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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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

郑州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

郑州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2012年4月26日郑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8次会议通过2012年7月27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8次会议批准 2012年8月22日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和管理,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市区规划区、上街区规划区、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规划区的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建设、保护与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城市园林绿化发展目标,保障城市园林绿化发展所需用地和资金,逐年增加绿地面积。

第四条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园林绿化工作.县(市)、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本条例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园林绿化工作。

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建设、财政、城管、价格、水务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城市园林绿化工作。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等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五条城市园林绿化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生态优先、科学规划、严格保护、因地制宜、节约资源,注重植物景观营造、生物多样性保护和乡土植物应用。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园林绿化及其设施的义务,对破坏城市园林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学校、社区及其他组织,应当引导本单位人员、在校学生、居民等履行绿化义务,保护绿化成果。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园林绿化科学知识、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增强公民履行绿化义务和保护绿化成果的意识。

第七条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养等方式参与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和养护工作。

对城市园林绿化工作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通知-豫政[2002]47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通知-豫政[2002]47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通知(豫政[2002]47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通知》(国发[2001]20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快我省城市绿化建设,提高城市绿化水平,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和景观环境,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需求,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现就加强我省城市绿化建设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增强搞好城市绿化工作的紧迫感城市绿化是城市重要的基础设施,是城市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改善生态环境和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生活质量的公益事业。

改革开放特别是90年代以来,我省的城市绿化工作以创建园林城市为载体,完善绿化体系,增加绿地面积,提高绿化水平,取得了显著成绩。

但总体看,绿化面积总量不足,发展不平衡,绿化水平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城市内树木特别是大树少,城市中心地区绿地更少,城市周边地区没有形成以树木为主的绿化隔离林带,建设工程的绿化配套工作不落实。

一些城市人民政府的领导对城市绿化工作的重要性缺乏足够的认识;违反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绿地系统规划,随意侵占绿地和改变规划绿地性质的现象比较严重;绿化建设资金短缺,养护管理资金严重不足;城市绿化法制建设滞后,管理工作薄弱。

各级人民政府和省政府有关部门要从全面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城市绿化对调节气候、保持水土、减少污染、美化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提高人民生活质量所起的重要作用,增强搞好城市绿化工作的紧迫感和使命感,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城市绿化建设,迅速提高城市绿化的整体水平。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2024年城市园林绿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2024年城市园林绿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2024年城市园林绿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1.15•【字号】郑政办〔2024〕5号•【施行日期】2024.0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2024年城市园林绿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郑政办〔2024〕5号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郑州市2024年城市园林绿化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1月15日郑州市2024年城市园林绿化工作实施方案为加快推进生态郑州、美丽郑州建设,根据市委、市政府工作安排,现制定郑州市2024年城市园林绿化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以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战略为引领,以“公园城市”建设为目标,按照开放、共享、融合理念,推进公园形态与全域城市空间有机融合,实现生产、生活、生态空间相宜,打造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城市发展新形态。

紧紧围绕“增绿量、提品质、添色彩、精管理”工作任务,深入开展“三标”活动,以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复查为抓手,以公园、游园、绿道、街头绿地等项目建设为带动,不断增加城市绿地面积,优化城市空间布局;以绿地和文化、旅游、体育等融合发展为手段,持续推进“公园+”,不断增强绿地服务功能和吸引力,实现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同步提升;以精细化管理提升为保障,全面提升完善城市绿地管养水平,以常态化花卉景观营造为亮点,持续打造城市景观特色;着力打造与国家中心城市定位相匹配、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期盼相适应、具有中原地域特色的城市园林绿化体系。

二、工作目标以加快推进美丽郑州建设为目标,通过规划建绿、拆违建绿、见缝插绿、留白增绿,强力推进公园游园、绿道、河道绿化和街头绿地建设,大幅增加城市绿地面积,进一步优化公园绿地布局。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市树木保护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市树木保护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市树木保护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2.04.29•【字号】豫建行规〔2022〕2号•【施行日期】2022.04.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市树木保护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豫建行规〔2022〕2号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现将《河南省城市树木保护管理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函告我厅城市管理处。

附件:河南省城市树木保护管理规定(试行)2022年4月29日附件河南省城市树木保护管理规定(试行)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保护树木资源,改善生态环境,切实做好城市树木的保护管理工作,依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河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河南省各市(县)城市规划区内树木的保护管理工作。

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等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大树是指胸径20厘米(含)以上的落叶乔木,胸径15厘米(含)以上的常绿乔木。

古树是指树龄在100年(含)以上的树木。

名木是指珍贵稀有、具有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及重要科研价值的树木。

古树后备资源是指树龄在50(含)-99年的乔灌木(包括木本花卉)。

第四条工程建设项目的立项、选址、规划、建设应注重保护现状树木,坚持科学规划、保护优先、严格审批、公众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涉及砍伐、移植城市树木的工程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中应编制树木保护专章,对砍伐、移植城市树木的必要性进行专项论证。

第六条城市(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古树名木、古树后备资源树木保护档案,并进行动态管理。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9号]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9号]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正文:----------------------------------------------------------------------------------------------------------------------------------------------------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9号)现发布《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马忠臣一九九七年一月五日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工作、生活环境,促进城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城市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条例》和本办法。

