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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法律思想及制度案例(3篇)

外国法律思想及制度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是人类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不同的国家和民族在历史发展过程中形成了各自独特的法律思想及制度。

本文以美国宪法修正案为例,探讨外国法律思想及制度的特点和影响。

二、美国宪法修正案概述美国宪法修正案是美国宪法的重要补充和修改,旨在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完善政治制度、调整社会关系等。

自1787年美国宪法颁布以来,共通过了27条宪法修正案,其中前10条被称为“权利法案”。

三、美国宪法修正案中的法律思想及制度特点1. 保护公民基本权利美国宪法修正案的核心思想之一是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

例如,第一修正案保障了言论、宗教、出版和集会的自由;第四修正案保障了公民的人身、住宅、文件和财产不受非法搜查和扣押的权利;第五修正案规定了公民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如不得自证其罪、享有公正审判等。

2. 完善政治制度美国宪法修正案在完善政治制度方面也起到了重要作用。

例如,第十七修正案规定国会参议员由各州议会选举改为由选民直接选举,增强了民众对政治的参与度;第二十二修正案规定总统任期不得超过两届,防止了权力过分集中。

3. 调整社会关系美国宪法修正案在社会关系调整方面也具有重要作用。

例如,第十三修正案废除了奴隶制;第十四修正案确立了公民平等权利,保障了非裔美国人的权利;第十九修正案赋予女性选举权。

四、美国宪法修正案的影响1. 保障了公民的基本权利美国宪法修正案为公民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使公民的基本权利得到充分尊重和保障。

这不仅促进了美国社会的和谐稳定,也为世界其他国家提供了借鉴。

2. 促进了政治制度的完善美国宪法修正案在完善政治制度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使政治权力更加合理、公正,为民主政治的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3. 推动了社会进步美国宪法修正案在社会关系调整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果,为消除种族歧视、性别歧视等社会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推动了社会的进步。

五、结论美国宪法修正案是外国法律思想及制度的重要案例,其保护公民基本权利、完善政治制度、调整社会关系的特点为世界各国提供了借鉴。

西方法律思想史论文图文稿

西方法律思想史论文图文稿

西方法律思想史论文集团文件发布号:(9816-UATWW-MWUB-WUNN-INNUL-DQQTY-黑格尔的自由意志与法———读黑格尔《法哲学原理》海南师范大学法学院 2013法班摘要黑格尔说:“任何定在,只要是自由意志的定在,就叫作法。

”①本文立足于《法哲学原理》中的自由意志对黑格尔的法哲学思想进行论述。

《法哲学原理》是黑格尔的一部比较成熟的着作。

自由意志是黑格尔法哲学的出发点和归宿,他的整个法哲学体系始终贯穿着自由意志这条主线。

在黑格尔的其他着作中,它从不同的角度、不同的方面对自由意志进行了论述,而在《法哲学原理》中他则是从社会的角度集中地、系统地阐发了他的自由意志学说。

这本书所描述的整个内容就是“自由意志”在社会中的发展以及自由意志是如何在社会中实现自身的。

因而这就涉及到了社会领域中的法律、道德和国家等问题,但无论涉及到什么问题,黑格尔都是从人的自由意志出发的,所以说自由意志是《法哲学原理》的主题。

黑格尔通过对抽象法、道德、伦理三篇德尔论述阐明了自由意志从客观、主观到主客观相统一的过程。

关键词:黑格尔;自由意志;定在;法哲学;法黑格尔从抽象的法哲学体系中把握世界,《法哲学原理》中自由意志和法的内容让我们来专门论述。

根据黑格尔自己的说法,本文将对黑格尔自由意志与法进行阐述。

一、自由意志(一)自由意志的提出关于自由的问题,自从人类走出自然界,意识到自己的主体性时就发生了。

这表明自由乃是人之所以为人的本性,因此自由在人们的心目中,从来都是一个圣神的东西。

“自由”一词在古希腊、古罗马时期已经开始使用,虽然这时的“自由”已具备了自主、自立、人身依附关系的解除和人格独立的含义,但是,希腊哲学和罗马法律都未曾对“自由”概念本身加以系统的阐释。

到了中世纪,封建制度和神权政治不仅束缚着人们的行动,而且也窒息了人们的思想自由。

但是到了近代,资产阶级思想家们在反封建、反神权的斗争中给“自由”提出了新的概念。

奥古斯丁在通过追问罪与责的来源和根据而提出了人的自由意志,由此开始了伦理学从“幸福生活指南”向“罪-责伦理学”的转向。

西方法律思想史论文

西方法律思想史论文

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西方法律思想史》限选课课程论文题目:资产阶级革命时期西方法律思想主要特点评述学院:文法学院专业班级: 10级法学四班学号: 101501041005 学生姓名:吴涵任课教师:刘存生2011年12月4日资产阶级革命时期西方法律思想的主要特点继欧洲文艺复兴运动之后,17世纪在法国产生了启蒙思想运动,这是一次资产阶级的思想解放运动。

运动很快席卷了欧美各国。

一大批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创造性地提出系统理论,为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生做了充分的理论准备。

