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投标投标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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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
中华人民国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国铁道部、中华人民国交通部、中华人民国信息产业部、中华人民国水利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
第2 号
为规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提高经济效益,保证工程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特制定《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现予以发布,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发展改革委主任马凯建设部部长汪光焘
铁道部部长志军交通部部长春贤
信息产业部部长旭东水利部部长汪恕诚
民航总局局长元元广电总局局长光春
二〇〇三年六月十二日
由中华人民国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国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国铁道部、中华人民国水利部、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中国民用航空局2013年第23号进行修改。
中文名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发布单位二〇〇三年六月十二日文号第2 号实施时间2003年8月1日
目录
1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编辑
根据2013年3月11日《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招标投标规章和规性文件的决定》2013年第23号令修正中华人民国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号中华人民国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国铁道部
中华人民国交通部令
中华人民国信息产业部
中华人民国水利部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第 2 号为规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提高经济效益,保证工程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特制定《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现予以发布,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马凯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
铁道部部长:志军
交通部部长:春贤
信息产业部部长:旭东
水利部部长:汪恕诚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局长:元元
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局长:光春
二○○三年六月十二日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提高投资效益,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国境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工程建设项目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计委令第3号)规定的围和标准的,必须依据本办法进行招标。
任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式规避招标。
第四条按照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项目的勘察设计可以不进行招标:(一)涉及安全、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
(二)主要工艺、技术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三)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勘察、设计;(四)已通过招标式选定的特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勘察、设计;(五)技术复杂或专业性强,能够满足条件的勘察设计单位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六)已建成项目需要改、扩建或者技术改造,由其他单位进行设计影响项目功能配套性;(七)规定其他特殊情形。
第五条勘察设计招标工作由招标人负责。任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六条各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广电、民航等部门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和各地规定的职责分工,对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招标
第七条招标人可以依据工程建设项目的不同特点,实行勘察设计一次性总体招标;也可以在保证项目完整性、连续性的前提下,按照技术要行分段或分项招标。
招标人不得利用前款规定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得利用前款规定规避招标。
第八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可以对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实行总承包招标。
第九条依法必须进行勘察设计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在招标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二)按照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的,已经审批、核准或者备案;(三)勘察设计有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四)所必需的勘察设计基础资料已经收集完成;(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及国务院发展和改革部门确定的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重点项目,除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条件并依法获得批准外,应当公开招标。
第十一条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在下列情况下可以进行邀请招标:(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二)采用公开招标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有前款第二项所列情形,属于按照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项目,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作出认定;其他项目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认定。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式的,应保证有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勘察设计的能力,并具有相应资质的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
第十二条招标人应当按照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出售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自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