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理工大学关于超过学习年限研究生学籍处理的通知
华东理工大学日制本科生学籍管理条例
华东理工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学籍管理条例校教〔2017〕44号为规范学校全日制本科生学生管理行为,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本条例分为:入学与注册、学制、学分、考核与成绩记载、转专业与转学、休学与复学、退学、毕业和结业、学位证书与管理和附则,共十章五十二条。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第一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本科新生,应当持学校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照学校规定的期限到校报到并办理入学手续。
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及时向学校请假,请假一般不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学校应当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新生因疾病等原因可以向学校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经学校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新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应当为其保留入学资格至其退役后两年。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当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
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学生入学后,学校应当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应当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健康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三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五条每学期开学,学生应当按照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并按规定交纳有关费用。
华东理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华东理工大学教务处
华东理工大学文件校学〔2017〕8号华东理工大学关于印发《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的通知为规范学校对学生违纪行为的认定和处理,保障学生合法权益,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和公共场所管理秩序,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修订《华东理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经2017年第十五次校长办公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华东理工大学2017年7月24日—1 —华东理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对学生违纪行为的认定和处理,保障学生合法权益,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华东理工大学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生和研究生。
第三条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坚持管理与育人相结合、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处分要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和适用第四条学生违反法律法规、教育部门及学校相关管理规定,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一)警告;(二)严重警告;—2 —(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五条同时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的,按数项违纪行为中应受到的最重处分给予处分。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或减轻处分:(一)如实陈述违纪事实,主动承认错误,并有明显悔改表现的;(二)确系受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积极防止不良后果发生的;(三)其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分的情形。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一)编造、掩盖、隐瞒违纪事实或不如实陈述违纪事实,拒不承认错误的;(二)违纪行为严重影响学校有关部门正常工作秩序的;(三)对抗、干扰调查工作或对有关人员进行威胁、恫吓、打击报复的;(四)曾受到记过以下纪律处分,再次发生违纪行为的;(五)曾受到留校察看纪律处分,留校察看期满后再次发生违纪行为的;—3 —(六)在群体性违纪事件中起主要作用的;(七)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影响恶劣,应当从重处分的情形。
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研究生学籍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研究生教学秩序,保障研究生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结合我校研究生教育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取得天津工业大学学籍的各类研究生。
其他类型的研究生参照执行。
第二章入学、注册第三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经我校正式录取的研究生新生,应持天津工业大学研究生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当向培养单位提交书面请假材料并附相关证明。
请假一般不超过两周。
