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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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的解读

交通运输部关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的解读

交通运输部关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的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2.09.28•【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解读近日,交通运输部公布了新修订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32号),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为便于有关单位和社会公众更好理解相关内容,切实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现解读如下:一、修订必要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于2006年出台,2016年主要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教练员从业资格证的决定进行了局部修订。

但是,随着国务院“放管服”改革不断深化,以及行业的不断发展变化,《规定》已无法完全满足实际管理需求,亟需进行全面修订,以落实《道路运输条例》等上位法的修改要求,同时与近年来制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等法规做好衔接,推动机动车驾驶培训市场高质量发展。

二、修订主要内容(一)建立备案管理制度。

一是落实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改备案管理的要求,删除涉及行政许可的相关内容。

二是明确备案材料要求、程序要求、备案公开监督要求以及不按规定备案的罚则,并对变更备案、终止经营等情形作出规定。

三是在保留现有监管措施的基础上,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要求,增加“双随机、一公开”、信用监管以及与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加强联合监管等要求,强化行业自律。

(二)完善教练员管理。

一是落实国务院关于职业资格评定改革要求,明确教练员实行职业技能等级制度。

二是建立健全教练员聘用及管理制度,规定不得聘用教练员的具体情形,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要求,增加教练员岗前培训规定和教学乘车安全规范,保障培训教学安全。

(三)规范驾培机构经营活动。

一是要求驾培机构与学员签订培训合同,保障学员合法权益。

二是规定驾培机构必须在备案的教学场地开展相关培训,减少无序经营、逃避监管等问题。

汽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办法-交公路发[1995]246号

汽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办法-交公路发[1995]246号

汽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办法正文:---------------------------------------------------------------------------------------------------------------------------------------------------- 汽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办法(1995年3月27日交通部交公路发[1995]246号文发布)第一条为了加强汽车(含其他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提高培训质量,保障培训单位和学员的合法权益,满足道路运输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4]29号和国阅[1993]204号文件的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面向社会开办的从事民用汽车驾驶员培训的各类驾驶学校和为本单位培训汽车驾驶员的培训班,以及经营性驾驶教练场地。

第三条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汽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的主管部门;各级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含经指定的其他部门,下同)具体负责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工作。

第四条汽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要坚持“规划、协调、监督、服务”的指导方针,保护平等竞争,提高培训质量,维护汽车驾驶员培训的正常秩序,保证汽车驾驶员培训行业健康发展。

第五条汽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的主要职责是:制定行业管理规定和规章、发展规划、培训标准、开业标准、开业审批程序并负责开业审批;制定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编写教材;核发“机动车驾驶员学校(班)培训许可证;”核发学员证、教员准教证、教练车标志牌、结业证等有关证件;检查监督驾驶员培训质量,协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有关工作,总结驾驶员培训工作的先进经验,大力推广新技术,为驾驶员培训提供服务。

第六条汽车驾驶员培训实行社会化。

汽车驾驶员培训学校,在国家统一规划指导下,按照公平竞争的原则,办成为社会提供有偿服务的经济实体。

负责汽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和汽车驾驶员考核发证管理的部门,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不得开办驾驶员培训学校(班)及经营性驾驶教练场地,并与其经济利益彻底脱钩。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加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收费监督管理的通知-鄂价费[2014]29号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加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收费监督管理的通知-鄂价费[2014]29号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加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收费监督管理的通知
正文:
----------------------------------------------------------------------------------------------------------------------------------------------------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加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收费监督管理的通知
(鄂价费〔2014〕29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物价局:
自2012年我省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考试收费问题进行整治以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乱收费问题得到有效遏制,但近期各地反映,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考试过程中乱收费现象有所抬头。

为进一步加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过程中收费的监督管理,维护广大学员的合法利益,现就进一步加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收费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收费新的政策出台之前,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收费标准及管理仍按《省物价局关于规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收费管理的通知》(鄂价费规〔2012〕138号)的规定执行。

二、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针对当前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收费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积极主动采取措施,切实加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湖北省物价局
2014年4月2日
——结束——。

湖北省道路运输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85号]

湖北省道路运输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85号]

湖北省道路运输管理办法正文:----------------------------------------------------------------------------------------------------------------------------------------------------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85号)《湖北省道路运输管理办法》已经1995年9月12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发布施行。

