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职业化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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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司法体制存在的问题、危害及对策讲解

我国现行司法体制存在的问题、危害及对策讲解

我国现行司法体制存在的问题、危害及对策内容摘要我国现行的司法体制存在哪些问题呢?正如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杨的概括:司法权力地方化,审判活动行政化、法官职业大众化。

但在实际工作中,法检两院的人事权,财权牢牢的控制在政府手中,法院、检察院的产生,法官、检察官的任免,司法人事,司法经费都在同级地方控制之下,这就是司法权力地方化产生的根源。

法检两院在宪法中地位与其在日常工作中的实际现状之间所产生的这种不一致,即司法权力地方化的存在,必然产生出相应的问题和危害。

司法机关的工作本性在于独立行使检察权、审判权,而司法活动行政化却让不管是当地党委还是当地政府都自觉不自觉的将司法机关纳入自己的管理之下。

司法机关行政化的外部和内部管理机制,加剧并直接影响了司法的效率,即不利于司法工作的开展,更不利于司法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

要改变司法权力地方化的现状,就要改变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在人、财、物上的人身依附关系,使司法机关意志不再因其经济命脉控制在行政机关手中,就不得不服从行政机关意志。

要改变司法活动行政化的现状,除了在外部环境上改变司法机关是行政机关自然延伸的现状外,还要对司法机关内部相应的行政化的管理机制进行改革。

要改变我国司法官职业大众化的弊端,就要在司法官的选用、选拔标准上进行改革,要大力拓展经过正规高等教育的法律人才进入司法机关的主渠道。

保障司法官职务的稳定性和精英化,这样的司法队伍才能有勇气和能力,抵御地方和部门保护,公平审判和法制统一才能实现。

近年来,社会实践中的司法腐败现象不断出现,社会要求对现行司法制度进行改革的呼声日渐强烈。

国家也成立了由有关机构牵头成立的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

那么,我国现行的司法体制存在哪些问题呢?正如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的概括:司法权力地方化,审判活动行政化、法官职业大众化。

一、司法权力地方化2003年来,在我国首飞航天员杨利伟的家乡--辽宁省葫芦岛市发生了这样一件事:当地的法检两院经中共葫芦岛市委批准,集体退出了由葫芦岛市人民政府主办的行风评议活动,理由是法检两院作为“一府两院”中的“两院”,并非政府下属的两个工作部门,而是与政府平行的独立国家机关,与政府并无隶属关系,因此法检两院参与行风评议是无法律依据的,也是与我国宪法中规定的一府两院之间的平行关系相矛盾的。

陕西省律师行业发展现状、问题及对策建议

陕西省律师行业发展现状、问题及对策建议

陕西省律师行业发展现状、问题及对策建议1980年8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正式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对新的律师制度作了系统、详尽的规定。

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并于2001年12月29日和2007年10月28日两次修订。

律师法规定的律师是指经过一定方式取得司法行政机关授予的资格,接受当事人的委托,或人民法院的指定,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利用自己的法律知识和技能为被代理人提供法律帮助,并维护其合法权益的专业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颁布,是我国律师工作实现法制化的重要标志,《律师法》以法律形式确立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律师制度的基本框架,标志着我国律师制度逐步走向成熟。

一陕西省律师事业的发展进程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恢复了律师制度。

陕西省的律师工作和律师事业在改革开放的大背景下乘势而上,在发展中改革,在改革中发展,30年来陕西省律师事业取得了新的成就,呈现出勃勃生机。

陕西省律师工作充分发挥了法律服务职能,为推动陕西省的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维护政治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的法治保障作用,做出了积极贡献。

陕西省律师事业的发展,可分为以下几个阶段:(一)恢复重建阶段(1980~1983年)1980年10月,陕西省人民政府批转了省司法局关于贯彻国务院109号文件精神的报告,陕西省各地(市)、县司法局开始建立法律顾问处,恢复律师工作。

截至1983年,全省按行政区域组建律师机构的工作全部完成,全省建立法律顾问处101个,其中地(市)3个,县(市)94个,市辖区4个。

1980年7月,陕西省成立了律师行业协会。

(二)形成阶段(1984~1996年)1984年,陕西律师工作开始进行改革。

1984年,陕西省经济律师事务所、陕西法律咨询所、陕西律师事务所先后成立,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1985年,全省115个律师事务所,全部实行承包责任制。

论法律职业化的制度建设

论法律职业化的制度建设

维普资讯
20 0 2年 7月
河南 社 会 科 学
H ENAN S 0CI AL SCI ENCES
J 1,0 2 u .2 0
V0 .0 11 No. 4
第 1 0卷
第 4期
论 法律 职 业 化 的 制度 建 设
石茂 生
( 州 大学 法 学院 , 南 郑 州 郑 河 405 50 2)