第三条省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做好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规划的编制工作,并将该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做到统一布局,统筹安排,并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监督实施。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结合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积极推行合同工、临时工和季节工等环境卫生用工制度的改革。

第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市容环境卫生科学技术研究,积极推广先进的垃圾无害化处理技术,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科学知识的宣传普及,提高公民的环境卫生意识,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第六条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监察管理人员应当对本辖区的市容环境卫生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监察管理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主动出示证件,并佩戴执法标志。

各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监察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提高监察管理人员的素质。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1997年1月5日省政府令第29号发布,根据2003年12月8日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工作、生活环境,促进城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城市的所有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条例》和本办法。

第三条省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做好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规划的编制工作,并将该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做到统一布局、统筹安排,并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监督实施。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结合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积极推行合同工、临时工和季节工等环境卫生用工制度的改革。

第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市容环境卫生科学技术研究,积极推广先进的垃圾无害化处理技术,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科学知识的宣传普及,提高公民的环境卫生意识,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第六条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监察管理人员应当对本辖区的市容环境卫生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监察管理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主动出示证件,并佩戴执法标志。

各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监察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提高监察管理人员的素质。

第七条对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或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章城市市容管理第八条城市的道路、排水、环卫、照明、桥涵、人防、电力、电讯等公共设施和建筑物、构筑物以及集贸市场、公共场所等,均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

对外开放城市、风景旅游城市和有条件的其他城市,可以结合本地具体情况,制定严于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建制镇可以参照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科学绿化的实施意见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科学绿化的实施意见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科学绿化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2.21•【字号】•【施行日期】2022.0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科学绿化的实施意见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科学绿化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19号),推动我省国土绿化高质量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河南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统筹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治理,走科学、生态、节俭的绿化发展之路,全面推行林长制,积极培育保护森林资源,增强生态系统功能和生态产品供给能力,提升生态系统碳汇增量,为锚定“两个确保”、实施“十大战略”提供生态保障。

(二)工作原则。

——坚持保护优先、系统治理。

人工修复与自然恢复相结合,遵循生态系统内在规律开展林草植被建设,科学设置各类自然保护地,统筹推进大河大山大平原保护治理。

——坚持规划引领、优化布局。

合理布局绿化空间,统筹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各类专项规划,构建科学绿化新格局。

——坚持因地制宜、适地适绿。

立足我省自然资源禀赋,宜乔则乔、宜灌则灌、宜草则草,构建健康稳定的生态系统。

——坚持质量优先、节俭务实。

统筹考虑生态合理性和经济可行性,坚决数量和质量并重,着力提升林业综合效益,高质量开展国土绿化。

二、主要任务(一)科学编制绿化规划。

县级以上政府要组织编制国土绿化相关规划,与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叠加至同级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现多规合一。

《〈郑州市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五篇

《〈郑州市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五篇

《〈郑州市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五篇第一篇:《〈郑州市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郑州市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建设和管理,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郑州市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和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下列工作:(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城市园林绿化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参与编制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三)负责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四)负责城市道路绿化植物及设施的养护管理;(五)负责公园、动物园、游园、绿化广场等公共绿地的监督管理和其他绿地管理的监督与指导;(六)按有关规定负责园林绿化企业的资质管理;(七)监督、指导风景名胜区的园林绿化工作;(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区(不含上街区)人民政府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在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辖区内城市园林绿化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按照《条例》及本细则规定的权限,负责查处违反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建设和管理规定的行为。

城市规划、建设、市政、国土资源、房产、财政、水利、林业等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稳定的专业技术队伍,提高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和管理水平。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五条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经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并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确需变更的,应经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和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原批准程序报经批准。

第六条城市园林绿化的规划与建设,应当充分体现地域特色和文化特色,突出科学性和艺术性,以植物造景为主,乔、灌、花、草合理搭配,注重植物多样性,发展乔木和乡土树种,引进适合本地区生长的园林植物,加大科研推广力度,建设园林精品。

郑州绿化条例实施细则

郑州绿化条例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郑州市行政区域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

二、绿地率标准(一)居住区、单位庭院绿地率不低于30%。

(二)园林景观路绿地率不低于40%。

(三)新建区的绿地面积,应当占总用地面积的35%以上;改建旧城区的绿地面积,应当占总用地面积的25%以上。

三、绿化用地面积(一)城市规划和建设,应当留足绿化用地面积。

(二)新建区绿化用地面积应按照上述绿地率标准执行。

(三)改建旧城区绿化用地面积应按照上述绿地率标准执行,并确保绿化用地面积不减少。

四、绿化植物选择(一)城市园林绿化应当注重植物景观营造、生物多样性和乡土植物应用。

(二)绿化植物选择应符合以下原则:1. 适应性强,生长周期长,易于养护;2. 观赏价值高,具有较高的生态效益;3. 优先选用本地植物,减少外来植物的使用。

五、绿化建设和养护(一)绿化建设应遵循以下原则:1. 规划先行,科学设计;2. 绿化与城市景观、文化相结合;3. 绿化与城市建设同步进行。

(二)绿化养护应遵循以下原则:1. 定期修剪、施肥、浇水、防治病虫害;2. 保障绿化植物生长环境,防止绿化设施损坏;3. 严格执行绿化养护管理制度,确保绿化效果。

