“特殊性税务处理”是“馅饼”还是“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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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风险管理中常见的问题有哪些

税务风险管理中常见的问题有哪些

税务风险管理中常见的问题有哪些在当今复杂的商业环境中,税务风险管理对于企业的稳健运营和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

然而,许多企业在税务管理方面常常面临各种问题,这些问题可能给企业带来潜在的风险和损失。

以下是一些税务风险管理中常见的问题:一、税务政策理解不准确税务政策复杂多变,企业如果不能及时、准确地理解和把握相关政策,就容易出现税务风险。

例如,对于税收优惠政策的适用条件、期限和范围理解有误,可能导致企业错误地享受优惠,从而面临税务处罚。

另外,新的税收法规不断出台,企业未能及时跟进学习,仍按照旧的规定进行税务处理,也会引发税务问题。

还有些企业对一些特殊业务的税务处理规定不清楚,比如跨境业务、资产重组等,从而造成税务申报错误。

二、税务筹划不当税务筹划是企业降低税负、提高经济效益的重要手段,但如果筹划不当,反而会带来风险。

有些企业为了降低税负,采取过于激进的筹划方案,如虚构业务、虚开发票等,这不仅违反了税法,还可能构成犯罪。

还有些企业在进行税务筹划时,只考虑了短期的税收利益,而忽视了对企业长期发展的影响。

比如,为了享受某项税收优惠而盲目改变企业的经营模式或业务结构,可能导致企业运营成本增加、市场竞争力下降。

三、会计核算不规范会计核算的准确性直接影响税务申报的质量。

如果企业的会计核算不规范,比如收入确认不准确、成本费用列支不合规、资产计价错误等,就会导致税务申报数据失真。

例如,企业将应计入收入的款项挂在往来账上,延迟确认收入,从而少缴税款;或者将一些与生产经营无关的费用列入成本,增加成本扣除,减少应纳税所得额。

四、发票管理不善发票是税务管理的重要凭证,但一些企业在发票管理方面存在漏洞。

比如,未按规定开具发票,如开具虚假发票、发票内容填写不完整或不准确;取得发票时未认真审核,收到假发票或不合规发票用于抵扣税款。

此外,企业对发票的保管不善,导致发票丢失、损毁,也会给税务管理带来麻烦。

五、税务申报错误税务申报是企业履行纳税义务的关键环节,但由于各种原因,企业可能会出现申报错误。

会计干货之是偷还是骗-这是一个问题!

会计干货之是偷还是骗-这是一个问题!

会计实务-是偷还是骗,这是一个问题!对于偷税和出口退税骗税,看起来似乎是风马牛不相及,然而仔细分析,就会发现,其中的道道还真是非常大,有时候,确定企业是偷税还是骗税,真是一个问题。

一、说起出口退税的骗税,首先就要说下出口退税的原理。

所谓出口退税,其实就是把出口商品所含的增值税全部退还给企业,让商品能无税一身轻的出口,好更容易参加外国市场的价格竞争。

比如一个100万(不含税,下面都默认是不含税)商品,企业买进来时付给上家117万,其中17万是增值税(增值税率17%),然后企业就取得了17万的进项留抵专票,如果想让这个商品无税进入外国市场竞争,则需要按照增值税率,退给企业交的17万的增值税。

当然,在实际执行的时候,由于各种原因,并不一定就是按照商品对应的增值税率来退的税,比如上面例子里,可能就会按照13%退税率,这样就退给企业13万,而企业等于是交给了国家17-13=4万,企业为了购进这个商品相当于共付出100+4=104万,这也就是企业商品成本。

上面说的是企业没有在国内卖货的情况下,而对于生产型企业退税来说,按理也一样是应该把出口商品中所含的对应的原材料、水电、设备等进项退还给企业。

但是,由于这些进项分开算基本上非常麻烦,于是国家通过测算式,直接算一个税负率。

比如出口100万的商品,通过测算,其中耗用的原材料水电等对应的增值税为13万,也就是100万商品中原材料等增值税进项率为13%,也就是退税率13%,即出口100万商品,把其中含的已经在购进原材料等时上交给国家的13万进项税再退给企业,这样一来,企业商品出口,就达到了无增值税的程度。

