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西藏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规定

合集下载

成功在西藏落户后是否就能在西藏参加高考

成功在西藏落户后是否就能在西藏参加高考

高考报名一般有两个原则,一个是学籍地原则,一个是户籍地原则。

那么,是不是户口在西藏自治区就能在西藏报名高考呢,这个需要分情况来看。

根据西藏自治区教育考试院发布的《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教育厅<西藏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报考条件规定>的通知》(藏政办发[2006]13号)第三条:在我区报名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的人员,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已从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历,身体健康。

同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我区干部(含援藏干部)、职工、城镇居民、农牧民子女,户籍在藏,可以报考区内外高等学校。

(二)曾在我区工作过的干部、职工离藏后,其子女户籍在藏的,可以报考区内外高等学校。

(三)我区机关、事业单位按有关规定聘用任用的区内外中级职称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其子女户籍按《西藏自治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公安厅关于改革我区户籍管理制度放宽入户条件的规定的通知》(藏政办发[2001]82号)(以下简称82号文件)迁入西藏,且户籍在藏时间一年以上(上一年7月31日前入户,下同),具有西藏高中学籍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可以报考区内外高等学校。

(四)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招商引资政策及8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在我区注册且经营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经营者,其子女户籍按有关规定迁入西藏三年以上(含三年),具有西藏高中学籍一年以上(含一年),可以报考区内外高等学校。

(五)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批准设置的驻内地办事机构、单位的正式干部、职工子女,户籍在藏,可以报考区内外高等学校,非直系亲属按照本条第(六)项规定办理。

自治区人民政府驻格尔木办事处、西藏民族学院正式干部、职工子女,可以报考区内外高等学校。

非直系亲属户籍在藏的,按照本条第(六)项规定办理;户籍不在藏的,不准报考。

(六)我区干部、职工、城镇居民、农牧民的非直系亲属按西藏自治区户籍管理有关规定,符合有关入户条件,将户口迁入西藏,迁入时间三年以上(含三年),具有西藏高中三年完整学籍(高一至高三在藏就读),可以报考区内高等学校或区外非重点高等学校。

如何去西藏升学办理需要哪些条件

如何去西藏升学办理需要哪些条件

近年来,西藏高考被越来越多的家长所熟知。

进而每年西藏报考的汉族学子成直线式递增。

那么到西藏参加高考都需要哪些条件呢?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制,中等教育学校(指高中、中专、中职,下同)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身体健康,户籍在藏,同时符合《西藏自治区普通高等院校招生考试报考条件的规定》( 藏政办发[2006] 13号)的规定,可以申请报名参加2019年西藏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我区干部、职工(含援藏干部、职工和曾在我区工作过的干部、职工)、堿镇居民、农牧民子女户籍在藏的,可以报考区内外普通高等学校。

1、我区干部、职工(含援藏干部、职工和曾在我区工作过的干部、职工)、城镇居民、农牧民子女户籍在藏的,可以报考区内外普通高等学校。

2、符合藏政办发〔2006〕13号文件第三条第(五)款规定的驻内地办事机构正式干部、职工子女户籍在藏的,可以报考区内外普通高等学校。

3、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驻格尔木办事处(以下简称格尔木办事处)、西藏民族大学正式干部、职工子女,可以报考区内外普通高等学校。

4、符合藏政办发〔2006〕13号文件第三条第(三)款规定聘(任)用人员子女户籍在2017年7月31日前迁入,并在2017年9月30日前取得西藏所属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学籍的,可以报考区内外普通高等学校。

6、符合藏政办发〔2006〕13号文件第三条第(四)款规定在藏注册经营工商企业三年以上的投资者子女,户籍在2015年7月31日前迁入西藏,并在2017年9月30日前取得西藏所属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学籍的,可以报考区内外普通高等学校。

6、按藏政办发〔2006〕13号文件规定,非直系亲属的限报考生,户籍在2015年7月31日前迁入西藏,且在2015年9月30日前取得西藏所属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学籍并一直在学籍学校就读的考生,可以报考限报学校名单之外的学校。

7、我区往届生参加普通高考按照《关于西藏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报考条件规定的实施意见》(藏教厅〔2006〕31号)执行。

