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理工大学日制本科生学籍管理条例
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范本
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本科生学籍管理工作,规范学生的学籍管理行为,培养高素质、德才兼备的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所有本科生的学籍管理工作。
第三条学籍管理工作的目标是确保学生的学籍信息准确无误,保障学生权益,促使学生健康成长。
第四条学籍管理工作应坚持公平公正原则,优化管理流程,提升管理效果。
第五条学生在入学后应遵守学院的学籍管理规章制度,依法履行学籍管理义务。
第六条学生与学院应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沟通学籍管理相关事宜。
第二章学籍档案管理第七条学生学籍档案是学生的重要证明材料,学生入学后应及时办理学籍档案的建档手续。
第八条学生学籍档案主要包含个人基本资料、学习成绩、奖惩记录、课程安排等信息。
学生应按照学院要求提供准确的信息,确保学籍档案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九条学生学籍档案由学院负责管理,学生有权随时查看自己的学籍档案。
如有错误或遗漏,学生应及时向学院提出更正。
第十条学生毕业或离校时,应办理学籍档案的归档手续,如有需要,可向学院申请办理相关证明。
第三章学籍变动管理第十一条学生学籍变动是指学生在学习期间因各种原因产生的学籍信息变动。
学生学籍变动应履行相应的手续,经学院审核后方可生效。
第十二条学生学籍变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1.转专业:学生可以根据个人意愿和学院规定,申请转到其他专业。
转专业需经原专业学院和目标专业学院同意,方可生效。
2.休学:学生遇到特殊情况,需要休学一段时间时,应向学院提出休学申请。
休学期间,学籍仍保留。
3.退学:学生因不符合学院学业要求或违反学院规章制度等原因,被学院处分后,学院可以对学生做出退学处理。
4.复学:学生经过休学后,需要重新开始学业时,应向学院提出复学申请。
经学院审核同意,学籍方可恢复。
5.其他学籍变动:如转院、转学等情况,学生应向学院提出相应的申请,并按照学院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学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学籍变动申请,并按时履行相关手续。
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是指大学对本科生学籍进行管理和规范的一系列政策和措施。
具体内容可能因大学而异,但通常包括以下方面:
1. 准入要求:规定了学生被录取为本科生的条件,包括高考成绩、学科要求等。
2. 学籍注册:规定了学生入学后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和程序办理学籍注册手续。
3. 修读年限:规定了本科生的学习年限,一般为四年,也有部分学校将学习年限延长到五年。
4. 学分要求:规定了本科生需要完成的学分数目,以及各门课程的学分要求。
5. 选课规定:规定了本科生应该在每学期选修的课程数量、种类、学分等。
6. 成绩评定:规定了本科生的考试评分制度,包括百分制、五级制等,并明确了达到各种成绩级别的相应标准。
7. 学位授予:规定了本科生满足学位要求后,学校将授予学位的程序和条件。
8. 毕业要求:规定了本科生毕业的条件,包括完成规定的课程学分、通过毕业论文、通过学位论文答辩等。
9. 学籍异动:规定了各种学籍的变动情况,如转学、休学、复学、退学等。
总之,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是为了保证学生在学业、学风、学纪等方面的正常、有序发展而制定的一系列管理规定。
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是为了保证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学生学习和生活行为,促进学生全面发展而制定的一套规章制度。
本文将详细介绍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的相关内容。
一、学籍管理的基本要求1.学籍管理目标:学校的学籍管理目标是保证学生身心健康,全面发展,规范学习行为,提高学习成绩,培养良好的学习习惯和道德品质,为学业发展和就业创业打下坚实的基础。
2.学籍管理范围:学校对所有在校本科生实行学籍管理。
学生的学籍档案由学校负责管理,包括学生的个人基本信息、成绩、奖惩情况和其他重要资料。
3.学籍管理原则:学校学籍管理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强调依法治理,依规管理,注重个性化培养,形成“学生为本、以学生为中心”的管理模式。
二、学籍管理的基本规定1.入学管理:学生入学前需要提供真实有效的个人信息和相关证件,通过学校招生考试,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和程序完成入学手续。
2.学籍注册:每学期开始前,学生需按规定时间完成学籍注册,确认个人信息的准确性,申报各类学分和选课情况。
3.学业要求:学生必须按规定的课程安排学习,达到规定的学分要求,并取得合格的成绩。
学习期间,学生应按时参加各类考试,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试,需提前向教务处请假并提供相关证明。
4.学业指导:学校为学生提供学业指导和辅导服务,帮助学生规划学业,解决学习中遇到的问题,提高学习效果。
5.学业评价:学校按照规定的评价体系对学生进行学业评价,包括学期成绩评定、综合评价等。
在学业评价中,学生应按照学校的要求完成各类考试和考核,不得作弊。
6.学籍变动: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如有退学、转专业、休学等情况,需按校规进行申请并经相关部门批准。
三、学籍管理的奖惩制度1.奖励措施:学校设立奖学金、荣誉称号等奖励制度,对学习成绩优异、学术科研成果突出、社会实践活动积极参与等学生给予相应的奖励。
2.惩处措施:对违反学籍管理规定、违反学校纪律的学生,学校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包括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
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模版
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教育法律法规,为加强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范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工作,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工作贯穿学生从入学到毕业的整个学习过程,包括学生档案管理、学籍注册、学籍变动、学籍查询等内容。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四条学院、学籍办、教务处、教务部负责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工作。
第二章学生档案管理第五条学生档案为学校了解学生个人基本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和管理提供依据,学校应建立健全学生档案管理系统,保管学生档案。
