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明瑞《民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第一编 民法概述【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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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笔记总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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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笔记总整理第一篇:民法总论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节:民法的含义一,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实质意义的民法:指作为部门法的民法。

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也就是私法的全部,狭义指在民商分立的国家商法以外的私法。

2、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指以一定体例编篡的并以民法命名的成文法典。

我国民商合一,是广义民法,我国还没有形式意义的民法。

二、民法的历史沿革:分为古代民法、近代民法和现代民法三个阶段。

1、古代民法的典型代表是罗马法。

2、近代民法是在继受罗马法的基础上形成的,形成了大陆法和英美法两大法系。

大陆法系推行法典化,又称民法法系,英美法以判例为法律的主要渊源,又称判例法系。

近代法以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为代表。

3、资本主义现代民法始于1897年公布、1900年生效的《德国民法典》。

1922年列宁亲自主持制定的《苏俄民法典》始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民法典。

我国近代民法始于清末,1907年清政府开始制定的《大清民律草案》,1911年完成。

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是1930年南京国民政府制定的民法典,该法典随着1949年中国成立在大陆已经废除,仅在台湾有效。

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是我国民事立法进入的一个新阶段。

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是调整平等主体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一、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指人们在社会财富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以经济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调整财产关系主要有以下特点:1、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

2、一般是当事人自愿发生的。

3、受价值规律支配。

二、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具有人身属性,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不是以经济利益而是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人身关系有以下特点:1、主体的地位平等。

2、与民事权利的享受和行使有关。

民法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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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笔民法笔记本文是转贴的哈第一章民法概论<一>民法概念:1,意义(了解).2,调整对象(个人认为,这部分内容需要记忆和研习,因为这是学习民法的基石之一,虽然一直没出过题,但是有助于民法整体框架的搭建,我复习的时候,是按简答题的形式复习的.广大考友一定要重视,基础的基础啊,里面对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论述,如果自己总结不出来,就要绝对要熟记)3,调整方法(了解)(分为事前调整和事后调整)4,民法的概念和基本观念:<1>,主体平等;<2>,意思自治;<3>权利本位.(此内容是考试的重点,容易出题,尤其是论述题,好象"意思自治"于04年考过了,本人复习的时候是按论述题的答题套路复习的,此内容的复习切记不要局限与教材,要多加注意其他教材的论述以增加个人的理论水平,研究生入学考试的论述题的答法绝非平时考试的答法可比,对考生的专业语言驾驭能力较高,里面要多加注意权利本位和意思自治,主体平等较好论述)<二>,民法的性质本节可以说是是"出题者与考友的必争之地",本人复习的时候,注意过其他学校的民法入学试题,有很多学校的论述题对这部分内容青睐有加,西政的历年真题也考过这部分.因为这是民法理论的基本,能考出考生的理论知识!1,民法是市民法(市民社会的概念,本人只是简单的书本了解,一直没有领会到其本质的精神是什么,所以希望大家领会的比我多一点,如果大家仅仅为了考试,教材的论述应该可以应付答题了,在这,我就不在多说!记得有道题是"论民法的市民法性质",应该是人大的,大家不要忽视对"市民法的理解")2,民法是私法(本教材对这个问题的解释并不透彻,我结合其他教材,把他完整如下)<1>,法学中关于公私法的划分(这是解决这个问题首先要回答的问题,教材有所论述)<2>,民法是私法:主体是私人;本质是权利;形式上表现为授权性规范.<3>,强调民法私法性质的意义:确定不同的法律调整机制;确立"私法优先"对社会的意义3,民法是权利法:民法以调整已平等为特征的市民社会关系,其立法目的在于,通过对私法的维护调动市民进行民事活动的积极性,由此决定了民法的权利性质.<1>,民法以私法神圣为重要原则;<2>,民法规范多为授权性规范;<3>,民法以权利为中心建立起来的规范体系.《三》,与相邻法律部门的区别这一节的内容个人认为属与一般了解,因为,关于民法与经济法和商法还有婚姻法的关系在几年前属于理论争议的问题,现在这些问题随着理论研究的深入,已经渐渐不在有人提起了,故本人复习的时候仅仅是做一般性了解,但是,出于防范的考虑,建议大家至少要有印象!〈四〉,民法的渊源(如果你连这个在复习之前都不知道,那你就要在头上扎个绷带好好复习了)<五〉,民法的适用:1,运用范围(了解);2,运用原则(重点掌握,虽然考题不会直接出到,但是,作为一名有志于民法研究的人,不掌握它,就象上街不穿衣服一样难堪);3,民法的解释(了解)〈六〉民法的基本原则本节要求大家一定要读懂,吃透,理解,并且能够很好的用自己的方式在试卷上反映出来!!1,民法原则的概述(了解,对其概念和特征要把握,尤其是特征,非常有可能在论述题中牵扯到)2,传统民法基本原则的确立和发展(西政早年出过这方面的题,最近几年一直没出过,因为本人喜欢法理,所以对法学的历史很喜欢研究,当时复习的时候,仅仅是以增长知识和兴趣爱好来学习的,从出题的考虑来看,应该不会牵扯到,不过,近年来西政在进行改革,不知会不会对出题风格也进行改革,所以建议大家最好记忆一下)民法发展史上的两次飞跃:〈1〉,从古代民法向近代民法(古代民法,指罗马法到中世纪末,那时,人与人的关系局限于家族中,均有特定身份,整个社会秩序,也以身份为特征,家族为单位,个人没有独立意志,没有独立自由,没有平等尊重,法律多表现为禁止性规范和义务性规范,称为“义务本位”。

郭明瑞《民法》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第三编 物 权(第17章 担保物权)【圣才出品】

郭明瑞《民法》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第三编 物 权(第17章 担保物权)【圣才出品】

第十七章担保物权17.1 复习笔记一、担保物权概述1.担保物权的概念和特点(1)担保物权的概念担保物权是以确保特定债权的实现为目的、以支配和取得特定财产的交换价值为内容的定限物权。

