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人身保险
第八章人身保险
保险学 —人身保险
淮阴师范学院
二、终身死亡保险
(一)概念:终身死亡保险又称终身寿险。是一种不定期的死亡 保险。只要投保人按时缴纳保费,自保单生效之日起,被保险 人不论何时死亡,保险人都给付保险金。最大的优点是可以得 到永久性保障,有退费的权利,中途退保,可以得到一定数额 的现金价值。保单具有现金价值。
二、人寿保险的特征:
? 生命风险的特殊性(死亡率) ? 保险标的的特殊性(人的生命,货币无法衡量) ? 保险利益的特殊性(无量的特殊性,例外情况) ? 保险金额的确定与给付的特殊性 ? 保险期限的特殊性(长,影响因素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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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寿保险的主要类型种
(一)普通型人寿保险
死亡保险
? 趸缴保费的终身寿险
含义:要求投保人在投保时一次缴清全部保费的终身寿险。可以理解为限期缴 费的一种极端形式。 特点:投资为主,保障为辅。
? 限期缴清保费的终身寿险
含义:即要求投保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每年都缴付保费,期满后不再付费,保单 有效至被保险人死亡。
(二)特点: 1、保险期限短 2、保险费率低 ,保额较高 3,易发生逆选择 (三)适合投保的客户 1、短期内从事危险工作的人 2、经济收入低,子女未成年。 (四)条款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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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种名称: 新华定期寿险(A) 险种特点: 1. 费率低廉,强化保障功能,兼具身故与高残责任 2. 涵盖疾病与意外双重责任 3. 定期保障,有效回避利率变动风险 4. 期满型设计,可与相应年期险种组合,满足全面保障需求 5. 缴费灵活多样 投保规则 : 1. 投保年龄:1周岁-65周岁; 2. 保险期限:可任选10年、15年、20年、30年 3. 缴费方式:趸缴、年缴; 4. 缴费期限:5年及10年、15年、20年、30年 保险责任 : 1.若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一年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或高残,将获得相当于保险金额 10%的保险金给付及所缴保险费,保险责任终止 2.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合同生效一年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或高残, 将获得相当于保险金额全数的保险金给付,保险责任终止
第八章 人身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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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具有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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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录一 2)作为终身寿险或两全保险的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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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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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限性:
1)保单失效率高;
返 录回目2)逆选择风险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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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保险消费者容易产生”吃亏”行
为. 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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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终身寿险(Whole Life I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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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篇 布该生命表结束了我国寿险业过去长期采用日
退出 本生命表的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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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续保性的例子
某10年定期寿险保险单包含一个可
续保条款,规定最多允许续保3次,而
返回目 且被保险人满65岁后不能续保.假设
录
本篇目 上录一
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为(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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岁,(2)37岁,(3)45岁,则以下各种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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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学习目标
通过学习本章,你应该能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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掌握人身保险的类别和特点
