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事故隐患管理规定审批稿
重大隐患及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范文(3篇)
重大隐患及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范文一、建立健全本辖区内重大隐患和重大危险源档案和台账。
二、加强对存在重大隐患和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对重大危险源安全状况以及重要的设备、设施进行定期检查、检测、检验,并做好记录。
三、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加强重大隐患和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建立健全重大隐患和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制定重大隐患和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的实施方案,落实事故预防措施。
四、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危险源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责令生产经营单位立即排除;在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生产经营单位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五、对重大隐患和重大危险源,要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资金、责任人、期限等。
整改期间要采取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生产经营单位存在重大隐患和重大危险源以及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七、不认真履行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检测监控职责,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有关责任人依据《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重大隐患及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范文(2)一、总则1. 为了确保企业安全生产,防范和控制重大隐患和重大危险源,减少事故风险,保障员工和社会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管理制度。
2.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本企业内所有岗位和作业,对于涉及重大隐患和重大危险源的工作特别重要。
3. 本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应遵循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要求。
二、重大隐患和重大危险源的识别与评估1. 企业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对可能存在的重大隐患和重大危险源进行识别和评估。
2. 重大隐患和重大危险源的评估应包括潜在影响、可能导致的事故类型、发生频率和可能造成的后果等方面的内容。
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管理制度范文(二篇)
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管理制度范文一、概述1.1 目的本制度旨在规范企业内部重大事故隐患的管理与防控工作,确保企业安全生产,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
1.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所有员工和承包商,在企业内部进行重大事故隐患管理和防控。
二、职责分工2.1 企业领导班子企业领导班子是本企业安全生产的决策层,负责制定和审批重大事故隐患管理制度,并对其实施进行监督与指导。
2.2 相关部门2.2.1 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安全生产监管和督导工作,对重大事故隐患管理制度的具体实施进行监督与指导。
2.2.2 生产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开展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整改和跟踪工作,确保企业内部重大事故隐患得到有效管理和控制。
2.2.3 维修保养部门负责设备和设施的维修保养工作,并积极参与重大事故隐患排查与整改工作,确保设备设施的安全可靠运营。
2.2.4 员工每位员工都是重大事故隐患管理的参与者,应加强对重大事故隐患的识别和报告,并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隐患整改工作。
三、重大事故隐患管理流程3.1 隐患排查1) 组织开展隐患排查工作,包括对生产设备、场所、作业操作、管理制度等方面进行全面检查;2) 针对可能存在隐患的环节和区域,制定具体的检查方案和检查标准;3) 开展隐患排查,做到全员参与、全过程监管;4) 结合隐患排查工作,及时总结分析并制定相关整改措施。
3.2 隐患整改1) 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及时进行整改;2) 制定整改计划,明确整改责任人和整改期限;3) 跟踪整改进展情况,确保整改措施的有效实施;4) 隐患整改完成后,进行验收,确保整改措施的可行性和有效性。
3.3 隐患报告和记录1) 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的,应及时向上级领导或相关部门进行报告;2) 对每一起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进行详细的记录,包括隐患的位置、性质、原因、整改措施等;3) 对整改情况进行记录,包括整改责任人、整改时间、整改结果等。
四、重大事故隐患管理的措施与要求4.1 领导重视企业领导班子要高度重视重大事故隐患管理工作,确保相关措施的有效实施。
安全生产法规定重大事故隐患排查
安全生产法规定重大事故隐患排查在当今社会,安全生产成为一个备受关注的议题。
为了防范重大事故的发生,各级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的法规,对事故隐患排查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本文将从我国安全生产法规的角度,探讨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相关规定和实施措施。
安全生产法规的重要性安全生产法规的制定是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的持续健康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是我国的基本法律,是规范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法规。
根据该法律的相关规定,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管理,确保其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是安全生产工作的基础,也是预防事故发生的有效途径。
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法律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制度,定期对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排查、评估和整改。
特别是一些重大危险源单位,应当加强事故隐患排查工作,确保生产过程的安全可控。
此外,安全生产法还规定了对隐患排查的时间要求,一般为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综合性排查,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定期检查。
对于特种行业或者易发生重大事故的单位,排查频次应当更加密切。
