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结算争议解决实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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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结算法律实务案例(3篇)

工程结算法律实务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与某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建筑公司承建某住宅小区的建筑工程。

合同约定工程总价为1亿元人民币,工程结算方式为分阶段结算,即每完成一个阶段工程,开发商支付相应比例的工程款。

工程于2016年10月1日开始施工,2018年12月31日竣工验收合格。

在工程验收合格后,双方对工程结算金额产生了分歧。

开发商认为,建筑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完成部分工程量,且存在质量问题,要求扣除相应款项。

而建筑公司则认为,已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且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要求开发商支付全部工程款。

双方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1. 建筑公司是否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量?2. 工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3. 工程结算金额如何确定?三、法院审理过程1. 调查取证法院依法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对以下证据进行了审查:(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工程进度款支付凭证(3)工程竣工验收报告(4)工程现场照片及视频(5)相关技术人员、监理人员、开发商代表等证人证言2. 质证及辩论在庭审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对上述证据进行了质证,并对争议焦点进行了辩论。

(1)关于工程量完成情况开发商认为,建筑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完成部分工程量,如绿化工程、地下室防水工程等。

建筑公司则认为,已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量,并提供了相关证据予以证明。

(2)关于工程质量问题开发商认为,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如墙体裂缝、地面不平整等。

建筑公司则认为,工程质量符合标准,并提供了相关质量检测报告予以证明。

(3)关于工程结算金额开发商认为,应扣除未完成工程量及质量问题的款项。

建筑公司则认为,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工程款。

3.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1)关于工程量完成情况,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法院认定建筑公司已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量。

(2)关于工程质量问题,法院认为,部分质量问题属于施工过程中的正常现象,不属于严重质量问题。

结算工程法律纠纷案例(3篇)

结算工程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与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装公司”)于2010年签订了一份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安装公司承建开发商开发的某住宅小区的住宅楼工程。

合同约定工程总造价为人民币1亿元,工期为2年。

工程于2011年6月1日开工,2013年6月1日竣工。

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双方对工程量及结算进行了初步核对,但就部分工程量的认定及结算金额存在争议。

经多次协商未果,安装公司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开发商支付剩余工程款及相应的违约金。

二、争议焦点1. 关于部分工程量认定争议安装公司认为,部分工程量超出合同约定,应当增加结算金额。

开发商则认为,部分工程量属于正常损耗,不应计入结算金额。

2. 关于结算金额争议安装公司主张,根据合同约定及实际施工情况,结算金额应按实际完成工程量计算。

开发商则认为,结算金额应按合同约定及审计机构审计结果计算。

三、法院审理1. 关于部分工程量认定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的规定,工程量的认定应以合同约定为准。

对于超出合同约定的部分,应由双方协商解决。

本案中,双方在合同中并未对超出部分工程量的处理方式进行约定,因此,对于超出合同约定的部分工程量,应按双方协商一致的原则处理。

2. 关于结算金额法院认为,结算金额应按照合同约定及实际完成工程量计算。

对于实际完成工程量与合同约定工程量不一致的部分,应按实际完成工程量计算。

对于安装公司主张的违约金,由于开发商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法院予以支持。

四、判决结果法院判决如下:1. 安装公司完成工程量超出合同约定的部分,按双方协商一致的原则计算结算金额。

2. 结算金额按实际完成工程量计算,超出合同约定部分按协商一致的原则计算。

3. 开发商支付安装公司剩余工程款及相应的违约金。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主要争议焦点在于工程量认定及结算金额。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严格遵循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依法维护了双方的合法权益。

16个结算典型争议案例

16个结算典型争议案例

16个结算典型争议案例导语关于工程结算,实操时问题颇多。

这里以16个实际案例,展示工程结算争议的处理方法,希望能为大家带来一些参考和启发。

案例1结算计价方式引发的分歧工程完工后,乙方依据后来变化的施工图做了结算,结算采用清单计价方式,结算价是1200万元,另外还有200万元的洽商变更(此工程未办理竣工图和竣工验收报告,不少材料和作法变更也无签字)。

咨询公司在对此工程审计时依据乙方结算报价与合同价格不符,且结算的综合单价和作法与投标也不尽一致,另外施工图与投标时图纸变化很大,已经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条件了。

因此决定以定额计价结算的方式进行审计,将结算施工图全部重算,措施费用也重新计算。

得出的审定价格大大低于乙方的结算价。

而乙方以有清单中标价为由,坚持以清单方式结算,不同意调整综合单价费用和措施费。

双方争执不下,谈判陷入僵局。

这种分歧应如何判定?答:首先此工程未办理竣工图和竣工验收报告,不符合结算条件,应在办理竣工图和竣工验收报告后再明确结算的方式,根据双方签订承包合同规定的结算方式进行结算。

本工程招标时按照清单报价的方式招标,并且甲乙双方合同约定按照清单单价进行结算,合同约定具有法律效力,那么在工程结算时就应该遵守双方合同的约定,咨询公司作为中介机构是无权改变工程的结算计价方式的。

材料和作法变更无签字不能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应该以事实为依据:如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分部分项工程质量检验批、影像资料、双方的工作联系单、会议纪要等资料文件。

如果乙方又不能提供这些事实依据,甲方有权拒结相应项目的变更费用。

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出现变更时,甲乙双方应该及时办理相应手续,避免工程以后给结算时带来的扯皮。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变更,合同中应该有约定出现变更时变更部分工程价款的调整方式和办法:如采用定额计价方式、参考近似的清单单价、双方现场综合单价签证等。

再是工程量清单报价中有一张表格《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在出现变更时,可以参照这个表格看一下清单综合单价的组成,相应的增减变更的分项工程子目,重新组价,组成工程变更后新的清单单价,但管理费率和利润率不能修改。

工程决算法律案例(3篇)