这个时期,也是资产阶级政治法律思想产生和发展的时期。

资产阶级政治法律思想同古代奴隶制和中世纪封建制的政治法律思想相比较有自己的特点。

总的特点是:“代替教条和神权的是人权,代替教会的是国家。

以前,经济关系和社会关系是由教会批准的,因此曾被认为是教会和教条所创造的,而现在这些关系则被认为是以权利为根据并由国家创造的。

”具体来说有以下几点:一、用理性主义来替资本主义经济关系作辩护启蒙思想家们认为这种关系最合乎自然、合乎人的本性。

正义、自由、平等、博爱正是这一关系的生动体现。

而封建专制制度和教会的精神正是违反了人的理性,违反自然,因此必须改变。

二、一般都采用自然状态、天赋人权、自然法、契约论观点分析国家和法律的起源与目的启蒙思想家们一般都采用自然状态、天赋人权、自然法、契约论的观点来解释和说明人类社会的原始状况,由自然状态向社会状态的转变,人类的平等、自由权利以及国家的产生、目的等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人人在法律面前平等”的原则,为反对封建等级和特权,为推翻封建统治大造舆论。

三、揭露封建制度的黑暗,提出建立理性王国的政治纲领启蒙思想家们都揭露了封建制度,特别是君主专制制度的种种罪恶、黑暗,明确提出了他们的政治纲领,建立理性王国,即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

当然在整体问题上的具体主张各有不同。

洛克、孟德斯鸠和伏尔泰主张建立君主立宪政体,而卢梭等则主张建立共和政体。

西方法律思想史论文1

西方法律思想史论文1

论洛克法治思想1.人无法与自由分离,法律是自由的保障他论述到要摆脱绝对的和专断的权力,并把它与维护人类自身密切联系在一起。

他说,人的自由是以他的理性为基础的。

在自然状态下,人们只有遵守来源于理性的自然法才能获得自由。

在进入社会状态,形成国家后,人们按理性的指导以及实在法的规定,随意处置自己的人身、行动和财产,不受其他人的随意支配,这样才能得到自由。

他认为自由与生命共存,它是人的一种道德责任,任何人都不能使自己受制于绝对权力或奴役自己。

进而他对自由与法律的关系进行了辩证论述。

没有法律就没有自由,个人享有的自由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在法律未加规定的事情上按照自己的意志去做的自由。

他说:“在有政府的情况下,人的自由就是遵守由立法机关制定的,全社会都承认的,长期有效的法律。

”还说明了自由以法律存在为前提,法律是自由的保障。

“就法律的真实意图来说,与其说它是一种限制,倒不如说它是指导一个自由和聪明的人追求自己的合法权益。

……因此,不论人们如何误解,法律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和扩大自由,而不是取消和限制自由。

在有能力使用法律的一切状态里,哪里没法律,哪里就没有自由。

因为自由是免受他人的限制和暴力,在没有法律的地方,这是不可能的。

”这里就突出强调了法律是自由的保障和前提条件。

2.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思想他从政治社会和政府的宗旨开始论述,指出:人们之所以联合成国家,接受政府的统治,其重要和主要的目的是保护他们的财产。

”他还说,所有这一切都不是为了别的,只是为了人民的安全、稳定和公共利益。

要达到这样的目的,必须对政府进行合理的权力配置,实行依法治国。

他说:“安稳地享用自己的财产是人们进入社会的重要目的,社会中制定法律是实现这一目的的主要工具和途径。

”由此可见,运用法律,依靠法律实现社会目的的重要性,这包含了依法行政的思想颗粒。

为了达到这一目的,他论证到绝对专制权力及没有明确的、长期有效的法律的统治都不符合社会和政府的目的。

西方法哲学思想论文

西方法哲学思想论文

西方法哲学思想论文作为一位哲学家,黑格尔对政治、法律问题从哲学的高度发表了许多独特的见解,这些见解在理论上的深刻性,逻辑上的严密性都远远超出了一般法学家。

以下是店铺精心整理的西方法哲学思想论文的相关资料,希望对你有帮助!西方法哲学思想论文篇一浅析黑格尔法哲学【摘要】黑格尔是德国古典哲学的主要代表,同时也是西方最有影响力的哲学家之一。

他在晚年完成的法哲学思想体系,不仅是对其整个哲学体系的完善,也是近代法哲学思想的最高成就。

作为一位哲学家,黑格尔对政治、法律问题从哲学的高度发表了许多独特的见解,这些见解在理论上的深刻性,逻辑上的严密性都远远超出了一般法学家。

因此,他在政治、法律哲学上的贡献是重大的,甚至有人说,不了解他的政治、法律哲学,就不能透彻理解他的思辨哲学。

[ 《黑格尔政治著作选》作者:(德)黑格尔著,薛华译者序。

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

]【关键词】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自由意志理念黑格尔所著的《法哲学原理》是他担任柏林大学教授的第三年出版的,这也是他晚年在柏林任教期间唯一的著作。

他主要的政治哲学思想在这本书中得到了系统的阐发。

遭到了包括马克思在内的许多人批判,称其为普鲁士王国的“官方哲学家”、“把哲学应用来替反动的普鲁士政府服务”等等。

对于这些批判,我们应该站在哲学思辨的高度去审视,不能人云亦云。

本文拟对黑格尔的法哲学体系以及法哲学在其哲学体系、对法的定义、法哲学的具体思想等几个问题进行分析。

黑格尔的法哲学体系黑格尔的法哲学包含了三大部分,即抽象的法、道德、伦理。

这三个部分都是特定的法或者权利在不同形式上和阶段上自由的体现,较高的阶段比前一阶段更加具体、更加丰富。

意志自由贯穿着其整个法哲学体系。

抽象法阶段只有抽象形式的自由;道德阶段便有了主观的自由;而伦理阶段是抽象法与道德法的真理与统一,也就是说意志自由得到充分而具体的实现的阶段。

[ (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贺麟等译,商务印书馆,1961:7] 所以,黑格尔的法哲学就是关于人类自由的系统化学说。

