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政府及有关部门监管职责及执法程序
• 8、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安全生产 意识。
• 9、加强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加大财政对公共 安全设施、应急救援装备、事故隐患治理的投入。
• 10、 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实行分级负责的原 则。
政府及有关部门监管职责及执法程序
政府及有关部门监管职责及执法程序
(八)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的行政处罚职责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 人员作出现场处理措施、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 罚决定等行政执法行为前,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 的陈述、申辩,对其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 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 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
政策。 • 4、研究制定安全生产重大政策及措施。 • 5、组织、督促、支持各有关部门、单位依法履行
监督管理职责,督促落实目标责任制和行政责任 追究制度,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 问题。
政府及有关部门监管职责及执法程序
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 工作主要职责
• 6、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 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
政府及有关部门监管职责及执法程序
(六)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的复查职责
3、对逾期未整改、治理或者整改、治理不合格 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依法给 予行政处罚,并依法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按照规定的权限决定关闭。
政府及有关部门监管职责及执法程序
(七)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的通报职责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生产
政府及有关部门监管职责及执法程序
(六)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的复查职责
2、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有关规定将复查工作 移交给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的部门的,应当及时将相应的执法文书 抄送该部门并备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 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自收到煤矿申 请或者限期届满之日起10日内进行复查,并填写 复查意见书,由被复查煤矿和复查人员签名后存 档,并将复查意见书及时抄送移交复查的煤矿安 全监察机构。
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
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县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健全完善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体系,根据《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和《江西省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各级党委、各级人民政府(工业园区管委会,下同)及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三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属地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以属地监管为主”。
按照“管安全生产同时管职业健康”的要求,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树立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一盘棋”的理念,主动抓好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
第四条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并实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
本地区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副职负责人对分管业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二章各级党委、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第五条各级党委统领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其主要职责:(一)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和政策部署,在统揽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中同步推进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二)各级党委要建立安全生产工作议事决策和学习制度,要定期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汇报,定期研究决定安全生产重大问题,部署安全生产工作。
(三)支持政府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从机构设置、干部配备等方面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健全安全生产监管监察体系。
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和职责范文
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和职责范文安全生产监督机构是国家机关,负责监督和管理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旨在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在现代社会起着重要的作用,本文将介绍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及其职责范围。
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主要分为中央和地方两个层级。
中央级包括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制定和统筹全国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级包括省、市、县三个层级,具体负责本地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职责范围方面,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的主要职责如下:1.制定法律、法规和标准: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明确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要求和标准。
这些法律、法规和标准能够规范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行为,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2.执法监督: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执法监督,确保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安全生产管理。
监督机构可以通过巡查、检查和抽查等方式,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管,发现问题及时予以处理和整改。
3.事故调查处理:安全生产监督机构负责对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一旦发生事故,监督机构要及时赶到现场,进行调查,查明事故原因,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
同时,监督机构还要对事故的救护工作进行指导和协调,确保受伤人员得到及时救治。
4.宣传教育: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和公众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安全生产意识。
可以通过开展培训、举办讲座、制作宣传材料等方式,向各类人员普及安全生产知识,增强大家对安全生产的重视和认识。
5.协调与指导:安全生产监督机构要协调各相关部门的工作,形成合力。
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监督机构要与公安、消防、卫生等部门进行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共同推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开展。
监督机构还要对生产经营单位提供指导,帮助其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措施。
以上是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的主要职责范围,通过开展这些职责,监督机构可以有效控制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安全生产有关的部门职责
安全生产有关的部门职责安全生产是一个重要的领域,涉及到全社会的安全和人民的生命财产。
为了确保安全生产,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都有相应的职责和责任。
下面是关于安全生产有关的各部门的职责。
1. 国家安全监管部门国家安全监管部门是负责制定并监督国家安全生产法规和政策的部门。
他们的职责包括:- 制定并完善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 指导各地方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 监督和检查各类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处理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 组织安全生产的宣传和教育活动。
