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长江商业银行信贷授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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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长江商业银行授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增强防范和控制风险的能力,加强授信业务的总量控制与额度管理,建立审慎高效的授信内控制度,根据《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和本行信贷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信贷授信制度,是指我行对单一公司类客户、单一自然人客户、关联客户、集团客户按年核定各类授信业务最高综合授信限额,并加以集中统一控制的信用风险管理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最高综合授信限额是指我行对实行统一授信管理的对象进行综合评估,确定出能够和愿意承担的风险后,对该授信控制对象核定的一定期限内的最高授信总量,包含一般授信、特殊授信和专用授信。

核定最高综合授信限额时,可以扣除授信时客户提供的保证金存款以及质押的银行存单、国债和银行承兑汇票贴现金额。最高综合授信限额作为一项总量控制标准确定后,授信业务部门在向授信控制对象提供授信时必须严格遵守限额的限制。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最高综合授信限额是我行授信风险管理的内控指标,不得对外透露,不作为对外的授信承诺,有别于对外的信用额度业务。

第五条统一授信制度不替代我行原有的各项授信业务制度办

法,不是对原有授信业务审批程序的简化。综合限额确定后,各种具体授信业务在该限额内仍按原来的操作规范、业务流程、审批权限、报批程序办理。

第六条授信工作必须遵循注重实际、分类管理、动态调整、控制风险的原则。

第二章授信管理的范围和层次

第七条授信管理范围包括贷款、银行承兑汇票敞口、保函、票据贴现、贸易融资等各类信用业务。

第八条最高综合授信限额包含以下种类:

(一)对公司类客户和自然人客户的最高综合授信限额,即我行对某一具体客户从我行取得的授信进行总量控制的最高限额。

(二)对关联客户的最高综合授信限额,即我行对隶属某一企业集团的客户进行授信总量控制的最高限额。

(三)对集团客户的最高综合授信限额,即我行符合集团客户标准的客户进行授信总量控制的最高限额。

第三章最高综合授信限额的确定原则

第九条最高综合授信限额的确定原则为:

(一)最高综合授信限额根据对客户结构、资金规模、资产质量状况、管理水平、所在区域经济发达程度等进行综合分析,结合我行发展信贷战略等确定。

(二)对公司类客户和自然人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限额根据对该法人、自然人的自有资本、经营管理水平、资产质量、资金运用能力与

效益、信用等级、发展前景、与我行往来情况、我行预期获益程度等进行综合分析、评估后确定。

(三)关联客户、集团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限额根据对某一关联企业的组织结构,管理方式与管理水平,集团总体实力,集团各部分的经营情况,集团短期与中长期发展计划,集团内部母子公司之间的资本关联程度,集团对子公司债务的代偿态度,以及外部法律环境等进行综合分析,结合我行客户发展信贷战略确定。

第四章授信对象、条件和方式

第十条授信对象是指与我行有良好的信贷合作关系、资信实力较好的公司类客户和自然人客户。

(一)公司类客户是指经营情况正常、信用记录良好,具有到期偿还能力的各类企事业法人客户。

(二)自然人客户是指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资产实力较强,经营情况良好的个人经营户以及符合条件的其他自然人。

第十一条授信对象和授信额度由授信申请人向本行提出申请,由管户客户经理负责受理。

第十二条授信种类分为一般授信、特殊授信和专用授信。

(一)一般授信是指对符合条件的授信对象核定的一定期限内的可以周转使用的贷款、商业承兑汇票贴现及银行承兑汇票敞口等授信业务品种的合计最高授信限额。

(二)特殊授信是指对符合条件的授信对象核定的一次性使用的短期流动资金贷款,或因临时资金需要暂时给予的一次性授信额度。

(三)专用授信是指对符合条件的授信对象核定的一定期限内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的总额度。

第十三条授信条件:

(一)一般授信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符合本行信贷投向;

3、生产经营情况良好,有正常现金流,符合本行一般信贷准入条件;

4、能够提供我行认可的担保条件;

(二)特殊授信

除符合前款内容外,临时性特殊授信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市场竞争需要的本行潜在营销客户;

2、能够给本行带来较好的综合效益;

3、授信周期在6个月以内。

(三)专用授信条件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符合本行信贷投向;

3、具有真实贸易交易背景。

第十四条禁止对以下用途的客户进行授信:

(一)国家明令禁止的产品或项目;

(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以授信作为注册资本金、注册验资和增资扩股;

(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从事股票、期货、金融衍生产品等投资;

(四)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项目。

第十五条客户未按国家规定取得以下有效批准文件之一的,或虽然取得,但属于化整为零、越权或变相越权和超授权批准的,不得提供授信:

(一)项目批准文件;

(二)环保批准文件;

(三)土地批准文件;

(四)其他按国家规定需具备的批准文件。

第五章最高综合授信限额的核定

第十六条最高综合授信限额的确定是在客户经理信贷调查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定性因素分析,参考信用评级结果及担保措施的基础上共同核定。

第十七条信用评级是授信管理的基础性依据,信用等级评定结果作为我行授信对象准入的主要参考标准,但不是唯一的标准,在具体操作时仍然需考虑其他授信风险以及对我行的综合效益等因素。

第十八条确定最高综合授信限额时进行的定性分析包括:

(一)对外部政治经济金融环境,包括国家风险、法律风险、行业风险、市场风险的分析,对国家产业政策的分析,以及对国际金融市场及区域经济走势的预测等。

(二)对具体授信对象的情况,包括客户的财务状况、发展前景、信誉度、授信内容、抵质押担保情况等的分析,以及对其与股东及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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