六、绿化保护(一)禁止砍伐、移植胸径40厘米以上或者树龄50年以上的法国梧桐,非因自然枯死、达到更新期或者重大建设工程项目所必须的。

(二)违反上述规定,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罚款每株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

七、鼓励参与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养等方式参与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和养护工作。

八、监督检查(一)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绿化工作的监督检查。

(二)相关部门应当依法对违反城市绿化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九、实施日期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河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

河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

河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河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已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章名)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城市绿化事业发展,改善生态环境,美化生活环境,增进人民身心健康,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城市规划区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统一组织全省城乡绿化工作。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城市绿化工作。

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化工作。

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等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建设作为现代化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城市绿化新技术、新成果,发展垂直绿化,鼓励屋顶绿化,讲究植物配置。

第五条城市规划区内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其他绿化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损害绿化和绿化设施的行为。

第六条对在城市绿化、美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章名)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七条城市绿化规划应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分期绿化建设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应当从实际出发,根据当地特点,充分利用原有的地形、地貌、水体、植被等自然和人文条件,合理布局,并应与城市建设、环境治理和文物古迹保护相结合。

第九条城市绿化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规划依据、指导思想和原则;(二)规划年限和范围;(三)绿地系统布局;(四)绿地指标;(五)各类绿地规划;(六)花草树种规划;(七)绿地近期建设规划;(八)绿地规划的实施措施。

第十条城市绿化规划应当安排与城市性质、特点、规模和发展需要相适应的绿化用地面积。

河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

河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必须有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
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设计方案确需改变时,须经原批准机关审批。
第十三条 城市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的绿化,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设;新建、扩建、改建的居住区绿地和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由建设单位负责建设;现有居住区绿地和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由居住区管理机构和本单位负责建设。居住区绿地和单位的附属绿地的绿化建设,应当接受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城市绿化事业发展,改善生态环境,美化生活环境,增进人民身心健康,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城市规划区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统一组织全省城乡绿化工作。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城市绿化工作。
(五)其他损害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或修剪城市规划区内的树木。因建设或其他特殊需要砍伐城市树木的,应按国家和城市政府的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消防、市政、电信、供电等部门在遇到不可抗力的情况下,需要砍伐树木的,可以先行处理,但应当及时报告城市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和绿地管理单位备案。
电力、通讯、公用、市政等部门新建管线,园林绿化部门新种树木,应服从规划,本着后建让先种,后种让先建的原则相互协商,采取避让、错开等办法妥善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城市人民政府裁定。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十六条 城市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行道树及干道绿化带的绿化,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管理;单位管界内的防护绿地的绿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城市绿化管理部门的规定管理;单位自建的公园和附属绿地的绿化由该单位管理;居住区绿地的绿化由居住区管理机构负责管理;生产绿地由其经营单位管理。

《〈郑州市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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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建设和管理,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郑州市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和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下列工作:(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城市园林绿化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参与编制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三)负责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四)负责城市道路绿化植物及设施的养护管理;(五)负责公园、动物园、游园、绿化广场等公共绿地的监督管理和其他绿地管理的监督与指导;(六)按有关规定负责园林绿化企业的资质管理;(七)监督、指导风景名胜区的园林绿化工作;(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区(不含上街区)人民政府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在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辖区内城市园林绿化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按照《条例》及本细则规定的权限,负责查处违反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建设和管理规定的行为。

城市规划、建设、市政、国土资源、房产、财政、水利、林业等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稳定的专业技术队伍,提高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和管理水平。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五条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经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并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确需变更的,应经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和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原批准程序报经批准。

第六条城市园林绿化的规划与建设,应当充分体现地域特色和文化特色,突出科学性和艺术性,以植物造景为主,乔、灌、花、草合理搭配,注重植物多样性,发展乔木和乡土树种,引进适合本地区生长的园林植物,加大科研推广力度,建设园林精品。

城市道路行道树应当优先选用遮荫效果良好的树种。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1997年1月5日省政府令第29号发布,根据2003年12月8日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工作、生活环境,促进城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城市的所有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条例》和本办法。

第三条省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做好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规划的编制工作,并将该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做到统一布局、统筹安排,并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监督实施。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结合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积极推行合同工、临时工和季节工等环境卫生用工制度的改革。

第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市容环境卫生科学技术研究,积极推广先进的垃圾无害化处理技术,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科学知识的宣传普及,提高公民的环境卫生意识,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第六条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监察管理人员应当对本辖区的市容环境卫生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监察管理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主动出示证件,并佩戴执法标志。

各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监察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提高监察管理人员的素质。

第七条对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或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章城市市容管理第八条城市的道路、排水、环卫、照明、桥涵、人防、电力、电讯等公共设施和建筑物、构筑物以及集贸市场、公共场所等,均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

对外开放城市、风景旅游城市和有条件的其他城市,可以结合本地具体情况,制定严于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建制镇可以参照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执行。

河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

河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

河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第四章罚则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下列规定处理:(一)违反(第十二条城市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和干道绿化带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报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该条规定的,应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二)违反(第十四条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和住宅区开发项目,其基本建设投资中应当包括配套的绿化建设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包括绿化工程。

)该条规定,未按时完成绿化任务的,应责令限期整改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三)违反(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应限期归还。