2.地方政府安全监管部门地方政府安全监管部门是负责管辖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的部门。
他们的职责包括:- 负责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规和政策;- 监督和检查本地区各类企业和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指导和协调地方政府各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 管理和处理本地区的安全事故。
3. 公安部门公安部门在安全生产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他们的职责包括:- 负责维护社会治安和公共秩序,预防和打击安全生产犯罪;- 监督和检查危险物品的运输和使用;- 协助安全监管部门处理安全事故。
4. 卫生健康部门卫生健康部门在安全生产中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他们的职责包括:- 监督和检查工作场所的卫生环境;- 指导和培训企业的职业健康管理;- 协助处理安全事故中的伤病情况。
5.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在安全生产中负责监督和管理各类工厂和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他们的职责包括:- 制定并完善相关安全生产标准和规范;- 监督和检查工业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包括设备设施和工艺安全等;- 指导和培训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
6. 教育部门教育部门负责安全生产的宣传和教育工作。
他们的职责包括:- 开展安全教育活动,普及安全知识;- 培养和训练相关专业人才,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加强学校和教育机构的安全管理。
7. 建设部门建设部门负责建筑物和基础设施的安全,他们的职责包括:- 监督和检查建筑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制定并执行建筑安全标准和规范;- 指导和培训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管理。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是指具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的政府部门或机构,其主要职责是监督和管理本辖区内的安全生产工作,确保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实施安全生产措施,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国家级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是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简称国家安监总局)。
国家安监总局是中央政府的具体执法机构,负责制定和贯彻国家的安全生产法规和政策,对全国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
地方级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是地方安全生产监管部门,通常是市级的安全生产监管局。
地方安监局是地方政府的具体执法机构,负责实施国家安全生产法规和政策的地方化管理,维护本地区的安全生产秩序。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主要的工作职能有:1.制定和完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监督和指导执行。
2.开展安全生产培训和宣传工作,提高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的安全生产意识和能力。
3.实施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安全生产条件的审查和监督。
4.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和执法行动,发现和处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5.开展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和处理,追究责任,防止事故扩大和再次发生。
6.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信息管理系统,收集、分析和发布安全生产数据和信息。
7.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推广和应用安全生产技术和装备。
8.加强与其他相关部门的协调合作,共同推进安全生产工作。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工作中面临着一些挑战和困难。
首先,安全生产责任意识不强,一些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容易忽视安全生产。
其次,安全生产法规和政策的相对滞后,不能及时适应新形势下的安全生产需求。
此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执法能力和人员配备等方面也存在一定的问题。
为了提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效能,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该不断加强自身建设,提高工作水平和能力,加强与其他相关部门的协作,形成合力,协同推进安全生产工作。
各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安全生产
各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职责1、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是指哪些部门安全生产知监督管理局1、作为政府一级主要是省、市、县都叫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则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安全道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具体奖励办法由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版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定期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并权定期向社会公布。
2、<安全生产法》所说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就是指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法》中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是指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
3、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是什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三号)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如下:1、第八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
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
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第一条为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要求,健全完善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体系,有效预防各类安全生产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承担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执行“一岗双责”和“一票否决”制度,推动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推进安全生产工作。
第二章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第四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负有行业领域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将安全生产工作作为行业领域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切实承担起安全管理的职责,指导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制定实施有利于安全生产的政策措施,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严格行业准入条件,提高行业安全生产水平;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结合本部门和单位工作职责,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
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有关工作,对有关行业和领域的职业卫生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有关部门和单位履行以下共同工作职责:(一)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规章规程,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规章制度,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行业规范和标准体系,定期对落实执行情况进行督查考核。
(三)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和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制度,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和专项督查,依法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安全生产各部门监管职责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各部门监管职责1、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哪些依据《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分工》的通知》安委〔2015〕5号以下单位均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一)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教育部。