上录一 掌握人寿保险合同主要条款的内容及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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掌握人身意外伤害的含义、特点
下一篇 掌握健康保险的特征及若干特别规定
退出 能根据人寿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分析解决实际
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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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学习重点及难点
重点: 人寿保险特征及其主要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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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存期间,每隔一个固定周期,按
下一篇 期给付一定的保险金,直至被保险
退出 人死亡或保险合同规定的期限届满
第8章 人身保险
国寿祥泰终身寿险 :保险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本公 司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疾病导 致身故,本公司按以下规定给付身故保险金: 1.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本公司按所交 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50%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至年满六十周岁的年生 效对应日之间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00%给付身故保险金, 并返还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本合同 终止; 3.被保险人于年满六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后身故,本公司按基本 保险金额的100%给付身故保险金,并返还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合同 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本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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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保险
人寿保险
生存保险 两全保险
人 身 保 险
医疗保险
健康保险
疾病保险
收入损失保险
普通意外伤害保险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特定意外伤害保险
第二节
人寿保险
人寿保险的特征 人寿保险的种类 人寿保险合同的常用条款
一、人寿保险的特征
人寿保险---以被保险人的寿命为保险标的 以人的生存或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
保单具有现金价值
新型人寿保险
投资连结保险
万能人寿保险
分红人寿保险
关于新型产品
相对于传统寿险产品而言
传统产品:
• 保额固定、保费固定、利率固定
新型产品:
• 保额、保费、利率、现金价值等相对可变 • 能够抵御通货膨胀的风险
第八章 人身保险
<四>寿险附加条款 也叫附加险或附加特约,是在主险基础上可由投保人 加保并交纳相应保费,即可获得多种补充保障。主要有 1.保证可保性附加条款 2.免缴保费条款 3.意外死亡给付附加条款 4.丧失工作能力收入补偿附加特约 5.配偶及子女保险条款 6.生活费用调整条款
第三节 意外伤害保险
一、概述 <一>概念:是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而导致死亡、 残疾为给付保险条件的一种人身保险。 <二>种类 1.按保险责任分:意外伤害死亡残疾保险,意外伤害医疗保 险,意外伤害收入补偿保险 2.按投保意愿分:自愿意外伤害保险、强制意外伤害保险 3.按投保方式分:个人意外伤害保险、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4.按承保危险不同分:普通意外伤害险、特定意外伤害保险 5.按承保期限不同分:长期意外伤害险、一年期意外伤害保 险、短期意外伤害险
<三>特征: 1、保险金额一般是固定的,属于补偿性保险 2、保险期限以短期为主 3、承保标准严格,并有一个观察期(通常半年)
4、保单是否续保由保险人决定。
5、有共保条款:免赔额的条款,比例给付条款(一般承8090%),给付限额条款
6、保险人有代位追偿权
7、一般不指定受益人
8、风险的多变性与难测性
二、种类:按保障内容分 <一>医疗保险:提供医疗费用保障的保险。 1、普通医疗保险:为被保险人提供治疗疾病相关的一般 性医疗费用,主要包括门诊费、医药费用、检查费用等。 2、住院保险:为被保险人提供由于住院而产生的费用,比 床位费、医生费用等。 3、手术保险:提供因病人需做必要手术而发生的费用。 4、综合医疗保险:是保险人为被保险人提供的一种全面 的医疗费用保险,其费用范围则包括医疗和住院、手 术等的一切费用。 5、特种疾病保险:是在确定为特种疾病后,立即一次性 支付保险金的保险。
第八章 人身保险市场营销 《人身保险理论与实务》PPT课件
– 1)拜访客户前的准备工作
• (1)准客户的开拓。 • (2)拜访前的准备。
– ①物质准备。 – ②行动准备。 – ③心态准备。
• (3)专业形象展示。
– ①仪容。 – ②言谈。 – ③举止。
8.3 人身保险营销流程与技巧
• 8.3.1人身保险营销流程
– 2)拜访准客户
– (2)促进了服务质量的改善和业务发展。 – (3)提高保险经济效益,增强企业竞争力。
8.2 人身保险营销渠道
• 8.2.2人身保险间接营销
– 1)专业代理
• 保险专业代理是指专门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保险代 理公司。根据《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保监会 令【2004】第14号),保险代理机构可以以合伙企 业、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
第8章 人身保险市场营销
8.1 人身保险营销概述
• 人身保险市场营销,又称为寿险营销,是 以人身保险这一特殊的商品为客体,以消 费者对这一特殊商品的需求为导向,以满 足消费者转移人身风险的需求为中心,运 用整体营销或者协同营销的手段,将保险 商品从保险公司转移给消费者,借以实现 保险公司的可持续经营发展目标的一系列 活动和过程。
