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进入和退出统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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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准入与退出
统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四川省统计管理条例》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制定《四川省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准入与退出统计管理办法》,其目的是加强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准入和退出的统计管理,更好地维护更新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统计单位名录,切实提高工业统计数据质量。
第三条《四川省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准入与退出统计管理办法》,由省统计局制定。各市(州)根据《办法》,结合本地实际,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本办法的实施范围为各市(州)、县(市、区)统计局和拟将准入为规模以上的工业企业和拟将退出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第五条本办法自2010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
第二章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准入的前期培育第六条加强对培育企业的统计登记管理。各地须建立
工业企业培育库,加强对培育企业的统计登记与动态管理,重点针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前景好、发展潜力大的规模以下工业企业和新建工业企业进行培育。各市州应在每年12月将培育企业名录(见附件一)报省统计局工业处。
第七条加强对培育企业的统计法制建设。各地要定期加强对培育企业进行《统计法》、《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等法律法规培训和宣传。
第八条加强对培育企业的统计业务建设。各地要加强对培育企业“六有”标准(即有统计机构、有统计人员、有从事统计工作的资格、有相关统计制度、有统计台帐、有计算机设备并能上互联网)的统计制度建设和业务技术指导;
各地要结合规模以上工业统计工作,定期加强对培育企业进行工业统计业务知识培训和统计人员上岗培训。
各地对拟将申报为规模以上工业的培育企业要进行连续3个月的统计报表的预报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报表中存在的问题,预报的统计数据仅作为了解培育企业、规范培育企业统计工作使用。
第三章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准入的统计规定
第九条企业准入的适用范围。新进入规模以上工业统计的企业,必须符合国家制定的产业政策,不属于关、停、
并、转的对象;必须是新建新投产且为连续正常生产经营三个月以上的工业企业和规模以下工业企业。
第十条企业准入的规模标准。新进入规模以上工业的企业,全年主营业务收入预计应达到1000万元以上,随着经济发展,企业准入规模标准将适时调整。
第十一条企业准入的法人资格。企业依法成立,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企业独立拥有和使用(或授权使用)资产,承担负债,有权与其他单位签订合同;企业会计上独立核算,能够编制资产负债表。
第十二条企业准入的统计基础。有统计机构;有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有相关的统计制度;有专(兼)职统计员,能够按质按量报送统计报表;单位统计人员有统计上岗证,实行依法统计;有网上直报统计数据的设备和网络条件。
第十三条企业准入的申报材料
县(市、区)统计局申报拟新进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文件;
拟新进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情况一览表(见附件一);
工业企业的基本情况介绍,包括开工时间、主要产品、生产能力等;
统计部门制发统计人员上岗证复印件(由于企业新进,统计上岗证可暂缓,在以后统计工作中要对统计人员严格培训,6个月内使统计人员取得上岗证);
工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税务部门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经委或发改委的企业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复印件;
企业连续三个月的生产报表和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第十四条企业准入的申报时间。各市(州)统计局每年2、5、8、11月申报,逾期进入下期申报。
第十五条企业准入的申报程序
各县(市、区)初审和市(州)复审,可根据实际情况,联合相关部门共同开展此工作。
县(市、区)初审。凡需进入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统计的企业,县(市、区)统计局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照标准和相关申报材料,到企业实地评判,条件符合的报市(州)复审。
市(州)复审。市(州)统计局收到申报文件后,应组织人员对申报企业进行实地复审,复审合格后,上报省统计局核定。
省统计局上报国家统计局审批。省统计局收到申报文件后,将组织人员随机抽选企业进行实地核查,核查合格后,再上报国家统计局审批,待国家统计局批复后,省统计局对符合新进规模以上工业统计范围的企业进行及时批复,各市
(州)统计局接到批复文件后,方可将批复的企业纳入规模以上工业的统计范围。
各市(州)、县(市、区)要严格对照企业准入的有关规定和申报材料认真审核,对不符合条件的一律不得申报企业准入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第十六条新进企业的有关要求
各地应加强对新进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统计人员的培训,提高统计人员素质,确保统计数据质量。
由规模以下工业企业准入新进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报送当期统计数据时,还应同时报送去年同期数。
新建工业企业准入新进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只报送当期统计数据。
第四章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退出的统计规定
第十七条退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申报审批。凡退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退出前要履行申报和审批手续。各市(州)统计局每年1月15日前将本年拟退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名录报省统计局,省统计局根据市(州)申报,进行核查审批,并于1月底前做出批复。从2月份报1月月报开始,各市州按新审批的名录上报。
第十八条退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资料报送。凡退出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各市(州)统计局应于每年1月15日前要报送申报文件、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退出情况表和退出原因详细说明(见附件二)。
第十九条退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有关要求。凡退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在申报退出的当年月报、季报和年报中不得取消退出企业名录和统计数据,要保留在次年月报统计时,才能删除。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省统计局工业处负责解释。
附件一:
培育企业(拟新进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情况一览表
市(州)
注:报送此表时,培育企业和拟新进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要分开报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