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思想史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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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思想史案例(3篇)

中国法律思想史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孔子,名丘,字仲尼,春秋时期鲁国人,是我国古代伟大的思想家、教育家、政治家。

他创立了儒家学派,提出了许多关于政治、道德、教育等方面的思想,对中国历史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在法律思想方面,孔子提出了许多具有代表性的观点,其中《论语》中的法律思想尤为突出。

二、案例概述《论语》是记录孔子及其弟子言行的著作,其中包含了丰富的法律思想。

以下将从几个方面分析《论语》中的法律思想。

1. 礼与法的关系孔子认为,礼与法是相辅相成的。

在《论语·颜渊》中,孔子说:“礼之用,和为贵。

先王之道,斯为美。

”这句话表明,礼的作用在于协调人际关系,维护社会秩序。

而法则是用来规范人们行为的,二者相互补充。

在《论语·为政》中,孔子说:“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

”这句话强调了道德与礼在法律中的作用。

2. 法律的本质孔子认为,法律的本质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

在《论语·颜渊》中,孔子说:“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

”这句话表明,法律应当平等对待所有人,无论身份地位。

在《论语·子路》中,孔子说:“君子之德风,小人之德草。

草上之风必偃。

”这句话强调了君子应当以身作则,用道德的力量影响他人。

3. 法律的执行孔子认为,法律的执行应当公正无私。

在《论语·颜渊》中,孔子说:“君子之德风,小人之德草。

草上之风必偃。

”这句话表明,君子应当以身作则,用道德的力量影响他人。

在《论语·子路》中,孔子说:“法者,国之权衡也,民之准绳也。

”这句话强调了法律的公正性。

4. 法律与教育的关系孔子认为,法律与教育是相辅相成的。

在《论语·为政》中,孔子说:“教民以孝,齐之以礼,有耻且格。

”这句话表明,通过教育可以提高人们的道德水平,从而更好地执行法律。

在《论语·子路》中,孔子说:“君子务本,本立而道生。

孝悌也者,其为仁之本与!”这句话强调了道德教育的重要性。

三、案例分析1. 礼与法的关系孔子认为,礼与法是相辅相成的。

中国法制史论文

中国法制史论文

中国法制史论文引言China is known for its long history and rich cultural heritage. Throughout the centuries, the legal system in China has evolved alongside its society and government. Understanding the development of China’s legal system is crucial in comprehending its current legal framework and judicial practices. This paper aims to provide an overview of the history of Chinese legal system, highlighting key periods and influential legal codes.1. 中国古代法律体系中国古代法律体系的发展经历了多个重要阶段。

最早的法律体系可以追溯到公元前21世纪的夏朝。

然而,中国古代法律的发展真正起步于商朝。

商朝的法律由君主制定,主要着力于维护国家秩序和社会稳定。

而春秋战国时期,法律演变为一种基于禀赋和封建等级制度的体系,为社会的各个层面提供了法规和规范。

在秦朝统一六国之后,秦始皇发布了著名的“秦律”,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权威且普遍适用的法典。

2. 唐宋时期的法律体系唐宋时期是中国法律发展的黄金时代。

唐朝建立了完善的法律制度,其中最重要的成就是《唐律疏义》。

这本法典包含了各种法律规定和惩罚措施,对唐朝的社会治理发挥了重要作用。

宋代继承了唐朝的法律传统,并进行了一系列法律改革。

宋律是中国历史上最为完备的法典之一,它包含了详细的刑法和民法规定,影响了后世的法律制定。

3. 清朝时期的法律体系清代是中国法律历史上一个重要的时期。

关于中国法治的历史论文

关于中国法治的历史论文

关于中国法治的历史论文
中国法治历史悠久,可以追溯到数千年前的古代社会。

在中国古代,法治是由君主制度来统治的,而法律也是从君主们制定的律法中得到执行的。

在中国古代的法律体系中,儒家思想对法治有着深远的影响。

儒家强调仁爱和礼节,主张以仁爱治国,以礼制民。

儒家认为,君主应当以仁爱之心对待臣民,而臣民也应当以礼节之心来对待君主。

因此,儒家的思想理念在中国古代的法治中占据了重要的地位。

在中国封建社会中,法治是以等级制度为基础的。

各个阶层的人群都有着不同的法律地位和权利,而这些权利和地位都是由君主制度和等级制度来决定的。

因此,中国古代的法治是以封建制度为基础的。

随着时间的推移,中国的法治体系不断发展和完善。

在清朝时期,康熙、雍正、乾隆三朝的法治水平得到了较大的提高。

这一时期,法治体系得到了比较完善的建设,各级官员都得到了严格的法治教育和培训,确保了法律的公正执行。

近代以来,中国的法治体系也经历了较大的变革。

随着现代法治观念的不断引入和发展,中国的法治体系逐渐向着现代化和国际化的方向发展。

中国也积极参与国际法治事务,推动国际法治体系的建设和完善。

总的来说,中国的法治历史悠久,经历了不断的发展和完善。

从古代封建社会到现代国际化社会,中国的法治体系不断适应时代的发展和改变,为保障人民的权利和利益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希望未来中国的法治体系能够不断发展和完善,为实现社会的和谐稳定作出更大的贡献。