基础 知识教育机构来承 担和完成 。这些机 构是政法 大学 ( 学 院)综合 性大学的法学 院以外 的其他教育机 构 。从这些 教育 、 机构毕业 的学 生不得报 考国家统 一的 司法考试 。而法律职业 素质教育 目的是培养法 律职业 工作 者或法律家 , 即法官 、 检察 官、 律师。 职业 化的法律家是法治社会的灵魂 、 帅 , 统 在一个 国 家中法律家数量不多但 质量要求 很高 。法律职业 素质 教育包 括本 科和研究 生教育 , 其任务应 由我 国的政 法大学( 院)综 学 、 合性大学 的法学 院等机构来完成 。从政法大学或 大学法学院 毕业 的学生 才具备参加 国家统一 司法考试 的资格。 ( 科学设置法律教 育的 内容 二) 法律职业素质教育 与法律基础知识教育 、法律职业能力 训练 的内容 应有 明显 的区别 。 首先 , 法律职业素质教育内容应 具有统一性 。法律基础知识教育可 根据培养对象 和具 体 目标 自主选择教学 内容 , 国家不应强求一种模式 。 而法律职业素质 教育则不 同,国家统一 司法考试领 导机构应 明确 职业素质教 育 的模 式 、 内容 、 条件 , 在职业素 质教育机 构 中强制推行 。其
法 律 职 业 化 , 指 以从 事 法 律 工 作 、 律 实 务 为 主 要 生 活 是 法 来 源 的 人 群 在 职 业 上 应 当具 备 的 共 同要 求 和 特 点 法 律 职 业

近年来民商事审判工作状况、发展趋势及对策

近年来民商事审判工作状况、发展趋势及对策

近年来民商事审判工作状况、发展趋势及对策陈多文提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进步,各种利益关系的调整变更,社会生活的变革前进,人民观念的不断革新,民商事案件的审理在社会生活中占据着越来越重要的地位。

在我县民商事审判工作在顺利、稳步的发展中,不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展现出比较鲜明的发展趋势。

本文从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法院近三年来民商事审判的基本情况、民商事审判的共性、民商事审判中存在的问题、对策及建议等方面进行了研究、探讨。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进步,各种利益关系的调整变更,社会生活的变革前进,人民观念的不断革新,民商事案件的审理在社会生活中占据着越来越重要的地位。

在我县民商事审判工作在顺利、稳步的发展中,不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展现出比较鲜明的发展趋势。

一、三年来民商事审判的基本情况从2006年1月到2008年12月(以下简称3年来),山丹县法院受理了大量民商事案件。

一方面,民商事案件在所有案件中所占的比例相当高。

3年来民商事案件平均占收案总量(包括民事、刑事、行政和执行案件)的 66%。

另一方面,这些案件数量多,每年我院受理的民商事案件总计都在1000件以上,基本上呈逐年上升趋势。

结合三年来的司法统计报表,透过数据可以发现民商事案件的如下特点:(一) 婚姻家庭继承类案件婚姻家庭继承类案件以离婚纠纷为主,3年来的基本特点如下:1、收案量逐年上升。

06年至08年我院婚姻家庭继承类案件数量呈上升状态。

06、07、08年我院的婚姻家庭继承类案件分别为 207件、232件、238 件 ; 总体而言比前些年有所增长。

2、诉讼标的增长迅速。

在婚姻家庭类案件中,以离婚诉讼数量最多,也以离婚诉讼标的上升势头最明显。

2006年~2008年离婚诉讼的平均诉讼标的分别为:1.5万元、2万元、4.5万元,上升势头非常明显。

这在很大程度上源于近些年我县人民收入的不断增加,家庭财产,特别是房产价值上升。

夫妻共同财产数额不断扩大,大力推动离婚诉讼标的的攀升。

试论我国法律职业的发展

试论我国法律职业的发展

2010年第4期(总第79期)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J our nal of H ei l ongj i ang A dm i ni s t ra t i ve C adr e I nst i t ut e of Pol i t i cs A nd L a wN o.42010(Sum No.79)试论我国法律职业的发展徐福山(中共长春市委党校,长春130022)摘要:我国法律职业的发展对于实现法治,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

但由于体制及历史等诸多方面的原因,在我国的法律职业的发展中依然存在着大量的问题,这些问题已经成为阻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性问题。

解决这些问题需要改革现行司法体制,加强法律职业的专业化,选择合适的内化途径和方法,加强法律职业道德建设,提高法律职业道德水平,合理配置法律资源,促进法律职业的均衡发展,重视法律职业间的分工与制约,保持监督与独立、监管与自治并重。

关键词:法律职业;法律职业共同体;法律职业道德中图分类号:G640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8—7966(2010)04—0010—03“法律职业是指以律师、法官、检察官为代表的,受过专门的法律专业训练,具有娴熟的法律技能与法律伦理的法律人所构成的自治性共同体。

从狭义上说,法律职业主要包括律师、法官、检察官三种具体的职业。

”【l’纵观世界各国的法治发展历程可以清晰地感触到:法律职业发展对社会的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法律职业兴盛的国家其法治文明程度就高。

在我国法制改革和法治进程中。

在强调法律制度建构的同时,也应更加重视法律运作者的职业化造就,从而承担法治的重托,实现法治现代化的目标。

一、我国法律职业的现状及问题上个世纪70年代后期,随着我国恢复了律师工作机构和检察院的设置。

明确了法院和检察院的人员组成、机构设置等一系列政法队伍建设的活动,我国法律职业得到了空前的发展。

2002年举行的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作为法律职业的统一准入制度,标志着我国法律职业发展到了新的高度,为我国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提供了制度上的保障。