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实施措施在实施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法规的要求,制定详细的排查计划和方案。
排查内容应当覆盖生产过程中的所有环节,包括人员、设备、场所等方面。
排查人员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能够快速准确地发现问题,提出整改建议。
在排查过程中,单位应当分类处理隐患,将存在的问题按照优先级进行整改。
对于可能导致重大事故的隐患,应当立即停产整改,确保安全生产。
结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是安全生产的基础工作,也是预防事故的关键环节。
各级政府和生产经营单位都应当高度重视安全生产法规的要求,加强隐患排查工作,提高事故预防和应对能力,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希望通过本文的介绍,能够让更多的人了解安全生产法规的重要性,积极参与安全生产工作,共同维护社会安定和谐的环境。
事故隐患报告管理制度范文(5篇)
事故隐患报告管理制度范文1、为了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本单位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事故隐患报告制度。
2、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重大事故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较大事故隐患是指整改难度较大,整改周期较长一般在一周左右。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重大,应当全部或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3、本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防控和报告的责任主体。
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职工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报告责任制。
4、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发现一般事故隐患立即组织人员采取措施排除、整改,全体职工在发现事故隐患有权利和义务后立即报告分管领导,分管领导接到报告后及时做好记录,并组织人员采取措施排除、整改。
5、对于重大事故隐患,应立即停工停产、撤出人员,按规定报告当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及当地方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
6、鼓励、发动广大职工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鼓励社会公众举报,对发现、排除和举报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给予物质奖励和表彰,对于事故隐患瞒报,拒报者酌情于以处理。
7、安监站对检查发现的一般事故隐患应及时通知本矿分管领导,并督促立即按照“三定”意见整改,发现重大事故隐患,有权立即停工、停产、撤出人员,并上报主管部门。
8、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要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立即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它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并上报有关部门,做好记录。
9、对因事故隐患造成伤亡事故的,应立即启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抢险救灾,并按国家有关事故报告程序、时限及时上报矿、集团公司及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迟报、瞒报、谎报人员及事故相关责任人,追究相关的法责任。
重大事故隐患双报告制度范文(二篇)
重大事故隐患双报告制度范文一、背景和目的为了加强企事业单位对重大事故隐患的防范和管理,维护安全生产和公共安全,制定本《重大事故隐患双报告制度》(以下简称“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企事业单位,包括生产、经营、建设等各行各业。
三、定义1.重大事故隐患:指可能导致重大事故发生的设备、工艺、人员等存在的潜在危险因素。
2.双报告:指企事业单位在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后,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本单位管理层报告,以便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置。
四、双报告程序1.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任何员工在工作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应立即上报。
2.上报部门:员工应将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报告给所在部门的主管,由主管负责转交上级主管部门。
3.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上级主管部门收到下级部门的报告后,应及时调查核实并采取相应措施,同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下级部门。
4.管理层报告:下级部门在收到上级主管部门的处理结果反馈后,应及时向本单位管理层报告,以便组织协调更高层面的处置措施。
五、报告内容1.上报部门应详细描述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并提供相应的现场照片、视频等证据材料。
2.上级主管部门应对收到的报告进行核实,并记录核实结果、处理措施和反馈意见。
3.本单位管理层报告应综合各级部门的报告和上级主管部门的处理结果,进行综合分析和决策。
六、责任及处罚1.对于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但未及时上报或上报不实的员工,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2.对于未能及时核实、处理或未按时反馈处理结果的上级主管部门,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3.对于未能及时报告或未按时组织协调处置措施的本单位管理层,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七、宣传和培训本单位将通过内部宣传、培训等形式,向全体员工宣传本制度,提高员工对重大事故隐患双报告制度的认识,增强防范和管理意识。
八、附则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如有需要进行修改和补充,应经本单位管理层审批后生效。
(以上为模板内容,具体制度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完善。
重大事故隐患管理规定
重大事故隐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重大事故隐患的管理,预防和控制重大事故的发生,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涉及重大事故隐患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企事业单位、政府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体经营者。
第三条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导致重大事故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设备设施、工艺工作、环境或其他因素。
第四条重大事故隐患管理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责任明确、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重大事故隐患管理应当实行分类管理、分层负责、全员参与、监督问责的工作机制。