无故逾期两周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报到时,培养单位负责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给予办理入学手续;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及时向研究生院反馈,研究生院视情况提交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新生由于参军入伍和身体等原因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新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两年。
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应在新生报到两周内提出申请。
研究生须填写《天津工业大学研究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提供相关书面证明材料,经培养单位同意后报送研究生院批准。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因病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须在下一学年开学前两个月内向培养单位提出入学申请,经校医院诊断(必要时由学校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出具病愈证明,符合入学体检要求的,经研究生院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的,提交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取消入学资格。
华东理工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华东理工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1985年6月制订,1991年1月、1994年6月、1995年3月、1998年7月、2001年7月、2002年10月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加强和完善研究生的学籍管理,促进研究生德、智、体全面发展,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在本校接受学历教育的研究生。
第三条研究生学籍管理工作的原则是:围绕国家培养高层次专门人才的任务,坚持行政管理与思想教育相结合,以教育为主,充分调动研究生自我管理的积极性。
第四条研究生应当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认真学习马克思主义;自觉遵守宪法、法律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培养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文明风尚;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五条新生凭录取通知书、身份证和学历证明,在规定日期来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
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到者,须凭有关证明请假。
第六条除单位定向、委托培养研究生不转户口、档案外,外地籍学生要将户口、组织关系迁入本校。
第七条在健康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者,经校医院证明,在短期内可以治愈的,由本人申请,所在学院负责人签署意见,报研究生院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
报到时怀孕超过四个月的女研究生,暂缓报到,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的研究生,不享受在校研究生的待遇,并应于下学年开学前向所在学院提出入学申请。
因病保留入学资格的,应同时附县级以上医院康复证明书,经校医院复查合格者,报研究生院审核同意,方可办理入学注册手续。
第八条新生入学后,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研究生院批准,取消其入学资格:1.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超过两周不报到者;2.在三个月内健康复查中,不符合国家招生体检标准者;3.保留入学资格期满的新生,逾期不办理申请入学手续者,或虽申请入学但经复查不合格者;4.在报考过程中有徇私舞弊行为者,或入学前有政治问题、经济问题、严重道德问题不宜入学者,一经查实,不受时间限制,即取消学籍,予以退回。
研究生学籍超期清退“五问”及规范化路径
第4期[总第76期]2023年8月研究生教育研究J o u r n a l o fG r a d u a t eE d u c a t i o nN o .4A u g.,2023 文章编号:2095-1663(2023)04-0076-08 D O I :10.19834/j .c n k i .y j s j y2011.2023.04.11研究生学籍超期清退 五问 及规范化路径缪志心(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院,上海200042)收稿日期:2022-10-21作者简介:缪志心(1979-),男,江苏苏州人,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助理研究员㊂基金项目:上海市地方高水平大学和一流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系列项目 研究生教育质量监控工作的制度逻辑与实践策略研究 (J Y C X -2020-059)摘 要:研究生学籍超期清退日益进入大众视野㊂一方面,研究生学籍超期清退具有提升研究生教育质量,降低研究生教育成本,给予研究生多样化选择等价值意蕴,另一方面,研究生学籍超期清退本质上剥夺了研究生继续现有学业,顺利毕业,取得研究生学位的机会,又给高校与研究生发生争议预留了空间㊂当前,研究生学籍超期清退存在着权力来源㊁法律依据㊁法律性质㊁正当实施以及是否可诉等问题,为此,提出研究生学籍超期清退的规范化路径,即:基于法律保留原则进行研究生学籍超期清退实质合法性之修正,基于正当程序原则开展研究生学籍超期清退形式合理性之补强,基于教育治理现代化推进研究生学籍超期清退参与主体正当性权益之平衡,以实现既能维护研究生的受教育权,又能推进研究生教育高质量发展之目的㊂关键词:研究生教育;学籍清退;学籍管理;受教育权;现代大学制度中图分类号:G 643 文献标识码:A一㊁问题的提出近些年来,在研究生教育高质量发展理念的指导下,高校纷纷对超期研究生进行学籍清退,即对超过最长学习年限的研究生取消现有学籍,以此整顿学籍秩序㊂据报道,2019年底,清华大学㊁复旦大学㊁中国人民大学等近30所高校公布了超过1300名硕博研究生的退学名单㊂[1]高校清退不合格研究生频繁进入大众视野㊂另一方面,根据中国教育在线发布的‘2020年全国研究生招生调查报告“统计的数据:2018年,研究生实际毕业生数低于预计毕业生数,研究生预计毕业生人数超过77万,实际毕业生人数超过60万,而超过20%的研究生延期毕业,博士研究生无法正常毕业的更是超过60%[2]㊂超期研究生学籍清退工作对于净化研究生学籍环境,规范研究生学籍管理,实现研究生学籍工作的准确性和严肃性,贯彻研究生教育 