(三)科技部。
(四)工业和信息化部。
(五)公安部。
,(六)监察部。
(七)司法部。
(八)财政部。
(九)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十)国土资源部。
(十一)环境保护部。
(十二)住房城乡建设部。
(十三)交通运输部。
(十四)水利部。
(十五)农业部。
(十六)商务部。
(十七)文化部。
(十八)国家卫生计生委。
(十九)国务院国资委。
(二十)工商总局。
(二十一)质检总局。
(二十二)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二十三)体育总局。
(二十四)国家林业局。
(二十五)国家旅游局。
(二十六)国务院法制办。
(二十七)中国气象局。
(二十八)国家能源局。
(二十九)国家国防科工局。
(三十)国家海洋局。
(三十一)国家铁路局。
(三十二)中国民航局。
(三十三)国家邮政局。
(三十四)全国总工会。
(三十五)安全监管总局。
(三十六)国家煤矿安监局。
(三十七)中国铁路总公司。
中央宣传部、中央编办、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和总参谋部应急办、武警总部依照有关规定履行相关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及其管理的国家局,按照国务院批准的部门“三定”规定和《安全生产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赋予的职责,负责本行业领域或本部门、本系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2、<安全生产法》所说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就是指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法》中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是指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
3、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包括哪些这个是要分行业。
对于安全生产法5类高危行业行政许可的分工大概是:矿山——安监局建筑——住建局危险品——危化品(安监局)、烟花爆竹(安监、公安、质监)、民爆器材(国防科工委)道路运输——交通局、公安(交警部门)金属冶炼——安监局其他行业基本都在安监。
政府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责任
一、中发【2016】32号文有关规定
1、总体要求 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 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厘清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的关系,明确 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职责,并落 实到部门工作职责规定中。
一、中发【2016】32号文有关规定
2、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1)负责安全生产法规标准和政策规划制定 修订、执法监督、事故调查处理、应急救援管理、 统计分析、宣传教育培训等综合性工作; (2)承担职责范围内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和职 业健康监管执法职责。
5、安全生产行政执法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 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 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 查,行使以下职权: (1)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 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二、《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
条第二款)
二、《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
2、依法制定或修订安全生产标准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 求,依法及时制定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并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适时修订。(第十条)
二、《安全生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分 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 查计划,并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监督检查, 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政府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责任
政府有关部门 安全生产监管责任
引言
政府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责任也就是 常说的“三个责任”(政府领导责任、部门监 管责任及企业主体责任)中的部门监管责任, 以下介绍《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 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以及《安全生产法》 有关规定,仅供参考。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安全生产是企业发展的基础,也是国家和社会的重要利益所在。
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我国设立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便对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监督管理,确保其安全生产工作得到有效落实。
首先,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是政府部门。
政府在国家治理体系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其职责之一就是对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政府部门具有权力和资源,可以通过制定法律法规、发布政策文件、开展督查检查等手段,对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全面监督和管理。
其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是专门的安全监管机构。
在我国,设立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和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这些机构拥有专业的安全生产技术人员和执法人员,可以针对不同行业、不同领域的安全生产问题进行有针对性的监督和管理。
另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还包括行业主管部门。
在我国,各个行业都有专门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业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例如,国家能源局负责对能源行业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管,国家铁路局负责对铁路运输行业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管,国家煤矿安监局负责对煤矿行业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管,等等。
这些行业主管部门了解本行业的特点和规律,可以更好地指导和监督企业开展安全生产工作。
总的来说,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是多方面的,包括政府部门、专门的安全监管机构和行业主管部门。
这些部门共同组成了我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形成了上下联动、协同作战的工作格局。
只有各个部门密切合作,形成合力,才能更好地推动安全生产工作的落实,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同时,各个部门也要不断加强自身建设,提高监督管理水平,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坚强保障。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安全生产是国家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是政府的根本责任。
为了有效监督和管理安全生产工作,我国设立了专门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
这些部门包括国家安全监管部门、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
它们负责监督和管理各类安全生产工作,包括对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审批、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处理等工作。
国家安全监管部门是最高级别的安全监管机构,负责协调国家安全生产工作,颁布相应的安全法规和标准,并对全国范围内的重大事故进行统一处理和调查。
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则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政策和法规,监督本地区的安全生产工作。
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则负责对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资质进行审核、审批和登记管理。
这些部门在日常工作中,需要严格执行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安全生产法规的宣传和培训,提高监督检查的力度和频率,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防范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
同时,还需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形成合力,共同推动安全生产工作向纵深发展。
总之,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以维护人民群众生
命财产安全为宗旨,加强制度建设,提高监管水平,切实履行好自己的监管职责,为建设安全生产环境作出积极贡献。
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