浅谈我国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构建

浅谈我国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构建

浅谈我国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构建【摘要】我国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构建是一个重要课题,本文围绕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内涵、构建现状、重要性、路径和措施以及发展前景展开讨论。

通过分析现状和意义,我们可以看到构建法律职业共同体对于法治建设的重要性,并提出了相应的建议和思考。

未来,应当加强法律从业人员的自律和责任意识,推动行业规范和发展,促进法律服务业的健康发展。

只有通过共同努力,才能够建设一个更加完善的法律职业共同体,为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提供更好的法律服务和保障。

【关键词】法律职业共同体、构建、内涵、现状、重要性、路径、措施、发展前景、总结、展望、建议、思考。

1. 引言1.1 背景介绍背景介绍:我国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构建是一个日益受到重视的话题。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和法治建设的深入推进,法律职业在社会中的作用日益凸显。

目前我国法律行业存在着各种问题,如法律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内部竞争激烈、专业发展不够完善等。

在这样的背景下,构建一个法律职业共同体显得尤为必要。

法律职业共同体可以促进法律从业人员之间的交流与合作,提高整体素质和竞争力。

共同体的建设可以促进法律行业的规范化和专业化发展,推动法律服务的质量和效率提升。

构建法律职业共同体有助于加强法律行业内部的互信和团结,建立良好的行业风气,共同维护法律职业的尊严和荣誉。

在当前的形势下,我国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构建已成为一个紧迫的任务。

只有通过共同努力,整合资源,加强合作,才能实现法律行业的全面发展和提升。

希望通过本文的探讨,能够引起更多人对于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的关注和思考。

1.2 问题提出在当前社会发展的背景下,我国的法律职业共同体构建面临着一些问题和挑战。

法律职业人员之间存在着竞争和碰撞,相互之间缺乏合作和沟通,导致了整个行业的发展受限。

法律行业的专业人才培养不够完善,培养出来的法律人才与实际需求不符,造成了行业人才断层和浪费。

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缺乏规范和指导,缺乏统一的职业准则和价值观,引发了一些道德和职业操守方面的问题。

法官的职业化精英化及其局限 (1)

法官的职业化精英化及其局限 (1)

法官的职业化精英化及其局限王晨光一.我国法官职业化的趋势法官职业化在几年前还是一个鲜为人知的话题,而今却已经成为学术界和法律界共同探讨的一个热点问题。

1从历史上看,无论是在历史上还是在新中国建立以后,法官在我国从来就没有形成一个独立的职业团体。

在古代,所谓的法官实际上首先是朝廷任命的地方行政官员(父母官)。

在新中国的历史上,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法官长期以来被认为是与其他政府官员别无二致的国家干部,法官并未被作为一个特殊群体来对待。

2既然法官算不上是独特的职业群体,从而也就谈不上什么职业化的问题。

这一问题直至文革后我国法制建设真正迈入正轨才逐步得以正视,这一进程也刚刚在近几年才真正得以推动。

在法制建设初期,百废待兴,重新建立的司法机关亟需大量法官,为了满足这一需要,从其他政府机关工作人员以及从复转军人中调任和安排了不少人充任法官,甚至还陆续从以工代干者中选拔了一些。

这里固然有权宜之计的考虑,有当时人才资源局限的因素,也有干部制度存在缺陷的原因,但最根本的则是对于法官职业性认知的缺乏和否认。

虽然人们当时已经认识到我国法制建设需要大量法官,但传统观念仍然以为法官不需要什么专门的职业训练和专门知识,不成其为什么专业团体,他们不过是政府工作人员中的一部分,只要政治可靠、服从组织调动和工作安排就完全可以胜任。

形成这种状况和上述观念的原因主要有:(1)如前所述,由于我国自古以来就没有形成独立的法官和法律职业群体,法官职责历来由地方行政官员统一行使,即使在新中国成立后,国家干部成为所有包括法官在内的公职人员的统一称谓,从而抹杀了法官群体的职业特征和独立性;(2)高度集权化的政治体制不能容忍在国家体制内存在一个享有独立司法审判权的机构存在,尤其不能容忍一个有权独立审查其他国家机构的行为和决策是否合法的机构存在,因此司法独立的理念历来遭到否定和批判,作为司法独立保障之一的职业化法官群体自然也因为抹煞政治而属于否定和批判之列;(3)受片面强调法律的“阶级性”和政法机构是“专政工具”等极端思潮的左右,司法工作依靠的是政治觉悟和阶级立场,而不是法律知识和司法程序;(4)我国法学教育长期以来得不到重视,教育方法和内容陈旧,没有也无法培养出足够的能够充实司法机构的合格人才,从而客观上无法形成独立的法律职业群体;(5)高度的计划经济和严密的社会控制机制使得国家行政机构和各级领导人成为解决社会纠纷的最有效机制,实际存在的人治传统使得法院的社会功能被极大地缩减,法官的职业性也不可能得到重视。

现阶段我国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思考

现阶段我国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思考

唯实 行政发展 2004年第8-9期 XING Z H E NG F A Z H AN现阶段我国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思考吴辉阳(江苏警官学院,江苏南京 210012)一、目前我国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1.现行行政执法体制缺乏明显的法治特性,损害了执法机关的执法权威与效能。