严进严出 ,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等具有正向作用,也因此高校与研究生之间的纠纷也时有发生㊂研究生学籍超期清退在本质上剥夺了研究生继续现有学业,顺利毕业,取得研究生学位的机会, 这一做法无疑让在读研究生有了更大的求学压力[3]㊂研究生学籍超期清退是高校对不能完成学业的不合格研究生注销现有学籍,给予退学或降格培养的管理行为㊂但在我国的法律法规中,却没有 学籍清退 一词,与学籍清退概念有关的词汇有:‘教育法“第29条㊁‘高等教育法“第41条出现了 学籍管理 一词,‘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中涉及学籍的词汇有 注册学籍 保留学籍 取消学籍 开除学籍 ,在实际操作中还有 延长学籍㊂高校行使研究生学籍超期清退的最直接依据是‘规定“第30条第1款,即研究生 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 ,学校可予退学处理㊂‘高等教育法“第17条对研究生的基本修业年限的规定也为高校行使研究生学籍清退提供了补充依据㊂然而,受教育权是研究生的基本权利,高校基于‘规定“限制或剥夺研究生的受教育权依据是否足够?研究生学籍超期清退是高校的纪律处分还是具体行政行为?高校不当行使学籍超期清退权如何救济以及是否应该进行赔偿?等等,一系列问题依然需要我们在理论层面建构起统一而完善的研究生学籍超期清退的法律制度和管理制度,为研究生教育治理现代化和司法公正裁判提供充分的实践准据㊂二㊁研究生学籍超期清退的价值意蕴学籍是一个学生归属于某一学校的法律上的身份或资格㊂研究生学籍管理过程中与学籍有关的法律行为有:注册㊁转学㊁借读㊁休学㊁复学㊁退学㊁辍学㊁留级㊁跳级㊁处分㊁毕业㊁肄业㊁结业等㊂根据‘规定“第8条的规定: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取得学籍,由此形成高校与学生之间管理与教育上的权利义务关系㊂研究生学籍是确立研究生与高校之间教育服务和管理法律关系的必要条件,是研究生在校期间享有权利㊁履行义务的基本依据,研究生学籍必须通过报到㊁注册取得㊂高校行使研究生学籍超期清退权的具体依据如表1㊂表1高校行使研究生学籍超期清退管理权的依据法律依据属性法律依据条文规定间接依据‘教育法“第29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利:(四)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高等教育法“第41条高等学校的校长全面负责本学校的教学㊁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四) 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直接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30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予退学处理:(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高校规定如:‘复旦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29条规定: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校长办公会审核同意后,予以退学处理:(七)学习年限届满仍未达到毕业或结业要求的补充依据‘高等教育法“第17条硕士研究生教育的基本修业年限为二至三年,博士研究生教育的基本修业年限为三至四年㊂ 高等学校根据实际需要,报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对本学校的修业年限作出调整高校行使研究生学籍超期清退至少是基于以下考虑㊂(一)提升研究生教育质量的需要2010年,华中科技大学清退300余名研究生,原因是这些学生长期缺席课程学习,超过了学校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这开启了高校研究生学籍超期清退的先河㊂研究生学籍超期清退体现了高校教育理念的转变,从传统的 严进宽出 向 严进严出 转变,显现了当下高校对研究生教育质量的回归和坚守,体现了高等教育的本质,是对国家倡导的研究生教育高质量发展理念的正面回应㊂高校研究生教育的评价理念和评价制度也发生转变,从仅仅以学位论文来评价研究生,转向对研究生教育全面㊁全过程㊁全方位的评价,这提高了研究生教育的公信力,也标志着 质量管理 质量提升 已成为研究生教育的常态㊂(二)降低研究生教育成本的需要1949年我国在学研究生人数仅为629人,到2021年数字已经达到333.2万人(表2),70多年在学研究生人数翻了近5300倍㊂[4]研究生教育快速发展,一方面为国家输送了大量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高端人才,是教育强国的需要;但另一方面,研究生教育的成本也在增加,据统计,2020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生均一般公共预算教育经费为22407.39元,生均一般公共预算教育事业费支出为20919.17元,生均一般公共预算公用经费支出为8119.51元(表3)㊂[5]比四年前的2017年均有不同幅度的变化,这仅是从教育经费方面的阐述,研究生教育成本还包括教师投入㊁管理教辅人员投入等涉及 人 的因素的投入,宿舍投入㊁图书馆投入㊁科研设施投入㊁实践基地投入等涉及 物 的投入,等等㊂[6]清退学籍超期研究生,是基于研究生教育 成本 效益 理论[7],成本大于效益下的理性选择,是高等教育减损行为,有利于研究生教育资源的充分和合理使用㊂(三)给予研究生多样选择的需要学籍超期清退的法律后果是研究生被退学,又㊃77㊃缪志心:研究生学籍超期清退 五问 及规范化路径可分为三种形式:肄业,即给予学习期间不到一定年限的学生肄业证书;结业,即给予学习期间达到一定年限的学生结业证书;降格培养,即对于硕博连读研究生,降格到硕士生继续培养㊂高校招收研究生,本意是通过吸纳高质量的研究生来提升学校科研水平,提高学校声誉,为社会培养更多有用人才,学生也是希望通过研究生阶段的培养,提升自己的科研能力㊁实践能力以及社会竞争力㊂但研究生教育有着它自然的高要求,通过学籍超期清退,提前将不合格的学生筛选出来,节约了不适合研究生学习的学生的时间成本与金钱成本,从另一角度说,也是对学生的尊重,给予了学生提前选择的机会㊂社会具有多样性,也具有包容性,可以接纳各种条件的学生,愿意接纳学籍超期清退的研究生充分就业㊁合理就业㊁满意就业或进行合适培养㊂表22017 2021年研究生招生㊁在学研究生及毕业生情况(单位:万人)年份招生情况在学研究生情况毕业生情况201780.5263.957.8 201885.8273.160.4 201991.7286.464.0 2020110.7314.072.9 2021117.7333.277.3表32017 2020年全国普通高校教育经费统计表(单位:元)年份生均一般公共预算教育经费生均一般公共预算教育事业费生均一般公共预算公用经费201721471.0320298.638506.02 201822245.8120973.628825.89 201923453.3922041.879162.17 202022407.3920919.178119.51三㊁研究生学籍超期清退的问题症结无可否认,高校行使学籍超期清退管理权,研究生学籍被清退,终究是一件遗憾且尴尬的事情,这并不是各方的初衷㊂学生考得 