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3.3快讯-最高检发布六起检察机关野生动物保护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最高检发布10起检察机关加强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最高检发布10起检察机关加强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法规类别】司法案例发布【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日期】2015.06.17【实施日期】2015.06.1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性质文件最高检发布10起检察机关加强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2015年6月17日)案例一最高检挂牌督办4起腾格里沙漠污染环境案徐盈雁腾格里沙漠位于内蒙古、宁夏和甘肃交界处,自去年9月以来,媒体相继曝出,内蒙古阿拉善盟腾格里工业园部分企业、宁夏中卫明盛染化公司、宁夏中卫工业园区部分企业、甘肃武威市荣华工贸有限公司等企业通过私设暗管,将未经处理的污水排入沙漠腹地,对腾格里沙漠生态环境造成严重危害。
案发后,最高人民检察院高度重视,要求当地检察机关迅速了解掌握情况,从严惩治污染环境犯罪行为,严查国家工作人员监管失职渎职犯罪。
最高检侦监厅、公诉厅和渎职侵权检察厅分别将内蒙古阿拉善盟腾格里工业园部分企业污染环境案、宁夏中卫明盛染化公司污染环境案、宁夏中卫工业园区部分企业污染环境案、甘肃武威市荣华工贸有限公司污染环境案等4起案件列为重点挂牌督办案件。
最高检联合公安部、环保部相关部门组成督办组,赶赴内蒙古阿拉善盟、宁夏中卫、甘肃武威三地,实地勘察、督导案件办理。
经督办,宁夏检察机关追加起诉1人,公安机关对宁夏大漠药业有限公司、利安隆(中卫)新材料有限公司等7家单位以涉嫌污染环境罪立案侦查;内蒙古检察机关对新亚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渤亚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恒盛化工有限责任公司3家单位以涉嫌污染环境罪移送审查起诉。
内蒙古、宁夏、甘肃三地检察机关立即介入案件调查,依法履行批捕、起诉职能,对涉嫌破坏环境资源犯罪开展立案监督,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固定完善证据,对涉嫌犯罪的依法批捕,并提起公诉;同时,对案件涉及的相关监管部门工作人员涉嫌渎职犯罪案件依法开展调查。
经查,部分化工企业存在违法排污行为,个别企业未按规范要求处置污泥等危险废物;部分环境监管人员对工业园区有关企业排污行为监管不力,放任企业私设暗管、偷排污水,致使非法排污问题未能得到及时有效解决,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和监管失职等问题。
最高检发布生物多样性保护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最高检发布生物多样性保护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23.12.28•【分类】其他正文最高检发布生物多样性保护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综合运用多种手段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生物多样性保护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该批典型案例体现了检察机关深入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的优秀经验做法,为各地高质效办理生物多样性保护案件提供示范。
该批典型案例共11件,分别是:广东省检察院督促保护世界极危物种猪血木行政公益诉讼案、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检察院督促保护新发现极危物种“明月山野豌豆”行政公益诉讼案、河南省西峡县检察院督促保护野生黑壳楠树群行政公益诉讼案、湖南省双牌县检察院督促治理古银杏树群病虫害行政公益诉讼案、湖北省远安县检察院督促保护濒危物种中华秋沙鸭行政公益诉讼案、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检察院诉县自然资源局怠于履行野生动物栖息地保护监管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检察院保护长江口中华鲟等洄游物种民事公益诉讼案、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检察院督促保护罗沙贡米特有种质资源行政公益诉讼案、浙江省淳安县检察院督促整治外来入侵物种豹纹脂身鲶行政公益诉讼案、辽宁省铁岭市检察院督促整治外来入侵物种三裂叶豚草行政公益诉讼案、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督促整治违法运输外来入侵物种行政公益诉讼案。
这11起典型案例中,9起以诉前程序实现公益保护,2起为诉讼案件,案件类型涵盖行政公益诉讼、民事公益诉讼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体现了检察机关综合运用多种手段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的举措。
在办案中,检察机关立足“公益之诉、督促之诉、协同之诉”定位,积极运用诉前磋商、检察建议、提起诉讼等手段,督促行政机关依法打击危害生物多样性违法行为、加强栖息地保护、争取专项经费、制定专门保护计划。
最高检第八检察厅负责人表示,下一步,检察机关将加大办案力度,关注动植物资源保护、种质资源保护、外来物种入侵问题,以案件办理为抓手,充分发挥公益诉讼督促、协同、追责效能,积极探索替代性修复等恢复性司法措施,开展专项监督、加强区域协作,提升保护质效。
全国环境公益诉讼十大典型案例
全国环境公益诉讼十大典型案例全国环境公益诉讼十大典型案例:1. 污染物排放案:某化工厂违反环保法律法规,大量排放有害废气和废水,对周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
环保组织提起诉讼,要求停产整改,并赔偿环境损失。
2. 水资源保护案:某矿山长期非法取水,导致附近水源枯竭,严重影响当地居民用水。
居民团体提起诉讼,要求停止取水,恢复水源,并赔偿受害者。
3. 野生动物保护案:某商家非法捕捉和贩卖珍稀野生动物,严重破坏生态平衡。
野生动物保护协会提起诉讼,要求查封违法商家,并救助并放归被捕动物。
4. 森林破坏案:某开发商非法砍伐森林,建设违法项目,严重破坏生态环境。
环保志愿者提起诉讼,要求停工整改,恢复森林植被,并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
5. 城市垃圾处理案:某城市垃圾处理公司违法倾倒垃圾,污染地下水和土壤。
居民联合起诉,要求关闭违法垃圾处理场,修复环境,并赔偿受害者经济损失。
6. 大气污染案:某煤矿企业未安装污染治理设施,大量排放有害气体,引发周边地区严重大气污染。
环保组织提起诉讼,要求关闭违法企业,清理污染,修复生态环境。
7. 河流污染案:某化工厂非法排放废水,导致附近河流水质严重恶化,影响渔业和居民生活。
当地居民团体提起诉讼,要求停产整改,恢复河流水质,并赔偿受害者。
8. 自然保护区侵占案:某企业非法侵占自然保护区土地,进行开发建设,破坏珍稀植物和野生动物栖息地。
自然保护组织提起诉讼,要求停工整改,恢复保护区生态,并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
9. 土壤污染案:某工业园区企业长期违法排放有毒废物,导致周边土壤严重污染,威胁附近农田和居民健康。
农民团体提起诉讼,要求关闭违法企业,清理污染,修复土壤。
10. 生态破坏案:某旅游开发商在保护区内进行非法建设,破坏珍稀植物和动物栖息地,影响生态平衡。
环保组织提起诉讼,要求停工整改,恢复生态平衡,并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这些典型案例展示了全国范围内环境公益诉讼的多个方面,涉及大气、水、土壤等环境问题,涉及野生动物和自然保护区的保护,以及开发建设对环境的破坏等。
检察机关野生动物保护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检察机关野生动物保护公益诉讼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20.02.28•【分类】其他正文检察机关野生动物保护公益诉讼典型案例案例一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检察院诉袁某某等21人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制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关键词】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生态资源补偿费专家咨询意见【要旨】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不仅构成刑事犯罪,也对野生动物资源和生态环境造成损害,检察机关可以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对生态资源受损状况和赔偿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借助专家意见,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提出公益损害赔偿请求。
