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

合集下载

云南工伤十级能赔多少

云南工伤十级能赔多少

云南工伤十级能赔多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障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工伤十级是指因工作原因造成的严重伤残,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十级。

那么,云南工伤十级能赔多少呢?接下来我们就来详细了解一下。

首先,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对于工伤十级的职工,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标准为40个月的工资。

这里的工资是指受害人在发生工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而在云南地区,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水平,具体的工资标准会有所不同。

一般来说,云南地区的工伤十级能够获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会根据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计算,具体数额需要根据当地的政策文件来确定。

其次,除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之外,工伤十级的职工还可以享受工伤医疗补助和康复护理补助。

工伤医疗补助是指在工伤发生后,职工所需的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来承担。

而康复护理补助则是指对于因工伤导致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可以获得一定的护理费用补助。

这些补助的具体标准和发放方式也需要根据当地的政策文件来确定。

另外,工伤十级的职工还可以享受工伤津贴和生活护理费。

工伤津贴是指在职工因工伤暂时丧失劳动能力期间,可以领取一定比例的工资作为生活补贴。

而生活护理费则是指对于因工伤导致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可以获得一定的生活护理费用补助。

这些费用的具体标准和发放方式也需要根据当地的政策文件来确定。

总的来说,云南工伤十级能够获得的补偿费用是由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医疗补助、康复护理补助、工伤津贴和生活护理费等多个方面组成的。

具体的数额和标准需要根据当地的政策文件来确定,建议受伤职工及时向所在单位或者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咨询,以便及时了解自己的权益和应该获得的补偿费用。

综上所述,云南工伤十级能够获得的补偿费用是比较丰厚的,但具体数额和标准需要根据当地政策来确定。

希望受伤职工能够及时了解自己的权益,争取应得的补偿费用,早日康复重返工作岗位。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北京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合并计算,标准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5至30个月的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其中:五级30个月,六级25个月,七级20个月,八级15个月,九级10个月,十级5个月。

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超过五年(含五年)的,应当支付全额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不足五年的,每减少一年扣除全额的20%,但最高扣除额不得超过全额的90%。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或者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天津具体标准为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至30个月。

五级伤残为30个月,六级伤残为25个月,七级伤残为20个月,八级伤残为15个月,九级伤残为10个月,十级伤残为5个月。

已经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职工重新就业后旧伤复发的,用于工伤治疗的费用超过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50%以上的部分,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上海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五级伤残的,两项补助金标准合计为30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六级伤残的,为25个月。

七级伤残的,两项补助金标准合计为20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八级伤残的,为15个月;九级伤残的,为10个月;十级伤残的,为5个月。

重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全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其中五级12个月,六级10个月,七级8个月,八级6个月,九级4个月,十级2个月。

五级、六级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按月发给的伤残津贴为基数计发,初次领取伤残津贴的,按15年计算;已经领取了伤残津贴的应扣除已领取的月份,但扣除后支付的年限不得少于5年。

七级至十级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全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其中七级15,个月,八级12个月,九级9个月,十级6个月。

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10年以上(含10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按全额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9年以上(含9年)不足10年的,按90%支付,以此类推,每减少1年递减10%。

云南省工伤赔偿计算明细表

云南省工伤赔偿计算明细表

云南省工伤赔偿计算明细表--------------------------可以编辑的精品文档,你值得拥有,下载后想怎么改就怎么改---------------------------==========================================================云南省工伤赔偿计算明细表一、评残前的工伤待遇1、工伤医疗费(第30条):医疗费=诊疗金额+药品金额+住院服务金额康复性治疗费=医疗费=诊疗金额+药品金额+住院服务金额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依据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金额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云南省市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云南省市级人民政府规定。

3、辅助器具费(第32条):辅助器具费赔偿金额 = 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器具数量参照云南省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报销限额及管理规定执行。

4、停工留薪期待遇(第33条):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福利=职工原来的工资福利待遇--------------------------可以编辑的精品文档,你值得拥有,下载后想怎么改就怎么改---------------------------==================================================================== ======--------------------------可以编辑的精品文档,你值得拥有,下载后想怎么改就怎么改---------------------------==========================================================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原单位按月支付。

全国各省五级至十级工伤赔偿一览表

全国各省五级至十级工伤赔偿一览表
1996年10月1日后至本规定实施前发生工伤的职工,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并达到退休年龄的,应当办理退休手续。
上海市
2004年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两项合计标准为五级30个月、六级25个月、七级20个月、八级15个月、九级10个月、十级5个月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浙江省
浙江省政府浙政发[2003]52号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五级支付60个月单位所在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六级支付50个月,七级支付20个月,八级支付14个月,九级支付8个月,十级支付4个月。
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按照每周年递减20%的标准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职工到达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福建省
福建省政府闽政[2004]12号
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合并计算。其标准按照所在统筹地区最后一次公布的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与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年龄之差和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五级,每满一年发给1.4个月;六级,每满一年发给1.2个月;七级,每满一年发给0.8个月;八级,每满一年发给0.6个月;九级,每满一年发给0.4个月;十级,每满一年发给0.3个月。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五级六级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低于30个月的,按30个月支付;七至八级低于20个月的,按20个月支付,九至十级低于10个月的,按10个月支付。
内蒙古自治区
内蒙古政府办公厅内政办字[2003]462号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合并计算。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五级伤残的为48个月;六级伤残的为42个月;七级伤残的为30个月;八级伤残的为24个月;九级伤残的为18个月;十级伤残的为12个月。

