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法律思想史论文
外国法制史结论论文-浅析罗马法为何如此发达
浅析罗马法为何如此发达学生姓名:胡斌班级:学号:版权声明:任何收存和保管本论文各种版本的单位和个人,未经本人同意,不得将本论文转借他人,亦不得进行原则性抄袭或以任何方式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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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为形成这种较为先进完备的法律除了经济原因,还与古代罗马社会的政治模式,罗马的扩张需要对殖民地区的管理,古罗马社会结构、古罗马法律教育的兴起,充分吸收自然法的思想成果,罗马法律人的不懈努力等诸多因素相互作用分不开。
接下来我将从上述六个方面论述古罗马法律文明高度发达原故。
关键词:罗马法; 商品经济; 关键词3一、罗马法(一)概念罗马法,一般泛指罗马奴隶制国家法律的总称,存在于罗马奴隶制国家的整个历史时期。
西方法律思想史论文
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西方法律思想史》限选课课程论文题目:资产阶级革命时期西方法律思想主要特点评述学院:文法学院专业班级: 10级法学四班学号: 101501041005 学生姓名:吴涵任课教师:刘存生2011年12月4日资产阶级革命时期西方法律思想的主要特点继欧洲文艺复兴运动之后,17世纪在法国产生了启蒙思想运动,这是一次资产阶级的思想解放运动。
运动很快席卷了欧美各国。
一大批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创造性地提出系统理论,为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生做了充分的理论准备。
这个时期,也是资产阶级政治法律思想产生和发展的时期。
资产阶级政治法律思想同古代奴隶制和中世纪封建制的政治法律思想相比较有自己的特点。
总的特点是:“代替教条和神权的是人权,代替教会的是国家。
以前,经济关系和社会关系是由教会批准的,因此曾被认为是教会和教条所创造的,而现在这些关系则被认为是以权利为根据并由国家创造的。
”具体来说有以下几点:一、用理性主义来替资本主义经济关系作辩护启蒙思想家们认为这种关系最合乎自然、合乎人的本性。
正义、自由、平等、博爱正是这一关系的生动体现。
而封建专制制度和教会的精神正是违反了人的理性,违反自然,因此必须改变。
二、一般都采用自然状态、天赋人权、自然法、契约论观点分析国家和法律的起源与目的启蒙思想家们一般都采用自然状态、天赋人权、自然法、契约论的观点来解释和说明人类社会的原始状况,由自然状态向社会状态的转变,人类的平等、自由权利以及国家的产生、目的等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人人在法律面前平等”的原则,为反对封建等级和特权,为推翻封建统治大造舆论。
三、揭露封建制度的黑暗,提出建立理性王国的政治纲领启蒙思想家们都揭露了封建制度,特别是君主专制制度的种种罪恶、黑暗,明确提出了他们的政治纲领,建立理性王国,即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
当然在整体问题上的具体主张各有不同。
洛克、孟德斯鸠和伏尔泰主张建立君主立宪政体,而卢梭等则主张建立共和政体。
西方法律思想史期末论文
西方法律思想史1、如何理解“现代法治在本质上是一种用权利话语重写历史,以程序技术掩饰是指矛盾的社会控制策略”?冯象先生在《好律师能不能也是好人》中写道,“现代法治本质上是一种用权利话语重写历史、以程序技术掩饰实质矛盾的社会控制策略”。
这既是他对现代法治的总结,也是他为律师做的辩护。
提到法律,可能大多数人会想到正义,而律师被视为正义的使者,这种为民众所认知的正义,是指通过法律、通过律师,可以使罪犯被绳之以法,得到其应有的报应,使正义得以伸张。
这是从古至今民众的一种期望,不过从前他们将这种期望寄托在“老天爷”身上,今天则把这种期望寄托于法律。
他们所期望的是一种实质上的正义。
但是今天我们所说的法律的正义不仅包括实质正义,还包括程序正义,我们需要通过程序正义来实现实质正义,而在实务中,程序正义可能会阻碍实质正义的实现。
这就使得,法律有时不仅不能伸张正义,还可能成为其阻碍;律师有时不仅不代表正义,还将成为恶人的辩护人。
“不能被证明的事实就相当于不存在。
”,这就是一种程序正义。
但是在实务中往往会存在因程序正义而导致实质正义不能伸张的情况。
如,美国的“辛普森杀妻案”,明明所有的事实都指向辛普森就是那个凶手,辛普森甚至在被宣布无罪后写了一本关于其杀妻细节的书。
但是,因为庭上律师的据理力争,因为证据的缺陷,最终让辛普森逍遥法外。
这引起了社会上强烈的反响,人们游行希望法院能判处辛普森有罪,但这些都没有让法官们退步,因为他们坚持程序上的正义。
每当这个时候法律和律师便会成为站在道德和民众对立面的存在。
但是在冤假错案不断被曝光的今天的中国,我们不仅没有抛弃程序正义,而且仍在致力于它的建设,这甚至是我们法治建设路程上非常重要的一段。