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县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健全完善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体系,根据《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和《江西省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各级党委、各级人民政府(工业园区管委会,下同)及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三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属地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以属地监管为主”。
按照“管安全生产同时管职业健康”的要求,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树立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一盘棋”的理念,主动抓好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
第四条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并实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
本地区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副职负责人对分管业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二章各级党委、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第五条各级党委统领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其主要职责:(一)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和政策部署,在统揽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中同步推进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二)各级党委要建立安全生产工作议事决策和学习制度,要定期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汇报,定期研究决定安全生产重大问题,部署安全生产工作。
(三)支持政府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从机构设置、干部配备等方面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健全安全生产监管监察体系。
安全生产法七项职责履职
安全生产法七项职责履职一、政府主管部门的职责政府主管部门作为安全生产法的执行者,其主要职责是全面监督、检查和管理本辖区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政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发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及时进行处置,并指导企业加强安全管理。
二、企业单位的职责企业单位是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主体,其主要职责是依法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保障职工的人身安全和健康。
企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确保生产过程的安全。
三、从业人员的职责从业人员是安全生产的参与者,其主要职责是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正确使用安全防护装备,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自身的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
在安全生产过程中,从业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企业单位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是政府监管安全生产的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发布安全生产相关信息,指导企业单位加强自身的安全生产管理,推动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
五、从业人员代表大会和安全生产委员会的职责从业人员代表大会和安全生产委员会是企业单位内部管理安全生产的机构,其主要职责是协助企业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参与安全生产决策的制定和实施。
从业人员代表大会和安全生产委员会应当积极履行自身职责,推动企业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
六、行业协会和企业之间的职责行业协会和企业之间是安全生产合作的重要主体,其主要职责是开展安全生产技术交流和经验分享,促进行业内安全生产水平的提高。
行业协会和企业之间应当加强沟通协调,共同推动行业内安全生产工作的落实。
七、社会公众的职责社会公众是安全生产的监督者和参与者,其主要职责是关注和支持安全生产工作,提醒企业单位和从业人员注意安全生产事项,积极参与安全生产事件的应急处置。
社会公众应当积极参与安全生产信息的宣传传播,共同营造安全生产的社会氛围。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责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安监局”)作为政府机构的一部分,负责监督、管理和推动全国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其职责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制定和完善安全生产相关政策和法规。
安监局在全国范围内负责制定安全生产的相关政策和法规,包括制定监督管理制度、安全标准和技术规范等。
这些政策和法规的制定有助于推动企业和单位按照标准、规范进行安全生产,提高整体的安全生产水平。
二、组织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执法。
安监局是安全生产监督的主要执法部门,在全国范围内负责组织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执法活动。
安监局会派出检查人员对企业和单位进行检查,查看其安全生产情况,判断是否存在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并采取相应的执法手段进行处理,如责令停产停工、罚款等。
三、开展安全生产培训和宣传工作。
安监局负责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培训和宣传活动,提升全社会对安全生产的重视程度和安全意识。
安监局会开展系列培训班,邀请专家学者为企业和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方面的知识和技术培训,并通过各种途径,如公开演讲、宣传资料等,向社会公众宣传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和相关知识。
四、建立安全生产信息监测和评估体系。
安监局负责建立和维护安全生产信息监测和评估体系,及时了解全国范围内安全生产的动态和问题,定期发布安全生产报告和预警信息。
通过对安全生产数据的搜集和分析,安监局可以及时发现安全生产方面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和整改措施,以确保安全生产的可持续发展。
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与合作。
安监局负责与其他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和企事业单位的沟通与协调,加强在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合作与配合。
安监局会与质检局、环保局等相关部门共同应对生产安全事件和事故,推动各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和资源整合,形成合力,提高安全生产管理的效果。
总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作为政府机构承担着重要的职责,通过制定政策法规、组织监督执法、开展培训宣传、建立信息监测评估体系以及加强协作合作,为促进全国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哪些部门对安全生产负有监管职责
哪些部门对安全生产负有监管职责?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体制,包括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管的部门的综合监管,以及相关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监管。
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按照现行的国务院机构设置,是指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它代表国家依法行使监督职责,对生产安全综合监督具有权威性和统一性。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确定本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
这是关于国家和地方对安全生产进行统一、综合监管的法律规定。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这里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是指我国现行的行政管理体系中,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对其职责划分的规定,对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负有监督管理职责划分的规定,对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中央行政机关和地方行政机关。
这在很多的特别法中都有具体的规定。
例如,《矿山安全法》第四条规定:“国务院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矿山安全工作实施统一监督。
县级以上寺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矿山安全工作实施统一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对矿山安全工作进行管理。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二条规定:“国家对煤矿安全实行监察制度。
国务院决定设立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煤矿实施安全监察。
”《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范围,负责本条例的贯彻实施和监督检查。