普通高等学校招收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业学生工作管理规定

普通高等学校招收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业学生工作管理规定
(一)严禁突破降分幅度录取考生。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校招生办公室和高等学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下达的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业招生 计划。因报考生源不足确需调整计划的,要按程序由各高等学校主管部门报教育部审批。
(三)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业的考生录取名单由生源所在省级高校招生办公室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招生录取
招生录取
(一)录取。高等学校录取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业考生,要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的原则,根据考 生志愿、从高分到低分顺序录取,其最低录取分数线不得低于在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本科相应批次各有关高 校提档分数线以下40分。
(二)考生在填报高等学校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业招生计划的志愿时,除按省级招办要求填涂有关表(卡)外, 还需写出书面申请并由考生家长或监护人签署意见(考生本人、考生家长或监护人须亲笔签名),省级招办应将考 生书面申请扫描进入考生电子档案,以备高等学校录取时参考。
(三)招生来源计划。非西藏生源招生来源计划由有关高等学校编制并报教育部,由教育部负责审核并分送各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校招生办公室。各地、各部门和高等学校遵照执行。
报考条件
报考条件
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报名资格的应届高中毕业生(不限民族)。
招生学校
招生学校
中国农业大学、北京林业大学、中央民族大学、东北林业大学、上海财经大学、华东师范大学、南京大学、 厦门大学、山东大学、武汉大学、西南师范大学、陕西师范大学、西北农林科技大学等13所。今后如需调整,由 教育部根据西藏对专业人才的需求情况确定。
普通高等学校招收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业学生工作管理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西藏干部队伍、领导班 子和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1〕19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 一步做好教育援藏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6号)精神,由中国农业大学等13所高校招收非西藏生源学 生,定向为西藏培养人才。为做好招收非西藏生源学生工作,制定本规定。

西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西藏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转专业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西藏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转专业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西藏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转专业的通知正文:----------------------------------------------------------------------------------------------------------------------------------------------------关于进一步规范西藏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转专业的通知各高等学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普通高等学校和研究生培养单位(以下统称高校)学生(含研究生、成人)转学、转专业工作,维护高等教育公平公正和学生合法权益,按照依法行政、规范管理的原则,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学校转学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5〕4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和《关于进一步做好西藏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的意见》(藏教学〔2015〕1号,以下简称《意见》),结合我区高校实际,现补充通知如下:一、严格规范转学、转专业制度各高校要严格按照《通知》和《意见》要求,以条件明确、手续完备、程序正当、权责清晰为原则,在符合招生录取政策的前提下,进一步修订和完善本校学生转学、转专业制度,确保转学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一)学生因病转学、转专业的须提供拟转出、转入两校指定的学校所在地医院检查证明。

特殊困难一般指因家庭有特殊情况,确需学生本人就近照顾的,须提供父母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家庭困难或父母所在地医院(二级甲等以上)出具的医疗证明,农村籍的须提供乡村两委会出具的家庭困难证明;研究生因导师工作调动或健康原因不能继续指导的,以及符合学校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申请转学、转专业的本专科学生高考分数应达到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在生源地相应年份的高考录取分数。

申请转学、转专业的研究生拟转入学校与转出学校层次、类型、学科专业水平相当,并需通过拟转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组织的专业考核或学业水平评估。

西藏自治区202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规定

西藏自治区202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规定

西藏自治区202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规定2020-03-05 00:00 来源:作者:【打印页面】为认真做好我区2020年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招生工作,确保招生工作公平公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关于做好2020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19〕4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招生原则(一)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二)对区内世居两代以上(含两代)的少数民族考生实行单独划线。

(三)根据《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若干意见》(藏党发〔2017〕9号)精神,高校招收学生毕业后按照“劳动者自主就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和鼓励创业”的方针,双向选择、自主择业,政府引导、市场为主。

二、报名(一)报名条件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身体健康,户籍在藏,同时符合《西藏自治区普通高等院校招生考试报考条件的规定》(藏政办发〔2006〕13号),可以申请报名参加2020年西藏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1)我区干部、职工(含援藏干部、职工和曾在我区工作过的干部、职工)、城镇居民、农牧民子女户籍在藏的,可以报考区内外高校。

符合藏政办发〔2006〕13号文件第三条第(五)款规定的驻内地办事机构正式干部、职工,其子女户籍在藏的,可以报考区内外高校。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驻格尔木办事处(以下简称格尔木办事处)、西藏民族大学正式干部、职工子女,可以报考区内外高校。

(2)符合藏政办发〔2006〕13号文件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聘(任)用人员子女户籍在2019年7月31日前迁入,并在2019年9月30日前取得西藏所属高中阶段学校学籍的,可以报考区内外高校。

(3)符合藏政办发〔2006〕13号文件第三条第(四)款规定的在藏注册经营工商企业三年以上的投资者子女,户籍在2017年7月31日前迁入西藏,并在2019年9月30日前取得西藏所属高中阶段学校学籍的,可以报考区内外高校。