(2)担保物权的特点①价值权性担保物权的价值权性又称为变价性或换价性,是指担保物权以支配和取得担保物的变价价值(交换价值)为内容。

②从属性担保物权是为确保债权实现而设立的,与所担保的债权形成主从关系,被担保的债权为主权利,担保物权为从权利。

a.设立上的从属性担保物权的设立或成立,应以债权的存在为前提,担保物权不能脱离债权关系而单独设立。

b.转移上的从属性转移上的从属性又称处分上的从属性或附随性、随伴性,是指担保物权原则上因所担保的债权的转移而转移。

c.效力上的从属性效力上的从属性是指担保物权的效力决定于所担保的债权,被担保的债权无效的,担保物权原则上也无效。

担保物权的效力范围也决定于被担保的债权,担保物权人无权就担保物的变价价值获得大于其债权范围的清偿。

d.消灭上的从属性消灭上的从属性是指担保物权因所担保的债权的消灭而消灭。

唯在发生债权人与债务人混同等特殊情况下,法律承认抵押权为所有权人的利益而存在(即成立所有人抵押权),不附随债权的消灭而当然消灭。

③不可分性担保物权的不可分性是指担保物权人于其全部债权受偿之前,得就担保物之全部行使其权利,担保物的价值变化及债权的变化不影响担保物权的整体性。

不可分性表现在:a.担保物部分灭失或价值减少时,其余部分或剩余价值仍担保债权的全部;担保物因共有物的分割等原因而分割时,分割后的各部分仍各担保债权的全部。

b.债权的一部分因清偿、抵销、混同等原因而消灭时,担保物权并不相应地缩减,担保物权人仍得就担保物的全部行使其权利。

c.债权之一部分分割或转让时,数债权人按其债权额共享原来之担保物权。

④特定性与公示性担保物权的特定性是指担保物及其所担保的债权必须特定。

⑤追及性与物上代位性担保物权为物权的一种,自亦具有物权的追及性,即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担保物被他人非法占有时,担保物权人得追及物之所在,以保全并实现其权利。

郭明瑞《民法》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第七编 侵权责任(第34、35、36章)【圣才出品】

郭明瑞《民法》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第七编 侵权责任(第34、35、36章)【圣才出品】

第七编侵权责任第三十四章侵权责任概述34.1 复习笔记一、侵权行为的概念和分类1.侵权行为的概念和特点(1)侵权行为的概念《侵权责任法》第2条第l款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可见,侵权行为是指侵害他人民事权益,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不法行为。

(2)侵权行为的特点①侵权行为是一种单方实施的事实行为侵权行为能够在侵权人和被侵权人之间产生一定的民事法律后果,因此,侵权行为属于民事法律事实。

民事法律事实有行为与事件之分,侵权行为属于行为,而不属于事件,民法上的行为又有民事行为和事实行为之分,侵权行为属于事实行为。

②侵权行为是一种民事违法行为从本质上讲,侵权行为是一种民事违法行为。

侵权行为的本质在于侵害他人权益的不法性。

违法性是侵权行为的本质属性。

侵权行为的违法性就是违反法律的规定,为法律所不许,其实质就是违反法律所规定的义务。

③侵权行为是加害于他人的行为侵权行为是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其侵害对象包括民事权利和民事利益。

侵权行为所侵害的民事权利包括人身权、物权、继承权、知识产权等绝对权,一般不包括债权。

④侵权行为是依法应承担侵权责任的行为侵权行为能够引起的法律后果是侵权人应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侵权行为是应承担侵权责任的根据。

侵权行为的这一特点将侵权行为与其他加害于他人的不法行为区别开来。

当然,同一行为可能既构成侵权行为,也构成其他不法行为。

于此情形下,行为人既要承担侵权责任,也要承担其他法律责任。

2.侵权行为的分类(1)积极侵权行为和消极侵权行为根据侵权行为的形式,侵权行为可以分为积极侵权行为和消极侵权行为。

①积极侵权行为又称作为的侵权行为,是指侵权人以作为的方式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侵权行为。

在积极侵权行为中,侵权人违反的是对他人负有的不作为义务,通过作为的方式加害于他人。

②消极侵权行为又称不作为的侵权行为,是指侵权人以不作为的方式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侵权行为。

郭明瑞《民法》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第七编 侵权责任(第37、38、39章)【圣才出品】

郭明瑞《民法》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第七编 侵权责任(第37、38、39章)【圣才出品】

第三十七章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37.1 复习笔记一、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概述1.侵权责任承担方式的主要类型(1)停止侵害停止侵害是指责令侵权人停止正在进行的侵权行为。

只要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侵权行为正在进行之中,不论该行为持续多长时间,也不论侵权入主观上有无过错,受害人都有权请求侵权人停止其侵害。

(2)排除妨碍排除妨碍又称排除妨害,是指排除侵权行为给他人正常享有和行使民事权益所造成的妨碍。

排除妨碍的适用前提,是行为人的行为给他人正常享有和行使民事权益造成了妨碍。

(3)消除危险消除危险是指消除因侵权行为而造成他人民事权益的损害或者扩大损害的危险。

消除危险的适用以存在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的危险性为前提。

(4)返还财产返还财产是指侵权人将非法侵占的财产返还给受害人。

当侵权人非法侵占他人的财产时,受害人就有权要求侵权人返还财产。

(5)恢复原状恢复原状是指将损坏的财产修复。

恢复原状的适用须有两个条件:一是被损坏的财产要有修复的可能;二是须有修复的必要。

(6)赔偿损失赔偿损失是指侵权人支付一定的金钱或实物赔偿因其侵权行为给受害人所造成的损害。

赔偿损失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①侵权人侵害他人财产权益造成损失的,侵权人应当赔偿损失;②侵权人侵害他人人身权益及知识产权等,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的,侵权人应当赔偿损失;③侵权人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精神损害的,侵权人应当对受害人的精神损害予以赔偿。