【基本案情】2018年4月至6月间,袁某某、杜某等21人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穿山甲及制品11只。
经检察机关委托,华南师范大学生命科学学院教授、世界自然保护联盟物种生存委员会穿山甲专家组成员吴诗宝教授对本案生态环境损害出具了专家意见确认:穿山甲非法贸易行为不仅会影响该物种的保护,还破坏了生态环境,应当向资源破坏者收取资源破坏补偿费,用于资源恢复和补偿。
【调查和诉讼】2018年6月28日,袁某某等21人因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2018年8月,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检察院对该案公益诉讼部分立案审查,在《法制日报》发布诉前公告,期满未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拟就本案起诉。
经调查核实,21名行为人从事非法买卖穿山甲及制品,具有侵害故意和侵害行为,对野生动物资源和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符合民事公益诉讼条件。
2019年1月4日,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袁某某等21人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向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针对本案提起了江苏省首例涉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判令21名被告人连带承担非法收购、出售11只穿山甲造成的生态资源受损费用合计88万元。
浙江高院发布涉野生动物保护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浙江高院发布涉野生动物保护公益诉讼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05.19•【分类】其他正文浙江高院发布涉野生动物保护公益诉讼典型案例为充分发挥公益诉讼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功能作用,引导社会公众自觉增强生态保护和公共卫生安全意识,日前,浙江高院发布涉野生动物保护公益诉讼典型案例,加强警示教育,推动形成合力,为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目录1.涂某某、许某某、叶某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民事公益诉讼案2.丁某某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3.何某、俞某某非法猎捕、收购野生动物民事公益诉讼案4.宋某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民事公益诉讼案5.范某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6.沈某某、姜某某、刘某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民事公益诉讼案本次公布的六起公益诉讼典型案例,均是人民法院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前后作出判决,涉及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非法狩猎等领域,部分构成刑事犯罪的案件,已经分别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或者单处罚金不等的刑罚。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环境资源审判新理念,积极探索环境资源审判特殊规律,正确认定事实,准确适用法律。
所作裁判对统一司法标准、推进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具有较好的指导作用,对提高社会公众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意识也有良好的规范、教育、引领作用。
人民法院在六起公益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积极贯彻修复性司法理念,判决被告承担野生动物资源损失或生态损害赔偿金等,款项均专门用于生态修复。
其中,在涂某某、许某某、叶某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民事公益诉讼案审理过程中,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从立案到调解仅用时十余天即快速高效促成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充分发挥了疫情期间保护野生动物的司法导向作用。
野生动物保护司法解释出来后的案例
野生动物保护司法解释出来后的案例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经济的增长,野生动物面临着越来越严重的威胁。
人类的过度开发和破坏环境,导致了许多野生动物的生存环境受到了严重的破坏,野生动物种裙的数量也在不断减少。
为了保护野生动物资源,我国出台了许多相关的法律和政策,加强对野生动物的保护和管理。
而近年来,野生动物保护司法解释的出台更是为野生动物保护工作提供了更为明确的法律依据,对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了更为严格的处罚规定和司法解释。
一、案例一2016年,某省公安机关在一次扫毒行动中,抓获了一名非法猎捕熊掌的犯罪嫌疑人。
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非法捕杀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而根据野生动物保护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对于非法捕杀熊掌的行为,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严惩不贷。
二、案例二2018年,一名犯罪嫌疑人非法捕杀国家保护动物野生水鸟的案例发生在某市。
在侦查过程中,公安机关成功查获了大量非法猎捕和贩卖野生水鸟的证据,并将犯罪嫌疑人移交给了检察机关。
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的相关规定,非法猎捕国家保护动物的行为将受到严厉惩罚。
而司法解释则进一步规定,对于非法猎捕、交易国家重点保护野生鸟类动物的,将依法严惩,绝不手软。
三、案例三近年来,由于一些人对野生动物交易等违法犯罪行为的经济利益的盲目追求,导致野生动物非法捕杀和非法贩卖的现象屡禁不止。
针对这一现状,司法解释对于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了更为严格的界定和处罚。
依法对非法打猎、买卖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进行的惩罚力度更大,有力的维护了野生动物的生存权益,有效地遏制了非法猎捕和贩卖行为的发生。
四、案例四在2019年,某地一名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犯罪嫌疑人被公安机关依法抓获。
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非法捕杀野生动物、盗猎等行为,将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
而野生动物保护司法解释则对于这类行为进一步明确了相关的司法解释,在司法实践中更为有效地保护了野生动物的合法权益,维护了自然生态的平衡。
广东省检察机关生物多样性保护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广东省检察机关生物多样性保护公益诉讼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其他,其他,其他•【公布日期】2022.12.16•【分类】其他正文广东省检察机关生物多样性保护公益诉讼典型案例生物多样性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是地球生命共同体的血脉和根基,推动生物多样性保护已经上升为国家战略。