中国法制史论文

中国法制史论文

中国法制史论文引言中国作为一个拥有悠久历史的国家,拥有丰富的法制史。

中国法制史经历了漫长的发展过程,受到了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方面的影响。

本论文旨在探讨中国法制史的发展过程、特点以及对中国社会的影响。

第一章:中国法制史的起源和初步发展1.1 公元前秦时期的法制在公元前秦时期,中国的法制以刑罚为主,严厉而独特。

法律逐渐形成,并开始有一定程度的规范性。

1.2 公元前汉时期的法制公元前汉时期,中国法制逐渐规范化,并出现了一系列重要的法律文件,如《九章律》和《魏律》。

这些法律文件为后来的法律体系奠定了基础。

1.3 公元后汉时期的法制在公元后汉时期,中国法制更加完善,法律目录更加详尽。

司法机构逐渐建立,并开始出现专职的律师和法官。

第二章:中国法制史的重要发展阶段2.1 唐代法制的发展唐代是中国法制史上一个重要的发展阶段,不仅法律产生了很大的进步,而且司法制度也逐渐完善。

唐代的法律体系对后来的法律发展有着深远的影响。

2.2 宋代法制的发展宋代是中国法制史上一个重要的转折点,法律的规范性进一步提高,民法也开始逐渐完善。

同时,宋代的科举制度也对司法制度产生了重要影响。

2.3 明清法制的发展明清时期是中国法制史上一个重要的时期,尤其是明代的法制开创了中国法治史上的新纪元。

明清时期的法律体系基本成形,各项法律规范较为完备。

第三章:中国法制史的特点3.1 历史传承和创新发展的结合中国法制史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历史传承和创新发展的结合。

中国的法制在历史上不断吸收外来文明的优秀部分,同时也保留和发展了本土的法律传统。

3.2 以封建主义为基础的法制中国法制史的发展受到封建主义思想的影响较大。

在中国的历史上,封建主义的法律体系长期占据主导地位,影响和塑造了中国社会的法律观念和法律制度。

3.3 法治思想的传统中国法制史的另一个重要特点是法治思想的传统。

中国自古就有“德治”、“仁政”等法治思想的传统,这对中国法制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法制史毕业论文

法制史毕业论文

法制史毕业论文
法制史是研究法律发展历史的学科,可以追溯到人类社会最早的法律制度。

法制史的研究对象包括法律的起源、发展和变革等。

通过对法制史的研究,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和把握法律的本质和规律,为现代法律制度的建立提供有益的经验和启示。

法制史的研究内容非常广泛,可以从不同的角度和维度进行分析。

一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研究:
首先,研究不同社会的法律制度。

每个社会都有自己的法律制度和法律文化,通过对不同社会的法律制度进行比较研究,可以发现不同社会法律制度的相似性和差异性,找出不同法律制度的优劣之处。

其次,研究法律制度的起源和发展。

法律是人类社会的产物,通过研究法律制度的起源和发展,可以了解到法律的功能和作用,同时也可以发现法律制度的演变和变革,了解到社会发展对法律制度的影响。

再次,研究法律文化的形成和传播。

法律文化是法律制度的文化基础,通过研究不同社会的法律文化,可以了解到不同社会的价值观和道德观念对法律制度的影响,同时也可以发现法律文化在不同社会之间的传播和交流。

最后,研究法律制度的变革和创新。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法律制度也需要不断地进行变革和创新,通过对法律制度变革
和创新的研究,可以找到法律制度改革的方法和路径,为现代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提供参考。

在论文中,我打算选择中国法制史作为研究对象,通过对中国法制史的研究,可以发现中国法律制度的起源和发展,了解到中国法律文化的形成和传播,同时也可以发现中国法律制度的变革和创新。

通过对中国法制史的研究,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和把握中国法律制度的本质和规律,为中国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提供有益的经验和启示。

中国法律思想史的案例(3篇)

中国法律思想史的案例(3篇)

一、引言中国法律思想史源远流长,其中“儒家”与“法家”之争尤为激烈。

儒家主张以仁爱为本,强调道德教化,而法家则强调法治,主张严刑峻法。

本文将以《汉律》为例,探讨古代中国法律思想史中儒家与法家之争的具体表现。

二、儒家与法家的基本观点1. 儒家观点儒家主张以仁爱为本,认为人性本善,通过道德教化使人达到道德自律。

孔子提倡“仁者爱人”,强调道德修养,主张以德治国。

儒家认为,法律是道德的体现,法律的作用在于维护社会秩序,但法律并非万能,不能解决所有问题。

2. 法家观点法家主张法治,强调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韩非子认为,人性本恶,需要通过严刑峻法来约束人的行为。

法家主张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强调法律的普遍适用性。

他们认为,法律是维护国家统治、保障社会秩序的重要手段。

三、《汉律》中的儒家与法家之争1. 儒家思想在《汉律》中的体现《汉律》是西汉时期的一部法典,它体现了儒家思想在法律制度中的影响。

首先,在立法原则方面,《汉律》强调以德治国,注重道德教化。

例如,《汉律》中规定:“王者以仁义为宗,以道德为绳。

”其次,在刑罚制度方面,《汉律》对刑罚的适用较为宽容,注重教育改造。

如《汉律》规定:“刑者,所以禁暴止邪也。

其用也,宜宽而严。

”再次,在司法制度方面,《汉律》强调司法公正,注重证据确凿。

如《汉律》规定:“罪疑惟轻,功疑惟重。

”2. 法家思想在《汉律》中的体现尽管《汉律》受到儒家思想的影响,但在一定程度上也体现了法家思想。

首先,在立法目的方面,《汉律》强调维护国家统治和社会秩序。

如《汉律》规定:“律者,所以禁民为非,正天下之政也。

”其次,在刑罚制度方面,《汉律》对刑罚的适用较为严厉,注重威慑。

如《汉律》规定:“罪至死,必先审其罪状,然后处刑。

”再次,在司法制度方面,《汉律》强调司法效率,注重案件的处理速度。

如《汉律》规定:“断狱者,宜速而审。

”《汉律》作为古代中国法律思想史上的一个重要案例,体现了儒家与法家之争。

一方面,儒家思想在《汉律》中得到了一定程度的体现,如注重道德教化、宽严相济的刑罚制度等;另一方面,法家思想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汉律》,如维护国家统治、强调刑罚威慑等。