(7)赔礼道歉赔礼道歉是指侵权人向受害人公开承认错误,表示歉意,主要适用于侵害人身权益的场合。

赔礼道歉虽然不能对侵权人的财产造成影响,但对化解矛盾、解决纠纷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赔礼道歉可以采取口头道歉的方式,也可以采取书面道歉的方式。

(8)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消除影响是指侵权人因其侵害了他人人身权益而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消除这种不良后果;恢复名誉是指侵权人因其侵害了他人名誉而将受害人的名誉恢复至未受侵害时的状态。

2.侵权责任承担方式的适用关于侵权责任承担方式的适用,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郭明瑞《民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第2~3编【圣才出品】

郭明瑞《民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第2~3编【圣才出品】

第二编人身权第十一章人身权概述11.1 复习笔记一、人身权的概念和特点1.人身权的概念人身权是民事主体基于其人格或身份而依法享有的对其人格利益或身份利益的排他支配权。

2.人身权的特点作为与财产权相对应的民事权利,人身权除具备民事权利的一般属性外,还具有以下法律特点:(1)固有性人身权是与权利主体的人格或身份不可分离的权利,这就决定了人身权的固有性。

人身权的固有性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①人身权(尤指人格权)与权利主体存在的同期性;②人身权的专属性;③人身权的法定性。

(2)非财产性·非财产性,是指人身权是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

(3)绝对性和支配性①人身权是绝对权,其效力及于权利主体以外的任何人,即任何人都负有不得侵害他人人身权的义务。

②人身权又是支配权,权利人有权支配其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并排除他人的干涉和侵犯。

3.人身权与人权人身权与人权是两个既有联系又不同的概念。

人权是资产阶级革命时期为反对封建特权和神权而提出的政治口号,起初表现为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的人权学说,后见于其政治宪章(如1776年美国《独立宣言》,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

人权包括下列三类权利:(1)基本人权和人身自由,包括生命权、人身安全权、人格尊严权等权利;(2)政治权利,包括思想自由、信仰自由、集会与结社的权利等;(3)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包括所有权、劳动权、自由择业权、社会保险权、受教育权等。

由此可见,民法中的人身权,可以看作是人权体系的组成部分,但二者并不存在逻辑上的种属关系。

二、人身权的分类1.人格权与身份权根据人身权的取得原因,人身权可分为人格权与身份权。

(1)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基于其法律人格而依法享有的、以人格利益为客体、为维护其独立人格所必需的权利。

(2)身份权是指民事主体基于特定身份而依法享有的、以身份利益为客体的权利。

(3)人格权与身份权虽同属人身权,具有人身权共同的特点,但二者除权利客体不同外,还存在诸多差异。

郭明瑞《民法》(总论部分)

郭明瑞《民法》(总论部分)

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节民法的概念一、民法的词源罗马法分为市民法与万民法市民法:适用于罗马市民的法律,调整罗马市民间的关系。

万民法:调整罗马人以外的人相互间及其与罗马人之间关系的法律。

“民法”一词源于罗马的市民法。

二、实质民法和形式民法实质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关系的法律规范。

形式民法:以“民法”命名,集中规定各项民法制度的民法规范,即民法典。

民法学研究的民法,一般是以形式民法为主的实质民法。

三、广义民法和狭义民法广义民法:指私法,即规范平等主体之间的不具有权力性质的法律关系的法。

狭义民法:私法的一部分,不包括商法、劳动法、知识产权法、亲属法的具体内容。

四、一般民法与特别民法一般民法:指规范一般民事关系的法律。

如各国民法典。

特别民法:指规范特定方面、特定领域的民事关系的法律。

如我国《民法通则》。

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一、民法调整对象的含义(1)概念:民法调整对象即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范围。

(2)规定:民法通则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二、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一)财产关系的含义:财产关系:是人们在社会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

(二)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的特点:1、主体平等。

指当事人之间地位平等,相互之间没有隶属关系、管理与被管理关系、权力与服从关系。

2、存在于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是社会生活中的个体,相互间发生的财产关系为民法所调整。

3、一般是由当事人自己的意志决定。

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与当事人有直接经济利益,由当事人自主确立,不受他人意志支配。

(三)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包括:1、物权关系:财产的归属与利用关系,为静态的财产关系,是物权制度的法律基础。

2、债权关系:财产的流转关系,为动态的财产关系,是债权制度的法律基础。

三、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关系(一)人身关系的含义:人身关系: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具有人身属性,与主体不可分离,不以直接的经济利益为内容而以特定的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政法干警招录考试《民法学》考点精讲及典型题(含历年真题)详解(民法总论)【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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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民法总论1.1 考点精讲一、民法概述(一)民法的概念1.民法的含义就语言来源来说,民法一词最早源于罗马法的市民法。

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民法的特征民法具有以下特征:(1)民法是权利法;(2)民法的内容主要是私法;(3)民法主要是实体法;(4)民法具有一定程度的任意性;(5)民法强调平等协商和等价有偿原则。

(二)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的调整对象包含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两个方面的内容。

1.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财产关系是重要的民事关系之一,民法调整财产关系的特征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民法调整以平等自愿为基础的财产关系财产关系是基于财产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根据财产关系主体相互地位的不同,财产关系可分为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不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2)民法调整财产归属关系与财产流转关系根据财产关系的内容的不同,财产关系可分为:①财产归属关系,指财产所有和支配关系;②财产流转关系,指某项财产由一方向另一方转移而发生的关系。

财产流转的基本内容是商品交换关系。

2.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人身关系是指与人身不可分离、以人身利益为内容、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社会关系。

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两类。

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的特征主要体现在:(1)主体地位平等。

人身关系的主体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相互之间没有隶属关系;(2)与人身不可分离。

人身关系与人身不可分离,离开了人身就不会发生人身关系;(3)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

