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在信用确认基础上对担保机构的风险分担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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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商业银行与信用担保机构分担风险的比 例, 国外的经验和教训值得我们在建立信用担保体 系时高度重视。 发达国家甚至一批发展中国家建立 面向中小企业的融资担保体系已有数十年历史, 其 商业银行逐步接受了专业信用担保机构的风险分 担, 建立了分散担保风险的社会化机制。 如在美国,
第 6 期
付俊文, 等: 商业银行在信用确认基础上对担保机构的风险分担机制
法律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市场化运作的担保机 构, 银行对其信用的认定有待探讨和完善。政府出资 或政府与其他市场主体共同出资组建的专业化担保 公司, 毕竟与完全有政府背景的担保基金有所不同, 它虽然承担政府赋予的一定的政策性角色, 同时又 具有部分商业化经营的性质。对此类担保公司, 银行 一般还是要求其将营运资金存入银行实施监控, 以 此确认担保公司的信用, 在此基础上与之开展业务 往来。这种做法有悖于公司化运作的原理, 对指望通 过资金运作获取收益, 以弥补融资担保主业损失, 并 保障公司长远发展的担保公司来说是难以接受的。 本文认为, 银行切实可行的做法是将担保公司视为 特殊的第三方保证人, 按照国家商务部 (原经贸委) 和财政部有关担保行业的制度规定以及本行评价企 业信用等级的标准, 对社会上良莠共存的担保公司 进行信用评级, 对其中资质良好、运作规范、确有履 行担保能力的公司予以较高的信用等级, 以此实现 贷款银行与担保公司之间的信息对称, 达到联合为 中小企业服务的目的[ 9 ]。
第 15 卷 第 6 期 2006 年 12 月
系统工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理论方法应用
SYST EM S EN G IN EER IN G- TH EO R Y M ETHODOLO GY A PPL ICA T ION S
文章编号: 100522542 (2006) 0620565206
商业银行在信用确认基础上对 担保机构的风险分担机制
信用担保是伴随着银行商业化改革以及解决中 小企业融资难问题而产生的, 与银行金融机构有着 天然的、紧密的联系[1]。 信用担保机构的出现, 可以 相对降低银行的信贷管理成本[2], 提高银行信贷资 金的安全性, 给银行调整信贷结构、盘活信贷资产以 及寻求新的利润增长点提供了帮助; 同时, 担保机构 也通过提供担保服务, 实现了自身的社会价值, 履行 了政府赋予担保机构扶持中小企业的社会责任, 两
收稿日期: 2005207221 修订日期: 2005212211 作者简介: 付俊文 (19682) , 男, 博士后。 研究方向为金融实务。
者可谓相得益彰, 共同发展。而我国的担保事业才刚 刚起步, 属于幼稚行业, 尚需政府的政策扶持和有关 市场主体的理解和配合, 其与商业银行的磨合、适应 以至达到发达国家的默契程度尚需时日, 双方在担 保机构的信用认定、风险分担等方面还需在长期业 务合作中不断有所突破、逐步完善。
关键词: 中小企业; 信用担保; 商业银行; 双赢 中图分类号: F 832 文献标识码: A
Research on R isk Shar ing M echan ism of Comm erc ia l Banks w ith Guaran tee In stitution s on the Ba se of Cred it A ssurance
1 商业银行对担保机构的信用认定
根据信息经济学原理, 在中小企业向商业银行 贷款过程中, 商业银行对中小企业能否履约缺乏足 够的信息, 造成银行与中小企业之间严重的信息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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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 统 工 程 理 论 方 法 应 用
第 15 卷
对称[3]。担保机构出现后, 银行认可担保机构的履约 能力, 而担保机构经过评估后认可中小企业的履约 能力, 可以认为银行与担保机构之间的信息是对称 的, 担保机构经过努力与企业之间也实现了信息对 称, 于是担保机构成为银行与企业之间的信息桥梁, 使银行与企业之间的信贷交易行为得以顺利进行。 信用担保的经济学意义在于完善市场信号机制, 修 正市场的信息不对称状态, 增进市场信用, 实现交易 成功[4 ]。
我国的信用担保机构在国家的大力推动和扶持 下, 近年来发展迅速。 据不完全统计, 截止到 20042 12, 全国各地各类担保机构已超过 1 000 多家, 已到 位的担保资金总量已达 600 亿元。 担保机构大致可 分为两类: ① 以政府出资设立的或者民营互助的担 保基金或事业单位法人, 构成担保机构的主体; ② 政府出资或与其他市场主体股份联合以及企业自办 的有限责任公司[8]。 对于以担保基金形式出现的担 保机构, 银行会要求担保机构将基金存入银行, 并以 存款数额确定担保机构提供担保的放大倍数, 银行 通过对基金存款的实际控制, 确认了担保机构的担 保资质和能力, 实现了与担保机构的信息对称。对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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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企业管理局向金融机构承诺, 当企业逾期不能归 还贷款时, 保证支付不低于 90% 的末偿还部分; 小 企业局根据申请融资的数量, 提供贷款额的 85%~ 90% 的 担 保, 即 对 15. 5 万 美 元 以 下 的 贷 款 提 供 90% 的担保, 15. 5~ 75 万美元的贷款提供 85% 的担 保 (最高担保额为 75 万美元) [11]。 反面的教训以日 本为例, 在日本, 商业银行的作用仅限于向中小企业 提供贷款, 提供的贷款由担保机构担保, 银行不承担 风险责任[12]。 在日本 20 世纪 80 年代经济繁荣时 期, 一些商业银行降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申请标准, 盲目扩张信用, 以扩大经营规模, 随着 20 世纪 90 年 代经济走入低谷, 信用担保协会陷入大量坏账之中。 为信用担保机构提供财政援助成了政府的负担, 中 小企业信用担保计划变成了间接的国家财政补贴, 由此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信用担保机构的长远 发展。
