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法律思想史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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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法律思想史

--中外法律理念及其发展历史

姓名:林锦东学号:13041060 班级:法学A班

摘要:法律是人类社会天性中的一项重要制度,若无法律,人类将成为一种截

然不同的生物。法律是人类社会中推动文明的重要力量,而文明的发展通常也和法律体系,以及制定法律的思想和演进息息相关.

关键词:法律道德社会自由人性

一.法律的必要性

法律是否有必要也许这是令人费解的事,事实上,这个问题至关重要,我们不能把它认定为当然如此。因为它起源于一种使人困惑而又不安的疑惑,不仅怀疑法律对一个公平社会的缔造并非重要;同时也怀疑法律本身是否确为一种罪恶,因而构成人类实现它社会天性的障碍。这种看法,对一个秩序井然的明珠社会--不论他有任何的瑕疵或缺陷--成员而言,虽然有些荒谬,可是我们应该记住也许在许多昏暗的社会里,法律的实施可能以不受欢迎的外貌出现。而且在一系列西方哲学家中,对“法律本来就是,或应该是良好社会中人类不可或缺的东西”这点,很少给予好的评论;反而在一些方面,将他们的力量来排斥反对法律。敌视法律的心理,在东西方许多伟大宗教信仰中,也扮演过重要的角色,同时还是基督教义形成时期的一项关键因素。每一个时代--包括我们所处的--都曾产生过对“权威”感觉不安的个人或群体,他们用各种行动或示威来对抗法律与秩序,这是毫无疑问的,他们受到抑制暧昧观念的驱使,其自认为他们的抗议,将神秘地引导人类迈向更美好、比较快乐的生活。但是这都是昙花一现的事情,大体上对人类思想的主流并没有造成太大的影响,因而我们必须透过社会上各种不安的外表,来解释“对法律不满”的思想基础,以了解人类历史中,在地里和文化相去甚远的文明里,人类反复提倡的这个理念--全然地否定,或者是至多把它当做人类社会不完美状态下必须的罪恶。

当人们提到某些具有“意识形态”性质的思想或概念时,我们的意思,是指它多少构成了我们对世界的态度,以及对人与世界、人与社会关系的种种关系的看法。法律概念中也存在有“意思形态”的特性,以致我们观念中的法律不免会因我们对人类在世界中地位的认识,对人类本性--如许多现代作者乐于使用的称呼“人类要件”所持的看法,以及人类必须实现的目标而受到的影响。当我们声称法律是或着不是人类所必须时,我们显然不只是陈述一件单纯的事实而已,例如人类没有饮食就不能生存,而是在从事一种评价。实际上,由于人类的本性如此,所以只能在“有”或“没有”法律的情况下具备真正的“人类要件”。

把法律看作节制人类罪恶情绪的工具以维护社会和谐的人,实际上采用了两个极端不同的出发点,一方面,有人主张人性本恶,不靠法律约束,任何社会进步

都无法达成。另一方面,有人认为自然创造人类,起初就性本善,只因罪恶、腐败或其他内在的弱点,例如贪婪、使人类真正原始的本性受到歪曲,以致需要靠法律严厉的惩治加以控制。在公元3世纪的中国,我们的“法家”,他们认为人性最初是邪恶的,而人们经常能循规蹈矩,因为社会环境的影响,特别是礼教和刑法。“严刑峻法,较任何圣哲宝训,更能一匡天下”使他们治国的准则之一。大约是在同一时期,印度《圣典》(Shastra)的作者,断言人类生来便感情用事切贪多好求,如果任由他们行动,世界就会成为魔鬼的工厂,“鱼类的逻辑”--以大吃小。

我们已经看到把法律当做“自然的必须品。经由唯一可能的途径,以约束人类邪恶本能”的看法,如何向新的思想--法律是指引人类本质中的社会层面,使他趋于合理的工具--让步。可无论什么时候,总有一些思想家完全拒绝这类法律于秩序所以具备强制力的解释。就他们而言,人类的天性基本上依然善良,倒是这个社会环境,尤其是上位者强力推行的法律统治,应该为人类现状中的罪恶负责。

①他们所希望的就好像“无法之国”的理想状态,柏拉图的《理想国》(Republic)便可以作为代表。“有一种永远不失误的方法可以选择或训练那些注定要做统治者的人”然而现实显然与他预料的不同。