人身关系体现的是精神上的利益,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

人身权在特定情况下可能体现财产利益。

(三)民法的渊源法的渊源,是指法的效力来源,包括法的创造方式和表现形式。

民法的渊源,是指民法的表现形式,主要包含制定法和习惯。

1.制定法制定法是民法的重要渊源之一,主要包括宪法中有关民法的规定、民事法律、民事法规、地方性法规中的民事规范、特别行政区的民事规范、国家机关对民法规范的解释以及国际条约中的民法规范等。

彭万林《民法学》(第七版)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 第一章~第三章【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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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事前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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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确定
a.规定法律关系的主体
b.规定法律关系的客体
c.拟制
②范导
是为当事人可能的行为提供法律模式的民法调整方法,最典型地体现为法律行为制度。
(3)事后调整
①修补
就是以补充性规定完善当事人间的法律关系的民法调整方法,设立补充性规定也是民法
独有的特征。
②保障
就是通过适用民事救济使被破坏的法律关系恢复圆满状态的民法调整方法。
③惩罚
就是在行为人没有按照法律要求行为的情况下,使其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的民法调整方
法。惩罚有失权、强令生效、价格制裁和证据规则等形式。
3.民法的概念
民法是运用事前调整和事后调整的方法调整主要为私人利益性质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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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账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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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民法与经济法
(1)什么是经济法
①国外的观点
a.大经济法
大经济法观点认为,经济法是调整各部门、各类别、各领域的经济关系的法,换言之,
经济法是调整全部社会经济生活的法规。依这种观点,民法、商法当然为经济法的分支,与
(2)什么叫商法 企业做出的赢利性行为才由商法调整。
(3)民法与商法的联系和区别 ①联系。商法为民法的特别法,民法和商法的关系是普通法和特别法的关系。 a.商法调整的对象是民法调整对象的一部分; b.商法的基本原则来源于民法的基本原则,如平等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等; c.民法中的各种基本制度是商法的依据,如所有权制度、债权制度等; d.民法的许多基本制度都适用于商法,如法律行为、代理、民事责任制度等。 ②区别 a.主体不同,民法的主体是一般的人;商法的主体必须是以赢利为目的的商人(商自

民法记忆重点教材笔记

民法记忆重点教材笔记

民法第一部分总论第一节民法概述1.民法是调整民主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民法渊源的种类:宪法、法律、——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最高权力机关法规、——行政法规和地方法规,由人大常委会制定。

规章、规范性文件3.民法法律规范发生法律效力: 1.时间效力生效失效溯及力(一般没有,特别除外,如合同法)2.地域效力:领海,领空,领土3.对人。

“属地”外交豁免权的除外,有特别约定的除外4.民法的解释(1)法律解释有权立法解释司法解释无权(2)学术、学理5.民法基本原则:其效力贯穿民法始终的根本性法规6.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平等原则①法律地位平等②平等的享有权利、承担义务③民事权力受国家法律的保护自愿原则①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愿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②民事主体只对自己的真实意识负责公平原则①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法律关系的机会平等②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利益应均衡③民事主体合理承担民事责任等价有偿,在进行交易时,应当实行等价交换诚实信用,要诚实严格按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行使权力承担义务禁止权力滥用原则第二节民事法律关系法律关系——是由法律所调整的以权力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1.民事法律关系:由民事法律所调整的具有民事权力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2.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平等性对等性权力救济和补偿性* 3.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1、主体: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权力承担义务的人。

包括(自然人、法人、国家、其他组织)2、内容: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民事权力和承担的民事义务3、客体:前提,基础①物:存在于人身之外,满足需求,为人们所控制,物质资料客观存在②行为③智力成果④人身权益⑤某些权利*4.民事权力的分类 1,利益性质财产权人身权*2.权力的效力范围(义务人)相对权(效力确定)绝对权(义务人不确定)3.权利作用支配权( 不需人 )请求权(义务人协助)抗辩权(对抗请求权)形成权(单方意思表示即可使法律关系成立)4.权力关系 主权利从权利5.即得权力和期待权6.原权利和救济权5.民事权力的保护方法 1.公立救济:借助国家机关的力量2.私力救济①自卫行为 正当防卫—侵害人的利益紧急避险—第三人的利益②自助行为:将要发生6.民事法律事实:指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包括 1事件/自然事实,个人意志决定不了2行为,指人的有意识的活动 合法违法死亡 甲 乙 行为事件 行为第三节 自然人1.自然人的住所 1户籍所在地2经常居住地(一年连续居住)3原户籍所在地q2.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法律赋予公民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特征: 平等性统一性不可分离性杀害 继承 遗嘱3.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与终止:《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4.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能够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民法秘籍笔记(20-25)

民法秘籍笔记(20-25)

第一讲民法概述●●出来的是意志的自由、人的不可侵犯性等。

第二种和第三种是后天取得的权利,称为“取得权利”,形成人与自然的关系及人与人的关系。

所谓人与自然的关系就是人对物的支配权,也就是民法上的物权法律关系。

(三)法律关系的享有者—自然人与自然人组织体(四)法律关系的客体1.人是法律关系的享有者,不能成为法律关系的客体。

2.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只是抽象的概念,它们的具体实现都必须借助于一定的载体才能体现出来。

3.法律关系的客体因不同法律关系而有所区别:(1)在物权法律关系中,其客体是物或者权利。

(2)在债权法律关系中,客体可以是物,也可以是行为。

(3)在人身法律关系中,客体究竟是什么,甚有争议。

4.对同一客体的侵犯,可能会导致多重法律责任。

(五)法律关系的产生1.根据主体的自由意志而产生,法律仅仅给予消极的评价,主要体现在法律行为上。

具体说,体现在婚姻关系、合同关系和遗嘱关系上。

(法律行为)2.法律的规定。

例如时效、侵权、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等。

(非法律行为)第二讲民法的基本原则{2014年考点精要}理解掌握:意思自治原则诚实信用原则{2014年重点考点精析}一、意思自治原则(一)意思自治原则的含义意思自治原则指民事主体可以按照自己的判断设定自己的权利义务,法律尊重这种选择。

