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披露最新规则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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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董、监、高买卖股票的预披露
2、董、监、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限制 • 超比例买卖 • 短线交易 • 敏感期买卖 • 交易方式的限制 问题:辞职半年后出售股份的认定
(四)董、监、高买卖股票的预披露
3、预披露 预告一定期限内累计减持量
问题:期限的确定、减持量的指标(绝对额 或相对额?)
(五)适用范围和适用对象
董事意见 • 律师意见 • 独立财务顾问意见(薪酬委员会认为必要时)
问题: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的形式?
(二)关于股权激励
5、实施程序(续) 2)报备程序:
• 报证监会上市部备案 • 报证券交易所 • 报公司所在地证监局
3)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 报备证监会20日内无异议的,公司可以召开发出
股东大会通知 • 股权激励方案应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方式通过
试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 3、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号、2号 拟出台:股权激励实施细则
(二)关于股权激励
1、激励方式: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 限制性股票:获得股票条件、禁售期限、授予
价格限制 股票期权:
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授权日与行权日之间不少于1年 应当分期行权
(二)关于股权激励
2、激励对象: 包括:董事、高管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不包括:
(二)关于股权激励
6、信息披露时点要求
• 董事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 •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计划的 • 办理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初始登记的 • 拟申请解除限制性股票的锁定或股票期权符合行权条件的 • 出现激励对象不符合授予条件、离职、继承等事项
(三)上市公司破产的披露要求
1、总体要求 已进入破产程序的公司负有持续披露义务: 公司被法院裁定进入破产程序后 ,应当每月 披露一次破产程序的进展情况
利害关系人请求,裁定宣告公司破产的有关情况
(四)董、监、高买卖股票的预披露
1、法律框架:
《公司法》第142条;
《证券法》第47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 票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关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依法转让 所持本公司股份的通知》;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 份管理业务指引》
(三)上市公司破产的披露要求
3、披露时点 • 董事会作出相关决定或知悉债权人向法院申
请的 • 法院受理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的 • 法院裁定后
(三)上市公司破产的披露要求
4、披露事项及其所属期间 受理破产清算申请后、宣告上市公司破产前:
(一)公司或者出资额占公司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 人向法院申请重整的时间和理由等;
3、增加盘中停牌措施,强化信息披露和股价异动的 联动监管
4、停牌判断原则
(一)改革停牌制度
其他例行停牌
未按期披露季度报告将被停牌一天 每5个交易日披露一次未能复牌的原因 简化上市公司收购中的停牌 简化可转债的停牌事项
(二)关于股权激励
规则依据: 1、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证监公司字
[2005]151号) 2、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
(三)上市公司破产的披露要求
2、信息披露职责分工
• 上市公司采取管理人管理运作模式的,管理人及其 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确保对公 司所有债权人和股东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
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应当由管理人成员签署书面意 见,公司披露的临时报告应当由管理人发布并加盖 管理人公章。
• 上市公司采取管理人监督运作模式的,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本规则和本所的有关 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管理人应当及时告知并履 行监督义务。
提交重整计划草案的时间、主要内容等; (三)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通过和法院批准情况; (四)法院强制批准重整计划草案情况; (五)与重整有关的行政许可批准情况; (六)法院裁定终止重整程序的时间和裁定书内容; 法院裁定宣告公司破产的时间和裁定书内容
(三)上市公司破产的披露要求
重整计划、和解协议执行期间 (一)执行进展情况; (二)因公司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法院经管理人或
信息披露最新规则解读
《规则》修订的主要方面
(六)诠释信息披露基本理念 (七)重新梳理并定义董事会秘书职责 (八)明确定期报告编制和披露职责 (九)完善关联人范围和关联交易累计计算标
准 (十)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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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改革停牌制度
1、停牌理念的变化 2、减少例行停牌
取消年度报告、业绩预告等重大信息一小时例行停牌; 仅保留股价异常波动公告的一小时停牌 保留股东大会例行停牌
1、扩大适用范围-境外公司在本所的上市
国际板的筹建
2、增加适用对象-会计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 机构
(六)诠释信息披露基本理念
具体解释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
真实:无虚假性记载 准确:无误导性陈述 完整:无重大遗漏 及时:第一时间,不延迟 公平:不选择性披露(披露对象、披露内容)
有关案例分析
(二)公司向法院申请和解的时间和理由等; (三)法院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公司重整或和解申请裁定的
时间和主要内容; (四)债权人会议召开计划和召开情况; (五)法院作出驳回公司破产申请裁定的时间和主要内容,
以及相关申请人是否上诉的情况说明
(三)上市公司破产的披露要求
重整期间
(一)债权申报情况; (二)重整计划草案的制定情况,包括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
独立董事 监事 最近三年被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 最近三年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证监会行政处罚 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董、监、高情形的人员 5%以上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或直系近亲属(除
经股东大会批准)
(二)关于股权激励
3、股份来源:
新股发行:定向增发(低于规定定价及禁售期 标准的,提交重组审核委员会讨论)
股份回购
关注:股东不得直接向激励对象赠与或转让股 份
(二)关于股权激励
4、实施条件
• 最近一年审计意见类型不是“否定意见”或 “无法表示意见”
• 最近一年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证监会予 以行政处罚
• 股权激励与重大事件间隔期
(二)关于股权激励
5、实施程序 1)董事会审议程序: • 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拟订方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 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 •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两日内公告计划草案摘要、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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