”这些具体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除了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的统一监管下,由上述各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实施监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解析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政府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
政府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1、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及安全生产事项需要审查批准的,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批准。
对未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和个人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取缔,并依法予以处理。
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和个人,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撤销原批准。
2、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权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
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3、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在检查中发现事故隐患时,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社会公众的监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我国,安全生产一直被重视并纳入了国家的管理体系之中。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主要是国家安全监管部门,包括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地方安全监管部门等。
这些部门在全国范围内履行着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职责,保障了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是中央政府设立的机构,主要负责统一领导、协调、监督全国范围的安全生产工作。
该局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建立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明确了各级各部门的职责和权限。
地方安全监管部门则是在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搭建的桥梁,负责将中央的政策部署落实到各地,保障各地区的安全生产工作有序开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制定安全生产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监督检查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等工作。
在各项工作中,部门始终以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为宗旨,努力提高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水平,为建设安全中国做出积极贡献。
除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外,相关部门和单位也需要承担一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比如工商质检部门、环保部门等,他们也都在各自的领域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各部门之间要加强合作协调,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深入开展,确保全社会的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向好。
在未来,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还将面临着很多挑战和困难,比如安全生产形势严峻、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有待提高等。
但是,只要各级各部门密切合作,积极主动作为,相信一定能够解决好各类问题,确保广大人民群众的安全生产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将继续全力履行好自己的职责,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促进全社会安全意识的提高,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愿我们的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越来越强大,为人民的安全生产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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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暂行规定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落实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政府及有关部门职责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政府及有关部门是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主体,承担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责任。
第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属地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和“谁主管、谁负责”、“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安全生产工作必须坚持并落实“一岗双责”。
政府及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综合监管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业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二章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一)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安全生产中长期规划;(二)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制定安全生产重大政策及措施;(三)组织、督促、支持各有关部门、单位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督促落实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和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四)加强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加大政府对公共安全设施、应急救援装备、事故隐患治理的投入;(五)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加强产业政策引导,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逐步淘汰不符合产业政策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六)组织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依法关闭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强化对生产、储存、经营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俗称“三合一”)场所的治理;(七)建立健全省、市、县、乡四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组织体系,建立健全执法体系;(八)健全生产安全应急救援体系,建立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制定和完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领导和组织指挥事故应急救援;(九)负责或授权、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对调查报告作出批复,并督促有关部门落实处理意见;(十)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安全生产意识,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十一)法律、法规和上级政府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安委会在本级政府领导下开展工作,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方针政策;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指导协调监督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督促检查下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落实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并进行预警通报;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年度考核,向政府提出奖惩建议。