因建设或特殊原因,确需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临时占用城市绿地1000平方米以下的,由负责城市绿化的行政主管部门审批,1000平方米以上的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临时占用城市绿地应规定期限恢复原状。

)该条规定的,应责令恢复绿地原状,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四)违反(第十八条禁止下列损害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一)损坏城市树木、花草、草坪或盗窃绿地设施的;(二)就树盖房,在绿地内或树木下搭灶生火,倾倒有害物质的;(三)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死亡的;(四)在树木上架设电线,在绿地内停放车辆、放牧或乱扔废弃物,在绿地和道路两侧绿篱内挖坑取土的;(五)其他损害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

)该条规定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五)违反(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或修剪城市规划区内的树木。

因建设或其他特殊需要砍伐城市树木的,应按国家和城市政府的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消防、市政、电信、供电等部门在遇到不可抗力的情况下,需要砍伐树木的,可以先行处理,但应当及时报告城市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和绿地管理单位备案。

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7.04.24•【字号】豫建规园[2007]18号•【施行日期】2007.04.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豫建规园〔2007〕18号)各省辖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为了进一步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通知》精神,加强城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促进我省园林绿化建设健康快速发展,我厅于2006年10月下发了《河南省城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暂行规定(试行)》(豫建规园〔2006〕89号)。

《规定》对各地开展城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对提高各地城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在各地试行的基础上,经我厅广泛征求各地意见,研究制订了《河南省城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望各有关单位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四月二十四日河南省城市园林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全省城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园林绿化工程质量,促进我省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健康快速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河南省境内从事城市园林绿化工程项目建设,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公园绿地、附属绿地(居住绿地、道路绿地、工业绿地、仓储绿地、公共设施绿地、市政设施绿地)及其它绿地工程建设项目,均应遵守本规定。