工程决算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地产公司”)于2010年6月1日签订了一份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建筑公司承建地产公司开发的一栋住宅楼。

合同约定工程总价为人民币5000万元,工期为两年。

合同签订后,建筑公司按照约定完成了工程的建设任务,并于2012年6月1日向地产公司提交了工程竣工报告。

根据合同约定,工程竣工后,双方应进行工程决算。

然而,由于双方在工程决算过程中对工程量、工程造价等方面存在争议,导致工程决算工作一直未能完成。

2013年5月,建筑公司向地产公司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地产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地产公司收到通知后,以工程决算未完成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

建筑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工程决算是否已完成?2. 工程款的支付是否应当根据合同约定进行?3. 若工程决算未完成,建筑公司是否有权要求地产公司支付工程款?三、法院判决1. 关于工程决算是否已完成的问题,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本案中,建筑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工程的建设任务,并提交了工程竣工报告。

虽然双方在工程决算过程中存在争议,但并未影响工程竣工的事实。

因此,法院认定工程决算已完成。

2. 关于工程款的支付问题,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

本案中,合同约定工程总价为人民币5000万元,工期为两年。

建筑公司按照约定完成了工程的建设任务,地产公司应当支付工程款。

至于工程决算的争议,属于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纠纷,不影响合同约定的履行。

3. 关于若工程决算未完成,建筑公司是否有权要求地产公司支付工程款的问题,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工程施工工程结算案例(3篇)

工程施工工程结算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某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于2018年6月签订了《某住宅小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被告承建原告开发的某住宅小区,工程总造价为人民币2000万元。

合同约定,工程竣工后,原告应在一个月内进行验收,并在验收合格后十五日内支付工程款。

合同签订后,被告按约完成了施工任务,于2019年12月完成竣工验收。

二、争议焦点1. 工程款的结算依据;2. 工程款支付的具体金额。

三、法院审理过程1. 被告向原告提交了工程结算报告,要求原告支付工程款2000万元。

2. 原告认为,被告施工过程中存在质量问题,要求扣除部分工程款。

3. 被告提出,工程款结算应以合同约定为准,且原告未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提出异议,应视为认可工程结算。

4.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工程款的结算应以合同约定为准。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

四、法院判决1. 工程款的结算依据为合同约定。

2. 被告提交的工程结算报告符合合同约定,法院予以认可。

3. 原告要求扣除部分工程款的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4. 原告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2000万元。

五、案例分析本案中,法院判决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在工程款结算方面,应以合同约定为准。

同时,对于合同约定与实际履行存在差异的情况,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理处理。

本案中,原告提出的质量问题并未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且原告未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提出异议,因此法院未支持原告的要求。

这提醒我们在签订合同时,应明确约定工程质量标准,避免产生争议。

此外,本案还体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

16个实例解决工程结算争议

16个实例解决工程结算争议

16个实例解决工程结算争议16个实例解决工程结算争议实例一:工程完工后,乙方依据后来变化的施工图做了结算,结算仍然采用清单计价方式,结算价是1200万元,另外还有200万元的洽商变更(此工程未办理竣工图和竣工验收报告,不少材料和作法变更也无签字)。

咨询公司在对此工程审计时依据乙方结算报价与合同价格不符,且结算的综合单价和作法与投标也不尽一致,另外施工图与投标时图纸变化很大,已经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条件了。

因此决定以定额计价结算的方式进行审计,将结算施工图全部重算,措施费用也重新计算。

得出的审定价格大大低于乙方的结算价。

而乙方以有清单中标价为由,坚持以清单方式结算,不同意调整综合单价费用和措施费。

双方争执不下,谈判陷入僵局。

这种分歧应如何判定?答:首先此工程未办理竣工图和竣工验收报告,不符合结算条件,应在办理竣工图和竣工验收报告后再明确结算的方式,根据双方签订承包合同规定的结算方式进行结算。

本工程招标时按照清单报价的方式招标,并且甲乙双方合同约定按照清单单价进行结算,合同约定具有法律效力,那么在工程结算时就应该遵守双方合同的约定,咨询公司作为中介机构是无权改变工程的结算计价方式的。

材料和作法变更无签字不能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应该以事实为依据:如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分部分项工程质量检验批、影像资料、双方的工作联系单、会议纪要等资料文件。

如果乙方又不能提供这些事实依据,甲方有权拒结相应项目的变更费用。

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出现变更时,甲乙双方应该及时办理相应手续,避免工程以后给结算时带来的扯皮。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变更,合同中应该有约定出现变更时变更部分工程价款的调整方式和办法:如采用定额计价方式、参考近似的清单单价、双方现场综合单价签证等。

再是工程量清单报价中有一张表格《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在出现变更时,可以参照这个表格看一下清单综合单价的组成,相应的增减变更的分项工程子目,重新组价,组成工程变更后新的清单单价,但管理费率和利润率不能修改。

结算工程法律纠纷案例(3篇)

结算工程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XX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被告: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案由:建设工程结算纠纷二、基本事实2016年3月,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建被告开发的某住宅小区的建设工程。

合同约定工程总价为人民币5000万元,工期为一年。

合同中还明确约定了工程结算方式、支付进度、违约责任等内容。

2017年3月,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工程建设任务,并提交了工程结算资料。

被告在收到结算资料后,对部分工程量及款项提出异议,双方就结算金额产生了分歧。

经过多次协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争议焦点1. 关于工程量计算的争议;2. 关于工程变更及增减项的争议;3. 关于工程结算价格的争议;4. 关于违约责任的争议。

四、法院判决(一)关于工程量计算的争议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提交的工程结算资料中,部分工程量计算存在错误,但总体上符合合同约定及行业标准。