西方法律思想史期末论文

西方法律思想史期末论文

西方法律思想史1、如何理解“现代法治在本质上是一种用权利话语重写历史,以程序技术掩饰是指矛盾的社会控制策略”?冯象先生在《好律师能不能也是好人》中写道,“现代法治本质上是一种用权利话语重写历史、以程序技术掩饰实质矛盾的社会控制策略”。

这既是他对现代法治的总结,也是他为律师做的辩护。

提到法律,可能大多数人会想到正义,而律师被视为正义的使者,这种为民众所认知的正义,是指通过法律、通过律师,可以使罪犯被绳之以法,得到其应有的报应,使正义得以伸张。

这是从古至今民众的一种期望,不过从前他们将这种期望寄托在“老天爷”身上,今天则把这种期望寄托于法律。

他们所期望的是一种实质上的正义。

但是今天我们所说的法律的正义不仅包括实质正义,还包括程序正义,我们需要通过程序正义来实现实质正义,而在实务中,程序正义可能会阻碍实质正义的实现。

这就使得,法律有时不仅不能伸张正义,还可能成为其阻碍;律师有时不仅不代表正义,还将成为恶人的辩护人。

“不能被证明的事实就相当于不存在。

”,这就是一种程序正义。

但是在实务中往往会存在因程序正义而导致实质正义不能伸张的情况。

如,美国的“辛普森杀妻案”,明明所有的事实都指向辛普森就是那个凶手,辛普森甚至在被宣布无罪后写了一本关于其杀妻细节的书。

但是,因为庭上律师的据理力争,因为证据的缺陷,最终让辛普森逍遥法外。

这引起了社会上强烈的反响,人们游行希望法院能判处辛普森有罪,但这些都没有让法官们退步,因为他们坚持程序上的正义。

每当这个时候法律和律师便会成为站在道德和民众对立面的存在。

但是在冤假错案不断被曝光的今天的中国,我们不仅没有抛弃程序正义,而且仍在致力于它的建设,这甚至是我们法治建设路程上非常重要的一段。

我们不得不承认,在出现更好的方法前,程序正义是不能抛弃的,也许有时候它可能会导致恶人逃脱法网,但至少它可以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最大程度上的保护人的权利不被侵犯,赋予法律一种安稳的特性。

2、公民可以良知为据不服从“恶法”吗?我认为公民不可以良知为据不服从“恶法”。

西方法律思想史案例分析(3篇)

西方法律思想史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西方法律思想史是一部丰富多彩的历史画卷,它涵盖了从古希腊罗马时期到近现代的法律哲学、法律理论和法律实践。

本文将以自然法、实证主义等西方法律思想为核心,通过案例分析,探讨西方法律思想的发展历程及其对现代法律的影响。

二、自然法1. 自然法的起源与发展自然法是西方法律思想史上的重要理论之一,起源于古希腊时期。

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认为,自然法是宇宙万物遵循的普遍规律,是人类理性的体现。

罗马法学家西塞罗进一步发展了自然法理论,将其应用于法律实践中。

2. 自然法的案例分析以古希腊时期《汉谟拉比法典》为例,该法典规定了对奴隶的惩罚措施,体现了自然法中的公平正义观念。

然而,在古罗马时期,奴隶被视为财产,其权益得不到保障,与自然法的要求相悖。

3. 自然法的意义与影响自然法强调公平正义,为后世法律发展提供了重要的价值取向。

自然法观念对现代法律制度的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如美国独立战争期间,自然法观念被用来论证独立和自由的权利。

三、实证主义1. 实证主义的起源与发展实证主义是19世纪末至20世纪初兴起的一种法律哲学,代表人物有奥斯丁、科克等。

实证主义强调法律是一种社会事实,法律规则的产生和效力与道德、自然法无关。

2. 实证主义的案例分析以英国法律学家奥斯丁的《法理学》为例,他认为法律是一种规范,其效力源于国家权力,而非道德或自然法。

这种观点对现代法律制度产生了深远影响,如现代法律体系中的立法、司法、行政三权分立。

3. 实证主义的意义与影响实证主义强调法律的独立性和客观性,有助于法律制度的规范化和科学化。

实证主义观念对现代法律实践产生了重要影响,如法律解释、法律适用等方面。

四、案例分析:美国宪法与法律1. 美国宪法的自然法观念美国宪法体现了自然法观念,如“人民主权”、“天赋人权”等原则。

这些原则为美国法律制度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2. 美国法律的实证主义倾向美国法律实践中,实证主义观念得到了充分体现。