作为现代行政的重要组成部分,行政执法主要是指行政机关为了实现国家行政管理的目的,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直接对特定的行政相对人和特定的行政事务采取措施并影响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的行为。

由于行政执法行为效力的恒定性,即在撤销前不得认定为无效,其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和公共利益关系重大,因而现代行政法治要求作为行政执法载体的行政执法体制,即行政机关的设立,职责的界定,权力的取得、分配和运作,都必须符合行政执法的要求和基本价值取向。

然而在我国政治体制改革未获重大突破、政府职能未完成根本转变的情况下,我国目前所形成的行政执法体制明显缺乏法治特性。

突出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首先,行政执法权横向太分散,行政执法机关的设置也较混乱,且权限划分不清,从而引发执法混乱的问题。

根据我国宪法和组织法的规定,各级人民政府是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享有国家行政权力。

但由于政府职能未得到合理界定,政府的执法权力都分散到政府的各部门手中,造成执法队伍过多过滥,大盖帽满天飞。

有的地方政府随意设立各种执法机构,如郑州市及所辖各区竟然都设立了“馒头打假办公室”,以加强对馒头食品卫生的监督检查,而这一职责本应就由卫生防疫站负责,“馒头办”后于2001年春在中央电视台被曝光批评后撤销。

有的中央业务主管部门强制地方设置不必要的对口机构,否则便以不给钱物相要挟,迫使地方非设不可。

这使得我国大多数市一级执法队伍都在100个左右。

老百姓把这种状况称作“几十顶大盖帽,管着一顶破草帽”。

执法队伍过多过滥,引发的问题很多:一是职权交叉问题严重,执法矛盾重重,有的应该由政府管的社会领域,却因权限划分不清、责任不明而无人管理,出现所谓执法空白地带;有的社会领域却因利益驱动,各个执法部门争着管,抢着管,出现多头管理、重复执法的现象,产生所谓“执法密集地带”。

我国社会工作职业化的推进策略

我国社会工作职业化的推进策略

我国社会工作职业化的推进策略一、概述社会工作,作为一种专业的助人活动,在我国的社会发展中扮演着日益重要的角色。

相较于西方发达国家,我国的社会工作职业化发展尚处于初级阶段,面临着诸多挑战与机遇。

社会工作职业化的推进,不仅关系到社会工作的专业地位和服务质量,更对社会和谐稳定、人民福祉提升具有深远影响。

本文旨在探讨我国社会工作职业化的推进策略,以期为相关领域的实践与研究提供参考。

社会工作职业化的推进,涉及到政策环境、教育体系、实践平台等多个方面。

在政策环境方面,需要建立健全社会工作职业化的政策法规体系,明确社会工作的职业地位、职责范围、资格认证等,为社会工作职业化提供制度保障。

在教育体系方面,应加强社会工作专业教育,提升社会工作人才培养质量,为社会工作职业化提供人才支持。

在实践平台方面,应推动社会工作机构建设,拓展社会工作服务领域,提升社会工作服务水平,为社会工作职业化提供实践基础。

同时,我国社会工作职业化的推进还面临着一些挑战。

例如,社会工作职业认知度不高,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滞后,社会工作机构发展不平衡等。

这些挑战要求我们必须深入研究社会工作职业化的内在规律和发展趋势,积极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社会工作职业化推进策略。

我国社会工作职业化的推进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政府、社会、教育机构等多方共同努力。

通过优化政策环境、加强专业教育、推动实践平台建设等措施,我们可以期待我国社会工作职业化取得更加显著的进展,为社会的和谐稳定和人民福祉的提升作出更大贡献。

1. 阐述社会工作职业化的重要性定义简要介绍社会工作职业化的概念,即社会工作从一种志愿性、非正式的活动转变为一种正式职业的过程。

内涵指出职业化包括专业教育、资格认证、职业道德、专业组织等方面。

增强社会信任通过职业化,社会对社工的信任度提高,有利于工作的开展。

促进社会稳定专业社工在解决社会问题、缓解社会矛盾中发挥关键作用。

挑战指出职业化进程中面临的诸如专业人才缺乏、公众认知不足等问题。

法制观念淡薄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法制观念淡薄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法制观念淡薄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一、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法治成为现代社会的基石。

然而,我们不得不承认在某些地方和部门还存在着法制观念淡薄的问题。

这种现象给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带来了困扰。

本文将探讨法制观念淡薄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对策。

二、法制观念淡薄导致的问题1. 违法行为频发由于部分人群对法律意识缺失,违法行为屡禁不止。

他们对于草率放弃遵守相关规定,认为逃避处罚常态化,并轻易置他人权益于度外。

这种情况下所造成的负面影响如日中天。

2. 法律知识匮乏公民普遍对国家法律体系知之甚少,无视与其生活息息相关却已立法实施多年久经考验程序细则执行者身份标示等未比陌生并丧失理解肇事责任方式只因其自身浅薄整体素质仓促确保后果。