法律史论文总结范文

法律史论文总结范文

摘要:法律史是研究法律制度、法律思想及其发展演变的历史学科。

本文从中国古代、近现代和当代三个阶段,概述了中国法律史的发展历程,分析了各个阶段法律制度的特点及其演变原因,旨在为中国法律史的研究提供一定的参考。

一、中国古代法律史1. 先秦时期:以儒家思想为主,法律制度尚未形成完整的体系。

春秋战国时期,诸侯国之间相互争斗,逐渐形成了以刑法为主的法律制度。

2. 秦汉时期:秦始皇统一六国后,颁布《秦律》,确立了以法家思想为基础的法律体系。

汉代继承了秦律,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以《汉律》为代表的法律制度。

3. 魏晋南北朝时期:这一时期法律制度呈现出多元化的发展趋势。

北魏时期,颁布《魏律》,标志着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发展。

南朝时期,法律制度逐渐趋于完善。

4. 隋唐时期:这一时期是中国古代法律史的高峰时期。

唐朝颁布《唐律疏议》,成为后世法律制度的典范。

唐朝法律制度以“法合天地”为原则,注重法律与道德的结合。

5. 宋元明清时期:这一时期法律制度逐渐走向衰落。

宋朝颁布《宋刑统》,形成了以律为主,以令、格、式为辅的法律体系。

元明清时期,法律制度逐渐趋于保守,以《大明律》、《大清律》为代表。

二、近现代法律史1. 民国时期:这一时期是中国法律史的重要转折点。

辛亥革命后,颁布《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标志着中国法律制度的近代化。

此后,民国政府颁布了一系列法律,如《民法》、《刑法》等,为现代法律制度奠定了基础。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新中国成立初期,以毛泽东思想为指导,颁布了一系列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法律制度逐渐完善,形成了以宪法为核心,以刑法、民法、行政法、经济法等为主的法律体系。

三、当代法律史1. 法律体系日益完善: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法律体系逐渐完善。

我国已形成了以宪法为核心,以法律为主,以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补充的法律体系。

2. 法律意识不断提高:随着法制建设的不断推进,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逐渐提高。

中国法律思想史论文 论封建正统法律思想

中国法律思想史论文 论封建正统法律思想

论封建正统法律思想【摘要】封建正统法律思想是封建时代的法律思想的重点和主体。

它自汉武帝时代确立之后,逐渐法典化、哲理化、并在具体立法司法领域不断变化。

封建正统法律思想以经过改造的先秦学说为指导原理和中心内容、在中国封建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法律思想。

它和中国封建社会的历史发展相适应,逐步形成自己的体系,对中国封建法律及其发展,一直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与影响。

本文主要从中国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形成、主要内容、特点以及其衰落等角度论证其对中国历史和法治发展的重要性,说明其作为中国古代法律思想的主要组成部分对构成中华法系诸特点的决定性作用。

【关键词】封建法律思想、德主刑辅、礼法并用、原心定罪【正文】中国封建正统法律思想,是在中国进入封建社会并且经历了秦代和西汉初期80年统治之后的汉武帝时期开始并逐步形成的。

作为封建地主阶级的意识形态,它是为中国封建统治阶级服务的、维护和加强封建的经济剥削、政治统治和文化专制的重要工具。

在整个封建社会,像先秦那样的儒法对立已经不复存在。

在特定历史条件下,一些封建统治阶级内部的较为清醒的政治家、思想家,曾提出变法图强。

加强法制、整肃纲纪的主张。

一、封建正统思想的形成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出现,除了有它特定的时代背景,即为了适应巩固和发展封建大一统的需要之外,还有它的广泛的历史渊源。

从理论方面来说,这种渊源,可以上溯到商、周以至更早的年代。

大致言之,有以下几个主要的方面:(一)神权政治论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基本指导思想之一,是以“天人感应”的神学目的论为基础的君权神授理论。

这种理论把天描述成创造和主宰一切的有意志的人格神,制造出“天志”和“天意”的概念:把一切自然现象都按照目的论的要求赋予道德的属性,把人间的吉、凶、祸、福说成是由天帝的喜、怒、爱、恶所决定的奖赏和惩罚,把人间的王国比附为天上的王国,并把人间的君主神化为代行“天意”的天帝的儿子,即“天子”。

这完全是夏、商、西周时期奴隶主贵族统治奴隶和平民的神明和天道观念的继承和发展。

中国法律思想史案例分析(3篇)

中国法律思想史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中国法律思想史源远流长,儒家思想作为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法律制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本文以《汉律》为例,分析儒家思想与法律制度的融合,探讨儒家思想在中国法律史上的地位。

二、儒家思想的基本内涵儒家思想起源于春秋战国时期,由孔子创立,其后孟子、荀子等儒家学者对其进行丰富和发展。

儒家思想的核心内容包括仁、义、礼、智、信等道德观念,强调道德修养和社会秩序的维护。

在法律观念上,儒家主张“礼法合一”,认为法律与道德相互依存,共同维护社会秩序。

三、《汉律》的背景及特点《汉律》是汉代(公元前206年-公元220年)的法律体系,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较为完整的成文法典。

汉代前期,由于社会动荡,法律制度混乱,社会秩序亟待恢复。

为了维护社会稳定,汉武帝采纳了董仲舒“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建议,将儒家思想纳入国家法律体系,形成了以儒家思想为指导的《汉律》。

《汉律》具有以下特点:1. 礼法合一:将儒家思想中的礼制与法相结合,强调法律与道德的统一。

2. 重刑轻罪:以刑罚为主,强调法律的威慑力。

3. 分为九章:包括《九章律》、《傍章律》、《越宫律》、《朝律》、《左官律》、《二年律令》、《户律》、《兴律》、《厩律》等,内容涉及政治、经济、军事、司法等方面。

四、儒家思想与《汉律》的融合1. 礼法合一:《汉律》在制定过程中,充分体现了儒家思想中的礼法合一观念。

例如,《汉律》规定:“诸悖礼制者,罚金二斤;悖制者,罚金一斤。

”这体现了法律对道德的维护。

2. 重刑轻罪:儒家思想认为,刑罚是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手段。

在《汉律》中,刑罚的种类繁多,且重刑轻罪。

如《汉律》规定:“杀人者,死;伤人者,罚金。

”这种刑罚观念与儒家思想中的“刑不上大夫”观念相契合。

3. 法律与道德的统一:《汉律》在制定过程中,充分考虑了儒家思想中的道德观念。

如《汉律》规定:“父母在,不远游,游必有方。

”这体现了儒家思想中孝道的观念。

五、案例分析以《汉律》中的“奸罪”为例,分析儒家思想与法律制度的融合。

中国法律思想史

中国法律思想史

中国法律思想史内容摘要:中国法律思想从其开始产生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曾经历过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和这三种社会由于部分质变所形成的各个不同发展阶段或时期。