进 但学而 不得法 ,学而 无能力 ,最终学不 出 ,对于高校㊁研究生导师㊁研究生管理者㊁研究生,都是损失㊂因研究生学籍清退产生的矛盾也是当前高校研究生教育管理中的热点和难点㊂但基于研究生教育领域新的管理形式属性,学籍超期清退还存在诸多理论层面的问题亟需回答㊂(一)研究生学籍超期清退的权力来源之问有观点认为:高校行使研究生学籍超期清退管理权,疑有 越权 之嫌疑㊂因为研究生取得学籍是基于研究生招生录取,而我国的研究生招生本质上属于国家招生,招生录取工作的实施主体实质上是国家教育行政部门,高校则处于被委托的地位㊂基于 谁录取,谁负责 的一般法律原则,研究生学籍超期清退管理权只能由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行使,高校并无研究生学籍超期清退管理权㊂从高校自治和现有法律规定来看,一方面,从高等教育的发展趋势层面,国家越来越尊重高校的办学自主权,高校在高等教育中的主体地位日益得到承认,高校作用日益得到彰显,高校若享有研究生学籍超期清退管理权,自主决定清退不合格研究生,有利于实现上述所言之学籍清退的价值意蕴;另一方面,从现有法律规定层面,高校行使研究生学籍超期清退管理权的间接法律依据是‘教育法“第29条㊁‘高等教育法“第41条,直接法律依据是‘规定“第30条,有着相对清晰的法律法规的依据,这种规定是对研究生学籍超期清退管理权在法律法规上的授权,而不是委托,因此,研究生学籍超期清退是高校基于法律法规授权而行使的学籍管理权㊂(二)研究生学籍超期清退的法律依据之问当前,不少高校基于法律法规授权,在实践中行使了研究生学籍超期清退管理权,以此作为研究生分流淘汰的手段之一,通过反向评价机制将不合格研究生从现有研究生培养体系中淘汰出来,从而激励后进,传导压力,整顿秩序,提高质量,提升高等教育竞争力㊂但问题是:其一,在现有法律法规体系中,并未有学籍清退的概念,虽然‘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规定了高校具有 学籍管理 权,但基于法律的明确性原则, 学籍管理 是否当然包含 学籍清退 存在疑问;其二,‘高等教育法“第17条对研究生的基本修业年限进行了规定,并且授权高校根据实际需要,报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可以对修业年限作出调整,这里的 调整 是否可以包括 学籍清退 ,依然存在疑问;其三,学籍超期清退的直接法律依据是‘规定“,而‘规定“只是教育行政主管机构的部门规章,基于法律保留原则,对受教育权等基本权利的限制或剥夺只能由法律作出,显然‘规定“的法律位阶是不够的;其四,‘规定“第30条使用的是 可以 一词,而不是 应当 ,研究生学籍超期清退管理权对于高校而言是自由裁量权,可以行使也可以不行使,高校行使研究生学籍超期清退管理权,则是对研究生的 不近人情 ,研究生是被动接受,因此研究生往往㊃87㊃缪志心:研究生学籍超期清退 五问 及规范化路径会发生 反弹 思想和 反弹 行为㊂凡此种种,都需要在研究生学籍超期清退的法律依据上给予更为充足的合法性理由㊂(三)研究生学籍超期清退的法律性质之问首先,研究生学籍超期清退不宜认定为高校纪律处分㊂一方面,‘规定“第51条列举的5种纪律处分情形并不包括学籍超期清退,显然不能简单的将其纳入高校纪律处分的范畴,另一方面,从实践上看,高校内部的自治性纪律处分除开除学籍外排除司法审查,归于纪律处分不利于研究生救济权利的充分保护;其次,研究生学籍超期清退不宜认定为行政处罚㊂研究生学籍超期清退管理权虽然具有 准行政权力 的性质,但一方面,高校并非‘行政处罚法“第15条规定的法定行政主体,也并非是‘行政处罚法“上经授权或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适格主体,另一方面,研究生学籍超期清退也并非‘行政处罚法“第8条规定的6种处罚类型之一,不符合行政处罚的规范性特征,将研究生学籍超期清退认定为行政处罚也不符合现代教育法上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基本原则;最后,研究生学籍超期清退不宜认定为高校与研究生之间的解约行为㊂有学者将高校与研究生的在学关系认定为私法上的契约关系,高校清退超期研究生学籍在于研究生违反相关契约精神后高校行使的解约权,这种观点也不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一方面,我国的研究生教育是国家兴办的教育,将教育完全私法化不符合我国高等教育的发展方向,另一方面,研究生学籍超期清退管理权无论是行使还是救济,都有赖于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力推行,当出现争议时寄希望于纯民事领域开展救济显然达不到定分止争的效果㊂研究生学籍超期清退是一种学术淘汰性强制退学机制[8],应认定为高校行使的致使研究生身份发生改变的重大学术性教育惩戒㊂尽管 高校教育惩戒 如同 学籍清退 ,至今为止,并不是一个法律术语,类似高校教育惩戒的相关立法规定,只是散见于我国的法律法规中,如‘教育法“第29条第4款,‘规定“第51条㊁第52条㊁第53条㊁第54至58条,等等㊂但学界对高校教育惩戒的内涵已比较趋同,比如认为:高校教育惩戒的目的是教育学生而不是惩罚学生,高校教育惩戒必须依据法律法规或学校校规,高校教育惩戒是对违反规定或未达到学业要求学生的惩戒,高校教育惩戒会侵害学生一定的利益,高校教育惩戒必须通过书面形式作出等㊂[9]为进一步界定高校教育惩戒的内涵,学界也对高校教育惩戒进行了不同的分类,比如:纪律性教育惩戒和学术性教育惩戒,身份性教育惩戒和非身份性教育惩戒,高校教育惩戒设定权和高校教育惩戒实施权,等等㊂[10]研究生学籍超期清退符合高校教育惩戒的基本特征,本质上是一种高校教育惩戒,并且是最严厉的高校教育惩戒㊂分述之,根据教育惩戒的性质,它是学术性教育惩戒,直接指向研究生的学业和学术水平的考量,剥夺了研究生继续原有学业的权利;根据是否发生身份改变,它是身份性教育惩戒,直接使研究生的学生身份丧失或学历降格;根据教育惩戒的权利状态,它是高校教育惩戒实施权,是高校对研究生的学籍处分行为㊂(四)研究生学籍超期清退的正当实施之问研究生学籍超期清退管理权存在被滥用的风险㊂研究生学籍超期清退管理权作为高校的一种行政管理权,具有天然的公权力的属性㊂权力具有天然的扩张性和侵犯性,正如孟德斯鸠所言, 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 ㊂[11]研究生学籍超期清退管理权侵害研究生权利,这种侵害产生的原因是研究生学籍被错误清退,这种侵害又是具体的,是对研究生教育领域具体权利的侵害,即使得研究生丧失学籍或变更学籍,学习权受到侵害,并因此带来的其他诸如名誉权㊁财产权等的损害㊂基本表现分为实体性侵害和程序性侵害,从实体性侵害来说,如基本修业年限已到期但可以延长学籍的,最长学习年限未到期的,在规定修业年限内可以完成学业的,因管理瑕疵学业成绩计算错误的,等等;从程序性侵害来说,如未给予研究生陈述㊁申辩㊁听证的,学籍超期清退程序违反‘规定“或高校学籍管理规则的,等等㊂这些滥用学籍超期清退管理权的行为将直接对研究生的受教育权产生威胁㊂研究生学籍超期清退管理权又存在被惧用的风险㊂受传统研究生教育 严进宽出 理念的影响,高校对研究生学籍超期清退的使用都采取谨慎态度㊂一方面,高校存在不适当教育观念,认为招进来的学生都是自家的 孩子 , 自家的孩子比较亲 自家的孩子自家管 , 管 不好是因为作为 家长 的高校自身在研究生培养或研究生管理方面有瑕疵,而不忍心去质疑是不是这些 孩子 