FU J un2w en1, Z H A O H ong 2
(1. N an jing U n iv. , N an jing 210093, Ch ina; 2. B u siness Schoo l of X i’an J iao tong U n iv. , X i’an 710061)
【A bs tra c t】C red it gua ran tee in st itu t ion app ea rs w ith the comm ercia lizing refo rm of bank s and the financing d ifficu lty in m ed ium & sm a ll sized en terp rises, and it ha s na tu ra l clo se rela t ion w ith the comm ercia l in st itu2 t ion s. C red it gua ran tee in st itu t ion can avo id the info rm a t ion a symm et ry and reduce the cred it risk fo r the bank s, so the comm ercia l bank s shou ld coop era te w ith the gua ran tee in st itu t ion s to add ress the loan risk on the m ed ium & sm a ll sized en terp rises. W ith the non linea r m odel, the p ap er supp lies the w ay s to rea lize the w in2w in coop era t ion betw een the gua ran tee in st itu t ion and coop era t ive bank s. Ke y w o rds: m ed ium & sm a ll sized en terp rises; cred it gua ran tee; comm ercia l bank; w in2w in resu lt
2 商业银行与信用担保机构风险共担 的理论基础及经验借鉴
信用担保的功能在于提升企业信用, 为企业融 资提供服务, 但究其实质则是风险的控制和分散。在 市场经济条件下, 任何市场主体间的合作或责任划 分, 一定是建立在两者利益的均衡基础之上, 要求任 何一方主体承担全部风险都是有违市场和法律原则 的。因此, 担保机构分散信用风险的重要手段与贷款 银行共担风险机制的建立, 具有其客观必然性。如果 在信用担保过程中, 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将其信贷 风险完全转嫁给信用担保机构, 拒绝承担任何风险 责任, 则破坏了双方的利益均衡基础, 打破了交易双 方的公平原则。 因为作为经营货币的特殊企业的商 业银行,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必然要承担一定的风险 责任, 这是市场赋予的责任。从另一个角度看待担保 机构与商业银行间共担风险, 其作用在于可以防范 商业银行的道德风险[10], 强化商业银行对贷款企业 的责任感, 与担保机构一起关注企业的经营和发展, 保证资产的安全性。
在我国, 对于担保机构来说, 商业银行意识上认 同风险分担, 但自觉、自愿实施还需走很长的路。 随 着近两年全国担保机构的迅猛发展, 担保机构出于 自身安全和发展的角度考虑, 纷纷要求贷款银行分 担风险, 一些中小商业银行率先打破传统思想的束 缚, 与担保机构建立了风险分担的协作关系, 但国有 银行的突破则比较困难。 这种局面的产生不可简单 地归咎于商业银行, 其原因主要有两点: 一是信用担 保体系的社会环境还不够完善, 相关的配套措施还 未到位; 二是商业银行囿于自身管理体制、管理制度 以及传统的思维观念而难以接受这种与担保机构分 担风险的模式。 担保机构与商业银行分担责任的机 制并非一蹴而就, 需要培育良好的社会环境, 需要政 府 有 关 法 律、法 规 及 政 策 的 大 力 扶 持 和 强 力 推 动[13], 需要建立一种分散担保机构风险的机制以保 证担保机构长期、稳定的发展和发挥作用, 而不能仅 仅靠担保机构与银行之间的业务接触和谈判来解决 问题。
V o l. 15 N o. 6 D ec. 2006
付俊文1, 赵 红2
(1. 南京大学 博士后流动站, 南京 210093; 2. 西安交通大学 管理学院, 西安 710061)
【摘要】信用担保是伴随着银行商业化改革以及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而产生的, 与银行金融机构有 着天然的、紧密的联系。 实践证明,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是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的有效措施之一。 信 用担保机构的建立有利于解决信息不对称和分担银行的信贷风险, 因此, 商业银行应积极通过与信用担保机 构的合作来化解对中小企业信贷的风险。本文通过构建非线性数理模型, 探讨商业银行与担保机构实现双赢 合作的条件与方式。
商业银行与担保机构之间信息的对称, 亦即商 业银行对担保机构信用的认可, 是中小企业借贷行 为能否成功的基本前提。 那么银行是如何认可担保 机构的资质, 确信担保机构具有履约能力的呢?可以 从国外的担保实践中去寻找答案。 综观发达国家建 立的信用担保体系, 大致可分为两种类型: ① 以日 本、韩国为代表的担保基金制, 政府利用担保基金来 撬动银行对中小企业的贷款; ② 以欧美国家为代表 的政策性担保机构和担保公司制, 此类机构和公司 以国家信用和公司自身信用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服 务, 推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计划[4]。 如在日本, 信用 保证协会的经营资金是由政府出资、金融机构摊款 和从中央及地方政府筹措的款项构成, 并以此作为 信用保证基金, 一般是存入银行, 使银行按照一定的 乘数效应为操作担保放款提供资金来源。 日本信用 保证协会的担保额度可按其经营财产放大 35~ 60 倍[5]。 当出现损失时, 由国家提供财政补贴, 保证信 用担保机构的生存和长远发展[6]。 欧美各国的情况 与日本等国略有不同, 如在美国, 其政策性担保机构 是政府成立的小企业局, 小企业局为中小企业向商 业银行的贷款提供担保。 由于政府担保的贷款是银 行各类贷款中最为安全的一种, 因此商业银行完全 接受以国家信用为背景的担保机构的信用, 愿意提 供这种担保贷款[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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