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试用期员工辞退管理制度补充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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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员工辞退管理补充条例
一、公司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员工,予以辞退:
1、一年内记大过两次(含两次)以上的;
2、连续旷工三天或一个月内累计旷工六天,或全年累计旷工十二天及以上的;
3、营私舞弊、挪用公款或收受贿赂,金额达5000元以上的;
4、泄露公司机密信息的;
5、擅自离职的;
6、殴打同事或相互殴打造成伤害的;
7、大骂、侮辱、威胁、恐吓公司领导或蓄意违抗合理指挥,情节严重的;
8、盗窃同事或公司财、物达万元以上并经查证属实的;
9、利用职权招摇撞骗严重影响公司声誉的;
10、故意损毁公司财、物,损失达1万元以上,或故意损毁涂改公司机密、绝密文件资料;
11、在公司工作期间受刑事处分;
12、绩效考评结果为E(差)档或上级领导认定为渎职及在重大问题上无作为者;
13、吸食或贩卖毒品者;
14、煽动员工集体怠工、罢工者;
15、伪造或盗用公司公章、介绍信、合同、协议、法人委托书者;
16、参加非法组织或邪教活动者;
17、违反操作规程,损坏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能源,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达5千元以上者;
18、不服从公司正常工作调动又无正当理由者;
19、员工因精神或身体机能发生障碍,或身体虚弱、衰老、生活难以自理等,不能胜任现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0、员工不能胜任现有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者;
21、员工在试用期内经证明不符合任职条件者;
22、国家法律、法规或公司规章制度另有明文规定者。
二、公司按规定辞退员工时,应当提前三天通知对方,并由人事行政部向员工出具《员工辞退通知书》(见附表1)。
三、辞退员工时,由其直接主管向被辞退者说明辞退理由,并协助被辞退者办理移交手续。
四、被辞退员工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好移交手续,填写《员工离职交接清单》。
五、被辞退员工对辞退处理不服者,可以在收到《辞退通知书》之日起七日之内,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部门提出申诉。
六、被辞退员工若无理取闹,影响公司正常生产、工作秩序的,公司有权提请司法机关处理。
七、人事行政部在员工被辞退后,应及时做好员工档案变更登记工作。
八、对被辞退员工,情节恶劣者,公司将不再录用。
九、人事行政部经理根据《员工辞退申请表》与该员工的考勤记录,计算应发该员工的
工资,并向总经理呈送请款报告。
十、总经理签署意见后,人事行政部经理将请款报告转交财务部。
十一、财务部根据总经理批示的请款报告,按财务要求发放该员工工资。
十二、对在试用期被辞退的员工,做工未满七个班次者,将不予发放工资。
十三、附则
1、公司辞职工作以保密方式处理,并保持工作连贯、顺利进行。
2、本办法由人事行政部解释、补充,经公司总经理批准颁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