我们不得不承认,在出现更好的方法前,程序正义是不能抛弃的,也许有时候它可能会导致恶人逃脱法网,但至少它可以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最大程度上的保护人的权利不被侵犯,赋予法律一种安稳的特性。
2、公民可以良知为据不服从“恶法”吗?我认为公民不可以良知为据不服从“恶法”。
西方法律思想思考
西方法律思想史论文刘嘉鑫让·雅克·卢梭是十八世纪法国伟大的启蒙思想家,资产阶级激进民主主义者,古典自然法学派主要代表之一。
以其《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与《社会契约论》、《忏悔录》等为世人所知。
尽管已过去将近三百年,但他的法律思想仍然给我们有益的启示。
卢梭的学说强烈表现出对民主的追求,对自由的向往,对平等的希冀和对生活的热爱,鼓舞了正处于上升阶段的资产阶级。
同时,他的著作揭露和批判了封建君主专制、封建等级特权,尤其是天主教会,因而成为鞭挞封建君主统治的有力武器,为当时即将到来的法国资产阶级革命直接奠定了理论基础。
拿破仑曾赞赏说:假如从来没有过卢梭,也就不会有法国革命。
卢梭认为国家与法起源于私有制的产生和发展,一并在一定程度上揭示了国家与法的本质,是阶级统治和阶级压迫的工具。
他推论人类历史上曾存在过人人平等和自由的“自然状态”。
私有制的出现歹,使杜会产生了贫富之分,然而富人是以少数对杭全体的,他们役有足以自卫的力量,因而便企图建立社会粗织和法律制度来维护自已的利益。
卢梭在《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中认为“大家都前去迎接他们的枷锁,相信它可以保障他们的自由”。
“社会和法律就是这样或应当是这样起源的。
”“一种制度,与其说是对他有害的人所发明的,不如说是对他有利的人所发明的。
”他在一定程度上指出了国家和法的本质是阶级统治和阶级压迫的工具,是为一定阶级的利益服务的。
因此卢梭把国家说成是社会契约的产物。
他把私有财产的产生视为人类不平等的贫富对立的根源,把国家和法的产生与私有制联系在一起,把国家和法律视作是富人统治穷人的工具。
“公意论”是卢梭法律学说中的核心部分,法律是人民公共意志的体现,是主权者的行为和意志。
它以以下几点为显著特征:一,法律是人民公共意志的体现和记录。
二,法律是公意的行为,这个行为必须以共同利益为目标。
三,法律为国家全体成员规定其所应遵循的行为准则,它的颁布应该履行公开而庄重的程序。
西方法律思想史论文题目
西方法律思想史论文题目西方法律思想史论文。
西方法律思想史是法学领域的一个重要分支,它研究的是西方各国在法律思想方面的发展历程和演变轨迹。
西方法律思想史的研究,不仅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西方法律体系的形成和演变,还可以为我们提供宝贵的借鉴和启示。
本文将从古希腊罗马时期的法律思想开始,逐步展开对西方法律思想史的探讨。
古希腊罗马时期是西方法律思想史上一个极为重要的时期,这一时期的法律思想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在古希腊,柏拉图、亚里士多德等哲学家对法律的本质和作用进行了深刻的思考,提出了许多重要的法律理论。
而在古罗马,恺撒、西塞罗等人则对法律的制定和适用提出了许多创新性的观点和见解。
这些法律思想对后世的法学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成为了西方法律思想史上的重要篇章。
中世纪是西方法律思想史上一个极为重要的时期,这一时期的法律思想在宗教的影响下呈现出独特的特点。
基督教的兴起和传播,使得宗教法和世俗法在中世纪的法律思想中占据了重要的地位。
同时,中世纪的君权神授理论和教会法的发展也对西方法律思想史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中世纪的法律思想为后世的法学发展奠定了重要的基础,成为了西方法律思想史上的重要时期。
文艺复兴时期是西方法律思想史上一个极为重要的时期,这一时期的法律思想呈现出了多样化和开放性的特点。
在文艺复兴时期,人们开始对古代的法律思想进行重新的研究和发掘,提出了许多新的法律理论和观点。
同时,文艺复兴的人文主义思想也对法律思想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为后世的法学发展开辟了新的思路和途径。
文艺复兴时期的法律思想为后世的法学发展提供了丰富的营养,成为了西方法律思想史上的重要时期。
近现代是西方法律思想史上一个极为重要的时期,这一时期的法律思想呈现出了现代化和理性化的特点。
在近现代,人们开始对传统的法律思想进行批判和反思,提出了许多新的法律理论和观点。
同时,近现代的法律思想也受到了启蒙思想和启蒙运动的影响,呈现出了开放和包容的态度。
中法史论文.doc
聆听历史之音感悟法制思潮--------浅析邓建鹏老师之《中国法制史》法律,对于中华民族这个五千多岁的生命来说,从来都不是一个陌生的字眼,或许有些人会质疑我国古代的法律是否是真正意义上的法律,不过在我看来,无论如何,法律确是以它或成熟,或幼稚,或善良,或邪恶的姿态存在于我国古代生活的每一个角落,中国法制史,便是真实的记录着法律在一个个风雨飘摇的朝代中的挣扎,沉沦,最后一次次的重生。