当然,这里的退税率13%其实还受其他因素影响,这里就不展开了。

而如果企业一方面要退税,另一方面,企业在国内又卖货要交税,这时候,就会把要交的税和要退的税互抵,抵完如果还有要交的税就补交,如果抵完,还有要退的税,就把余额退税。

当然,我国的出口退税其实算不上完全把进项退回,这里就也不说了。

特殊性税务处理的难点思考

特殊性税务处理的难点思考

摘要:特殊性税务处理是指区别于一般的税法对企业经营业务的处理,不按照税法对资产、负债和经营活动的一般规定。

本文通过相关案例指出其处理过程中的难点,并给出相关建议及启示。

关键词:股权;划转;财税处理一、股权划转背景某市国资委于2004年出资成立P投资公司(以下简称“P 公司”或“划出方”),并通过该投资公司管理所有市属国有企业。

2006年P投资公司通过发起设立的方式先后出资成立A集团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或“划入方”)和B 集团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或“被划转股权”),并持有A、B两家公司100%的股权。

2020年,该市国资委本着资源整合、管理协同、优势互补的目的,将P公司所持有的B 公司的100%股权无偿划转给A公司,双方于2020年12月31日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完成B公司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当日B公司资产总额24.15亿元扣除负债总额19.15亿元之后的净资产为5亿元(其中实收资本1亿元、未分配利润4亿元)。

二、交易双方会计处理(一)A公司会计处理1.根据财会函〔2008〕60号第一条第八款相关会计处理规定,从业务实质角度分析,A公司接收B公司股权,与母公司对子公司增资无异,属于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权益性投入,不满足会计准则所规定的收入确认条件,只能计入所有者权益。

2.参考财会[2016]17号附件第一条第一款相关会计处理规定,A公司在股权变更登记完成的当天,就可以确认其取得了B公司的控制权,当天就可以确认增加长期股权投资,并同时增加资本公积。

其会计处理思路,与财会函〔2008〕60号会计处理理念一致。

3.参考长期股权投资相关会计处理规定,因划转前P 公司同时持有A公司和B公司100%的股权,划转前后A 公司和B公司均受控于P公司,且受控时间较长,该控制并非暂时性的,故可以认定A公司接受P公司划入B公司的股权,形成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其会计处理如下:第一,合并成本确认。

A公司在其个别财务报表中增加的长期股权投资金额,应该以B公司股权在其最终控制方P公司合并报表中的账面价值为基础进行计量,对于P 公司合并报表中未确认的资产、负债,A公司也不应该确认;第二,合并成本和支付对价之间差额的处理。

个人税务服务中的常见陷阱和绕过方法

个人税务服务中的常见陷阱和绕过方法

个人税务服务中的常见陷阱和绕过方法个人税务是每个纳税人都需要面对的重要问题,尽管税务系统在保持公平和公正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也存在一些常见的陷阱和挑战。

本文将介绍个人税务服务中的常见陷阱,并提供一些合法的绕过方法,以帮助纳税人更好地管理和履行个人税务义务。

一、隐瞒收入隐瞒或故意不申报收入是个人税务服务中最常见的陷阱之一。

许多人试图通过隐瞒收入来减少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然而,这种行为是非法的,并且可能导致严重的处罚。

绕过方法:纳税人可以通过合法的方式来最大限度地减少个人所得税的支付。

他们可以合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如房贷利息抵扣、养老保险等,以及投资减税措施如股票持有超过一年享受从中长期投资税收减免等。

理性合理地规划个人财务,在不违法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避税。

二、偷逃增值税增值税是商品和服务的消费税,企业和个人在购买商品和服务时需支付此税。

在个人税务服务中,一些人可能试图通过偷逃增值税来减少支付。

这种行为涉及将业务收入和开销转移至不报税或减税的账户上,以逃避增值税的支付。

绕过方法:纳税人应遵守国家税法规定并按时足额缴纳增值税。

合法减少增值税的方法包括合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如购买纳税人可以用来增加收益的设备或用品时可以提前预缴增值税以抵扣未来的增值税。