封建正统的儒家法律思想曾长期在中国古代法律思想中占据统治地位,我们今天研究中国法律思想史,对儒家思想应当辩证的看待,取其精华,去其糟粕。

我们应当从实际出发,研究学习中国法律思想的发展规律,为我们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制和法学服务。

关键词:中国法律思想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国特色的法制中国法律思想从其开始产生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曾经历过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和这三种社会由于部分质变所形成的各个不同发展阶段或时期。

夏、商、西周时期是中国奴隶制社会的形成和发展时期。

当时作为统治者的奴隶主贵族,在意识形态中主要是利用“受命于天”和“恭行天罚”的神权思想和以“亲亲”、“尊尊”的宗法思想为指导原则的“礼治”来进行统治。

当时占统治地位的法律思想,也受这二者支配。

夏、商两代属于中国早期的神权法时代,司法制度具有鲜明的天伐、天罚、神判的特色。

而西周时期的法制思想是在继承夏商两代法制思想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西周统治者从“皇天无亲,惟德是辅”的认识出发,将“天命”与“民意”、德礼与刑罚紧密联系在一起,确立了“以德配天”、“敬天保民”的指导思想,形成了、“明德慎罚”、“刑兹无赦”以及“刑罚世轻世重”的法制原则。

春秋战国时期是一个由奴隶制社会到封建社会的变革时期,也是中国古代政治、学术思想最活跃的时期,出现了“百家争鸣、百花齐放”的繁荣局面。

这时的法律思想也得到前所未有的大发展,并深入到法理学的领域。

在这一时期中,原来维护贵族统治的神权法和宗法礼治思想受到了很大的冲击,神权动摇,礼坏乐崩,诸侯异政,百家异说。

当时参加争鸣的各家都曾涉及到法律思想,但主要是儒、墨、道、法四家,特别是儒、法两家。

以孔子、孟子为代表的儒家,基本上坚持“亲亲”、“尊尊”的立法原则,维护“礼治”,提倡“德治”,重视“人治”。

中国法律思想史研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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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思想史研究论文第一篇:中国法律思想史研究论文中国法律思想史研究论文春秋战国时期,百家争鸣。

秦国依靠法家思想富强称霸,统一六国,“以法为教,以吏为师”。

但是,秦朝也因法家思想走向极权统治,加之奸臣当道,二世而亡。

汉朝董仲舒提出“独尊儒术,罢黜百家”,将儒家思想确立为中国传统社会的主流思想。

然而,汉承秦制,法治理念并没有衰落,反而为各朝沿用,中国封建社会的法治传统同时确立。

儒法两家都主张国家由天子一人治理,君主归为天子,至高无上。

正是儒法两家这种国家由天子一人治理的主导理念,对官吏产生了十分恶劣的影响。

董仲舒提出“君为臣纲”,而法家早也有这样的论述:“吏者,民之本、纲者也”。

也就是说,君主相对于臣子的地位,相当于官吏相对于人民的地位,进而可知,君主的一切行为在官吏那里,都可以被复制而施用于人民。

中国传统社会是人治社会,这种“人治”始于君主,然后在君臣二级分治的体制下,被各种官吏不断复制甚至恶化和滥用。

虽然法家有过限制君权的尝试,但是收效甚微,最终不了了之。

中国没有限制君权的成功,商鞅之后也不敢有这样的尝试。

中央与地方的矛盾是中国封建社会的主要矛盾之一,地方官吏在自己的势力范围内复制皇帝的极权专制,中央很难对其采取限制和打击。

一般情况下,君臣勾结,互相满足利益,以求“维稳”。

追究这种体质性现象的实质,不难发现,春秋战国时期中国完成了奴隶社会向封建社会的转型,同时也完成了国家私有制为核心的国家体制向土地私有制为核心的国家体制的转变。

中国封建社会的核心在于维护私权,但是无论是君主还是臣子,他们对于私权的维护都缺乏明确的限制和约束。

虽然君主具有至高无上的统治权,但是他本身不可能将这种统治权贯穿于国家的各个层面,必须通过设置官吏进行管理以维护自己的统治。

在这个过程中,君主的地位虽然明显高于臣子,但是相对来说臣子对君主有一定的约束,二者互相牵制。

由此,中国封建社会的主要矛盾之一便是中央和地方的矛盾,这个主要矛盾也生发出中国封建社会其他各种问题。

中国法律思想史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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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思想史论文“隆礼重法”思想体系下和谐社会的构建汪中元(法学院法学081班,贵州贵阳 550025)摘要:在荀子生活的战国末年,中国奴隶制向封建制的转变基本完成,随着封建制度的日趋成熟,思想上的争鸣逐渐被思想融合所代替,战国时期的百家争鸣当然也包含着法律思想上的争鸣。

荀况在总结前人思想成果的基础上提出“隆礼重法”的法律思想体系,也正式构建起在封建时代长期适用的正统法律思想的基本构架。

在当前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过程中,深入探究荀子“隆礼重法”的思想对如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一定的启迪和借鉴意义。