邓建鹏老师的《中国法制史》一书,以其铿锵有力却又不失活泼的笔触,循着一条全新的思路为我们展开了中国法制史的长卷。
这本书让我明白,我们对中国法制史的研究不仅仅是对历史的追溯,更是另一种形态上对未来的挖掘,也就是说,我们埋葬了历史,却无法阻止历史从坟墓中潜在的支配着我们,‚纸面上写着的往昔法律虽然早已死去,支撑法律条文背后的某些法律思维,立法模式以及中国先民的法律观念和受此影响的法律行为不会因为某天的到来而彻底死亡。
‛1通读本书之后,我发现书中内容很丰富,有数条脉络,我想要就其中我感触最深且最感兴趣的一条脉络,即法制思想的转变与发展,来对本书内容进行梳理并谈谈我的感想,浅显之处还望多多谅解。
一.中国法制史上重要法制思想的转变与发展1.夏商周时期的神权法思想—先人自我意识的淡薄,对未知的恐惧,对自然依赖的产物。
神权法思想产生于夏,在商朝达到其高潮。
‚当时从较原始的氏族部落社会进入文明国家阶段不久,中国先民对社会与自然的认知水平比较低,长期浸润在对1自然界与祖先神灵的崇拜中。
‛2,因此,商朝统治者认为自己受天命而为之,代表天的意志来统治民众,征伐敌人,惩罚罪犯,不仅如此,商王信奉鬼神,常托神意进行审判,由此,占卜师也拥有了某种权利参与到司法过程当中。
我们可以想象,在进入文明国家阶段初期,统治者怀着对自然的畏惧和对自身统治权力的不确定性,急于寻找一个强有力的思想武器来说服民众,也说服自己,于是,他们就找到了神权并奉之于至高无上的标准,可以说,神权法思想的产生从某种程度上反映了时人的不能自信,他们需要依赖某些虚无的想象来确定自己行为的正确性,也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统治者思想领域上还未能自主,而且处于极其迷茫的状态。
西方法律思想史论文题目
西方法律思想史论文题目西方法律思想史——从自然法到法治理念的转变导言西方法律思想史是人类文明发展史中的一部分重要组成部分,其演变过程直接影响了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发展。
本文将从自然法到法治理念的转变角度,探讨西方法律思想史的重要节点和演进过程。
一、自然法的兴起与发展自然法是西方法律思想史中的重要起点,其理论依据是人们对于自然、理性和正义的认识。
公元前5世纪的古希腊哲学家苏格拉底、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等人,通过对普遍原则和自然法的探究,提出了人类应当按照理性和正义的规范行事的观点,进而推动了自然法的发展。
自然法理论的核心观点是认为“法律源自自然”,通过推导和归纳自然法则,形成适用于人类社会的法律规范。
例如,亚里士多德在他的《政治学》中提出了正义法律和非正义法律的区分,主张人类法律应当以正义为基础。
这一理念对于后世法律思想的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
二、基督教法律思想的崛起自古罗马帝国时期开始,基督教逐渐兴起并成为西方社会的主导宗教。
基督教的出现对于西方法律思想的发展产生了巨大影响。
基督教强调爱、仁慈和和平的理念,这种宗教信仰渗透到了当时的法律思想中。
基督教法律思想的核心观点是认为法律应当以上帝的旨意为基础,通过信仰和道德的引导来制定和实施法律。
例如,7世纪的英国天主教教士威廉王宪章将《天权法》与《英国普通法》视为上帝赋予人类的恩典,将英国君主的权力和贵族特权都置于神圣法律之下。
三、启蒙时代与法治理念的兴起18世纪的欧洲启蒙时代是西方法律思想史中的重要时期,这一时期的哲学家们提倡個人主义、理性主义和科学方法,对法律思想产生了重要影响。
启蒙思想家们认为,法律不应该仅仅依赖于上帝的旨意或君权神授,而应当以理性为基础,通过社会契约的方式制定法律。
卢梭在其《社会契约论》中提出,民众应当通过自愿合作的方式建立一个法律规范的社会。
这一观点推动了法治理念的兴起,即法律应当成为统治的基石,而不是个人或君主的意志。
四、现代法治理念的发展19世纪以来,西方社会逐渐形成了现代法治国家的范式,法治理念在法律思想和实践中得到了广泛应用。
法家思想论文法治建设论文:古代法家思想对我国法治建设的意义
法家思想论文法治建设论文:古代法家思想对我国法治建设的意义摘要:中国古代法家的“法治”思想是我国传统法律思想发展的高峰,在中国法律思想史上占有异常重要的地位。
在当今正我国正致力建设法治社会的背景下,“法治”又成为了法律界和社会各界热门的词汇,先秦法家的法治思想学说再次引起人们的关注。
通过对法家所提出的法治思想的理论和特色的分析,指出法家法治思想对我国当前法治建设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法家法家思想法治建设一、法家思想概述春秋战国时期是我国历史上政治和社会重大变革时期。
西周以来的宗法等级制为核心的分封制趋于全面破坏,周王衰落,诸侯强盛,统一的中央王权不断受到冲击,社会矛盾愈演愈烈,整个社会呈现出混乱不堪的局面。
春秋末年,这种变革逐渐演变成一种学术思想运动,出现了“礼乐征伐自诸侯出”的景象。
参与其中的士人根据不同的观点各成一派,从不同的角度、立场试图提出自己的救世之道,其中与社会联系最为密切的是儒、墨、道、法四家。
站在贵族的立场,儒家主张“克己复礼,以仁治国”,站在平民的立场,墨家主张“兼爱非攻”,道家则提出以自然为法的“无为而治”,这些都没有使社会摆脱战火连天的,四分五裂的状态。