第六条重大事故隐患管理应当与安全生产工作相衔接,共同促进安全生产和事故隐患的综合治理。
第二章重大事故隐患的识别和报告第七条重大事故隐患的识别应当从以下方面进行:(一)对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应当开展安全评估、安全检查,发现存在的隐患;(二)对政府机关,应当开展安全监察,发现存在的隐患;(三)对个体经营者,应当从事故模拟演练、安全技术培训中发现存在的隐患。
第八条重大事故隐患的报告应当按照以下原则进行:(一)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报告,严禁瞒报、谎报、漏报;(二)报告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确保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三)报告应当包括事故隐患的概况、影响范围、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等相关信息。
第九条重大事故隐患的报告应当根据不同层级和性质进行:(一)对企事业单位、政府机关和社会组织,报告应当分层次、分层级进行;(二)对个体经营者,报告应当由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进行备案。
第十条重大事故隐患的报告应当及时进行,原则上不得超过24小时。
第三章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和落实第十一条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要求采取以下措施:(一)立即停止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停用存在的设备设施,停工整改存在的工艺工作;(二)制定整改措施和时间表,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三)做好隐患整改的技术和管理准备工作,确保整改工作的有效进行。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修订稿》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规定(原名称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实施监管监察,适用本规定。
有关法律、法规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危险状态、场所的不安全因素和管理上的缺陷。
第四条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消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需要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消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消除的隐患。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和防控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完善事故隐患自查、自改、自报的管理机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位从业人员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责任,并加强对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隐患排查治理的落实。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各分管负责人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责。
第六条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按照职责对所辖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加强互联网+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推进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完善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运用信息化技术手段强化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报告制度范本(四篇)
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报告制度范本为及时消除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确保工程施工作业安全,制订重大安全隐患报告制度,要求全体监理人员认真执行。
一、安全架构项目监理部应建立健全的组织管理架构和安全监理责任制度,设置安全监理人员,全程跟踪检查施工安全隐患及整改情况。
本项目安全架构:工程施工安全监理总负责人:安全监理员:二、项目重大安全隐患1.当发现以下情况之一时,项目总监必须马上签发工程停工令,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整改,并书面向业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等报告,同时报告本公司总监室:1)基坑支护体系出现突然变形或累计变形量超过规定的报警值;2)高大模板体系出现险情;3)脚手架存在安全隐患;4)拆除支撑梁时违规作业;5)结构吊装时围护结构出现险情;2.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应进行拍照留底,并将照片作为书面报告的附页一起报送。
3.现场发生突发事件时,立即《监理快报》形式向南沙区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报告:1)建设、施工单位违反规定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设备、构配件和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质量、安全防护设施,又不能有效制止的;2)施工单位使用未经审查批准的或不按经审查批准的施工设计文件或专项安全方案施工,或有其他违法、违章行为,又不能有效制止的;3)发现施工单位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相关强制性技术标准规定,又不能有效制止的;4)现场监理无法处理的其他安全隐患问题;5)施工现场发生安全事故。
三、重大安全隐患报告内容重大安全隐患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____项目名称、施工单位安全管理架构及责任人;2.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部位及基本情况;____项目监理部对重大安全隐患采取的控制措施及跟踪落实整改情况;4.反映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数据、照片、影像等相关资料。
5.重大安全隐患报告应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并加盖监理执业章、监理公司章。
四、报告方式1.定期报告形式。
每周将本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情况(包括重大安全隐患整改)报告南沙区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
重大事故隐患清单管理制度范文
重大事故隐患清单管理制度范文一、前言为了确保企业的安全生产,提高事故防范和处理的效率,建立并完善一套科学、规范的重大事故隐患清单管理制度是至关重要的。
本制度的目的是确保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及时、准确、全面的记录和管理,为事故预防和安全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二、总则1.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涉及生产、加工、储存、运输等活动的企业,包括本单位及各分支机构。