如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解释宪法时,往往从法律条文出发,而非道德或自然法。

西方法律制度的阐述历史小作文

西方法律制度的阐述历史小作文

西方法律制度的阐述历史小作文咱们聊聊西方法律制度吧。

你知道吗?其实西方的法律制度,最早是从古希腊的雅典开始的。

那时候的人们崇尚理性和公正,法律就像是一个大家长,维护
着社会的秩序。

再到中世纪,罗马法复兴了。

那些学者们可是把罗马法的智慧
挖了个遍,把它们融入到现代的法律里。

这样一来,西方法律制度
就有了更坚实的基础。

说到中世纪,还得提一下宗教和法律的关系。

那时候,宗教和
法律可是紧密相连的。

教会法就像是一个特殊的法律体系,和世俗
法一起维护着社会的稳定。

到了近代,法律可是经历了翻天覆地的变化。

启蒙时代的思想
家们推崇理性和自由,他们觉得传统的法律得改改了。

于是,近代
的法律体系就这样诞生了,更重视个人的权利和自由。

现在啊,西方法律制度可是越来越多元化了。

全球化的趋势下,
不同国家的法律都在互相学习和借鉴。

西方的法律制度也是,在保持自己特色的同时,也吸收了其他法律体系的优点,让法律更加公正、高效和透明。

怎么样?通过这么随意的聊天,你是不是对西方法律制度有了更深的了解呢?。

西方法律思想思考

西方法律思想思考

西方法律思想史论文刘嘉鑫让·雅克·卢梭是十八世纪法国伟大的启蒙思想家,资产阶级激进民主主义者,古典自然法学派主要代表之一。

以其《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与《社会契约论》、《忏悔录》等为世人所知。

尽管已过去将近三百年,但他的法律思想仍然给我们有益的启示。

卢梭的学说强烈表现出对民主的追求,对自由的向往,对平等的希冀和对生活的热爱,鼓舞了正处于上升阶段的资产阶级。

同时,他的著作揭露和批判了封建君主专制、封建等级特权,尤其是天主教会,因而成为鞭挞封建君主统治的有力武器,为当时即将到来的法国资产阶级革命直接奠定了理论基础。

拿破仑曾赞赏说:假如从来没有过卢梭,也就不会有法国革命。

卢梭认为国家与法起源于私有制的产生和发展,一并在一定程度上揭示了国家与法的本质,是阶级统治和阶级压迫的工具。

他推论人类历史上曾存在过人人平等和自由的“自然状态”。

私有制的出现歹,使杜会产生了贫富之分,然而富人是以少数对杭全体的,他们役有足以自卫的力量,因而便企图建立社会粗织和法律制度来维护自已的利益。

卢梭在《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中认为“大家都前去迎接他们的枷锁,相信它可以保障他们的自由”。

“社会和法律就是这样或应当是这样起源的。

”“一种制度,与其说是对他有害的人所发明的,不如说是对他有利的人所发明的。

”他在一定程度上指出了国家和法的本质是阶级统治和阶级压迫的工具,是为一定阶级的利益服务的。

因此卢梭把国家说成是社会契约的产物。

他把私有财产的产生视为人类不平等的贫富对立的根源,把国家和法的产生与私有制联系在一起,把国家和法律视作是富人统治穷人的工具。

“公意论”是卢梭法律学说中的核心部分,法律是人民公共意志的体现,是主权者的行为和意志。

它以以下几点为显著特征:一,法律是人民公共意志的体现和记录。

二,法律是公意的行为,这个行为必须以共同利益为目标。

三,法律为国家全体成员规定其所应遵循的行为准则,它的颁布应该履行公开而庄重的程序。

西方法律思想史论文题目

西方法律思想史论文题目

西方法律思想史论文题目西方法律思想史论文。

西方法律思想史是法学领域的一个重要分支,它研究的是西方各国在法律思想方面的发展历程和演变轨迹。

西方法律思想史的研究,不仅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西方法律体系的形成和演变,还可以为我们提供宝贵的借鉴和启示。

本文将从古希腊罗马时期的法律思想开始,逐步展开对西方法律思想史的探讨。

古希腊罗马时期是西方法律思想史上一个极为重要的时期,这一时期的法律思想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在古希腊,柏拉图、亚里士多德等哲学家对法律的本质和作用进行了深刻的思考,提出了许多重要的法律理论。

而在古罗马,恺撒、西塞罗等人则对法律的制定和适用提出了许多创新性的观点和见解。

这些法律思想对后世的法学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成为了西方法律思想史上的重要篇章。

中世纪是西方法律思想史上一个极为重要的时期,这一时期的法律思想在宗教的影响下呈现出独特的特点。

基督教的兴起和传播,使得宗教法和世俗法在中世纪的法律思想中占据了重要的地位。

同时,中世纪的君权神授理论和教会法的发展也对西方法律思想史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中世纪的法律思想为后世的法学发展奠定了重要的基础,成为了西方法律思想史上的重要时期。

文艺复兴时期是西方法律思想史上一个极为重要的时期,这一时期的法律思想呈现出了多样化和开放性的特点。

在文艺复兴时期,人们开始对古代的法律思想进行重新的研究和发掘,提出了许多新的法律理论和观点。

同时,文艺复兴的人文主义思想也对法律思想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为后世的法学发展开辟了新的思路和途径。