省长蒋祝平一九九五年九月十五日湖北省道路运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道路运输管理,维护道路运输秩序,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道路运输市场,保障道路运输经营者及其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道路运输,是指运用机动车、非机动车等运输工具从事的营业性旅客运输、货物运输,以及与之配套的机动车维修与检测、搬运装卸与运输服务等运输保障业。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道路运输的管理。

城市公共客运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县(含县级市,下同)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运管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第五条工商行政管理、公安、建设、税务、物价等部门,应结合各自职责,协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交通、计划等部门制定本行政区的道路运输发展规划。

道路运输发展规划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七条道路运输业实行多种经济成份并存,鼓励正当竞争,保护合法经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不正当手段干扰他人的正常运输经营活动。

第二章开业和歇业第八条申请经营道路运输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当地县运管机构提交书面开业申请和下列证明文件:(一)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的证明和本人身份证;(二)与所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和经济技术条件证明;(三)符合规定的资信证明或资金担保证明。

驾驶员培训机构管理制度

驾驶员培训机构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驾驶员培训机构的运营管理,提高培训质量,保障学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机构,包括但不限于驾校、驾驶培训中心等。

第三条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质量至上”的原则,全面提高驾驶员培训质量,为社会培养合格的驾驶员。

第二章组织与管理第四条驾驶员培训机构应设立管理机构,负责制定培训计划、组织教学、管理学员、监督教学质量等工作。

第五条管理机构应设立以下部门:1. 教务部门:负责培训计划的制定、教学资源的配置、教学质量的监督等;2. 学员服务部门:负责学员报名、档案管理、咨询解答等;3. 财务部门:负责机构的财务收支、成本控制等;4. 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安全教育培训、安全设施维护、事故处理等。

第六条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职责,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进行。

第三章教学与培训第七条驾驶员培训机构应按照国家规定的培训大纲和标准,制定详细的培训计划,确保教学内容完整、系统。

第八条教师应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和资质,熟悉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驾驶技能和教学方法。

第九条驾驶员培训机构应采用多样化的教学方式,如理论教学、实践操作、模拟考试等,提高学员的学习兴趣和效果。

第十条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定期组织教学质量检查,对教师的教学质量进行评估,对学员的学习效果进行跟踪。

第四章学员管理第十一条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建立健全学员管理制度,包括学员报名、档案管理、学籍管理、退费规定等。

第十二条学员报名时应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和体检证明,并签订培训合同。

第十三条学员档案应包括学员的基本信息、培训记录、考试成绩等,并妥善保管。

第十四条学员学籍管理应严格执行,学员请假、休学、复学等手续应按规定办理。

第五章安全管理第十五条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将安全管理放在首位,确保教学、训练、考试等环节的安全。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管理制度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管理制度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的安全、有序运作,维护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是指依法办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培养、训练和监考机动车驾驶员的机构。

第三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履行各项职能,并接受上级机关的监督。

第四条:学校要积极引进先进教学理念和管理经验,优化教育教学资源,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效益。

第二章学校管理机构第五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设校长或院长,负责学校的全面工作,下设教学部、行政部、后勤部等职能部门。

第六条:教学部负责制定教育教学计划,组织实施教学工作,指导教师教学方法和技术,完成教学任务。

第七条:行政部负责学生招生和管理、教职员工管理、办公楼宇设施维修和管理等行政事务。

第八条:后勤部负责食堂、宿舍、车辆等后勤保障工作,确保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基本生活条件。

第三章学生管理第九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对学生进行必要的招生资格审核,保证学生符合法定条件。

第十条:学校要加强学生的管理,建立健全学籍管理制度和学生档案管理制度,及时记录学生的学习成绩和相关情况。

第十一条:学校要进行学生的安全教育,加强学生的交通安全意识和安全行为规范。

第四章教师管理第十二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要严格教师的聘用和管理,确保教师具备相应的教学能力和资质。

第十三条:学校要对教师进行规范的教学指导和培训,提高教师的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

第十四条:学校要加强对教师的考核评价,及时发现和纠正教师的工作不足,激励和奖励优秀教师。

第五章教学管理第十五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要制定科学合理的教学计划,确保教学内容和教学进度的合理性和连贯性。

第十六条:学校要建立健全教学质量评估制度,定期组织对教学效果进行评估,持续改进教学方法和内容。

第十七条:学校要加强教学设施的建设和管理,保证教学设施的功能正常,并进行必要的更新和维护。

最新《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5.31整理修改稿)

最新《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5.31整理修改稿)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
修订条款对照表
(条文中黑体字部分是对原条文所作的修改或者增加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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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记录式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记录
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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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培训记录一式三份,在完成培训和考试所有程序后,培训单位、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各存一份。