2. 重大事故隐患清单应当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的要求进行分类和编制,确保清单具有科学、合理、可操作性。
3. 重大事故隐患清单的编制应当综合考虑企业实际情况,并充分借鉴相关经验和技术。
4. 重大事故隐患清单的管理责任人应当具备相关的技术和管理知识,并保证工作的专业性和及时性。
5. 所有相关人员必须遵守本制度的各项规定,严禁篡改、伪造或隐瞒重大事故隐患信息。
三、编制程序及管理要求1. 重大事故隐患清单的编制由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进行分类,并结合企业实际情况进行具体的细化和完善。
2. 重大事故隐患清单应当由相关专业人员参与编制,确保清单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3. 重大事故隐患清单的编制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事故隐患的具体描述;(2) 事故隐患的可能带来的影响和后果;(3) 事故隐患的防范措施和应急处理方法;(4) 事故隐患的评估等级及处理时限;(5) 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引用。
4. 完成编制工作后,应当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评审和审批,确保编制结果的准确性和可操作性。
5. 重大事故隐患清单的管理要求:(1) 每个事故隐患应当有专人负责,并明确责任人的职责和权限;(2) 针对不同的事故隐患应当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并建立健全相应的应急机制;(3) 对事故隐患应当进行动态管理,定期进行评估和更新,并及时通知相关人员;(4) 对于评估等级较高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进行整改,并建立相应的台账进行跟踪管理;(5) 对于事故隐患整改不到位或反弹的,应当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隐患治理申请书模板
隐患治理申请书模板如下:尊敬的XXX部门:您好!我是XXX公司的负责人,特此向您提交一份关于我公司安全隐患治理的申请书,请您予以审批。
一、隐患概述近期,在我国某地区发生了一系列安全事故,给我公司造成了极大的安全隐患。
经过认真排查,我公司发现以下几处重大隐患:1. 生产车间内部分设备存在老化现象,可能导致设备故障甚至发生事故。
2. 部分作业岗位缺乏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如防护栏、警示标志等。
3. 员工安全培训不足,安全意识不强,可能导致在日常工作中出现不安全行为。
4. 应急预案不完善,一旦发生事故,可能无法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置。
二、治理措施为了消除上述安全隐患,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和公司财产安全,我公司计划采取以下治理措施:1. 对存在老化现象的设备进行维修或更换,确保设备安全运行。
2. 完善作业岗位的安全防护设施,提高员工的安全防护意识。
3. 加强员工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4. 修订并完善应急预案,确保事故发生时能够迅速有效地进行处置。
三、治理费用预算根据隐患治理措施,预计治理费用如下:1. 设备维修更换费用:XX万元2. 安全防护设施完善费用:XX万元3. 员工安全培训费用:XX万元4. 应急预案修订及完善费用:XX万元总计:XX万元四、申请理由安全生产是企业发展的基石,我公司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始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
然而,当前存在的安全隐患严重威胁到员工的生命安全和公司财产安全。
为了确保公司安全稳定运行,保障员工生命安全,降低事故风险,我公司特申请相关部门对我公司安全隐患进行治理。
五、申请期望我们希望相关部门能够审批并通过我公司提交的隐患治理申请,为我们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在治理过程中,我公司将会全力配合,确保隐患得到彻底治理。
同时,我们也将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提高安全生产水平,为我国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作出贡献。
感谢您在百忙之中审阅我公司提交的隐患治理申请书,期待您的审批意见。
重大事故隐患清单管理制度范本(3篇)
重大事故隐患清单管理制度范本为强化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加强重大事故隐患管理,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重大事故隐患清单管理制度(征求意见稿)》等,制订本制度。
第一条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在公路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因违法违规行为可能导致重大心上生产安全事故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恶劣社会影响的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
第二条凡列入国家和地方基本建设计划的公路水运基础设施、新建、改建、扩建以及拆除、加固等施工中重大事故隐患理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施督办工作,适合本制度。
第三条重大事故隐患清单是依据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管理部门开展公路水运工程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督办工作。
施工企业是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
负责制订本企业生产安全重大工,编制本企业承担工程建设项目重特大事故隐患清单,开展重特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重大事故隐患清单管理制度范本(2)一、目的与依据为了有效预防和控制事故隐患,确保企业生产经营安全,保护员工和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企业内部所有生产经营活动。
三、内容与要求1. 建立重大事故隐患清单,明确列出可能引发重大事故的隐患点,并对各个隐患点进行分类和评级。
2. 定期或不定期对各个隐患点进行检查与评估,并及时记录和更新隐患清单。
3. 对已发现的隐患点,制定相应的整改措施,并制定整改计划,并责成相关部门或人员负责具体整改工作。
4. 对整改完成的隐患点进行验收,并在隐患清单中进行标注。
5. 对于整改未完成的隐患点,建立相应的追踪机制,并督促相关部门或人员尽快完成整改。
6. 定期组织隐患清单的查阅与分析,及时发现和解决新的隐患。
7. 对于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及时报告相关上级部门和主管部门。
重大事故和重大隐患处理规定
北京市建委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重大事故及重大隐患处理规定》的通知各区、县建委,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为了规范建设工程重大事故及重大隐患的报告、调查、处理程序,现将《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重大事故及重大隐患处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遵照执行。
二00六年七月二十六日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重大事故及重大隐患处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重大事故报告、调查、处理程序,根据《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重大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和重大隐患的处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重大事故及事故等级划分按照《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建设部令第3号)执行。