(二)意思自治原则的适用领域意思自治原则在以意思为核心的法律行为支配的司法领域内都普遍适用。

在民法上,意思自治原则的适用领域主要包括契约(契约自由)、婚姻(婚姻自由)与遗嘱(遗嘱自由)。

(三)意思自治原则在民法上的作用和意义1.既然在契约、婚姻和遗嘱中,权利义务的发生根据的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那么如果意思上存在瑕疵,法律就应当给予救济。

2.在格式合同中,因为相互磋商被否定,在合同法中规定:当格式合同与非格式合同不一致时,采用非格式合同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四)意思自治原则的规制意思自治原则的规制主要体现在劳动法领域和消费者法领域等二、过错责任原则(一)过错责任原则的基本含义过错责任原则,是民法上重要的责任分担的归责原则,具体是指如果一个人的行为造成了他人的损害,只有他具有过错时才被课定责任,而没有过错就没有责任。

郭明瑞《民法》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第一编 民法概述(第7、8章)【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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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民事权利客体7.1 复习笔记一、民事权利客体概述1.民事权利客体的概念和特点(1)民事权利客体的概念民事权利客体又称民事权利的标的,是指民事权利所指向的对象,即民事权利的利益载体。

民事权利的客体也称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2)民事权利的客体的特点①有益性,能够满足人们的利益需要;②客观性,不依主体的意识而转移;③法定性,由法律规定。

2.民事权利客体的种类(1)物,物是物权的客体。

(2)有价证券,有价证券通常被看作是物的特别形态。

(3)行为,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为债权的客体。

(4)知识产品,知识产品,有的也称为精神创造或智力成果,是知识产权的客体。

(5)权利,权利也可为权利的客体,如权利质权的客体就是权利。

但作为权利客体的权利一般只能是财产性权利,并应具有非专属性。

(6)人身利益,人格与身份所体现的人身利益属于非物质利益,是人身权的客体。

(7)其他,除上述外,其他能够满足人的需要的各种利益,也可以成为权利客体。

二、物1.物的概念和特点(1)物的概念物是指存在于人身之外的能够为民事主体所支配或实际控制,并能满足其社会需要的物质资料。

(2)民法上物的特点①存在于人身之外民法上的物是权利的客体,人是主体,物只能存在于人身之外。

②能为人力所实际控制或支配民法上的物为权利义务的载体,因此它须为人力所能控制或支配。

不能为人力所实际控制或支配的物,既不能为某人所利用,也不能用于交易,没有法律意义。

③能满足人们的社会生活需要民法上的物须具有使用价值,能够满足人们的社会生活需要。

不能满足人的社会生活需要的物,不会成为权利义务的利益载体,也即不为权利的客体,不为民法上的物。

④为独成一体的有体物有体物,是指具有一定形态并能为人的感官所感触到的物。

因此,虽可为权利客体的权利,但不能为人的感官感触到的,不为物。

2.物的分类(1)动产与不动产①根据物是否具有可移动性,物分为动产与不动产a.动产是指具有可移动性,依一般方法可以移动且移动后不会损害其价值的物;b.不动产是指不具有可移动性,不能依一般方法移动或者移动后会损害其价值的物。

《民法》总论要点笔记

《民法》总论要点笔记

第一编总论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三节民法的调整对象调整对象: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一、财产关系(一)财产的概念1、狭义:具有金钱价值的有体物2、广义:具有经济价值的权利和义务的总和,包括物权、债权、知识产权、债务。

(二)民法调整财产归属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三)民法调整以平等自愿为基础的财产关系二、人身关系(一)概念与种类人身关系是与人身不可分离、以人身利益为内容,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社会关系。

人格利益包括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二)特征1、主体地位平等2、与人身不可分离3、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第四节民法的性质(一)民法是私法(二)民法是权利法(三)民法规范多为任意性规范(四)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具有救济性第五节民法与民法学体系(民法典的编纂)一、关于法典编纂和法律汇编(一)法律编纂:法律汇编(二)民法典编纂是法律编纂1、现行立法和社会发展不相符;存在着矛盾;漏洞和不足2、法官素质水平和中国法律文化3、世界潮流4、追求法律形式理性二、民法典的开放性与灵活性1、渊源2、主体资格3、权利4、行为5、救济手段三、继受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历史;法典化传统四、德国民法结构1、高度理性化的产物,形式理性最高成就,利益和价值的洞察有很高的科学价值2、中国历史上驻澳继受德国模式,在中国存在了近百年3、和保持我国民法典编纂的开放态度五毛段4、和迷信德国模式有原则不同五、法律继受和法律本土化注重民族化和本土化特色六、是否设立债权总则编——否1、内容和效用看,2、从债权总则和合同总则的关系看3、立法和法理是两个层面的东西七、是否设立人格权编——是1、民法典逻辑性和体系性的要求2、民法的调整对象3、是对原有体系的提高4、侵权法要独立成编5、是民事立法宝贵经验总结(否:1、不能以重要性为标准;2、符合公认的法理;3、民法通则专设人格权是不得已;4、因人格权特殊本质)八、是否设侵权行为编——是1、与大陆法系认为是债发生的原因之一,通常写入债法,而英美法系把债券法独立成编,更优越2、侵权法的个性多于债法的共性3、现代侵权责任法已经超越了损害赔偿之债的范围4、有利于保护各种民事权利九、民法和商法的关系民商合一:避免矛盾和冲突,有利于交易规则统一化和、国际化,有利于司法体系内在协调十、是否设民事责任编——否1、将会导致责任与义务分离2、将缺乏逻辑性3、责任形式个性大于共性,集中规定困难4、将责任与责任形式联系在一起便于法官和当事人实际了解和运用第七节民法的效力民法的效力,是指民法的适用范围,即民法对什么人、在什么地方和在什么时间发生效力。