第六条学生档案内容应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学习情况、奖惩情况、社会实践活动、学术研究成果等。
第七条学生档案应分类存档,保证机密文件的安全性。
档案资料应保管完整,确保准确性,不得私自篡改、涂改、删除等。
第八条学生档案应按教育部的有关规定确定保管期限,过期档案应按规定进行归档和销毁。
第九条学生有权查阅和复制自己的档案,但不得更改档案内容。
如发现档案有误,学生可以向学籍办申请更正。
第十条学生档案涉及个人隐私和重要信息,未经许可,不得随意透露给任何人,泄露者将依法追究责任。
第三章学籍注册第十一条新生入学后,应及时进行学籍注册。
学生应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和程序,在学籍办领取相关表格填写个人信息,并按要求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学籍注册时,学生应如实填写个人信息,提交真实有效的材料,并负责材料的真实性和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学籍注册后,学籍办应及时核对学生信息,建立学生档案,并在一定时间内重新核对学生信息的准确性。
第十四条学生在学籍注册后有责任及时更新个人信息变动情况,如姓名、身份证号码、电话、地址等。
第十五条学生申请退学或休学时,应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学籍办应记录学生离校信息,并办理学籍变动手续。
第四章学籍变动第十六条学生学籍变动包括休学、复学、转专业、转学、退学等。
第十七条学生申请休学时,应提出正当理由,并经学院同意,并按照学校规定的休学手续办理。
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模版
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本科学生学籍的管理,促进教育教学质量的提升,保障学生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门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体在校本科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是学校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的依据。
第三条学生学籍管理应以加强教育教学质量为核心,充分发挥学籍管理在培养本科学生全面发展的重要作用。
第四条管理学籍的基本原则是公平、公正、公开、有序。
第五条学校应设立学籍管理办公室,负责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第二章学籍管理的主体第六条学校是学生学籍的主体,对学生学籍负主要责任。
第七条学生是学籍确权利的主体,有权利依法依规享受教育和相关服务。
第八条学籍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依规行使职权,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入学与注册第九条学生应参加全国统一高考或学校组织的本科招生考试,达到学校招生要求方可录取。
第十条学生录取后,应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和程序完成入学注册手续。
第四章学业管理第十一条学生应按学校规定参加各门课程的学习和考试,达到相应的学分要求方可毕业。
第十二条学生应按学校规定的学制完成相应学分的课程,并通过学术评定方可获得学分。
第五章成绩与评定第十三条学生的学业成绩应按学校规定进行评定,并在学籍管理系统中记录。
第十四条学校应建立健全学生成绩查询和反馈机制,及时准确地向学生反馈学业成绩。
第六章奖惩与荣誉第十五条学生在学业、科技、社会服务等方面成绩优秀者,学校应予以奖励和表彰。
第十六条学生在学习、生活等各方面出现违规行为,学校应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七章学籍管理的具体要求第十七条学校应建立健全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确保学生学籍资料的完整准确。
第十八条学校应定期开展学籍核查工作,及时发现并纠正学籍管理中的问题。
第十九条学校应加强对学生学籍信息的保护与安全,防止信息泄露和滥用。
第八章附则第二十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解释权归学校所有。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学校保留对学籍管理规定的最终解释权。
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本科学生学籍管理的规范,维护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和校园安全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门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科学生的学籍管理。
第三条学校对本科学生学籍的管理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遵循科学、合理、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学校对违反本规定的学生将依法依规予以纪律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第二章学籍注册第五条学生入学后需参加学籍注册。
学籍注册包括个人信息登记、档案材料提交和相关费用缴纳,学生必须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和流程完成注册手续。
第六条学生学籍注册应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个人信息和相关材料,如有虚假情况或者隐瞒重要信息,学校有权取消其学籍。
第七条学生学籍注册后,学校将向学生颁发学籍证书,并将学生信息存入学校学籍管理系统。
第三章学籍变动第八条学生学籍变动分为正常和特殊两种情况。
正常情况包括转专业、休学、复学、延期毕业等;特殊情况包括退学、开除学籍等。
第九条学生转专业需要满足学校确定的转专业条件,并经相关单位审批同意。
学生转专业后,原专业的学籍将注销,新专业的学籍将重新注册。
第十条学生休学需要提前向学校申请并经批准。
休学期间学生不享受学校提供的各项权益。
第十一条学生复学需提前向学校提出申请,并在规定时间内参加复学审核。
未经学校批准擅自复学的,学校将视为无效。
第十二条学生延期毕业需满足学校规定的条件,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学校提出延期毕业申请。
未经学校批准擅自延期毕业的,学校将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学生退学需经学校批准,在办理退学手续前必须完成学校规定的相关程序。
第十四条学生被开除学籍时应进行学籍清退,将该生个人信息从学校学籍管理系统中删除。
第四章学籍管理第十五条学生信息应及时更新,学生有义务向学校提供真实、准确的个人信息。
第十六条学生有丧失原有学籍资格的情形,应及时向学校报告,学校有权对其学籍予以取消。
第十七条学生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的,学校有权对其学籍予以相应纪律处分。
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模版
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强化学籍管理责任,保障学生权益,提高学生学籍管理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生学籍是指学生以及毕业后保留在校学籍的身份。