关键字:隆礼重法和谐社会构建一、荀子“隆礼重法”的概说“隆礼重法”即“隆礼尊贤而王,重法爱民而霸”,是儒家仁义王道之礼治与法家强力霸道之法治的有机结合。

这是荀子为维护和巩固封建国家政权而提出的基本国策。

他称之为“治之经”,即治理国家的基本原则。

遵循这一原则,就会“赏不用而民劝,罚不用而民服,有司不劳而事治,政令不烦而俗美”,国君亦能够“身佚而国治,功大而名美,上可以王,下可以霸”了。

荀子“隆礼重法”的政治学说,主要是在对儒法两家学说进行批判性总结和创新性整合的基础上形成的。

“集大成”和“融汇贯通”是荀子学说的显著特色,这不仅在于它具有博大宽厚的包容性,更在于它对诸子学说的批判总结和创新性整合。

荀子“隆礼”、“重法”的主张,体现了荀子思想体系以儒为本,兼采各家之所长的特点。

“隆礼”就是遵奉礼治,是对儒家思想的继承与弘扬,但荀子所讲的“礼”已不完全同于孔孟之礼。

“重法”即重视法律的作用,是荀子吸取了法家的理论提出的,也是荀子基于现实社会需要对儒家思想所做的变通。

荀子“隆礼”、“重法”的思想开了儒法合流之先河,荀子学说的不朽意义和价值,在于紧紧把握时代的发展,适应现实变革的需要,确立了以“隆礼重法”为核心的完整的学说体系,从而为维护和巩固中央集权的封建国家政权提供了一套系统的理论指导和基本的统治方略。

二、和谐社会与“隆礼重法”思想体系下和谐社会的构建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是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的重要保证。

浅谈对中国法制史的认识论文

浅谈对中国法制史的认识论文

浅谈对中国古代法制史的认识2011在职法硕刘雯婧学号:20113030通过系统的学习,对中国古代法制史有了一个新的全面认识。

法制作为历朝治理国家和管理经济、社会生活的工具,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变革和完善的。

由于历史的发展是曲折复杂的,法制在其发展的进程中因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也呈现出极其纷杂的现象。

但纵观两千多年的中国法制发展史,从总体上说,“因时变革,不断发展、完善”是法律制度演进的主旋律。

因此,正确对待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科学地认识和阐述中国古代法制发展史,是推动中国古代法律法制不断走向健全完善所必须解决的关键问题。

一、回顾中国古代法制法律的发展历程中国是个重视历史的国家,从其产生之时起就十分重视各类历史的记载和研究,法制史也不例外。

最早记载中国法制内容的是夏、商、周时期的古籍《尚书》。

最先使用“法制”一词的是春秋时期的史籍《左传》和《国语》。

而且,自先秦到清朝,各代学者对当时法制和法制历史的研究始终没有中断,并编写出许多关于中国法制的史志和类书。

其中,最早最典型的当属《汉书〃刑法志》。

从此点而论,中国法制史学科最迟形成于汉朝。

清朝末年至民国年间,研究中国法制史的学者又用较新的方法发掘并整理了一批中国法制史资料,撰写出许多中国法制史论著。

尽管这些论著,由于时代的影响和学者本身的局限性,而存有许多需要商讨之处,但其毕竟为中国法制史学科的创新奠定了基础。

二、正确认识和评价中国传统法制“礼”和“刑”是两种社会规范,共同构成中国古代法治文明基石,前者为指导性,强行性规范,以道德教化、伦理感化为基本取向。

后者为禁止性、惩罚性规范,以刑罚制裁、强制镇压为主要手段。

二者互相补充,相辅相成,共同完善了中国传统法律体系。

1、中国古代法律最初是通过中原地区各个部族之间的兼并征服战争与联盟融合过程以及宗教祭祀礼仪等社会活动产生的。

具体表现为“刑始于兵”和“礼源于祭祀”两条基本途径。

因而分别形成了礼和刑两种不同的法律渊源,法治文明体系贯穿着礼刑并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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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家法律思想的现代启示摘要:“天人合一,道法自然,无为而治,唯道是从”为主要法律思想的道家,以老子和庄子为代表人物。

战国中期的庄周与老子一脉相通,世称老庄,他们的思想对汉初和唐初的发展起过安定社会的良好作用;同时,对当代构建和谐社会和世界的和平具有重要的现实价值。

关键词:无为而治法律虚无主义道法自然一、道家及其思想核心道家,先秦时期的一个思想派别,以老子、庄子、杨朱为主要代表。

道家的思想崇尚自然,有辩证法的因素和无神论的倾向,同时主张清静无为,反对斗争。

“自然”指事物本来的状态,“无为”是指不作为。

道家哲学不同于儒家社会哲学的进路,直接从天道运行的原理侧面切入,开展了以自然义、中性义为主的"道"的哲学。

天道运行有其自然而然的原理在,道的哲学即是解释此原理的内涵,从而得以提出一个活泼自在的世界空间。

透过对此世界运行秩序之无定限、无执着的认识,道家哲学发展出迥然不同于儒家的社会哲学,社会只是一方存在的客体,在其中生存的人们,应有其独立自存的自由性,而不受任何意识形态的束缚。

基本上道家哲学并不否定儒家的社会理想,但对于社会责任的态度并不先存立场,而能有更尊重人类自主性的态度与存在定位。

二、老子、庄子介绍老子,据《史记·老子列传》载:“老子者,楚,苦县厉乡曲仁里人也。

姓李氏,名耳,字伯阳,谥曰聃,周守藏室之史也。

”姓李,名耳,字伯阳,谥曰聃,楚国苦县(今河南鹿邑)人,约生活于前571年至471年之间。

曾为中国周代守藏史,因见周德日衰,退隐西游,不知所终。

老子是我国人民熟知的一位古代伟大思想家,他所撰述的《道德经》开创了我国古代哲学思想的先河。

他的哲学思想和由他创立的道家学派,不但对我国古代思想文化的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而且对我国2000多年来思想文化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庄子是道家学派的代表人物,是老子哲学思想的继承者和发展者,先秦庄子学派的创始人。

他的学说涵盖着当时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但根本精神还是皈依于老子的哲学。

中国法律思想史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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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思想史论文上古时期“神权法”思想产生发展的原因探究一般上古时代是指文字记载出现以前的历史时代。