民法学第一章民法概述练习题

民法学第一章民法概述练习题

《民法学》课后习题第一章民法概括(含答案)一、单项选择题1. 在社会主义法律系统中,民法居于()的地位。

A. 根本大法B. 基本法C. 单行法D.中间法2.中华人民共和公民法调整A. 全部的财富关系B. 全部的人身关系C.纵向的财富关系D.同等主体之间的财富关系和人身关系3. 同等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活动中的法律地位同等。

A. 经济B. 民事C.互换D.平时4.某国驻华领事上街购物、乘坐的汽车被我公民王某撞坏,该领事即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恳求王某补偿损失。

本案合用()A. 中公民法B. 该领事所属公民法C.国际老例D.第三中立公民法5. 民法的以下渊源中,在空间上的合用范围遇到限制的是()A.国务院拟订的行政法例、决定、命令中的民事规范B.国务院所属各部、委公布的命令、指示和规章中的民事规范C.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布的决讲和命令中的民事规范D.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相关民事问题的司法解说和拥有指导性的指示6. 近代民法的代表是()A. 罗马法B. 法公民法典C.德公民法典D. 苏俄民法典二、多项选择题1. 我公民法调整()之间的财富关系和人身关系。

A. 同等主体B. 公民C.法人D.公民与法人E.法人与其上司主管机关分析:2. 以下规范中属于我公民法渊源的包含()A.《城市私有房子管理条例》B.《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C.《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D.《公司法人登记管理条例》E.《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公司法》3. 依据民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以下()民事案件,审理时一般不可以合用《民法公则》。

A.《民法公则》奏效行进行的民事活动,于《民法公则》实行后起诉的B.《民法公则》宣布前发生的民事行为,自《民法公则》实行后起诉的C.《民法公则》拟订前发生的民事纠葛,在《民法公则》宣布后起诉的D.《民法公则》实行后发生的民事关系,此刻正在审理的E.《民法公则》奏效古人民法院已审结,此刻当事人又提出申述的4. 民法的效劳包含()A. 在时间上的效劳B. 在空间上的效劳C.对人的效劳D.对物的效劳E. 对民事权益的效劳5. 民法拥有以下性质()A. 民法为市场经济的基本法B. 民法为文明法C. 民法为实体法D.民法为私法E. 民法为国际法6. 民法的基来源则包含()A. 同等原则B. 自发原则C.公正原则D.诚实信誉原则E.公序良俗原则答案: ABCDE分析:7. 以下规范性文件中属于民法渊源的是(A. 宪法B. 基本法C.地方性法例D.司法解说)E. 经国家法律认同的习惯三、简答题l.简述民法的任务。

法考《第一章民法概述》重点知识

法考《第一章民法概述》重点知识

第一编总则:第一章民法概述一、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的总称。

1.平等主体认定标准:(1)如各主体不掌握国家权力,则肯定为平等主体(2)如某一主体握有国家权力,则看其是否在行使国家权力案例:某市政府决定,为改进市政府办公设施,向乙企业采购一批电脑。

后该市政府依法从乙企业采购一批电脑,双方签订了电脑买卖合同。

后乙企业所交付的电脑不合格。

市政府决定追究乙企业的法律责任。

双方签订电脑买卖合同的行为是否受民法调整?2.人身关系人身关系是民事主体之间基于人格和身份而形成的相互关系。

包括人格关系、身份关系。

人格:主体实现自身生存必不可少的要素,如生命、健康、名誉、肖像、隐私、姓名等身份:基于婚姻、血缘、收养而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3.财产关系财产关系,是民事主体之间基于财产而形成的相互关系。

类型:(1)财产归属关系;(2)财产流转关系;(3)财产赔偿关系;(4)财产继承关系命题方向1:民法调整对象的准确判断真题链接:1、根据法律规定,下列哪一种社会关系应由民法调整?A.甲请求税务机关退还其多缴的个人所得税B.乙手机丢失后发布寻物启事称:“拾得者送还手机,本人当面酬谢”C.丙对女友书面承诺:“如我在上海找到工作,则陪你去欧洲旅游”D.丁作为青年志愿者,定期去福利院做帮工命题方向2:以民法概念为基础,考察其他知识点真题链接:甲、乙在火车上相识,甲怕自己到站时未醒,请求乙在A站唤醒自己下车,乙欣然同意。

火车到达A站时,甲沉睡,乙也未醒。

甲未能在A站及时下车,为此支出了额外费用。

甲要求乙赔偿损失。

对此,应如何处理?2A.由乙承担违约责任B.由乙承担侵权责任C.由乙承担缔约过失责任D.由甲自己承担损失答案:1B 2D命题方向3:习惯在民法中的地位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注:《民法典总则编司法解释》第二条:在一定地域、行业范围内长期为一般人从事民事活动时普遍遵守的民间习俗、惯常做法等,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十条规定的习惯。

国家司法考试《民法》复习全书 核心讲义 ( 民法通则 第一章 民法基础理论 )【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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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民法基础理论一、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1.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间的关系平等主体之间必须互不支配、互不管理、互不隶属、互相独立。

2.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1)人身关系,是指没有直接财产内容,但具有人身属性的社会关系,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统称为人身权。

(2)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生产与生活中形成的具有财产内容的关系,主要包括物权和债权。

人身关系一旦被侵害而产生赔偿责任,则赔偿责任属于财产关系,而不再是人身关系。

由此,民法的最主要内容分成人身权、物权、债权三个部分。

二、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民法规范确立的在调整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时应坚持的指导原则,是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时应遵循的基本准则。

1.意思自治原则意思自治原则,是指行为人自主决定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任何人不得干预强迫的原则,又称自愿原则。

它是民法作为私法的最重要原则,意思自治原则的内涵主要包括:(1)自主参与行为人自己决定是否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与什么样的人进行民事法律关系,参与什么样的民事法律关系以及以何种形式参与民事法律关系。