内地高二的学生,去西藏买房子,可以参加西藏高考吗

内地高二的学生,去西藏买房子,可以参加西藏高考吗

2016年西藏落户政策放开,允许购房者在西藏落户。

但很多人表示,得到这个消息时孩子已经在内地读到高二了,那么,内地高二的学生,在西藏买房子之后,可以参加西藏的高考吗。

人民网领导留言板上也有一个这样的问题。

网友提问说,内地高二的学生,父母2019年底前在昌都市购房,能否携孩子落户昌都?能否以城镇居民身份参加2020年的西藏高考?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对他作出了回复:《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公安厅关于改革我区户籍管理制度放宽入户条件的规定的通知》(藏政办发[2001]82号)规定:凡在我区城市(城镇)购买商品房或自建房,但户口在异地的,只要居住房屋手续完备并有稳定生活来源的,购(建)房者及随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可在该城市(城镇)落户,户口在西藏自治区区域内有效,在子女入托、上学等方面,与城镇居民享受同等待遇。

关于您提出能否携孩子落户昌都的问题,我们咨询了昌都市公安户籍管理部门,您可以携孩子落户昌都。

《西藏自治区普通高等院校招生考试报考条件规定》(藏政办发[2006]13号)第三条规定:在我区报名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的人员,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已从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身体健康。

我区干部(含援藏干部)、职工、城镇居民、农牧民子女,户籍在藏,可以报考区内外高等学校。

关于您的孩子能否参加2020年的高考的问题,您的孩子落户昌都后,可以参加2020年的高考。

以上就是关于内地高二的学生,去西藏买房子,能否参加西藏高考的一些具体介绍,希望可以解答大家心中的疑问。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管理处罚暂行规定-[88]教学字006号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管理处罚暂行规定-[88]教学字006号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管理处罚暂行规定正文:----------------------------------------------------------------------------------------------------------------------------------------------------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管理处罚暂行规定([88]教学字006号1988年5月12日国家教育委员会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国家招生法规、规章的贯彻实施,保障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报考普通高等学校的考生(以下简称考生)、从事和参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招生工作人员)及其他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教育委员会和地方招生委员会发布的有关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管理的规章。

对于违反者,除另有规定外,均依照本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的招生管理。

第二章处罚种类第四条违反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管理行为尚不够治安管理处罚、刑事处罚的,分别给予以下两类处罚:(一)招生纪律处罚分为:通报批评、扣分、取消当年报名资格、取消考试资格、取消被录取资格、取消入学资格、一至三年不准报考、取消招生工作人员资格、考试无效、取消下一年举办统一考试的资格。

(二)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

第三章违反招生管理的行为和处罚第五条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扣除该科所得分数的30%至50%:(一)考试时在考室内吸烟、交谈、喧哗,或者其他影响考室秩序的;(二)在答卷规定以外的地方写姓名、考号或者故意作其他标记的;(三)考试终了信号发出后继续答卷的。

第六条用规定以外的笔答卷的,扣除所答部分的分数。

第七条考生有两科以上犯第五条和第六条所列行为的,取消当年考试资格。

第八条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取消报名资格、考试资格、被录取资格,或者取消入学资格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并给予一至三年不准报考的处罚;在职考生,还要通报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一)假报姓名、年龄、学历、工龄、民族、户籍、学籍,伪造证件,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骗取报名资格的;(二)故意隐瞒本人和直系亲属及主要社会关系的重大问题的;(三)在考试中,夹带、接传答案、交换答卷、代考、找人代考、抄袭他人答案或者将自己的答案让他人抄袭(包括雷同卷),以及带走试卷的;(四)在体检中,故意隐瞒招生体检标准规定为不合格的既往病史、代检、找人代检,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舞弊的;(五)采取不正当手段,涂改、偷换本人或者其他考生档案材料的;(六)有其他舞弊行为的。

普通高等学校少数民族预科班、民族班招生工作管理规定

普通高等学校少数民族预科班、民族班招生工作管理规定

普通高等学校少数民族预科班、民族班招生工作管理规定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快发展民族教育的决定》(国发〔2002〕14号)关于做好高校民族班和民族预科班招生工作的精神,为进一步改进和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少数民族预科班、民族班(以下简称预科班、民族班)招生工作管理,制定本规定。

一、招生计划(一)预科班、民族班招生计划作为国家指令性定向就业培养计划,由教育部单独下达执行;学生毕业后回生源地区就业。

(二)计划编报。

计划编报由各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部属有关高等学校负责,按年度计划编制工作要求报送教育部。

预科班分学校招生计划报送教育部发展规划司、民族教育司;民族班招生来源计划和预科转入本(专)科分专业计划报送教育部高校学生司、民族教育司。

预科班分学校招生计划,由教育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统一下达;民族班招生计划包含在当年国家下达给各有关学校的招生总规模之内。

预科班、民族班招生来源计划由教育部单独下达。

各地、各部门和高等学校遵照执行。

二、民族成份确认(一)报考普通高等学校预科班、民族班的考生,在高考报名时,必须出示本人户口本原件,并提供本人户口本复印件,复印件装入考生档案。

(二)如发现考生民族成份与本人户口本不相符时,由省级民族工作部门和公安部门负责确认考生的民族成份。

三、招生录取(一)生源预科班、民族班生源限定为当年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的少数民族考生。

重点招收边远农村、高寒地区、山区、牧区的考生,并适量招收散杂居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

(二)录取标准1.本科预科。

本科预科班录取分数线不得低于在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本科相应批次各有关高校提档分数线以下80分。

2.专科预科。

专科预科班录取分数线不得低于在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专科相应批次各有关高校提档分数线以下60分。

3.民族班。

民族班录取分数线不得低于在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本、专科相应批次各有关高校提档分数线以下40分。

2019年西藏参加高考的有多少人?

