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法律思想史论文 (自动保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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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里士多德《政治学》中的法律思想

内容摘要:亚里士多德作为古希腊法治思想无法超越的人物,同样其法治思想是现代法治理论的起源,对于现代法学理念都产生巨大影响。亚里士多德提出“法律是最优良的统治者”的结论,在当时而言,是一种新的政治法律理念。亚里士多德的法治理论无论从宏观还是从微观都对后世产生了重要影响。从宏观上讲,它勾画出法治的基本框架——法律的至上性和法律的正当性。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不仅成为资产阶级法治理论的渊源,而且也为近现代西方国家的法治实践提供了思想指南。微观上,它涉及到人日常生活中的各种细节,包括家庭、公民生活等各各方面。

关键词:

亚里士多德是从人开始论述法律问题的,他认为人是城邦的政治动物,家庭、城邦的形成出自人类自然合群的本性,善,美德,正义是人应具有的3种品质,并且,美德与正义是围绕善而展开。“政治学上的善就是正义,正义以共同利益为依附。”亚里士多德认为,法律就是正义的体现,法律的好坏,完全以是否符合正义为标准。在社会关系中,要利用法律节制人民、教育人民、培养人民,这是法律所提出的原则性问题。

亚里士多德在他的《政治学》里提出“人性本恶”,“倘若由他任意行事,总是难保不施展他内心的恶性”,《政治学》中,法与法治是一个亘古不变的话题,在亚里士多德看来,法律是理性的体现,法无感情可言,是保证大众利益的根本。他认为“法治”作为一种治理国家的良性工具,是历史的产物。

(一)法治的含义

法治,是人类社会的先进性创造。法治把人与人相处、相存、相争、相让的原则予以细化和明确,体现的是一种文明精神。

亚里士多德是第一个反对君主政体的人物,他认为“人人都爱自己,而自爱出于天赋”。由于人性的自私,任何人都是在为自己的利益,一个国家的统治也是一样,所以必须有一种良性政体来保证一个国家的长治久安,然而,这种良性政体应该是一种理性的规则,这个规则就是法,必须用法治来代替人治,人治是不符合正义的。人是自然平等的,“统治者并不比被统治者有更正当的权利”,治理权应由大家共同享有,如此才能实现真正的正义。

亚里士多德的老师柏拉图在《理想国》中提出,应该寻找一位理性者来担任国家的统治者,

历史却证明,一个新的政权的建立,由于人本身所具有的局限性,致使这个政权的统治者无法调整好每一项现实的法律关系,从而产生一系列的社会矛盾,这些矛盾不断激化,最终导致政权的颠覆。所以需要有一种大家都认可的方式来形成一种规则,从而将人的行为纳入正确的渠道。

法律是法治的根本。亚里士多德将法律定义为平等性与普遍性、可变性与稳定性、正义性与权威性的一个合体。首先,法律对一切人,包括统治者、富人都是平等的,任何人都不得超越法律而存在;其次,任何法律都不是一成不变的,法律必须根据人类积累的无数经验进行变革,同时他也认为:“人们倘使习惯于轻率的变革,这不是社会的幸福,要是变革所得的利益不大,则法律和政府方面所包含的一些缺点还是姑且让它沿袭的好。”最后,也是最重要的,法律应该是正义的,也应该是最有权威的,他认为城邦的一切事务都应该求助于

法律,更认为法律不能随意废改。

(二)法治中的良法思想

“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

良法是法治的前提。首先,法治之法应为良法,良法是法治的前提和基础,亚里士多德认为“由正义衍生的礼法,可凭以判断是非曲直。正义恰好是树立社会秩序的基础。”恶法尽管也能导致法律的统治,但绝不可能达到法治。古往今来,虽恶法同样是法律,但若以恶法统治,国家必然消亡,所以唯有良法是法治的前提。正义又可分为“普遍的正义”和“个别的正义”两种。其中“个别的正义”可再分为“分配的正义”和“平均的正义”两类。“分配的正义”就是求得比例的平等,这种正义是从人的不平等性出发的,而这种不平等性是自然造成的,是固定不变的。至于“平均的正义”就是指人们之间的平等关系,这种正义是以人的等价性为依据,使相互利益等同。接着他又提出良法的判断标准:首先,良法必须能够促进建立合于正义和善德的政体,并为保存、维持和巩固这种政体服务;其次,良法不得剥夺和限制自由,在法律、自由的关系上,他提出应将自由限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再次,良法是符合公众利益而非只是谋求某一阶级或个人利益的法。

然而,良法必须与一个良性的政体相互结合。首先,良性政体才能制定良法,另一方面,这个政体是否是良性也可通过其制定的法律体现。“一个优良的立法家在创制(法律)时必须考虑到每一因素,怎样才能适合于其所构成的政体。”在他眼里,政体分为正宗政体和变态政体两类。正宗政体包括君主政体、贵族政体和共和政体,而变态政体包括暴君政体、寡头政体和平民政体。换言之,人们制定的法律是否是良法应根据政体来判定,凡是正宗政体下制定的法为良法;反之,凡是变态政体下制定的法律就是恶法。因为法律是要根据政体制订的,法律不同于政体但又决定于政体,法律是政体宗旨的体现,也是政体在法律上的表现。

(三)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我国,由于受传统思想的影响,社会与国家都是帝王的天下。这种国家主导模式导致我国的法律是国家的法律,是国家控制社会的工具,而社会和组成社会的民众则沦落为国家控制的客体。我国法律是围绕权力的行使而展开的。公民的权利往往无法得到保障。

我国法律的这种国家主导模式在实践运行中阻碍重重,这种模式的鲜明特色是人治和集权,集权的直接后果导致我国的法律、司法机关、司法制度沦为国家统治的工具,法律丧失了其在社会这一中间层面所应有的独立品格和相对中立的性质,法律更多的时候成为了政治统治的代名词,所谓的法治也只能成为挂在嘴上的政治术语。对于我国国家权力过于集中的现状,我们更应将改革的重点放在协调社会与国家的关系之上,要真正实现社会对国家的控制。在一个人治的国家,要实现由人治到法治的转变,关键的一步便是立法权的民主化,由人民来制定法律,实现社会通过法律来控制政府,实现法治。当然,在法治的进程中还需要许多配套的制度改革,但是这种改革的方向应是同一的,即亚里士多德思想所告诉我们的“社会的全面发展”,这既是实现法律由国家主导型向社会主导型转型的起点,又是其最终的归宿。

亚里士多德作为一位古希腊思想的集大成者,虽然由于时代的限制,在某些方面存在缺陷,但对当时的社会还是现代社会都产生巨大的影响,其法律理论发展的构建在现代具有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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