自主参与的核心是行为人自愿参与到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内容的法律关系中。

给自己设定义务,并因此而享有可能产生的权利。

与此相反,欺诈、胁迫、乘人之危、重大误解则是违反自主参与的,因此不符合意思自治。

(2)自己责任行为人自己承担因自主参与民事法律关系而发生的有利的或不利的民事法律后果。

(3)内容合法意思自治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或强制性规定。

2.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应当诚实行使权利,信用履行义务的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主要包括:(1)订约时诚实信用在订约时,行为人应当诚实行事,不欺不诈。

如因为一方恶意磋商或欺诈等导致合同不成立或者无效,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2)履约时诚实信用在订约后,重信用,自觉按照约定全面适当履行义务。

郭明瑞《民法》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第一编 民法概述(第3、4章)【圣才出品】

郭明瑞《民法》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第一编 民法概述(第3、4章)【圣才出品】

第三章民事权利3.1 复习笔记一、民事法律关系1.民事法律关系的含义和特点(1)民事法律关系的含义民事法律关系是根据民事法律规范确立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2)民事法律关系的特点①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法规范的社会关系。

法律关系由法律调整而形成,只有为民法规范的社会关系才为民事法律关系。

②民事法律关系为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

主体的平等性是民事法律关系的特点之一。

③民事法律关系是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以权利义务为内容,一方享有权利,必有一方负有相应的义务,否则不会形成民事法律关系。

2.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又称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是指构成民事法律关系的必要因素或条件,具体包括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方面:(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①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含义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人。

凡民事法律上规定的民事主体,都可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不限于自然人。

②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特点a.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须为双方;b.任何一方既可为一人,也可为多人;c.双方必有一方享有权利,另一方负担义务,享有权利的一方为权利主体即权利人,负有义务的一方为义务主体即义务人;d.民事法律关系的权利主体只能是特定的人,但有的法律关系的义务主体为不特定的人。

(2)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所负担的义务。

权利与义务相互对立、相互联系,共同存在于同一法律关系之中。

任何民事法律关系中必有权利,该权利决定着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同时也有与该权利相对应的义务。

(3)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民事主体是基于一定的对象而确定相互间的权利义务的,没有客体,民事权利义务也就会落空,也就不存在民事法律关系。

3.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根据(1)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和特点①民事法律事实,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终止必有一定的根据或者原因,是指由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终止的客观现象。

郭明瑞《民法》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第一编 民法概述(第1、2章)【圣才出品】

郭明瑞《民法》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第一编 民法概述(第1、2章)【圣才出品】

第一部分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第一编民法概述第一章民法概述1.1 复习笔记一、民法的概念1.民法的词源“民法”一词源于罗马的市民法。

罗马法中调整私人间的关系最为发达,许多规范适应商品经济关系的调整需要,制定专门用于调整私人之间即市民关系的法律,并以以市民法称之。

2.实质民法和形式民法(1)实质民法实质民法是指凡调整民事关系(即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的法律规范皆为民法规范。

(2)形式民法形式民法是指以“民法”命名的法律。

以民法命名的法律集中规定各项民法制度,其主要为民法规范,也称其为民法典。

如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曰本民法典等。

形式民法存在于法典化国家,并且只是近代立法的产物。

民法学所研究的民法,一般是以形式民法内容为主的实质民法。

3.广义民法与狭义民法(1)广义民法广义民法是指私法。

私法是指规范平等主体之间的不具有权力性质的法律关系的法,公法规范的社会关系具有权力性质。

(2)狭义民法狭义民法仅为私法的一部分,一般认为不包括商法,也有的认为还不包括劳动法、亲属法。

民法学所研究的一般为狭义民法,但在我国就一门课程来说,不包括商法、劳动法、知识产权法、亲属法的具体内容。

4.一般民法和特别民法(1)一般民法,是指规范一般民事关系的法律,如各国的民法典。

(2)特别民法,是指规范特定方面、特定领域的民事关系的法律。

二、民法的调整对象1.民法调整对象的含义民法的调整对象即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范围。

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2.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1)财产关系的含义财产关系是人们在社会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

财产关系多种多样,民法仅是调整一部分即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

(2)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的特点①主体平等,即当事人之间的地位平等;②存在于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③一般由当事人自己的意志决定。

民法概述笔记整理

民法概述笔记整理

第一章民法概述1.1民法的概念一、形式意义上的民法1.形式意义上的民法就是指民法典。

2.民法典:指按照一定的体系结构将各项基本的民事法律制度加以系统编纂从而形成的基本民事法律规范文件。

3.罗马式、德国式。

(1)罗马式:人法、财产法、财产取得法(2)德国式:总则、债权、物权、亲属、继承二、实质意义上的民法即广义上的民法:是指所有调整民事关系的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指调整所有的财产关系,人身关系和婚姻关系的法律。

1.3民法的调整对象。

一、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1.平等主体:指主题以平等的身价接入到具体的社会关系当中,而不是一般意义上判断主体间的平等性。

2.平等性:(1)当事人参与法律关系的地位是平等的,任何一方都不具有另加优越于另一方的法律地位。

(2)适用规则平等(3)权利保护的平等二、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1.人身关系:指没有直接的财产内容但有人身属性的社会关系。

2.特点:(1)非财产性(2)专属性(3)人格关系还具有固有性3.人身关系包括:(1)基于公民和法人的人格产生的人身关系。

(2)基于公民和法人的一定的身份产生的人身关系三、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1.财产关系:指人们在产品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关系。

2.特点:(1)民事主体在民法上的地位是平等。

(2)当事人意思表示自由(3)等价有偿3.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财产所有关系、财产流转关系1.5 民法的基本原则一、民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整个民事立法,对各项民事法律制度和全部民法规范起统率作用的基本准则。

二、意思自治原则:其内涵主要表现在赋予民事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的广泛的行为自由。

首先体现在当事人的意思形成过程的自由。

其次表现在意思的表达自由。

三、平等原则:1.《民法通则》第3条: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地位平等。

2.民法的平等原则的具体表现:(1)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2)不同的民事主体参与民事关系,适用同一法律,具有平等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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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编民法概述
第一章民法概述
1.1 复习笔记
一、民法的概念
1.民法的词源
“民法”一词源于罗马的市民法。