从事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质量监督单位,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标准所指的园林绿化工程包括:体现园林地貌创作的土石方工程、园林筑山工程(如叠山、塑山等)、园林理水及给排水工程、园林建筑及小品工程、园林桥涵及护坡工程、园林景观照明工程、园林道路铺地工程、植物种植工程(包括种植树木、造花坛、铺草坪等)。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9年郑州市城市园林绿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9年郑州市城市园林绿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9年郑州市城市园林绿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郑政文 2019 21号㊀㊀2019年1月24日各县(市㊁区)人民政府㊁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现将‘2019年郑州市城市园林绿化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㊂2019年郑州市城市园林绿化工作实施方案㊀㊀为加快推进生态郑州建设,努力完成以创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为目标的各项园林绿化工作任务,特制订2019年园林绿化实施方案如下:一㊁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 创新㊁协调㊁绿色㊁开放㊁共享 发展理念,深入学习国土绿化提速行动建设森林河南动员大会精神,紧紧围绕 六化 和 大生态㊁大环保㊁大格局㊁大统筹 目标,以建设国家中心城市为引领,按照 创优势㊁增实力㊁补短板㊁能抓住 的要求,全面开展园林绿化 增量㊁提质㊁升级 活动,以项目建设为带动,大幅增加城市绿地面积,进一步优化公园绿地布局;以管理提升为保障,积极开展 绿满商都花绘郑州 文化园林建设,努力提升完善城市园林绿化的文化内涵和服务功能,着力打造与国家中心城市定位相匹配㊁与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期盼相呼应的具有中原地域特色的城市园林绿化系统,营造绿色㊁优美㊁宜居的生产生活环境㊂二㊁工作目标满足人民群众对绿色㊁生态㊁优美的生产生活环境需要为目标,以大型公园绿地㊁生态廊道㊁铁路沿线绿化㊁郊野(森林)公园㊁湿地公园㊁滨河绿地㊁社区游园建设为抓手,多措并举,通过规划建绿㊁拆违建绿㊁见缝插绿㊁留白增绿,大幅增加城市绿地面积,进一步优化公园绿地布局;年度新增绿地面积1210万平方米以上,其中市区新增绿地1000万平方米以上,县(市)新增绿地210万平方米,新建5000平方米以上综合性公园50个,其中市区新建43个,县(市)新建7个,新建5000平方米以下微公园㊁小游园400个,其中市区新建360个,县(市)新建40个,郊野(森林)公园 综合公园 社区公园 微公园(小游园)体系逐步建成,公园绿地服务半径覆盖率达到5590%以上,基本实现 300米见绿㊁500米见园 的目标㊂到2019年底,建成区绿地率㊁绿化覆盖率㊁人均公园绿地面积分别达到36.2%㊁41.2%㊁12.3平方米,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水平得到全面提升㊂ 城在林中㊁园在城中㊁林水相依㊁林路相随 的生态格局基本形成,着力打造成天蓝地绿水净㊁宜居宜业宜游的美丽中国示范城市㊂三、工作任务(一)创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全力推进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创建工作㊂2019年4月30日前,各单位完成园林绿化创建任务㊂2019年7月31日前,按照工作方案,各单位基本完成创建工作任务㊂2019年9月30日前,全面完成迎检准备工作㊂牵头单位:市创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责任单位:市园林局㊁市林业局㊁市水利局㊁市城管局㊁市文物局㊁市生态环境局㊁市住房保障局㊁各区㊁各开发区管委会等各成员单位(二)大型公园建设1.贾鲁河综合治理西流湖段绿化工程建设完成贾鲁河综合治理西流湖段景观绿化提升工作,打造水清㊁岸绿㊁景美的生态水系景观环境㊂2019年3月31日前,绿化进场施工2019年12月31日前,完成建设工作㊂责任单位:市园林局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㊁市财政局㊁市水利局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㊁中原区㊁郑州高新区2.贾鲁河综合治理生态绿化工程按照 安全河㊁生态河㊁景观河㊁文脉河㊁幸福河 的建设理念,以 鸿沟 楚河汉界文化㊁ 贾鲁 治河文化为依托,沿河历史文化古迹为支撑,结合地形打造山岭整体景观布局,融入文化㊁体育㊁旅游,商业等多种功能,在筑牢城市防洪安全屏障的同时,打造人水和谐共生的生态绿色景观带㊂2019年实现工程建设任务大头落地,形成96公里水岸交融㊁人水和谐的绿色生态景观带㊂责任单位:市水利局㊁沿线各县(区),河南城投生态环境治理有限公司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㊁市财政局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㊁市生态环境局㊁市城管局3.新建5000平方米以上公园50个(含各区㊁各开发区管委会新建一个体育公园)按照‘300米见绿㊁500米见园三年建设规划“和‘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创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新建成5000平方米以上公园50个,中原区㊁二七区㊁金水区㊁郑州高新区㊁郑州经开区㊁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各新建5000平方米以上公园5个;郑东新区新建5000平方米以上公园4个;管城回族区㊁惠济区㊁市园林局各新建5000平方米以上公园3个㊂其中新建的体育公园面积须达到如下标准(如选址在三环内,面积不小于50亩,选址在三环外,面积不小于100亩)㊂各县(市)㊁上街区各建成一个综合性公园㊂2019年2月28日前,绿化进场施工㊂2019年7月31日前,完成公园建设工作㊂牵头单位:市园林局责任单位:各县(市㊁区)㊁各开发区管委会654.南水北调生态文化公园建设南水北调生态文化公园全部建成开放㊂2019年2月28日前,进场施工; 2019年12月31日前,全部完成建设工作㊂责任单位:中原区㊁二七区㊁管城回族区㊁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㊁新郑市5.