对世界各地上古时代的定义也因此不同。

在中国上古时代一般指夏以前的时代。

但目前史学界,对上古和中古史作了分界线。

虽然我国对上古、中古划分还有很大分歧,但此处我们就以白寿彝的《中国通史》为准吧,他以秦皇朝作为上古、中古的分界线,即先秦史就是上古史。

那我这里说的“上古时期”就是秦以前了。

神权法思想,将不可知的东西归之为神意。

一般指利用宗教迷信进行统治的阶级,为了取得人们的拥护,把他们的权力说成是神所授予的,把体现他们意志的法律说成是神意的体现的一种法律思想。

在中国,从未出现过凌驾于世俗政权之上的教会和教权。

中国古代的神权法思想是从属与服务于奴隶制王权和封建皇权的,目的在于使王权和皇权神化。

它最早盛行于夏、商、西周奴隶制时期。

那它是如何产生和发展的呢?神权至上现象的产生,一方面是因为远古氏族社会时代,生产力极其低下,先民们对自然现象和人本身就不能做出理性的探求。

当有恐惧或困惑的现象产生时,他们的心灵就会被时时困扰和缠绕,内心感到害怕与不知所措,于是他们作出了自圆其说的解释,将这一切归因于超自然的因素,进而逐渐形成了对神意或原始宗教的依赖心理。

因此,氏族社会把权威赋予了神,氏族酋长和神职人员利用神意统治着社会。

最早的国家在氏族社会中产生,于是将此种统治方法继承了下来,从而就形成了最初的神权与王权相结合的国家形态,形成了世俗王权的神化统治,因而神权法思想产生。

太古之世,既要生存,就要依赖两个因素:争夺和互助。

在这个争夺和互助中,家族中产生了家长权。

从家族→氏族→部落→国家的演变历程中,我们可以看到国家权力和家长权之间存在的这种相似性。

然而要维护这种权力,就需要一些关于秩序的教育以及以强制力为后盾的刑法威慑和讨伐的正当性,来说明权力的合法性,于是他们自然找到了那不可知的“神”。

普通人能接受这种神的观念,这很大程度上根植于人的本性,人类有一种依赖的天性与愿望。

法律法规-中国法律思想史自己写的 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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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思想史论文共产党人在取得政权后采取什么方法治理国家才能够做到长治久安?对于这个问题,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并没有给予具体回答,国际共产主义运动也没有成功经验。

虽然列宁认为在政权趋于巩固后,要“提出加强革命法制这个坚定不移的口号”,但由于各种原因,他并没有明确提出实行法治,并没有解决领袖权威和法律权威的关系,因而未能防止他的后继者斯大林“严重破坏社会主义法制”。

可以说,社会主义事业在苏联和东欧国家的严重夭折,与没有解决好人治和法治的关系问题密切相关。

早在1978年,邓小平在中央工作会议上就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

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邓小平这段话的精神,就是要实行法治,取代人治,改变过去那种将领导人的话当成“法”的错误作法。

邓小平崇尚法治,反对人治的思想是对我国社会主义建设曲折历程中惨痛教训的深刻总结。

新中国成立以后,法制建设一度有过长足的发展,但由于国际国内的复杂原因,由于“左”的指导思想和对毛泽东的个人迷信愈演愈烈,而使法制建设的良好势头急转直下,最终酿成十年“文革”的历史性悲剧。

邓小平痛定思痛,对法治和人治问题进行了深刻反思。

1980年8月,邓小平在题为《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的重要讲话中指出,“我们过去发生的各种错误,固然与某些领导人的思想、作风有关,但是组织制度、工作制度方面的问题更重要。

这些方面的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

即使像毛泽东同志这样伟大的人物,也受到一些不好的制度的严重影响,以至于对党对国家对他个人都造成了很大的不幸。

”“不是说个人没有责任,而是说领导制度、组织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

这种制度问题,关系到党和国家是否改变颜色,必须引起高度的重视。

”一个国家的兴旺发达和长治久安,主要应依靠建立完善的法律制度,而不是国家领导人的圣贤。

法律思想史论文

法律思想史论文

在中国古代,人们就已经具有环保思想,他们很早就认识到,要想利用自然资源,尤其是生物资源,必须要注意保护,合理开发,反对过度利用,特别是破坏性的开发。

中国传统文化中的许多典籍论述了关于尊重自然、尊重生命、强调人与自然和谐的生态环保思想。

这种环保思想最初是不自觉的,甚至带有迷信色彩中国第一个朝代夏朝就已经有了保护自然资源的法规,叫“禹之禁”。

“禹之禁,春三日山林不登斧斤,以成草木之长,入夏三日,川泽不施网罟,以成鱼鳖之长,不麛不卵,以成鸟兽之长。

”这可能是我国最早的关于环保的法规了。

早在殷商时期就有“刑弃灰于街营”的法律。

古代还设立了一些环境管理的官员,如“林”,“虞”,“牧”等官,他们分别管理山林,川泽和畜牧.在周朝,周人对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已有初步认识。

传说,周文王曾告诫儿子周武王对大自然不要进行过度开发,要按自然规律合理使用。

他说:“山林非时不升斤斧,以成草木之长;川泽非时不入网罟,以成鱼鳖之长;不麛不卵,以成鸟兽之长。

”周文王时期颁布的《伐崇令》以法律的形式规定:“毋坏屋,毋坏井,毋动六畜,有不如令者,死无赦。

”这个保护生态环境的法令,规定得极为严厉。

春秋战国时代(约公元前700年—前221年)对保护生物资源有了明确的规定,范围相当广泛,并始终同经济发展相联系。

最具代表性和影响力的人物是在齐国为相的管仲。

他从发展经济、富国强兵的目标出发,十分注意实施山林川泽的管理和自然资源保护。

他认为,善林川泽是“天财之所出”。

不能很好地保护山林川泽的人,不配当国家领导人(原话是:“为人君不能谨守其山林菹泽草莱,不可以立为王”。

管仲对环境保护问题的论述很丰富,形成了比较系统的理论认识,对中国漫长的农业文明社会对待自然环境问题有着深远的影响。

其中最有意思的是他主张不重视环保的人不能当“王”。

管仲认为,“为人君不能谨守其山林菹泽草莱,不可以立为天下王”,“山林菹泽草莱者,薪蒸之所出,牺牲之所起也。

故使民求之,使民籍之,因此给之……”可见,在其朴素的民生观中已包含着保护自然资源与国家统治者的治国理念之间的辩证关系,他在那样的时代已经把保护自然资源视为国家大事。