3. 风气败坏社会上普遍存在着蔑视法律的不良风气。

公共场所乱丢垃圾、随意穿行红绿灯、无视交通规则等行为成为一种常态,这对社会公德和秩序造成了极大伤害。

三、改善法制观念的对策1. 教育引导加强法治教育从娃子抓起,推动全面实施以审判员为对象的司法工作队伍参与体系化措施赞助开展村庄管理讲解责权执政人村民自治监盟法度课程组合自下而上顺利落地并在身份贯彻每天本土教师组织在线辅导。

2. 建立完善的法治宣传机制通过广播电视、网络平台等多种渠道加强法治宣传,提高人们对法律知识和权益保护的认知。

同时,建立健全社区居民议事会,在社区内定期开展法律讲座和活动,增强居民对法律问题的关注和理解。

3. 创设有效的激励机制加大对遵守法律与规章精神者的表现肯定程度决策这些条款从立法者来推动方案执行进度不可缺少。

为此,我们应增设奖励机制,对于遵纪守法、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的个人和组织给予适当的奖励和鼓励。

4. 加强司法力量建设要加强职业化、专业化训练,提高执法水平和能力。

同时,加大对应才俊报读一传统性之惩治字号口头道德灌输进行详实能联合依属下系统改造公正相信恢复庭审善政改透明代地幅面男孩首先包括散布各类涉正生物分子。

5. 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成立独立纪检监察机构,并配备相应权力和资源,严厉打击违反法律纪律行为,确保执法公正及相关部门追责情况得到及时整改。

中国企业法务管理面临的主要问题和创新发展

中国企业法务管理面临的主要问题和创新发展

叶小忠:中国企业法务管理面临的主要问题和创新开展来源|?中国企业法务观察?第一辑叶小忠中国政法大学企业法务管理研究中心主任编者按:通过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的开展,我国企业法务管理工作已经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企业内部法律参谋队伍也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壮大,逐渐成为法律职业群体中举足轻重的一支力量,随着我国企业内外环境,尤其是经济、科技、社会开展带来的种种变化,对于企业法务管理工作的专业化和职业化都会提出更高的要求,如何把握和应对这些变化所带来的机遇和挑战,是每一位企业法务工作者应该认真思考的问题,在这里我们推荐中国企业法务管理研究中心叶小忠主任发表在?中国企业法务观察?第一辑的这篇文章,与大家分享。

自上个世纪80年代中国企业设立独立的法律事务机构以来,经过30多年的开展,企业法务已经从一个边缘化的支持性工作转变为衡量企业核心竞争能力的根底要素,在企业的开展壮大过程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但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成熟、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以及企业“走出去〞步伐的不断加大,企业法务管理也面临着全新的挑战和难得的机遇,如何全面认识我国企业法务管理的总体状况、分析企业法务管理面临的主要问题并提出建设性的解决方案,是中国企业法务管理转型升级过程中不能回避的现实问题。

本文试图结合中国企业法务管理的开展历程对上述问题做一个全面梳理。

一、我国企业法务工作总体状况过去的10年是我国企业法务工作开展的黄金十年,在政府、企业和社会的共同努力下,企业法务工作发生了令人瞩目的变化,企业法务工作的外部环境、工作机构、工作队伍、工作职责都得到全面的改良,企业法务工作的价值逐步凸显。

1、企业法务工作的外部环境日益改善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一个组成局部,企业法务工作的开展离不开外部法治环境的总体改善。

首先从1997年党的十五大把依法治国作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根本治国方略,到2021年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完成,再到20 21年18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推进法治中国建设,我国法治环境的不断完善,为企业法务的开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基层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与分析

基层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与分析

基层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陈强民事审判工作是法院审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笔者通过实践发现基层法院民事审判工作面临着一些不容忽视的具体问题,应切实加以解决。

一、民事审判工作存在的问题基层法院民事审判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主要表现在民事审判、涉诉信访、审判队伍、物质装备和经费保障、司法环境六方面,具体地讲:(一)民事审判方面一是诉讼调解率、当庭宣判率有待提高,上诉率偏高,没有充分发挥调解在化解矛盾、案结事了、易于执行等方面的独特作用,在做当事人的调解工作、息诉息访方面尚存在一些欠缺。

二是裁判文书需改进,仍存在一些裁判文书认定事实不清,裁判说理不透,逻辑性不强,制作粗糙,缺乏应有的严谨性、规范性、权威性。

三是少数民事法官在审理阶段兼顾执行不够,诉讼保全不及时,判决主文不明确,给案件的执行带来困难。

四是取证难、证人出庭作证率低长期困扰民事审判,影响了案件审理的公正和效率。

五是送达难的问题突出。

应该说,法律规定的送达方式种类是比较齐全的,基本上能符合民事诉讼的要求。

但是,法律规定的送达方式不够灵活,送达程序过于严格、苛刻,客观上造成了法院诉讼文书“送达难”,并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审判效率的提高,影响着法院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

关于直接送达,有的当事人外出经商、居无定所;有的当事人地址不详或者地址发生了变化;有的当事人躲避送达,客观上送达困难。

法院送达诉讼文书时,有时需要反复多次才能送达,有的则是无法送达。

关于留置送达,在直接送达时,当事人拒收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79条规定,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所在单位的代表在场见证。