文艺复兴时期的法律思想为后世的法学发展提供了丰富的营养,成为了西方法律思想史上的重要时期。

近现代是西方法律思想史上一个极为重要的时期,这一时期的法律思想呈现出了现代化和理性化的特点。

在近现代,人们开始对传统的法律思想进行批判和反思,提出了许多新的法律理论和观点。

同时,近现代的法律思想也受到了启蒙思想和启蒙运动的影响,呈现出了开放和包容的态度。

西方法律思想史论文

西方法律思想史论文

西方法律思想史论文
鉴于西方法律思想的复杂性和多样性,对其进行论文分析是一项非常有挑战性的任务。

本文将以哥伦布时期至今的时间跨度为基础,探讨西方法律思想的历史演变以及与之相关的一些关键事件。

哥伦布时代和早期殖民地时期
在哥伦布时代和早期殖民地时期,西方法律思想是由欧洲和美洲原住民文化的结合所形成的。

在这个时期,西欧的法律思想受到了宗教,哲学和自然法理学的深刻影响。

同时,美洲土著部族的法律体系又是基于部族的习俗和传统,与欧洲法律有着显著的区别。

这些法律的差异性导致了早期殖民地的法律混乱和复杂性。

十九世纪到二十世纪初期
在十九世纪到二十世纪初期,西方法律思想受到了启蒙主义,自由主义和进化论的影响,这些思想强调个人权利,社会契约和进步思想。

这些法律思想的影响使得西方国家在这个时期内出现了重大的法律改革,例如发展起来的宪法法律制度和普遍的选举权。

二十世纪中期到现代
在二十世纪中期到现代,西方法律思想又经历了一次显著的演变。

这个时期的西
方国家开始了一个以社会正义为重点的法律革命。

这个过程中,民权运动,女权运动和其他社会运动呼吁在法律制度内推行平等和反歧视,这些运动最终促进了一系列法律改革。

此外,法律技术领域的快速发展也引发了法律制度的大规模重新设计和加强。

总结
西方法律思想是一个不断变化和发展的体系,并且随着时间的推移会不断改变或适应社会文化的变化。

因此,对西方法律思想的认识应该是一个不断迭代和更新的过程。

西方法律思想史论文

西方法律思想史论文

西方法律思想史论文--兼与苏格拉底和柏拉图的比较“法律的本质是正义”这是亚里士多德的思想之一,他认为法律只是通往善德正义的一种途径,可以说亚里士多德的正义观相比与苏格拉底和柏拉图的正义观而言是有着极大的进步的,更具理性的。

苏格拉底这个人的思想史深邃的,但是往往根基不稳,好比悬浮的空中楼阁,同时为人又过于偏激,从他的演讲词中便可发现,他将反驳对方的基点放在了是神说没有人比他更聪明了,这便驳斥了说他渎神的罪名,但是问题在于他在论述自己的观点的同时将所有人几乎都得罪了,辱骂了!这就等于将自己推到决定自己命运的人的对立面。

所以我说苏格拉底这个人为人过于偏激孤傲,他的正义在守法及正义,而他也用自己的死来证明自己是坚定不移的坚持自己的观点的,可是法有善恶,不是所有的法律都是善的,正义的,那么守法有何谈之为正义呢?柏拉图吸取他的老师的观点并加以改进之,不再讲法律等同于正义,而是将争议放在高于法律的位置之上,所以我想如果是柏拉图处于苏格拉底当初的境地之时,必然会选择逃掉,这是一个人的思想差异所决定的。

但他认为权利的不平等是合理的,承认按各阶级的天赋不同的权力与特权是正义的,这就有失偏颇了。

对柏拉图的权力不平等是合理的思想,我认为亚里士多德所提的“琴师不应按地位和出身高低分配笛子,而应按技术分配之”就是一个很好的驳斥。

亚里士多德在法律的正义性上将守法归为某种意义上的公正,但前提是法律的颁布需是正义的。

在他认为一般的正义即守法,而特殊的正义又分为在立法中的分配正义和司法中的矫正正义,所以我感觉亚里士多德的正义更加贴近与正义的本质,这样也就更能说明法律的本质是正义。

造成这三人思想差异的原因我想既有生活背景的不同,又有个人性格的不同,还有便是思想的来源基础不同。

在这里我不是说苏格拉底认为守法及正义的观点是可笑的,而当初他能提出法律与正义是有关联的就是很大的不容易了,虽然在二者关系上仍有错误,但却为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指出了研究的材料以及方向。

西方法律思想史案例(3篇)

西方法律思想史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西方法律思想史是西方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发展历程丰富多彩,对后世法律体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本文以罗马法为例,探讨其对后世法律体系的影响,以期为我国法治建设提供借鉴。

二、罗马法概述罗马法是指古罗马时期形成的法律体系,包括成文法和习惯法。

罗马法在公元前8世纪开始发展,至公元5世纪西罗马帝国灭亡,历经了几个阶段。

罗马法以严谨的逻辑体系、丰富的法律内容和广泛的适用范围著称,对后世法律体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三、罗马法对后世法律体系的影响1. 法律体系的影响罗马法对后世法律体系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法律体系的形成。

罗马法以其严谨的逻辑体系,为后世法律体系提供了基础。

在罗马法的影响下,各国法律逐渐形成了以宪法、民法、刑法、行政法等为主要内容的法律体系。

(2)法律制度的完善。

罗马法在立法、司法、执法等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为后世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了借鉴。

例如,罗马法中的陪审制度、律师制度、诉讼制度等,对后世法律制度的发展产生了积极影响。

(3)法律文化的传承。

罗马法以其深厚的文化底蕴,为后世法律文化传承提供了丰富资源。

例如,罗马法中的“自然法”观念、法律平等观念等,对后世法律文化产生了深远影响。

2. 民法的影响罗马法对民法的影响尤为显著,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物权法。

罗马法中的物权制度,如所有权、用益权、担保物权等,对后世民法物权制度的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

(2)债权法。

罗马法中的债权制度,如合同、侵权、不当得利等,为后世债权法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3)继承法。

罗马法中的继承制度,如法定继承、遗嘱继承等,对后世继承法的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