保持良好的记账和凭证,及时报税并遵守税法,是避免偷逃增值税的有效方法。

三、虚报费用虚报费用是一种常见的个人税务陷阱,常见于企业主、自由职业者和雇员。

此行为涉及将个人支出和生活费用伪装成业务费用,以减少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绕过方法:纳税人应严格遵守税法规定,只有合理和符合法规的费用才可以扣除。

合法的费用包括与工作或业务相关的交通费用、通信费用、差旅费等。

记账准确且详细,确保凭证完整,以便在需要时能够提供证明。

避免虚报费用是保持个人税务合规的关键。

四、转移资产一些人可能会试图通过将资产转移至其他人名下来逃避个人财产税。

这种行为是非法的,并且可能导致被罚款或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企业并购中最易忽视的财税陷阱

企业并购中最易忽视的财税陷阱

企业并购中最易忽视的财税陷阱作者:赵芳来源:《经营管理者·上旬刊》2017年第11期企业发展过程中,种种原因会导致股权转让,而在股权转让过程中,老板和投资人常常关注的是公司前景、法律风险,往往忽视蕴含其中的财税陷阱。

恰恰是财税问题成为决定股权转让和收购的关键性要素,下面试着帮助大家进行分析。

一、股权收购中的所得税陷阱股权收购,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收购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以下称被并购企业)的股权,以实现对衩收购企业控制的交易,也就是《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应用指南中的控股合并股权收购是对收购企业控制的交易,即收购被投资单位股权形成对子公司投资,如果收购股权形成对合营企业投资、联营企业投资则不是股权收购。

目前,关于股权收购的企业所得税计算方法有两种:1.股权收购的一般性税务处理;按以下规定处理:(1)被收购方应确认股权、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2)收购方取得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3)被收购企业的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其实应被收购方将一项资产出售,出售损益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收购方就是以购入一项资产阶级,资产按购入价(公允价值)为计税基础;长期股权投资是股东间的交易,和被收购企业无关,被收购企业的相关所得税事项是没有变化的。

股权收购一般税务处理很简单,和其他的资产出售没有什么不同。

二、股权收购中的特殊性税务处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4〕109号《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1.关于股权收购。

股权收购,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50%。

2.关于资产收购。

资产收购,受让企业收购的资产不低于转让企业全部资产的50%。

3.关于股权、资产划转。

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1)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

企业税务风险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应对之策

企业税务风险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应对之策

企业税务风险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应对之策商业模式不断创新,税收政策日新月异,税收问题层出不穷,税务风险无处不在。

伴随市场竞争的白热化,依法治税水平的不断提高,以及社会信用体系的不断完善,企业需要将税务风险管理纳入企业战略管理。

研究税务风险管理旨在源头防范,治标治本。

本文重点分析企业存在的税务风险类型、税务风险成因、税务风险管理存在的问题,并对企业税务风险的管理方法提出建议。

一、企业税务风险的类型企业税务风险体现为两方面,一是因少缴税承担法律责任,二是因多缴税给企业带来损失。

(一)基于少缴税而承担法律责任基于少缴税而承担的补税、滞纳金、税收利息、罚款、刑事责任以及影响纳税信用、上市审核等风险,又可称为税务违规风险,主要存在以下几种类型:1.漏税。

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造成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可在三年内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

2.偷税。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

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偷税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但税务机关可无限期追征税款。

3.避税。

纳税人进行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税务安排从而获取税收利益,虽然形式上符合税法规定,但实质上与税法原理、精神、规则相悖,对此避税行为,税务机关可实施特别纳税调整,补征税款并加收税收利息。

4.犯罪。

纳税人涉税行为触及刑法的,例如逃避缴纳税款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等,还将承担刑事责任。