学籍管理是大学对学生学籍的登记、存档、信息管理和监督,以及与学生学籍相关的权益保障和规范化管理的工作。
第三条学生学籍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权责一致、信息安全、规范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学生应按照学院或学校要求,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个人信息,接受学校的学籍管理。
第五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由学校学籍管理部门负责,学院、教务处等相关部门协助完成。
第六条学生学籍信息应严格保密,不得随意泄露或非法使用,学校应加强信息安全管理,采取措施保护学生个人隐私。
第七条对于未按规定提供真实、准确、完整信息的学生,学校有权采取相应措施,并对不良行为予以处理。
拒不配合、提供虚假信息等行为将受到纪律处分,甚至取消学籍。
第二章学生学籍的建立第八条学生学籍建立前,学生须进行入学报到手续。
学生应提供本人身份证明、录取通知书等相关材料,并按照学校的要求进行报到注册。
第九条学生入学后,学校将对其进行学籍登记,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学习计划、学费收缴等内容,并颁发学生证书。
第十条学生须认真核对学籍信息,如有错误或遗漏应及时向学校提出更正申请,学校应依法及时处理并告知学生结果。
第十一条学生学籍建立后,学生须遵守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按时参加各项学习、考试和考核活动,并履行相应的学费缴纳责任。
第三章学生学籍的变更第十二条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如因特殊情况需中途休学、转专业、转学等,应按照学校规定的程序进行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第十三条学生休学期满或转专业、转学申请获得批准后,学校应及时办理学籍变更手续,并告知学生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学生休学期满后,学校应按照规定返校报到,办理复学手续,学生学籍将重新生效。
第十五条学生转专业、转学期间,原学院、转入学院要加强沟通,确保学生学籍转移顺利进行。
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2篇)
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教育方针,维护学校良好的教学秩序,提高教育质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行学分制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入学、报到与注册第二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报到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事先向学校请假,请假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请假逾期未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条新生入学前或入学未满三个月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向学校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并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
第四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学校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五条入学后三个月内发现患有疾病的学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学校学习的或因某种特殊原因无法正常学习而需要中断学习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必须离校治疗。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者,应持县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康复诊断证明,在下一学年新生报到前,按规定时间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未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每学期开学初,学生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到所在学院报到,并按规定缴纳学费后办理注册手续。
因家庭经济困难或其它特殊原因无法按时缴费的学生,可以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视情况办理申请贷款、缓交或减免学费手续后注册。
未按学校规定缴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第七条学生不能按时报到,必须事先向所在学院请假。
请假三天以上的由所在学院报学校教务处备案。
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范文
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大学本科生的学籍管理工作,保障学生的学习权益和学术成长,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章程,本规定制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大学本科生指已被录取为本科生,且具有合法学籍的学生。
第三条学籍管理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
第四条大学本科生的学籍由学校负责管理,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应该公正、透明、具有可操作性和可监督性。
第五条学校应当积极推行学生信息化管理系统,便于学籍管理工作的开展,提高管理的效率和准确性。
第六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籍管理的各项制度,包括招生、注册、选课、毕业等环节的管理制度,确保学籍管理工作的规范进行。
第二章学籍的获取与变更第七条大学本科生的录取工作应该依据国家和学校的招生计划进行,学校应当按照招生计划进行择优录取。
第八条学校应当及时将录取的大学本科生的招生信息录入学生信息化管理系统,并建立学生档案。
第九条学校应当按照国家和学校的规定,及时为新生办理注册手续。
第十条学生在注册过程中应提交真实、准确的个人信息,包括身份证明、教育背景等。
第十一条学生的个人信息有变动的情况下,应当及时通知学校进行更新。
第十二条学生在校期间有更改姓名、性别、学习专业、学制、学习形式等的情况下,应当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学校审核后方可进行变更。
第十三条学生因家庭贫困、疾病、交通事故等特殊情况,需要中断学习的,应当向学校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学生中断学习期满后,应当按照学校的规定重新进行注册手续。