培训单位应将本培训记录归入学员档案。

2.在预约科目一、二考试时,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查验培训记录后,应将培训记录退还驾校,在预约科目三考试时,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查验培训记录后,应收存归档。

2.纸张规格为A4(210×297mm),表格尺寸为180×267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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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湖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湖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正文:---------------------------------------------------------------------------------------------------------------------------------------------------- 湖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1997年9月28日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0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道路运输管理,规范道路运输经营行为,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道路运输市场,保障道路运输经营者及其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境内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本条例所称道路运输,包括道路旅客运输、货物运输、搬运装卸、运输服务业及机动车维修与检测。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省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运管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建设、物价、税务、技术监督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交通主管部门做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制定道路运输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应根据道路运输发展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发展的调控措施。

第二章经营条件第五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与其经营种类、项目和范围相适应的设备、设施、技术、资金、专业人员等经济技术条件。

其具体标准由省交通主管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具备道路运输经济技术条件,要求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应向当地县级以上运管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运管机构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查答复。

符合条件的,发给《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申请单位和个人凭该证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手续。

2024年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

2024年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

2024年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工作,提高驾驶员的安全意识和驾驶技能,保证道路交通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具备机动车驾驶资格的人员的培训工作。

第三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应以提高驾驶员的交通安全素质、加强道路交通法规和交通安全教育为主要目的。

第四条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依法正规经营,严格遵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按照规定条件进行培训。

第五条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配备专业的教练员和培训设施,确保培训质量和安全保障。

第二章驾驶员培训许可第六条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向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培训许可证,经审核合格后方可进行培训活动。

第七条驾驶员培训机构申请培训许可证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培训许可的书面申请;(二)驾驶员培训机构的资质证明材料;(三)培训场地、设施等的相关证明材料;(四)培训教练员的相关证明材料;(五)其他主管部门规定的材料。

第八条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材料后,对驾驶员培训机构进行现场检查,确保其具备培训的条件和设施。

第九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对符合条件的,签发培训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不予审核。

第十条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按照许可证上的许可范围和要求进行培训活动,不得超范围经营。

第三章驾驶员培训内容第十一条驾驶员培训内容应包括道路交通法规、交通安全知识、驾驶技巧、应急处置等方面的培训。

第十二条驾驶员培训应分为理论培训和实际操作培训两个阶段,理论培训应占总培训时间的30%以上,实际操作培训应占总培训时间的70%以上。

第十三条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根据驾驶员的不同需求,提供不同类型的培训课程,满足不同驾驶员的要求。

第十四条驾驶员培训应当采用多种教育方法,如讲授、实地教学、模拟训练等方式,提高学员的学习效果和培训质量。

第四章驾驶员培训考核第十五条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对学员进行定期考核,组织模拟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确保学员的学习成果和培训效果。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规范管理的通知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规范管理的通知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规范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8.07.16•【字号】鄂人社函〔2018〕323号•【施行日期】2018.07.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办教育正文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规范管理的通知鄂人社函〔2018〕323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提高我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办学水平和社会声誉,根据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下放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和技工学校审批管理权限的通知》(鄂人社函〔2014〕480号)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以下简称民办培训机构)办学行为规范管理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规范民办培训机构办学的重要意义规范民办培训机构办学行为不仅是全面贯彻党的职业教育方针,办人民满意职业教育的必然要求,也是增强民办职业教育吸引力,促进我省民办职业教育持续健康发展的客观需要。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站在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依法治教、办人民满意职业教育的高度,充分认识规范办学行为的重要意义,切实把加强民办培训机构管理,规范办学行为列入重要工作日程。

要坚持“放”、“管”、“服”结合,既鼓励支持,简政放权,提升服务质量,又要完善措施,严格要求,强化日常监督,严肃查处违法违规办学行为,努力促进民办职业培训又好又快健康发展。

二、进一步强化日常办学行为监管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下放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和技工学校审批管理权限的通知》(鄂人社函〔2014〕480号)精神,坚持“谁审批、谁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按要求组织年检,依法查处违法违规办学行为,并将年检结果报省人社厅备案,省人社厅将结果在全省范围内公布(全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合格名单见附件),切实履行规范民办培训机构办学行为的监管责任。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的意见-鄂政办发[2010]23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的意见-鄂政办发[2010]23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的意见正文:----------------------------------------------------------------------------------------------------------------------------------------------------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的意见(鄂政办发〔2010〕23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加强道路交通管理,确保道路安全畅通,是切实改善民生,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保障,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责任。