3. 刑法的影响罗马法对刑法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刑罚制度。

罗马法中的刑罚制度,如死刑、罚金、监禁等,为后世刑法刑罚制度的发展提供了借鉴。

(2)犯罪构成。

罗马法中的犯罪构成理论,如故意、过失、违法性等,对后世刑法犯罪构成理论的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

西方法律思想史论文题目

西方法律思想史论文题目

西方法律思想史论文题目西方法律思想史论文。

西方法律思想史是法学领域的重要研究内容之一,它涉及到西方法律思想的起源、发展和演变,对于理解西方法律体系的形成和演变具有重要意义。

西方法律思想史的研究,不仅可以帮助我们深入理解西方法律的本质和特点,还可以为我们提供借鉴和启示,对于推动我国法学研究和法律体系建设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西方法律思想史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古希腊和古罗马时期。

在古希腊,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等哲学家对法律的本质和作用进行了深刻的思考,提出了法律与正义、政治和道德的关系。

古罗马时期的法学家如恺撒和贺拉斯等人,也对法律的性质和功能进行了探讨,形成了罗马法的基本原则和体系。

这些古代思想家和法学家的思想,为西方法律思想的形成和发展奠定了基础。

中世纪是西方法律思想史上一个重要的时期。

在这一时期,基督教和教会对法律的影响日益增强,神权和世俗权力的关系成为法学界的热门话题。

托马斯·阿奎那和威廉·奥卡姆等哲学家和神学家的思想,对西方法律思想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他们在对法律和道德关系的思考中,提出了许多新的理论和观点,为西方法律思想的多样化和丰富化做出了重要贡献。

文艺复兴时期是西方法律思想史上的又一个重要时期。

在这一时期,人文主义思想的兴起和法学教育的发展,为西方法律思想的繁荣和多元化奠定了基础。

伽利略、伦勃朗和莎士比亚等人的思想和作品,不仅在文学艺术领域有重要影响,也对法学思想的发展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他们对法律与人性、自由和权利的关系进行了深入的思考,为西方法律思想的丰富和多元化做出了重要贡献。

近现代是西方法律思想史上的又一个重要时期。

在这一时期,西方法律思想经历了启蒙运动、法国大革命和工业革命等重大历史事件的冲击和影响,出现了许多新的法学理论和学派。

孟德斯鸠、洛克和孟德尔松等思想家和法学家,对法律的本质和功能进行了深入的思考,提出了许多新的法学理论和观点,为西方法律思想的现代化和科学化做出了重要贡献。

外国法制史论文

外国法制史论文

外国法制史论文古罗马法学家及法典的经济思想浅析论文摘要:古罗马法学家及法典的经济思想影响深远。

自然法观点及关于私有财产及自由秩序的观点对近代经济学的产生有一定影响。

关于利率、货币及价格的见解反映了前资本主义社会商品经济的发展。

私有财产自由秩序关键词:自然法古罗马国家建立在意大利半岛上,原是半岛西部台伯河东岸的一个小城邦。

古罗马奴隶主阶级在发展奴隶制经济和向外扩张征服异民族的过程中,为了巩固其统治而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

它继承和发展了古代亚非国家和希腊国家的法律,经过几个世纪的演变,最终成了奴隶制国家最发达最完备的法律体系,对后世各国剥削阶级的法律产生了极大的影响。

公元前541年,罗马元老院设立了一个由贵族和平民各5人组成的法典编订委员会,并派赴希腊考察法制,从而制定了著名的《十二铜表法》,《十二铜表法》是罗马法的起点。

随着罗马奴隶制经济的大规模发展,罗马法不断得到充实。

公元2世纪中叶确立了皇帝的立法权。

在皇帝立法活动不断加强的过程中,一个新的法学家派别随之崛起。

他们为加强皇权作辩护,皇帝也格外重视他们,皇帝独揽立法权,法学家则享有公开解释法律的权力。

在司法实践过程中罗马法日臻完备。

公元529年到535年,东罗马皇帝查士丁尼亲自主持编订了罗马法全书。

它包括《查士丁尼法典》、《查士丁尼学说汇编》和《查士丁尼法学总论》(即《法学阶梯》)等60册,中世纪称之为《国法大全》,其卷帙浩繁,内容丰富,是历史上一部最完备的成文奴隶制法典,标志着罗马法本身发展到达最发达、最完备阶段,是研究罗马法的基本依据和极为宝贵的文献立法资料。

恩格斯称罗马法为“商品生产者社会的第一个世界性法律”。

?罗马法学家及法典的思想后来和古希腊文化一起成了欧洲近代文艺复兴的重要思想资源。

这是和罗马法本身的内容和性质分不开的。

下面对古罗马法学家及法典的经济思想的主要观点作下简单分析:(一)关于自然法的观点。

古罗马法学家的自然法观点来源于古希腊哲学家的自然法观点。

西方法律思想史论文-论西方法律思想中的人本主义

西方法律思想史论文-论西方法律思想中的人本主义

论西方法律思想中的人本主义班级:14级法学本科三班姓名:***学号:***********任课老师:徐战辉论西方法律思想中的人本主义摘要:西方法律思想中人本主义的提出,可追溯到古希腊时期,是西方法律中的一种重要思想。

本文从刑事法律的角度,阐述西方法律人本主义对西方法律深远的影响。

关键词人本主义;人性,人的需要和利益;人道;刑法人本主义是一种以人为中心的核心世界观,它主要强调了人的价值,需求和独立的人格,现如今人本主义已成为大部分国家的核心主义,即所谓的“以人为本”。