地处中国大陆最南端的广东是我国生物多样性最丰富的省份之一,现有各类自然保护地1361处,数量居各省第一,拥有我国首个自然保护区、首个国家级森林城市群、唯一的海龟自然保护区、现存面积最大的国家级红树林自然保护区等重要生态区域。
南粤大地上,中华穿山甲、中华鬣羚、中华白海豚、中华秋沙鸭、金斑喙凤蝶等珍稀动物繁衍生息,南方红豆杉、丹霞兰、猪血木、桫椤等珍稀植物郁郁生长,多种极危鸟类惊艳亮相。
近年来,广东省检察机关立足生态环境质量提升和生物多样性保护,办理了大量公益诉讼案件,入选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全国典型案例18件。
正值《生物多样性公约》缔约方大会第十五次会议(COP15)第二阶段会议召开之际,广东省人民检察院评选出一批生物多样性保护公益诉讼典型案例,指引全省检察机关进一步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优势,共同推动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好愿景。
本批典型案例共8件,包含行政公益诉讼案件5件、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3件。
案例突出惩治与修复并重、刚性与温度并存,既有对故意造成生态破坏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人提出惩罚性赔偿要求的探索,又有对过失伤害野生动物的生活困难者适用劳务代偿的关怀;既严格打击违法行为,又着眼于对源头治理的监督推动。
案例保护的生态空间覆盖天空、陆地、海洋,保护对象既包括无脊椎动物、鸟类、哺乳类的珍稀、濒危动物,也涉及多种具有重要生态功能的珍稀植物和林地,中华白海豚、中华穿山甲、省鸟白鹇、红树林等物种和生态要素极具地域特色,全方位展示了广东省检察机关建设绿美广东的公益诉讼检察实践经验和成效。
守护“海上森林”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红树林保护区生境修复【基本案情】湛江市拥有全国红树林面积最大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在湛江蜿蜒绵长的海岸线上,分布着9000多公顷的红树林,占全国的三分之一,2002年进入“拉姆萨国际重要湿地名录”。
四川法院公开宣判六起破坏生态环境案件
四川法院公开宣判六起破坏生态环境案件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6.03•【分类】其他正文四川法院公开宣判六起破坏生态环境案件案件一李某一、李某二为获取非法利益,让马某某猎捕野生金丝猴、龙某某猎捕野生小熊猫。
后马某某自行猎捕川金丝猴18只出售给李某一,李某一雇佣司机将其中13只运输至安徽省,销售给某动物园经营者徐某某。
龙某某自行猎捕小熊猫15只,并让高某某猎捕,然后从高某某处收购小熊猫4只,一并出售给李某一,李某一雇佣司机将其中12只运输至山东省,卖给某动物园经营者刘某2只,再通过刘某分别卖给另外两家动物园4只和6只。
案发后,李某一的女儿李某为逃避查处违法所得,将李某一违法所得47万余元予以转移(已全部追回)。
本案共查获川金丝猴活体18只、死体1只、小熊猫活体4只。
经鉴定,小熊猫(Ailurus fulgens)单只价值为4万元,川金丝猴(Rhinopithecus roxellanae)单只价值为50万元。
【审理情况】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李某一等11人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对李某一等人分别判处十四年至三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五十万元至二万元不等罚金。
李某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判令各被告人承担附带民事赔偿责任。
同时判令动物园经营者徐某某、刘某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与野生动物有关的一切经营性活动。
【典型意义】金丝猴、小熊猫均为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本案被告人为个人私利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不仅造成生物个体损失,还侵扰野生动物栖息地,破坏动植物基因库。
法院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是生命共同体的系统思想,依法惩治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等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物种多样性。
妥善审理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生物遗传资源案件,推进濒危野生动物资源保护,有效保护生物基因资源库,为建设美丽四川提供强有力司法保障。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典型案例有哪些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典型案例有哪些野生动物是地球上珍贵的自然资源,它们对于维护生态平衡、提供生态服务、促进经济发展、保护文化遗产以及履行道德责任都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性。
然而,总有一些人为了私利或无知,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给野生动物带来了巨大的灾难。
以下是一些典型的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的案例。
案例一:非法捕猎珍贵野生动物在某些偏远山区,一些不法分子为了获取高额利润,打起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主意。
比如,_____等人组成的非法捕猎团伙,长期在深山老林中布设陷阱、电网,对野生金钱豹进行非法捕猎。
金钱豹是国家一级保护动物,数量稀少,处于濒危状态。
这些不法分子的行为不仅对金钱豹个体造成了极大的伤害,更是严重破坏了其种群的生存和繁衍。
案例二:非法买卖野生动物制品在一些城市的地下交易市场,非法买卖野生动物制品的现象屡禁不止。
_____经营的一家古玩店,表面上是正常的生意,背地里却在偷偷出售象牙制品、犀牛角制品等。
象牙和犀牛角来自于被非法猎杀的大象和犀牛,这些制品的交易极大地刺激了非法捕猎和盗猎行为,加剧了这些物种的濒危程度。
案例三:非法运输野生动物_____利用物流运输的漏洞,将一批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穿山甲从南方运往北方。
穿山甲是一种特化物种,对生存环境要求极高。
在运输过程中,由于环境恶劣、缺乏食物和水,许多穿山甲死亡。
这种非法运输行为不仅导致了大量野生动物的死亡,也破坏了生态系统的平衡。
案例四: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在一些经济发展较快的地区,为了建设工厂、开发房地产等,不惜大规模破坏野生动物的栖息地。
比如,在某沿海城市,为了建设一个大型工业园区,大片的红树林被砍伐,这直接影响了以红树林为栖息地的众多鸟类和其他生物的生存。
红树林是许多珍稀鸟类和海洋生物的家园,其生态价值无法估量。
这种破坏栖息地的行为严重违反了野生动物保护法,对生物多样性造成了极大的威胁。
案例五:非法食用野生动物尽管国家已经明令禁止食用野生动物,但仍有一些人抱着猎奇的心态,非法食用野生动物。
生态环境保护典型案例
生态环境保护典型案例一、被告人董传桥等19人污染环境案二、被告人卓文走私珍贵动物案三、东莞市沙田镇人民政府诉李永明固体废物污染责任纠纷案四、韩国春诉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油田分公司水污染责任纠纷案五、常州德科化学有限公司诉原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及光大常高新环保能源(常州)有限公司环境评价许可案六、杨国先诉桑植县水利局行政协议及行政赔偿案七、江苏省人民政府诉安徽海德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八、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诉秦皇岛方圆包装玻璃有限公司大气污染责任民事公益诉讼案九、铜仁市人民检察院诉贵州玉屏湘盛化工有限公司、广东韶关沃鑫贸易有限公司土壤污染责任民事公益诉讼案十、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诉沭阳县农业委员会不履行林业监督管理法定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一、被告人董传桥等19人污染环境案【基本案情】2015年2月,被告人董传桥将应由黄骅市津东化工有限公司处置的废碱液交由没有资质的被告人刘海生处置。