第十五条学生因特殊原因需要转学的,应当提出申请,并经与转入学校协商一致后,方可进行转学。
第十六条学生因不符合招生条件、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等情况,学校可以根据情况采取纪律处分措施,并根据学生的违规程度决定是否予以注销学籍。
第三章学籍的评定与奖惩第十七条学校应当对大学本科生的学习成绩进行评定,并及时公布成绩。
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范本
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本科学生的权益,规范学籍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制度,提高办学水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学籍管理流程第二条本科学生的学籍管理流程包括入学登记、学籍变动登记、学籍档案管理、学籍查询等环节。
第三条入学登记1. 新生入学前,学校进行各项准备工作,包括接收考生报名材料、组织入学考试、选拔合格考生等。
2. 合格考生应携带相关材料到学校进行入学登记,包括身份证、户口本、照片等。
3. 学校对合格考生进行入学审核,确认无误后办理入学手续。
第四条学籍变动登记1. 学生转专业、休学、复学、退学等学籍变动情况,需提前向学校提出申请。
2. 学校接收学生学籍变动申请后,进行审核,并在指定时间内完成变动手续。
3. 学生学籍变动完成后,学校将相应信息更新到学生档案中。
第五条学籍档案管理1. 学生学籍档案应按照相关规定建立,并严格保密。
2. 学生学籍档案包括学生个人基本信息、学习成绩、奖惩情况等内容。
3. 学校应定期对学生学籍档案进行整理和更新,并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保存安全。
第六条学籍查询1. 学生和教职员工有权查询学生的学籍信息。
2. 学生可以通过学校指定的渠道查询个人学籍信息。
3. 学校对学生学籍信息的查询要保证查询渠道畅通、信息准确。
第三章学籍管理责任第七条学校1. 学校应建立健全学籍管理机构,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责和权限。
2. 学校应加强对学籍管理人员的培训和监督,提高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
3. 学校要建立完善的学生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确保学籍信息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第八条学生1. 学生应遵守学校学籍管理规定,如实提供个人信息,并保持学籍信息的准确性。
2. 学生应按时办理学籍变动手续,并遵守学校有关学籍管理的规定。
3. 学生有权对学籍管理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并配合学校开展学籍管理工作。
第九条教职员工1. 教职员工应严格遵守学校学籍管理规定,保护学生学籍信息的安全。
华东理工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学籍管理条例
华东理工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学籍管理条例(修订)(校教〔2014〕29号)全日制本科生学籍管理条例分为:入学与注册、学制、学分、考核与成绩记载、退学、毕业、结业、肄业、转专业与转学、休学与复学、附则等共九章四十七条。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第一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本科新生,必须持本校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报到并办理入学手续。
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及时向学校请假(请假报告包括:当事人署名的书面请假报告、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对请假事由的证明),假期一般不超过两周。
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不予学籍注册。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注册有效并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给予相应处理。
第三条凡属徇私舞弊、弄虚作假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无论何时,均给予取消学籍的处理。
对已颁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予以追缴,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四条新生体检复查发现的疾病患者,经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需经学校医院证明),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后,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回家或回原单位进行治疗。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持县级或以上医院的康复证明,向学校提出入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后,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每学期开学,学生必须按时到校办理学期注册手续,并按规定交纳有关费用。
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未请假且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不足两周者以旷课计。
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无法按时交纳有关费用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相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章学制第六条本科各专业的学制为四年,修业年限为三~六年(包括休学和保留学籍等,不包括应征入伍)。
以四年为标准修业年限计,要求提前毕业的学生,须至少提前一年向所在院系提出申请并提交修读计划,经院系审核同意后,报教务处核准;要求延长修业年限的学生,须在每年秋季新学期开学后的一周内,向所在院系提交经家长签字的申请书和修读计划,院系审核同意后,报教务处核准。
华东理工大学关于印发《全日制本科生课程免修、 免听、缓考和重修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华东理工大学文件校教〔2017〕45号华东理工大学关于印发《全日制本科生课程免修、免听、缓考和重修的实施细则》的通知为规范我校学分制管理,特制定《全日制本科生课程免修、免听、缓考和重修的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华东理工大学2017年7月11日—1 —全日制本科生课程免修、免听、缓考和重修的实施细则为规范我校学分制管理,现对学生免修、免听、缓考和重修课程作如下规定:第一条课程免修管理办法学生通过自学或其他途径已掌握了某门课程的教学内容,已取得先修课程的学分,可提出免修该课程的申请,获得同意后,准予提前参加上一年级该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在75分或B级以上者,可免修该门课程,免修成绩按实记载。
