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广告管理制度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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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广告管理制
度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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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5月29日
第一条为加强对化妆品广告的管理,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广告管
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利用各种媒介或者形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布的化妆品广告,
均属本办法管理范围。
本办法所称的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它类似的办法,散布于人体表
面任何部位(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以达到清洁、消除不良气味、护肤、
美容和修饰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
本办法所称的特殊用途化妆品,是指用于育发、染发、烫发、脱毛、美乳、健
美、除臭、祛斑、防晒的化妆品。
第三条化妆品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健康、科学、准确,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
和误导消费者。
文档仅供参考
第四条化妆品广告的管理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
理机关。
第五条广告客户申请发布化妆品广告,必须持有下列证明材料:
(一)营业执照;
(二)<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三)<化妆品生产许可证>;
(四)美容类化妆品,必须持有省级以上化妆品检测站(中心)或者卫生防疫
站出具的检验合格的证明;
(五)特殊用途化妆品,必须持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批准文号;
(六)化妆品如宣称为科技成果的,必须持有省级以上轻工行业主管部门颁发
的科技成果鉴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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