中法史论文.doc

中法史论文.doc

聆听历史之音感悟法制思潮--------浅析邓建鹏老师之《中国法制史》法律,对于中华民族这个五千多岁的生命来说,从来都不是一个陌生的字眼,或许有些人会质疑我国古代的法律是否是真正意义上的法律,不过在我看来,无论如何,法律确是以它或成熟,或幼稚,或善良,或邪恶的姿态存在于我国古代生活的每一个角落,中国法制史,便是真实的记录着法律在一个个风雨飘摇的朝代中的挣扎,沉沦,最后一次次的重生。

邓建鹏老师的《中国法制史》一书,以其铿锵有力却又不失活泼的笔触,循着一条全新的思路为我们展开了中国法制史的长卷。

这本书让我明白,我们对中国法制史的研究不仅仅是对历史的追溯,更是另一种形态上对未来的挖掘,也就是说,我们埋葬了历史,却无法阻止历史从坟墓中潜在的支配着我们,‚纸面上写着的往昔法律虽然早已死去,支撑法律条文背后的某些法律思维,立法模式以及中国先民的法律观念和受此影响的法律行为不会因为某天的到来而彻底死亡。

‛1通读本书之后,我发现书中内容很丰富,有数条脉络,我想要就其中我感触最深且最感兴趣的一条脉络,即法制思想的转变与发展,来对本书内容进行梳理并谈谈我的感想,浅显之处还望多多谅解。

一.中国法制史上重要法制思想的转变与发展1.夏商周时期的神权法思想—先人自我意识的淡薄,对未知的恐惧,对自然依赖的产物。

神权法思想产生于夏,在商朝达到其高潮。

‚当时从较原始的氏族部落社会进入文明国家阶段不久,中国先民对社会与自然的认知水平比较低,长期浸润在对1自然界与祖先神灵的崇拜中。

‛2,因此,商朝统治者认为自己受天命而为之,代表天的意志来统治民众,征伐敌人,惩罚罪犯,不仅如此,商王信奉鬼神,常托神意进行审判,由此,占卜师也拥有了某种权利参与到司法过程当中。

我们可以想象,在进入文明国家阶段初期,统治者怀着对自然的畏惧和对自身统治权力的不确定性,急于寻找一个强有力的思想武器来说服民众,也说服自己,于是,他们就找到了神权并奉之于至高无上的标准,可以说,神权法思想的产生从某种程度上反映了时人的不能自信,他们需要依赖某些虚无的想象来确定自己行为的正确性,也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统治者思想领域上还未能自主,而且处于极其迷茫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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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礼重法”思想体系下和谐社会的构建
汪中元
(法学院法学081班,贵州贵阳550025)摘要:在荀子生活的战国末年,中国奴隶制向封建制的转变基本完成,随着封建制度的日趋成熟,思想上的争鸣逐渐被思想融合所代替,战国时期的百家争鸣当然也包含着法律思想上的争鸣。

荀况在总结前人思想成果的基础上提出“隆礼重法”的法律思想体系,也正式构建起在封建时代长期适用的正统法律思想的基本构架。

在当前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过程中,深入探究荀子“隆礼重法”的思想对如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一定的启迪和借鉴意义。

关键字:隆礼重法和谐社会构建
一、荀子“隆礼重法”的概说
“隆礼重法”即“隆礼尊贤而王,重法爱民而霸”,是儒家仁义王道之礼治与法家强力霸道之法治的有机结合。

这是荀子为维护和巩固封建国家政权而提出的基本国策。

他称之为“治之经”,即治理国家的基本原则。

遵循这一原则,就会“赏不用而民劝,罚不用而民服,有司不劳而事治,政令不烦而俗美”,国君亦能够“身佚而国治,功大而名美,上可以王,下可以霸”了。

荀子“隆礼重法”的政治学说,主要是在对儒法两家学说进行批判性总结和创新性整合的基础上形成的。

“集大成”和“融汇贯通”是荀子学说的显著特色,这不仅在于它具有博大宽厚的包容性,更在于它对诸子学说的批判总结和创新性整合。

荀子“隆礼”、“重法”的主张,体现了荀子思想体系以儒为本,兼采各家之所长的特点。

“隆礼”就是遵奉礼治,是对儒家思想的继承与弘扬,但荀子所讲的“礼”已不完全同于孔孟之礼。

“重法”即重视法律的作用,是荀子吸取了法家的理论提出的,也是荀子基于现实社会需要对儒家思想所做的变通。

荀子“隆礼”、“重法”的思想开了儒法合流之先河,荀子学说的不朽意义和价值,在于紧紧把握时代的发展,适应现实变革的需要,确立了以“隆礼重法”为核心的完整的学说体系,从而为维护和巩固中央集权的封建国家政权提供了一套系统的理论指导和基本的统治方略。

二、和谐社会与“隆礼重法”思想体系下和谐社会的构建
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是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的重要保证。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反映了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内在要求,体现了全党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愿望,也是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提出的重大任务,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的伟大实践。

我们要构建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上,中国共产党领导全体人民共同建设、共同享有的和谐社会;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

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对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和共产党执政规律认识的深化,是对马克思主义关于社会主义社会建设理论的丰富和发展。

胡锦涛同志在中共中央举办的省部级
主要领导干部专题研讨班上,围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问题发表重要讲话,这标志着我们党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识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以这篇重要讲话为标志,我国全面展开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历史征程。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总要求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这就要求不但要重视法治,稳定秩序,还要讲究礼治,方可形成“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的社会。

而荀子的“隆礼重法”思想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了很多可供借鉴之处,具体表现在:
第一、用以德治国的治国思想为指导积极支持和全力配合和谐社会的构建,扎实推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各项工作,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文化。