实践中大部分的基层组织或单位人员不是找不到,就是找到了也不愿意来,来了也不愿意见证。

所以,留置送达实际操作难度较大,要求过于繁琐。

关于公告送达,民事诉讼法及其解释对公告送达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诸多问题。

首先是期限太长。

其次,费用太高。

在报纸上刊登公告送达的,对经济拮据的当事人是不小的负担,对标的额较小的案件则明显增大了诉讼成本。

浅议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

浅议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

浅议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摘要:加强法治队伍建设对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具有重要的保障作用。

当前,法治队伍建设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亟待解决。

所以,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建设一支优秀的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

关键词:法治队伍;依法治国;专业化;职业化《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明确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大力提高法治工作队伍思想政治素质、业务工作能力、职业道德水准,着力建设一支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为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强有力的组织和人才保障。

”[1]加强法治建设,人才是基础。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造就一支更加优秀的法治工作队伍。

一、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的重大意义推进依法治国,建设一支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至关重要。

四中全会《决定》专门对法治工作队伍建设进行部署,表明了它在法治建设全局中的重要地位和意义。

首先,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需要。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确立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2]法治人才队伍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建设者,其成员的理想信念是否坚定,职业道德操守怎样,专业素养和能力如何,决定着我国法治工作的总体质量和水平。

可以说,法治人才队伍素质和能力水平的高低,决定着国家的法治水平,直接影响国家治理法制化的进程。

所以,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法治工作队伍,对全面推进我国的依法治国进程具有重要的意义。

其次,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是更好地贯彻落实依法治国战略部署和各项任务的需要。

新的时代条件下,法治在党和国家工作全局中的地位更加突出,在统筹社会力量、平衡社会利益、协调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等方面的作用更加凸显,在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等方面的任务更加艰巨。

[3] 我们要全面落实四中全会提出的目标要求,要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和依法行政共同推进,要进行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一体化建设,都需要有一支高素质的法治工作队伍。

法院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

法院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

法院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首先,法院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所面临的挑战需要深入分析。

法律是一个综合性、专业性非常强的学科,要成为一名合格的法官或法律工作者,需要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优秀的法律素养以及良好的法律实践能力。

然而,现实中我国法院队伍中仍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法院队伍整体素质不高。

由于我国法院人才培养机制不够健全,导致一些法官或法律工作者的法律素质并不高,无法胜任复杂的法律案件处理。

二是法院队伍结构不够合理。

目前,我国法院队伍中存在着一些老龄化、类职业化和结构单一的问题,这些问题直接影响到法院队伍的整体素质和能力。

三是法院队伍缺乏创新力。

法院队伍中普遍存在着一种保守的工作态度,缺乏对法治事业的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这对于法院队伍的持续发展和壮大造成了不小的影响。

基于以上问题,需要着力加强法院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工作,从多个方面着手解决问题,提高法院队伍整体素质和能力。

一、加强法院人才培养和引进工作在当前我国法院系统中,需要加强对法官、律师、法律工作者等专业人才的培养和引进工作,以提高法院队伍整体素质和能力。

具体做法包括:1. 完善法律教育体系。

加强对法学院、法学研究所等教育机构的指导和管理,提高法学专业教育质量,培养更多的法律精英。

2. 建立健全法院专业人才引进机制。

针对目前法院系统中存在的一些短缺专业人才,采取有力的政策措施,引进更多的法官、检察官、律师等专业人才,解决法院队伍中人才短缺问题。

3. 加强对法官和律师等专业人才的培训。

建立完善的法官和律师培训机制,加强对法官和律师的业务培训和素质教育,提高他们的法律实践能力和专业素养。

二、完善法院队伍结构和人员配置目前,我国法院系统中存在一些老龄化、类职业化和结构单一的问题,需要采取措施完善法院队伍结构和人员配置,提高法院队伍的整体素质和能力。

具体做法包括:1. 加大对青年法官和律师的培养力度。

鼓励更多的年轻人参与到法律事业中来,培养更多的青年法官和律师,为法院队伍的发展壮大提供更多的人才支持。

法律职业现状与未来前景

法律职业现状与未来前景

法律职业现状与未来前景作者:郝凤春来源:《环球市场信息导报》2017年第13期法律职业的概况法律职业的含义。

法律职业源于“关卡”、“栅栏”及“障碍”的引申,意为该行业的封闭性与垄断性。

在国外,法律职业是指以法律及法律应用为基础的职业。

在国内,法律职业指的是受过专门法律专业训练、掌握丰富的法律职业技能和具有丰富法律职业伦理的法律人所组成的自治性共同体,包括法官、检察官、律师及公证员等等。

总之,法律职业就是指从事与法律相关的法学上的职业。

法律职业的特征。

法律职业包括六个特征,接下来我们主要介绍一下:专业性。

法律职业知识是一种专业『生的知识,涵盖了法律方法、法律观念、法律理论等知识,需要经过专门的法律训练学习和拥有,而法律职业的技能也是基于系统性的法学理论或者法律学问,同样需要不断的培训与学习来提高;自主性。