1.申请免修考试的手续:申请免修的学生,必须在学期结束前二周向学生所在院系提交《华东理工大学免修考申请表》,经教学副院长(系主任)签字同意、任课教师面试认可后,由学院教务集中报教务处。
教务处受理后,在该课程期终考试的补考阶段安排其参加考试。
免修申请表格可在教务处信息网下载。
2.考试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开课学院出具纸质成绩证明,由学院教务集中交至教务处成绩岗,由成绩岗相关老师将成绩录入学生个人成绩库。
3.免修成绩按实记载,并在毕业时的成绩大表备注栏中注明该门课程免修。
第二条课程免听管理办法为提高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学校允许学生申请免听部分课—2 —程。
具体要求如下:1.学生对所选的必修课已有一定的基础,通过自学能达到该课程的教学要求。
2.学生根据学校规定在教务处的《网上选课系统》中选入课程后,向其所在院系提交《华东理工大学课程免听申请表》,经学院审核同意后,向该门课程的授课教师提出申请,经任课教师面试认可后,方可免听。
申请表格可在教务处信息网下载。
3.免听课程应该按照课程要求完成作业,并参加该门课程的各项考核(单元、期中、期末考试等),考核不合格者应重修。
4.免听手续办理时间在开学后第三、四周内,逾期不予受理。
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是指大学对本科生进行学籍管理的一系列规定和制度。
具体的规定可能根据不同学校的情况而有所差异,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1. 学籍登记:学生入学后,必须按照学校要求进行学籍登记,提供相关的个人信息和证明材料。
2. 学籍变动:学生在大学期间可能会有一些学籍变动,包括休学、退学、转专业、留学等,学校通常会规定学生需要办理相关手续并提供相应的材料。
3. 学分要求:学校会对每个专业或课程设置一定的学分要求,学生必须按照要求修满相应的学分方可毕业。
4. 学业进展:学校会对学生的学业进展进行跟踪和评估,通常会设有学业警示、学业预警等机制,对于学业发展不良的学生,学校会采取相应的教育措施。
5. 学业考核:学校会定期进行学业考核,包括期末考试、实习实训评价等,学生必须按照学校规定参加考核。
6. 学业指导:学校通常会安排导师或学业指导老师对学生进行学业指导和辅导,帮助学生解决学习中遇到的问题。
7. 学籍奖惩:学校对学生的学籍违纪、考试作弊、学术不端等行为通常会给予相应的处罚,包括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
总之,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旨在确保学生按照规定完成学业,维护学校的教学秩序和学术声誉,同时提供相应的学业指导和支持,促进学生的学习和发展。
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条例
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条例为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学习权利,规范学籍管理行为,实现人才培养目标,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第一条按照招生规定被本校录取的新生,应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规定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事先向学校学生处请假。
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后逾期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符合以下两种情况的新生可以在开学二周内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1.对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的新生,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由学校批准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办理相关手续,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医疗费用自理,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待遇。
十个工作日不办理相关手续,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者,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如有违法行为,取消其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者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向招生办公室申请入学,经学校的医院复查达到规定的入学体检标准后,予以注册并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2.应征入伍新生,持所在地县(市、区)征兵办公室出具的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原件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
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内,可以在退役当年或者第2年新生入学期间,持相关证明和录取通知书,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逾期未办理恢复入学资格手续者,入学资格不再保留。
入伍新生在新兵检疫复查期间因身体原因被退回且在新生报到期间的,可以持县级征兵办证明和录取通知书办理入学手续;因身体原因不宜继续在部队服役而中途退役,可以在退役当年,如错过当年入学期间,可以顺延1年办理入学。
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3篇)
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学籍管理是指对本科学生的入学、注册、学籍变动、毕业等相关事务的管理和规定。
下面是一些本科学生学籍管理的常见规定:1. 入学要求:本科学生入学要求包括高考成绩、文化课成绩、体质测试等。
2. 注册:新生入学后需要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注册手续,包括填写相关表格、交纳学费等。
3. 学籍变动:学生在学习期间如有退学、转专业、休学、复学等学籍变动,需要按照学校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4. 课程安排:学校根据学生的专业方向和培养计划,制定相关课程安排,学生需要按照规定选修和修读相应的课程。
5. 学分管理:学校设定学分要求,学生需要按照规定修满相应的学分才能毕业。
6. 成绩管理:学校对学生的学习成绩进行登记和管理,学生需要按照规定参加相应的考试和评估。
7. 毕业要求:学生需要达到学校规定的毕业要求,包括修满学分、完成实践教学、通过论文答辩等。
8. 操作规程:学校会制定相关操作规程,包括选课、考试、转专业、学位授予等方面的规定。