荀子认为礼的作用有二:第一、“养人之欲”。

他说:“人生而有欲,欲而不得,则不能无求,求而无度量分界,则不能不争。

争则乱,乱则穷。

先王恶其乱也。

故制礼义以分之,以养人之欲,给人之求,使欲必不穷乎物。

物必不屈于欲。

两者相持而长,是礼之所起也。

”这是说,礼的作用在于规定人们所应得的“欲求之物”的“度量分界”,使人们有所节制,以免“物”和“欲”不能“相持而长”。

第二、区分等级贵贱。

荀子说:“曷谓别?日:贵贱有等,长幼有差,贫贱轻重皆有称者也。

”因为“两贵之不能相事,两贱者不能相使”,就必须有等级贵贱之分,“少事长、贱事贵、不肖事贤,是天下之通义也”。

因为礼有如此重要作用,故为政者须重视礼治,此为“隆礼”。

荀子在礼和法二者之间,他更强调的还是礼。

“礼者,治辨之极
也,强国之本也,威行之道也,功名之总也。

王公由之,所以得天下也;不由,所以陨社稷也。

”(《荀子·议兵》)礼是“法之大分,类之纲纪”,“隆礼,虽未明,法士也;不隆礼,虽察辩,散儒也。

”(《荀子·劝学》)荀子是以礼义作为法度的渊源和创制法制的依据,在礼法之间,荀子是以礼为本、为先、为重的。

“礼者,政之lqkq(指导的意思)也。

为政不以礼,政不行矣。

”(《荀子·大略》)“国无礼则不正,礼之所以正国也,譬之犹衡之于轻重也,犹绳墨之于曲直也,犹规矩之于方圆也,既错(措)之而人莫之能诬也。

”(《荀子·王霸》)荀子把礼提到了治国之本的高度,充分说明了他对礼的强调和重视。

所以实现社会和谐,既需要雄厚的物质基础、可靠的政治保障,也需要有力的精神支撑、良好的文化条件。

“一定的文化是一定社会的政治和经济在观念形态上的反映。

”和谐文化既是和谐社会的重要特征,也是实现社会和谐的精神动力。

因此,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努力建设和谐文化。

一要着力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

二要继承和发扬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和谐思想,弘扬传统道德文化。

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和谐思想,内容十分丰富,底蕴十分厚重。

继承和弘扬中国传统和谐思想的合理内涵,充分发掘其所蕴含的当代价值。

同时,弘扬中国传统道德,进行道德教育,提高人们的道德意识,重视礼义教化的作用。

调节人们的欲望,满足人们的要求。

三是通过进行道德教育、提高人们道德意识。

通过道德教育才能让人们明白法律的制定,表彰、鼓励先进,制裁、处罚违法犯罪,让人们更清楚的认识到什么样的行为是道德所鼓励的,什么样的行为是道德所不允许的,什么样
的行为是法律所鼓励的,什么样的行为是法律所反对的,从而使人们从法律的肯定与否定上明白判断是非、善恶的标准,用以指导和规范自己的行为。

总之要进一步加强文化建设,切实在治国中突显德治的作用和地位。

第二、以依法治国的治国方略为指导强力保障和有效开展和谐社会的构建,着力推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各项工作,努力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荀子认为礼治尽管十分重要,但其并非是万能的,“治之经,礼与刑”,只有“礼”、“法”并重,国家才能以治理。

于是进而提出了“法者,治之端也”的命题,把法看成是治理国家的首要条件。

这就是“重法”。

基于这种观点,荀子对法家的“法治”思想不是一味地反对,而是有选择地进行批判和吸收。

例如他主张制定和公布成文法,做到“进退有律”,“罪祸(过)有律”,以法作为治国的准绳和赏功罚罪的标准;主张“信赏必罚”、“无功不赏,无罪不罚”,反对赏不当功、罚不当罪。

他在基本坚持罪刑相称原则的基础上,主张“先诛”“不顺礼义”的“奸人之雄”。

应该说,法制建设是道德建设的强有力保障,只有得到法律的保障,道德建设才能有效地进行并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首先,当部分道德层面上的要求被法律所吸收和承认,转化为法律原则或内容后,法律以其特有的国家强制力保证这些良好的道德规范得以顺利实现。

法制建设为道德建设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它通过树立榜样,打击邪恶,发挥扬善惩恶的作用,促进良好社会风气的形成。

因此,社会道
德风尚的形成、巩固和发展除了靠教育,还要靠完善的法律体系所形成的健全的法制。

第三、把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统筹兼顾,统一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工作中来,确保顺利推进各项工作和取得良好社会效果。

荀子分析了“不教而诛”、“教而不诛”和“诛而不赏”的后果,认为,不进行礼义教化便实行刑杀的结果,是刑罚日益繁复却不能有效地制止犯罪;只教化而不实行刑罚,犯罪者就得不到应有的惩罚;只刑杀而不奖赏,贤能勤劳的人也得不到应有的鼓励。

因此,统治者应当“明礼义以化之,起法正以治之,重刑罚以禁之。

”(《荀子·性恶》),因此可以说许多社会问题单纯依靠道德或法律单方面的调整都难以收效。

比如很多道德上受谴责的事情却并不是法律所禁止的。

如果把很多不道德的行为同时视为法律问题,在法律中明确规定是一种犯罪,应受到法律惩罚,那么那些不道德的行为,也许会减少许多,社会风气也会得到净化。

再比如很多法律上禁止的事情,如贪污受贿,只凭借法律手段也很难根除。

在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盛行之时,法律的惩罚并没有收到预期的效果,对这种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丑恶现象的彻底根除,需要多种手段包括法律手段、道德手段和其它手段的综合作用。

因此,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过程中,我们要深刻领会“隆礼重法”的思想,充分认识法制建设和道德建设的相互关系以及各自不可取代的作用,既要重视、加强法制建设,又要强调道德建设和加强
思想道德教育。

只有坚持好“隆礼重法”思想将道德与法律紧密结合起来,才能使两者更好地发挥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的功能,才能保证社会健康有序地发展、更好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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