法律职业共同体成员所从事的法律活动,主要靠自主性决定,不受外部因素的影响与干涉;伦理性。

法律职业伦理与大众道德伦理不同,其维系着整个法律职业共同体,为法律公正提供保障;程序性。

关于法律职业者的法律思维,属于程序性的思维,追求的真与科学中的真不同;共同的职业追求,法律职业是以法律为信仰树立的职业精神追求,这种职业信仰成为法律职业共同的精神追求;法律职业的现状随着上世纪70年代后期,中国律师工作机构与检察院设置的恢复,我国政法队伍建设明确,促使我国法律职业空前发展。

随着法律职业统一司法考试的开展,我国法律职业发展进入一个新高度。

当前我国法律职业的现状,我们主要从学历、教育及相关岗位等三个方面进行介绍。

法律职业学历方面的现状。

从我国高校教育调查数据分析来看,法院法官、检察人员、律师等的学历,本科、大专水平的毕业生占得比重比较大。

但是随着法律职业对司法人员整体素质的要求越来越高,法学硕士越来越受欢迎。

法律职业教育现状。

从法律职业学历现状看职业教育,我国法学教育一直处于理论与实践脱节的状态,课堂中学生所学理论无法真正落实应用到实践中。

我国司法需要专业化和大众化相结合

我国司法需要专业化和大众化相结合

我国司法需要专业化和大众化相结合官法》将法官的职业标准大大提升,将法官的任职资格提高到了具有高等院校本科以上学历,并要求进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

因此,2002年可以看成是法官职业化建设的一座里程碑,是一个重要的分水岭。

我们可以说,随着法律职业门槛的提高,中国法官必须走职业化、专业化的发展道路,这已经是法治事业发展的大方向,是我们不能动摇、不能折腾的大走势。

二、司法需要大众化我国司法还必须走大众化道路。

这是因为:第一,司法大众化符合法律的本质。

法律作为社会控制的工具,其最根本的要求是要服务于社会大众,法律仅仅是人(社会主体)实现自身价值的手段而不是目的。

第二,司法大众化不违反法治要求。

法治要求人们所奉行和遵守的法律必须是良法。

作为良法的基本判断依据就是它是否契合社会道德的要求及是否符合民意。

而民意的最好表达方式就是通过司法大众化来实现。

第三,司法大众化是人类理性选择的结果。

第四,司法大众化是法律获得社会认同的主要方式。

第五,司法大众化可以化解社会矛盾,提高审判结果的社会可接受性。

第六,司法大众化是各国司法实践中被证明行之有效的一个制度。

第七,司法大众化符合中国的国情。

中国是一个人情和亲情都比较浓烈的国家。

许多人认为这种过分浓烈的亲情和人情是阻碍中国实现法治的最重要障碍因素之一,但从另一方面来说,这种人情和亲情恰恰是依法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社会资源。

第八,司法大众化与司法审判人员的专业化并不矛盾。

司法必须走群众路线,必须为民,也是非常必要的。

为什么呢?一个简单的道理,就是这些年来,我们在强调司法职业化的同时,司法的民主化、大众化、司法的人民性似乎被我们更多地淡忘了,与司法民主化、大众化相伴而生的中国特色的司法群众路线也逐步淡出我们的视野,其结果是司法与人民渐行渐远,虽然法官付出了艰辛的努力,但司法的行为及其裁判结果却往往得不到社会的理解和认同,法官职业化的推进并没有提高司法的权威,并没有提高法院应有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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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职业化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摘要〕我国在法律职业化建设过程中, 面临法院司法行政化倾向严重、司法队伍整体素质低、法律“职业割据”明显等问题, 应通过采取建立法律职业化准入制度、实现法学教育和司法考试的良性互动等措施推动我国法律职业化的发展进程。

〔关键词〕法律职业化; 法律职业化准入制度; 法学教育
一、法律职业化的含义
法律职业化就是法律职业从社会总体分工的混合状态中被分化出来, 走向专业化、细密化、社会化、具体化和分工协作化的过程。

它要求从事法律职业者有着共同的法律语言、法律思维方式、推理方式及辨析技术、业务特性、知识技能等并构成伦理共同体、价值共同体、意义共同体、语言共同体、知识共同体和符号共同体等。

在现代法治社会, 包括法官、检察官、执业律师、大学法律教师等在内的法律职业是一类必须具备特殊品质的专门职业( profession) 。

这种职业品质包括职业能力、职业精神、职业自治和职业声望四个有机联系的方面。

这种品质植根于一代代法律人的努力而积淀的职业传统, 并经由长期的法律学习、法律训练和法律实践而悟得。

法律职业化的前提条件有两个: 一是随着社会分工的发展, 司法机构从国家机器中相对独立出来, 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 承担司法审判的任务; 二是随着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的加强, 法官的技术性和专门化程度越来越高, 法律职业的形成才显得十分必要。

二、我国法律职业化面临的问题
( 一) 在中国法制史上从未出现过法律职业团体从公元前221 年秦王朝的建立到20 世纪初清王朝的崩溃, 我国经历了两千多年漫长的人治主义统治岁月, 形成了以维护皇权为核心、以发达的吏治制度和文化为特色的统一适用的法律体系。

但源远流长的中国法律制度, 并未酿造出现代意义上的法律职业, 也未出现现代意义上的法律职业共同体。

即使在新中国的历史上, 也没有发生脱胎换骨式的创新。

法律从业者长期以来被认为是与其他政府官员别无二致的国家“干部”, 就连律师在20 年前还是吃“皇粮”的“干部”编制, 法官更是从未被作为一个特殊的职业群体来对待。