8.1 人身保险营销概述
• 8.1.1人身保险市场营销概述
– 1)寿险营销的概念
• 寿险营销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 广义的寿险营销,就是指在寿险市场中,以寿险产品为交换对
象,以满足客户需求为目的,实现组织经营目的的一系列经营 活动。具体而言,广义的寿险营销包括:寿险市场需求分析、 寿险布场购买行为分析、寿险市场的细分与目标市场选择、寿 险险种的开发与设计、推销、客户服务等。
• 狭义的寿险营销,就是指寿险推销,是广义寿险营销全过程的 一个重要环节,侧重于寿险推销及客户服务。狭义的寿险营销 包括:拜访客户前的准备、接触客户、说明寿险商品、客户拒 绝的处理、促成寿险保单、要求转介绍客户、寿险保单的售后 服务等。本章主要从寿险推销的角度来研究寿险营销的流程、 方法、技巧、管理与考核。
人身保险概述
四、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主要内容
(一)保险责任:
意外伤害所致的死亡和残疾。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三个必要条件(掌握) : 1、被保险人遭受了意外伤害; 2、被保险人死亡或残疾; 3、意外伤害是死亡或残废的直接原 因或近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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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给付方式(掌
握)
死亡:按保险金额给付; 残疾:按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付 残疾保险金=保险金额×残疾程度百分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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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意外伤害保险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指以意外伤 害而致身故或残废为给付保险金 条件的人身保险。(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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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寿保险的特征
(一)生命风险的特殊性 (二)保险标的 (三)保险利益的没有量的规定
人寿保险是定额给付性保险,不适用损 失补偿原则
(四)保险期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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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人寿保险的主要类型
(一)普通型人寿保险 1定期保险 2终身保险 3两全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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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一、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含义 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特征 三、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可保风险分析 四、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主要内容 五、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主要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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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含义
(一)意外伤害的定义 意外伤害是指在被保险人没有预见 到或违背被保险人意愿的情况下, 突然发生的外来致害物对被保险人 的身体明显、剧烈侵害 的客观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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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收入保障保险
1、收入保障保险的定义 收入保障保险指以因意外伤害、疾病导致 收入中断或减少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 2、收入保障保险的特点 (1)给付方式 (2)给付期限 (3)免责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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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长期护理保险(了解) 长期护理保险的定义 长期护理保险是指为因年老、疾病
保险学第八章人身保险74页PPT文档
联合保险
是将存在一定利害关系的2个或2个以上的人视为联合被 保险人,如父母、夫妻、子女、兄弟姐妹或合作者等多 人,作为联合被保险人同时投保的人身保险。
联合保险中第一个被保险人死亡,保险金将给付其他生 存的人;如果保险期限内无一人死亡,保险金给付给所 有联合被保险人或其指定的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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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体保险
团体保险是以团体为保险对象,以集体名义投保并由保 险人签发一份总的保险合同,保险人按合同规定向其团 体中的成员提供保障的保险。
它不是一个具体的险种,而是一种承保方式。 团体保险一般有团体人寿保险、团体年金保险、团体意
外伤害保险和团体健康保险等四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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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体保险与个人保险相比具有的特点
