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形资产费用会计处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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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形资产费用会计处理
二、目前研究与开发费用会计处理存在的问题
关于研究与开发费用的会计处理,其实根本问题是将研究与开发费用的支出确认为资产还是期间费用,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企业自创无形资产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形成的,能为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但不具有实物形式的资产,企业自创无形资产包括不可辨认的无形资产——商誉,企业自创无形资产与企业购置、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同类无形资产没有本质区别,只不过计价方法不同而已,本准则第十三条明确规定:自行开发并依法取得的无形资产,其入账价值应按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律师费等费用确定;依法申请前发生的研究与开发费用,应于发生当期确认为当期费用,自创无形资产的这种计价方法优点在于考虑到企业自创无形资产的研究与开发费用是一种高风险的投入,自创无形资产是否成功存在不研究因素较多。
自创无形资产未来形成的收益是否流入企业很难估计将自创无形资产的研究与开发费用直接计入费用发生当期的损益符合会计核算的谨慎性原则。
同时这种计价方法较为简单明了,便于会计核算的确认和计量,但是仔细研究这种自创无形资产的计价方法,就会发现这种计价方法存在很大的缺陷和不足。
(一)这种计价方法确认的自创无形资产价值违背了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的原则。
所谓资产性支出是指该支出的发生不仅与本期收入取得有关,而且与其他会计期内收入相关;所谓收益性支出是指该项支出的发生是为了本期收益即仅与本期收益的取得相关。
我
们知道,企业所从事的研究与开发活动多少总是与企业的未来收益相关的,甚至还十分密切,并且自创无形资产在研究和开发期内并不能给企业带来经济效益,只有自创无形资产在获得成功后才能带来收益。
由此可见自创无形资产研究与开发费用与以后各会计期间内取得的收益有关,与当期收益无关。
因此,从理论上讲,自创无形资产的研究和开发费用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无形资产的价值之中要比武断地将其全部作为费用而一点也不确认其资本化要好一些。
(二)从会计的行为学角度看,费用化作法容易助长企业的短期行为。
因为就我国目前的经济体制看,在企业中管理当局的报酬在很大程度上与企业的经营业绩有较大联系。
所以,如果要将无形资产的研究与开发费用全部作为期间费用无疑将使企业的利润下降,而这些会促使企业管理者为寻求业绩不恰当地削减企业无形资产的研究与开发费用,以使企业的账面收益好看一些,然而这样做不仅对企业的长远发展不利,而且会阻碍企业新技术、新工艺的研制开发进程。
在目前十分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中,企业如不在技术、产品、工艺上创新,则很可能被市场无情的淘汰掉。
三、关于我国无形资产研究与开发费用会计处理的设想及建议
我国企业目前处于一个迫切发展的阶段,企业的技术水平较国外相比还比较落后。
我国的企业要想在国际市场上有竞争力必须扎根于创新。
对于我国企业无形资产研究与开发费用的会计处理应区别研究与开发活动各自不同特点来决定其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
如果开发费用满足特定的标准则表明这些费用可能产生未来经济效益。
则这些费
用就应确认为资产,这些特定的标准是:(1)能清楚地确定产品或工艺,并且应计入产品或工艺的费用能单独地辨认,可靠地计量。
(2)产品或工艺的技术可行性能够论证。
(3)企业计划生产并销售该产品或工艺。
(4)拥有为完成该项目并销售或使用该产品工艺所需的足够的资源,并且能论证其可用性。
如果我国企业采用这样的标准来确认无形资产的研究与开发费用该资本化还是费用化,一方面可避免盲目地将研究与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另一方面这种处理方法符合会计的配比原则与权责发生制原则,并且可以克服企业的短期行为,有利于企业技术改进。
如果企业的无形资产研究与开发费用不符合资产确认标准,则应将这部分研究开发费用在发生当期确认为期间费用。
在以后的会计期间内,即使又达到特定的标准也不再确认为资产。
我国企业经过多年的摸爬滚打,也逐渐意识到研究开发工作对企业长远发展的重要性,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重视新产品开发和生产工艺的改进。
例如,长虹、海尔、宝钢等大型企业都投入大量资金,建立先进的实验室,还通过与高校或科研机构合作建立博士后流动工作站,以吸引高层次人才从事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工作,力图保持企业的竞争优势。
就无形资产的研究开发费用的会计处理而言,将研究开发费用资本化,可以避免出现因将研究开发支出费用化而导致收益减少的现象;从会计行为角度看,也可避免出现企业为保持市场优势和效益时不恰当地削弱研究开发费用的短期行为,有利于我国企业新产品开发及生产工艺的改进,不断提高企业的竞争力,使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进一步深化和现代企业制度的初步确立,企业已逐渐成为市场活动的主体,企业间的竞争日趋激烈,迫使企业由粗放型经营向集约型经营转变,企业的管理者也将战略重点定位在科技开发,降低生产成本上。
争相研究新技术、新工艺,并尽力将其转化为生产力。
同时国家为提高我国的综合国力,也将鼓励企业从事研究和开发工作,并从税收方面给予优惠政策。
在企业新产品、新工艺的研制与开发过程中无疑会涉及到大量的研究与开发费用,然而到目前为止,我国尚未对研究与开发费用的会计处理做出明确而具体的规定。
研究与开发费用会计问题的探讨,对建立与完善我国的会计准则,规范和指导会计实务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