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突发事件报道:原则与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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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赵金

嘉宾:刘畅中国青年报综合采访部主任

窦丰昌武汉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博士,广州日报机动记者部主任主持人的话:从华南虎照片的真假之争,到钓鱼执法的广泛讨论,再到曹操墓考古发现背后的喧嚣与热闹,我们仿佛进入了一个缺少敬畏、信任缺失的时代。各种信息如潮涌来,媒体上充斥着各种未经证实的传言,报纸上满是莫衷一是的评论,博客、网络跟帖里表达着精英意见或草根诉求,公众却有“找不到可以相信的人”的感觉。

有人把这样的传播现状称为“人人都有麦克风”的舆论时代。那么,拥有“专业麦克风”的传统媒体,在面对重大突发事件时,该怎样快速、准确地报道?

被忽略的新闻原则

刘畅

互联网舆论不但深刻地改变着中国社会的议题设置、议事规则和治理风格,也对新闻业长期形成的职业理念产生着重要影响。对“重大事件”、“突发事件”的认识,从规模、程度的传统判断逐渐上升为社会影响、群体意识的常识预感和疑虑宣泄。一幅生动鲜明的现场照片,一篇表达质疑意见的博客文章,甚至是一个语焉不详、无法证实的传言,都足以掀起一场波及全国的舆论风暴。

眼下,中国社会的舆论形态进入了一个前所未有的时代,有人将其称为“公民记者”时代,或者“人人都是报道者”的时代。最突出的特点就是,互联网上的博客成为发布新闻的重要渠道。通过互联网博客将自己看到的、听到的,记述下来、传播开去,这种叙述并不具有专业性,相反,可能十分个人化、情绪化,可能是一个未经证实的传闻,也可能是一个信手拈来的奇想。应该说,就“人人都是报道者”而言,博客发布新闻的常态是,说者信口开河,听者云里雾里。

不管我们赞美这样的开放多元也好,还是担忧如此舆论乱象会抹杀社会共识(包括灾难事件在内的舆论突发事件已经越来越考验社会公众的承受底线和理性分析问题的能力)也罢,值得警惕的是,如果不强调和培养媒体和新闻从业者的“对公众负责”、“对历史负责”的专业精神,不改变以追求轰动、吸引眼球、娱乐刺激为取向的媒体文化,媒体的报道就会更加不核实消息来源,更缺少职业伦理意识,甚至肆意煽情和鼓动对立情绪,瓦解社会共识,加剧不同阶层和群体间的不信任,进而构建出阻碍社会进步的精神大山。

遗憾的是,在形成舆论声浪的突发事件报道里,一些传统媒体的记者只是跟进表态,急于发稿,更多体现出娱乐化的媒体口味,对很多重要的事件及其复杂背景,没有进行有针对性的核实。事实上,很多传言都是比较具体的,比如,时间、地点、背景,媒体在回应社会质疑时,一定要对这些具体情况进行比对,否则就容易陷入各说各话的状态。这样的跟进报道,往往顾左右而言他,疑点重重,会让听者不明真假。甚至会进一步加剧社会对于相关突发灾难事件的疑虑。

所以,我们希望传媒和记者的报道专业、客观,就是希望能够通过严谨的职业表述将这些疑点一点点揭开,而不是进一步加大疑云,甚至当事双方打口水仗。而有针对性地核实流言、求证传言,在互联网时代,已经对传统媒体的职业记者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

2007年,在山西黑砖窑事件爆发之后,32岁的河南郑州人辛艳华曾经发出了一个网帖

《400位父亲泣血呼救:谁来救救我们的孩子》。当时,评论家鄢烈山用“侥幸”来形容辛艳华。因为,就在同时,广东有人因为在互联网上“广泛散播谣言、扰乱公共秩序”而被警方抓获,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理。鄢烈山认为,辛艳华之所以能平安无事,一是并非举报某个具体的官员,这样被报复的风险会小许多。二是辛艳华说的是山西的事,与河南的形象无大碍。其实,辛艳华引起广泛关注,关键是某都市类媒体对于网帖不加核实的全面引用,甚至没有指明这是未经证实的传言。

在转型时期,尤其是国家经济社会面临黄金发展期、矛盾凸显期的时候,媒体在发现社会问题、挖掘事实真相和设置公众议题方面,有着不可忽视和替代的作用。也正因为如此,无论是社会各界还是媒体自身,都希望建立一种公信力较高的媒体形象,在保障公众知情权和社会进步中发挥更大的作用。近年来,以孙志刚案件为标志,传统媒体在发掘真相、引领社会进步方面也确实发挥出了重要的作用。

但同时,也应该看到,就一些媒体而言,也还存在着以追求轰动效应、放弃媒体操守和职业原则的做法。比如,去年记者节前夕,北京网络新闻信息评议会就提醒说,吸取“艾滋女”事件教训,防止网络诽谤和网络谣言的传播。据分析,在“艾滋女”事件中,“一些媒体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不去核实、求证,更没有保护当事人的隐私,自愿充当了造谣诽谤者的‘扩音器’,将其本来微小的声音做了超强功率的放大,使几篇造谣诽谤的博客演变成全社会关注的大事件”。

应该说,这样的提醒,对于传媒而言,具有振聋发聩的警醒作用,因为,公众希望“媒体具有职业道德和专业水准,不能为吸引受众眼球制造、纵容假新闻,应去除浮躁的心态和哗众取宠的作风”。

在重庆审理众多涉嫌黑社会性质犯罪的案件中,很多媒体热衷于炒作“女老大”谢才萍私生活的种种猎奇的传言。当时,我曾提醒一些记者,在这样的庭审报道里,要有起码的法律常识和公民意识。

再比如,在湖北原天门市委书记张二江出庭受审的时候,有的都市类报纸记者报道称“张二江厚颜无耻地说”、“张二江百般抵赖”。其实,稍有法律常识的人就会知道,一个人在被告席上为自己辩护,是法律赋予的神圣权利,没有人可以忽视。庭审报道中,关键是控辩双方的事实、观点、依据,而不能肆意用侮辱的笔调蔑视被告在法庭上为自己辩护的基本公民权利。

其实,从新闻专业主义的角度,这样的报道的出现,只能说明相关记者的素质和报道能力存在着重要问题。因为,诸如格调要高、避免迎合低级趣味,在公众被告知的权利和犯罪嫌疑人被公正审判之间寻求平衡等等,早已是世界很多国家新闻行业公认的常识。这样的常识欠缺,说明一些媒体记者在人文素养和法律精神方面存在缺憾。

普利策曾说:“新闻事业的最难之处就是既要保持新鲜报道的生命力,又要使其受到精确和良心的约束,而不是随心所欲。”而另一位美国知名报人李普曼也认为:“新闻工作人员内心深处的希望和敬畏,才是最大的新闻检查者。”

从这些论述中,我们不难看出,新闻从业者的良心和自我反省能力,在媒体建立良好的社会声誉和公信力方面,具有相当重要的作用。

在“艾滋女”事件经过警方侦办真相大白之后,“凤凰网及时检讨和反省自身报道的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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