沥青购买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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沥青产品购销合同
合同编号:
供方:成都路桥沥青有限公司签约地点:成都需方:四川省敬天伟业投资有限公司
签约时间:2013年月日1、标的物:名称、价款及数量
2、质量标准:供方所供产品执行JTGF40-2004标准。
3、运输方式及运费:运输由供方代需方委托具有专业运输资质的运输公司承
运。运费由需方承担,由供方代收代付。若运输公司调价,则相应调整运输单价。
4、用货地点及方式:需方马边彝族自治县马新路改造工程(施工一标段)沥
青拌合场;供方将货物送到需方指定的地点后,由需方指定的代理人
签收。
5、计量方式:以交货时以实际过磅磅单为准,如无过磅条件的以生产厂家出
厂磅单为准。
6、付款方式:正常情况下货到付款,需方偶有资金调拨出现问题时,供方允
许需方最多赊欠120吨沥青购买款,但需方须在20日内将所欠货款补齐,否则供方可以单方面停止供货。所供产品发票由供方向需方出具,费用已包含在购买单价中。
7、供需双方责任和义务:
7.1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一切责任由供方承担。
7.2货物到场后,需方如对货物质量有异议,应在货物到达24小时以内以电话
或书面方式通知供方,并及时取样,交送供需双方共同认可的权威的检测机构进行检验,检验结果合格则由需方承担检验费用;不合格则由供方承担检测费用,并更换同等数量合格的产品,期间供方须赔偿需方因没有沥青材料施工带来的损失(如所有机械租赁费、误工费等)50000元/天。
7.3若需方未按约定支付产品货款及运费,则供方有权停止供货。
7.4由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非供需双方的过错,而因不可抗力原因(如
自然灾害,不含炼厂断货)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7.5供方所提供需方货物必须是中石油的产品。需方将对供方所供货物随机抽
样,交送双方共同认可的权威的检测机构进行检验,如非中石油的产品供方须赔偿需方应支付该货款的全部。
7.6需方提前48小时通知供方供货,供方必须在接到通知起48小时内,将需方
所需货物运送到需方指定地点。如果因供方货物未能及时到达而影响需方施工的,供方将赔偿需方25000元/半天(4小时)。
8、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若发生纠纷,首先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
向相关部门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由成都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9、本合同未尽事宜,由供需双方另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为本合同的补充条
款,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本合同执行。10、其他约定:①若合同签定时需方未能确定收货代理人,则首批货物到场时收
货代理人须出具需方委托书及本人身份证。
11、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二份,供需双方各执一份,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