随着我省公路通车里程、机动车保有量、驾驶人员总量的成倍增长,维护道路交通安全、预防和减少重特大事故、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任务日益艰巨。

为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管理工作,为构建“平安湖北”、“法治湖北”、“和谐湖北”创造良好的道路交通环境,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完善管理体系,推进道路交通安全科学发展(一)加强高速公路和国省道交通安全管理。

要科学设置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和监控设施,完善高速公路远距离、多点提示告知设施,合理安排勤务,增加巡逻密度,加强管控力度,加大对交通事故多发时段、路段行车秩序的监管力度,快速、有效地处置突发事件和交通拥堵,努力做到高速公路少封路、不封路,确保全省道路交通的有序、便捷、安全和畅通,充分发挥高速公路和国省道的路网作用。

(二)实施城市排堵保畅工程。

要以提高道路通行效率为目标,根据城市总体规划、路网结构、机动车流量等特点,不断完善城市交通安全管理规划。

大中城市要综合运用交通信号控制、流量检测、交通诱导、公交优先等管理手段,加强对重点时段、重点部位、重要路口机动车流量的控制,疏解城市交通拥堵压力。

要加强路口渠化建设,改善路网结构,规范大型公共建筑物、住宅小区等人口密集区停车场配建标准,合理调控停车需求,改善城市静态交通秩序。

驾驶员培训管理方案及管理制度

驾驶员培训管理方案及管理制度

驾驶员培训管理方案及管理制度一、培训管理方案1 员工培训管理(1)公司新员工必须经过相应的培训后,方能上岗。

(2)为提高员工的专业技能,采取业余学习与定期业务培训相结合的办法,逐步实现全员持证上岗。

(3)管理人员必须定期接受专业的岗位训练,全部实行持证上岗。

(4)员工在业务培训期间无特殊情况的,不准请假、旷课,否则按旷工处理。

(5)公司鼓励管理人员积极参加本岗位专业培训,凡培训考试合格者,培训费用视情况给予报销,对在考试中取得优异成绩的给予奖励。

(6)公司每年举行两次业务知识技能考试和考核,考试、考核不合格者,可在十天内补考一次;补考不合格者予以辞退,不得留用。

(7)培训工作目标和原则培训工作目标:①提高各级员工的专业知识、专业技能、实际操作能力和管理水平,培育一批掌握现代企业管理知识和技能的物业管理专才和职业经理人;②贯彻实施公司发展目标和战略方针;③规范公司各部门、各管理处日常管理行为;④加强企业精神文明建设,培养员工良好的岗位素质和职业道德,培养员工的企业意识,形成具有自己特色的企业文化;⑤满足员工自我提升、自我完善、自我发展的期望,为员工职业生涯创造条件。

(8)培训工作的原则①长期性和系统性原则培训工作以公司发展战略规划为出发点,坚持培训工作的长期性和系统性,避免追求短期效应而急功近利;②市场需求原则培训工作要适应物业管理市场的需求,适应政府和业主对物业管理从业人员的要求;③理论联系实际原则培训工作要做到理论联系实际,学以致用,避免空洞的理论教学和盲目的操作培训,讲求学习的实效性;④因人施教和因岗施教原则各级培训管理人员要根据员工不同的实际水平和岗位需求,开展有针对性的培训;⑤专业技术培训与职业道德教育相结合原则各级培训工作既要重视对员工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的培训,也要注重员工职业道德方面的培训,从员工入职开始,有针对性地开展,常抓不懈。

(9)培训对象和种类培训对象公司实施全员培训,根据不同层次安排不同的培训内容。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8.07.25•【字号】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7号•【施行日期】2008.10.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公路正文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八十七号)《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已由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08年7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8年7月25日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2008年7月25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领导,制定实施道路交通安全规划,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和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责任制,改善道路通行条件,完善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依法做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上级人民政府做好本辖区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交通、建设、规划、城管、农业(农业机械)、安全生产监督、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卫生、教育、新闻出版、广播电视、保险监管、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本省所有机关、驻鄂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居)民委员会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辖区)人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依法履行维护道路交通安全义务。

全体公民都应当增强道路交通安全意识,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湖北省道路运输条例(2021修正)

湖北省道路运输条例(2021修正)