郊野公园建设按照‘郑州市郊野公园专项规划“,2019年底前建成荥阳市京襄城郊野公园和索河郊野公园㊁中牟县牟山郊野公园和雁鸣湖郊野公园㊁巩义市郊野公园5个郊野公园,开工建设10个郊野公园㊂牵头单位:市园林局责任单位:相关县(市㊁区)㊁开发区管委会6.市级综合性公园建设完成雨水公园㊁名师园㊁青少年公园㊁郑州植物园二期建设和第二植物园㊁第二动物园(郑州嵩山野生动物园)的前期工作㊂责任单位:市园林局配合单位:金水区㊁新密市㊁荥阳市㊁登封市7.遗址公园建设采用生态绿化模式,在实现遗址本体和环境安全的前提下,突出展示遗址文化内涵, 2019年持续推进2018年跨年度生态保遗工程16处,启动新建25处,完成9处㊂牵头单位:市文物局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㊁市财政局㊁相关县(市㊁区)㊁开发区管委会(三)微公园游园建设8.新建微公园㊁游园400个2019年底前建成微公园游园400个,其中中原区㊁二七区㊁金水区㊁管城回族区㊁惠济区㊁郑州经开区㊁郑州高新区㊁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㊁郑东新区各新建5000平方米以下微公园㊁游园40个㊂各区㊁各开发区管委会应加快微公园㊁游园建设进度,确保3月31日前本辖区公园绿地服务半径覆盖率达到90%以上㊂上街区㊁登封市各新建5000平方米以下微公园㊁游园5个㊂中牟县㊁新密市㊁荥阳市㊁新郑市㊁巩义市各新建5000平方米以下微公园㊁游园6个㊂2019年2月28日前,绿化进场施工㊂2019年7月31日前,完成公园游园建设工作㊂牵头单位:市园林局责任单位:各县(市㊁区)㊁各开发区管委会(四)铁路沿线㊁过境干线公路㊁高速出入市口及立交桥区绿化景观提升工作铁路沿线绿化工作:完成北至黄河南岸㊁西至绕城高速㊁南至西南绕城高速㊁东至万三公路以外1公里处围合区域内的铁路(含高铁)沿线绿线内(高铁两侧各100米,普通铁路两侧各50米,支线铁路两侧各20米)所有规划未绿化用地的绿化工作㊂过境干线公路绿化:完成京港澳高速㊁连霍高速㊁绕城高速㊁商登高速㊁郑少高速㊁郑民高速㊁机场高速等7条高速公路(郑州段) 313公里沿线绿化的提升提质工作㊂高速互通立交及出入口区域绿化工作:完成全市域58个出入市口㊁43个互通立交的绿化提升工作㊂2019年4月30日前,各县(市㊁区)㊁各开发区管委会完成铁路㊁过境干线公路绿化㊁高速出入市口及立交桥区绿化景观提升工作㊂75牵头单位:市园林局㊁市城管局㊁市林业局责任单位:各县(市㊁区)㊁各开发区管委会(五) 两环三十一放射 生态廊道建设暨绿道连通提质工程2019年7月31日前,完成已建成 两环三十一放射 生态廊道的绿化提质升级,建成全市统一的绿道标识系统,完成绿道连通500公里㊂随道路建设进度,建设京广快速路南延㊁淮河西路㊁长江西路㊁紫辰路㊁紫荆山南路㊁梁州大道等生态廊道㊂牵头单位:市园林局责任单位:各县(市㊁区)㊁各开发区管委会(六)园林式居住区(单位)创建工作大力开展园林式居住区(单位)创建工作,以区(管委会)为单位,到2019年7月31日,园林式居住区(单位)达标率ȡ60%或园林式居住区(单位)年提升率ȡ10%,达到国家生态园林城市的标准㊂各县(市)新创建省级园林式单位(小区)不少于3个,市级园林式单位(小区)不少于5个㊂责任单位:各县(市㊁区)㊁各开发区管委会(七)县(市)园林绿化建设暨园林城市创建工作荥阳市㊁新郑市㊁新密市㊁登封市㊁巩义市㊁上街区㊁中牟县各完成新建绿地30万平方米以上,建成5000平方米以上综合性公园1个,新建5000平方米以下微公园㊁小游园6个(其中上街区㊁登封市各新建5个)㊂登封市㊁巩义市要实质性启动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创建工作,荥阳市㊁新郑市㊁中牟县㊁新密市要争创国家园林城市(县城)㊂(八)园林绿化管理大提质提升工作在全市深入开展园林绿化管理竞赛活动,通过开展 月季花杯 建设管理竞赛㊁ 五级五星总提升 竞赛㊁园林绿化管理大提质活动,进一步细化工作职责,提升工作标准,调动各方面的工作积极性,促进园林绿化管理水平的持续提升㊂深入发掘公园历史文化内涵,延续历史文脉,突出特色文化㊁特色景点㊁特色园区,形成独具特色的园林文化,打造一批文化氛围浓厚㊁特色鲜明的公园㊂继续举办 绿满商都花绘郑州 系列花展活动,进一步丰富市民群众的文化生活㊂责任单位:市园林局配合单位:各县(市㊁区)㊁开发区管委会,各相关单位(九)大力推进城市环境的美化㊁彩化做好元旦㊁春节㊁ 五一 和 十一 和重大节庆日期间城市公园(游园)㊁广场㊁主次干道㊁重要节点的花卉摆放和氛围营造工作,做好庆祝建国70周年㊁第十一届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期间的氛围营造工作㊂责任单位:市园林局㊁市城管局配合单位:各县(市㊁区)㊁各开发区管委会㊁各相关单位(十)主次干道㊁支路㊁背街小巷沿街绿化美化环境整治提升利用主次干道㊁沿街公共单位(机关㊁学校㊁医院㊁企事业单位等)和支路㊁背街小巷沿街商户门前边角空地建造花坛栽植造型植物㊁花灌木及宿根花卉,摆放花箱㊁花架㊁花钵等各种容器进行立体绿化美化㊂852月28日前,完成摸底排查工作,制定工作方案,7月31日前,完成绿化美化工作牵头单位:市园林局㊁市创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㊁市城管局㊁市百城建设提质工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责任单位;各县(市㊁区)㊁各开发区管委会四、保障措施(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㊁区)㊁开发区管委会主要领导要亲自安排部署,完善工作推进机制,逐级建立目标责任制,形成各负其责㊁各司其职㊁一级抓一级㊁层层抓落实的良好工作局面,确保各项工作任务按时间节点顺利推进㊂(二)切实加强资金保障各县(市㊁区)㊁开发区管委会要坚持 政府主导,社会参与 的投入体制,拓宽投资渠道,吸引社会资金参与城市园林绿化的建设,建立稳定㊁可持续的园林绿化建设资金投入机制;市财政按照‘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大生态建设财政扶持的意见“(郑政 2018 14号)文件精神,及时拨付奖补资金㊂(三)严格落实奖补政策市财政对公园(游园)和生态廊道建设实施奖补,具体标准为:县(市㊁区)投资建设或企业投资代建的,市财政按照公园(游园) 1.5万元/亩㊁生态廊道(绿道)1.5万元/亩㊁铁路沿线绿化1万元/亩的标准进行奖补㊂(四)狠抓目标任务落实各县(市㊁区)㊁开发区管委会㊁各有关部门务必抓住有利时节,统筹安排,及早着手,明确责任,强化措施,建立责任追究制度,确保年度园林绿化任务完成;市政府把园林绿化建设管理任务的落实情况纳入政府年度目标考核㊂附件:1.2019年各区㊁开发区管委会园林绿化工作目标汇总表(略)2.2019年各县(市)园林绿化工作目标汇总表(略)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郑州市依法行政示范单位的通报郑政文 2019 24号㊀㊀2019年1月25日各县(市㊁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近年来,各地㊁各部门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㊁国务院关于推进依法行政㊁建设法治政府的决策部署,取得了95。