以上是一些常见的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具体的规定可能会根据学校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学生在入学前应了解并遵守学校的学籍管理规定,以确保自己的学籍管理顺利进行。
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二)第一章总览第一条为了加强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提高学生学业水平和全面素质,本校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校所有在册本科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
第三条学籍管理工作以培养本科学生的基本功、专业知识、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为中心,着力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和就业竞争力。
第四条学籍管理工作实行以学科为基础,以班级为单位,以个别化的学业指导为主要形式的新机制。
第二章学籍的形成与管理第五条本科学生学籍由学校根据招生章程录取入学的学生建立。
第六条本科学生学籍的主要组成部分包括:学籍档案、学习记录和个人基本信息。
第七条学校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和维护。
学生应按照学校要求,如实提供个人的学习情况和个人基本信息。
第八条学校对学生学籍档案实行电子化管理,加强网络信息系统的建设和学籍信息的保密和安全。
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范本
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管理大学本科生的学籍信息,建立科学、公正、有效的学籍管理制度,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门相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体大学本科生的学籍管理工作。
第三条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应坚持公正、公平、透明的原则,以学生为中心,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四条学籍管理工作应与学生的学习、成长和评价相结合,促进学生的素质和能力的提高。
第五条学籍管理委员会是学校学籍管理工作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学籍管理的制定、执行和监督。
第六条学籍管理工作应与教育教学和学生管理工作相结合,共同为学生提供优质的教育和服务。
第二章学籍登记与档案管理第七条在大学本科生入学时,学校应按照国家和学校规定的程序,对学生的身份信息进行登记,并建立学籍档案。
第八条学籍档案应包括学生的个人信息、学习成绩、奖惩情况等相关信息,以及学生的入学申请材料和入学考试成绩。
第九条学籍档案应按照规定的保密措施进行管理,并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第十条学籍管理人员应定期对学籍档案进行审查和更新,及时记录和处理学生的变动情况。
第三章学籍异动管理第十一条学籍异动是指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因个人原因或学校要求而发生的学籍变动。
第十二条学籍异动包括转专业、休学、退学、复学等。
第十三条学生申请学籍异动时,需按照学校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并经过审核和批准。
第十四条学校应及时处理学生的学籍异动申请,并及时通知学生其学籍异动是否被批准。
第十五条学籍异动管理应做到公开、透明,并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奖惩管理第十六条学校对学生的学习成绩、学术研究成果、道德品质和社会实践等方面的优秀表现,可以给予奖励。
第十七条学校对学生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可以给予相应的处分,包括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劝退等。
第十八条奖惩管理应公正、公平、公开,确保学生的权益受到保护。
第十九条学校应建立健全奖惩管理制度,明确奖惩的标准和程序。
第五章学籍统计与监测第二十条学籍统计与监测是学校对学生学籍信息的收集、分析和评估。
2024年教育部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2024年教育部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为了规范大学生学籍管理工作,保障学生权益,促进教育教学质量的提升,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大学生学籍是指本科、研究生以及在各类高等教育机构学习的学生的基本档案,包括学习成绩、学习进度、学业评价等内容,是高等教育质量监控和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大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鼓励学生自主学习、自我发展,培养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努力培养各类高层次、复合型的人才。
第四条大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应由各高等教育机构的学籍管理部门负责,并与相关教学管理部门、学生组织等部门密切合作,形成学生学籍管理的多元化发展模式。
第二章学籍注册与变更第五条学籍注册是指学生按照学校规定提供的材料和程序,向学校报到注册并办理学籍手续。
第六条学籍注册包括报到登记、个人信息更新、体检等环节。
学校应提供便捷、高效的报到登记服务,确保学生信息的准确性。
第七条学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学籍注册手续,对于未按时注册的学生,学校有权进行相应的处理,包括取消学籍资格等。
第八条学生个人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向学校进行更新,学校要及时记录并反馈给相关部门。
第九条学生因故不能按时注册的,应提前向学校请假,经学校批准后方可延迟报到。
第三章学业进度与评价第十条学生在校期间应按学校赋予的课程计划进行学习,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学分要求。
第十一条学生应遵守学校的教学计划和课程设置,按照规定的学时和学分要求参加课堂教学和实践教学活动。
第十二条学生的学习成绩、学术考核和学业评价应真实、客观,不得作弊、篡改或抄袭。
第十三条学生对学业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提出申诉,学校应建立相应的申诉机制并进行审核处理。
第十四条学生在学习过程中有特殊情况需休学、退学或转专业的,应按学校规定的程序进行申请,并经学校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四章学籍管理与奖惩第十五条学校应建立学生学籍管理信息系统,对学生学籍信息进行全面、准确的记录和管理。
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是指大学对本科生学籍进行管理的一系列规定和制度。
这些规定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 入学管理:规定学生的入学资格和要求,包括考试成绩、高考录取分数线、文化课和体育成绩等。