(二)基于多缴税给企业带来的损失企业多缴税款常见的情形有:对政策理解错误导致多缴税;对税收优惠政策应享未享;因集团股权架构或企业商业模式设计不当,导致整体税负增加;一味追求税负最低,造成企业总体收益下降;因不合理的税务安排导致的非税成本,等等。

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规定(非常实用)

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规定(非常实用)

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规定(非常实用)解税宝 2017-05-28 10:50总体思路: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可以选择按以下方法处理:1.企业重组符合规定的 5 个条件的,交易各方对其交易中的股权支付部分,可以按以下规定进行特 殊性税务处理:(1)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50%以上,可以在 5 个纳税年度的 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链接】企业取得财产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 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般情况)(2)企业发生债权转股权业务,对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暂不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 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以原债权的计税基础确定。

2.股权收购重组形式 条件 处理方法股权收购 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 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 50%, 且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 85% ①被收购企业的股东取得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 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②收购企业取得被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 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③收购企业、被收购企业的原有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和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3.资产收购重组形式 条件 处理方法资产收购 受让企业收购的资产不低于转让企业全 部资产的 50%,且受让企业在该资产收购 ①转让企业取得受让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 被转让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例题 计算问答题】甲公司共有股权 1 000 万股,为了将来有更好的发展,将 80%的股权让乙公司收购,然后成为乙公司的子公司。

假定收购日甲公司每股资产的计税基础为 7 元,每股资产的公允价值为 9 元。

在收购对价中乙公司以股权形式支付 6 480 万元,以银行存款支付 720 万元。

计算甲公司此项业 务应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

【答案】①首先判断是否符合特殊税务处理条件:收购的股权占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比例为 80%,大于 50%;股权支付金额占交易额的比重=6 480/(6 480+720)=90%,大于 85%;假设其他条件也满足,则适用企业重组的特殊性税务处理方法。

案例:须防范这类特殊情况导致的留抵退税案件

案例:须防范这类特殊情况导致的留抵退税案件

案例:须防范这类特殊情况导致的留抵退税案件北京市税务局第五稽查局依法查处一起骗取留抵退税案件发布时间:2022-05-2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近期,北京市税务局第五稽查局根据税收大数据分析线索,依法查处了北京和顺昌科技有限公司骗取增值税留抵退税案件。

经查,该公司通过违规抵扣公司作为小规模纳税人期间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增进项税额、进行虚假申报等手段,骗取留抵退税24.17万元,北京市税务局第五稽查局依法追缴该公司骗取的留抵退税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拟处1倍罚款。

北京市税务局第五稽查局有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将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六部门联合打击骗取增值税留抵退税工作推进会精神,进一步发挥六部门联合打击机制作用,把打击骗取留抵退税作为当前常态化打击工作的重中之重,聚焦团伙式、跨区域、虚开发票虚增进项骗取留抵退税等违法犯罪行为,以零容忍的态度坚决予以打击,形成打击骗取留抵退税的压倒性态势,护航留抵退税政策落准落好。

东方税语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9号)规定,纳税人自办理税务登记至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其在此期间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可以在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抵扣进项税额。

本公告所称的“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指的是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和税法的规定,真实记录和准确核算的经营结果,通过隐瞒收入形成的“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不在本公告规定之列。

根据上述公告及相关解读文件,可知只有符合公告规定的才可以在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抵扣进项税额,除此情况外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小企业税务申报的避坑

小企业税务申报的避坑

小企业税务申报的避坑对于小企业来说,税务申报是一项重要且必须严谨对待的工作。

稍有不慎,可能就会陷入各种“坑”中,不仅可能面临罚款,还会影响企业的正常运营和声誉。

接下来,咱们就好好聊聊小企业在税务申报中需要避开的那些“坑”。

第一个“坑”,就是对税收政策的不了解。

税收政策可不是一成不变的,国家会根据经济形势和发展需要进行调整。

如果小企业的老板或者财务人员不及时关注这些变化,很可能在申报时出现错误。

比如说,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免税政策,可能会在不同时期有不同的额度和适用范围。

