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yq)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

一、概况

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位于武汉市东南部,在东湖、南湖和汤逊湖之间,与武昌区、洪山区、江夏区相邻,东起武汉中环线,西至民院路,北接东湖,南临汤逊湖,面积50平方公里,由关东工业园、关南工业园、大学科技园、华中软件园、武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等园区和托管的“九村一委”组成。北部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群是其科技与产业依托的重要基础。东部及南部开阔的农村用地为开发区产业发展提供了用地空间。1988年,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成立;1991年,被国务院批准为国家级高新技术开发区;2000年,被科技部、外交部批准为APEC科技工业园区;2001年,被原国家计委、科技部批准为国家光电子产业基地,即“武汉·中国光谷”。 2010年,国务院同意支持东湖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

二、产业定位

开发区重点发展通信、生物工程、电子信息、激光、新材料和机电一体化等高新技术产业。其主要任务是:(一)兴办高新技术企业,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促进科研成果的商品化、产业化、国际化;(二)利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带动地方经济发展;(三)引进高新技术、资金和现代化管理方式,促进经济技术合作,发展外向型经济。(四)促使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相结合,推进生产、教学、科研 一体化;(五)引进、培训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所需各类人才;(六)推进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现代企业制度和运行机制,建立开发区新型经济行政管理体制。

三、出台政策

1、财税政策

(1)所得税优惠政策

①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94)001号文件规定,凡进

入东湖开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两年,两年以后,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② 开发区内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经营期十年以上的,可以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按7.5%税率征收所得税,五年以后适用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③ 新创办软件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软件开发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④ 集成电路设计业视同软件产业,适用软件产业所得税有关政策。

⑤ 中央直属科研机构以及省、地(市)所属的科研机构转制后,在200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⑥ 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收所得税。

⑦ 企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暂免征所得税。

⑧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290号文规定,企业以银行贷款和自筹资金,进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开发项目和投资,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以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个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6]152号文规定,盈利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比上年实际发生额增长达10%以上,其当年实际发生的费用除按规定据实列支外,年终经审批,可再按其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⑩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273号文规定,对社会力量,包括企

业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和个体户资助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定,其资助支出可以全额在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2)增值税优惠政策

① 根据国务院国发[2000]18号文件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计算机软件产品,先按法定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

② 根据国务院国发[2000]18号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产的集成电路产品,2010年前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

③ 在开发区工业园、农业园投资办厂,生产农药、饲料、种子种苗等农业生产资料,免征增值税。

(3)出口退税优惠政策

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8]65号文规定,凡是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由中国招标组以采取国际招标方式,由外国企业中标再分包给国内企业供应的机电产品,视同国内企业中标机电子产品予以办理退税。

②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8号文规定,生产企业销售给出口企业和市县外贸企业用于出口货物金额占该企业全部销售额50%以上的,对其多缴纳而又未抵减完的税款,可以从国库退还。

③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273号文规定,列入科技部、外经贸部《中国高新技术商品出口目录》的产品,凡出口退税率未达到征税率的,经核准,产品出口后,可按征税税率办理退税。

2、产业发展政策

(1)金融后台服务产业

自2009年度开始,高新区设立支持金融后台服务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对新设立或新迁入的全国性或区域性金融机构

后台的奖励;对在金融后台服务区购买或者租赁办公用房的,实行房租补贴;对新设或迁入光谷地区的全国性或区域性金融机构后台的财政补助;对引进金融机构后台发挥重要作用的金融监管部门、金融机构单位和个人给予招商补贴奖励;支持金融后台服务业发展的其他支出。

对在金融后台服务区新设立或新迁入的全国性或区域性金融机构后台实行奖励。金融后台将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或经审计的固定资产投资额报高新区三产办,高新区三产办按照奖励标准,在次年的财政预算中给予安排。

奖励标准:金融机构后台为独立法人的,按照注册资本(或营运资金)的1%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为1500万元。金融机构后台为非独立法人的,按照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的0.8%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为1000万元。预算经批准后,由高新区三产办在次年与财政部门一起落实。

对在金融后台服务区购买或者租赁办公用房的,实行房租优惠政策的办法。金融机构后台在金融后台服务中心园区购买办公用房自用的,将购房证明资料报高新区三产办。高新区三产办根据补贴标准计算出补贴金额,在次年的财政预算中安排一次性补贴。金融机构后台在金融后台服务中心园区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向高新区三产办申报租房证明相关资料。高新区三产办按连续3年房租市场指导价格及每年给予20%的租金补贴标准列入次年财政预算,在次年的财政预算中安排一次性补贴。

对新设或迁入高新区金融后台服务区的全国性或区域性金融机构后台,实行财政补助的办法。新设或迁入的全国性或区域性金融机构后台,将自开业年度起3年内在高新区缴纳的营业税、以及自盈利年度起3年内实际在高新区缴纳的企业所得税证明材料报高新区三产办;在高新区财政部门核实相关数据后,根据需要补贴的标准,在次年的财政预算中给予安排;预算经批准后,由高新区三产办在次年与财政部门一起落实。

对引进金融机构后台落户光谷地区发挥重要作用的金融监管部门、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