对于存在错误的工程量,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对结算金额进行了调整。

(二)关于工程变更及增减项的争议法院认为,被告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对部分工程进行了变更,双方均未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变更内容及价格。

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法院认为双方应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对变更部分进行结算。

经审理,法院对变更部分工程量及价格进行了认定。

(三)关于工程结算价格的争议法院认为,原告提交的工程结算资料中,部分材料价格与合同约定不符。

经审理,法院认为,原告在工程实施过程中,使用了部分与合同约定不符的材料,但双方在变更部分工程时,已对材料价格进行了调整。

因此,法院对结算价格进行了认定。

(四)关于违约责任的争议法院认为,被告在工程结算过程中,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构成违约。

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

五、判决结果1. 被告应支付原告工程款人民币4900万元;2. 被告应支付原告违约金人民币50万元;3. 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工程结算纠纷判例案例

工程结算纠纷判例案例

工程结算纠纷判例案例工程结算纠纷是在工程项目完成后,由于双方在工程结算方面的意见不一致而产生的纠纷。

下面列举了十个工程结算纠纷的判例案例,以不同的角度展示了这类纠纷的具体情况和解决方式。

案例一:工程款迟迟未结算某工程项目竣工后,承包商一直未能收到业主支付的工程款,导致承包商资金周转困难。

经法院调解,业主最终支付了相应的款项,并赔偿承包商因此产生的利息损失。

案例二:工程变更引发的纠纷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业主要求对部分工程进行变更,但没有与承包商协商一致,直接进行施工。

承包商认为业主未经协商擅自变更工程,要求支付额外费用。

法院判决业主支付承包商变更工程所需的费用。

案例三:工程质量问题引发的纠纷某小区的绿化工程竣工后不久,植树的部分出现大面积死亡现象,业主要求承包商返工修复。

承包商认为死亡现象与天气等因素有关,拒绝返工。

法院通过检测证明死亡现象与施工质量有关,判决承包商进行返工修复。

案例四:工程量纠纷引发的纠纷在工程结算过程中,业主与承包商对工程量存在争议,双方无法达成一致。

法院通过现场勘查和证据鉴定,最终判决业主支付承包商按照实际工程量进行结算。

案例五:工期延误引发的纠纷承包商在工程施工期间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工期延误,业主要求承包商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承包商认为工期延误是由于业主提供的资料不齐全所致,拒绝支付。

法院判决承包商支付一定金额的违约金。

案例六:工程设计问题引发的纠纷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包商发现工程设计存在问题,并及时向业主提出更改意见。

业主不予采纳,导致施工困难。

法院判决业主支付承包商因设计问题导致的额外费用。

案例七:工程变更引发的纠纷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业主要求对工程进行变更,但未与承包商协商,直接进行施工。

承包商认为业主未经协商擅自变更工程,要求支付额外费用。

法院判决业主支付承包商变更工程所需的费用。

案例八:工程验收问题引发的纠纷工程竣工后,业主认为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要求承包商进行整改。

承包商认为工程已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不需要进行整改。

常见工程结算争议及解决办法

常见工程结算争议及解决办法

常见工程结算争议及解决办法01实例一:工程完工后,乙方依据后来变化的施工图做了结算,结算仍然采用清单计价方式,结算价是1200万元,另外还有200万元的洽商变更(此工程未办理竣工图和竣工验收报告,不少材料和作法变更也无签字)。

咨询公司在对此工程审计时依据乙方结算报价与合同价格不符,且结算的综合单价和作法与投标也不尽一致,另外施工图与投标时图纸变化很大,已经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条件了。

因此决定以定额计价结算的方式进行审计,将结算施工图全部重算,措施费用也重新计算。

得出的审定价格大大低于乙方的结算价。

而乙方以有清单中标价为由,坚持以清单方式结算,不同意调整综合单价费用和措施费。

双方争执不下,谈判陷入僵局。

这种分歧应如何判定?答:首先此工程未办理竣工图和竣工验收报告,不符合结算条件,应在办理竣工图和竣工验收报告后再明确结算的方式,根据双方签订承包合同规定的结算方式进行结算。

本工程招标时按照清单报价的方式招标,并且甲乙双方合同约定按照清单单价进行结算,合同约定具有法律效力,那么在工程结算时就应该遵守双方合同的约定,咨询公司作为中介机构是无权改变工程的结算计价方式的。

材料和作法变更无签字不能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应该以事实为依据:如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分部分项工程质量检验批、影像资料、双方的工作联系单、会议纪要等资料文件。

如果乙方又不能提供这些事实依据,甲方有权拒结相应项目的变更费用。

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出现变更时,甲乙双方应该及时办理相应手续,避免工程以后给结算时带来的扯皮。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变更,合同中应该有约定出现变更时变更部分工程价款的调整方式和办法:如采用定额计价方式、参考近似的清单单价、双方现场综合单价签证等。

再是工程量清单报价中有一张表格《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在出现变更时,可以参照这个表格看一下清单综合单价的组成,相应的增减变更的分项工程子目,重新组价,组成工程变更后新的清单单价,但管理费率和利润率不能修改。

工程结算纠纷案例

工程结算纠纷案例

工程结算纠纷案例
案例概述:
甲、乙、丙三人合伙承包了一项建筑工程,并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

协议约定了各方的出资额、股权比例、利润分配等内容,但未约定工程结算方式。

后因工程结算问题,三人之间产生了纠纷。

案例分析:
根据《合作协议》的约定,三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

因此,工程结算应当按照各方的出资额、股权比例进行分配。

但是,在本案中,三人之间并未约定工程结算方式,这意味着甲、乙、丙三人可以自由协商确定工程结算方式。

案例结论:
根据《合作协议》的约定,甲、乙、丙三人应当按照各方的出资额、股权比例进行工程结算。

如果三人无法协商确定工程结算方式,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

工程结算法律实务案例(3篇)