本规定所称重大隐患是指可能导致重大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隐患。
第三条一、二级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国务院和建设部有关规定执行。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负责调查处理三级重大事故,并负责全市建设工程重大事故的统计工作。
区(县)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县)市建委)负责调查处理四级重大事故,并协助市建委调查处理三级重大事故。
市建委和区(县)建委根据各自职责负责重大隐患处理工作。
第二章重大事故报告第四条工程施工单位发生重大事故后,必须立即向工程所在地区(县)建委报告,区(县)建委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向市建委报告。
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分包单位发生事故后,应立即向总承包单位报告,总承包单位依上款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区(县)建委报告。
报告内容应包括事故单位名称、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项目、伤亡人数、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等。
第五条安全生产事故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持法人委托书)应立即到现场接受调查、询问。
第六条重大事故发生后,施工单位应当在12小时内向区(县)建委提交书面报告,区(县)建委在接到书面报告后24小时内向市建委提交书面报告。
重大危险作业审批制度范文(3篇)
重大危险作业审批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控制和降低重大危险作业的风险,保护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本制度的制定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旨在规范重大危险作业的审批流程和程序。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范围内的所有重大危险作业,包括但不限于高空作业、火焰工作、高温作业、粉尘作业、化学品作业等。
第三条重大危险作业是指具有一定风险和危害性,一旦发生事故可能导致人身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作业活动。
第四条重大危险作业审批制度的实施主体为公司的安全管理部门,批准机构应当根据作业的性质、危险程度和工艺条件等因素进行审批和管理。
第五条重大危险作业的申请人须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并经过公司安全管理部门的培训和认证。
第六条重大危险作业人员须穿戴符合安全规范的个人防护装备,接受安全操作培训,并遵守本制度的各项规定。
第七条公司每年都要进行重大危险作业风险评估,确保各项措施的有效性和针对性。
第八条涉及资金投入的重大危险作业必须事先组织编制风险评估报告并经批准机构审批通过,方可开展。
第二章申请与审批程序第九条申请人应当提前向公司安全管理部门提出重大危险作业的申请,并填写《重大危险作业审批申请表》,并附上相应的作业计划书、风险评估报告等相关材料。
第十条安全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的材料进行审核,并按照以下原则进行审批:(一)重大危险作业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的安全要求;(二)作业人员是否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和培训;(三)是否已做好事故应急预案和相应的救援准备工作;(四)是否已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避免对周围环境和其他作业人员造成危害。
第十一条安全管理部门应在收到申请后的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批,审批结果应及时告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若申请被批准,申请人应在开展作业前,组织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和技能考核,并编制详细的作业方案和应急预案。
第十三条若申请被拒绝,安全管理部门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拒绝的理由,并提出改进意见。
第三章安全措施和风险评估第十四条在进行重大危险作业前,申请人应当制定详细的安全措施计划,确保作业过程中的安全。
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报告制度范文(2篇)
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报告制度范文为加强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管理,规范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报告。
根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____号),结合我村实际,制定我村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
第一条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和防控的责任主体。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
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落实整改资金,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
第二条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村委会报告。
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一)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二)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三)隐患的治理方案。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报告实行分级报告制度。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村委会报告。
村委会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核实并予以查处;发现所报告事故隐患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处理的,应当立即移送有关部门并记录备查。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七条上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土陶村村委会____年____月____日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报告制度范文(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保公司的安全生产,及时排除安全隐患,防止发生重大的安全事故,保障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制度。
重大事故隐患管理办法(最新版)
(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重大事故隐患管理办法(最新版)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重大事故隐患管理办法(最新版)一、目的为加强对重大事故隐患的管理,预防重大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三、引用文件(一)原劳动部(1995)322号《重大事故隐患管理规定》(二)《重大危险源辩识》(GB18218--2000)四、定义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导致重大人身伤亡或重大经济损失的隐患。