第一,危险选择的对象基于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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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简易人寿保险每份的 保险金额和保险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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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责任
1、被保险人生存至期满,给付保险金全数; 2.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因疾病或意外伤害事件而致身故,
给付保险金全数; 3、高残给付保险金全数,并从确定发生事件的次月起,
保险费全数免交; 4、因意外伤害事件而致一目失明或一肢永久性残废,给
年龄增加法。——是将被保险人的年龄人为增大,以增 大后的年龄为依据,采用其所对应的费率作为保险费率 进行承保的方法。该方法对于发生保险事故可能性递增 的被保险人适用。
附加保费法。——对投保人征收一定金额的额外保费。 该方法适用于保险事故发生率与正常值的差值为固定值 的被保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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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红保险 ——是指被保险人可以每期以红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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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风险同质性
也可称为风险均等原理。风险同质性原理就是 指每个风险单位发生损失的机会是相等的。
影响风险同质பைடு நூலகம்的因素很多,主要有:①年龄 ;②性别;③职业;④健康状况;⑤体格;⑥ 居住环境;⑦家族病史;⑧生活习惯;⑨以往 病史;⑩个人爱好等。
第八章 人身保险
LOGO主讲人:周蓉组员:张泽宇秦臻黎毅一、人身保险的概念⏹人身保险是以人的生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一种保险。
当人们遭受不幸事故或疾病、年老以致丧失工作能力、伤残、死亡或年老退休时,根据保险合同条款的规定,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给付预订的保险金或年金,以解决病、残、老、死等所造成的经济困难。
⏹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包括人的生命和身体两部分。
当以人的生命作为保险标的时,以生存和死亡两种状态存在:当以人的身体作为保险标的时,以人的健康和劳动能力两种状态存在。
2012年,我国人身保险费收入为15 500亿元,人身险业务保费收入为10 200亿元,占保费总收入的65.8%,由此可看到人身保险的重要性及其发展前景。
二、人身保险的特征⏹一、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保险金额⏹在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在投保时的实际价值是确定保险金额的客观依据,即投保人和保险人根据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有时是重置价值或账面价值)商定保险价值,在保险价值限度内确定保险金额,作为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
但是,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是人的生命或身体,由于人的生命或身体很难用货币准确的衡量出其实际价值的大小,因此人身保险的保险金额无法根据保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而是由投保人依据被保险人的实际需要和投保人的缴费能力与保险人协商确定。
一般情况下,人们对人身保险的需要包括丧费用、医疗费用、子女教育费用、遗属生活费用、退休养老费用、债务等。
投保人的缴费能力则与其收入水平和负担状况有关。
正式人身保险的这一特征,人身保险只能采用定额给付保险金的方式。
⏹在财产保险中,只有当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损失时,保险人才负责赔偿,而且其赔偿金额不能超过其实际损失。
人身保险是定额给付性保险(医疗保险除外),其保险金额由投保人根据需要和缴费能力协商确定,当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件时,不论保险人有无损失及损失金额是多少,保险人都要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金额给付保险金。
第8章人身保险
第8章人身保险本章要点●人身保险指以人的寿命(或称为生命)或躯体为保险标的,当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发生死亡、伤残、疾病、年老等事故或生存至规定时点时给付保险金的保险业务。
能够从人身风险的客观性、缺失均摊、均衡保费、风险同质性等几个方面明白得人身保险。
人身保险产品按保险责任分为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损害保险;人身保险产品按照设计类型分为一般型产品和新型产品;人身保险按照投保方式划分能够分为个人保险和团体保险等。
●人寿保险的特点要紧表现在:生命风险的专门性、保险标的的专门性、保险利益的专门性、保险金额的确定与给付的专门性、保险期限的专门性等。
人寿保险产品按照设计类型分为一般型人寿保险和新型人寿保险。
一般型人寿保险按照保险责任分为定期寿险、终身寿险、两全保险、年金保险。
新型人寿保险包括投资连结保险、万能保险、分红保险等。
●意外损害保险是指以意外损害而致身故或残疾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
意外损害保险中要注意意外、损害、意外损害的含义,意外损害保险的可保风险等概念。
意外损害保险责任构成包括: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遭受了意外损害,被保险人在责任期限内死亡或残废,意外损害是被保险人死亡和残废的直截了当缘故或近因。
意外损害保险的给付方式、费率和预备金不同于人寿保险。
●健康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躯体为保险标的,保证被保险人在疾病或意外事故所致损害时的直截了当费用或间接缺失获得补偿的一种保险。