2. 注册与报到:规定学生入学后的注册和报到流程,包括交纳学费、办理证件、选择专业等。
3. 课程学习管理:规定学生的学习要求和课程学习计划,包括修读课程的学分要求、选修课程的限制等。
4. 学分管理:规定学生获得学分和完成学业的要求,包括学分认定规则、学业评定规则等。
5. 在校表现管理:规定学生在校期间的行为规范和纪律要求,包括守法遵纪、尊重师长、重视学习等等。
6. 奖助学金和资助管理:规定学生获得奖助学金和资助的条件和程序。
7. 退学和复学管理:规定学生退学和复学的条件和程序。
8. 学籍档案管理:规定学生学籍档案的建立、管理和使用。
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的目的是确保学生的学习和成长,维护学校的教育质量和声誉,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和个人能力的提升。
这些规定是大学教育管理的基础,也为学生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学习环境和规范的教育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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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是学校对于本科学生学籍管理的具体规定和制度。
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1.学籍类型及注册管理:学校根据具体情况设立不同类型的学籍,如全日制学籍、非全日制学籍等。
学生需按规定时间注册学籍,并提供相关材料。
2.学籍变动管理:学生学籍在学习期间可能发生变动,如休学、复学、退学、转专业等。
学校会对这些学籍变动进行管理,包括申请手续、条件要求、审核程序等。
3.学籍的保留与恢复:学生休学期满、退学后可能会申请保留学籍,学校会根据规定对其进行管理。
同时,学生也可以根据学校规定,申请恢复学籍。
4.学籍注册与管理:学校会根据需要,设立学籍注册和管理机构,负责学籍的注册、管理以及信息更新等事宜。
5.学籍档案管理:学校会建立学生学籍档案,保存学生相关的学籍资料和档案材料,并做好保密工作。
6.学籍奖惩管理:学校会根据学生的学业表现和行为表现,进行相应的奖励和惩罚,包括学籍的荣誉称号、学籍警告、学籍处分等。
7.学籍的注销与归档管理:学生完成学业或毕业后,学校会对其学籍进行注销,同时将其学籍档案进行归档管理。
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具体内容和细则会因学校而有所差异,学生应具体参照学校的相关规定进行学籍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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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理工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学籍管理条例校教〔2017〕44号为规范学校全日制本科生学生管理行为,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本条例分为:入学与注册、学制、学分、考核与成绩记载、转专业与转学、休学与复学、退学、毕业和结业、学位证书与管理和附则,共十章五十二条。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第一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本科新生,应当持学校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照学校规定的期限到校报到并办理入学手续。
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及时向学校请假,请假一般不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学校应当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新生因疾病等原因可以向学校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经学校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新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应当为其保留入学资格至其退役后两年。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当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
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学生入学后,学校应当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应当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健康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三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五条每学期开学,学生应当按照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并按规定交纳有关费用。
因故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未请假且逾期两周不办理注册手续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按自动退学处理;未满两周的,按旷课处理。
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无法按时交纳有关费用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在办理相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章学制第六条各本科专业的学制为四年,学校允许最长学习年限为六年(包括休学和保留学籍等,但不包括应征入伍和休学创业期)。
以四年为标准学习年限计,申请提前毕业的学生,须至少提前一年向所在院系提出申请书并提交修读计划,经院系审核同意后,报教务处核准;申请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生,须在每年秋季新学期开学后的一周内,向所在院系提交经家长签字的申请书和修读计划,经院系审核同意后,报教务处核准。
超过四年标准学习年限,学校原则上不提供住宿条件。
最长学习年限自学生入校之日起计算。
第三章学分第七条本科教学实行学年学分制管理。
每门课程的学分数根据该课程性质、教学内容和教学时数来确定。
一般理论课程按16学时计1学分,实验课程按32学时计1学分。
各类实践教学环节、创新教育活动的学分计算,按《华东理工大学学分制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章考核与成绩记载第八条学生应当按照《华东理工大学本科教学培养方案》规定的所在专业要求修读课程,并参加课程考核,考核合格方可取得该课程学分。
考核成绩及所获学分将予以记载,并归入学生本人学籍档案。
第九条学生应当按照学校规定办理选课手续,参加课程的修读与考核。
未按学校规定办理选课手续,擅自修读并参加课程考核的,其成绩和学分将不予认可。
第十条学生因错选、漏选课程需要更改原来课程安排的,应当在开学后两周内按照学校规定办理退课和补(改)选手续。