后刘海生联系被告人刘永辉租用被告人李桂钟停车场场地,挖设隐蔽排污管道,连接到河北省蠡县城市下水管网,用于排放废碱液。
2015年2至5月,董传桥雇佣被告人石玉国等,将2816.84吨废碱液排放至挖设的排污管道,并经案涉暗道流入蠡县城市下水管网。
同时,从2015年3月起,被告人高光义等明知被告人娄贺无废盐酸处置资质,将回收的废盐酸交由娄贺处置。
娄贺又将废盐酸交由无资质的被告人张锁等人处置。
张锁、段青松等人又联系李桂钟,商定在其停车场内经案涉暗道排放废盐酸。
2015年5月16、17日,石玉国等人经案涉暗道排放100余吨废碱液至城市下水管网。
同月18日上午,张锁等人将30余吨废盐酸排放至案涉暗道。
下午1时许,停车场及周边下水道大量废水外溢,并产生大量硫化氢气体,致停车场西侧经营饭店的被害人李强被熏倒,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鉴定,本案废碱液与废盐酸结合会产生硫化氢,并以气体形式逸出;李强符合硫化氢中毒死亡。
最高检发布“公益诉讼守护美好生活”专项监督活动典型案例
最高检发布“公益诉讼守护美好生活”专项监督活动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21.09.09•【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最高检发布“公益诉讼守护美好生活”专项监督活动典型案例9月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举行以“守护群众美好生活,贡献公益检察力量”为主题的新闻发布会,发布“公益诉讼守护美好生活”专项监督活动典型案例。
“公益诉讼守护美好生活”专项监督活动典型案例1.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东江流域饮用水源行政公益诉讼案2.四川省宜宾市检察机关督促整治金沙江水域污染行政公益诉讼案3.辽宁省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东洲河阿金沟段水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4.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检察院诉金塔县天亿化工有限公司、鑫海源化工有限公司、董某某等人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5.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瓯江山福庄岩段固体废物污染治理公益诉讼系列案6.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农用物资废弃物污染行政公益诉讼案7.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尾矿库行政公益诉讼案8.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检察院督促履行禁渔监管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9.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冷鲜禽食品安全行政公益诉讼案10.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农贸市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行政公益诉讼案11.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食品安全行政公益诉讼案12.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诉段某某等6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13.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农贸市场快检室未依法检测行政公益诉讼案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东江流域饮用水源行政公益诉讼案【关键词】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饮用水源保护一体化办案圆桌会议长效治理【要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存在多种违法情形,涉及相关主管部门职能交叉、监管不到位的问题,市县两级检察机关运用一体化办案机制联合开展调查,运用圆桌会议方式厘清监管职责,督促相关行政机关协同开展流域综合治理,并结合“回头看”,推动解决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问题。
我国珍贵野生动物保护相关案例
我国珍贵野生动物保护相关案例
我国珍贵野生动物保护工作已经取得了重要的进展。
然而,仍然存在许多违法猎杀、非法贸易和生态破坏等问题。
以下是我国珍贵野生动物保护相关的案例:
1. 2019年,云南省公安厅在一次打击非法野生动物贸易的行动中查获了大量珍贵的野生动物制品,包括熊掌、虎骨、鹿茸、羚羊角等。
涉案人员因涉嫌非法野生动物交易被刑事拘留,这次行动也有力震慑了非法野生动物交易的行为。
2. 2016年,浙江省湖州市公安局侦破一起非法猎杀野生动物的案件,抓获了一伙人。
他们非法猎杀野生动物,包括濒危物种凤头鹰、被保护野生动物金钱豹等。
涉案人员因非法狩猎被判有期徒刑,案件成为该市打击非法狩猎的典型案例。
3. 2014年,广东海事部门巡逻时在海上查获了一批非法捕捞的鲸鱼骨骼。
经过鉴定,这批鲸鱼骨骼属于濒危物种——北极震旦鲸。
此案被誉为中国海事执法打击非法捕捞珍稀濒危海洋生物的典型案例。
以上这些案例表明,我国珍贵野生动物保护工作仍面临很大的挑战,需要不断加强执法力度,提高公众的保护意识,共同保护我们的野生动物资源。
- 1 -。
[法律] 对犯罪人判处经营禁止令典型案例
对犯罪人判处经营禁止令典型案例--李某华等十一人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一、基本案情2019年以来,被告人李某华多次联系被告人龙某军猎捕野生小熊猫活体。
2019年至2020年4月期间,龙某军将其自己捕获的野生小熊猫活体15只出售给李某华及被告人李某秋(李某华之子);李某华父子将其中14只运至山东莱州、江苏南京等地,向被告人刘某甲出售2只,向其他三名动物园经营者(另案处理)共出售10只,非法获利29万元。
2020年11月至12月期间,龙某军从被告人高某林处收购4只野生小熊猫活体后,将其中1只耳朵有缺陷的野生小熊猫放生,将3只小熊猫驾车运至四川省泸定县,李某华父子及被告人刘某乙驾车从泸定购得该3只小熊猫后返回途中被公安机关查获。
2020年4月以来,李某华父子到四川省平武县锁江羌族乡从被告人马某曹处收购金丝猴活体18只;其中13只,由李某华父子二人雇佣被告人张某华、刘某乙运输至安徽铜陵出售给经营动物园的被告人徐某珍、沈某等人,非法获利56万元。
经鉴定,案涉小熊猫均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单只价值为4万元;金丝猴均为川金丝猴,系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单只价值为50万元。
雅安市人民检察院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对李某华等十一人提起公诉,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请李某华、李某秋、刘某甲、龙某军赔偿死亡的野生小熊猫11只公益赔偿金共计44万元,李某华、李某秋、马某曹赔偿死亡的野生金丝猴1只公益赔偿金50万元,李某华等十一名被告共同在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二、裁判结果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华等人非法猎捕、出售、收购、运输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均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其中李某华、李某秋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川金丝猴18只,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小熊猫18只,野生动物价值共计972万元,属情节特别严重,综合考虑李某华具有累犯、坦白等情形,李某秋具有立功等情节,判处李某华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50万元、李某秋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30万元。
我国环保组织起诉的案例
我国环保组织起诉的案例
在我国,环保组织起诉的案例有很多,其中一些典型案例包括:
1. 万峰湖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公益诉讼案:这是由环保组织起诉的一起生态环境保护公益诉讼案,旨在保护万峰湖流域的生态环境。
2.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诉青岛市崂山区某空间艺术鉴赏中心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制品民事公益诉讼案:这起案件是由青岛市人民检察院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旨在保护野生动物资源。
3. 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诉中国水电顾问集团新平开发有限公司、中国电建集团昆明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这起案件是由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旨在保护生态环境。
4.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郑州铁路运输分院督促保护黄河湿地、饮用水水源地行政公益诉讼案:这起案件是由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提起的行政公益诉讼,旨在保护黄河湿地和饮用水水源地。
5. 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检察院诉王某某等人损害长江生态资源民事公益诉讼案:这起案件是由泰州市人民检察院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旨在保护长江生态资源。
以上是我国环保组织起诉的一些典型案例,这些案件的起诉和审理有助于推动我国生态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典型案例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02.05•【分类】其他正文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典型案例目录案例一:禁止饲养的大型犬致人损害,饲养人、管理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徐某某诉刘某某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案例二:任由未成年人遛犬致人损害,饲养人、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洪某某诉欧某、斯某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案例三:犬只追逐路人致其受惊吓摔伤,饲养人、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张某甲诉张某乙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案例四:孕妇被犬咬伤后终止妊娠,饲养人、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安某诉缪某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案例五:犬只致损需担责,法庭调解促和谐——张某诉包某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案例六:违规养犬行为,应当否定和制止——王某某因违规养犬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案一、禁止饲养的大型犬致人损害,饲养人、管理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徐某某诉刘某某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基本案情】刘某某饲养了一只阿拉斯加犬,按照其所在城市《城区养犬管理条例》规定,该犬属于市区内禁止饲养的大型犬。
2019年8月,7岁的徐某某跟随祖母王某某在该市某小区内玩耍,偶遇刘某某牵领该犬出行。
王某某和徐某某逗犬时,该犬突然抓伤徐某某面部。
徐某某被家人送至医院就诊并住院治疗。
徐某某家人与刘某某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徐某某提起诉讼,请求刘某某赔偿医疗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护理费等各项费用合计33010.18元。
【裁判结果】审理法院认为,动物饲养人在享受饲养动物乐趣的同时应承担较高的管理义务,严格遵守相关管理规定,避免动物给他人健康和人身安全带来的危险,营造安全的居住环境,维护社会公共秩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条(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该条规定表明,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严格的无过错责任,无权抗辩减少或者免除责任。
公益诉讼案例
公益诉讼案例公益诉讼案例——拯救濒危野生动物在某省的一个小山村,有一只罕见的华南虎栖息在附近的山林中。
因为森林资源的破坏以及违法的盗猎行为,这只华南虎成为了濒危物种,数量急剧减少。
为了拯救这只濒临灭绝的珍稀动物,当地的一位环保志愿者决定提起公益诉讼。
案发后,当地环保志愿者迅速行动,通过拍摄照片和录像等证据材料,证明了华南虎的存在并且濒临灭绝的事实。
他们还调取了相关部门出具的鉴定报告,证实该华南虎属于濒危物种,具有保护价值。
然后,他们将这些证据材料提交给法院,并请愿法院启动公益诉讼程序。
法院接收到诉讼申请后,立即成立了专门的案件审理团队,由问题专家组成,负责对案件展开调查和审理。
他们查明了被告犯罪嫌疑人的身份,经过调查,发现是一伙盗猎者。
这个盗猎团伙为了获取华南虎身上的珍贵皮毛和骨骼,不惜一切代价猎杀这只濒危动物。
为了掩盖罪行,他们还散布虚假消息,以误导警方和相关部门。
审理团队在调查中发现,这伙盗猎者已经多次非法猎杀华南虎,对保护区的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破坏。
在他们的指使下,许多村民也纷纷参与非法盗猎行为。
盗猎者为了规避法律追究,还藏匿虎皮、虎骨等物品,并采取多种手段销售和走私。
审理团队迅速联络了当地公安部门,共同制定了一项针对该盗猎团伙的行动计划。
警方出动大批警力,展开了一次全面的打击盗猎行动。
在行动中,警方捣毁了多个盗猎据点,抓获了多名犯罪嫌疑人,并缴获了大量的非法财物。
在法院的公开审理中,被告人不得不承认自己的罪行。
法庭接受了相关部门出具的鉴定报告,并对被告人的罪行进行了全面审查。
最终,法院依法判处了盗猎团伙的成员重刑,并没收了他们非法所得,追缴了所有犯罪财物,并处以巨额罚款。
同时,法院还判令责令被告人为被害华南虎赔偿损失,并派出监管人员对保护区进行巡查。
这个案件通过公益诉讼的方式,不仅惩罚了违法盗猎者,还恢复了被破坏的生态环境,保护了华南虎这一重要的濒危物种。
这也给全社会发出了一个警示:保护野生动物是全社会的责任,任何侵害野生动物的违法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绿孔雀逼停39亿水电项目
环境法治说法绿孔雀逼停39亿水电项目文/梦涵冠肺炎疫情让公众对野生动物的关注骤然升温,与此相关的野生动物保护公益诉讼也因此屡被提及。
2020年3月20日,云南绿孔雀公益诉讼一案,即为数不多的绿孔雀与总投资39亿元的戛洒江一级水电站争夺“地盘”的诉讼,拉锯近3年终于迎来一审宣判。
这也是中国首例野生动物保护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昆明中院”)对云南绿孔雀公益诉讼案作出一审判决,要求被告立即停止基于现有环境影响评价下的戛洒江一级水电站建设项目,不得截流蓄水,不得对水电站淹没区内植被进行砍伐。
业内人士认为,这场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审胜诉,是全社会发展观转变的一个重要象征。
它的价值在于珍稀物种栖息地在遭到实质破坏之前,就通过法律手段进行干预,对社会的警示作用甚大。
水电站威胁绿孔雀生存事情要从2013年说起,中科院西双版纳植物园硕士顾伯健接受导师建议,前往云南省玉溪市新平县与楚雄州双柏县交界处的绿汁江河谷,考察当地热带雨林的植被情况。
在考察过程中,顾伯健发现了国家一级保护动物、濒危物种绿孔雀的栖息地。
虽然这次考察没有看到绿孔雀真容,但顾伯健发现了它们的羽毛与粪便,也看到了脚印,这些都证明绿孔雀在这里生活着。
由于此前学界几乎快要认定绿孔雀在中国不存在了,这一发现让顾伯健兴奋不已。
但同时他也从当地居民口中得知,位于该区域下游的红河干流戛洒江,准备建设一级水电站。
据了解,水电站建成后,正常蓄水水位675米,坝高175.5米,总装机容量27万千瓦,计划于2017年11月大江截流,2020年8月首台机组发电,同年年底全部机组投产。