2024工伤赔偿新标准

2024工伤赔偿新标准

2024工伤赔偿新标准
2024年工伤赔偿标准如下:
1.劳动者发生工伤,一般应由工伤保险基金依法赔偿给劳动者其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等,用人单位则应依法赔偿给劳动者其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等费用。

2.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

3.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六级伤残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4.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云南工伤赔偿项目及标准

云南工伤赔偿项目及标准

云南工伤赔偿项目及标准云南工伤赔偿项目及标准工伤赔偿是指在职工从事工作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人身伤害、疾病以及职业病等,由用人单位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向受伤职工及其家属支付的一定金钱或其他经济补偿的方式。

云南作为中国西南地区的一个省份,对工伤赔偿也有相应的项目及标准。

云南省工伤赔偿项目主要包括医疗费、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丧葬补助金以及一次性护理补助金等。

首先,医疗费是工伤赔偿的基本项目之一。

根据云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医疗费是指因工伤导致职工需要接受的诊疗、手术、药物、康复、护理、住院治疗等直接与伤残有关的费用。

云南省规定,工伤职工在治疗期间全部由用人单位支付医疗费用,不设上限。

若职工需要到外地就医,按照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相关标准进行报销。

其次,伤残津贴也是工伤赔偿的重要项目之一。

伤残津贴是指工伤导致职工产生伤残后,根据伤残程度的不同,按照一定的比例支付给受伤职工的一种经济补贴。

云南省规定,伤残津贴按照受伤职工的伤残等级以及职工本人的就业年限进行计算,每档津贴标准都有相应的金额。

职工伤残等级越高,伤残津贴金额越高。

此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也是工伤赔偿的一部分。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是指受伤职工在医疗费用报销后,用人单位按照一定比例给予的经济补偿,旨在减轻职工因工伤所带来的经济负担。

云南省规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金额根据职工的伤残等级以及职工的就业年限进行计算,金额比伤残津贴略高。

同时,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也是云南省工伤赔偿项目的一部分。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是指根据受伤职工的伤残等级,用人单位向受伤职工一次性支付的一定金额。

云南省规定,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金额和伤残等级有关,伤残等级越高,补助金金额越高。

此外,云南省还规定了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护理补助金。

一次性丧葬补助金是指对于由工伤致职工死亡的情况,用人单位向职工的家属支付的一定金额,用于安排职工的丧葬事宜。

2017年云南省工伤事故赔偿项目及标准

2017年云南省工伤事故赔偿项目及标准

2017年云南省工伤赔偿内容一、医疗费1、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2、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服务协议,并公布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名单。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民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3、经办机构按照协议和国家有关目录、标准对工伤职工医疗费用、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的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并按时足额结算费用。

4、受害人获得工伤事故医疗费赔偿有前提条件,即除紧急情况外,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且其各项费用需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在满足上述条件后,受害人可获得医疗费赔偿。

二、伙食补助费1、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由于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对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的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2、原则上伙食补助费的赔偿期间是住院期间,即根据受害人住院期间这段时间计算伙食补助费,有多少天,再乘以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每天的标准,就可以得出具体的伙食补助费。

三、交通食宿费1、关于医生出诊的交通费。

由医生到受害人处出诊的,如果出诊的交通费已经纳入医疗费中,那么,受害人从医疗费中得到赔偿,无需再纳入交通费中。

如果并未计入出诊费中,而是由受害人另行支付,则该支出应按交通费予以赔偿。

2、关于受害人或其陪护人员使用私家车的费用。

在前往治疗或转院中使用私家车作为交通工具的,应赔偿其正常的实际支付的费用,如相应的、合理的燃料费、停车费、过路费等。

3、关于交通费的计算标准。

在实践中,一般认为,交通费应当参照侵权行为地的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的车旅费标准支付交通费。

2024年工伤保险赔偿标准

2024年工伤保险赔偿标准

2024年工伤保险赔偿标准
劳动者发生工伤,一般应由工伤保险基金依法赔偿给劳动者其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等,用人单位则应依法赔偿给劳动者其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等费用。

具体赔偿情况则要看具体情况。

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2.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

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六级伤残的: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2.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云南省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

云南省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

云南省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___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03〕185号各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现将《云南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二○○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云南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为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云南省境内的各类企业、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相对集中在我省参加工伤保险的行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按照《条例》和本实施办法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简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的具体参保办法由云南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制定。

二、云南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省的工伤保险工作。

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三、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地(州、市)级统筹,分步到位。

