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熏蒸安全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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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仓库化学药剂熏蒸安全操作规程

熏蒸是粮食保管工作中的一项杀虫工作,在粮食的害虫感染达到一定程度时,在密封条件下,在粮堆中投埋一定量的磷化物,使其与粮食中的水分产生化学反应,释放磷化氢剧毒气体,达到杀死粮食堆中各种害虫与虫卵的目的。常规熏蒸作业是指磷化铝常规施药法,按《粮油储藏技术规范》规定,常规施药法包括“粮面施药”和“埋藏施药”。作业过程大体可分为熏蒸准备、制定熏蒸方案、检查气密性、熏蒸施药、浓度检测、药气和残渣处理等五个步骤。

第一条总则

(一)化学药剂及熏蒸剂,对人体具有毒害作用,如果使用不当或疏忽大意,都可能造成意外事故,危及生命安全。为了粮食在化学药剂熏蒸作业中做到规范操作,达到安全、经济、有效,避免发生违规操作造成事故的防治目的,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熏蒸前准备

(二)思想准备:熏蒸前应对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坚持科学态度,增强工作责任感。

(三)组织准备:单位领导要亲临现扬,组织作业队伍。检查各项准备工作和安全措施,选择技术熟练,经验丰富,政治可靠,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人员担任指挥。施药工作,必须由经过训练,了解药剂性能,掌握熏蒸技术和防毒面具使用方法的人员

参加。并适当安排后备及警戒人员,共同协作搞好熏蒸工作

(四)现场调查,摸清情况,制订方案:首先要深入现场了解粮食的品种、数量、用途、储藏时间、水分、杂质含量、粮温、粮仓湿度、堆放形式、粮堆高度以及天气形势等情况。认真检查害虫的种类、虫期、密度和活动部位,摸清仓房建筑结构、密闭条件、机械设备和与周围群众住房的距离等情况。在此基础上组织有关人员,共同讨论、研究熏蒸方案,确定药剂种类和用药剂量、施药时间及施药方法。并把情况填入粮油仓库熏蒸记录表,或测检记录簿。

(五)测量体积、计算用药量:测量体积应根据不同仓型(包括粮堆和空间)分别计算。然后按空、实仓体积分别计算用药量,设计施药点及每点施药量。常用熏蒸剂:磷化铝(片)含量58(%),熏蒸用药量:空间3-6 (克/ 立方米)粮堆6-9 (克/ 立方米)。

(六)控制适当粮温:粮温过低或过高都会影响杀虫效果,23-

28 ℃是最佳熏蒸杀虫温区。粮温过高时应采取机械通风方式将粮温降到该温度区;粮温过低时(15℃以下),一般虫粮不熏蒸杀虫,严重虫粮必须采取熏蒸杀虫措施。

(七)整理粮堆、准备用具和器材:熏蒸整仓散装粮食时,应扒平粮面;熏蒸包装粮时,粮包要求基本平整、堆包要求牢固,堆与堆之间走道粮包更应牢固,防止滑塌,出入口处要确保人员进出顺畅。施药前根据使用的药剂和施药方法,切实准备好包布、探管、薄膜、盛药皿器等各种用具和器械。以便熏蒸工作顺利进行。

(八)窗门密闭:根据门窗结构,既要做到严格密闭,又要便于散气。除进出门最后密闭外,仓库其余窗门必须在施药熏蒸前做到严格密

闭。应先进行彻底打扫,然后关紧门窗,将薄膜四边嵌紧在槽管中,做到平整、牢固。如果槽管松弛,在嵌好薄膜后用胶带封紧。

第三条熏蒸施药

(九)统一指挥,紧密合作:参加熏蒸人员,要求组成一支有组织、有纪律的熏蒸施药队伍。施药前,指挥员应在现场讲明药剂性能、操作方法、注意事项、人员分工、对施药人员佩戴的防毒面具情况进行全面检查。然后,施药人员带好面具各就各位,到各自负责的岗位待命。当指挥员发出施药命令时,施药人员应自内向外按计划的施药路线,循序进行。装药药瓶倒空后,应放置在施药附近,不得带出仓。后备人员要密切注意施药人员的动态,做到互相关心,互相帮助,做好随时替换准备。当施药人员退出熏蒸现场后,要协助指挥员检查施药情况,粮面薄膜密闭情况,有无燃爆隐患及其它情况,如一切正常,和指挥员一同退出现场。