法家则主张以法为治,顺应了时代发展的要求登上了历史的舞台。
作为社会革新的产物,春秋时期的法家提出了依法治国的思想,这一时期的先驱人物有的管仲、子产和邓析。
到战国时期,申不害、李悝、商鞅、慎到等开创了法家学派的先河。
其中对当时社会产生了重大影响的当属李悝和商鞅。
通过了一系列的改革,李俚的革新思想使魏国成为第一个集权制的封建地主阶级专政国家。
公元前 361 年,商鞅在秦国前后两次施行变法,使秦过逐步走向强盛起来。
从此,法家思想在历史上占据了统治地位。
战国末期,先秦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韩非采众家之长,发展了强调以法为本,法、势、术相结合的法治思想,为统一专制的秦帝国的出现奠定了理论基础。
二、对我国当前法治建设的意义1、对我国当代立法的积极意义当代中国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就是如何做到“有法可依”。
西方法律思想史论文
西方法律思想史论文
鉴于西方法律思想的复杂性和多样性,对其进行论文分析是一项非常有挑战性的任务。
本文将以哥伦布时期至今的时间跨度为基础,探讨西方法律思想的历史演变以及与之相关的一些关键事件。
哥伦布时代和早期殖民地时期
在哥伦布时代和早期殖民地时期,西方法律思想是由欧洲和美洲原住民文化的结合所形成的。
在这个时期,西欧的法律思想受到了宗教,哲学和自然法理学的深刻影响。
同时,美洲土著部族的法律体系又是基于部族的习俗和传统,与欧洲法律有着显著的区别。
这些法律的差异性导致了早期殖民地的法律混乱和复杂性。
十九世纪到二十世纪初期
在十九世纪到二十世纪初期,西方法律思想受到了启蒙主义,自由主义和进化论的影响,这些思想强调个人权利,社会契约和进步思想。
这些法律思想的影响使得西方国家在这个时期内出现了重大的法律改革,例如发展起来的宪法法律制度和普遍的选举权。
二十世纪中期到现代
在二十世纪中期到现代,西方法律思想又经历了一次显著的演变。
这个时期的西
方国家开始了一个以社会正义为重点的法律革命。
这个过程中,民权运动,女权运动和其他社会运动呼吁在法律制度内推行平等和反歧视,这些运动最终促进了一系列法律改革。
此外,法律技术领域的快速发展也引发了法律制度的大规模重新设计和加强。
总结
西方法律思想是一个不断变化和发展的体系,并且随着时间的推移会不断改变或适应社会文化的变化。
因此,对西方法律思想的认识应该是一个不断迭代和更新的过程。
古代法家法治思想分析论文
古代法家法治思想分析论文古代法家学派是中国法律思想史上一个重要的思潮,而法家学派的核心是法治思想。
在古代,法家学派的兴起,使得法治思想得到了更为深入的研究和理论化,对于中国法律的发展和演进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法家学派是先秦时期的一种思想方向,起源于齐国,代表人物是韩非子。
法家学派的基本观念有三条:第一是乐利论,兼利则不纷,第二是权谋论,官制法度需求条件而定,第三是法制论,刑措死威,强化社会控制力度。
法家学派认为,唯有依靠严格的法律制度,才能有效地抑制人们的私欲和追求,从而保证了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法家学派的法治思想是整个法学思想的基础。
法家学派不仅理论上提出了法治的概念,而且在具体实践上也大力宣传实施了法治,为中国的法制化进程做出了巨大的贡献。
在法治思想方面,法家学派主张依法执政、以法制约、以法治国,强调法律的权威性和普遍适用性,反对人治和个人意志的专制。
法家学派认为,治理社会必须以法律为基础,以法律为准绳,以法律为武器,实现治理贯穿于法律而不离开法律,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性。
在法家学派看来,法律制度是社会的舵手,以其坚定不移的力度,为社会保障和法制化的发展描绘了巨大的历史画卷。
与此同时,法家学派的法治思想另一个重要特点是强调刑罚的威慑性和惩戒性。
在法家学派看来,刑罚不仅仅是对罪犯的惩戒,更是为了保护无罪者的利益,切断犯罪根源,以严格的法律制度和刑罚力度,教化群众、警示犯罪、维护社会秩序。
在法家学派看来,刑罚应该“尽其所能以罪犯矣”,既要从刑罚的严厉程度入手,又要注重遵循法律的公正性原则。
因此,法家学派的法治思想也注重严格依法行政和刑责的公正合理性。
总之,古代法家学派的法治思想是中国法治进程中的重要里程碑和基石,在对中国法制化的影响方面具有重要的历史和现实意义。
离不开这一法治思想的指引和引导,中国的法制理念将不可能有如今的快速转型,也不可能在国家发展多元社会、维护和平稳定方面有着更加重要的作用。
西方法律思想史论文1
西方法律思想史论文1浅析洛克的自由与法治思想1.人无法与自由分离,法律是自由的保障洛克的法治理论是同自由联系在一起的,通过对自由的界定,洛克论证了法治的原则,从而在政治制度上为自由提供了保障。
洛克区分了两种自由,一种是“自然自由”,这种自由既不受人间任何上级权力的约束,又超出了人们的意志或立法权,只以自然法作为他的准绳;一种是“处在社会中的人的自由”,这是一种社会状态下的自由。
从自然状态与社会状态下的两种自由出发,洛克论证了法律的存在与自由的共容。
洛克断定,“法律的目的不是废除或限制自由,而是保护和扩大自由。