郑州市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5号

郑州市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5号

郑州市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正文:---------------------------------------------------------------------------------------------------------------------------------------------------- 郑州市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5号1993年3月9日)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和管理,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城市园林绿化的基本任务是:根据城市总体规划要求,搞好绿化建设和管理,不断提高绿化质量和园林艺术水平,发挥绿化的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为城市居民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

第三条本条例所指的城市绿地包括:(一)公共绿地:指公园、动物园、游园、陵园、风景名胜区和广场绿地、街道绿地、河岸绿地等;(二)专用绿地:指机关、学校、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及住宅区内的绿地;(三)生产绿地:指为园林绿化提供苗木、花草、种子的苗圃用地;(四)防护绿地:指用于隔离、卫生、安全、护堤、护岸、护路等防护目的的绿地。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园林绿化的建设、管理与养护。

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城市园林绿化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第五条凡市区建成区、建制镇建成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型居民点、工矿区和其他市属以上企事业单位所在地的园林绿化建设和管理均适用本条例。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六条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由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共同编制,经批准后,由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条各机关、学校、部队、企业、事业单位根据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在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制定本单位的绿化规划。

河南省科学绿化实施方案

河南省科学绿化实施方案

河南省科学绿化实施方案一、总体要求河南省位于中国中部,地处黄河中下游地区,气候温和,四季分明。

为了改善环境,提高生态质量,促进经济发展,河南省制定了科学绿化实施方案。

该方案的总体要求是,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加强生态保护和修复,推动绿色产业发展,建设美丽河南。

二、重点任务1. 加强生态保护河南省将加大生态保护力度,严格保护自然生态系统,加强对湿地、森林、草原等重点生态功能区的保护。

同时,加强对野生动植物的保护,严禁乱砍滥伐,严厉打击非法捕捞和盗猎行为。

2. 推动绿化建设河南省将加大绿化投入,扩大绿地面积,提高绿化覆盖率。

重点加强城市绿化和乡村绿化建设,提高城市绿化质量,打造宜居城市和美丽乡村。

3. 发展绿色产业河南省将大力发展绿色产业,推动绿色农业、绿色制造、绿色服务业等绿色产业的发展。

同时,加强生态旅游业的开发,推动生态旅游与乡村振兴相结合。

4. 提高生态文明水平河南省将加强生态文明建设,推动形成绿色生活方式和消费方式,提高全社会的生态环保意识,倡导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

三、保障措施1. 建立健全制度河南省将建立健全生态保护和修复的法律法规体系,完善生态补偿机制,加强生态环境监测和评估,提高环境执法效能。

2. 加大投入河南省将增加生态环境保护投入,加大对生态保护和修复的经济支持力度,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

3. 强化监管河南省将加强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严格监管环境污染源,加强对重点行业和企业的环保监管,确保环境质量稳步提高。

四、预期效果经过科学绿化实施方案的实施,河南省的生态环境将得到明显改善,空气质量将明显提高,水质将得到有效保护,生态系统将得到修复,城乡居民的生态环境质量将明显提高,促进了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五、结语科学绿化实施方案是河南省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是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

河南省将坚定不移地贯彻落实这一方案,努力打造美丽河南,让人民群众享受到更优美的生态环境。

河南省城市绿化条例实施办法

河南省城市绿化条例实施办法

河南省城市绿化条例实施办法文稿归稿存档编号:[KKUY-KKIO69-OTM243-OLUI129-G00I-FDQS58-河南省城市绿化条例实施办法河南省城市绿化条例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城市绿化事业发展,改善生态环境,美化生活环境,增进人民身心健康,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城市规划区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统一组织全省城乡绿化工作。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城市绿化工作。

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化工作。

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等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建设作为现代化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城市绿化新技术、新成果,发展垂直绿化,鼓励屋顶绿化,讲究植物配置。

第五条城市规划区内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其他绿化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损害绿化和绿化设施的行为。

第六条对在城市绿化、美化工作中成绩显着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七条城市绿化规划应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分期绿化建设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应当从实际出发,根据当地特点,充分利用原有的地形、地貌、水体、植被等自然和人文条件,合理布局,并应与城市建设、环境治理和文物古迹保护相结合。

第九条城市绿化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规划依据、指导思想和原则;(二)规划年限和范围;(三)绿地系统布局;(四)绿地指标;(五)各类绿地规划;(六)花草树种规划;(七)绿地近期建设规划;(八)绿地规划的实施措施。

河南垂直绿化实施方案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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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垂直绿化实施方案最新近年来,河南省城市化进程加快,城市建设规模不断扩大,城市绿地面积逐渐减少,城市生态环境受到了严重破坏。

为了改善城市环境,促进城市生态建设,河南省提出了垂直绿化实施方案,以期通过垂直绿化的手段,提高城市绿化率,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提升城市形象,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

一、垂直绿化的概念垂直绿化是指在建筑物表面、墙体或屋顶上进行绿化,利用植物种植、藤蔓攀援等方式,形成立体绿化景观。

垂直绿化可以有效利用城市空间,增加城市绿化面积,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提高城市绿化率,净化空气,降低城市热岛效应,改善城市人居环境。

二、河南垂直绿化实施方案1.政策支持:河南省出台了相关政策文件,明确支持和鼓励城市建设中开展垂直绿化工作。

政府将提供资金支持和政策扶持,鼓励企业和个人参与垂直绿化项目,推动城市垂直绿化工作的开展。

2.示范项目建设:河南省将选取一些重点城市,开展垂直绿化示范项目建设,通过政府引导和资金支持,推动城市建筑物垂直绿化工作的开展,树立示范效应,引导其他城市积极开展垂直绿化工作。