本身有问题㊂另一方面,高校也惧怕纠纷,高校行使研究生学籍超期清退管理权极大可能会与研究生产生矛盾,本着息事宁人的态度不愿或不敢清退研究生,而采用延长学籍㊁休学等替代方式㊂另外,高校也担心清退超期研究生会影响学校声誉,影响未来的研究生招生和生源质量,对高校产生负面影响㊂以上情形,给高校研究㊃97㊃缪志心:研究生学籍超期清退 五问 及规范化路径生教育背上了沉重的负担㊂(五)研究生学籍超期清退的是否可诉之问从法律的角度来说,法律行为是否具有可诉性,包含两个方面,一是主体适格,二是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㊂如前所述,研究生学籍超期清退管理权是高校教育惩戒权,具有明显的 准行政行为 [12]属性㊂一方面,从主体条件来说,高校作为从事高等教育的场所,具有明显的公益性,虽然高校不能理解为法律意义上的行政机关,但如上所述,高校对研究生进行学籍处分,给予学籍清退,是依据我国‘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规定“的相关内容,应属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具有行政诉讼中被告的主体资格㊂另一方面,从受理范围来说,研究生学籍超期清退管理权将使研究生丧失学籍,被退学或形成退学的一种特殊形态:降格,直接影响㊁限制和否定了研究生的受教育权和研究生身份权,在高校与研究生的法律关系中,高校是管理者,研究生是被管理者,具有明显的上下级等级区分,高校对研究生的受教育权和身份权进行处理,应理解为外部行政管理关系的特别形态,不属于内部管理行为,应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㊂从法律实践来说,也已有类似案件的判决:如许贺与辽宁石油化工大学退学处理决定上诉案[13],该案例确认了辽宁石油化工大学在退学过程中未明确告知许贺具有申诉权,未给予陈述㊁申辩的程序违法事实;又比如杨建军诉上海交通大学因退学决定及退学通知案[14],该案例则确认了上海交通大学对杨建军作出退学过程程序合法的事实;等等㊂四㊁研究生学籍超期清退的规范举措研究生学籍超期清退规范化的目标是:一是从法律规范的角度,保证高校学籍超期清退管理权的依据充分,实现研究生合法权利的充分表达和正当权益的充分保护;二是从管理权能的角度,保证研究生学籍清退工作事实清楚㊁理由充足,流程清晰,处理得当,救济有效,维护研究生学籍超期清退工作的正常秩序;三是从管理效果的角度,则是要通过反向机制尽可能减少研究生学籍清退现象,实现成本与效益的统一㊂研究生学籍超期清退的规范化需从法律规制和管理规制两个维度进行考虑㊂(一)基于法律保留原则的研究生学籍超期清退实质合法性之修正第一,法律层面对研究生学籍超期清退的修正规定㊂首先,在法律层面引入教育惩戒的概念,将研究生学籍超期清退类型化为学术性教育惩戒㊂其次,在‘教育法“中概括规定 我国的各级各类学校享有教育惩戒权 ,正式将教育惩戒的概念引入法律层面,同时一并将‘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规章“等各层次法律规范中出现的诸如 处分 等实质为教育惩戒的词汇全部修改为 惩戒 [15]㊂最后,在‘高等教育法“中进一步明确高校教育惩戒的种类和适用范围,将高校教育惩戒分为学术性教育惩戒和纪律性教育惩戒,高校享有正当行使教育惩戒的权力;同时规定学生对教育惩戒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申诉或提起行政诉讼㊂从而正当化地将学术型教育惩戒设定由 法律保留 ,使高校的研究生学籍超期清退于法有据,填补教育立法空缺㊂第二,法规规章层面对研究生学籍超期清退的修正规定㊂一方面,尽快制定‘高等学校教育惩戒规则“,进一步细分学术型教育惩戒和纪律性教育惩戒等种类,将研究生学籍超期清退归入学术型教育惩戒的范畴,并明确规定高校行使教育惩戒的程序和学生的救济途径㊂另一方面,修订‘规定“,主要是修改与‘高等学校教育惩戒规则“重复规定或条款冲突的问题,比如:‘规定“有研究生学籍超期清退中学生行使救济权利的 学生申诉 专章,解决的办法是:一是采用转移法,将‘规定“中有关学生申诉的内容移入‘高等学校教育惩戒规则“,并根据新情况进行立法升级;二是采用参照法,在‘高等学校教育惩戒规则“中作出说明,有关学生申诉的规定参照‘规定“,并对新情况进行补充立法㊂第三,高校内部校规对研究生学籍超期清退的补充规定㊂高校制定的校规不得任意扩大上位法确定的教育惩戒的种类和幅度,高校对研究生进行学籍超期清退必须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教育惩戒规则“‘规定“的相关条款进行㊂高校可以依据上述规定,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具体的操作细则,以为规范高校的学籍秩序,这体现了高校办学自主权,但不能超越法律㊁行政法规㊁行政规章本身随意作出规定,以为保护研究生的受教育权㊂为此,在当前研究生学籍超期清退的法律依据还不足的情况下,就高校层面而言,需要审慎对待研究生学籍超期清退,从正当程序的角度,尽量在实际操作中规范高校行使研究生学籍超期清退管理权㊂(二)基于正当程序原则的研究生学籍超期清退形式合理性之补强第一,明确告知程序,充分保护研究生的知情㊃08㊃缪志心:研究生学籍超期清退 五问 及规范化路径。
华东理工大学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的基本要求
华东理工大学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的基本要求1986年制订,2005年8月第6次修订为了发展我校硕士研究生教育,提高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硕士生)的培养质量,促进学校学科发展,根据国家总体要求,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硕士生培养的基本要求。
各学院、学科根据自身特点,按照一级学科或相近二级学科群制定具有自身特色的培养方案。
一、培养目标培养硕士生必须坚持“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方针,要求做到: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科研作风。
2.有高度的责任感,良好的合作精神和较强的创新精神,能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服务。
3.掌握本学科基础理论和的专业知识。
至少学习一门外国语,能熟练地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具有良好的写作能力和其它实际应用能力;具有独立开展科学、技术研发能力,具有较好的管理工作的能力。
4.积极参加各种社会实践活动,树立“自立、自强”的精神。
5.具有健康的身体与心理。
二、学制和学习年限硕士生的学制为2-2.5年,一般为2.5年,根据自愿和鼓励原则,条件成熟的部分学科可实行2年制。
学习年限不超过5年,课程学习学分有效期自研究生入学开始为5年。
三、研究方向硕士学位授予的一级学科或相近二级学科群应设置相应数量(每个二级学科不超过4个)的研究方向。
研究方向应适应国家建设对人才结构需要,适应学校学科规划和发展的需要,把握学科发展的主流和趋势,体现本学科的实际情况。
研究方向应具科学性、规范性、稳定性,并注意根据新兴学科、边缘学科和交叉学科的发展,有计划地进行调整。
四、培养计划研究生入学后一个月内在导师组及导师的指导下制定培养计划,包括课程学习和学位论文工作计划。
学位论文工作包括研究方向,已有工作基础,研究计划和时间安排等。