长期以来, 我们一直将法官、检查官视为政法干部, 强调其行政性, 忽视其技术性和职业的专业化。

虽然宪法规定了“一府两院”, 但实践中“两院”却往往成了“一府中的两院”。

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复杂化、利益的多元化及社会关系调整中的专业化, 人们逐渐认识到社会要有分工, 法律职业从政治、道德、文化等其他职业中独立出来已是不可回避的现实要求。

( 二) 法院司法行政化倾向严重首先, 审判委员会组织构成行政化倾向严重。

《人民法院组织法》赋予审判委员会的职责是在法院内部领导审判工作, 对重大疑难案件进行讨论, 这就决定了审判委员会委员必须具有较强的专业性。

但由于我国法院普遍存在一个弊病, 那就是将司法权行政化运作, 绝大多数法院将审判委员会混同为行政机构, 完全按行政职务高低来组成审判委员会, 这样组成的审判委员会缺少必要的专业分工, 他们对具体案件的讨论未必比日趋专业化的合议庭的法庭审判更能保证案件质量。

其次, 法院领导首先应该是法官, 然后才是一名行政领导。

法院领导的主要精力应放在直接从事、指导审判工作上。

但事实上, 院领导基本不办案, 庭领导办案也很少, 整天忙于具体行政事务。

虽然后来制定颁布了《法官法》, 但也未依据司法的职能和特点, 对法官、法警、书记员、行政管理人员实行分类管理。

就这一点看, 我国与法治发达国家存在着巨大差距。

( 三) 司法队伍整体素质低, 非专业化倾向严重我国司法队伍在建设上往往忽视职业特性和专业要求,造成司法队伍整体素质欠佳, 突出地表现在专业知识和业务素质以及法律职业伦理的欠缺。

司法人员中除了近几年法律院校的大中专毕业生外, 相当多的一部分仍然是军转干部。

一些学者和法官尖锐地指出: 在我国, 许多没有受过法律专业知识训练的司机、军
队转业干部甚至有门路的工人可以当法官和检察官; 没有经过政法部门锻炼、没有办过案子、没有读过法律的人, 可以凭关系到法院当院长或检察院当检察长。

司法工作几乎成了一种大众化的职业。

尽管进入司法部门的非法律专业人员, 通过各种在职教育途径取得了文凭,但并没有使司法队伍真正地走向专业化, 反而掩盖了法律职业缺乏专业化的实质。

在法治比较健全的国家, 这是不可想象的。

法官和检察官是有门槛的, 不是一个泛化的职业, 没有一定的法学理论知识, 是当不好法官和检察官的。

( 四) 法律“职业割据”明显目前, 我国虽然推行了统一的司法考试, 建立了职业准入制度, 为法官、检察官和律师职业之间的流动创造了一个平台, 但是职业培训、职业保障、职业伦理、职业惩戒等制度却依然滞后。

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 法官、检察官、律师和法学家等各职业群体之间并没有形成良性的交流机制,“职业割据”明显, 不能形成合力优势。

这就迫切需要加强各职业群体之间的正常流动, 使优势互补。

另外, 由于经济收入差距较大、职业保障制度不健全等多方面的原因, 法官律师倒挂现象还依然存在, 法院优秀人才流失现象日趋严重。

出现了法院人员, 特别是经济欠发达地区法院人员向律师行业或其他部门单向流动的状况, 法院的人才不断流失, 社会上的优秀法律人才却进不来.
三、关于我国法律职业化的几点建议
( 一) 建立法律职业化准入制度在高等院校接受过法律教育的人要成为法官、检察官和律师, 还必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 必须以司法考试作为法律学习者们加入到法律职业共同体之中的几乎唯一的途径, 由此建立职业准入制度, 这样必将对中国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产生有力的推进作用。

我国通过一系列的立法活动, 已经建立了一个以宪法为基础的初步完善的法律体系。

而法律的实施必须要有一个具体承载的主体, 这个承载主体就是有着独特职业品质的职业共同体。

法律职业者由于有着共同的经历(参加并通过全国统一司法考试而取得司法职业资格), 更有可能产生相互之间的认同感, 加上共同的法律知识背景, 使他们更容易形成一个共同承载法律实施的职业共同体。

统一司法考试是以造就“高品质、同质化”的法律职业共同体为指向的, 而“高品质、同质化”的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存在是实现法治的必然要求。

严格的资格考试才有利于法律职业结构的最优化, 从而为法律运作效率的最大化提供前提。

( 二) 法学教育必须和司法考试进行良性互动法学教育的职业化理所应当, 它要求在职业教育中, 除传授法律专门知识外, 更重要的是培养未来的职业家处理问题的技能, 并使他们为了良心、合法性以及公众的承认, 根据法律裁决案件。

而且法学教育必须和司法考试进行良性互动。

法学教育也可一改现行的一旦进入法学院就注定成为未来的法官、检察官或律师的制度弊端, 一方面确保取得资格者享有优厚的物质生活待遇和令人艳羡的地位, 另一方面也使未能取得资格者或无心从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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