逾期未办理退改选手续的,已选课程应当继续修读,擅自缺考已选课程的,按零分计;已开课超过三周的课程,不得补选,只得改期修读。
如确因所选课程不适合自己修读的,学生可在每学期的第八周向教务处提出申请“期中退课”,经任课教师同意、学生所在院系和教务处批准后,可终止该课程修读及考核。
办理“期中退课“的学生仍应按照学校统一学费标准交费。
“期中退课”的申请与办理仅限初修的选修课(含专选)。
经批准办理“期中退选”的,可改期修读该课或其他课程。
第十一条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考核成绩由平时成绩和卷面成绩组成,按平时成绩、卷面成绩、总成绩分别记载。
平时成绩根据上课出勤率、阶段考试成绩、作业完成情况以及与课程相关的实验、实习成绩进行综合评定,平时成绩在总成绩中所占比例一般不超过30%。
第十二条《华东理工大学本科教学培养方案》中所列各专业的课程,除通识教育选修课外,均安排正常考试和补考两次考核机会。
通识教育选修课程一般只安排正常考试,不安排补考。
课程考核不合格的,可免费重修一次或选修其他课程。
课程考核不合格或成绩不理想可以重修。
学校建立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应当予以标注。
第十三条除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学生无法按规定时间参加考试的,须在考试前,由本人提出缓考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经教学副院长(系主任)签字同意,在教务处办理备案手续后,方可缓考。
第十四条学生通过自学或其他途径已掌握了相关课程的教学内容,可提出免修该课程的申请,经任课教师面试认可后,准予提前参加上一年级该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达到75分或B级以上的,可免修该门课程,免修成绩按实记载。
第十五条为提高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学校允许学生申请免听部分课程。
申请免听课程的学生应当按照学校规定选择该课程并提交免听申请,经任课教师面试认可、系主任审核批准后,准予免听。
经批准免听课程的学生应当参加该课程的考核,成绩按正常考核记载。
未经批准而擅自不参加听课的,按旷课处理。
第十六条通识教育选修课、政治理论课、德育课、体育课、军事理论课、实践性教学环节(含实验、设计的课程)不得办理免修或免听。
学生应当按照《华东理工大学本科教学培养方案》的规定要求自主选修相关课程,修满要求的学分。
第十七条学生重修课程或重做毕业论文的,应当按学校规定交纳学费。
学费按上海市物价局核准的收费标准收取。
第十八条学生未经批准而缺考的,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记。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以零分记,同时应当取消补考资格,并按《华东理工大学学生考核违规处理办法》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九条因各种原因,未按规定参加实验、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等实践环节的学生,如缺席时间不足规定学时20%的,允许申请补做;缺席时间达到或超过规定学时20%的,应当重做;考核不合格的,应当重做。
补做或重做实验、实习的,应当与下一年级学生同步完成。
补做或重做毕业论文(设计)的,应当结业后返校完成。
第二十条对于已选定的课程和各项教学环节,学生应按要求出勤、完成作业、参加考核。
具体要求按照学校《全日制本科生课程考核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所有课程及实践教学环节都应当进行考核,考核成绩按百分制或等级制记录,各类课程的具体记分方式按照《华东理工大学学分制管理规定》、《全日制本科生课程考核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章转专业与转学第二十二条为有助于学生发展,学生可在一年级和二年级期间按照《华东理工大学双向选择转专业实施细则》申请转专业,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录取时为非定向、非高水平运动员、非中德学院学生、非艺术设计专业学生的;(二)入学已满半年,且为二年级(含)以下的学生;(三)在校未转过专业的;(四)未受到违纪处分的。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将优先考虑。
第二十三条下列情况转专业,不受上述规定限制:(一)取得学籍后因患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继续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的;(二)经学生所在院系确认因特殊困难不转专业就无法继续学习的;因上述原因转专业的,须本人提出申请,由转出院系提出建议,经转入院系审核同意,并经教务处核准后,学生凭教务处通知到有关学院办理注册手续。
第二十四条学生转专业后,原已获学分的转换与认定按《华东理工大学学分制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
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应当出具证明,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学校应当对转学情况及时进行公示,并在转学完成后三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六章休学与复学第二十六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且治疗期不少于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的;(二)根据考勤记录,一学期内因请假缺课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的;(三)因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
第二十七条学生休学期限一般为一年,因病经校医院批准,可予延长,但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第二十八条学生休学期间,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休养;已参加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的学生,在休学期间可以继续按照学校“学生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享受公费医疗。
享受公费医疗期间,应在原户籍所在地公立医保定点医院就诊,凭医院正式单据按季度向学校申请报销,最迟不能超过当年年底;病休或连续病休期间没有参加当年度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的同学,不享受公费医疗,医疗费自理。
上海户籍学生休学期间就医仍按在校期间学生医疗管理规定执行。
(二)休学创业的学生应当办理相关手续,休学创业最长年限为两年。
(三)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两年。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保留学籍期间,学生与其实际所在部队和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四)休学学生应办理离校手续,如申请休学时上课时间不足本学期三分之一的,应当及时办理退课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