取消行业统筹,原养老保险省级直接管理的企业暂由省社会保险局管理,待条件成熟时下划属地统筹。

在本实施办法实施前未参加省本级统筹的单位一律实行属地统筹。

经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的跨地区、生产流动性较大的行业在我省行政区域内集中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确定统筹地。

四、工伤保险基金的来源:(一)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二)工伤保险基金的银行存款利息;(三)滞纳金;(四)地方财政补贴;(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收入。

五、工伤保险基金按照以下项目支出:(一)工伤医疗费;(二)工伤一级至四级职工伤残津贴;(三)工伤职工生活护理费;(四)配备国内普及型的辅助器具费;(五)工伤康复性治疗的费用;(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八)丧葬补助金;(九)供养亲属抚恤金;(十)劳动能力鉴定费;(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全国31个省市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对照表

全国31个省市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对照表

省、市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北京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合并计算,标准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5至30个月的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其中:五级30个月,六级25个月,七级20个月,八级15个月,九级10个月,十级5个月。

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超过五年(含五年)的,应当支付全额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不足五年的,每减少一年扣除全额的20%,但最高扣除额不得超过全额的90%。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或者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天津具体标准为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至30个月。

五级伤残为30个月,六级伤残为25个月,七级伤残为20个月,八级伤残为15个月,九级伤残为10个月,十级伤残为5个月。

已经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职工重新就业后旧伤复发的,用于工伤治疗的费用超过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50%以上的部分,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上海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五级伤残的,两项补助金标准合计为30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六级伤残的,为25个月。

七级伤残的,两项补助金标准合计为20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八级伤残的,为15个月;九级伤残的,为10个月;十级伤残的,为5个月。

重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全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其中五级12个月,六级10个月,七级8个月,八级6个月,九级4个月,十级2个月。

五级、六级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按月发给的伤残津贴为基数计发,初次领取伤残津贴的,按15年计算;已经领取了伤残津贴的应扣除已领取的月份,但扣除后支付的年限不得少于5年。

七级至十级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全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其中七级15个月,八级12个月,九级9个月,十级6个月。

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10年以上(含10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按全额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9年以上(含9年)不足10年的,按90%支付,以此类推,每减少1年递减10%。

云南省2024工伤赔偿标准分解

云南省2024工伤赔偿标准分解

云南省2024年工伤赔偿项目及计算标准一、工伤未死亡的情形(一).医疗费:医疗费赔偿金额=诊疗金额+药品金额+住院服务金额。

1.注:除紧急状况外,职工应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且各项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书目、工伤保险药品书目、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条例三十条)。

2.用人单位没有参与工伤保险的,不是必需到签有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

(二).伙食补助费:伙食补助费赔偿金额=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人/天)*人数*天数(条例三十条)。

1.标准依据各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三).交通食宿费:交通食宿费=交通费+食宿费+伙食费=职工因公出差交通费用标准*来回次数+职工因工出差住宿标准*天数+职工因工出差伙食标准*天数。

1.注:此项赔偿前提是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在统筹地区就医则不存在此项赔偿(条例三十条)。

2.标准依据各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四).协助器具费:协助器具费赔偿金额=一般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器具数量。

(条例三十二条)1.要求: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须要,经劳动实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协助器具。

2.标准:各省、直辖市工伤协助器具限额标准。

3.农夫工一次性支付协助器具费:协助器具费=(75-领取一次性待遇时的年龄)÷协助器具运用周期×初次配置协助器具标准(《云南省农夫工工伤保险暂行方法》第十五条)。

(五).护理费:1.(1)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护理费=单位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50%;(2)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护理费=单位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0%;(3)生活部分不能自理:护理费=单位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

2.注:该项赔偿自工伤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实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须要生活护理时起先至复原自理实力时止(条例三十四条),工伤职工按月享受。

3.停工留薪期内须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是工伤保险待遇的一种,是对因工伤致残的劳动者给予的一次性职业伤害补偿,给付标准依据劳动鉴定机构评定的伤残等级,最多为伤残职工本人27个月的工资。

[1]具体待遇职工因工致残评定伤残等级后,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待遇,各个等级的标准不同.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待遇,标准为:1. 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2. 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3. 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4. 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被鉴定为五至六级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的工作,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1. 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2. 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1. 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2. 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3. 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4. 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伤残等级鉴定为七至十级工伤的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浙江省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五级、六级工伤职工,经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五级支付30个月,六级支付25个月。

伤残就业补助金,五级支付30个月,六级支付25个月。

七级至十级工伤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七级支付10个月,八级支付7个月,九级支付4个月,十级支付2个月。