工程结算法律实务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与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施工方”)签订了一份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施工方承建开发商的一栋住宅楼。

合同约定工程总价为5000万元,工期为两年。

合同中还约定,工程结算应以实际完成工程量为准,结算方式为按实际完成工程量乘以合同约定的单价。

工程完工后,双方进行了初步的工程量核算,但双方对部分工程量的计算存在分歧,导致工程结算出现争议。

施工方认为部分工程量应增加,而开发商则认为部分工程量应减少。

双方多次协商无果,最终决定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争议。

二、争议焦点1. 部分工程量计算的准确性;2. 工程量的增加或减少是否符合合同约定;3. 工程结算的金额。

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3.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4. 相关司法解释。

四、案例分析1. 部分工程量计算的准确性在案例分析中,首先要对工程量计算的方法进行审查。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工程量计算应以实际完成工程量为准。

在本案中,双方对部分工程量的计算存在分歧,主要原因是双方采用的计算方法不同。

施工方主张增加的工程量部分,主要是基于施工过程中的实际情况,如施工图纸变更、现场实际情况等。

开发商则认为,施工方的计算方法不符合合同约定,且部分工程量超出合同约定的范围。

针对这一问题,法院应依法审查双方的计算方法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

如果施工方的计算方法符合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则应支持施工方的主张;如果施工方的计算方法不符合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则应驳回施工方的诉讼请求。

2. 工程量的增加或减少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在工程量增加或减少的问题上,法院应审查双方是否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工程量增加或减少的条件和程序。

如果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则应根据合同目的、交易习惯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判断。

在本案中,如果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工程量增加或减少的条件和程序,则法院应根据合同目的、交易习惯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判断。

工程施工结算案例(3篇)

工程施工结算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业主”)与某建筑公司(以下简称“承包商”)于2019年5月签订了《某住宅楼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承包商承建业主开发的某住宅楼项目,工程总造价为人民币1000万元。

合同约定工程款支付方式为:开工前支付10%的预付款,主体结构封顶后支付20%,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30%,结算审计完成后支付20%,剩余10%作为质保金。

二、工程实施过程1. 开工前,业主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10%的预付款。

2. 承包商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主体结构封顶,业主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20%的工程款。

3. 随后,业主对工程进行了验收,并确认工程已达到竣工验收条件。

4. 承包商提交了竣工验收报告,业主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了结算审计。

三、结算纠纷1. 结算审计完成后,第三方机构出具了审计报告,审计金额为950万元。

2. 承包商认为审计报告存在不合理之处,认为实际工程款应为1000万元。

3. 业主认为审计报告是第三方机构独立出具的,具有权威性,拒绝调整审计金额。

四、解决过程1. 双方就结算纠纷进行了协商,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2. 承包商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业主支付剩余的20%工程款。

3.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签订的《某住宅楼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合法有效,应予以履行。

4. 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判决业主支付承包商剩余的20%工程款。

五、案例分析1. 本案中,业主与承包商签订的《某住宅楼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2. 在工程实施过程中,业主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预付款和主体结构封顶后的工程款,履行了合同义务。

3. 承包商在完成工程后,提交了竣工验收报告,业主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了结算审计,符合合同约定。

4. 双方在结算审计过程中产生了纠纷,承包商认为审计报告存在不合理之处,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

5.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判决业主支付承包商剩余的20%工程款,维护了承包商的合法权益。

工程结算争议解决实例

工程结算争议解决实例

工程结算争议解决实例实例一:工程完工后,乙方依照此后变化的施工图做了却算,结算仍旧采纳清单计价方式,结算价是1200万元,此外还有200万元的洽谈更改〔此工程未办理完工图和完工查收报告,许多资料和作法更改也无署名〕。

咨询公司在对此工程审计时依照乙方结算报价与合同价钱不符,且结算的综合单价和作法与招标也不尽一致,此外施工图与招标时图纸变化很大,已经不切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条件了。

所以决定以定额计价结算的方式进行审计,将结算施工图所有重算,举措费用也从头计算。

得出的审订价钱大大低于乙方的结算价。

而乙方以有清单中标价为由,坚持以清单方式结算,不赞同调整综合单价花费和举措费。

两方争吵不下,谈判堕入僵局。

这类分歧应怎样判断?答:第一此工程未办理完工图和完工查收报告,不切合结算条件,应在办理完工图和完工查收报告后再明确结算的方式,依据两方签署承包合同规定的结算方式进行结算。

本工程招标时依照清单报价的方式招标,而且甲乙两方合同商定依照清单单价进行结算,合同商定拥有法律效劳,那么在工程结算时就应当恪守两方合同的商定,咨询公司作为中介机构是无权改变工程的结算计价方式的。

资料和作法更改无署名不可以作为工程结算的依照,应当以事实为依照:如隐蔽工程查收记录、分局部项工程质量查验批、影像资料、两方的工作联系单、会议纪要等资料文件。

假如乙方又不可以供应这些事实依照,甲方有权拒结相应项目的更改花费。

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出现更改时,甲乙两方应当实时办理相应手续,防备工程此后给结算时带来的扯皮。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更改,合同中应当有商定出现更改时更改局部工程价款的调整方式和方法:如采纳定额计价方式、参照近似的清单单价、两方现场综合单价签证等。

再是工程量清单报价中有一张表格?分局部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剖析表?,在出现更改时,能够参照这个表格看一下清单综合单价的构成,相应的增减更改的分项工程子目,从头组价,构成工程更改后新的清单单价,但管理费率和收益率不可以改正。

