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阳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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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阳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粮食管理
【发文字号】宛政[2015]48号
【发布部门】南阳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10.16
【实施日期】2015.10.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阳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
(宛政〔2015〕4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鸭河工区、官庄工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南阳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阳市人民政府
2015年10月16日
南阳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市级储备粮的管理,有效发挥储备粮在粮食市场宏观调控中的作用,确保粮食市场稳定,根据《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和《河南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
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储备粮,是指市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全市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
第三条从事和参与市级储备粮经营管理、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市级储备粮的管理应当严格制度、严格管理、严格责任,确保市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在需要时调得动、用得上并节约成本、费用。
未经市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市级储备粮。
第五条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市级储备粮的行政管理工作,依法对市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市发展改革部门及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负责拟订市级储备粮规模总量、总体布局、品种和动用的宏观调控意见,并对市级储备粮管理进行指导和协调。
市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市级储备粮的贷款利息、管理费用和动用价差亏损等财政补贴,并确保及时、足额拨付;负责对市级储备粮有关财务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市农业发展银行负责按照国家储备信贷管理政策及规定,安排市级储备粮所需贷款,并对发放的储备粮贷款实施信贷监管。
第六条市级储备粮储存地的人民政府应当积极配合做好市级储备粮的管理工作,对破坏市级储备粮仓储设施,偷盗、哄抢或者损毁市级储备粮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组织有关部门予以制止、查处。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骗取、挤占、截留、挪用市级储备粮贷款或者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市级储备粮经营管理中的违法行为,均有权向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举报。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查处。举报事项的处理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部门处理。
第二章市级储备粮的计划
第九条市级储备粮的储存规模、品种和总体布局方案,由市发展改革部门及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根据宏观调控需要和财政承受能力提出,报市政府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