伤残就业补助金,七级支付10个月,八级支付7个月,九级支付4个月,十级支付2个月。

☆工伤赔偿标准计算表----云南省标准

☆工伤赔偿标准计算表----云南省标准

☆工伤赔偿标准计算表----云南省标准工伤赔偿标准计算表----云南省标准=================================一:伤残赔偿金计算标准--------------------------1. 伤残赔偿金的计算标准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2. 云南省工伤保险伤残赔偿金计算标准如下:---- 伤残程度 ---- 赔偿比例 ---- 工人月平均工资 ---- ---------------------------------------------------- ---- 1级 ---- 80% ---- 月平均工资×60倍 -------- 2级 ---- 70% ---- 月平均工资×50倍 -------- 3级 ---- 60% ---- 月平均工资×40倍 -------- 4级 ---- 50% ---- 月平均工资×30倍 -------- 5级 ---- 40% ---- 月平均工资×20倍 -------- 6级 ---- 30% ---- 月平均工资×10倍 -------- 7级 ---- 20% ---- 月平均工资×5倍 -------- 8级及以下---- 10% ---- 月平均工资×3倍 ----3. 月平均工资的计算方法月平均工资为参保人在最近12个月内缴费工资总额除以12个月。

4. 伤残赔偿金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四舍五入。

二:亡故赔偿金计算标准--------------------------1. 亡故赔偿金的计算标准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2. 云南省工伤保险亡故赔偿金计算标准如下:---- 死亡人数 ---- 赔偿比例 ---- 工人月平均工资 ---- ---------------------------------------------------- ---- 1人 ---- 20倍 ---- 月平均工资×20倍-------- 2人 ---- 30倍 ---- 月平均工资×30倍-------- 3人 ---- 40倍 ---- 月平均工资×40倍-------- 4人及以上---- 50倍 ---- 月平均工资×50倍----3. 月平均工资的计算方法请参考伤残赔偿金章节的说明。

2015年云南省工伤赔偿项目及有关标准

2015年云南省工伤赔偿项目及有关标准

2015年云南省工伤赔偿项目及有关标准2015年云南省工伤赔偿项目及有关标准一、评残前工伤待遇1、工伤医疗费(第30条):医疗费=诊疗金额+药品金额+住院服务金额康复性治疗费=医疗费=诊疗金额+药品金额+住院服务金额2、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金额: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云南省市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云南省市级人民政府规定。

3、辅助器具费(第32条):辅助器具费赔偿金额= 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数量参照云南省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报销限额及管理规定执行。

4、停工留薪期待遇(第33条):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福利=职工原来的工资福利待遇5、护理费(第34条):护理费赔偿金额= 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元/月)×50%(完全不能自理)、40%(大部分不能自理)、30%(部分不能自理)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二、评残后工伤待遇■伤残程度:一级■赔偿项目:1、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2、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7个月的本人工资支付渠道:保险基金(未参保由单位承担)3、伤残津贴伤残津贴=本人月工资×90%支付渠道:保险基金(未参保由单位承担)备注:①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②自领取工伤津贴的当月起不再缴纳养老保险费;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原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月计发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低于工伤津贴的,由工伤基金补足差额;原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支付基本养老金,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一次性领取的基本养老金÷120个月的金额低于工伤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补足差额。

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云南省工伤赔偿计算明细表

云南省工伤赔偿计算明细表

云南省工伤赔偿计算明细表一、评残前的工伤待遇1、工伤医疗费(第30条):医疗费=诊疗金额+药品金额+住院服务金额康复性治疗费=医疗费=诊疗金额+药品金额+住院服务金额①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②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③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依据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金额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云南省市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云南省市级人民政府规定。

3、辅助器具费(第32条):辅助器具费赔偿金额= 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器具数量参照云南省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报销限额及管理规定执行。

4、停工留薪期待遇(第33条):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福利=职工原来的工资福利待遇①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原单位按月支付。

.②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伤情严重或者特殊,经云南省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③、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5、护理费(第34条):护理费赔偿金额= 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元/月)×50%(完全不能自理)、40%(大部分不能自理)、30%(部分不能自理)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二、因工致残,被评残后的待遇伤残程度赔偿项目各项赔偿金额支付渠道备注一级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7个月的本人工资保险基金(未参保由单位承担)①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②自领取工伤津贴的当月起不再缴纳养老保险费;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原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月计发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低于工伤津贴的,由工伤基金补足差额;原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支付基本养老金,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云南省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标准

云南省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标准

云南省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标准科目 等级 按鉴定等级支付的 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解除劳动关系时享受 解除劳动关系享受经鉴定需要支付的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本人工资)伤残津贴(标准:本人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生活护理费(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 由用人单位支付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 一级 27个月 90%完全不能自理 50% 大部份不能自理 40% 部份不能自理 30%二级 25个月 85% 三级 23个月 80% 四级21个月75%五级 18个月 保留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职工可以申请解除),不能安排的,用人单位按月支付本人工资的70%。

33个月 15个月职 业 病 增 发30%六级 16个月 保留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职工可以申请解除),不能安排的,用人单位按月支付本人工资的60%。

29个月 13个月七级 13个月 劳动合同期满或职工本人提出申请人,用人单位可以与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

22个月 8个月 八级 11个月 18个月 6个月 九级 9个月 13个月 3个月 十级 7个月7个月2个月职工因工死亡: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以死亡时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发;丧葬补助金以死亡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6个月。

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职工生前本人工资的40%/月,其他亲属:职工生前本人工资的30%/月,孤寡老人和孤儿在标准基础上增发10%。