工程结算纠纷管理案例

工程结算纠纷管理案例
08《规范》中规定
现实中,分部分项工程综合单价调整方法举例
工程量减少,应适当提高单价,所以现实中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工程量增加时正好相反。
调整的方法 是由承包人 按照实际 完成的工程 量提出新的 综合单价和 措施项目费 ,经发包人 确认后调整
现实中,工程量偏差的措施费调整方法
条文说明 当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在10%以外,且其影响分部分项工程费超过0 .1%时,其综合单价以及对应的措施费(如有)均应作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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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5 措施项目费应依据合同约定的项目和金额计算;如发生调整的,以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金额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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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5 措施项目清单中的安全文明施工非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计取,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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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方法主要适用于施工过程中必须发生但在投标时很难具体分析分项预测又无法单独列出项目内容的措施项目。如安全文明施工费、夜间施工费、二次搬运费、冬雨季施工的计价均采用这种方法。基数及费率要按各地建设工程计价办法的要求确定。
6若施工期内市场价格波动超过一定幅度时,应按照合同约定调整工程价款;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应按照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规定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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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前28天为基准日,其后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影响工程造价的,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注意:08《计价规范》规定,无论工程量增加或减少,均由承包人提出新综合单价和措施项目费。08《计价规范》有其不完善性。
若施工期内市场价格波动超出一定幅度时,应按合同约定调整工程价款。如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规定调整。 调整方式:(九部委第56号令发布的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的通用合同条款) (1)价格指数调整法。此法适用于使用的材料品种较少,但每种材料使用量较大的土木工程,如公路、水坝等工程。 (2)利用造价信息调整法。此法适用于使用的材料品种较多,每种材料使用量较小的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

工程结算争议解决实例范文

工程结算争议解决实例范文

工程结算争议解决实例范文随着经济的发展,工程建设项目越来越多,然而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工程结算争议也是难以避免的。

因此,本文将从实例范文的角度出发,探讨工程结算争议的解决方式。

实例范文下面是一个工程结算争议的实例范文:双方当事人:甲方(建设单位)负责人:XXX 乙方(施工单位)负责人:YYY 争议标段名称:XXX项目施工合同结算争议款项:共计XXX元双方当事人在XXX项目结算支付中发生争议,甲方对乙方结算申报的历程检查后,认为乙方在XXX项目施工中存在质量问题、未达到计划的工作量、超过了规定的施工周期等问题。

乙方对甲方的上述异议提出回应并附有相关资料,表示经过了严格的管理和施工,所有工作都已完成并符合现行相关规定。

双方对于竣工图、竣工验收文件、工程量统计表以及预验收中不存在争议。

由于双方对于合同的理解、掌控程度、管理跟踪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异,导致在结算支付中发生了争议。

经过多次协商,因各自未能申明自己的合理主张已丧失了协商解决的意义。

于是,甲方依法向XXX地区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经过仲裁委员会的审核后,裁决如下:1.在独立检测机构的检测报告背书下,对于甲方认为的质量问题,双方应共同承担责任,甲方扣除乙方应支付的合同款项XXXX元;2.对于甲方认为的工作量未达到计划,超过了规定的施工周期等问题,经过双方解释、证明和仲裁人员的调解,判定乙方符合相应标准;3.双方应按照XX个工作日内结算发生争议的款项,甲方应结支付合同余款XXXX元,乙方应结付XXXX元。

工程结算争议的解决方式从工程结算争议的解决方式出发,下面是一些解决方法:协商解决协商是一种相对简单的、经济的、人性化的解决方式。

工程结算的争议如果可以在协商的前提下解决,可以为工程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提供保障。

双方应当保持良好的沟通与合作,尝试以协商的形式解决争议,共同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方案。

走法律程序在严重的工程结算争议发生时,双方无法再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那么法律程序里是妥善解决争议的最佳方式。

建设工程计价纠纷调解案例

建设工程计价纠纷调解案例

建设工程计价纠纷调解案例
哇塞,今天要给大家讲讲建设工程计价纠纷调解的案例,这可真是个精彩的事儿啊!
就说有一次啊,王老板和李老板合作一个工程项目。

王老板觉得自己在材料和人工上花了不少钱,要求李老板多付一些费用。

可李老板不干呀,说合同里可不是这么写的。

这两人啊,争得那叫一个面红耳赤!就好像两只斗鸡似的,谁也不肯让步。

这时候呢,调解团队出马了。

他们就像和事佬一样,耐心地听着王老板和李老板各自的说法。

调解团队可不是光听就算了,他们仔细研究合同条款,还跑去现场查看实际情况。

这不就跟侦探似的嘛!
王老板在那不停地抱怨:“我这真的亏大了呀!”李老板也不甘示弱:“那也不能乱要钱啊!”调解团队不慌不忙地说:“咱得按道理来,不是谁嗓门大就有理呀。

”接着,他们一条一条地给两人分析,把那些复杂的计价问题解释得明明白白。

经过调解团队一段时间的努力,王老板和李老板终于达成了共识。

这就好比原本是一场暴风雨,现在雨过天晴了!你说这调解团队厉害不厉害?他们就像魔法棒,能把矛盾都化解掉。

其实啊,在建设工程中,这样的纠纷太常见了。

但只要大家都能心平气和坐下来,找个靠谱的调解团队,就没有解决不了的问题呀!这不就是所谓的“办法总比困难多”嘛!所以说,遇到纠纷别着急上火,冷静下来好好处理才是正道,大家说是不是这个理呢?。

工程施工结算案例分析(3篇)

工程施工结算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某区一住宅小区项目,由甲公司负责施工,乙公司负责监理。

该项目于2018年5月开工,2019年12月竣工。

合同总造价为1.2亿元,其中包含主体结构、装饰装修、水电安装、园林绿化等工程内容。

项目施工过程中,双方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了工程进度款支付,但在工程竣工后,双方对工程结算产生了争议。

