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与实务第十二章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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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应由代收行承担。因为,在D/P 60天 结算方式下,代收行的交单应以付款人的 付款为条件。而本案中,代收行在付款期 限未到,买方向其出具信托收据(即TR) 的情况下,自行将提货单据借给提货人提 货,此行为的风险应已由代收行承担。
中方应按规定交货并向该外资银行交单要 求付款。根据《UCP500》的规定,保兑行 与开证行同为第一性的付款人。
案例5
我国某公司与外商订立一项出口合同,在 合同中明确规定了仲裁条款:履约过程中 如发生争议,在中国仲裁。后来,双方就 商品的品质发生争议,对方在其所在地法 院起诉我方,法院发来传票,传我国该公 司出庭应诉。对此,你认为该该如何处理?
我方应通过托收行责成代收行付款。根据 《URC522》的规定,代收行自行借单给进 口商,与出口人无关,日后收不回货款, 应由代收行负责。
案例4
中方某公司收到国外开来的不可撤消信用 证,由设在我国境内的某外资银行通知并 加以保兑。中方在货物装运后,正准备向 银行交单议付,忽接到该外资银行通知, 由于开证行已破产,该行不承担对该信用 证的议付或付款责任,但可接受我方委托 向买方直接发收取货款业务。中方应如何 处理?
案例2
国外来证规定装运期为10月,信用证11月 15日到期。我方10月21日装完,11月13日 备妥单据前去银行议付,银行拒付。我方 认为信用证尚有效,银行不应拒付,请问: 银行是否应该拒付?
银行可以拒付。按惯例,银行将不接受迟 于装运日期后21天提交的单据。
案例3
我某企业与国外A商达成一份合同,支付条 件为托收付款交单见票后45天付款。当跟 单汇票通过托收行寄抵进口地代收行后,A 商及时承兑了汇票,货抵目的港后,A商用 货心切,出具信托收据向代收行借单提货 并转售。汇票到期后,A商因经营不善,不 能偿付货款,代收行以汇票付款人拒付为 由,通知托收行,并建议我方直接向A商索 取货款。对此,你认为我方应如何处理? 理由何在?
信用证案例分析
案例1
A公司向B公司出口货物一批,B公司通过C 银行开给A公司一张不可撤消的即期信用证, 当A公司于货物装船后持全套货运单据向银 行办理议付时,B公司倒闭。问:C银行可 否以B公司倒闭为由拒绝付款?理由何在?
C银行不能拒付。根据《UCP500》的规定, L/C是开证行向受益人作出的付款保证,银 行是首要付款人,只要受益人提交全套合 格单据,银行就必须付款,不能以开证申 请人倒闭为由免除付款责任;不可撤消L/C 未经受益人同意,开证行不能单方面撤消; 货物灭失的风险也不应由A公司承担,因为 CIF合同的风险在装运港船舷转移。
• 该证不需要修改就可以使用。因为,根据 《UCP500》的规定,若信用证中未标明 “不可撤销”或“可撤销”字样的,应视 为“不可撤销”信用证。而在采用信用证 支付方式下,我们应力争采用的也是不可 撤销信用证。
源自文库
案例9
• 我某贸易有限公司向国外某客商出口货物一批, 合同规定的装运期为6月份,D/P支付方式付款。 合同订立后,我方及时装运出口,并收集好一整 套结汇单据及开出以买方为付款人的60天远期汇 票委托银行托收货款。单据寄抵代收行后,付款 人办理承兑手续时,货物已到达了目的港,且行 情看好,但付款期限未到。为及时提货销售取得 资金周转,买方经代收行同意,向代收行出具信 托收据借取货运单据提前提货。不巧,在销售的 过程中,因保管不善导致货物被焚毁,付款人又 遇其它债务关系倒闭,无力付款。 • 问:在这种情况下,责任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开证行拒付不对。在受益人对信用证修改 通知表示接受前,原证仍有效;受益人可 凭所交的单据来表示是否接受修改。
案例8
• 我某纺织品进出口公司与国外某商人于5月 18日签订了一份出口精纺棉织品的合同, 合同中规定采用信用证付款方式付款,装 运期为10月份。由于双方的疏忽,合同中 未对信用证的种类予以规定。我方收到国 外客户开来的信用证后,发现该证也未规 定信用证的种类。 • 问:该证是否要经过修改才可适用?
我方应向法院出示合同中的仲裁条款,要 求法院停止诉讼,因为一旦签订仲裁协议, 一般就排除法院对该争议案件的管辖权。
案例6
一份信用证规定5月20日前装运,卖方转船 后向银行交单,其中提单的出单日期为5月 15日,保险单的出单日期为5月16日。银行 拒绝接受单据,拒付货款。问:银行是否 有理由这样做?为什么?
银行拒付有理。根据《UCP500》的规定, 保险单的出单日期不得迟于提单的出单日 期。受益人所交单据与此不符,银行有权 拒付。
案例7
我某进出口公司与日商在11月按CIF条件签订一 份出口10万元棉布的合同,支付方式为不可撤销 即期信用证,日商于第二年3月上旬通过银行开来 信用证,经审核与合同相符,其中保险金额为发 票金额加一成。我方正在备货期间,日商通过开 证行递来一份信用证修改书,内容为将保险金额 改为按发票金额加三成。我方按原证规定投保, 发货并于货物装运后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向议付 行提交全套装运单据。议付行议付后将全套单据 寄开证行,开证行以保险单与信用证修改书不符 为由拒付。问:开证行拒付的理由对否?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