跟随着人类自身的进化和社会发展的需求,“以人为本”的思想渐渐的深入人心,而人本主义的体现,也深入到了各个部门法的立法当中。

从"个人"的发现,到"个人"形象逐渐形成,再到个人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成为法律的目的,人本主义对法律的影响越来越大。

刑法是关于规定犯罪与刑罚的一种法律规范。

从刑法的角度来看,任何刑罚的实施者和承受者都是是形形色色之人。

但是刑法对人的认知,却有所差异。

一、人本主义的认知作为人本主义核心的人性问题,是哲学家们所不得不深入探讨的主题。

不同时期的哲学家从不同的角度对人性予以阐释,并提出自己独特的观点。

西方哲学在人性问题上充满着人是理性的描述和论断。

从古代苏格拉底提出“认识你自己”开始,人性问题成为哲学研究的重要内容。

柏拉图认为,人是由可见与不可见的两部分组成的,可见的是人的形体,不可见的是蕴于形体之中的“内在的人”,就是说前者只是供给人生理活动需求的身体,而后者是人的灵魂。

而人性又是灵魂的首要组成因素,即人性是理性的,它控制着人的思维活动,控制着人的激情和欲望。

康德在前人的基础上给人的理性找到了一种新的表现形式——自由的意志。

他曾说:“我主张,我们必须承认每一个具有意志的有理性的东西都是自由的,并且依从自由观念而行动。

”二、人本主义对刑法的影响黑格尔认为,人是理性的动物,犯人也是因意志的自由而实施犯罪行为的。

西方法律思想史经典案例(3篇)

西方法律思想史经典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西方法律思想史源远流长,其中罗马法与自然法理论是两个重要的里程碑。

罗马法是古代罗马的法律体系,对后世的法律制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自然法理论则是一种哲学和法律思想,强调法律与自然法则的契合。

本文将通过对这两个经典案例的分析,探讨西方法律思想的发展与演变。

二、罗马法1. 概述罗马法是指古罗马时期的法律体系,包括成文法和习惯法。

罗马法的发展历程可分为两个阶段:早期罗马法和晚期罗马法。

早期罗马法以习惯法为主,晚期罗马法则以成文法为主。

2. 经典案例(1)十二铜表法十二铜表法是罗马法史上的重要里程碑,它于公元前449年颁布,是罗马最早的成文法。

该法规定了私有财产权、婚姻、继承、诉讼等方面的内容。

十二铜表法的颁布标志着罗马法从习惯法向成文法的转变。

(2)万民法万民法是罗马帝国时期的一部重要法律,它规定了罗马公民与非公民之间的法律关系。

万民法强调法律的普遍适用性,体现了罗马法的精神。

万民法对后世法律制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三、自然法理论1. 概述自然法理论是西方哲学和法律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核心观点是法律应与自然法则相契合。

自然法理论认为,自然法是永恒不变的,人类法律应当遵循自然法的基本原则。

2. 经典案例(1)斯多葛学派斯多葛学派是古希腊哲学的一个流派,其代表人物芝诺提出了自然法理论。

他认为,自然法是宇宙万物遵循的法则,人类法律应当遵循自然法的基本原则。

斯多葛学派的自然法理论对后世的法律思想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2)阿奎那的《神学大全》阿奎那是中世纪著名的神学家和哲学家,他的《神学大全》中阐述了自然法理论。

阿奎那认为,自然法是上帝创造的,人类法律应当遵循自然法的基本原则。

他的自然法理论为基督教神学和法律思想提供了理论基础。

四、结论罗马法与自然法理论是西方法律思想史上的两个经典案例,它们分别代表了古代罗马和基督教文化对法律的理解和追求。

罗马法强调法律的普遍适用性和普遍性,而自然法理论则强调法律与自然法则的契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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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里士多德《政治学》中的法律思想
内容摘要:亚里士多德作为古希腊法治思想无法超越的人物,同样其法治思想是现代法治理论的起源,对于现代法学理念都产生巨大影响。

亚里士多德提出“法律是最优良的统治者”的结论,在当时而言,是一种新的政治法律理念。

亚里士多德的法治理论无论从宏观还是从微观都对后世产生了重要影响。

从宏观上讲,它勾画出法治的基本框架——法律的至上性和法律的正当性。

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不仅成为资产阶级法治理论的渊源,而且也为近现代西方国家的法治实践提供了思想指南。

微观上,它涉及到人日常生活中的各种细节,包括家庭、公民生活等各各方面。

关键词:
亚里士多德是从人开始论述法律问题的,他认为人是城邦的政治动物,家庭、城邦的形成出自人类自然合群的本性,善,美德,正义是人应具有的3种品质,并且,美德与正义是围绕善而展开。

“政治学上的善就是正义,正义以共同利益为依附。

”亚里士多德认为,法律就是正义的体现,法律的好坏,完全以是否符合正义为标准。

在社会关系中,要利用法律节制人民、教育人民、培养人民,这是法律所提出的原则性问题。

亚里士多德在他的《政治学》里提出“人性本恶”,“倘若由他任意行事,总是难保不施展他内心的恶性”,《政治学》中,法与法治是一个亘古不变的话题,在亚里士多德看来,法律是理性的体现,法无感情可言,是保证大众利益的根本。