按照保险责任,健康保险分为疾病保险、医疗保险、失能收入缺失保险和护理保险等。
同时健康保险的保费、预备金等也具有专门性。
●团体保险是由保险公司用一份保险合同为团体内的许多成员提供保险保证的一种保险业务。
明白得团体的含义是明白得团体保险的基础。
保险监管机构对团体的界定一样是从团体的组成、团体人数和参保比例、团体参保人员资格认定,以及投保金额的规定等方面进行的。
团体保险的特点要紧表现在风险选择专门、保险打算灵活、经营成本低廉、服务治理专业、保费分担等方面。
第八章--人身保险
第八章人身保险第一节人身保险概述一、人身保险概念、特点及分类人身保险是指以人的身体和寿命作为保险标的的一类保险。
所谓以人的寿命作为保险标的,是指当被保险人由于生存或死亡的原因产生经济上的需要时,由保险人给付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保险金。
所谓以人的身体作为保险标的,是指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突发性事故,致使其身体遭受伤害或因此而残废、死亡时,由保险人给付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保险金;或当被保险人因疾病不能工作,以及因疾病致残时,由保险人给付被保险人保险金。
二、人身保险特点(一)人身保险事故的特点1.人身保险的保险事故的发生通常具有必然性。
2.人身保险事故的发生具有分散性。
3.人身保险中的死亡事故的发生概率随被保险人年龄的增长而增加,但具有相对稳定性。
(二)人身保险产品的特点1.保险产品的需求面广,但需求弹性较大。
2.保险金额是依据多种因素来确定的。
3.保险金给付属于约定给付。
4.保险利益决定于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关系。
5.人身保险的保险期限具有长期性的特点。
6.寿险保单具有储蓄性。
(三)人身保险业务的特点1.人身保险通常按年度均衡费率计收保险费。
2.保险人对每份人身保险单逐年提取准备金。
3.人身保险的保险人有更多资金用于投资。
4.人身保险单的调整难度大。
5.人身保险经营管理具有连续性。
三、人身保险的分类(一)按保险范围分类分为人寿保险、健康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二)按保险期限分类分为长期保险、1年期保险和短期保险。
(三)按投保动因分类分为自愿保险和强制保险。
(四)按投保人数的分类分为个人保险、联合保险和团体保险。
(五)按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可能性分类分为健体保险和弱体保险。
(六)按照保险金给付方式分类分为一次性给付保险和分期给付保险。
(七)按照保险人参与分配分类分为分红保险和不分红保险。
(八)按照承保技术不同分类分为普通人身保险和简易人身保险.四、人身保险的作用(一)人身保险的微观作用1.人身保险对家庭和个人的作用(1)经济保障(2)投资手段(3)税收优惠2.人身保险对企业的作用(1)分担企业对员工的人身风险责任(2)增加职工福利,提高企业对人才的吸引力(3)赔偿企业因职工死亡或伤残速度来的损失(二)人身保险的宏观作用1.有利于社会安定2.有利于扩大社会就业3.有利于资本市场的发展五、人身保险合同中的常用条款(一)不可抗辩条款不可抗辩条款又称为不可争议条款,其内容是:在被保险人生存期间,从保险合同订立之日起满2年后,除非投保人停止缴纳续期保险费,保险人将不得以投保人在投保时的误告、漏告和隐瞒事实等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或拒绝给付保险金,合同订立的头两年为可抗辩期。
第八章人身保险.ppt
实际责任准备金(也称修正准备金) :在修正纯保费的基础 上计算而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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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一、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含义 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特征 三、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可保风险分析 四、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主要内容 五、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主要种类
8-34
第
三
人 节 一、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含义:
身
意
外 伤
(一)意外伤害的定义:
害
保
意外伤害的构成包括:意外和伤害两个必要条件
险 致害物
伤害
侵害对象
侵害事实
意外
被保险人事先没有预见到伤害的发生 伤害的发生违背被保险人的主观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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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人节 身 意 外 伤 害 保 险
(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定义
至少包括三层意思:
1、事故原因必须是意外的、偶然的、不可预见的; 2、被保险人必须有因客观事故造成死亡或残疾的
退保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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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人节 寿
保
险
二、人寿保险常用条款
1. 不可争条款 2. 年龄误告条款 3. 宽限期条款 4. 中止、复效条款 5. 自杀条款 6. 不丧失价值任选条款 7. 保单贷款条款 8. 自动垫缴保险费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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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人节
(一)不可争条款
寿
保
险
1、含义:人寿保险合同订立起,超过法定时限(通常规定为2年) 后,保险人将不得以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在投保时违反如实告知
人
(三)宽限期条款
《保险法》第58条
寿
保
险 1、宽限期:自应缴保费之日起计算60日止。
合同效力中止(即:暂时失去法律效力—保单失效) 2、后果
保险学第八章人身保险
