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银行支付密码器密码服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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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银行支付密码器密码服务协议
甲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邮政编码:
联系人:联系电话:
乙方: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负责人:邮政编码:
联系人:联系电话:
为防范支付结算风险,保证银行和企业的资金安全,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一致,根据《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支付密码器系统业务管理指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本服务条款。
第一条约定使用支付密码的账户
甲方自愿选择在乙方开立的以下银行结算账户(以下简称结算账户),并将支付密码与预留印鉴共同作为支付下列账户内款项的依据:
账号1:户名:
账号2:户名:
账号3:户名:
账号4:户名:
第二条支付依据
(一)本协议生效后,甲方在支付凭证上填写的支付密码作为甲方在乙方开立的存款账户办理款项支付的条件。甲方签发支付凭证除填写支付密码外,必须同时按照《票据法》和《支付结算办法》的要求加盖预留印鉴,乙方在受理约定使用支付密码的支付凭证时,应审核预留印鉴和支付密码无误后支付款项。
(二)任何由甲方在本协议生效后购置的支付凭证上填写有效支付密码并加盖预留印鉴的支付凭证均应视为甲方
对乙方的有效委托并由甲方单独承担由此而产生的法律责任。对任何因甲方在本协议生效前已经购置但在本协议生效后签发的,或在本协议生效前已经签发但需在本协议生效后支付的支付凭证引发的支付纠纷及损失,由甲方负责,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三)对甲方签发的仅加盖预留印鉴而无有效支付密码、仅填写支付密码而未加盖预留印鉴、印鉴与预留银行签章不符、支付密码未通过乙方系统核验的支付凭证;甲方签发的已加注“加验密码”字样但未填写支付密码的支票,乙
方有权拒绝受理或办理退票,因此而产生的一切纠纷及损失由甲方负责,乙方不承担责任。
(四)因不可抗力致使支付密码无法核验而无法办理结算业务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第三条使用范围。支付密码适用的凭证种类包括:支票、单位结算业务申请凭证、购买凭证申请单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支付凭证等。
第四条支付密码器
(一)甲乙双方约定使用支付密码器作为支付密码的生成运用方式。
(二)乙方承诺向甲方提供的支付密码器必须是符合中国人民银行统一标准的、经国家密码管理委员会办公室通过技术鉴定并允许生产支付密码器的厂家的产品。甲方自带的支付密码器也应符合上述要求,否则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甲方负责。
(三)甲方应严格按操作程序、正确使用支付密码器,准确填写支付密码,若出票人在出票环节支付密码填写错误,可在划掉错误的支付密码后填写正确的支付密码并在更正处签章确认。对甲方在一定时期内3次发生支付密码不符或者漏填支付密码造成退票的,乙方有权停止甲方使用支付密码或停止为甲方办理相关支付结算业务,由此产生的一切纠纷及损失由甲方负责,乙方不承担责任。
(四)甲方应妥善保管支付密码器及口令、支付凭证,因甲方原因导致支付密码泄密、相关口令泄密、支付密码器丢失、被盗等情形以及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均由甲方负责。
(五)支付密码器只限甲方使用,不得转让、出租、出借或与其他客户合用,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甲方使用的支付密码器为一机多户的,应为同户名账户,原则上不允许一台支付密码器加载多个不同单位的账户,如甲方对于不同户名同一法人、集团公司、母子公司等要求使用同一台支付密码器的,由此产生的经济责任由甲方承担。
(六)若支付密码器系统升级,甲方可以持原乙方配售的支付密码器,并向乙方提交书面申请,以及经办人员合法身份证明文件。乙方审核无误后,办理支付密码器以旧换新手续。若支付密码器系统升级,甲方无法提供有关证明文件,导致不能办理支付密码器以旧换新手续而影响甲方资金及时运用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第五条甲方办理支付密码器有关业务时,均应向乙方提交书面申请,由甲方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也可授权他人办理。甲方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的,应出具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授权他人办理的,应出具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件、被授权人的身份证件及授权书。
第六条特殊业务的处理
(一)支付密码器更换。若甲方需要对指定账号更换支付密码器的,应持该账号下的支付密码器,并向乙方申请办理。
(二)结算账户销户。甲方办理结算账户销户时,除提供销户相关申请资料外,应向乙方提供相应账号下使用的全部支付密码支付密码器,并向乙方申请办理。
(三)凭证挂失。已签发的凭支付密码支付的支付凭证如发生丢失、被盗的,甲方应及时到开户银行申请办理挂失止付。乙方办理挂失的时间以乙方系统记载的办理挂失时间为准。办理挂失之前票据已被支付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四)更换账号密钥。若甲方需要更换乙方配售的支付密码器账号密钥的,应持支付密码器,并向乙方申请办理。甲方更换支付密码器账号密钥后,使用原密钥的支付密码器签发的支票所记载的支付密码,在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内仍然有效;甲方在账号密钥更换之前以及密码更换日,使用原密钥的支付密码器签发但尚未付款的其他支付凭证一律无效,银行不予受理,甲方应及时收回支付凭证,否则因此而产生的经济责任由甲方承担。
(五)支付密码器挂失、停用或作废。甲方在乙方开立的结算账户停止使用支付密码的,经乙方核准后即时生效。同时,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交加盖公章的书面申请,申请仅凭在支付凭证上加盖的预留印鉴作为支付依据,否则乙方有
权拒绝支付。因密码器停用或作废前已签发的支付凭证引发的支付纠纷,由甲方负责,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六)支付密码器重新启用。已停用的支付密码器需重新使用的,自乙方办理支付密码器停用之日起30天内,甲方可以申请重新启用;停用30天后,乙方有权对该支付密码器进行挂失处理。
(七)支付密码器解锁。甲方因遗忘支付密码器最高级别口令或口令被锁死,可持支付密码器,向原注册银行申请办理解锁。
(八)密码器中账户维护。若甲方账号发生变更,需要在支付密码器中变更账号的,应持原账号下的支付密码器,并向乙方申请办理。对于支付密码器中被删除的账号,甲方在删除日前签发的支票所记载的支付密码,在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内仍然有效;甲方在删除日之前及删除日签发但尚未付款的其他支付凭证一律无效,银行不予受理,甲方应及时收回支付凭证,否则因此产生的经济责任由甲方承担。
第七条其他
(一)甲、乙双方均应严格执行中国人民银行使用支付密码的有关规定。如果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政策规定发生变更,甲、乙双方应按照新的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执行。
(二)因天灾、火灾、洪水、地震、通讯故障、电力供应暂停、计算机系统通常技术无法避免的故障或其他不可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