二、争议焦点1. 工程量计量问题:甲公司认为部分工程量计量存在误差,导致结算价低于实际成本;乙公司则认为计量结果准确,不存在误差。

2. 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等费用计算问题:甲公司认为部分费用计算存在争议,如人工费按照合同约定计算,但实际施工过程中,部分工人工资高于合同约定;材料费和机械使用费也存在类似问题。

3. 工程变更及签证问题:甲公司认为部分工程变更及签证未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导致结算价偏低;乙公司则认为变更及签证符合实际施工情况,应纳入结算。

三、案例分析1. 工程量计量问题:经核查,部分工程量计量确实存在误差,但误差幅度在合理范围内,不影响整体结算结果。

2. 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等费用计算问题:经核查,部分工人工资高于合同约定,但实际施工过程中,部分工人确实从事了高难度、高风险的工作,甲公司可按实际情况调整人工费;材料费和机械使用费计算符合合同约定,不存在争议。

3. 工程变更及签证问题:经核查,部分工程变更及签证未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但根据实际情况,变更及签证符合实际施工需求,应纳入结算。

四、解决争议的措施1. 双方协商:甲、乙公司就争议问题进行协商,尽量达成一致意见。

2. 请第三方机构进行鉴定:如协商不成,可请具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争议问题进行鉴定。

3. 依法提起诉讼:如鉴定结果仍存在争议,甲、乙公司可依法提起诉讼,由法院进行裁决。

五、案例分析总结本案中,双方在工程施工结算过程中产生了争议,主要原因是工程量计量、费用计算和工程变更及签证等方面存在争议。

通过分析,我们得出以下结论:1. 工程量计量误差在合理范围内,不影响整体结算结果。

建设工程结算价款争议调解案例

建设工程结算价款争议调解案例

建设工程结算价款争议调解案例
嘿,大家知道吗?建设工程结算价款争议那可真是让人头疼的大麻烦!就像一场没有硝烟的战争,充满了火药味。

有一次啊,甲乙双方为了一个工程结算价款争得不可开交。

甲方觉得自己给的钱够多了,乙方则认为远远不够。

这不,僵持不下!甲方说:“这么多钱还不够?你们也太贪心了吧!”乙方回应道:“这些钱哪够啊,我们付出的远比这多得多!”这场景,像不像两个武林高手在过招,谁也不服谁!
然后呢,他们就找到了调解机构。

调解人员就像是一个和事佬,两边说好话。

他们认真研究每一项费用,分毫都要计较。

哎呀呀,那仔细程度,简直比给自己家算钱还认真!
在调解过程中,大家都据理力争。

就好像在拔河比赛,每个人都拼命想把胜利拉到自己这边。

比如说,为了某项材料费用该不该算,双方又是各执一词。

这时候,调解人员就得发挥聪明才智了,仔细分析合同条款、市场行情。

“难道这还不明确吗?”他们耐心地给双方解释。

经过漫长的调解,终于有了结果。

双方虽然还是有点不情愿,但也不得不接受。

这就如同一场暴风雨过后,虽然留下了一些痕迹,但总算迎来了平静。

其实啊,建设工程结算价款争议调解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需要各方都保持理智,拿出诚意来。

不能只想着自己的利益,也要换位思考嘛!只有这样,才能真正解决问题,让大家都满意。

不然,这纠纷只会像雪球一样越滚越大,最后谁都不好收场!大家说是不是呢?。

工程结算法律实务案例(3篇)

工程结算法律实务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与某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于2010年6月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建筑公司承建开发商开发的一处住宅小区的建设工程。

合同约定工期为24个月,工程总造价为2亿元人民币。

合同签订后,建筑公司按照约定完成了工程的建设任务。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双方于2012年6月进行了工程结算。

根据结算结果,建筑公司应得工程款为1.8亿元人民币。

然而,在结算过程中,双方就工程款的支付产生了争议。

开发商认为,由于建筑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存在质量问题,应扣除相应的款项。

而建筑公司则认为,工程质量合格,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工程款。

双方协商未果,建筑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两个方面:1. 工程质量是否合格,是否存在质量问题?2. 是否应扣除因质量问题而产生的款项?三、法院审理过程1. 质量鉴定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委托了具有资质的工程质量鉴定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了鉴定。

鉴定机构出具了《工程质量鉴定报告》,认定该工程质量合格。

2. 查明事实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依法调取了相关证据,包括合同、施工图纸、验收报告、质量鉴定报告等。

经审理查明,建筑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工程的建设任务,工程质量合格。

3. 判决结果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合同双方应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本案中,建筑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工程的建设任务,工程质量合格。

因此,开发商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建筑公司全部工程款。

关于开发商提出的因质量问题应扣除款项的主张,因工程质量鉴定报告认定工程质量合格,故法院不予支持。

四、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工程结算合同争议案例

工程结算合同争议案例

工程结算合同争议案例
某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某设计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签订了一份建筑工程设
计合同。

合同约定,甲方需按照乙方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并在工程完工后按照约定的价
格支付设计费。

在工程完工后,甲方却以设计图纸存在严重错误为由,拒绝支付设计费,
双方因此产生了争议。

在这个案例中,争议的焦点主要有两个:一是设计图纸是否存在严重错误;二是如果存在
错误,乙方应如何承担责任。

对于第一个问题,需要通过专业的技术鉴定来确定。

如果鉴
定结果显示设计图纸确实存在严重错误,那么乙方就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对于第二个问题,需要参考合同中的相关条款来判定。

如果合同中明确规定了设计错误的赔偿责任和方式,那么就应按照合同的约定执行。

在这个过程中,公正客观的态度是非常重要的。

无论是甲方还是乙方,都应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公正地处理争议。

同时,也需要尊重合同的精神,按照合同的约定来解决
问题。

只有这样,才能真正解决争议,实现公平正义。

这个案例也提醒我们,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尽可能地预见并规
定可能出现的问题和解决方式。