如果没有弄清楚,就可能多交或者少交税款。

再来说说第二个“坑”,那就是账目混乱。

有些小企业没有建立规范的财务制度,账目记得乱七八糟。

收入、成本、费用等核算不准确,这会导致在税务申报时数据失真。

比如说,把应该计入成本的支出误记为费用,或者对一些收入没有及时入账,都会影响到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和申报。

还有一个容易掉进去的“坑”,就是逾期申报。

有的小企业觉得晚几天申报没关系,这可大错特错!逾期申报不仅会被罚款,还可能影响企业的纳税信用等级。

纳税信用等级低了,以后在办理贷款、参与招投标等方面都会受到限制。

另外,虚报、漏报也是税务申报中的大忌。

有些小企业为了少交税,故意虚报成本、隐瞒收入。

这种行为一旦被发现,后果可是相当严重的,除了补交税款和罚款,还可能要承担法律责任。

接下来,咱们再说说发票管理这个“坑”。

发票是税务管理的重要依据,如果小企业对发票管理不善,比如丢失发票、开具虚假发票或者取得不合规的发票用于抵扣税款,都会给企业带来麻烦。

在税务申报过程中,还有一个容易被忽视的“坑”,就是没有正确区分应税项目和免税项目。

比如说,有些业务可能同时包含应税和免税的部分,如果没有分开核算,税务机关可能会要求从高适用税率征税。

除了上面提到的这些,还有一个常见的问题就是税务申报的资料准备不齐全。

每次申报都需要提供各种资料,如财务报表、纳税申报表、发票等。

如果缺少了任何一项,都会影响申报的顺利进行。

特殊性税务处理会否导致重复征税(税务报)

特殊性税务处理会否导致重复征税(税务报)

特殊性税务处理会否导致重复征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和《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4号公告)均规定,企业重组的税务处理区分不同条件分别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和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从政策制定意图来看,特殊性税务处理是想让企业重组的当事各方通过递延缴纳所得税来减轻企业重组时的所得税负担。

但有一些专家、学者和实务工作者提出,特殊性税务处理虽能递延缴税,但可能产生重复征税。

特殊性税务处理究竟会不会产生重复征税?本文通过案例,探讨非同一控制下控股合并(企业合并准则所界定的控股合并就是税法所界定的股权收购)特殊性税务处理是否产生重复征税的问题。

首先,非同一控制下控股合并特殊性税务处理重复征税问题的研究,应当根据财税〔2009〕59号文件和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4号公告的规定,分别一般性税务处理和特殊性税务处理两种情况进行分析。

企业股权收购重组交易的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如下:(1)被收购方(即被收购企业股东)应确认股权转让所得或损失;(2)收购方取得股权的计税基础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3)被收购企业的相关所得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

企业股权收购重组交易的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如下:(1)被收购企业的股东取得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2)收购企业取得被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3)收购企业、被收购企业的原有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和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其次,非同一控制下控股合并特殊性税务处理重复征税问题的研究,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以下简称“企业合并准则”)的规定,分析非同一控制下控股合并的会计处理方法。

税法所界定的股权收购相当于企业合并准则所界定的控股合并。

根据企业合并准则的规定,购买方对于非同一控制下的控股合并应当采用购买法进行会计处理。

当前企业面临的主要税务风险及后果

当前企业面临的主要税务风险及后果

当前企业面临的主要税务风险及后果
今日税情 2023-02-19 20:52 发表于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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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民营企业面临的主要问题及后果:
1、无票支出:佣金、回扣、特殊消费等
——点评:无法所得税税前扣除,私人卡支付,未来税收风险巨大。

2、社保、个税问题:内账发奖金、工资
——点评:员工收到实惠,补税风险留给企业和老板。

3、增值税进项税不足:缺少进项票,购买发票
——点评:购买发票风险大,巨额的罚金和滞纳金
4、个人卡收款:利润低,进销端都无票,私人卡流水过大
——点评:税银联网私人卡难隐藏,容易被查实,补税风险大
5、两套账问题:内账分红、内账发工资等
——点评:被员工、竞争对手举报风险大,补税成本高。