湖北省道路运输条例(2021修正)【发文字号】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95号【发布部门】湖北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7.30【实施日期】2021.07.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湖北省道路运输条例(2006年9月29日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7月30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集中修改、废止部分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1年12月1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中行政强制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5年9月23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集中修改、废止部分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21年7月30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集中修改、废止涉及优化营商环境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道路运输经营和出租第三章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第四章监督检查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道路运输经营和管理行为,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发展,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运输经营、出租汽车客运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前款所称道路运输经营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以下简称客运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以下简称货运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汽车租赁、装卸搬运、道路运输代理、货运配载信息服务、仓储理货、商品车发送等。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运管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4篇)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4篇)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工作,提高机动车驾驶员的驾驶技能和交通安全意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机动车驾驶员的培训工作,具体包括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教练员与学员的管理等。

第二章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的管理第三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取得合法经营资质,并经道路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包括招生培训、教学质量控制、学员管理、教练员培训与考核等方面。

第五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保证培训场所和设施的安全可靠,满足教学需求,并对培训车辆进行日常维护和检查,确保其安全运行。

第六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学员档案,包括个人信息、驾驶技能评价和考试成绩等,确保培训过程的信息化管理。

第七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定期进行群体教育,包括交通安全法规知识、驾驶技巧等方面的培训,提高学员的交通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

第三章教练员的管理第八条教练员应当取得合法资格证书,并且具备相应的驾驶经验和教学能力。

第九条教练员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保持良好的道德操守和职业道德,严禁违法违规驾驶行为。

第十条教练员应当定期参加培训,提高教育教学水平和交通安全知识。

第十一条教练员应当对学员进行安全教育,包括交通规则、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应急处理等方面的培训。

第十二条教练员应当制定个别教学方案,根据学员的不同情况进行个性化培训。

第四章学员的管理第十三条学员应当具备合法驾驶资格,并在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报名,并缴纳相应的学费。

第十四条学员应当认真参加培训,按照教练员的要求学习,提高驾驶技能和交通安全意识。

第十五条学员应当严格遵守培训机构的规章制度,保持良好的学习和纪律,不得损害培训机构的声誉和利益。

第十六条学员应当积极参与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提高交通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道路交通安全集中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道路交通安全集中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道路交通安全集中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4.19•【字号】鄂政办函[2013]38号•【施行日期】2013.04.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道路交通安全集中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函〔2013〕38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今年以来,全省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十分严竣。

截止目前,已连续发生11起较大以上事故,死亡60人,特别是发生“2·19”、“3·12”两起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失,重大事故起数已超过去年实际起数和全年控制目标(均为1起)。

为迅速遏制事故多发势头,省人民政府决定在全省开展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行动。

省安委会办公室组织相关职能部门研究制定了《全省道路交通安全集中整治专项行动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实施。

各市、州、县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各职能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细化实施方案,落实治理要求。

11月20日前,各市州政府和省相关部门要将专项行动工作总结书面上报省安委会办公室。

2013年4月19日全省道路交通安全集中整治专项行动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迅速遏制今年以来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多发势头,根据省委、省政府领导意见,省安委会决定,从5月1日至10月31日在全省范围内集中开展为期半年的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行动。

现制定方案如下:一、工作目标坚持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协调联动、全社会共同参与,以人、车、路、环境为重点,扎实开展“十项行动”(运输公司营运整顿行动、驾驶人安全教育培训等),以铁的纪律、铁的标准、铁的手腕,集中整治道路交通安全。

通过开展集中整治行动,进一步落实道路交通安全监管责任和企业安全主体责任,增强广大交通参与者的安全、法制、文明意识,坚决遏制道路交通事故多发势头,促进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为经济社会发展、人民平安出行创造良好环境。

湖北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办法

湖北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办法

湖北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提高培训质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培训业户和学员的合法权益,满足道路运输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部1996年第11号令)、《湖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和省人民政府《全省汽车驾驶学校和驾驶员培训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鄂政发[1997]36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湖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民用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的业户及参加培训的人员。

第三条县(含县级市,下同)以上交通部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工作,县以上交通主管部门设置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运管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工作。

第四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应当坚持"规划、协调、监督、服务"的指导方针,维护驾驶员培训的正常秩序,提高培训质量,保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健康发展。

第五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的主要职责是:制定行业管理规定和规章、发展规划、培训标准、开业标准、开业审批程序并负责开业审批;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以下简称培训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培训学员证》(以下简称学员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员准教证》(以下简称教员准教证》、教练车标志牌、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结业证书》(以下简称结业证书)等有关证件;检查监督驾驶员培训质量,协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有关工作,总结驾驶员培训工作的先进经验,大力推广新技术,为驾驶员培训提供服务。