这样,才能在发生争议时,有明确的依据可以依赖,避免
争议的进一步扩大。

工程结算合同争议的处理需要遵循公正客观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尊重
合同的精神,公正地处理争议。

同时,也需要通过完善合同,预防争议的发生,保障各方
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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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结算争议解决实例筑汇2018-07-22 15:58:32实例一:工程完工后,乙依据后来变化的施工图做了结算,结算仍然采用清单计价式,结算价是1200万元,另外还有200万元的洽商变更(此工程未办理竣工图和竣工验收报告,不少材料和作法变更也无签字)。

咨询公司在对此工程审计时依据乙结算报价与合同价格不符,且结算的综合单价和作法与投标也不尽一致,另外施工图与投标时图纸变化很大,已经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条件了。

因此决定以定额计价结算的式进行审计,将结算施工图全部重算,措施费用也重新计算。

得出的审定价格大大低于乙的结算价。

而乙以有清单中标价为由,坚持以清单式结算,不同意调整综合单价费用和措施费。

双争执不下,谈判陷入僵局。

这种分歧应如判定?答:首先此工程未办理竣工图和竣工验收报告,不符合结算条件,应在办理竣工图和竣工验收报告后再明确结算的式,根据双签订承包合同规定的结算式进行结本工程招标时按照清单报价的式招标,并且甲乙双合同约定按照清单单价进行结算,合同约定具有法律效力,那么在工程结算时就应该遵守双合同的约定,咨询公司作为中介机构是无权改变工程的结算计价式的。

材料和作法变更无签字不能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应该以事实为依据:如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分部分项工程质量检验批、影像资料、双的工作联系单、会议纪要等资料文件。

如果乙又不能提供这些事实依据,甲有权拒结相应项目的变更费用。

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出现变更时,甲乙双应该及时办理相应手续,避免工程以后给结算时带来的扯皮。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变更,合同中应该有约定出现变更时变更部分工程价款的调整式和办法:如采用定额计价式、参考近似的清单单价、双现场综合单价签证等。

再是工程量清单报价中有一表格《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在出现变更时,可以参照这个表格看一下清单综合单价的组成,相应的增减变更的分项工程子目,重新组价,组成工程变更后新的清单单价,但管理费率和利润率不能修改。

实例二:我公司中标一工程,采用清单计价,报价时未仔细计算工程量,合同规定工程量超出3%时允调整。

请问结算时是不是需要根据图纸和清单计算规则重新计算?答:结算时要根据图纸和清单计算规则计算实际发生的工程量的,当超出3%时可以调整,反之不可调整,最终确定工程结算值。

实例三:某工程用清单投标报价时,措施费为0 ,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结算时,此项目不进行调整,即不能再计取措施费•但合同约定如有清单漏项或设计变更增加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时,可套定额计取,那么,工程结算时,套定额的这部分措施费也不能计取吗?答: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有矛盾。

合同约定是甲乙双真实意图的表达,具有法律效率,在解释顺序上居第一位。

既然合同双约定:如有清单漏项或设计变更增加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时,可套定额计取,那么,工程结算时,套定额的这部分措施费是应该计取的。

实例四:我结算的工程实际工程量超出清单工程量,清单工程量由业主提供,结算时调整工程量时业主提出该项工程量重新分析单价,并且由于工程量增加超出清单量一半,分析单价时超出部分工程量不允计取管理费。

是否合理?答:主要看合同约定,合同如对此情况有明确说明,按合同执行,如果没有那么业主这种做法不合理。

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原则就是政府宏观调控、企业自主报价、市场形成价格,量变综合单价不变,最后的结算就是根据投标时双认可的综合单价乘以实际发生的工程量来计算的。

业主以实际工程量增加超出清单量一半,分析单价时管理费超出部分工程量不允计取管理费和重新分析单价这种做法是不合理的实例五:一工程为清单结算,材料由施工单位采购,现在甲要求将电气配管中镀锌钢管改为KBG电线管,合同规格是采用固定综合单价,原来投标时已按镀锌钢管报价并已确定。

现在作为施工单位请问:1.KBG管是否请甲批价,待结算时光调整主材价格,这样可否? 2.KBG管定额与镀锌钢管定额不一样了,是否要同甲先重新确定该部分综合单价?答:KBG管的市场购置价必须经过甲审批,另外加上运费和采购保管费组成KBG 管的预算价。

镀锌钢管改为KBG电线管因为清单项目的项目特征改变,况且两种材料施工的施工工艺也有区别,需要与甲一同参照原组价费率重新确定该部分综合单价。

结算时,扣减镀锌钢管的分项合价,增加KBG管的分项合价。

实例六:我们在一个工程合同中签订所有材料为甲供应,在结算中我们是否按甲供应材料的原始凭证(材料领用单)数量进行退甲供材料?答:需要按照合同规定的结算式处理。

原则上这样处理是合理的,但也会出现不合理的情况,就是材料实际消耗量与供应量出现差别时会纠缠不清。

也就是我们常说的“材料超欠供”的问题。

举例说明:钢筋材料,工程预算100吨,乙领了200吨,如果甲供应价低于市场价,在退材料款时仍按原始凭证(材料领用单)数量进行退甲供材料,那么甲在经济上就会遭受损失。

如果甲供应价比市场价高,乙就会遭受损失了。

再比如木材,预算用量需要50立,施工单位通过加强管理,采取了其他可行的措施,增强了模板的转次数,实际领用了10立,如果仍按原始凭证(材料领用单)数量进行退甲供材料的话,那施工单位可就吃大亏了。