【老会计经验】外企涉税服务:难啃的大馅饼

【老会计经验】外企涉税服务:难啃的大馅饼

【老会计经验】外企涉税服务:难啃的大馅饼去年的全国经济普查数据显示,截至去年底,我国境内的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共有15.2万个。

面对如此巨大数量的外企群体,我国的税务中介机构该如何抓住这一客户群?了解外企内部的税务管理特点,摸清他们对涉税服务的需求,是搞好针对外企的涉税服务的重要前提。

税收成本是外企财务管理的重点与内资企业不同,在华外资企业由于普遍出身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知名企业,其在长时间的市场竞争和发展中逐渐形成了良好的运作模式,积累了丰富的管理经验,有着完善的财务控制制度与详尽的财务规划。

外资企业这种完善的制度和成熟的理念,充分反映到了自身的税务管理上,并呈现出三个方面的特点。

首先是外企的税收成本控制意识强烈。

外企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早已认识到,税收作为企业经营的一种外部成本,需要尽可能地加以控制。

税收成本的控制已普遍作为企业财务管理的一个目标予以实施。

在企业的运作经营过程中,对于任何一项决策,其可能形成的涉税成本都会在决策过程中予以充分的考虑,并可能最终影响该项决策的制定和实施。

其次是外企的税收管理经验丰富,税收管理手段先进。

外资企业在长时间的税收管理工作中形成了丰富经验,并通过各种先进的手段来达成自己的税务管理目标。

为了实现税收成本的降低,外资企业普遍采用全球范围内的转移定价、国际避税地、资本弱化、绕开税收管制等手段规避自身税负,达到企业整体税负的降低。

第三,外企的税务管理制度规范,大量聘请税务中介。

强烈的税收成本控制意识和成熟丰富的税收管理经验,使得外资企业形成了规范的企业税务管理制度,税务管理的职能作用被突出,税务管理工作流程化、专业化。

对于日益扩张的全球化经营,为了保证企业在世界各地经营中税收风险的规避和税收成本的控制,聘请本地的税务中介和专业人士则成了企业税务决策的主要方式。

例如,联合利华公司总部就专门在其分支机构所在国聘请了45名税务顾问,负责处理其全球生产经营过程中所涉及的当地税收问题,每年为公司节省数以千万计的税款。

“特殊性税务处理”是“馅饼”还是“陷阱”

“特殊性税务处理”是“馅饼”还是“陷阱”

“特殊性税务处理”是“馅饼”还是“陷阱”2009年4月30日,在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一年四个月之后,对企业进行重大重组行为有着至关重要影响的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政策终于公布了。

做为新企业所得税法律法规体系中里程碑级的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给众多企业及专业财税服务人士带来莫大的期冀。

学习、掌握财税[2009]59号文件内容,成为重组企业及专业服务机构的重要任务之一。

符合规定条件的重组企业都积极申请享受“特殊性税务处理”税收优惠。

然而,“特殊性税务处理”真的是馅饼,比选择“一般性税务处理”更加优惠吗?下面举例来分析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对重组企业整体税负的影响。

甲公司持有A公司100%股权,该项投资的计税基础是1000万元,公允价值10000万元。

2010年6月,甲公司与乙股份公司达成股权收购协议,乙股份公司收购A公司80%的股权,同时增发价值8000万元的4000万乙公司股份支付给甲公司。

假如以上交易符合财税[2009]59号规定的其他“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甲乙双方一致选择采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处理该事项的企业所得税事宜。

因甲乙双方选择采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根据财税[2009]59号规定,乙公司取得的A公司80%股权的计税基础是800万元(1000*80%),甲公司取得的乙公司4000万股份的计税基础是转让的A公司80%股权的计税基础,即800万元。

