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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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若

干问题的意见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一、总则

1. 用人单位违反同工同酬规定以及不按照正常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工资的,违反了本法第三条中的“公平”原则。

2.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根据《工会法》和《公司法》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新成立的用人单位自成立之日起一年内应当将企业规章制度报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规章制度不得与三方协商、集体协商及劳动合同内容相悖。

3. 如果企业规章制度程序或内容违法,但没有损害劳动者权益,劳动者不能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

4. 集体协商的内容包括职工的民主管理;签订集体合同和监督集体合同的履行;涉及职工权利的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企业职工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保险福利、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职工培训及职工文化体育生活;劳动争议的预防和处理以及双方认为需要协商的其他事项。

二、劳动合同的订立

5. 《劳动合同》、《企业职工花名册》、《劳动用工备案花名册》、《劳动合同备案花名册》都是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证据,并且前三个是法律强制性规定的,若无法提供,用人单位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6. 劳动关系是否存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争议的,用人单位有举证倒置义务。

7. 劳动者在离职两年之内再次回到原单位的不能约定试用期。

劳动者与集团公司的子公司或分公司订立劳动合同时已经约定过试用期的,受

集团公司派遣到另一个子公司或分公司,或者子公司或分公司之间协商调动劳动者的,新的子公司或分公司不能重新约定试用期。

8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

9.劳动者在相同或者相近的工作岗位付出同样劳动应当获得基本相同的劳动报酬。因工资差距过大,劳动者提出疑义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该工作岗位或者相近工作岗位最高工资标准为劳动者补足差额部分。

工龄补贴、学历补贴、职称补贴、职业资格补贴等不届于同工同酬的范围。

10.对于《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一)所导致的劳动合同无效双方无争议的,勿需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劳动合同是否有效,双方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11 .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因用人单位原因造成无效的,应当继续按劳动合同约定履行;因劳动者原因造成无效的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三、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12 .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定额标准,应当在法定工作时间内90%以上劳动者完成,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

13. 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征得工会和劳动者同意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四、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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