2019年西藏参加高考的有多少人?

2019年西藏共有27580名考生(不含对口高职)报名参加考试。

而今年,西藏共在7市地、格尔木办事处、西藏民族大学和成都市设立10个考区29个考点965个考场,共安排3200余名监考教师和2000余名考务工作人员。

报名条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指高中、中专、中职,下同)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身体健康,户籍在藏,同时符合《西藏自治区普通高等院校招生考试报考条件的规定》(藏政办发〔2006〕13号)的规定,可以申请报名参加2018年西藏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1)、我区干部、职工(含援藏干部、职工和曾在我区工作过的干部、职工)、城镇居民、农牧民子女户籍在藏的,可以报考区内外普通高等学校;符合藏政办发〔2006〕13号文件第三条第(五)款规定的驻内地办事机构正式干部、职工子女户籍在藏的,可以报考区内外普通高等学校;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驻格尔木办事处(以下简称格尔木办事处)、西藏民族大学正式干部、职工子女,可以报考区内外普通高等学校。

2)、符合藏政办发〔2006〕13号文件第三条第(三)款规定聘(任)用人员子女户籍在2017年7月31日前迁入,并在2017年9月30日前取得西藏所属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学籍的,可以报考区内外普通高等学校。

3)、符合藏政办发〔2006〕13号文件第三条第(四)款规定在藏注册经营工商企业三年以上的投资者子女,户籍在2015年7月31日前迁入西藏,并在2017年9月30日前取得西藏所属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学籍的,可以报考区内外普通高等学校。

4)、按藏政办发〔2006〕13号文件规定,非直系亲属的限报考生,户籍在2015年7月31日前迁入西藏,且在2015年9月30日前取得西藏所属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学籍并一直在学籍学校就读的考生,可以报考限报学校名单之外的学校。

5)、我区往届生参加普通高考按照《关于西藏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报考条件规定的实施意见》(藏教厅〔2006〕31号)执行。

西藏高考报志愿限报是怎么回事

西藏高考报志愿限报是怎么回事

很多人都听说在西藏报名参加高考存在限报院校,这是怎么一回事呢。

根据《西藏自治区普通高等院校招生考试报考条件规定》(藏政办发﹝2006﹞13号)的规定,购房落户者子女高考报名不限报。

但是,该文件同样规定:我区干部、职工、城镇居民、农牧民的非直系亲属按西藏自治区户籍管理有关规定,符合有关入户条件,将户口迁入西藏,迁入时间三年以上(含三年),具有西藏高中三年完整学籍(高一至高三在藏就读),可以报考区内高等学校或区外非重点高等学校。

根据2019年的情况来看,限报院校包括:
2019年普通高校招生限报院校名单
综上所述,西藏高考报志愿限报的是投亲靠友的“非直系”亲属。

以上就是关于西藏高考报志愿限报是怎么回事的一些具体介绍,希望可以解答大家心中的疑问。

西藏高考改革新政策方案,西藏高考改革方案细则.doc

西藏高考改革新政策方案,西藏高考改革方案细则.doc

西藏高考改革新政策方案2019,西藏高考改革方案细则西藏高考改革新政策方案,西藏高考改革方案细则(二)(三)改革统一高考招生录取模式。

1.高校招生录取总成绩的构成。

从2021年起,高校招生录取总成绩由语文、数学、外语3门统一高考成绩和学生自主选择的学业水平等级性考试3门科目成绩构成,作为普通高等学校录取的基本依据。

高校招生录取总成绩总分满分为660分,其中,语文、数学、外语每门满分150分,3门普通高中学业水平等级性考试科目每门满分70分。

2.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计分。

合格性考试成绩分“合格”“不合格”,等级性考试成绩以等第方式呈现。

考生在合格性考试成绩合格的基础上,从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等6门学科中自主选择3门科目参加等级性考试,由等第成绩转换为相应的分值计入高校招生录取总成绩。

区外借读的学生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在就读省份参加,成绩按规范程序予以认定,等级性考试须参加自治区的考试。