第三章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第八条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职责划分:(一)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检查和督促下一级人民政府和同级政府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九条有关部门承担以下职责:(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二)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实施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查处无证无照生产经营行为;对本行业、本领域涉及安全生产的社会中介机构实施监督管理;(三)依法对本行业、本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和重大危险源监管制度,督促、指导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四)定期分析本行业、本领域的安全生产形势,制定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和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措施,并定期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报送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和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工伤统计等相关信息;(五)制定和完善本行业、本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预案的演练;(六)参加生产安全事故调查,配合做好事故善后工作,落实事故处理的有关决定;(七)负责督促职责范围内项目建设施工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所主办的群体性活动安全管理工作;(八)法律、法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明确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职责:(一)指导、协调和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组织安全生产综合检查和专项检查,具体组织实施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管理和考核工作,综合监督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二)负责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形势综合分析和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工作,定期通报本地区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安全生产信息;(三)依法对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四)经同级政府授权或委托,组织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五)依法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建立本行政区域重大危险源数据库信息系统,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监控和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六)依法实施有关安全生产许可事项,核发非煤矿山、尾矿库、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和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七)指导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依法组织、指导并监督有关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工作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考核工作;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八)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做好注册安全工程师和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继续教育和执业的管理、监督、指导工作;(九)承担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政府法制部门职责:(一)负责依法审查修改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二)负责对有关部门报送政府审议的文件中涉及安全生产方面的内容进行合法性审核;(三)协同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依法受理或支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案件。
第十二条政府新闻部门职责:(一)负责组织指导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新闻发布工作,及时发布安全生产的重大政策和安全生产方面的重大情况,正确引导舆论导向;(二)负责将安全生产宣传纳入社会公益性宣传范畴,督促指导有关新闻单位配合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安全生产重大宣传活动。
第十三条发展和改革部门职责:(一)负责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将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和技术支撑体系建设纳入基本建设项目计划,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纳入发展计划,并督促、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实施;(二)负责在研究制定产业规划时,提出有关政策措施,鼓励和支持采用先进工艺技术,有效实施产业安全的建设项目,限制和淘汰工艺技术落后、不符合产业安全条件的建设项目;(三)负责把新建项目安全生产作为审批、核准、备案的前置条件之一,督促业主和建设单位将安全生产设施纳入建设项目概算;(四)负责做好尾矿库建设项目(新建)的核准(或备案)工作,配合相关部门依法查处未经项目核准(或备案)建设的尾矿库;(五)督促有关部门加强重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经济贸易部门职责:(一)依法实施民用爆破器材安全生产许可,监督管理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二)对投资项目依照有关规定落实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并作为办理项目核准和备案手续的前置条件;(三)负责做好尾矿库建设项目(技改)的核准(或备案)工作,配合相关部门依法查处未经项目核准(或备案)建设的尾矿库;(四)承担职责范围内有关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拼装车、船和特种设备非法生产点及擅自从事成品油经营的非法经营点;(五)组织协调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物资设备的生产与调运;(六)组织行业协会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与咨询,不断提高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第十五条教育部门职责:(一)负责教育系统(含民办学校)的安全监督管理,监督指导教育部门业务指导的各类学校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定和落实安全防范措施;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查处学校安全管理方面失职或违法的行为;(二)将安全教育纳入义务教育的重要内容,组织师生员工开展安全教育活动,普及安全知识,提高安全意识和能力;(三)负责指导教育部门业务指导的各类院校、直属单位和教育设施、校舍的安全监督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消除事故隐患;(四)督促指导教育部门业务指导的各类院校加强生物、化学试验等教学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指导、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制定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以任何形式或名义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劳动或其他危险性劳动的行为,组织查处将学校场地出租作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储存、经营场所的行为;(五)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接送学生车辆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科学技术部门职责:(一)将安全生产科技进步纳入科学技术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二)协调指导安全生产重大技术的研究、开发与示范;(三)支持科研机构和有关单位开展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推动安全生产科技进步;(四)负责检查直属科研院所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职责;配合主管部门指导、督促其他科研院所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十七条民族宗教部门职责:(一)负责指导各类宗教活动场所的日常安全监督管理和隐患排查治理,督促指导各类宗教活动场所制定和落实安全防范措施;(二)负责督促落实大型宗教活动的安全措施。
第十八条公安部门职责:(一)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负责发放剧毒的化学品购买凭证和准购证,负责相关事项的监督检查;(二)承担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公室的日常工作;(三)审查核发民用爆炸物品的购买、运输、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和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对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四)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实行安全许可制度;负责核发焰火燃放许可证,对举办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施安全监督检查;(五)依法查处涉及安全生产的刑事犯罪案件和治安管理案件;(六)负责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工作,拟订消防安全目标责任制,并提请当地政府组织实施;参与编制城市消防规划;加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负责对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行业务指导;(七)依法对有关建设工程进行消防审核、验收;对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网吧等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八)承担由各级政府牵头、各相关部门参加的“三合一”场所治理工作日常综合协调和业务指导;(九)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制定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规划、计划和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