他认为“法治”作为一种治理国家的良性工具,是历史的产物。

(一)法治的含义
法治,是人类社会的先进性创造。

法治把人与人相处、相存、相争、相让的原则予以细化和明确,体现的是一种文明精神。

亚里士多德是第一个反对君主政体的人物,他认为“人人都爱自己,而自爱出于天赋”。

由于人性的自私,任何人都是在为自己的利益,一个国家的统治也是一样,所以必须有一种良性政体来保证一个国家的长治久安,然而,这种良性政体应该是一种理性的规则,这个规则就是法,必须用法治来代替人治,人治是不符合正义的。

人是自然平等的,“统治者并不比被统治者有更正当的权利”,治理权应由大家共同享有,如此才能实现真正的正义。

亚里士多德的老师柏拉图在《理想国》中提出,应该寻找一位理性者来担任国家的统治者,
历史却证明,一个新的政权的建立,由于人本身所具有的局限性,致使这个政权的统治者无法调整好每一项现实的法律关系,从而产生一系列的社会矛盾,这些矛盾不断激化,最终导致政权的颠覆。

所以需要有一种大家都认可的方式来形成一种规则,从而将人的行为纳入正确的渠道。

法律是法治的根本。

亚里士多德将法律定义为平等性与普遍性、可变性与稳定性、正义性与权威性的一个合体。

首先,法律对一切人,包括统治者、富人都是平等的,任何人都不得超越法律而存在;其次,任何法律都不是一成不变的,法律必须根据人类积累的无数经验进行变革,同时他也认为:“人们倘使习惯于轻率的变革,这不是社会的幸福,要是变革所得的利益不大,则法律和政府方面所包含的一些缺点还是姑且让它沿袭的好。

”最后,也是最重要的,法律应该是正义的,也应该是最有权威的,他认为城邦的一切事务都应该求助于
法律,更认为法律不能随意废改。

(二)法治中的良法思想
“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

良法是法治的前提。

首先,法治之法应为良法,良法是法治的前提和基础,亚里士多德认为“由正义衍生的礼法,可凭以判断是非曲直。

正义恰好是树立社会秩序的基础。

”恶法尽管也能导致法律的统治,但绝不可能达到法治。

古往今来,虽恶法同样是法律,但若以恶法统治,国家必然消亡,所以唯有良法是法治的前提。

正义又可分为“普遍的正义”和“个别的正义”两种。

其中“个别的正义”可再分为“分配的正义”和“平均的正义”两类。

“分配的正义”就是求得比例的平等,这种正义是从人的不平等性出发的,而这种不平等性是自然造成的,是固定不变的。

至于“平均的正义”就是指人们之间的平等关系,这种正义是以人的等价性为依据,使相互利益等同。

接着他又提出良法的判断标准:首先,良法必须能够促进建立合于正义和善德的政体,并为保存、维持和巩固这种政体服务;其次,良法不得剥夺和限制自由,在法律、自由的关系上,他提出应将自由限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再次,良法是符合公众利益而非只是谋求某一阶级或个人利益的法。

然而,良法必须与一个良性的政体相互结合。

首先,良性政体才能制定良法,另一方面,这个政体是否是良性也可通过其制定的法律体现。

“一个优良的立法家在创制(法律)时必须考虑到每一因素,怎样才能适合于其所构成的政体。

”在他眼里,政体分为正宗政体和变态政体两类。

正宗政体包括君主政体、贵族政体和共和政体,而变态政体包括暴君政体、寡头政体和平民政体。

换言之,人们制定的法律是否是良法应根据政体来判定,凡是正宗政体下制定的法为良法;反之,凡是变态政体下制定的法律就是恶法。

因为法律是要根据政体制订的,法律不同于政体但又决定于政体,法律是政体宗旨的体现,也是政体在法律上的表现。

(三)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我国,由于受传统思想的影响,社会与国家都是帝王的天下。

这种国家主导模式导致我国的法律是国家的法律,是国家控制社会的工具,而社会和组成社会的民众则沦落为国家控制的客体。

我国法律是围绕权力的行使而展开的。

公民的权利往往无法得到保障。

我国法律的这种国家主导模式在实践运行中阻碍重重,这种模式的鲜明特色是人治和集权,集权的直接后果导致我国的法律、司法机关、司法制度沦为国家统治的工具,法律丧失了其在社会这一中间层面所应有的独立品格和相对中立的性质,法律更多的时候成为了政治统治的代名词,所谓的法治也只能成为挂在嘴上的政治术语。

对于我国国家权力过于集中的现状,我们更应将改革的重点放在协调社会与国家的关系之上,要真正实现社会对国家的控制。

在一个人治的国家,要实现由人治到法治的转变,关键的一步便是立法权的民主化,由人民来制定法律,实现社会通过法律来控制政府,实现法治。

当然,在法治的进程中还需要许多配套的制度改革,但是这种改革的方向应是同一的,即亚里士多德思想所告诉我们的“社会的全面发展”,这既是实现法律由国家主导型向社会主导型转型的起点,又是其最终的归宿。

亚里士多德作为一位古希腊思想的集大成者,虽然由于时代的限制,在某些方面存在缺陷,但对当时的社会还是现代社会都产生巨大的影响,其法律理论发展的构建在现代具有很
深的借鉴意义。

资料来源:1. 《政治学》
2. 《西方法律思想史》-----谷春德
3.中国社会科学院报道
4. 《西方法律思想史》---徐爱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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