二.法律与道德

法律的权威之所以正当,大部分是由于我们相信遵守法律是一种道德义务的缘故,不过,同时也要说明的事,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并不单纯。

在当今世界,我们习惯于一种世俗的观念,讲法律看作人类为人类所制定,并应依纯粹的人类术语加以判断的规范。较早时期人类的态度与此截然不同,当时的法律被视为神圣,这说明它属于灵或者神的起源。法律、道德和宗教无可避免地互相牵连。某些法律缺失可以在神学上找到立法的根源,“十诫”就是其中一种;而其余的,显然很明显是起因于世人,却以立法者获得属灵的启示惟有,而赋予它神圣的色彩。

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有时被形容为两个相交的圆圈,重叠的部分代表它们共同的范畴,以外的部分,它们各自拥有排他的影响力。可是这种比喻可能导致误解,以为两者既然有共同的基础,一定有某种程度的“合致”。即使如此,法律制度为了实际上便利起见,依然可以理所当然地作各种分区--虽然在某些例子中这种区分显得轻率--不必顾虑道德的内容是否相反。

道德和法律规范彼此相近的情形,从他们在一般用语上相互类似就足以表明。这两种都想要为人类的行为树立“规则”或“规范”,而在道德和法律的词汇中,采用了责任、义务、何者为是、何者为非等属于,不论法律法律或道德都规定,做这个或那个是我的责任,或我应当做某事。或不应当做某事,或我有如何行动的权利,或这样做是错的。这样彼此相当的用语,虽然说明了两者之间的关系,可是也很危险,因为它会使不留心的人误认为法律必须包融道德义务,或道德义务必须转化为法律。

自然地我们会去研究法律和道德的差异,法律和道德尽管由同一前提出发,却沿着不同甚至或者相反的途径发展。法律也许会谴责或者处罚多种不道德的性行为,但对某些不道德的举动,却并不能赋予任何法律效果。同样的,道德上救亡拯弱的责任,在许多情况下,并没有产生相同的法律义务,所以法律基于某种利益,并不追随一般所公认的道德。

三.法律与自由

法律是指导或是限制人类行动的一种工具,因此如果说自由的观念能包容在法律之中,似乎是很矛盾的事情。要发掘这项类似矛盾陈述的真谛,就不能只把人类看作无拘无束自然状态下的个别生物,而是要把他当做一个社会动物,与他所存在的社会中其他分子共营一种交互影响的复杂生活。卢梭著名的心灵呼唤:“人类生而自由;但他在任何地方都受拘束”,可能就是误认那些未开化的人无不生活在原始自由与淳朴之中,单实际是哪个--卢梭自己承认--人类永远是社会的一部分,从未具备这样的自由或独立。他享有自由的程度以及他身被社会束缚的多或少,和他所处的社会中的各种制度息息相关。同时我们必须知道,束缚未必是对自由的一种侵犯,法律固然限制我们攻击他人的身体,可是,如果任何攻击部分青红皂白都被允许,那么没有一个人类社会可以维持,因为丧失了最低限度的安全,人类对未来的一切计划都会落空。

在过去的大部分时代,当“不平的”而非“平等”被视为人类社会的基本法律时,自由在法律里面,不过是象征一个人在法律所及的范围内,可以安然从事他的行业,同时享受法律赋予他的特权。的确,在一个承认奴隶或者农奴的社会,奴隶或农奴可能无法由法律或习俗获得任何的保障,可是人类社会社会蹈常袭故的心理却使某些措施即使只是类似法律一样地被人接受,也极可能变成具体强制性,就好像封建制度下或罗马法中的奴隶一样。不过在现代,自由已经和社会上人人平等的概念密切结合,从而在价值系统中取得了中心地位,同时也负担了更为实际的作用,而这种价值系统正是西方模式的社会民主为自己设定的典范。法律的思想过去曾对人类文明有过不可磨灭的贡献,这一点很难否认。由于现代世界呈现的情形,如果文明若想继续存留,那么对于这种基本观念的依赖应当更为贴切。即使没有其他的原因,只为这个缘故,今天对法律思想从事创造性的研究比过去任何时代更为重要。

注释:①把人类社会的问题,大部分并非全部归咎于环境因素(例如少年犯罪可以溯因与

贫困或不良的家庭背景等)的这种乐观态度,曾经影响许多现代的社会学思想。但是现代的社会学却趋向于赞同更多而非更少的法律控制。

参考文献:柏拉图《理想国》(Republic)

印度《圣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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