2011年9月,甲公司将乙公司4000万股份转让给丙公司,转让价格9800万元。

2011年10月,乙公司将A公司80%的股权转让给丁公司,转让价格8800万元。

不考虑甲乙公司的其他企业所得税事项,甲、乙公司2011年度因股权转让应缴纳企业所得税为:甲公司2250万元(即:(9800-800)*25%);乙公司2000万元(即:(8800-800)*25%);甲乙公司共缴纳4250万元。

增值税特殊销售方式税务处理的收获

增值税特殊销售方式税务处理的收获

增值税特殊销售方式税务处理的收获
增值税特殊销售方式指的是以委托加工和托管为主的销售方式。

在增值税特殊销售方式中,委托方将原材料或半成品委托加工企业加工成成品,并通过托管方式存储在加工企业处,待销售时再转移给购买方,这种方式相对于传统销售方式有很多优势,如节省了仓储和物流成本,减轻了企业的资金压力等。

税务处理方面,增值税特殊销售方式的增值税处理相对比较复杂。

首先,在增值税征税方式方面,委托方可以按照原材料或半成品的增值部分缴纳增值税,而加工企业可以按照加工费的增值部分缴纳增值税,购买方最终按照成品的增值部分缴纳增值税。

其次,在增值税发票开具方面,加工企业需要开出委托加工发票,而委托方需要开具托管存储费用专用发票,并且加工企业需要开具成品销售发票。

最后,在增值税税率方面,不同的产品根据其纳税属性会有不同的税率,企业在办理增值税特殊销售方式时需注意选择正确的税率。

总之,增值税特殊销售方式的税务处理相对较为复杂,企业需要根据自身情况仔细甄别,合理规划税务筹划,从而最大程度地节省税费,提高企业盈利水平。

一般性税务处理和特殊性税务处理区别

一般性税务处理和特殊性税务处理区别
1合并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接受被合并企业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
2被合并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3被合并企业的亏损不得在合并企业结转弥补。以上处理,即一般性税务处理。
举例:甲企业合并乙企业,乙企业被合并时账面净资产为5000万元,评估公允价值为6000万元。乙企业股东收到合并后新企业股权4000万元,其他非股权支付2000万元。此合并中,甲企业接受乙企业的净资产按公允价值6000万元作为计税基础。乙企业资产评估增值1000万元需要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后按清算分配处理。
提交资料的要求不同
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的重组,当事各方应提交书面资料备案;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的重组,当事各方应准备相关资料备查。
第一,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企业因重组业务完成时间不同,区分以下几种情况处理。
对2021年完成重组的企业,发生符合规定的特殊性重组条件并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当事各方应在该重组业务完成当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按办法的相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备案资料,证明其符合各类特殊性重组规定的条件。对办法发布前即2021年7月26日前企业已经完成重组业务的,如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应按办法规定补备相关资料,需要税务机关确认的,按照办法要求补充确认。
财税〔2021〕59号文件第五条规定,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1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
3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4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
一般性税务处理和特殊性税务处理区别
从税收方面分析,对于合并方来说,主要是一种支付行为,所以一般不涉及税收问题非货币性资产支付一般需要视同销售;对于被合并方来说,企业被合并注销后,企业资产被兼并转移,企业股东获得收入,因此,被合并企业涉及资产转移的税收问题。财税〔2021〕59号文件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企业重组,除符合本通知规定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的外,按以下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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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性税务处理”是“馅饼”还是“陷阱”
2009年4月30日,在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一年四个月之后,对企业进行重大重组行为有着至关重要影响的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政策终于公布了。

做为新企业所得税法律法规体系中里程碑级的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给众多企业及专业财税服务人士带来莫大的期冀。

学习、掌握财税[2009]59号文件内容,成为重组企业及专业服务机构的重要任务之一。

符合规定条件的重组企业都积极申请享受“特殊性税务处理”税收优惠。

然而,“特殊性税务处理”真的是馅饼,比选择“一般性税务处理”更加优惠吗?下面举例来分析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对重组企业整体税负的影响。