——(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

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云南省2019工伤赔偿标准

云南省2019工伤赔偿标准

云南省2019工伤赔偿标准云南省2019年工伤赔偿项目及计算标准1.工伤未死亡的情形:一、医疗费:医疗费赔偿金额=诊疗金额+药品金额+住院服务金额。

注:除紧急情况外,职工应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且各项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条例三十条)。

二、伙食补助费:伙食补助费赔偿金额=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人/天)*人数*天数(条例三十条)。

三、交通食宿费:交通食宿费=交通费+食宿费+伙食费=职工因公出差交通费用标准*往返次数+职工因工出差住宿标准*天数+职工因工出差伙食标准*天数。

注:此项赔偿前提是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在统筹地区就医则不存在此项赔偿(条例三十条)。

四、辅助器具费:辅助器具费赔偿金额=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器具数量。

(条例三十二条)农民工一次性支付辅助器具费:辅助器具费=(75-领取一次性待遇时的年龄)÷辅助器具使用周期×初次配置辅助器具标准(《云南省农民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第十五条)。

五、护理费:(一)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护理费=单位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50%;(二)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护理费=单位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0%;(三)生活部分不能自理:护理费=单位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

注:该项赔偿自工伤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时开始至恢复自理能力时止(条例三十四条)。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条例三十五至三十七条)一级伤残补助=本人月工资*27;二级伤残补助=本人月工资*25;三级伤残补助=本人月工资*23;四级伤残补助=本人月工资*21;五级伤残补助=本人月工资*18;六级伤残补助=本人月工资*16;七级伤残补助=本人月工资*13;八级伤残补助=本人月工资*11;九级伤残补助=本人月工资*9;十级伤残补助=本人月工资*7;七、伤残津贴:(条例三十五至三十七条)(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一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90%;二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5%;三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0%;四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5%;五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0%;六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60% 注:五六级伤残只有在保留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且难以安排工作时才可获得。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计算公式及法律依据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计算公式及法律依据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计算公式及法律依据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计算公式及法律依据工伤赔偿标准三、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计算公式及法律依据(一)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概念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是指,工伤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六级伤残,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以及工伤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至十级伤残,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的工伤医疗费用和伤残就业补助金额劳动关系的接触使得伤残职工丧失了一个重要的经济来源,这主要是由工伤事故导致的,因而自然应该给予一定程度的赔偿(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工伤保险条例》第34条第2款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规定”根据上述规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赔偿金额的计算没有全国通行的标准,须参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的具体规定执行在各地区暂无规定的情形下,可参照《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中对一次性赔偿所作出的规定(三)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规定1《工伤保险条例》第34条第1款第2项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规定第35条第2项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规定2《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第3条一次性赔偿包括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或童工在治疗期间的费用和一次性赔偿金,一次性赔偿金数额应当在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或童工死亡或者经劳动能力鉴定后确定1劳动能力鉴定按属地原则由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理劳动能力鉴定费用由伤亡职工或者童工所在单位支付伤残津贴赔偿金额计算公式及法律依据工伤赔偿标准二、伤残津贴赔偿金额计算公式及法律依据(一)伤残津贴的概念伤残津贴是指,工伤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与单位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的,以及工伤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六级伤残,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本应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但难以安排的,分别由工伤保险基金或用人单位对其按月支付的津贴工伤职工产生劳动能力障碍,丧失劳动就业机会,自身的行为能力被削弱,与工伤事故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自然应该享受相关的津贴赔偿(二)伤残津贴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根据上述规定,伤残津贴视伤残等级的不同而分别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按月发放,并因最低工资标准的适用而分为两种情况:(1)依照法定标准计算的伤残津贴实际金额高于或等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伤残津贴按照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按月发放,该比例依照伤残级别确定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其计算公式为:伤残津贴赔偿金额=本人工资(元/月)×90%例如:马某为某汽车生产厂职工,因遭遇工伤事故,被鉴定为一级伤残,在工伤事故发生前,马某的工资为元少月,按照上述公式,其应获得的伤残津贴为:元/月×90%=元/月,马某所在的汽车厂地处我国东部沿海某农业大省,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为元/月这样,马某按照公式计算的伤残津贴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因此就可以确定为元/月2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其计算公式为:伤残津贴赔偿金额=本人工资(元/月)×85%例如:李某某为某化工厂职工,在一次工伤事故中身受重伤,后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二级伤残,在此前其工资为元/月,按照上述公式,其应获得的伤残津贴为:元/月×85%=元/月,李某某所在的城市为我国中部某省会城市,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为元/月这样,李某某按照公式计算的伤残津贴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因此就可以确定为元/月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其计算公式为:伤残津贴赔偿金额=本人工资(元/月)×80%例如:王某某为某钢铁厂职工,因工致残,后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