等级性考试等第成绩转换方式另行规定。

内地西藏班学生按就读省份的规定执行。

3.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的科目要求。

普通高等学校可根据办学特色和定位,以及不同学科专业人才培养的需要,从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6门学业水平等级性考试科目中,分学科大类或专业自主提出选考科目范围,但最多不超过3门。

学生满足其中任何1门,即符合报考条件。

对于没有提出选考科目要求的高等学校,学生在报考该校时无科目限制。

对于符合报考条件并达到学校投档分数线的学生,普通高等学校可分学科大类或专业提出优先录取的条件。

4.改进高等学校统一录取模式。

考生总成绩和录取分数线公布后填报志愿。

积极探索高校招生录取批次改革,从2017年起,创造条件逐步取消高校招生录取批次,完善平行志愿投档方式,增加普通高等学校与学生的双向选择机会。

(四)完善和规范普通高等学校自主招生。

根据国家统一部署,自2015年起,推行自主招生安排在统一高考以后进行。

相关的普通高等学校依据考生总成绩和学校自主考核情况,并参考学业水平考试和综合素质评价信息,选拔具有学科特长和创新潜质的优秀学生。

买房落户西藏,但无学籍,可否参加高考

买房落户西藏,但无学籍,可否参加高考

根据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官方网站上公布的《西藏自治区户口办理指南》显示:凡在自治区城市(城镇)购买商品房或自建房,但户口在异地的,只要居住房屋手续完备并有稳定生活来源的,购(建)房者及随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可在该城市(城镇)落户。

但如想要合法合规的享受西藏高考优惠政策,则需在规定的时间内买房落户,获得西藏户口,即可参加西藏高考,具体要求如下:1、西藏干部、职工(含援藏干部、职工和曾在西藏工作过的干部、职工)、城镇居民、农牧民子女户籍在藏的,可以报考区内外普通高等学校。

符合藏政办发[2006]13号文件第三条第(五)款规定的驻内地办事机构正式干部、职工子女户籍在藏的,可以报考区内外普通高等学校。

格尔木办事处、西藏民族大学正式干部、职工子女,可报考区内外普通高等学校。

2、符合藏政办发[2006]13号文件第三条第(三)款规定聘(任)用人员子女户籍在2018年7月31日前迁入,并在2018年9月30日前取得西藏所属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学籍的,可以报考区内外普通高等学校。

3、符合藏政办发[2006]13号文件第三条第(四)款规定在藏注册经营工商企业三年以上的投资者子女,户籍在2016年7月31日前迁入西藏,并在2018年9月30日前取得西藏所属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学籍的,可报考区内外普通高等学校。

4、按藏政办发[2006]13号文件规定,非直系亲属的限报考生,户籍在2016年7月31日前迁入西藏,且在同年9月30日前取得西藏所属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学籍并一直在学籍学校就读的考生可报考限报学校名单之外的学校。

5、三年来,参加过西藏普通高考的考生(往届生),经各地(市)招生办审核属实的可以报考。

往届生报名时,须提供街道办档案材料或高一至高三档案材料。

以上就是有关买房落户西藏参加高考的一些相关条件,从中我可以看出,只要落户西藏,即可参加高考,而对于学籍则没有明确规定。

西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藏自治区教育厅•【公布日期】2016.01.19•【字号】•【施行日期】2016.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中等教育正文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地市教育局,西格办宣教科、西藏民大附中、拉萨中学、西藏军区八一校:现将《西藏自治区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西藏自治区教育厅2016年1月19日西藏自治区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办法(试行)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精神,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健康成长,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意见》(教基二〔2014〕11号)和《西藏自治区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藏政发〔2016〕4号)精神,结合我区高中教育实际,研究制定我区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以下简称“综合素质评价”)实施办法(试行)。

一、重要意义综合素质评价是对学生全面发展状况的观察、记录、分析,是发现和培育学生良好个性的重要手段,是深入推进素质教育实施的一项重要制度。

全面实施综合素质评价,有利于促进学生认识自我、规划人生,激发潜能、积极主动地发展;有利于促进学校把握学生成长规律,切实转变人才培养模式,鼓励学生走出教室、走向社会,在社团活动中培养兴趣,在社会实践中经受锻炼,全面提升德智体美劳各方面综合素质;有利于促进评价方式改革,转变以考试成绩为唯一评价学生的做法,使人才选拔标准更加全面,方式更加科学,实现知行统一。

二、基本原则1.方向性原则。

引导学生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祖国,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旗帜鲜明反对分裂,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

2.指导性原则。

把握学生的个性特点,关注学生的成长过程,激发每个学生的潜能优势,鼓励学生不断进步。

西藏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报考条件规定的补充通知

西藏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报考条件规定的补充通知

西藏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报考条件规定的补充通知
为加强我区普通高等学校考试招生管理工作,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户籍制度改革和学籍管理相关规定,除在藏干部职工子女外,户籍从外省(区、市)迁入我区参加高考的考生,必须符合以下规定要求。