五、分级及管理(一)重大事故隐患的确定⒈重大事故隐患分级重大事故隐患根据作业场所、设备设施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可能导致事故损失的程度分为三级。
⑴一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群伤10人以上(轻伤、重伤总计)或直接经济损失200万元以上的事故隐患。
⑵二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死亡1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的事故隐患。
⑶三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死亡5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事故隐患。
⒉重大事故隐患的管理职责⑴装备处负责设备设施类(包括锅炉、压力容器、起重设备、变配电等特种设备设施)重大事故隐患的监管。
⑵武保处负责消防、危险化学品类(包括易燃、易爆、剧毒物品)重大事故隐患的监管。
⑶机运公司负责交通运输类重大事故隐患的监管。
⑷生产处负责生产组织类重大事故隐患的监管。
⑸铁运部负责铁路运输类重大事故隐患的监管。
⑹技术中心负责工艺和技术开发类重大事故隐患的监管。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修订稿)》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规定(原名称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实施监管监察,适用本规定。
有关法律、法规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危险状态、场所的不安全因素和管理上的缺陷。
第四条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消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需要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消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消除的隐患。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和防控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完善事故隐患自查、自改、自报的管理机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位从业人员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责任,并加强对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隐患排查治理的落实。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各分管负责人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责。
第六条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按照职责对所辖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加强互联网+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推进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完善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运用信息化技术手段强化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重大事故隐患管理办法(3)(2)
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对重大事故隐患的管理,预防事故的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是指在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危害程度较大、可能导致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各分公司、项目部(以下简称各部门)新建、扩建、改建、拆除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的管理。
第二章职责第四条重大事故隐患实行责任主体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公司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全面负责,组织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保障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资金;分管安全业务负责人,负责协助主要责任人直接管理公司的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公司安全生产部负责指导和协助各部门重大事故隐患监督管理工作;各部门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责任区域内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部门作为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对本责任区域存在的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评估、报告、监控和整治全面负责。
第三章重大事故隐患判定与上报第六条公司安全生产部根据住建部《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重大事故隐患内容,编制《西安(清单见附件1),xx建安建设有限公司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清单》各部门依据清单所列内容作为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判别标准。
第七条各部门排查发现施工现场存在分部分项工程或危险作业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后,应及时组织专业人员进行评估,编制《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报告书》,并在排查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当日,将《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报告书》上报公司主要负责人。
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报告书应包括以下内容:(一)事故隐患类别;(基坑工程、脚手架工程等)(二)事故隐患等级;(重大事故隐患)(三)影响范围;(四)影响程度;(五)整改责任人、措施、时限;(六)整改资金来源及其保障措施;(七)整改目标。
2024年重大事故隐患双报告制度范本(六篇)
2024年重大事故隐患双报告制度范本为强化生产经营单位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方面的监管力度,并统一规范其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统计分析报告流程,特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____号)之精神,结合本村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村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
一、生产经营单位被明确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及防控的首要责任主体。