三级伤残,在此前其工资为元/月,按照上述公式,其应获得的伤残津贴为:元/月×80%=元/月,王某某所在的城市为我国东部某省会城市,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正好为元/月,这样,王某某按照公式计算的伤残津贴等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因此就可以确定为元/月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其计算公式为:伤残津贴赔偿金额=本人工资(元/月)×80%五、六级伤残津贴也以同样的方法,即本人工资乘以法定的比例计算,需要注意的是,被鉴定为五、六级伤残的工伤职工并不当然获得伤残津贴,只有在其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予以安排适当工作但难以安排的时候,才由用人单位按月对其支付伤残津贴,而一至四级伤残的伤残津贴是当然获得并且是由工伤保险基金发放的(2)依照法定标准计算的伤残津贴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属于工伤保险基金发放的范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主要是一至四级伤残,属于用人单位发放范围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主要是五、六级伤残例如:杨某某为某运输公司职工,在一次工伤事故中致残,后被鉴定为四级伤残,工伤事故发生之前其工资为元/月,按照法定的标准,其所能获得的伤残津贴为:元/月×75%=元/月,杨某某所在的城市地处我国东部沿海某发达地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元夕月,这样,杨某某按照法定标准获得的伤残津贴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依照规定应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其差额,也就是说,杨某某最终可获得元/月的伤残津贴需要注意的是,《工伤保险条例》第38条规定,伤残津贴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等变化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规定这样,如果伤残津贴有所调整,其计算办法就应依照调整后的标准进行3(三)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伤残津贴的规定1《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第1款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第34条第1款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2《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41条第8项伤残津贴:经鉴定为四级至一级伤残的,按照规定享受相当于本人工资75%至90%的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赔偿标准一、伤残补助金赔偿金额计算公式及法律依据(一)伤残补助金的概念伤残补助金是指,职工因工致残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伤残等级的,按照该伤残等级,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对其一次性支付的伤残补助费用工伤职工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伤残等级,即说明其因工伤事故形成相当的劳动功能障碍,这极大地影响了其日后获取经济收入的能力和机遇,也与工伤事故存在重大的因果关系,自然应当予以赔偿,以弥补受害人的该项损失(二)伤残补助金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工伤保险条例》对伤残补助金的支付标准作出如下规定: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根据上述规定,伤残补助金的计算以伤残等级为依据,伤残等级按一至十级划分,伤残补助金的计算标准也按一至十级相区分,以本人工资为基数,乘以一定的月数根据《工伤保险条例》附则的规定,该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以后所说的“本人工资”都适用该标准4一级伤残的计算公式为:伤残补助金赔偿金额=本人工资(元/月)×24例如:王某为某炼油厂职工,在一次工伤事故中遭受严重伤害,后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被评定为一级伤残,在该事故发生前,王某在单位的工资为元/月,王某所在的地区为我国东部沿海某新兴发达城市,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为元/月,王某的工资低于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即元,应当按照元而不是其实际工资元计算这样,王某可一次性获得伤残补助金元/月×24=元二级伤残的计算公式为:伤残补助金赔偿金额=本人工资(元/月)×22例如:钱某为某化工厂职工,在一次工伤事故中受伤,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被评定为二级伤残,在该事故发生前,钱某在单位的工资为元/月,钱某所在的地区为我国西部某不发达城市,其职工月平均工资仅为元/月,钱某的工资水平超出了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即元,应当按照元而不是其实际工资元计算这样,钱某可一次性获得伤残补助金元/月×22=元三级伤残的计算公式为:伤残补助金赔偿金额=本人工资(元/月)×20例如:周某为某机械厂职工,在一次工伤事故中受伤,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被评定为三级伤残,在该事故发生前,周某在单位的工资为元/月这样,周某可一次性获得伤残补助金元/月×20=元注:本例与以下实例中的本人工资都不考虑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最低和最高限额,即都将其视为60%≤本人工资≤%四级伤残的计算公式为:伤残补助金赔偿金额=本人工资(元/月)×18例如:毛某为某建筑公司职工,在一次工伤事故中受伤,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被评定为四级伤残,在该事故发生前,毛某在单位的工资为元/月这样,毛某可一次性获得伤残补助金元/月×18=元五级伤残的计算公式为:伤残补助金赔偿金额=本人工资(元/月)×16例如:邹某为某汽车厂职工,在一次工伤事故中受伤,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被评定为五级伤残,在该事故发生前,邹某在单位的工资为元/月这样,邹某可一次性获得伤残补助金元/月×16=元5六级伤残的计算公式为:伤残补助金赔偿金额=本人工资(元/月)×14例如:钟某为某玩具厂职工,在一次工伤事故中受伤,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被评定为六级伤残,在该事故发生前,钟某在单位的工资为元/月这样,钟某可一次性获得伤残补助金元/月×14=元七级伤残的计算公式为:伤残补助金赔偿金额=本人工资(元/月)×12例如:赵某为某化工厂职工,在一次工伤事故中受伤,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被评定为七级伤残,在该事故发生前,赵某在单位的工资为元/月这样,赵某可一次性获得伤残补助金元/月×12=元八级伤残的计算公式为:伤残补助金赔偿金额=本人工资(元/月)×10例如:孙某为某运输公司职工,在一次工伤事故中受伤,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被评定为八级伤残,在该事故发生前,孙某在单位的工资为元/月这样,孙某可一次性获得伤残补助金元/月×10=元九级伤残的计算公式为:伤残补助金赔偿金额=本人工资(元/月)×8例如:朱某为某炼油厂职工,在一次工伤事故中受伤,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被评定为九级伤残,在该事故发生前,朱某在单位的工资为元/月这样,朱某可一次性获得伤残补助金元/月×8=元十级伤残的计算公式为:伤残补助金赔偿金额=本人工资(元/月)×6例如:冯某为某化工厂职工,在一次工伤事故中受伤,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被评定为十级伤残,在该事故发生前,冯某在单位的工资为元/月这样,冯某可一次性获得伤残补助金元/月×6=元(三)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伤残补助金的规定1《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第1款第1项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6第34条第1款第1项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第35条第1项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2《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0条第5项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XX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XX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5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第1款第5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或伤残等级,按照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赔偿二十年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全国31个省市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从网上下载的关于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供大家参考!