五、课程设置和学习课程设置是研究生培养方案的核心,课程设置要有一定的科学性和系统性,研究生通过课程学习后可以具备较完整的知识体系。
关于清理超期非全日制研究生学籍的通知【模板】
关于清理超期非全日制研究生学籍的通知
各院所、指导教师、研究生:
根据我校《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管理暂行规定》(川农大校研发〔2014〕16号文)有关研究生学习年限的规定,我校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最长学习年限是5年,现将超期名单清理如下(见附件),共286名。
研究生院拟在1月16日对其中学分情况为0分的69名研究生作取消学籍处理,对其他有学分的217名研究生学籍做延期一年处理,若逾期仍未毕业则按取消学籍处理。
请各院所务必将本通知送达各相关研究生,并在1月13日前将研究生亲笔签名的回执汇总交雅安校区综合楼217,成都校区1教314,若是电子版请发QQ邮箱:(******)。
研究生院
2017年1月6日
关于清理超期非全日制研究生学籍的通知回执
___________同学系________年级____________________专业非全日制研究生,学号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于________年月日接到了**大学《关于清理超期非全日制研究生学籍的通知》,并已认真阅读,无异议。
学生亲笔签字:
年月日。
研究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研究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篇:研究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研究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正常的研究生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促进研究生德、智、体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研究生学籍管理问题的几项暂行规定》及原国家教委《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入学与注册第一条新生必须凭录取通知书、粮油关系以及户口关系迁移证明,原系在职的新生还须带工资转移证明,按规定日期到学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党团员应转党团组织关系。
录取为在职定向或委托培养的研究生,不转户口、工资。
第二条新生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报到者,应持有关证明事先向研究生处请假,请假期限不超过两周。
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报到者,以旷课论处,逾期两周不报到者则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新生报到后,经复查,凡身体、政治和业务合格者准予以注册,取得学籍,由研究生学院发给研究生证。
复查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主管校长批准,取消入学资格并报省政府学位办备案:1、不符合招生条件和手续者;2、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超过两周不报到者;3、新生报到后,经复查发现政治、道德、健康等方面不符合入学条件者。
第四条新生在身体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者,若经治疗可在一年内达到健康标准,由本人申请,校医院证明,所在学院(室、所、中心)签署意见,经主管校长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
保留入学资格的研究生,应在下学年新生入学前一个月将入学申请、县级以上医院证明书寄给研究生学院。
经学校审查同意后,通知其到校复查。
复查合格,经学校批准后才可以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必须按学校规定的日期返校并办理注册手续。
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返校者,必须事先请假,不请假或虽请假未获批准而不按时返校者,以旷课处理,无故逾期两周不到校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转学与转专业第六条研究生一般不得转学、转专业和改换指导教师。
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
XX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正常的研究生教育教学秩序,加强和完善研究生的学籍管理,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研究生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41号令)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二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研究生新生,必须持录取通知书、本人身份证和相关材料(户口、工资关系、党团组织关系、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等)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应当事先凭有效证明向所在学院(中心,研究院、所,下同)或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以下简称“研工部”)书面请假,事假一般不超过2周,病假一般不超过1个月。
未请假、请假未准或请假逾期未按时报到者(除因不可抗拒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条新生报到时,学校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入学后3个月内,学校按照国家招生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继续学习;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视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学籍。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情节恶劣的送有关部门查究。
第五条研究生因不符合规定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者,由研究生院会同研工部做出处理建议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六条体检复查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但经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者,可保留入学资格1年。