该水电站建设单位为中52Environment国水电顾问集团新平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平公司"),总承包方为中国电建集团昆明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明设计院”)。
—旦水电站落成,整个河谷将会被淹没,绿孔雀的栖息地也将不复存在。
2019年度检察公益诉讼十大典型案例
2019年度检察公益诉讼十大典型案例一、李某非法捕猎野生动物案2019年5月,李某在未取得相应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捕猎野生动物。
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益诉讼,成功将李某追究刑事责任,并要求其赔偿捕杀的野生动物数量相应的金额。
此案表明了对于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决心和力度,起到了警示和震慑作用。
二、某公司环境污染案某公司在生产过程中,违反环境保护法规,导致严重的环境污染。
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益诉讼,要求该公司停止违法行为、整改环境问题,并赔偿相应的环境修复费用。
此案引起了广泛关注,对于保护环境资源具有积极意义。
三、张某非法排放危险废物案张某在从事某行业时,违反相关法律法规,非法排放危险废物,严重危害了环境和公共安全。
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益诉讼,要求张某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并要求其赔偿环境修复费用。
此案对于打击非法排放行为起到了积极的示范作用。
四、某企业侵占农田案某企业在扩大生产规模时,侵占了大量的农田资源,严重影响了农民的生产生活。
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益诉讼,要求该企业返还侵占的农田,并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此案对于保护农田资源和农民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五、杨某非法采矿案杨某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采矿破坏山林资源。
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益诉讼,要求杨某停止违法行为、整改采矿区域,并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此案对于打击非法采矿行为起到了警示和震慑作用。
六、某学校违法办学案某学校在办学过程中,存在违法办学行为,未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备案登记,导致学生权益无法得到保障。
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益诉讼,要求该学校整改违法行为,保障学生权益。
此案对于规范学校办学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七、某医院违法收费案某医院在收费过程中,存在违法收费行为,损害了患者权益。
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益诉讼,要求该医院整改违法行为,并赔偿受害患者的经济损失。
此案对于规范医院收费行为、维护患者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八、某企业违法倾倒废弃物案某企业在生产过程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将废弃物非法倾倒,严重污染了周边环境。
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12.05•【分类】其他正文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典型案例一、翟某涛等十一人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野生动物案二、戴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案三、孙某炎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四、沈某发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五、马某么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六、田某阳、沈某贤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七、吝某富、颜某高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案八、泽某甲失火案九、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诉蒋某成等六人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十、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诉青岛市崂山区某艺术鉴赏中心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十一、湖南省株洲市人民检察院诉陈某云、罗某酃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十二、北京市丰台区源头爱好者环境研究所诉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某港经济开发有限公司等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十三、陶某高诉张某、付某顺林木买卖合同纠纷案十四、顾某宏诉防城港市渔政支队渔业行政处罚决定案十五、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检察院诉贵阳市某自然资源局怠于履行行政管理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一、翟某涛等十一人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野生动物案【基本案情】2016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翟某涛在大连长兴岛地区,多次收购渔民(均另案处理)非法猎捕的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斑海豹幼崽50余只并出售。
2018年至2019年期间,翟某涛指使被告人翟某凯、王某民、刘某辉、刘某权、刘某国、曲某良、宋某有、邢某强、李某义等人,多次在大连长兴岛地区海边收购渔民(均另案处理)非法猎捕的斑海豹幼崽100余只。
2019年2月,被告人翟某堃帮助他人非法收购斑海豹幼崽10只。
案发时,40余只斑海豹幼崽已被非法运输并出售给多地的海洋馆或个人(均另案处理),70余只准备出售的斑海豹幼崽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
【裁判结果】辽宁省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翟某涛纠集被告人翟某凯、王某民、刘某辉、刘某权、曲某良、刘某国、宋某有、邢某强、李某义非法收购、运输、出售斑海豹幼崽,被告人翟某堃非法收购斑海豹幼崽,违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规,侵犯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管理制度,已分别构成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野生动物罪。
内蒙古高院发布涉野生动物犯罪典型案例
内蒙古高院发布涉野生动物犯罪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04.07•【分类】其他正文内蒙古高院发布涉野生动物犯罪典型案例为全面贯彻实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把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贯穿司法审判保护全过程,坚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安全,有效防范重大公共卫生安全风险,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引导社会成员自觉增强生态保护和公共卫生安全意识,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养成科学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