第六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阶段从学员向培训业户申请报名起,至获得结业证书止。

从事机车动驾驶员培训的单位实行许可证制度。

从事机车动驾驶员培训的单位必须按照交通部颁发的教学大纲、教学计划及统编教材实施教学,保证培训质量。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必须坚持先培训,后考核发证的原则。

湖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综合运输服务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

湖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综合运输服务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

湖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综合运输服务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22.02.23•【字号】鄂交发〔2022〕12号•【施行日期】2022.0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综合运输服务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省有关部门,各市、州、县交通运输局,厅直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湖北省综合运输服务发展“十四五”规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湖北省交通运输厅2022年2月23日湖北省综合运输服务发展“十四五”规划推进综合运输服务发展和提质增效是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的本质要求与根本目的,是湖北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融入新发展格局,推动国家和省重大战略落实的客观要求。

根据交通运输部《综合运输服务“十四五”发展规划》《湖北省综合交通运输发展“十四五”规划纲要》等文件,制定本规划。

一、发展基础(一)发展成就“十三五”时期,全省公路、水路、铁路、民航、邮政发展成效显著,综合运输服务能力不断提高,人民群众获得感不断增强。

2020年,全省完成营业性客运量3.1亿人,旅客周转量612.4亿人公里。

公路客运仍占主导地位,2020年占综合总客运量比重为70.33%;铁路、民航客运量增长较快,占比分别由2015年的14.41%、1.03%上升到26.37%、2.55%。

全省完成营业性货运量16.0亿吨,货运周转量5295.7亿吨公里。

货运结构不断优化,公路、水运、铁路货运量占比由运输结构调整三年行动初期(2017年)的78.72%、19.26%、2.01%调整为71.43%、25.43%、3.13%。

1.客运服务提档升级。

城乡道路客运一体化服务范围持续拓展,全省共建成综合客运枢纽达到17个,已建和在建二级以上汽车客运站实现县级全覆盖;乡镇和建制村通客车率保持100%,通公交建制村占比达到25%,通公交化改造城乡客运班线建制村占比达到13%;竹山、远安成功入选国家首批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示范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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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湖北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申请材料登记表
申请培训机构名称:__________
申请级别:__________
申请经营范围:__________
详细地址:__________
填表日期:__________
申请材料核对表请在□中划√
1、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
2、企业公司章程和资产验资报告□
3、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4、经营场所、教练场地使用权证明、产权证明及复印件(租赁的需提供租赁合同)□
5、教练场地技术条件说明(场地设置的项目规格和技术要求)□
6、由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安全驾驶经历证明(申请从事教练场经营的无须提交)□
7、教学车辆技术条件、车型、数量、购置证明及复印件(非新车附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报告单,申请从事教练场经营的无须提交)□
8、各类设施、设备清单□
9、拟聘用人员名册及资格、职称证明(教练员还需提供教练员证复印件)□
10、管理及服务承诺制度□
11、其他相关材料□递交申请材料时,只有上述材料齐全有效后,您的申请才能受理
声明
我声明本表及其它相关材料中提供的信息均真实可靠。

我知悉如此表中有故意填写的虚假信息,我取得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将被撤消。

我承诺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其它有关道路运输法规、规章的规定。

负责人签名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
负责人职位__________________
如系个人申请不必填写“负责人职位”项
一、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
注:1、本申请书由交通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负责免费提供;
2、申请人应当如实向实施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情况,并对申请
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二、管理人员情况登记表
三、理论教练员情况登记表
四、驾驶操作教练员情况登记表
五、教学车辆情况登记表
六、教学设施设备
注:有在□打“√”,无在□打“×”。

七、教练场地面积、道路长度标准
注:1、此面积、长度标准为最低车数的面积及长度,申请驾校必须达到每个级别的最低要求;
2、达到标准要求面积和长度的在□打“√”,达不到的打“×”;
3、每增加一台大型车须相应增加场地驾驶教练场面积150㎡,每增加
一台小型车须相应增加场地驾驶教练场面积80㎡;场地驾驶教练
场应配置龙门骨架吊杆;
4、每增加一台教练车须相应增加场内道路驾驶教练场道路长度15m;
5、一、二、三级驾校都必须根据培训车型设置相应的连续障碍、单边
桥、直角转弯、侧方停车、上坡路停车与坡道起步、限宽门、百米
加减档、起伏路、曲线行驶等训练科目,达不到条件的不予确认。

八、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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