这是因为在一切能够接受法律支配的人类的状态中,哪里没有法律,那里就没有自由。
”正是出于实现个人在社会下享有自由的目的,人们设置了立法机关,制定了法律,指导一个自由而有智慧的人去追求他的正当利益。
进而他对自由与法律的关系进行了辩证论述。
没有法律就没有自由,个人享有的自由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在法律未加规定的事情上按照自己的意志去做的自由。
他说:“在有政府的情况下,人的自由就是遵守由立法机关制定的,全社会都承认的,长期有效的法律。
”还说明了自由以法律存在为前提,法律是自由的保障。
“就法律的真实意图来说,与其说它是一种限制,倒不如说它是指导一个自由和聪明的人追求自己的合法权益。
……因此,不论人们如何误解,法律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和扩大自由,而不是取消和限制自由。
在有能力使用法律的一切状态里,哪里没法律,哪里就没有自由。
因为自由是免受他人的限制和暴力,在没有法律的地方,这是不可能的。
”这里就突出强调了法律是自由的保障和前提条件.2.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思想他从政治社会和政府的宗旨开始论述,指出:人们之所以联合成国家,接受政府的统治,其重要和主要的目的是保护他们的财产。
”他还说,所有这一切都不是为了别的,只是为了人民的安全、稳定和公共利益。
要达到这样的目的,必须对政府进行合理的权力配置,实行依法治国。
他说:“安稳地享用自己的财产是人们进入社会的重要目的,社会中制定法律是实现这一目的的主要工具和途径。
西方法律思想史论文
西方法律思想史论文--兼与苏格拉底和柏拉图的比较“法律的本质是正义”这是亚里士多德的思想之一,他认为法律只是通往善德正义的一种途径,可以说亚里士多德的正义观相比与苏格拉底和柏拉图的正义观而言是有着极大的进步的,更具理性的。
苏格拉底这个人的思想史深邃的,但是往往根基不稳,好比悬浮的空中楼阁,同时为人又过于偏激,从他的演讲词中便可发现,他将反驳对方的基点放在了是神说没有人比他更聪明了,这便驳斥了说他渎神的罪名,但是问题在于他在论述自己的观点的同时将所有人几乎都得罪了,辱骂了!这就等于将自己推到决定自己命运的人的对立面。
所以我说苏格拉底这个人为人过于偏激孤傲,他的正义在守法及正义,而他也用自己的死来证明自己是坚定不移的坚持自己的观点的,可是法有善恶,不是所有的法律都是善的,正义的,那么守法有何谈之为正义呢?柏拉图吸取他的老师的观点并加以改进之,不再讲法律等同于正义,而是将争议放在高于法律的位置之上,所以我想如果是柏拉图处于苏格拉底当初的境地之时,必然会选择逃掉,这是一个人的思想差异所决定的。
但他认为权利的不平等是合理的,承认按各阶级的天赋不同的权力与特权是正义的,这就有失偏颇了。
对柏拉图的权力不平等是合理的思想,我认为亚里士多德所提的“琴师不应按地位和出身高低分配笛子,而应按技术分配之”就是一个很好的驳斥。
亚里士多德在法律的正义性上将守法归为某种意义上的公正,但前提是法律的颁布需是正义的。
在他认为一般的正义即守法,而特殊的正义又分为在立法中的分配正义和司法中的矫正正义,所以我感觉亚里士多德的正义更加贴近与正义的本质,这样也就更能说明法律的本质是正义。
造成这三人思想差异的原因我想既有生活背景的不同,又有个人性格的不同,还有便是思想的来源基础不同。
在这里我不是说苏格拉底认为守法及正义的观点是可笑的,而当初他能提出法律与正义是有关联的就是很大的不容易了,虽然在二者关系上仍有错误,但却为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指出了研究的材料以及方向。
谈外国法制史在我国法学体系中的地位
内容摘要:论文关键词:外国法制史法学体系地位论文摘要:外国法制史和中国法制史一样,在我国法律学科体系中是一门重要的专业基础课。
论文关键词:外国法制史法学体系地位论文摘要:外国法制史和中国法制史一样,在我国法律学科体系中是一门重要的专业基础课。
在法律学科体系中,外国法制史同各个部门法如宪法学、民法学、刑法学、诉讼法学、国际法学等的关系,是历史和现实、一般与特殊的关系。
今天的法律是昨天法律的发展和继续,为了更好地了解今天,就有必要研究昨天。
因此,每一个法律部门都有自己的专史,其任务在于阐明各自领域的基本内容、原则和制度及其发生、发展、变化的具体规律。
然而,外国法制史不同于这些专史,它并不是各个法律部门史的简单拼凑,而是从总体上对各个法律领域的基本内容、原则和制度进行研究,提示它们在不同的历史阶段上所表现出来的不同特点及其相互之间的影响和联系,从而为各个法律部门专史的研究,理出一条基本线索。
毫无疑问,部门法的专史也会不断以自己的研究成果,充实外国法制史。
外国法制史与法学基础理论有着直接而紧密的关系。
法学基础理论根据法制史和部门法学提供的历史和现实材料,抽象、概括出普遍适用于法学的概念、原理和规律。
研究外国法制史必须以马克思列宁主义关于法学的基础理论为指导;研究法学基础理论也必须以丰富的、具体的史实为依据。
恩格斯曾说过呆若木鸡是研究的出发点、而是它的最终结果。
这些呆若木鸡是被应用于自然界和人类历史,而是从它们中抽象出来的;不是自然界和人类去适应原则,而是原则只有在适合于自然历史的情况下才是正确的。
这一精辟的论述,科学地阐明了历史和理论的关系。