现在有一个办法来处理这个问题:那就是甲按定额预算数量供应材料,按照预算价扣材料款。

甲供材超出预算量的部分,甲就按照市场价格高价扣回。

甲供材不足预算量的部分,仍按预算数量计算材料费,按实际供应的数量扣材料款,结余归施工单位。

实例七:因图纸变更,原先砼浇筑时预留的管洞取消,现需要将预留洞封堵,并作防水处理,预留和洞口封堵及防水处理应如套用定额?答:洞口封堵可套现浇零星砼定额子目。

但有一个问题,一般预留的管洞体积都很小,按定额的计算规则来计算工程量的话,计算出来的价格会很少,施工单位都会亏损,甚至连基本的材料费都不够。

在施工现场,出现这种情况时,一般是和甲协商,签订一个市场价格,一个管洞连封堵带防水多少,既简单又不会亏算。

实例八:在结算时,对于总价合同中的清单工程量是否要重新计算?总价合同清单工程中的隐蔽工程是否要签证?招标围的隐蔽工程没有按设计要求施工是否需要调整?答:1、总价合同我的理解是固定总价合同,也就说是一次包死的工程。

这种合同一般适用于工程量小,构造简单,工期短,对在施工期的材料价格和地质情况有充分的预见性,或者在一定的区域围有相同的可参照的成品建筑物价格,并能够承担一定的市场风险,才可以签订固定总价合同。

对于总价合同中的清单工程量在签订合同前是已经计算了的,没必要重新计算;2、总价合同清单工程中的隐蔽工程一定要做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的,至于是否要做签证,要看是否有变更;3、招标围的隐蔽工程没有按设计要求施工,是属于变更的容,需要调整(除非合同约定不调整)。

实例九:一施工单位在投标时,其中一项清单项目按运距10公里计算的综合单价但实际施工时运距达到了20公里,请问该清单项目综合单价该不该调整?答:如果建设单位在招标清单明确了运距为10公理,则可调整,如果招标清单未明确,而投标单位自行按10公理计算,则不可调整。

实例十:工程量清单招标,规定中标单位在中标一个月和编制清单的单位核对工程量,对造价影响在1 %以上的,工程量予以调整。

施工单位核对后,没有超过1 %,也就是没有调整。

现在工程结算了,有如下问题:图纸画出但是不明确的地在图纸会审或者设计联系单中明确了,这部分应该计算吗?(比如图纸明确画出了某部位的梁,但是没有标明梁号,后来明确梁号;标明了梁号可是根本没有这个梁的详图,这样的情况,梁的工程量是否给予增加?还有钢筋呢?答:在图纸会审或者设计联系单中明确了的这部分应该计算。

重新核对工程量的差异,核对差异时是以中标后核实的工程量+构件明确做法后调整的工程量之和与招标文件的工程量作对比。

如果增加的工程量其对工程造价的影响超过 1 %, 则需要调整,否则不调整。

梁的变化要根据实际情况是否为设计变更或现场签证,如果不是原则上不应调整,属于前期工程量审对不准确的原因。

如果是设计变更或现场签证按合同针对设计变更条款要求进行结算。

原则上前期审核工程量与设计变更不应累加实例^一:某工程在施工中,甲乙双就地基排水签好了一现场签证,大概容就是管径为100的污水泵台班150个台班,人工为150个工日(这个工日指的是水泵排水所发生的人工工日)。

按理说,在这种情况下,在结算的时候按签好字的签证计算就是了,但是,我的问题是:污水泵的台班里面是包含了所需的人工,也就是说,这签证是多签了,现场施工人员不懂瞎签字。

那么我在结算的时候能否将150工日的费用不予以计算,我的这种做法是否正确?答:要分析污水泵台班单价的构成,如果台班工日与签证工日的工种一样,则这150工日的费用不予以计算。

如果台班工日与签证工日的工种不完全一样,则要计取两者差异,而不是再计取150个工日的费用。

按照一般的理解,水泵台班的人工包含机上司机、司炉及其他操作人员的工作日以及上述人员在机械规定的年工作台班以外的费用,本签证的人工工日包含了为了排水工作的配合工作(例如开沟槽、维护沟槽等),所以只需计取不同工种引起的费用差异即可。

实例十二:某清单计价招标工程,竣工结算时发现,设计要求采用平铺砖垫层,报价时却按铺碎砖垫层报价,因工程量很小,影响工程造价不大。

但在施工过程中采用碎砖进行了地基处理,且地基处理工程量较大。

结算时施工单位要求按报价时的碎砖价格计算地基处理工程的综合单价,因原碎砖价格远高于实际价格,增加投资较大,建设不同意,原因是如果原报价不发生错误,投标文件中不会出现碎砖单价,该单价无效。

施工单位认为既然我们已中标,原碎砖单价应该有效。

请问该怎么处理?答:对于垫层部分,施工单位已中标说明建设单位认可施工单位的报价,应按施工单位的投标报价结算。

但地基处理是新增项,其结算式需另行考虑。

如果结算条款中明确规定,发生设计变更和签证的工程量清单,原中标清单中有相同项按原清单执行,有相近项时参照执行,这时此案例应该执行,建设不应调价。

如果没有此规定双可以商定结算办法。

实例十三:有一项工程,合同价款约定“工程结算按实际发生的工程量和标书中规定的定额及定额信息办理,材料价须经甲认可,实际价格与定额价格相抵触的,以实际价格为准,结算经当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现审计机关对该项目进行审计,发现会计师事务所在办理结算时结算单价高于标书中规定的定额及定额信息。

会计师事务所向审计机关出示了工程结算协调会议纪录,会议确认的意见主要是:1、主材价格由建施双提供。

2、主材不调价差直接进入基价。

问题:1、工程结算会议记录能否视为合同约定?2、会计师事务所的作法合理吗?3、审计对该问题如定性?如处理?答:1、经双确认的工程结算会议记录可视为合同约定。

2、主材价格由建施双提供,并有确认的原始签证,则会计师事务所的作法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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