1.2021年参加高考的考生须具有西藏户籍1年以上(含1年)、西藏所属高中阶段学校学籍1年以上(含1年)、在藏高中阶段学校实际就读1年以上(含1年),在户籍所在地报名参加考试,除国家专项计划外可以报考区内外普通高校。

2.2022年参加高考的考生须具有西藏户籍2年以上(含2年)、西藏所属高中阶段学校学籍2年以上(含2年)、在藏高中阶段学校实际就读2年以上(含2年),在户籍所在地报名参加考试,除国家专项计划外可以报考区内外普通高校。

3.2023年及以后参加高考的考生须具有西藏户籍3年以上(含3年)、西藏所属高中阶段学校学籍3年、在藏高中阶段学校实际就读3年,在户籍所在地报名参加考试,可以报考区内外普通高校。

4.在藏户籍计算时间,以户口簿标注的落户时间为准,计算年限截止日期为考生参加当年高考的7月31日。

5.本规定由自治区教育厅负责解释。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

在西藏购房落户参加高考和西藏本地人享受的政策一样吗

在西藏购房落户参加高考和西藏本地人享受的政策一样吗

随着2016年西藏落户政策的放开,很多人选择在西藏购房落户。

那么,在西藏购房落户者的子女在西藏参加高考,所享受的录取政策和西藏本地人有什么区别呢。

主要有两条。

第一是和当地久居少数民族的区别,第二是和当地久居汉民的区别。

据了解,西藏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对区内世居两代以上(含两代)的少数民族考生实行单独划线。

例如,2019年西藏自治区理科一本分数线为425分,世居少数民族单独划线为325分。

另外,从2018年起,我区普通高校招生国家专项计划只允许世居少数民族、久居城镇居民、在藏工作满三年及以上干部职工子女(或被监护人)报考,“购房落户”取得报名资格的考生不得报考该专项计划。