保留入学资格期内治疗康复者可在次年4月底向研究生院提出入学申请,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合格后,9月初与新生一起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同放弃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与学校不存在任何隶属关系。
学院超学制继续学习学生管理规定
学院超学制继续学习学生管理规定为适应学分制管理需要,根据《关于深化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改革的意见》、《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学院学生学分制学籍管理条例》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申请条件第一条学生结业离校后在弹性学习年限内经本人申请、学院同意,可以返校继续学习,修满规定的学分,重新申请毕业并换发毕业证书。
第二条因成绩原因未能获得学士学位的学生在弹性学习年限内经本人申请,学院同意,可以返校继续学习,成绩达到学院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可以取得学位。
第三条符合第一条或第二条条件的学生应在每学期开学两周内向教务部门递交申请,办理继续学习手续。
第四条取得继续学习资格的学生不具有学籍。
第二章缴费与选课第五条继续学习学生视个人学业完成情况重修相关课程或另选其他课程,以达到毕业最低总学分要求或学院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第六条继续学习学生在每学期开学两周内需缴纳所需修读课程的学分学费,未按规定缴纳学费的,视为自动放弃本学期继续学习资格。
第七条因第一条原因申请继续学习的学生,每学期需缴足达到毕业最低总学分要求所需修读课程学分的学分费。
第八条因第二条原因申请继续学习的学生,每学期申请选课前需预缴15学分的学分费,每学期第五周结算,多退少补。
第三章过程与管理第九条继续学习学生统一归教务处管理,配备专门负责人。
第十条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学习纪律。
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上课的,必须向负责人办理请、销假手续,学生擅自缺课,以旷课论处。
第十一条继续学习学生课程的修读、考核与成绩记载等按照《学院学生学分制学籍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资格审核与证书发放第十二条学院每学期期末进行毕业、学士学位资格审核。
第十三条继续学习学生在规定修业年限内,修完培养计划规定内容达到毕业要求的,经本人申请,学院审核予以毕业,由学院换发毕业证书。
第十四条继续学习学生在规定修业年限内,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经本人申请,由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按规定审核并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东华理工发〔2015〕120号
东华理工发〔2015〕120号关于印发《东华理工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学校各处级单位:《东华理工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修订)》已经学校2015年第9次校长办公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东华理工大学2015年6月24日东华理工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修订)一、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我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加强和完善学生的学籍管理,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国家教育法规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科学生的学籍管理。
二、入学与学籍注册第三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凡我校录取的新生,须持我校签发的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并附有关证明向学校招生就业处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经请假或请假后逾期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均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学校区别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取消其学籍,对已取得学历、学位证书者,学校有权追回证书,并报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五条新生在体检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可由本人申请,经学校招生就业处批准,允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的学生,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向学校招生就业处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入学体检要求,经校医院核查合格后,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或逾期未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新生入学前参军入伍,凭当地政府征兵办公室出具的已经签字盖章的《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到学校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
华东理工大学研究生课程学习管理规定
华东理工大学研究生课程学习管理规定校研〔2014〕67号(1985年制订,2014年第8次修订)为规范和加强研究生课程学习的管理工作,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学校研究生课程学习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一、课程选修和学习研究生课程学习应严格按照各专业培养方案中的课程设置和学分要求进行。
(一)研究生课程学习实行选课制度。
研究生应当在办理选课手续后方能取得听课资格。