各地执行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各不相同,给大家计算工伤赔偿数额带来不便,编排此表一为方便,二为比较,希望能给大家带来更多思考!特别申明:此表仅供参考,请核对后使用!省、市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北京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合并计算,标准为解除或者终止劳7动关系时5至30个月的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其中:五级30个月,六级 25个月,七级20个月,八级15个月,九级10个月,十级5个月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超过五年的,应当支付全额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不足五年的,每减少一年扣除全额的20%,但最高扣除额不得超过全额的90%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或者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天津具体标准为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至30个月五级伤残为30个月,六级伤残为25个月,七级伤残为20个月,八级伤残为15个月,九级伤残为10个月,十级伤残为5个月已经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职工重新就业后旧伤复发的,用于工伤治疗的费用超过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50%以上的部分,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上海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五级伤残的,两项补助金标准合计为30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六级伤残的,为25个月七级伤残的,两项补助金标准合计为20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八级伤残的,为15个月;九级伤残的,为10个月;十级伤残的,为5个月重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全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其中五级12个月,六级10个月,七级8个月,八级6个月,九级4个月,十级2个月五级、六级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按月发给的伤残津贴为基数计发,初次领取伤残津贴的,按XX年计算;已经领取了伤残津贴的应扣除已领取的月份,但扣除后支付的年限不得少于5年七级至十级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全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其中七级15,个月,八级12个月,九级9个月,十级6个月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XX年以上(含XX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按全额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9年以上(含9年)不足XX年的,按90%支付,以此类推,每减少1年递减10%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全额的10%支付广东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本人工资为基数计发:五级计发五十个月,六级计发四十个月,七级计发二十五个月,八级计发十五个月,九级计发八个月,十级计发四个月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按本人工资为基数计发:五级计发十个月,六级计发八个月,七级计发六个月,八级计发四个月,九级计发二个月,十级计发一个月广西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计发标准为:五级伤残发给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发给16个月的本人工资,七级伤残发给14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发给12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发给10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发给8个月的本人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计发标准为:五级伤残发给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发给14个月的本人工资,七级伤残发给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发给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发给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发给6个月的本人工资8福建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合并计算其标准按照所在统筹地区最后一次公布的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与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年龄之差和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五级,每满一年发给个月;六级,每满一年发给个月;七级,每满一年发给个月;八级,每满一年发给个月;九级,每满一年发给个月;十级,每满一年发给个月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五至六级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低于30个月的,按30个月支付;七至八级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低于20个月的,按20个月支付,九至十级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低于10个月的,按10个月支付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30%江苏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按照统计部门最近一次公布的当地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与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的年龄之差计算,五级的,每满一年发给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六级的,每满一年发给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七级的,每满一年发给1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八级的,每满一年发给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九级的,每满一年发给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十级的,每满一年发给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40%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伤残等级和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的年龄,分别发给1-36个月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见//lg//浙江五级、六级工伤职工,经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五级支付30个月,六级支付25个月伤残就业补助金,五级支付30个月,六级支付25个月七级至十级工伤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七级支付10个月,八级支付7个月,九级支付4个月,十级支付2个月伤残就业补助金,七级支付10个月,八级支付7个月,九级支付4个月,十级支付2个月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按单位所在工伤保险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云南省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___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03〕185号各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现将《云南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二○○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云南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为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云南省境内的各类企业、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相对集中在我省参加工伤保险的行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按照《条例》和本实施办法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简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的具体参保办法由云南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制定。