国家专项计划是针对边远、贫困、民族等地区县高中的农村学生的。

在内地省份,城市户籍和非贫困县户籍的考生均无资格报考该专项计划。

以上就是关于在西藏购房落户参加高考所享受的政策和西藏本地人不同之处的一些具体介绍,希望可以解答大家心中的疑问。

教育部:xxx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

教育部:xxx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
教育部:xxx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定
报名办法申请报考高校的所有考生,须在其户籍所在省区市高校招生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级招委会规定时间和指定地点报名。省级招委会可按照以考生户籍为主与在本地区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就读一定学习年限相结合的原则,结合本地区实际就报名条时间和有关要求作出具体补充规定。考生志愿的填报考生志愿表的设置和填报办法应有利于体现考生报考意愿,有利于录取管理,有利于高校录取新生。考生志愿填报方式时间和办法由各省级招委会根据本地区招生工作实际作出具体规定。考生应在认真阅读有关高校招生程以及所在地省级招委会布的招生规定后,参考高校布的招生计划,按有关规定和要求选择填报学校和专业志愿,并对所填报志愿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承担责任。因考生本人填涂失误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责任。各省级招办要组织力量加强对考生填涂志愿表卡的技术指导。.各级招生考试机构和高级中等教育学校要加强考生的诚信教育。特别是加强在报名考试填报志愿录取等主要阶段的诚信教育。考生在申请报名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时,须签订诚信承诺书,承诺本人所提供的证明材料客观真实准确,承诺参加招生考试时遵守有关管理规定。二考生电子档案考生电子档案是高校录取新生的主要依据。考生电子档案内容主要包括考生报名信息含身份证号思想政治品德考核鉴定或评语等,有高中新程毕业生的实验省份要提供应届高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信息体检信息志愿信息成绩信息考生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诚信记录主要指招生考试过程中违规的简要事实及处理结果等内容。考生电子档案须与考生报名登记表体检表报考学校专业志愿表卡及考生各科考试成绩等纸介质材料的相对应部分的内容一致。省级招办应根据教育部发布的招生信息标准和有关要求制订本地区考生信息采集办法,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制度。考生信息采集的内容,要适应高校录取时对考生综合评价的要求。省级招办须建立完整的信息确认管理流程和办法,组织信息采集部门单位对采集的考生有关信息进行详细比对校验,并负责进行汇总整理,确保考生电子档案与纸介质表卡或相应信息数据库内容的一致,确保考生相关信息的完整准确安全,并按规定的格式建立本省区市考生电子档案库。考生电子档案库一经建立,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三思想政治品德考核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考生所在学校或单位没有工作单位的考生由乡镇街道办事处应对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品德作出全面鉴定,并对其真实性负责。鉴定内容应完整准确地反映在考生报名登记表或省级招办另设的专门附加表中。对受过刑事处罚治安管理行政处罚或违纪处分的考生,要提供所犯错误的事实处理意见和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现实表现等翔实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或参加邪教组织的;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且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四身体健康状况检查报考高校的所有考生均须参加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如实填写本人的既往病史。省级招委会会同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制订体检工作的组织办法,由县级含以上招生考试机构和卫生部门组织实施。考生的体检须在指定的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进行,主检医师应由具有副主任医师含以上职称责任心强的医生担任。主检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须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对考生体检作出相应的规范准确的结论,并对其真实性负责。非指定的医疗机构为考生作出的体检结论无效。省级招委会应在本省区市指定一所终检医院,并负责协调终检医院对有关方面有异议的体检结论做出最终裁定。高校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基础上,可根据本校的办学条和专业培养要求,提出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补充要求。补充要求必须合法合理,有详细的说明和解释,并在招生程中向社会布。五考试教育部授权教育部考试中心省级招委会或高校承担高校招生考试有关工作。全国统考含分省命题,下同省级统考试题的命制和答案及评分参考的制订,分别由教育部考试中心有关省级招委会负责。教育部授权有关高校自行命题的,按教育部有关规定办理。全国统考的试题包括副题在启封并使用完毕前按国家绝密级事项管理,答案及评分参考在考试结束前按国家绝密级事项管理。省级统考的试题包括副题在启封并使用完毕前按国家机密级事项管理,答案及评分参考在考试结束前按国家机密级事项管理。高校自行命制的试题包括副题在启封并使用完毕前按国家密级事项管理,答案及评分参考在考试结束前按国家密级事项管理。各级招委会和有关高校均须按国家规定加强安全保密设施建设,完善安全保密规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监督和检查,建立健全应急反应机制值班制度和第一时间报告制度,确保安全保密工作万无一失。一旦发生失泄密事,事发单位须在第一时间直接报告本省区市的省级招办,省级招办接到报告后须立即分别报告本省区市的省级招委会和教育部,并立即采取措施防止失泄密范围的进一步扩大。全国统考科目中的外语分英语俄语日语法语德语西班牙语等个语种,由考生任选其中一个语种参加考试。报考外语专业的考生,应参加由省级招办统一组织的外语口试。全国统考于月日开始举行,考试时间表由教育部发布。省级统考和高校的招生考试时间,分别由各省级招委会和高校按照教育部有关要求确定并发布。考点应设在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并按有关考试规定管理。若因特殊需要在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外的地区增设考点,须报经省级招委会批准。民族自治地区用本民族语授的高校或专业类招生,由省级招委会自行命题,组织考试。用本民族语授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生,报考用汉语授的高校,在参加全国统考时,汉语由教育部考试中心另行命题,不翻译成少数民族字,并用汉字答卷;其他各科包括外语试题的汉语部分可翻译成本民族字,用本民族字答卷。有关省自治区在考汉语的同时,也可以考少数民族语,并负责命题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报教育部备案。汉语和少数民族语的成绩分别按%计入总分,但汉语成绩必须达到合格水平,方能录取。全国统考和省级统考答卷的评阅由各省级招委会统一组织,高校单独组织的招生考试答卷的评阅由各高校组织。有关省区市和高校可根据命题机构提供的答案及评分参考,结合本省区市本校考生答题实际情况,制订评分细则。各省级招委会和高校要采取切实措施,加强评卷管理,确保评卷过程安全结果准确。各省区市应加强评卷基地建设,高校有责任承担评卷工作任务。进行计算机网上评卷的省区市要严格按照网上评卷有关工作要求和办法组织实施。使用教育部考试中心命制试题的有关省区市须按教育部考试中心有关要求上报有关科目试卷抽样数据。因长期在非户籍所在省区市工作的人员或其随身子女,确需在其工作或学习地借考的,在两地试卷相同的前提下,由考生向工作或学习单位所在地及户籍所在地的省级招办提出申请并经同意后,可在考生工作或学习所在地的省区市办理借考手续,参加考试。考生答卷的评阅及录取事宜由其户籍所在地省级招办处理。六招生程高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制订本校的招生程。高校的招生程是高校向社会布有关招生信息的主要形式,其内容必须真实准确表述规范,且必须经高校的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招生政策规定进行审核备案。高校的招生程经审核备案后方能向社会布,且不得擅自更改。民办高校高等职业技术学校在招生宣传广告中不得使用模糊或隐瞒办学类型层次的简称。学校法定代表人应对学校招生程及有关宣传材料的真实性负责。高校依据招生程开展招生工作。高校须于月日前将本校招生程上传至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http://gaahsin“阳光高考”招生信息发布及管理平台以下简称“阳光高考”平台;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须于月日前完成对所属高校招生程的审核备案工作。招生程主要内容包括:高校全称校址分校校区等须注明,层次本科高职或专科,办学类型如普通或成人高校办或民办高校或独立学院高等专科学校或高等职业技术学校等,在有关省区市分专业招生人数及有关说明,专业培养对外语的要求,经批准的招收男女生比例,身体健康状况要求,录取规则如有无相关科目成绩或加试要求对加分或降低分数要求投档及投档成绩相同考生的处理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办法等,学费标准,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联系电话网址,以及其他须知等。高校应在省级招办规定的时间内,将招生程中有关主要内容及本校布招生程的网址寄送生所在地省级招办。省级招办负责向社会及考生布有关高校招生程中的主要内容或高校布招生程的网址。七分省区市分专业招生计划经教育部批准或备案的具有普通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高校在国家核定的普通高等教育年度招生规模内,可按有关计划编制工作要求编制本校的分省区市分专业招生计划即招生计划。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和各高校须按有关计划管理办法编制调整执行招生计划。高校应根据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加强对人才需求的分析预测,结合自身办学条毕业生就业情况和各省区市的生情况,做好招生专业结构层次结构区域结构的调整,自主科学合理地安排招生计划。部分高校经向其主管部门申请,并经教育部核准备案,可面向部分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用

