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BM女工梁娅晕倒后无人施救的必然性浅析——刘小根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IBM女工梁娅晕倒后无人施救的必然性
刘小根
2014年2月27日上午10点29分,35岁的IBM深圳公司管理人员梁娅倒在深圳地铁蛇口线水湾站C出口的台阶上。录像显示,梁娅倒下后,有7位市民从旁边经过。10点32分,一男一女两市民走到出口后又折返回到梁娅身边,俯身查看,其中男子返回地铁站内通知地铁工作人员。10点35分,地铁两工作人员赶到,但没有人将梁娅扶起来,也没有采取急救措施。11点04分,在梁娅倒下半个小时后,民警赶到现场。一名民警走到梁娅旁边,碰了一下没动,问话也没有回应,呼叫120急救中心。11点18分,急救人员到达现场发现梁娅已经死亡。梁娅的不幸离世,让正享受天伦的家庭陷入悲痛之中。
事件被报道以来,各种质疑、评论甚至谩骂如潮水般袭来。有人猜测梁娅的死因为低血糖或者过劳死,有人认为路人缺乏起码的道德,有人认为地铁部门、警察、120急救未尽职责。有法律界人事开始热心分析,谁应当为梁娅的死亡负责,梁娅的继承人应当起诉谁,提出何诉讼请求。
诚然,梁娅事件还有许多可以探讨的地方,如中国人的道德问题,地铁作为公共服务部门是否应当建立完善的应急机制,公安与120急救中心的对接与联动机制等等。然本文侧重分析,在当下中国,普通民众不对昏迷的梁娅进行施救到底是一起偶然事件还是有它的必然性?如果是有着某种程度上的必然性,那么本文的分析是否给我们制度建构带来些许启示?
林语堂在《中国人的冷漠》一文中说,“如果说中国人的耐心是举世无双的话,那他们则更是出了名地冷漠…中国人固守的冷漠态度就像是英国人随身携带的雨伞一样…中国青年和外国青年一样都热心公益,中国和其他国家一样,也有热血志士,他们也热衷于“参与公共事务”。但等这些年轻人到了25-30岁之间的某个时候,大家全都变聪明了(中国人叫做“学乖了”),变冷漠了,而冷漠是判断一个人是否老练和有教养的重要标准。有的人自然而然就学会了冷漠,有的人则是在手指被灼伤一两次后才习的的…”
不容否认,中国人是有着令世人难以理解的冷漠。但林氏在该文中亦承认,中国人的冷漠并非来自于娘胎,而是在特定的社会环境下产生并遗留下来的。很多网友对无人施救梁娅表示难以理解甚至破口大骂。质疑与谩骂的逻辑前提是自己站在道德的至高点上,即自己遇见该情形,是会“路见不平拔刀相助”的。扪心自问,我们真的会如此吗?
我们都曾记得南京“彭宇案”的一审判决。鼓楼区人民法院用大量篇幅对此案判决结果进行说理论证。判决要求彭宇承担赔偿责任的理由有诸多,其中一点为:被告(彭宇)第一个下车,其与原告(老太)相撞可能性最大。且事发时间为光线较好的上午,被告撞了原告后不可能逃逸,所以才搀扶原告。被告若是助人为乐,更符合实际的做法应是抓住撞倒原告之人,而不仅仅是好心相扶。到达医院后,被告在未向原告儿子索取借条情况下,借给素不相识的原告之子200元,且事后一直未请求偿还,显然与情理相悖。
尽管“彭宇案”在二审以调解结案,而且也有报道称彭宇当时确与老太发生碰撞。但作为判决,还是对社会产生了不可估量的负面影响。“彭宇案”的判决是不是捅了社会道德一个大窟窿,是否在某种程度上将人性或多或少引向恶的一面,令人与人之间的信任越发变得脆弱,令我们的道德成本和道德风险在持续增加。在这样的价值评判下,我们多少会人人自危,轻易不敢对晕倒的梁娅施救。我想那7位从梁娅身边路过而未伸出援助之手的绝大多数原因是害怕重蹈“彭宇案”覆辙吧!
网上曾有“中国人围观老外施救”的一篇报道,对此有网友曾说中国人道德低下,极像鲁迅笔下的“看客”。抛开道德因素,我们有没有想过,若真地进行施救,我们普通市民真的具备急救知识吗?笔者作为接受过硕士教育的知识分子,不论在学校还是单位,从未受过专业的急救知识培训。在毫无急救知识的情况下,盲目进行急救,会不会产生负面效果——可能会因施救方式不正确而加速昏迷的死亡。10点32分,一男一女两市民走到出口后又折返回到梁娅身边俯身查看,包括此后民警仅是试探性的触碰梁娅而未径行施救。我想,“俯身查看”和“触碰”多少可以反映路人与警察有施救的主观愿望。
然最终未施救的最主要原因,我想是不知如何施展急救,更害怕对梁娅施救不当,导致更为严重的后果。
抛开缺乏急救知识不说,即使有着丰富的急救知识,但毕竟还不能等同于医生。若经过急救,被救者仍然死亡。家属因此与急救者发生争议。经过死因司法鉴定,是急救行为失误直接导致被救者死亡。在当下中国,施救者可能要承担怎样的责任不言自明。对于助人为乐,国外立法中有所谓的“好人法”,如《魁北克人权宪章》规定:“任何人必须救助处于危险中的人,通过亲自救助或联系急救机构,为危险中的人提供必要的急救,认为救助过程会给自身或第三方身体造成伤害或有其他法律认可的理由除外。”美国联邦政府和各州制定的法律中都有相类似的条款予以保障。甚至有国家对不施救者进行惩罚的,如德国刑法典第323条c项规定:“意外事故、公共危险或困境发生时需要救助,根据行为人当时的情况急救有可能,尤其对自己无重大危险且又不违背其他重要义务而不进行急救的,处1年以下自由刑或罚金。”也许有人会说,我国有“无因管理”制度,这是中国人的好人法。但请不要忘记,“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之一是被管理者受益。
抛开立法不说,即使我国有着“好人法”,发生争议后,法院判决助人者不需要承担责任。但众所周知,我国民众对司法缺乏应有的尊重,大家“信访不信法”。涉诉上访的现象和成因,可以在文化观念和历史传统上找到某种正当性依据,如期盼清官的心理,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行政与司法合一的历史。省长、市长乃至县长接待日多少有点“包青天情节”,就像杨乃武与小白菜的故事让太多的中国人相信清官的个人魅力,从而对“人”比对“法”寄予更多期望。在一些当事人眼中,清官是可亲的,但他们却总在抽象的远方;而身边更多的是贪官污吏,是具体的存在。即“抽象的清官,具体的贪官”。(应星:《大河移民上访的故事》)届时,承办法官会不会因此而被追究责任不得而知。可以预见的是,有经验的承办法官感觉当事人有上访可能的,就会加强双方的调解,调解的结果就是助人者多少给点钱(或许还不少)。
也许,读到这里,读者会误认为本文是在传递负能量。其实,非也!本文旨在透过现象看本质,透过事件找成因。所谓“爱之深则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