单位需构建完善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及建档监控机制,并安排定期性活动,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全面排查本单位潜在的事故隐患。
对于已识别的事故隐患,应依据其等级进行详尽登记,创建事故隐患信息档案,确保整改资金到位,并根据职责分工实施有效的监控与治理。
二、一旦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村委会报告。
该报告应详尽包含以下内容:隐患当前状况及其成因、隐患的潜在危害与整改难度评估、以及具体的隐患治理方案。
在此,事故隐患被明确划分为一般事故隐患与重大事故隐患两类。
前者指危害程度与整改难度均较低,能够即时整改并排除的隐患;而后者则指危害与整改难度均较大,需全面或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较长时间整改方能排除,或因外部因素导致生产经营单位难以独自处理的隐患。
三、生产经营单位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统计分析报告方面,将实行严格的分级报告制度。
四、任何单位或个人一旦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村委会报告。
村委会在接到此类报告后,将立即依据职责分工组织核实,并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若所报告的事故隐患应由其他部门处理,村委会将迅速将其移送至相关部门,并做好记录以备查。
五、对于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隐瞒不报或未及时报告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依规予以处罚。
七、如上级部门另有规定,则从其规定执行。
2024年重大事故隐患双报告制度范本(二)为强化生产经营单位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管力度,确保统计分析报告的规范性,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____号),并结合我村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村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
重大事故隐患管理规定范文(二篇)
重大事故隐患管理规定范文一、总则为了全面提高单位安全管理水平,切实防范和控制重大事故隐患,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本单位制定本重大事故隐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
二、目的和原则1. 目的:本规定的目的是规范本单位对重大事故隐患的管理,明确责任分工,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高效进行。
2. 原则:(1)预防为主:本单位将始终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重视事前预防措施,积极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2)科学管理:本单位将通过科学管理,制定相应的制度和措施,并严格落实,确保隐患的发现和整改。
(3)公开透明:本单位将定期公开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情况,接受广大群众和社会监督。
(4)依法管理:本单位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管理,并及时纠正和整改不符合要求的行为。
三、责任分工1. 负责人:(1)本单位负责人:负责组织、领导本单位的重大事故隐患管理工作,确保整个工作的顺利进行。
(2)各部门负责人:各部门负责人要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重大事故隐患的管理措施,并确保其贯彻执行。
(3)生产、技术、安全等部门负责人: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识别和评估,并组织整改。
2. 人员配备:(1)本单位应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确保重大事故隐患管理工作的高效进行。
(2)在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或合格的技术人员进行隐患评估和整改工作。
四、重大事故隐患的识别1. 识别标准: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适当的重大事故隐患识别标准。
2. 识别方法:(1)定期检查:本单位将定期进行安全隐患检查,发现可能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
(2)举报投诉:对于来自社会各界的举报投诉,本单位将进行核实并进行隐患调查。
3. 隐患评估:(1)隐患评估工作应由专业人员进行,依据国家相关标准进行评估,确定隐患的级别和可能造成的危害。
(2)对于评估结果为重大事故隐患的,必须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整改,不得拖延或搪塞。
重大事故隐患管理办法范本
重大事故隐患管理办法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重大事故隐患管理工作,确保生产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各类企业和事业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中。
重大事故隐患主要为可能引发的火灾、爆炸、中毒、崩塌、溺水等重大事故的隐患。
第三条重大事故隐患管理应坚持预防为主、综合管理的原则,充分发挥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和企业自律的作用,建立科学、有效的管理体系,提高管理水平,减少和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第四条重大事故隐患管理应遵循标本兼治的原则,既要及时整改和消除现有的重大事故隐患,又要加强长效机制建设,防范新的隐患产生。
第五条重大事故隐患管理工作应依法开展,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第二章隐患排查与评估第六条企业和事业单位应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全面排查和评估。
第七条隐患排查和评估应由具备相应资质和经验的专业机构或从业人员进行。
第八条隐患排查和评估的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一)与生产设备、工艺工程、设施设备、电气设备等有关的隐患;(二)与生产操作、作业安全、防护工具等有关的隐患;(三)与职业卫生、环境污染、废物排放等有关的隐患;(四)与应急管理、消防安全等有关的隐患;(五)与管理制度、内部管理机制、组织体系等有关的隐患。
第九条隐患排查和评估应根据隐患的性质、危险性和可能引发的事故后果等因素,进行评估和分级,确定整改的优先顺序。
第三章整改与治理第十条针对重大事故隐患,企业和事业单位应制定整改方案,并按照要求进行整改。
第十一条整改方案应明确整改措施、整改责任人和整改期限,并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承诺。
第十二条企业和事业单位应加强对整改工作的监督和检查,确保整改工作的质量和进度,及时消除隐患。
第十三条对于未按期整改的企业和事业单位,应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并进行公示,直至整改完成。
第四章监管与执法第十四条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的监管与执法机制,加强对企业和事业单位的监督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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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故隐患管理规定 YKK standardization office【 YKK5AB- YKK08- YKK2C- YKK18】
关于颁发《重大事故隐患管理规定》的通知
