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重特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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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重特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更新日期:2008-11-24 17:12:26

索引号:530000-001126-20081124-0032

发布机构:云南省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2006-07-01

名称:云南省重特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文号:云政办发[2006]42号

主题词:自然灾害应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重特大自然灾害紧急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及时、有序、高效地开展重特大自然灾害抗灾救灾工作,合理配置救灾资源,最大限度地降低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二条编制依据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省有关救灾工作方针、政策和原则,依据《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和《云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结合我省救灾工作实际,制定本预案。

第三条适用范围

凡在我省发生的洪涝、冰雹、大风、雪灾、雷击等气象灾害,地震、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达到启动条件的,适用本预案。

第四条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最大程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2、政府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

3、部门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4、依靠群众,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团体的作用。

第二章自然灾害等级划分

自然灾害等级分为4级:

第一条特大自然灾害(Ⅰ级)

在一个州(市)行政区域内一次性灾害过程造成以下一种或几种后果的:

1、灾区死亡人数50人以上(含失踪);

2、紧急转移安置5万人以上;

3、倒塌房屋2万间以上,损坏房屋5万间以上。

第二条重大自然灾害(Ⅱ级)

在一个州(市)行政区域内一次性灾害过程造成以下一种或几种后果的:

1、灾区死亡人数10-50人(含失踪);

2、紧急转移安置3-5万人;

3、倒塌房屋1-2万间,损坏房屋3-5万间。

第三条较大自然灾害(Ⅲ级)

一个州(市)行政区域内一次性灾害过程损失小于上述两款所述情况,因灾死亡人员5-10人的。

第四条一般自然灾害(Ⅳ级)

一次性灾害造成的损失较小,因灾死亡人员在5人以下的。

本预案只对特大、重大自然灾害的抗灾救灾作出应急响应。

较大自然灾害的应急处理主要由州(市)、县(市、区)两级人民政府负责,省级相关部门视情况予以适当指导与帮助。

一般自然灾害的应急处理由州(市)、县(市、区)两级人民政府负责。

第三章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第一条省自然灾害抗灾救灾指挥机构

省人民政府设立省自然灾害抗灾救灾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全省抗灾救灾工作。

组长:省人民政府分管副省长担任。

常务副组长:省民政厅厅长担任。

副组长:省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云南省军区、武警云南省总队的主官担任。

专职副组长:省民政厅分管副厅长担任。

成员:省发展改革委、经委、教育厅、公安厅、安全厅、监察厅、民政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建设厅、交通厅、农业厅、林业厅、水利厅、商务厅、卫生厅、审计厅、广电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省政府外事办、新闻办,省粮食局,省红十字会,昆明海关、气象局、通信管理局、地震局、云南电网公司,省慈善总会等部门(团体)领导和驻滇某集团军领导组成。

第二条省自然灾害抗灾救灾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省自然灾害抗灾救灾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综合协调救助保障工作。办公室设在省民政厅,办公室主任由省民政厅厅长担任。办公室主要职责是:

1、负责传达、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人民政府领导对抗灾救灾工作的重要批示和指示。

2、迅速了解、收集、汇总、评估和上报灾情,代省人民政府草拟救灾方面的各类文稿。

3、负责协调救灾资金、物资的筹集、调运和供应,保障灾民基本生活,指导救灾工作有序开展。

4、负责灾情和抗灾救灾工作情况信息发布。

5、完成省人民政府领导交办的相关任务。

第三条省自然灾害抗灾救灾领导小组各工作组职责

省级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成立若干工作组,明确组成人员,明确工作职责,一旦本预案启动,立即按职责开展工作。

1、抢险救灾和灾民安置组

省民政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经委、教育厅、公安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建设厅、交通厅、农业厅、水利厅、地震局、通信管理局,省红十字会,云南电网公司,云南省军区、

驻滇某集团军、武警云南省总队,省慈善总会等有关部门(团体)参加。

主要职责:紧急组织力量第一时间抢救群众生命财产,及时转移安置灾民;紧急组织调运救灾物资,紧急安排抢险应急资金;紧急组织抢修受损的重要水利、电力、交通、通信、学校校舍等设施和城市供水、供气等市政设施,以及危房抢险排险。

2、查灾核灾组

省民政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经委、教育厅、财政厅、建设厅、交通厅、农业厅、林业厅、水利厅、卫生厅、地震局等有关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了解、收集灾害造成的损失情况,派员到灾区实地查灾核灾,收集、核实、上报灾情数据;相关灾害管理部门组织专家共同对灾害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及时上报省人民政府和国家有关部门。

3、医疗卫生组

省卫生厅牵头,省农业厅、食品药品监管局等有关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医疗防疫队伍进入灾区,组建灾区临时医院或医疗所,抢救、治疗和转运伤病员;实施灾区疫情监测,开展饮用水、食品等卫生监督、检测;组织开展健康教育、环境消毒和爱国卫生运动,预防和控制传染病暴发流行和食源性疾病的发生;向抗灾救灾领导小组提出灾区所需药品和医疗器械的需求计划;根据需要及时开展应急接种工作。

4、安全保卫组

省公安厅牵头,省安全厅、云南省军区、武警云南省总队等有关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指导、督促灾区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维护交通秩序,稳定社会秩序;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突发性治安事件,加强对党政机关、金融、电力、通信、新闻等要害部门的安全保卫,视情况在灾区实施交通管制或军事管制,打击盗窃、抢劫以及哄抢抗灾、救灾物资的违法犯罪行为;严密防范和严厉打击境外敌对势力、间谍情报机关及境外其他别有用心的组织或个人插手、利用重特大自然灾害进行宣传、炒作及渗透等破坏活动。

5、新闻宣传组

省政府新闻办牵头,省民政厅、国土资源厅、交通厅、农业厅、水利厅、广电局,省政府外事办,省地震局、气象局等有关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负责宣传和报道抗灾救灾情况,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向公众发布灾情及救灾工作等有关信息,负责回答国内外有关灾情的询问。灾情的宣传报道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6、接收捐赠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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