关于做好2018年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报名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2018年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报名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招生考试管理中心关于做好2018年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报名工作的通知晋招考高[2017]16号为了做好我省201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以下简称“全国统考”)报名工作,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我省全国统考报名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报名(一)报名对象所有拟参加2018年全国统考的考生(包括普通文理科类、艺术类、体育类),以及高等院校经批准组织的单独招生(包括高等职业院校提前单独招生、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提前单独招生、职教师资提前单独招生、残疾生提前单独招生、保送生以及少年班招生等),均须参加全国统考报名。

(二)报名条件1、符合下列条件且户籍在我省的公民,可以申请报名:①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②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同等学力者,由本人写出说明,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③身体状况符合相关要求。

2、外省户籍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我省参加高考报名条件,除须符合第1条外,还须符合《山西省招生考试管理中心关于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参加普通高考有关事项的通知》(晋招考高〔2013〕15号)文件规定。

3、在我省定居的外国侨民报名,除须符合第1条外,还须持省级公安机关填发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外侨居留证》。

4、考生本人或随父(母)亲因军转安置、工作调动(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人事管理部门办理的调动)正常迁转在晋落户者,不受户籍迁入时间限制。

5、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名:①凡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校在校生;或已被高校录取并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②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③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非应届毕业年份以弄虚作假手段报名并违规参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试的应届毕业生;④因违反国家教育考试有关规定,被给予暂停参加高校招生考试处理且在停考期内的人员;⑤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者;⑥因触犯刑法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

教育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招生信息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招生信息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招生信息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公安部•【公布日期】2008.04.22•【文号】教学厅[2008]5号•【施行日期】2008.04.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教育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招生信息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教学厅[2008]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公安厅 (局)、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考试院、考试中心),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教育部直属各高等学校:为加强高校招生规范管理,确保招生公平、公正、安全,维护招生秩序和考生权益,进一步优化考生服务,提高招生信息管理水平和工作质量,深化高校招生“阳光工程”,现将《高等学校招生信息管理规定(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信息管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信息技术手段在招生工作中的广泛应用,极大提高了招生管理科学化水平,为全面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提供了必要的基础和可靠的支持,赢得了社会的好评。

但是,由于信息技术本身的开放性,招生信息管理系统和有关数据极易受到干扰和破坏,给高校招生工作带来了安全隐患和信息管理风险。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和高等学校务必引起高度警觉,充分认识加强招生信息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强化对招生信息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相应机构和人员保障机制,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保障体系,统筹各环节、各类信息及其安全的管理与监督,确保高校招生信息管理工作的安全和规范。

二、建立健全规章制度,确保信息管理质量和安全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和高等学校要按照《高等学校招生信息管理规定(试行)》,结合本地区、本单位信息管理工作实际,建立健全信息采集、信息质量控制、信息规范管理、信息使用与发布、网络信息安全等各项管理规章制度,明确细化数据管理、设备管理、防范攻击和监督制约等各方面、各环节的工作流程和要求。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2018年西藏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规定为认真做好我区201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确保招生工作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招生原则
(一)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二)对区内世居两代以上(含两代)的少数民族考生实行单独划线。

(三)根据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人事厅等部门关于改革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制度意见的通知》(藏政发〔2003〕19号)精神,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学生(含师范类)毕业后实行积极的就业政策。

二、报名
(一)报名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指高中、中专、中职,下同)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身体健康,户籍在藏,同时符合《西藏自治区普通高等院校招生考试报考条件的规定》(藏政办发〔2006〕13号)的规定,可以申请报名参加2018年西藏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
1。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