甲公司持有A公司100%股权,该项投资的计税基础是1000万元,公允价值10000万元。

2010年6月,甲公司与乙股份公司达成股权收购协议,乙股份公司收购A公司80%的股权,同时增发价值8000万元的4000万乙公司股份支付给甲公司。

假如以上交易符合财税[2009]59号规定的其他“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甲乙双方一致选择采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处理该事项的企业所得税事宜。

因甲乙双方选择采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根据财税[2009]59号规定,乙公司取得的A公司80%股权的计税基础是800万元(1000*80%),甲公司取得的乙公司4000万股份的计税基础是转让的A公司80%股权的计税基础,即800万元。

2011年9月,甲公司将乙公司4000万股份转让给丙公司,转让价格9800万元。

2011年10月,乙公司将A公司80%的股权转让给丁公司,转让价格8800万元。

不考虑甲乙公司的其他企业所得税事项,甲、乙公司2011年度因股权转让应缴纳企业所得税为:
甲公司2250万元(即:(9800-800)*25%);
乙公司2000万元(即:(8800-800)*25%);甲乙公司共缴纳4250万元。

如果2010年甲乙双方不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而是采用“一般性税务处理”,则税负情况如下:
2010年的股权收购环节,甲公司应缴纳企业所得税1800万元(即:(8000-800)*25%)。

因甲乙双方采用“一般性税务处理”,甲公司取得的乙公司的4000万股份的计税基础是8000万元,乙公司取得的A公司80%股权的计税基础是8000万元。

2011年的股权转让环节纳税情况为:
甲公司450万元(即:(9800-8000)*25%);
乙公司200万元(即:(8800-8000)*25%);
甲乙公司共缴纳650万元。

经比较得出,在选择“一般性税务处理”时,甲乙双方在股权收购及转让环节共缴纳企业所得税2450万元,比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少缴纳1800万元。

在两种方式下,甲公司税负相同,乙公司选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比选用“一般性税务处理”多纳税1800万元。

其原因是,在“特殊性税务处理”方式下,股权收购方获取的股权的计税基础是原计税基础;其公允价值与计税基础的差额,在股权的重组双方再次转让重组时获得的股权时纳了两次税;而如果选用“一般性税务处理”,因计税基础的连续性,在股权转让方按被转让股权的公允价值纳税后,股权收购方取得股权的计税基础是公允价值。

在资产收购、企业合并、企业分立的重组交易中,如果重组各方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方式,也会出现上述重复纳税的税务处理结果。

而在原企业所得税法规体系下,关于企业重组的计税基础的规定也有一个发展的过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第118号)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如果企业整体资产转让交易的接受企业支付的交换额中,除接受企业股权以外的现金、有价证券、其他资产不高于所支付的股权的票面价值(或股本的账面价值)20%的,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转让企业可暂不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转让企业取得接受企业的股权的成本,应以其原持有的资产的账面净值为基础确定,不得以经评估确认的价值为基础确定。

接受企业接受转让企业的资产的成本,须以其在转让企业原账面净值为基础结转确定,不得按经评估确认的价值调整。

该文件的规定与财税[2009]59号的规定的宗旨是一致的,也会造成整体资产转让的重组双方重复纳税。

但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改变这一规定,其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第四条第(二)款规定转让企业暂不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的整体资产转让改组,接受企业取得的转让企业的资产的成本,可以按评估确认价值确定,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该文件结束了重组双方重复纳税的税务处理方式。

经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到,财税[2009]59号“特殊性税务处理”在递延纳税,降低重组双方重组时的税务负担,促进合理的产业整合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同时也存在重复纳税的陷阱。

拟重组的企业双方应结合重组目的,分析递延纳税的时间价值、重复纳税等因素的综合影响,审慎选择企业重组的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方式。

同时,我们也期待税务管理当局能以“税收中性”、“不重不漏”的税收管理原则,改变财税[2009]59号中计税基础的相关规定,使“特殊性税务处理”不再存在陷阱,切实起到鼓励产业整合的积极作用。

难道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一定会造成重组企业重复纳税吗,欲知结论,请看后续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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