外国法制史与法学基础理论的关系也是如此。
外国法制史与西方法律思想史的联系,是与思想之间的联系。
法律制度的创建、发展经常体现了某些法律思想家的理论和思想;而一定时期的法律思想的产生和发展,也离不开法律制度实践的检验。
这方面的例子,在历史上是屡见不鲜的。
外国法制史正是一门研究外国法律制度基本内容、基本特点和发展规律的学科,在吸收和借鉴人类社会创造的一切文明成果和当今世界各国法制建设经验方面,大有“用武”之地:第一,它以历史唯物主义基本原理为指导,提示历史上各种类型的法律制度的产生、发展和变化的规律,展示出一幅贯穿古今的外国法制史发展的绚丽多彩、生动活泼的历史蓝图;从而开阔人们的视野,给人们以启迪,增强人们对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理论的理解,正确认识法律这种社会现象,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的法律观。
中国法律思想史论文.doc
道家法律思想的现代启示摘要:“天人合一,道法自然,无为而治,唯道是从”为主要法律思想的道家,以老子和庄子为代表人物。
战国中期的庄周与老子一脉相通,世称老庄,他们的思想对汉初和唐初的发展起过安定社会的良好作用;同时,对当代构建和谐社会和世界的和平具有重要的现实价值。
关键词:无为而治法律虚无主义道法自然一、道家及其思想核心道家,先秦时期的一个思想派别,以老子、庄子、杨朱为主要代表。
道家的思想崇尚自然,有辩证法的因素和无神论的倾向,同时主张清静无为,反对斗争。
“自然”指事物本来的状态,“无为”是指不作为。
道家哲学不同于儒家社会哲学的进路,直接从天道运行的原理侧面切入,开展了以自然义、中性义为主的"道"的哲学。
天道运行有其自然而然的原理在,道的哲学即是解释此原理的内涵,从而得以提出一个活泼自在的世界空间。
透过对此世界运行秩序之无定限、无执着的认识,道家哲学发展出迥然不同于儒家的社会哲学,社会只是一方存在的客体,在其中生存的人们,应有其独立自存的自由性,而不受任何意识形态的束缚。
基本上道家哲学并不否定儒家的社会理想,但对于社会责任的态度并不先存立场,而能有更尊重人类自主性的态度与存在定位。
二、老子、庄子介绍老子,据《史记·老子列传》载:“老子者,楚,苦县厉乡曲仁里人也。
姓李氏,名耳,字伯阳,谥曰聃,周守藏室之史也。
”姓李,名耳,字伯阳,谥曰聃,楚国苦县(今河南鹿邑)人,约生活于前571年至471年之间。
曾为中国周代守藏史,因见周德日衰,退隐西游,不知所终。
老子是我国人民熟知的一位古代伟大思想家,他所撰述的《道德经》开创了我国古代哲学思想的先河。
他的哲学思想和由他创立的道家学派,不但对我国古代思想文化的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而且对我国2000多年来思想文化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庄子是道家学派的代表人物,是老子哲学思想的继承者和发展者,先秦庄子学派的创始人。
他的学说涵盖着当时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但根本精神还是皈依于老子的哲学。
西方法律思想史论文
西方法律思想史《古代法》——梅因读后感及简评姓名:闫宇晨学号:1013016417院系:法学院年级:2010级任课教师:张文勇结课时间:6月15日阅读版本:梅因著,《古代法》,沈景译,商务印刷馆,1997年版。
作者简介:梅因,19世纪英国著名的法学史家,历史法学派代表人物,晚期历史法学派的集大成者。
写作背景:1822年8月26日,梅因出生在英格兰雷顿附近,早年他在基督慈惠学院就学,以后去剑桥大学布鲁克学院学习法律。
1847年至1854年间他在该校任钦定民法教授,其间在1850年取得法律律师资格。
两年后他到伦敦四大律师学院任罗马法和法理学教授,他的演讲普遍受到了当时社会的关注,其讲义于1861年以《古代法》之名出版,为他赢得了很大的声誉。
这期间他还担任了一段时间的英国王室法官。
1862年至1869年间他去印度担任总督府参事,曾参加制定英国的地方立法,协助编纂印度法典。
这使他对印度的古代法进行了深入研究。
回国后他担任牛津大学法理学讲座主讲人,直到他去世。
梅因一生除参与教学和法律事务外,绝大部分时间都在从事法律史的研究工作,他对雅利安民族不同支系,特别是罗马人,英国人,爱尔兰人,斯拉夫人,印度人的古代社会风俗习惯,法的起源及法律制度进行了较为深入和系统的研究,从而得出了有关法的起源,演变和发展的科学的结论,对后世法学的发展有深远的影响。
我们也许可以称他为近代法律史学和比较法学的开路先锋。
梅因一生的著作破为丰富,其主要著作除《古代法》以外还有《东西方村落共同体》,《古代法律史》,《古代法与习惯》。
其中,尤其以《古代法》影响最为深远。
《古代法》是梅因最为著名的代表作,该书旁征博引大量法律史资料,探究了与现代法律相适应的古代法律观念。
说明了法律的产生和发展,对法律史学影响巨大。
在书中,他第一次运用历史唯物主义和进化论的观点展开对法律的研究,无论是在方法论上还是研究内容上都推动了历史法学派的发展。
虽然《古代法》中的许多观点和结论都被证明证据不足,但本书使他本人名声大振,奠定了他历史法学派代表人物的核心地位。
西方法律思想史论文题目
西方法律思想史论文题目西方法律思想史论文。
