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石油天然气资源储量管理概况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我国石油天然气资源储量管理概况

油气资源储量管理是我国国土资源行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资源储量是管理工作的对象和核心,它贯穿于油气勘查的各个阶段和开采、生产的全部过程。通过对资源的勘查、估算、开采、消耗、关闭等各个阶段资源储量状况的监管、登记统计、资料汇交,建立客观、准确的油气资源账户,一方面为社会提供便利和实用的油气资源储量信息和地质资料信息的社会化服务,吸引多元化的社会资金投入油气资源的勘查开发,指导企业□国土资源部矿产资源储量司陈红对油气资源的合理利用;另一方面为国家制定宏观资源政策和规划提供可靠依据。同时,规范矿业市场行为,维护国家和公众利益。

石油天然气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基本框架

(一)法律体系

1.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实施细则。1996年8月29日八届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通过修改后的矿产资源法,自1997年1月1日起实施。主要规定了矿产资源国家所有;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许可登记;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探矿权、采矿权转让;合理开发和保护矿产资源;矿山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等。其中第十三条规定供矿山建设设计使用的勘探报告要经国务院矿产储量审批机构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矿产储量审批机构负责审查批准。第十六条规定开采石油天然气等特定矿种可由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和颁发采矿许可证;矿产储量规模的大、中型划分标准,由国务院矿产储量审批机构规定。

2.规范探矿权人勘查行为及国家行政管理行为的法规——《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2月12日国务院发布,对我国矿产资源勘查法律制度作出了较全面的规定,主要内容包括探矿权区块审批登记;勘查项目登记最大范围;最低勘查投入;探矿权排他和保留;探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石油天然气勘查、开采特别规定等。其中第三条规定石油天然气勘查项目允许登记的最大范围是2500个基本单位;第四条规定勘查石油天然气的,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登记颁发勘查许可证;第七条规定申请石油天然气滚动勘探开发的,要提交经国务院矿产储量审批机构批准的进行滚动勘探开发的储量报告;第十条规定石油天然气勘查许可证有效期最长7年,滚动勘探开发的有效期最长为15年;第二十条规定石油天然气勘查期间可申请试采1年。

3.规范采矿权人开采行为及国家行政管理行为的法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2月12日国务院发布,对我国矿产资源开采法律制度作出较全面的规定,主要内容包括采矿权审批登记;采矿权排他;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采矿权公告和提交年度报告等。其中第三条规定开采石油天然气的,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第四条,申请划定矿区范围应当根据经批准的地质勘查储量报告。

4.规范矿权人权利义务的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全国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办法》、《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办法》等。

5.规范市场交易行为的法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

6.对外合作的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上石油资源条例》。

(二)制度体系

1.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制度我国石油天然气勘查、开采管理采取一级登记和处罚管理制度,即由国土资源部颁发勘查、开发许可证并进行矿业权管理,对矿权人在勘查开采中的违法行为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石油天然气勘探设立滚动勘探开发制度、试采制度以及勘查申请公告制度。

2.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监督管理制度

(1)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制度。

国土资源部、原国家计委、原国家经贸委、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于1999年7月联合发布《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办法》,在原全国矿产(储委)资源委报告审批制度的基础上建立了矿产资源储量的评审认定制度,2003年5月国土资源部发出《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136号),将评审认定改变为评审备案,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再认定评审结果,只对评审机构形成的评审意见书和相关材料进行合规性审查后备案,同时对评审机构、评估师和评审工作进行监督。经评审备案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作为采矿权发证,矿权转让、上市或公开发行股票以及登记统计等的依据。自2000年度至2005年度6年间,国土资源部评审认定(备案)的石油天然气探明地质储量报告共计987份。年度报告总数基本保持在150份左右,提交的资源储量总量保持持续递增(见图2)。

(2)矿产储量评估师资格制度。

1999年3月人事部、国土资源部联合发布了《矿产储量评估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1999]33号),建立了矿产储量评估师制度,矿产资源储量评审须由具有资质的矿产储量评估师承担。随后,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印发了《矿产储量评估师管理办法》,明确了评估师的资质条件以及权利义务。采取考核注册的方式,2000年首批及增补评估师637人,2002年第二批评估师254人,计891人,其中石油天然气方面的在册评估师总计96人。在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工作中,评估师们发挥了重要的作用,随着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制度的改革,评估师资格管理制度也面临改革2006年3月矿业权评估师协会成立,评估师资格取得的方式和管理方式都将发生改变。

(3)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资质制度。

199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全国及省级矿产资源委员会撤消,国土资源部及各省国土资源厅承担原全国及省矿产资源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的行政管理职能。经中编办批准成立国土资源部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中心,承担原全国矿产资源委所负责的各类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的评审工作。为做好油气储量评审工作,1999年专门设立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中心石油天然气专业办公室(简称油气储量评审办公室),靠挂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业务上直接受国土资源部储量司领导。主要承担:

①全国石油、天然气、煤层气储量报告评审工作;

②承办石油、天然气、煤层气储量评审有关的技术标准的拟定、修订工作;

③开展与石油、天然气、煤层气储量评审有关的新技术、新方法的研究、推广和培训工作;④开展相关的技术咨询和服务;

⑤开展与上市矿业股份公司有关的石油、天然气、煤层气储量评审业务;

⑥承办国土资源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2001年6月国土资源部印发了《矿产资源储量机构资格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01]172号文),规定了评审机构应具备的资质条件,从事评审业务的权利义务等,从而建立了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资质制度。各个省(区、市)依办法相继建立了事业单位、中介机构、社会团体等不同形式的评审机构,承担原省矿产资源委负责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的评审。随着矿业权评估师协会成立,评审机构资格取得的方式和管理方式也都将发生改变。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