(十)清点人数,封门测漏:单位负责人必须准确清点参加作业人数,分别记载每人接触毒气的时间(从施药开始到离开现场),并在每人使用防毒面具卡上加以记录。参加熏蒸作业人员全部退出现场后,指挥员再通知封门迅速密封仓门。然后检查门、窗等处有无漏气情况,以保障公共安全和熏蒸效果。

第四条浓度检测(十一)熏蒸前在仓房四个角和中心布置5 个气体取样点,将内径3-5mm的气体取样管布置到取样点处,引出仓外,密封取样管口。

(十二)校正磷化氢检测仪,第二天开始测定,每天定时检测1 次

并做好记录。在环流熏蒸情况下,各气体取样点最低与最高浓度比在0.6 以上,非环流熏蒸情况下,最低和最高点浓度比在0.25 以上时视为基本均匀。

第五条熏蒸善后处理

(十三)密闭时间:施药后密闭时间不少于14 天。应按规定达到密闭时间后再开仓放气。

(十四)通风散气:放气时仍须戴好防毒面具,高大平房仓先开下风方向的门窗,后再开启上风方向的门窗,借空气对流作用排除毒气。一般平房仓先开仓库大门,一至二天后进仓开启窗户散气,按规定最少散气时间5-10 天。气温较低,空气湿度或粮食水分较大时,还要适当延长散气时间。如有条件,通风散气后,应对仓内的残毒进行测定,证明确无毒气以后,粮仓内磷化氢浓度降到0.2ml/m 3,方能进仓工作。

(十五)处理残渣:熏蒸的仓库,通风散气后,应及时处理残渣。由于残渣尚有余毒(含有将近5%的磷化铝),应很好收集,以免污染粮食。收集后的残渣应在处理池处理,没有处理池的必须远离居民区和水源50 米以外僻静处挖坑深埋。用过的器具要洗涤后妥善保管。

(十六)检查熏蒸效果:熏蒸后应检查害虫的死亡率,同时检查粮食水分、粮温变化情况,种子粮熏蒸后还须检查发芽率,凡有条件的应测定粮食的残毒量。

(十七)预防害虫再度感染的措施:在熏蒸的仓房四周喷布防虫线,并要经常保持仓内外的清洁卫生,未经消毒的包装器材和用具不要携入仓内使用。

第六条安全防护措施

(十八)使用任何化学药剂熏蒸杀虫时,都必须严格执行化学药剂使用申报制度。必须填报施药杀虫药剂申报表,或书面文字申报材料,说明施药仓号、库存、品种、入库年份、粮温、储粮水分、存放形式、害虫密度、主要虫种、施药方法、施药时间、领用药剂名称和用药数量等有关内容。经粮库主任批准后方可领取药剂使用。

(十九)领用的化学药剂必须在计划的施药时间内一次性用完,保持库区零库存。严格按使用范围和使用剂量进行用药。坚决杜绝药剂由储粮单位流入社会。

(二十)经常参加熏蒸的人员,每年应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凡是心脏病、肝炎、肺病、贫血、精神不正常、神经过敏症、高血压、皮肤病、皮肤破伤患者、慢性病、妇女怀孕期、哺乳期、月经期;以及带上防毒面具不适应者或未满十八岁的少年,都不宜参加熏蒸或与毒气接触的工作。

(二十一)熏蒸人员在开药、分药、施药、散气和处理残渣等过程中,都必须佩戴质量好、型号合格的防毒面具,穿工具服,要穿配制硫酸人员的胶靴和戴橡胶手套。

(二十二)熏蒸施药人员每人每天不超过两次;每次接触毒气的时间不要超过半小时,每次工作完了要适当休息。施药人员在工作中如有头昏、刺眼、流泪、咳嗽、嗅到药味和其它不适感觉时,应立即停止作业,报告指挥人员后退出现场,到上风方向取下面具,适当休息。不要在毒气中勉强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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