二、人寿保险的主要类型 (二)新型人寿保险 1.投资连结保险 (2)投资连结产品的主要特征 ① 投资账户设置 保险公司收到保险费后,按照事先的约定将保费的部分或全部分配入投资账户,并转换为投资单位。投资单位有一定的价格,保险公司根据保单项下的投资单位数和相应的投资单位价格计算其账户价值。 ② 保险责任和保险金额 投资连结保险的保险责任与传统产品类似,一些产品还加入豁免保险费、失能保险金、重大疾病等保险责任。 在死亡保险金额的设计上,存在两种方法:一种是给付保险金额和投资账户价值两者较大者(方法A),另一种是给付保险金额和投资账户价值之和(方法B)。
第二节 人寿保险
二、人寿保险的主要类型 (一)普通型人寿保险 3.两全保险 两全保险是指在保险期间内以死亡或生存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寿保险,也称为生死合险,是将定期死亡保险和生存保险(生存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满时仍生存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寿保险)结合的保险形式。 两全保险是储蓄性极强的一种保险。两全保险的纯保费由危险保险费和储蓄保险费组成,危险保险费用于当年死亡给付,储蓄保险费则逐年积累形成责任准备金,既可用于中途退保时支付退保金,也可用于生存给付。 由于两全保险既保障死亡又保障生存,因此,两全保险不仅使受益人得到保障,同时也使被保险人本身享受其利益。
一、人寿保险的特征 (五)保险期限的特殊性 3.预测因素的偏差 人寿保险合同的长期性使保险公司对于未来因素的预测变得十分困难,如死亡率因素、利率因素、费用因素、失效率因素等。 二、人寿保险的主要类型 (一)普通型人寿保险 1.定期寿险 定期寿险是指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且保险期限为固定年限的人寿保险。 对于被保险人而言,定期寿险最大的优点是可以用极为低廉的保险费获得一定期限内较大的保险保障。其不足之处在于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届满仍然生存,则不能得到保险金的给付,而且已交纳的保险费不再退还。
保险学第八章人身保险
主动垫缴保费的内容
1、必需为投保人所同意〔即应在合同中予以明白〕; 2、假如未经投保人同意,投保人可以否定; 3、主动垫缴保费是以保险单具有现金价值为前提。 4、主动垫缴时代,保险合同仍然有效,保险人对垫缴
时代产生的保险事务承当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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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期限条目、主动垫缴保费条目 及复效条目之间的关系
均衡费率不反应投保人昔时的消亡率,是以它与反应投保 人昔时消亡率的天然费率是不一致的。保险前期的均衡费 率高于天然费率,保险后期的均衡费率低于天然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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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定一个35岁的人投保毕生寿险,保险金额为5000元。从 表中我们看到,55岁之前的均衡保费高于天然保费,56岁今 后的均衡保费低于天然保费。保险人用保险前期多收的保费 填补保险后期枯窘的保费,如许既可以使投保人经济承当均 衡,又能保证被保险人晚年也能享遭到保险保障。
保险费全数免交; 4、因不测危险事务而致一目失落明或一肢永久性残废,
给付保险金半数,保险单证继续有效,并从一定产闹事 务的次月起,保险费半数免交。 5、因不测危险事务而致上述3、4两项之外的危险,乃至 永久性完全损失落劳动能力、身体性能,或永久性损失 落局部劳动能力、身体性能,均依照损失落水平给付全 数或局部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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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岁数误告条目〔Misstatement of Age Clause〕
在真实岁数超越保险公司划定的最高岁数时,保险人可 消除合同,并将已收的保险费扣除手续费后无息退还给 投保人。可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2年后发现的,保 险人无权消除合同。
对投保人在投保时误告被保险人的岁数,保险人调剂保 险金额或要求投保人补缴保险费的,不受不成争条目标 束缚。
测危险保险和整体安康保险等四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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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体保险与小我保险比拟具有的特点
第八章 人身保险
(三)变额万能人寿保险
1、定义 是融合了保费缴纳灵活的万能寿险 与投资灵活的变额寿险的新险种。 2、特点: 1、缴费灵活性 2、死亡保险金的可变
3、具有较强的投资功能 ,投资帐户 的投资组合由投保人自己决定,但要承 担全部投资风险; 该险种适合那些将保单现金价值视 为投资而非储蓄的人。
(3)如果上期末累计现值不足以支付 下一周期各种费用和死亡给付分摊,投 保人需再交缴保费,否则保单失效。
2、特点
1、交费灵活。保单持有人可以在保 险公司规定的幅度内,选择任何一个数 额,在任何时候缴纳保费。 2、首期保费较高,这样可以避免保 单过早终止。
3、客户可对保障额度和投资额度的 设置进行调节。 4、投资帐户的投资组合由保险公司 决定,但对保户承诺一个最低收益, 5、死亡保险金可变,即随保单现金 价值的变化而变化。
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责任构成要件 1、在保险期限内遭受了意外伤害 2、责任期限内死亡或残疾 责任期限是意外伤害事件发生后的 一 定 时 期 内 , 通 常 为 90 天 、 180 天 、 360天等。 3、意外伤害是其死亡或残疾的直接 原因或近因
三、不可保意外伤害与特约承保意外伤害
1、不可保的意外伤害 (1)被保险人在犯罪活动中所受的意外 伤害。 (2)被保险人在寻衅斗殴中所受的意外 伤害。 (3)被保险人在酒醉、吸食毒品后发生 的意外伤害。 (4)被保险人的自杀行为造成的伤害。
(3)养老附加两全保险
是指被保险人如果期满生存,保险 人给付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被保险人 如果期内死亡,保险人按照约定金额的 一定倍数给付保险金。 该险种侧重于被保险人死后,其家 属的经济保障。
三、新型人寿保险
又称投资连结保险,与传统寿险 产品的区别在于:其具有投资和风险 保障双重功能,而且还具有保费、保 额可变的便利性。 (一)变额寿险 1、定义 是一种保额随着其保费分离帐户的 投资收益的变化而变化的终身寿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