罗马法中调整私人间的关系最为发达,许多规范适应商品经济关系的调整需要,制定专门用于调整私人之间即市民关系的法律,并以以市民法称之。

2.实质民法和形式民法
(1)实质民法
实质民法是指凡调整民事关系(即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的法律规范皆为民法规范。

(2)形式民法
形式民法是指以“民法”命名的法律。

以民法命名的法律集中规定各项民法制度,其主要为民法规范,也称其为民法典。

如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曰本民法典等。

形式民法存在于法典化国家,并且只是近代立法的产物。

民法学所研究的民法,一般是以形式民法内容为主的实质民法。

3.广义民法与狭义民法
(1)广义民法
广义民法是指私法。

私法是指规范平等主体之间的不具有权力性质的法律关系的法,公法规范的社会关系具有权力性质。

(2)狭义民法
狭义民法仅为私法的一部分,一般认为不包括商法,也有的认为还不包括劳动法、亲属法。

民法学所研究的一般为狭义民法,但在我国就一门课程来说,不包括商法、劳动法、知识产权法、亲属法的具体内容。

4.一般民法和特别民法
(1)一般民法,是指规范一般民事关系的法律,如各国的民法典。

(2)特别民法,是指规范特定方面、特定领域的民事关系的法律。

二、民法的调整对象
1.民法调整对象的含义
民法的调整对象即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范围。

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2.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1)财产关系的含义
财产关系是人们在社会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

财产关系多种多样,民法仅是调整一部分即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

(2)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的特点
①主体平等,即当事人之间的地位平等;
②存在于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
③一般由当事人自己的意志决定。

(3)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的内容
①财产的归属与利用关系,即一项财产归何人所有和利用;
②财产的流转关系,即一项财产从一主体转移于另一主体。

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即商品经济关系(商品关系)。

3.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
(1)人身关系的含义
人身关系是指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具有人身属性,与主体不可分离,不以直接的经济利益为内容而以特定的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2)民法所调整的人身关系的特点
①主体平等;
②与民事权利的享有和行使有关;
③不具有经济内容;
④与主体人身不可分离。

(3)民法所调整的人身关系的内容
民法所调整的人身关系包括人格关系与身份关系。

人格关系是基于人格利益而发生的社会关系;身份关系是基于主体的一定身份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民法所调整的人身关系不以直接的经济利益为内容,不具有财产性,又称为非财产关系,但其并非与财产没有联系。

三、民法的沿革
1.古代民法
古代民法是指前资本主义社会的实质民法。

近代民法承继古代民法发展而来,形式民法
为近代社会的产物,对近代民法影响最大的古代民法的典型代表是罗马法。

2.近代民法
近代社会的民法产生于资本主义初期,反映了自由资本主义经济生活条件。

其中最为典型的代表为l804年的《法国民法典》。

其确立的私有财产神圣、契约自由和过失责任原则,被称为近代民法的三大基石。

3.现代民法
现代民法始于l897年颁布、l900年生效的《德国民法典》。

4.中国民法的发展
(1)中国古代社会诸法合一,私法制度极不发达。

(2)中国近现代的民事立法始于清朝末年,20世纪20年代末南京国民党政府完成中国历史上的第一部民法典,该法典现仅施行于我国台湾地区。

(3)自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国家开始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从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转向有计划的商品经济,为适应社会的需要,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以下简称《继承法》)等民事单行法,至l986年《民法通则》通过。

(4)1992年后,中国确定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改革目标,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相继制定了一些单行法,同时对原来的法律进行了修改。

(5)1997年纪念《民法通则》10周年会议后,全国人大法工委又将民法典的编纂工作提上日程。

(6)1999年《合同法》通过,消除了原三部合同法的“三足鼎立”的局面。

(7)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通过。

(8)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通过。

四、民法的性质和任务
(1)民法为私法
民法为私法,法不禁止即自由。

民事事项,法律未作明确规定,只要不属于法律明文禁止,当事人即可为之。

(2)民法为权利法
民法调整民事关系以确认和保护民事主体的权利为主旨。

民法不仅确认主体享有的各项权利,而且规定权利受到侵害时的救济措施。

(3)民法为文明法
民法是文明发展的产物,追求公平、正义、平等、自愿、诚实信用。

民法对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要求是符合社会公德。

(4)民法为实体法
民法是规定民事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的而不是规定权利救济程序的法律,民法为实体法,而非程序法。

(5)民法为任意法
民法规范多为任意性规范,赋予民事主体选择行为的自由和权利,当事人可以自主决定是否适用该规范。

但为保障民事主体不损害他人的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民法也设置了强行性或禁止性规范。

(6)民法为国内法
民法是由一国的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适用于一国法律所管辖领域内的民事关系,属于国内法。

(7)民法为行为规范兼裁判规范
民法规范既是民事主体的行为准则,也是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判民事案件的准则。

(1)保护社会成员的私权。

民法为权利法,以确认和保护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为己任。

民法的任务之一是要“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

(2)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

民法的调整对象包括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民法通过对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正确调整,适应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建设。

五、民法的基本原则
1.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
民法基本原则是指民事立法、民事行为与民事司法的基本准则。

(1)民法的基本原则由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根本特性决定,体现着国家的民事政策。

(2)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事立法应遵行的基本准则。

(3)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须遵行的基本准则。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事主体评价其行为的标准。

民事活动不能违反民法的基本原则,否则,行为人就会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4)民法的基本原则是司法的基本准则。

(5)民法的基本原则贯穿于民法各项制度之中,而不是仅在某项制度中有指导意义的规则。

(6)民法的基本原则可分为学理民法基本原则与法定民法基本原则。

学理民法基本原则是从学理上提出来的,它虽不为法律明确规定但却是在各项制度中体现出来的。

法定民法基本原则则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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