劳部发[1995]3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安委会,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对重大事故隐患的管理,预防重大事故的发生,我部制定了《重大事故隐患管理规定》,现予以颁发,请你们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具体情况,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的经验和问题及时报我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
一九九五年八月二十二日
重大事故隐患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对重大事故隐患的管理,预防重大事故的发生,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导致重大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隐患。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组织和社会公共场所(以下统称单位)。
第二章
评估和报告
第四条重大事故隐患根据作业场所、设备及设施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可能导致事故损失的程度分为两级:特别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死亡5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事故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死亡1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的事故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的具体分级标准和评估方法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五条特别重大事故隐患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评估. 重大事故隐患由省。
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组织评估。
第六条重大事故隐患评估费用由被评估单位支付。
第七条单位一旦发现事故隐患,应即报告主管部门地人民政府,并申请对事故隐患进行初步评估和分级。
第八条主管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对单位存在的事故隐患进行初步评估和分级,确定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单位。
重大事故隐患的初步评估结果报送省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并申请对重大事故隐患组织评估。
第九条经省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和主管部门评估,并确认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单位应编写重大事故隐患报告书,特别重大事故隐患报告书应报送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并应同时报送当地人民政府和劳动行政部门。
重大事故隐患报告书应报送省级劳动行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并应同时报送当地人民政府和劳动行政部门。
第十条重大事故隐患报告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故隐患类别;
(二)事故隐患等级;
(三)影响范围;
(四)影响程度;
(五)整改措施;
(六)整改资金来源及其保障措施;
(七)整改目标。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十一条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单位应成立隐患管理小组。
小组由法定代表人负责。
第十二条隐患管理小组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掌握本单位重大事故隐患的分布、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及其程度,负责重大事故隐患的现场管理;
(二)制定应急计划,并报当地人民政府和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三)进行安全教育,组织模拟重大事故发生时应采取的紧急处置措施,必要时组织救援设施、设备调配和人员疏散演习;
(四)随时掌握重大事故隐患的动态变化;
(五)保持消防器材、救护用品完好有效。
第十三条省级以上主管部门负责督促单位对重大事故隐患管理和组织整改。
第十四条省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评估,监督和检查单位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整改。
第十五条各级工会组织督促并协助单位对重大事故隐患的管理的整改。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应负责处理、协调重大事故隐患管理和整改中的重大问题,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签发重大事故隐患停产、停业整改通知书》。
第四章
整改
第十七条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单位,应立即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
难以立即整改的单位,应采取防范、监控措施。
第十八条对在短时间内即可发生重大事故的隐患,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可按有关法律规定查处;也可以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批准,指令单位停产、停业进行整改。
第十九条接到《重大事故隐患停产、停业整改通知书)的单位,应立即停产、停业进行整改。
第二十条完成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的单位,应及时报告省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申请审查验收。
第二十一条重大事故隐患整改资金由单位筹集,必要时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门给予支持。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二条对及时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积极整改并有效防止事故发生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三条对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的单位,应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上报。
第二十四条对重大事故隐患未进行整改或未采取防范、监控措施的单位,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给予经济处罚或提请主管部门给予单位法定代表人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对接到《重大事故隐患停产、停业整改通知书》而未立即停产、停业进行整改的单位,劳动行政部门可给予经济处罚或提请主管部门给予单位法定代表人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对重大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致使发生重大事故,造成生命和财产损失的,对责任人员比照刑怯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对矿山事故隐患的查处按《矿山安全法》第七章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自一九九五年十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