内蒙古法院通过公布典型案例,架设野生动物资源保护高压线,加强同类案件的警示教育效果,形成强大震慑,有效防治危害野生动物资源犯罪。
典型案例本次公布的7起涉野生动物犯罪典型案例,涉及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非法狩猎,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等多个罪名,且多起案件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至单处罚金不等的刑罚,同时贯彻修复性司法理念判决被告人承担生态损害赔偿金。
于某某、呼某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基本案情]2017年10月,于某某在阿拉善盟额济纳旗一处山地猎杀2只鹅喉羚,将死体存放于自家冰柜。
后于某某又让呼某某帮其找2只鹅喉羚。
几天后呼某某在自家草场猎杀2只鹅喉羚并将死体送至于某某家中。
2018年1月3日,于某某主动投案。
经鉴定,涉案野生动物鹅喉羚系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4只合计价值人民币60000元。
2019年3月1日,呼某某被抓获。
[裁判结果]阿拉善盟额济纳旗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于某某、呼某某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分别判处于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万元,呼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
[典型意义]滥捕滥食野生动物陋习仍在一些地方广泛存在,导致野生动物资源尤其是一些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资源遭到严重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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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发布六起检察机关野生动物保护公益诉讼典型案例检察机关,野生动物保护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2020-02-28最高人民检察院2020年2月28日,最高检发布六起检察机关野生动物保护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案例一: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检察院诉袁某某等21人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制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关键词】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生态资源补偿费专家咨询意见【要旨】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不仅构成刑事犯罪,也对野生动物资源和生态环境造成损害,检察机关可以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对生态资源受损状况和赔偿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借助专家意见,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提出公益损害赔偿请求。
【基本案情】2018年4月至6月间,袁某某、杜某等21人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穿山甲及制品11只。
经检察机关委托,华南师范大学生命科学学院教授、世界自然保护联盟物种生存委员会穿山甲专家组成员吴诗宝教授对本案生态环境损害出具了专家意见确认:穿山甲非法贸易行为不仅会影响该物种的保护,还破坏了生态环境,应当向资源破坏者收取资源破坏补偿费,用于资源恢复和补偿。
【调查和诉讼】2018年6月28日,袁某某等21人因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2018年8月,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检察院对该案公益诉讼部分立案审查,在《法制日报》发布诉前公告,期满未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拟就本案起诉。
经调查核实,21名行为人从事非法买卖穿山甲及制品,具有侵害故意和侵害行为,对野生动物资源和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符合民事公益诉讼条件。
2019年1月4日,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袁某某等21人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向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针对本案提起了江苏省首例涉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判令21名被告人连带承担非法收购、出售11只穿山甲造成的生态资源受损费用合计88万元。
21名被告人对民事公益诉讼的主要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均真诚悔罪,自愿缴纳资源补偿费,支付88万资源补偿费及1万元专家咨询费至金坛区财政非税账户。
【典型意义】本案中21名被告尽管不是直接猎杀者,但其违法行为对于造成生态资源损害具有直接因果关系,符合民事公益诉讼的起诉条件,可要求其承担公益侵害责任。
本案公益诉讼的提起,加大了对非法买卖行为的打击力度,对保护野生动物,保护生态环境具有积极意义。
在对社会公共利益损害状况和赔偿数额难以确定时,可参考相关领域专家意见。
同时,应做好专家资质和意见合理性审查工作,提升专家意见的认可度和采纳率。
本案21名被告人在庭审后悔罪态度较好,积极自愿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主动缴纳了全额赔偿款,纳入区财政非税专户管理,专门用于生态环境修复。
案例二: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检察院诉王某某等非法猎捕、杀害、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关键词】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野生动物资源保护分类确定赔偿标准案发地开庭专家辅助人出庭【要旨】检察机关通过提起野生动物资源保护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在追究资源破坏者刑事责任的同时,还使其依法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通过聘请专家“外脑”分类确定赔偿标准,同时通过检察长领办、案发地开庭、申请专家证人出庭等多种形式提升人民群众的野生动物保护意识,实现对生态环境和资源的有效司法保护。
【基本案情】2017年11月12日下午,兰某某到龙泉市锦溪镇黄永村村委会后山场采摘草药期间,在一山坳处发现1只白鹇(系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遂将其猎捕。
次日,兰某某在龙泉市住龙镇碧龙村附近山场上,发现3只果子狸,遂将其猎捕。
之后,将猎捕的白鹇和3只果子狸出售给王某某。
王某某又将该只白鹇和其中1只果子狸出售给翁某某。
另调查发现,王某某还有非法猎捕、收购尖吻蝮、乌梢蛇共计6条和棘胸蛙45只等破坏生态的违法事实,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调查和诉讼】2018年3月30日,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检察院就本案通过《检察日报》发出民事公益诉讼诉前公告,公告期满后,没有符合条件的机关和社会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18年5月11日,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令王某某、兰某某对猎捕、杀害、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所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失8600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翁某某对其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所产生的生态环境损失6200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18年5月29日,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在龙泉市竹垟畲族乡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支持了检察机关民事公益诉讼全部诉讼请求。