3.技术支持:河南省将加强对垂直绿化技术的研究和推广,鼓励科研机构和企业加大对垂直绿化技术的研发和推广力度,提高垂直绿化技术水平,降低垂直绿化成本,推动垂直绿化工作的广泛开展。

4.宣传推广:河南省将通过各种方式加强对垂直绿化工作的宣传和推广,提高社会公众对垂直绿化工作的认识和参与度,引导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城市垂直绿化工作,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城市垂直绿化的良好氛围。

三、河南垂直绿化实施方案的意义1.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垂直绿化可以有效提高城市绿化率,增加城市绿地面积,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净化空气,降低环境污染,提高城市生活质量。

2.促进城市建设可持续发展:垂直绿化可以有效利用城市空间,提高土地资源利用效率,促进城市建设可持续发展,实现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的良性循环。

3.提升城市形象:垂直绿化可以美化城市环境,改善城市景观,提升城市形象,增强城市的吸引力和竞争力,有利于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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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城市绿化事业发展,改善生态环境,美化生活环境,增进人民身心健康,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城市规划区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统一组织全省城乡绿化工作。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城市绿化工作。

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化工作。

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等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建设作为现代化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城市绿化新技术、新成果,发展垂直绿化,鼓励屋顶绿化,讲究植物配置。

第五条城市规划区内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其他绿化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损害绿化和绿化设施的行为。

第六条对在城市绿化、美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七条城市绿化规划应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分期绿化建设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应当从实际出发,根据当地特点,充分利用原有的地形、地貌、水体、植被等自然和人文条件,合理布局,并应与城市建设、环境治理和文物古迹保护相结合。

第九条城市绿化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规划依据、指导思想和原则;
(二)规划年限和范围;
(三)绿地系统布局;
(四)绿地指标;
(五)各类绿地规划;
(六)花草树种规划;
(七)绿地近期建设规划;
(八)绿地规划的实施措施。

第十条城市绿化规划应当安排与城市性质、特点、规模和发展需要相适应的绿化用地面积。

城市新建区、旧城改建区、城市生产绿地的绿化用地面积及城市居住区和单位的绿化标准,由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城市的实际情况科学制定。

第十一条城市绿化规划应当合理设置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生产绿地及方便群众的小游园、小绿地等,充分发挥城市绿地的环境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城市绿化应当注重层次、色彩和景观效果,并应突出地方特色。

第十二条城市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和干道绿化带等绿
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报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必须有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

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

设计方案确需改变时,须经原批准机关审批。

第十三条城市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的绿化,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设;新建、扩建、改建的居住区绿地和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由建设单位负责建设;现有居住区绿地和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由居住区管理机构和本单位负责建设。

居住区绿地和单位的附属绿地的绿化建设,应当接受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第十四条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和住宅区开发项目,其基本建设投资中应当包括配套的绿化建设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包括绿化工程。

第十五条城市规划和建设应合理安排地上、地下管线的位置及走向。

地上管线应当有利于保持树形完整及生长,地下管线应当按照有关规范与树木及其他绿化设施保持适当距离,必要时应采取保护措施。

电力、通讯、公用、市政等部门新建管线,园林绿化部门新种树木,应服从规划,本着后建让先种,后种让先建的原则相互协商,采取避让、错开等办法妥善解决。

协商不成的,由城市人民政府裁定。

第三章保护和管理
第十六条城市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行道树及干道绿化带的绿化,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管理;单位管界内的防护绿地的绿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城市绿化管理部门的规定管理;单位自建的公园和附属绿地的绿化由该单位管理;居住区绿地的绿化由居住区管理机构负责管理;生产绿地由其经营单位管理。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应限期归还。

因建设或特殊原因,确需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临时占用城市绿地1000平方米以下的,由负责城市绿化的行政主管部门审批,1000平方米以上的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临时占用城市绿地应规定期限恢复原状。

第十八条禁止下列损害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一)损坏城市树木、花草、草坪或盗窃绿地设施的;
(二)就树盖房,在绿地内或树木下搭灶生火,倾倒有害物质的;
(三)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死亡的;
(四)在树木上架设电线,在绿地内停放车辆、放牧或乱扔废弃物,在绿地和道路两侧绿篱内挖坑取土的;
(五)其他损害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或修剪城市规划区内的树木。

因建设或其他特殊需要砍伐城市树木的,应按国家和城市政府的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消防、市政、电信、供电等部门在遇到不可抗力的情况下,需要砍伐树木的,可以先行处理,但应当及时报告城市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和绿地管理单位备案。

第二十条城市各类工程管线、交通设施施工时,确需砍伐、移植、修剪城市树木的,应当由城市绿化专业人员统一进行。

承担砍伐、移植、修剪费用的办法,由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十一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古树名木统一
登记,建立档案,设立标志,划定保护范围,制定保护办法和养护复壮措施。

第四章罚则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下列规定处理: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未按时完成绿化任务的,责令限
期整改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恢复绿地原状,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责令停止侵害,并处以每株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对违反本办法的直接责任人或者单位负责人,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各级城市绿地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省辖市人民政府可以依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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