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人格否认的构成要件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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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混同是指公司的业务和股东的业务不能做清 晰区分,“主要表现在公司与股东从事同一业务, 且业 务的进行不加区分, 大量交易活动形式上的交易主体 与实际主体不符或无法辨认”。 ②业务混同的标准也应 该严格限制, 只有无法辨认究竟是股东还是公司本身 的业务行为时才能否认公司的法人人格。 在公司实务 中,控股股东对公司(一般表现为母公司对子公司)下 达生产计划,严格控制公司的合并、分立以及设立分公 司等管理事宜是非常普遍的, 但不能因此就认定母子 公司之间产生了业务混同。一方面,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作为对公司独立人格制度必要的补充, 不能轻易援引 来推翻公司制度的基础。另一方面,公司法明确规定股 东会有权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再根据公 司法或者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表决权的行使, 只要母公 司或者控股股东达到一定的出资比例或者表决权比 例,其在一定程度上决定公司生产经营的计划、方针没 有违背法律规定。 尤其是集团公司,为了盈利的需要, 为了实现标准化的统一管理, 集团体系内的一些业务
公司法第二十条对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做出了原则 性的规定, 根据该条文的表述和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 理 论 研 究 ,可 以 将 其 构 成 要 件 归 纳 为 以 下 几 点 :④
一、主体要件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适用对象必须是具体的双方 当事人:一是公司独立人格的滥用者,二是由于公司法 人人格被滥用而受到损害并有权提起诉讼的当事人。 具 体而言,公司法人人格的滥用者一般是公司中具有支配 地位的股东,即积极参与公司事务,并能够对公司的主
①赵旭东主编:《公司法学》(第二版),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6 年版,第 8 页。 ②王保树、崔勤之:《中国公司法原理》,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006 年版,第 48 页。 ③朱慈蕴:“公司法人格否认:从法条跃入实践”,载《清华法学》2007 年第 2 期。 ④赵旭东主编:《公司法学》(第二版),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6 年版,第 11 页。 ⑤朱慈蕴:“论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的适用要件”,载《中国法学》1998 年第 5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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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人格否认的构成要件分析
应用
17.2011
文/赵旭东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作为公司独立人格或股东 有限责任的例外,是指为阻止滥用公司独立人格,就具 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 否认公司的独立人格和股 东的有限责任, 责令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或公共 利益负责的一种法律制度。 ①这一制度起源于美国,后 陆续被英美法系判例法国家以及一些大陆法系国家接 受。 我国在 2005 年公司法修改过程中,以成文法形式 确认了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成为成文法中最明确规定 公 司 法 人 人 格 否 认 (揭 开 公 司 面 纱 )的 立 法 例 。②公 司 法 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 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 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二、行为要件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适用的基 本条件是存在股东滥用公司人格的事实和行为。 一般 认为, 股东滥用公司人格的行为包括滥用公司人格回 避合同义务、滥用公司人格造成公司形骸化等情形。 1.利用公司法人人格规避法律义务和契约义务。 ⑤ 公司被用来回避契约义务的情形主要包括为逃避契约 上的竞业禁止义务、 商业保密义务等特定的不作为义 务而设立新公司, 将原公司资产转移到新公司以逃避 债务。规避法律义务主要是指为了逃避税务责任、社会 保险责任等而设立新公司。在上述情形中,公司存在的 目的本身就是不正当的, 因而公司的独立性应受到质 疑,当公司债权人的合法利益无法得到实现时,应当赋 予他们提起法人人格否认之诉的权利, 使股东承担公 司责任,以保护债权人的权益。 2.公司法人人格形骸化。 公司法人人格形骸化的 实质是公司与股东完全混同,包括财产混同、业务混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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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组织机构混同。对于混同如何认定,需要在具体案件 中具体分析。 从字面上讲,所谓混同,即股东与公司完 全混为一体,不分彼此。这也是“形骸”这一用语的意思 所在,形骸即公司已成为一个躯壳,成为股东维护个人 利益的工具。 学理上用如此严重的词语来表述人格否 认制度的行为要件,加之人格否认制度本身的衡平性, 表明在实务中应该极为慎重地适用人格否认制度。
然而, 这一源于判例法的制度需要在个案中具体 把握, 我国虽将其纳入制定法中, 但相比其他法律规 范, 其更应该是一项司法规范或裁判规范。 在成文法 中,对其进行详细规定有很大难度,即使是在揭开公司 面纱制度起源的美国, 这一制度仍然被包裹在比喻的 迷雾中, 法院至今仍然不愿意对这一原则进行清晰的 界定。 ③为了减少实务处理中的困惑,防止相似案件过 分差别化的处理, 需要对这一制度进行更深入的研究 和解释,特别是对其适用要件加以界定。
财产混同是指公司的财产与其股东的财产不能做 清晰区分。 财产的混同主要体现在公司账簿与股东账 簿的同一或不分, 也可以表现为公司与股东利益的一 体化,即公司与股东的收益没有区别,公司的盈利可以 随 意 转 化 为 股 东 的 个 人 财 产 。①不 能 简 单 地 认 为 公 司 与 股东之间有资金往来行为就认定财产的混同, 这种行 为可能是合法的也可能是非法的,即便是非法的,也很 有可能表现为股东对公司财产的侵占、 挪用或者是抽 逃出资,要根据行为本身的性质适用特别的制度处理, 如要求股东返还财产、恢复原状,通过罚款,甚至以刑 事手段使股东受到制裁。 而否认公司的法人人格应当 作为最后的救济手段予以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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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决策施加影响的股东。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虽 也可能滥用公司人格,但其行为另有公司法上的其他制 度追究,不宜纳入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范围之中。 人格 否认之诉的适格原告只能是公司的债权人,合同之债和 侵权之债皆可成立。 公司内部股东如因控制股东的滥用 行为导致利益受损,可以通过股东的直接诉讼和代位诉 讼加以救济,但不可提起法人人格否认之诉。 因为该制 度的目的是要使行为人,即造成债权人利益受损的股东 来承担最终的责任,而在上述两种情况下,通过追究董 事、高管的责任制度或者股东的诉讼制度都能够达到相 同的效果,没有必要适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来处理。 而 且人格否认制度设立的初衷是保护外部债权人的利益, 过于扩大其适用范围也有违该制度的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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