判决生效后,王某某、兰某某、翁某某履行了法院判决确定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并在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典型意义】本案涉案野生动物共5个物种55只,且存在不同情形的违法行为和损害后果,检察机关通过聘请高校、科研机构、野生动物保护部门专家论证等方式,针对不同物种以及猎捕、杀害、出售、收购等不同情形,分别确定了赔偿标准和诉讼主张,明确了《国家林业局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在公益诉讼司法实践中的适用。
检察机关联合人民法院,以巡回法庭的形式将庭审地点设在案发地的乡村振兴讲习所,同时邀请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乡镇狩猎员、当地干部和村民一同观摩庭审,并聘请中国鸟类多样性保护与生态文明科学首席科学传播专家以专家证人身份出庭作证,对案件中的专门性和专业性问题进行解答和说明,使本案办理得到专业保障,起到了良好的警示教育作用。
案例三: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检察院诉胡某某等人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关键词】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野生动物资源保护专家辅助人出庭替代性方式修复【要旨】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的违法行为,检察机关不仅追究违法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还通过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提出赔偿损失、以替代性方式修复生态环境的诉请。
创新办案方式,聘请专家辅助人出庭,发表专家意见。
向相关行政机关发出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督促其加强野生动物保护执法和普法宣传教育。
【基本案情】2016年11月下旬至2017年1月17日,胡某某等人为牟取非法利益,分六次到位于湘阴县杨林寨乡的洞庭湖内横岭湖省级自然保护区猎杀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小天鹅52只,破坏了自然生态环境资源,造成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价值达69472元。
经湖南师范大学生命科学院出具专家意见,认为:1.在长期的进化过程中,每只小天鹅携带着本种群的基础基因以及个体的特殊基因,由此构成该种群遗传多样性,一旦消失将无法挽回。
2.小天鹅的生态价值主要体现在其与环境已经形成了相对固定的生态关系,这种动态平衡关系维系着当地的生态平衡。
人为造成小天鹅种群数量减少,直接影响着整个洞庭湖区生态环境的平衡。
【调查和诉讼】湘阴县检察院在办理胡某某等人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案件时,对胡某某等人2017年9月22日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立案。
2018年1月26日,湘阴县检察院经审批依法向湘阴县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1.判令胡某某等人共同赔偿因侵权造成的国家资源损失69472元;2.判令胡某某等人采取替代性方式修复生态环境;3.判令胡某某等人共同承担专家咨询费16000元。
2018年6月15日,该案公开开庭审理。
庭审中,湘阴县检察院聘请全国知名野生动物专家作为专家辅助人出庭,就猎杀小天鹅对环境破坏程度、生态的损害及修复方式、费用、保护生态环境资源等方面发表专家意见。
2018年9月18日,湘阴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判决,支持了检察机关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此后,公益诉讼起诉人继续跟进判决内容的执行,胡某某等人委托湘阴县林业局代为履行,湘阴县林业局制定《横岭湖省级自然保护区生态修复工程实施方案》,在横岭湖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设立人工促进修复区100亩管护三年,种植旱柳250株、种植水草100亩;印发宣传资料5000份。
经横岭湖自然保护区青山岛管理站观测, 2018年底,横岭湖省级自然保护区小天鹅种群数量明显增加,由案发前的300余只增加到4400余只。
【典型意义】野生动物是自然生态系统中不可替代的重要组成部分。
该案提出以替代性方式修复生态环境的诉请,对保护好洞庭湖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及生态环境起到了较好的引领示范作用。
引入专家辅助人出庭制度,不仅提供了专业意见,而且还给所有听庭人员上了一堂生动的法治公开课。
结合办案中发现的监管漏洞,向当地林业部门发出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对社会公众增强法治意识、环保意识、责任意识,注重生态环境和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具有积极意义。
案例四: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督促规范快递收寄验视行政公益诉讼案【关键词】行政公益诉讼野生动物资源保护快递行业整顿送法进校园【要旨】快递企业执行收件验视制度监管不到位,致使违法行为人通过快递运输、买卖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得逞,破坏了野生动物资源和生物多样性。
检察机关在追究违法行为人刑事责任的同时,发出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督促邮政部门开展快递行业专项整治,构建野生动物保护长效机制。
【基本案情】2018年5月,绵阳的王某某从广东网友处以1850元价格购得球蟒10只,后利用QQ群、微信群等发布信息,并通过绵阳某快递公司邮寄运输球蟒,以每只300元的价格出售给成都的胡某某、上海的黄某某、济南的孙某及保山的丁某、呼和浩特市的王某。
2018年7月8日,王某某快递邮寄的球蟒被呼和浩特市某快递有限公司发现后移交辖区森林公安局。
经鉴定,涉案的球蟒系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Ⅱ的保护动物。
【调查和督促履职】2018年11月,绵阳市森林公安局涪城区分局将王某某涉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移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并将所涉其他犯罪线索移送广东、内蒙古等地公安机关。
涪城区人民检察院将该案作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办理。
调查过程中,发现绵阳市邮政管理局怠于履职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其未对辖区内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市场充分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致使王某某通过快递运输、买卖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得逞,破坏了野生动物资源和生物多样性。
2019年3月13日,绵阳市人民检察院向绵阳市邮政管理局公开宣告送达检察建议。
建议其及时依法查处涉案快递公司,并加强对辖区内的邮政企业、快递企业监督管理,开展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执行收件验视制度专项督查活动。
绵阳市邮政管理局收到检察建议后,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落实。
一是依法立案查处涉案快递公司;二是开展邮政业安全警示教育培训;三是开展执行收寄验视、实名收寄及过机安检三项制度专项整治活动;四是与绵阳市森林公安局联合出台《关于加强野生动物寄递管理工作的通告》,督促野生动物资源富足区域的企业严格落实收寄制度,并加强野生动物犯罪信息上报,配合公安机关打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