(二)研究生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理选课手续,选课手续每学期集中办理一次,其中,在校生原则上安排在上一学期课程学习结束前进行,新生原则上安排在入学教育周(第一周)内进行。
(三)研究生应在导师指导下,根据研究生院排定的课表进行选课。
(四)课程一经选定,不得随意变更。
如确需加、退选课的,需经导师同意后在开课前2周内完成加、退选课,过后研究生院不再受理。
(五)研究生应按规定时间听课,按任课教师要求进行学习。
(六)如研究生未办理选课手续的,相关任课教师不能自行同意其参加考试,学校也不承认其成绩与学分。
—1 —(七)根据资源共享原则,研究生可以选修其他已经通过审批的211高校(或上海市西南片联合办学的高校)具有优势且符合我校培养要求的课程,经研究生院审核通过后承认校外学分。
如对方需要收取旁听费的,由课题组或研究生本人支付。
二、课程考核(一)研究生在课程学习结束后均须参加考核,考核成绩合格者,取得相应学分。
因病不能参加考试的,应提供医院出具的病假证明;因事不能参加考试的,应提供事假报告。
研究生应将病假证明或事假报告提交其所在学院,经学院分管院长批准同意、学院通知任课教师并报研究生院备案后,可不参加本届考试,参加下一届研究生考试。
未办理上述手续、无故缺考的,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记。
(二)研究生课程学习实行学分制。
政治和外语课程不及格的研究生,可在学制内参加重考。
数学和专业核心课程不及格的研究生,可在学制内参加重考或重修相同性质的课程。
参加重考或重修的研究生必须经选课后取得考试资格,重考与他届研究生同卷同堂进行,不再另行安排。
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是指对研究生的学籍进行管理的相关规定,旨在规范和维护研究生教育秩序,保障研究生的权益,促进研究生教育质量的提高。
以下是一份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的内容,共计700字。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研究生学籍管理工作,加强对研究生的培养、教育和管理,提高研究生的综合素质,根据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本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学籍注册第二条研究生入学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学校教务部门办理学籍注册手续。
未按时注册的,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章修读年限第三条研究生的修业年限一般为3年,最短不得少于2年,最长不得超过6年。
第四条研究生学术不合格的,可延长修业年限,并对其实行学术警告、降级、退学等处理。
第四章学籍异动第五条研究生因故意辍学、半年内不上课、非法打工或申请自愿退学等原因,需向研究生院提交书面申请。
研究生院核实无误后,可予办理退学手续。
第六条研究生因身体或其他特殊情况不能继续学业的,需提交书面申请,由学校听取有关专家的意见后,经研究生院批准,予以休学处理。
第七章学籍管理责任第七条学校教务部门负责研究生学籍管理工作,包括学籍注册、学籍异动、学籍档案管理等。
第八条研究生导师对研究生的学籍管理负有直接责任。
研究生导师应对研究生的学术状况进行定期评估,并及时向教务部门提供相关材料。
第九条研究生学籍管理在日常管理中应强化信息化手段,学校应建立健全学籍档案管理系统,确保学籍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八章处罚与奖励第十条研究生因违反学校规定,在学术研究、考试、学术道德方面有违规行为的,学校可给予扣除学分、警告、记过、记大过等处罚。
第十一条研究生在学术研究、奖励评选、学风建设等方面有突出表现的,学校应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二章附则第十二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对于不符合本规定的情况,学校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本规定解释权归学校所有并最终解释。
以上就是一份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的内容,旨在对研究生的学籍进行规范管理,保障研究生教育质量以及研究生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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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理工大学关于超过学习年限研究生学籍处理的通知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
为了规范研究生学籍管理,根据《华东理工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校研〔2017〕34号),学校拟对超过最长学习年限的研究生进行学籍清查和处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学籍处理范围
1、2013年及以前入学至今未毕业的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
2、2010年及以前入学至今未毕业的硕博连读研究生、提前攻博研究生。
3、2012年及以前入学至今未毕业的博士研究生。
4、不含2018年9月和2019年1月预毕业研究生。
二、学籍处理形式
1、做结业处理。
根据《华东理工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校研〔2017〕34号)第三十二条规定,给予上述符合结业条件的研究生做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结业申请程序及《华东理工大学研究生结业申请表》(见附件1)。
结业研究生在取得结业证书两年内,重修课程、完成毕业论文答辩,达到毕业要求的,可以向学校申请换发毕业证书。
对于需要换发毕业证书的研究生须填写《华东理工大学研究生结业转毕业申请表》(见附件2)。
2、延长学习年限。
延长学习年限不超过1年。
需要延长学习年限的研究生须填写《华东理工大学研究生超学习年限延期申请表》(见附件3)。
3、做退学处理。
对于不符合结业条件,且无法延长学习年限的研究生需要做退学处理。
申请退学的研究生须填写《华东理工大学研究生退学申请(处理)表》(见附件4)。
三、注意事项
1、2018年超学习年限初步建议学生名单见附件5,请各培养单位认真核查,提交时以二级研究生培养单位提交的名单为准。
2、请各培养单位认真核查并摸清本单位学籍清理范围的研究生基本情况,联系研究生本人及其导师,告知学校相关政策。
3、对于无法联系到的学生请及时与导师沟通,了解其具体情况后,由学院提出处理意见。
4、请将以上情况汇总填写《2018年XXX学院超学习年限情况处理意见汇总表》(见附件6),《汇总表》及相关材料经主管领导签字,学院盖章后于11月15日前交到研究生院。
研究生院
2018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