西方法律思想史是法学领域的重要研究内容之一,它涉及到西方法律思想的起源、发展和演变,对于理解西方法律体系的形成和演变具有重要意义。
西方法律思想史的研究,不仅可以帮助我们深入理解西方法律的本质和特点,还可以为我们提供借鉴和启示,对于推动我国法学研究和法律体系建设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西方法律思想史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古希腊和古罗马时期。
在古希腊,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等哲学家对法律的本质和作用进行了深刻的思考,提出了法律与正义、政治和道德的关系。
古罗马时期的法学家如恺撒和贺拉斯等人,也对法律的性质和功能进行了探讨,形成了罗马法的基本原则和体系。
这些古代思想家和法学家的思想,为西方法律思想的形成和发展奠定了基础。
中世纪是西方法律思想史上一个重要的时期。
在这一时期,基督教和教会对法律的影响日益增强,神权和世俗权力的关系成为法学界的热门话题。
托马斯·阿奎那和威廉·奥卡姆等哲学家和神学家的思想,对西方法律思想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他们在对法律和道德关系的思考中,提出了许多新的理论和观点,为西方法律思想的多样化和丰富化做出了重要贡献。
文艺复兴时期是西方法律思想史上的又一个重要时期。
在这一时期,人文主义思想的兴起和法学教育的发展,为西方法律思想的繁荣和多元化奠定了基础。
伽利略、伦勃朗和莎士比亚等人的思想和作品,不仅在文学艺术领域有重要影响,也对法学思想的发展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他们对法律与人性、自由和权利的关系进行了深入的思考,为西方法律思想的丰富和多元化做出了重要贡献。
近现代是西方法律思想史上的又一个重要时期。
在这一时期,西方法律思想经历了启蒙运动、法国大革命和工业革命等重大历史事件的冲击和影响,出现了许多新的法学理论和学派。
孟德斯鸠、洛克和孟德尔松等思想家和法学家,对法律的本质和功能进行了深入的思考,提出了许多新的法学理论和观点,为西方法律思想的现代化和科学化做出了重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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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法律思想史
--中外法律理念及其发展历史
姓名:林锦东学号:13041060 班级:法学A班
摘要:法律是人类社会天性中的一项重要制度,若无法律,人类将成为一种截
然不同的生物。
法律是人类社会中推动文明的重要力量,而文明的发展通常也和法律体系,以及制定法律的思想和演进息息相关.
关键词:法律道德社会自由人性
一.法律的必要性
法律是否有必要也许这是令人费解的事,事实上,这个问题至关重要,我们不能把它认定为当然如此。
因为它起源于一种使人困惑而又不安的疑惑,不仅怀疑法律对一个公平社会的缔造并非重要;同时也怀疑法律本身是否确为一种罪恶,因而构成人类实现它社会天性的障碍。
这种看法,对一个秩序井然的明珠社会--不论他有任何的瑕疵或缺陷--成员而言,虽然有些荒谬,可是我们应该记住也许在许多昏暗的社会里,法律的实施可能以不受欢迎的外貌出现。
而且在一系列西方哲学家中,对“法律本来就是,或应该是良好社会中人类不可或缺的东西”这点,很少给予好的评论;反而在一些方面,将他们的力量来排斥反对法律。
敌视法律的心理,在东西方许多伟大宗教信仰中,也扮演过重要的角色,同时还是基督教义形成时期的一项关键因素。
每一个时代--包括我们所处的--都曾产生过对“权威”感觉不安的个人或群体,他们用各种行动或示威来对抗法律与秩序,这是毫无疑问的,他们受到抑制暧昧观念的驱使,其自认为他们的抗议,将神秘地引导人类迈向更美好、比较快乐的生活。
但是这都是昙花一现的事情,大体上对人类思想的主流并没有造成太大的影响,因而我们必须透过社会上各种不安的外表,来解释“对法律不满”的思想基础,以了解人类历史中,在地里和文化相去甚远的文明里,人类反复提倡的这个理念--全然地否定,或者是至多把它当做人类社会不完美状态下必须的罪恶。
当人们提到某些具有“意识形态”性质的思想或概念时,我们的意思,是指它多少构成了我们对世界的态度,以及对人与世界、人与社会关系的种种关系的看法。
法律概念中也存在有“意思形态”的特性,以致我们观念中的法律不免会因我们对人类在世界中地位的认识,对人类本性--如许多现代作者乐于使用的称呼“人类要件”所持的看法,以及人类必须实现的目标而受到的影响。
当我们声称法律是或着不是人类所必须时,我们显然不只是陈述一件单纯的事实而已,例如人类没有饮食就不能生存,而是在从事一种评价。
实际上,由于人类的本性如此,所以只能在“有”或“没有”法律的情况下具备真正的“人类要件”。
把法律看作节制人类罪恶情绪的工具以维护社会和谐的人,实际上采用了两个极端不同的出发点,一方面,有人主张人性本恶,不靠法律约束,任何社会进步
都无法达成。
另一方面,有人认为自然创造人类,起初就性本善,只因罪恶、腐败或其他内在的弱点,例如贪婪、使人类真正原始的本性受到歪曲,以致需要靠法律严厉的惩治加以控制。