二、云南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省的工伤保险工作。

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三、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地(州、市)级统筹,分步到位。

取消行业统筹,原养老保险省级直接管理的企业暂由省社会保险局管理,待条件成熟时下划属地统筹。

在本实施办法实施前未参加省本级统筹的单位一律实行属地统筹。

经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的跨地区、生产流动性较大的行业在我省行政区域内集中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确定统筹地。

四、工伤保险基金的来源:(一)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二)工伤保险基金的银行存款利息;(三)滞纳金;(四)地方财政补贴;(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收入。

五、工伤保险基金按照以下项目支出:(一)工伤医疗费;(二)工伤一级至四级职工伤残津贴;(三)工伤职工生活护理费;(四)配备国内普及型的辅助器具费;(五)工伤康复性治疗的费用;(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八)丧葬补助金;(九)供养亲属抚恤金;(十)劳动能力鉴定费;(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六、统筹地区可从当年收取的工伤保险基金提取10%建立储备金,用于预防统筹地区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

储备金不足支付的,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垫付。

储备金的具体使用办法由统筹地人民政府制定。

七、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设省和地(州、市)两级,办公室设在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鉴定的日常事务。

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制定全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的工作职责、鉴定程序。

省本级统筹单位的劳动能力鉴定暂由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对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结论不服的,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可以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参与鉴定的专家不能与初次参与鉴定的相同。

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再次鉴定的结论为最终结论。

八、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但用人单位、职工亲属或个人应在7日内到经办机构备案,伤情稳定后应转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服务机构治疗。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安装配置辅助器具的,应由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提出建议,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定后,到签订服务协议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安装配置。

安装配置辅助器具的费用限额和管理规定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

九、职工因工伤住院治疗的医疗终结期按照云南省劳动厅、省卫生厅、省总工会《关于印发〈职工外伤、职业中毒医疗终结鉴定标准〉的通知》(云劳险〔1992〕10号)执行。

十、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自领取工伤津贴的当月起不再缴纳养老保险费,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封存个人帐户,其达到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时再予启封。

工伤一级至四级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原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满15年以上的,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月计发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低于工伤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原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支付基本养老金,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一次性领取的基本养老金÷120个月的金额低于工伤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补足差额。

工伤一级至四级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其按月领取的生活护理费以及治疗工伤部位旧伤复发的医疗费仍由工伤保险基金负责支付。

十一、工伤一级至四级职工,退出工作岗位按月领取伤残津贴后易地安置的,由用人单位发给一次性安家补助费,标准为本人工资的6个月。

所需的交通费、住宿费、行李搬运费和伙食费,由用人单位按本单位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十二、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按照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发给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工伤医疗补助金,具体标准为:(一)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五级30个月、六级26个月;(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五级12个月、六级10个月。

十三、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按照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发给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工伤医疗补助金,具体标准为:(一)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七级20个月、八级16个月、九级12个月、十级6个月;(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七级6个月、八级4个月、九级2个月、十级1个月。

十四、按照本实施办法第十二、十三条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五年以上(含五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支付给本人;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四年以上(含四年),不足五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全额的80%支付给本人;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三年以上(含三年)不足四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全额的60%支付给本人;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二年以上(含二年),不足三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全额的40%支付给本人;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一年以上(含一年),不足二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全额的20%支付给本人;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一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全额的10%支付给本人。

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工伤职工应将《云南省职工因工伤残证》交给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关系终止手续。

十五、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8个月。

十六、申请工伤待遇应向经办机构提交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工伤保险待遇审批申请表。

十七、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全省社会经济发展状况作适时调整。

十八、用人单位因破产、关闭、撤销、歇业(含视同歇业)、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而终止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应优先拨付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

并将工伤一级至四级伤残领取工伤津贴的职工、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人员以及已经退休的工伤人员领取工伤待遇的手续移交长期居住地的社区管理,未建立社区的,可委托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机构管理。

符合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项目的工伤待遇由经办机构支付。

五级至十级伤残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工伤职工应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实施办法规定的标准,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工伤医疗补助金,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十九、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外派职工出境工作,不能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不中止,用人单位应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手续,凡未办理有关手续的,出境工作期间发生工伤的费用,经办机构不予支付。

二十、由于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应当先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处理。

工伤保险待遇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交通事故已给付医疗费、丧葬费、护理费、残疾用具费、误工工资的,用人单位或者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应待遇(交通事故的误工工资相当于停工留薪期职工工资福利待遇)。

如给付的标准低于工伤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或经办机构应当补足差额。

用人单位或者经办机构先期垫付有关费用的,职工或其亲属获得交通事故赔偿后应予以偿还。

(二)交通事故赔偿给付的死亡补偿费或残疾生活补助费,已由伤亡职工或亲属领取的,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再发给。

如交通事故赔偿给付的死亡补偿费或残疾生活补助费低于工伤保险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职工因交通事故死亡或致残的,除按本条(一)(二)款享受待遇外,其它工伤保险待遇按《条例》和本实施办法规定执行。

(四)由于交通肇事者逃逸或其它原因,工伤职工不能获得交通事故赔偿的,用人单位或经办机构应按照《条例》及本实施办法规定给予其工伤保险待遇。

二十一、用人单位未给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或停交工伤保险费的,期间发生的工伤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因用人单位给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基数不实而造成职工工伤待遇降低的,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并支付差额。

二十二、本实施办法不适用于用人单位聘用的离、退休人员以及实习学生。

二十三、未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取得营业执照的外埠企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其职工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伤亡事故或受到职业伤害的,应由用人单位、职工或直系亲属向参统地或取得营业执照单位所在地的地(州、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有外省、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书面委托的,由受委托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协助办理工伤认定事宜。

二十四、本实施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厅关于云南省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和云南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1997〕156号)中的《云南省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