在公元3世纪的中国,我们的“法家”,他们认为人性最初是邪恶的,而人们经常能循规蹈矩,因为社会环境的影响,特别是礼教和刑法。
“严刑峻法,较任何圣哲宝训,更能一匡天下”使他们治国的准则之一。
大约是在同一时期,印度《圣典》(Shastra)的作者,断言人类生来便感情用事切贪多好求,如果任由他们行动,世界就会成为魔鬼的工厂,“鱼类的逻辑”--以大吃小。
我们已经看到把法律当做“自然的必须品。
经由唯一可能的途径,以约束人类邪恶本能”的看法,如何向新的思想--法律是指引人类本质中的社会层面,使他趋于合理的工具--让步。
可无论什么时候,总有一些思想家完全拒绝这类法律于秩序所以具备强制力的解释。
就他们而言,人类的天性基本上依然善良,倒是这个社会环境,尤其是上位者强力推行的法律统治,应该为人类现状中的罪恶负责。
①他们所希望的就好像“无法之国”的理想状态,柏拉图的《理想国》(Republic)便可以作为代表。
“有一种永远不失误的方法可以选择或训练那些注定要做统治者的人”然而现实显然与他预料的不同。
二.法律与道德
法律的权威之所以正当,大部分是由于我们相信遵守法律是一种道德义务的缘故,不过,同时也要说明的事,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并不单纯。
在当今世界,我们习惯于一种世俗的观念,讲法律看作人类为人类所制定,并应依纯粹的人类术语加以判断的规范。
较早时期人类的态度与此截然不同,当时的法律被视为神圣,这说明它属于灵或者神的起源。
法律、道德和宗教无可避免地互相牵连。
某些法律缺失可以在神学上找到立法的根源,“十诫”就是其中一种;而其余的,显然很明显是起因于世人,却以立法者获得属灵的启示惟有,而赋予它神圣的色彩。
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有时被形容为两个相交的圆圈,重叠的部分代表它们共同的范畴,以外的部分,它们各自拥有排他的影响力。
可是这种比喻可能导致误解,以为两者既然有共同的基础,一定有某种程度的“合致”。
即使如此,法律制度为了实际上便利起见,依然可以理所当然地作各种分区--虽然在某些例子中这种区分显得轻率--不必顾虑道德的内容是否相反。
道德和法律规范彼此相近的情形,从他们在一般用语上相互类似就足以表明。
这两种都想要为人类的行为树立“规则”或“规范”,而在道德和法律的词汇中,采用了责任、义务、何者为是、何者为非等属于,不论法律法律或道德都规定,做这个或那个是我的责任,或我应当做某事。
或不应当做某事,或我有如何行动的权利,或这样做是错的。
这样彼此相当的用语,虽然说明了两者之间的关系,可是也很危险,因为它会使不留心的人误认为法律必须包融道德义务,或道德义务必须转化为法律。
自然地我们会去研究法律和道德的差异,法律和道德尽管由同一前提出发,却沿着不同甚至或者相反的途径发展。
法律也许会谴责或者处罚多种不道德的性行为,但对某些不道德的举动,却并不能赋予任何法律效果。
同样的,道德上救亡拯弱的责任,在许多情况下,并没有产生相同的法律义务,所以法律基于某种利益,并不追随一般所公认的道德。
三.法律与自由
法律是指导或是限制人类行动的一种工具,因此如果说自由的观念能包容在法律之中,似乎是很矛盾的事情。
要发掘这项类似矛盾陈述的真谛,就不能只把人类看作无拘无束自然状态下的个别生物,而是要把他当做一个社会动物,与他所存在的社会中其他分子共营一种交互影响的复杂生活。
卢梭著名的心灵呼唤:“人类生而自由;但他在任何地方都受拘束”,可能就是误认那些未开化的人无不生活在原始自由与淳朴之中,单实际是哪个--卢梭自己承认--人类永远是社会的一部分,从未具备这样的自由或独立。
他享有自由的程度以及他身被社会束缚的多或少,和他所处的社会中的各种制度息息相关。
同时我们必须知道,束缚未必是对自由的一种侵犯,法律固然限制我们攻击他人的身体,可是,如果任何攻击部分青红皂白都被允许,那么没有一个人类社会可以维持,因为丧失了最低限度的安全,人类对未来的一切计划都会落空。
在过去的大部分时代,当“不平的”而非“平等”被视为人类社会的基本法律时,自由在法律里面,不过是象征一个人在法律所及的范围内,可以安然从事他的行业,同时享受法律赋予他的特权。
的确,在一个承认奴隶或者农奴的社会,奴隶或农奴可能无法由法律或习俗获得任何的保障,可是人类社会社会蹈常袭故的心理却使某些措施即使只是类似法律一样地被人接受,也极可能变成具体强制性,就好像封建制度下或罗马法中的奴隶一样。
不过在现代,自由已经和社会上人人平等的概念密切结合,从而在价值系统中取得了中心地位,同时也负担了更为实际的作用,而这种价值系统正是西方模式的社会民主为自己设定的典范。
法律的思想过去曾对人类文明有过不可磨灭的贡献,这一点很难否认。
由于现代世界呈现的情形,如果文明若想继续存留,那么对于这种基本观念的依赖应当更为贴切。
即使没有其他的原因,只为这个缘故,今天对法律思想从事创造性的研究比过去任何时代更为重要。
注释:①把人类社会的问题,大部分并非全部归咎于环境因素(例如少年犯罪可以溯因与
贫困或不良的家庭背景等)的这种乐观态度,曾经影响许多现代的社会学思想。
但是现代的社会学却趋向于赞同更多而非更少的法律控制。
参考文献:柏拉图《理想国》(Republic)
印度《圣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