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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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摘要: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在很大程度上保护了债权人的利益,解决了有些股东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独立的地位伤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的问题.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法官也不能随意否
定公司法人独立的地位,如果法官随意否定法人人格,就失去了公司当初设立法人独立的意
义.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有待进一步完善,以便使公司法更好的服务于市场。
关键词:
公司法人格否定;滥用
一、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基本含义
公司法人格的否认在英美法系国家称为“揭开公司面纱”,英美法系国家以判例法为主,当法官认为股东滥用公司法人格的独立地位和有限责任,损害债权人利益,法官就可以判公司和该股东承担连带责任,这是为了正义与衡平。公司法人人格的否认制度在十九世纪末的判例中开始得到确认。大陆法系国家开始于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时,首先引用公司法人格否认理论的是德国。大陆法系国家以成文法为主,但在引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时也采用了判例方式,德国对“揭开公司面纱”称为“透视理论”,日本也作为法理逐渐引用了“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理论。我国在20世纪80年代逐渐开始研究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直到2005年修订公司法时才正式把“法人人格否认理论”写入公司法。公司法第20条第1款规定,“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法第20条第3款规定了“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我国使用公司法人否认制度有自己的侧重点,如股东过度控制和支配公司,股东财产和业务与公司混同,当公司资本严重不足时为了非法目的设立子公司损害债权人的利益等,这时公司债权人就可主张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公司债权人主张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还要求公司股东要有逃避债务的恶意,如果股东没有逃避债务的恶意,债权人就不能提出否定公司法人资格。这里的债务指的是广义的债务,包括合同、侵权、劳务等债。有严重损害债权人的后果。如果股东做了使公司资金严重不足,甚至无偿还债权人债务的能力,这时法院可以判决有滥用行为的股东和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二、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原、被告资格
1、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原告资格
只有公司债权人才是适格的原告,股东不能成为公司法人否认制度的原告。如果因为公司董事、监事、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没尽到应有的责任,持股达到一定比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或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提起派生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因为股东的滥用行为使公司受损,公司和股东可以提起损害赔偿诉讼,要求滥用公司独立人格的股东赔偿公司及其他股东的损失,公司法人的人格并不需要否定。
2、公司法人人格否定的被告资格
公司法人人格否定的被告资格只能是公司股东。公司法人人格的否定,并不是否定所有股东,而是控制股东或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独立地位的股东。其他股东并没有滥用公司人格独立的权力,因此不该一并承担责任,只有那些利用公司人格独立地位为自己或他人谋利益,损害了公司债权人利益,并达到一定的严重后果的股东,才承担对公司债权的连带责任。根据公平正义的原则,如果要那些没有滥用公司独立地位的股东承担对债权人的债权清偿连带责任,就失去了实行法人格否认的意义。法人人格否认就是为了实现公平与横平的原则,来保护遭到那些乱用公司独立地位侵害的债权人的利益,如让所有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就会极大地打消投资者的积极性,影响市场的发展。
公司法人否认制度适用于各类公司。无论是上市公司还是非上市公司,无论是股份有限公司还是有限责任公司。我国《公司法》第64条对一人有限公司作了规定。如果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滥用公司独立的
权利,是自己的财产和公司的财产不分,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债权人就有权申请法院否定公司的法人人格。有限责任公司使用法人否认制度的概率远远高于股份有限公司,但不能说股份有限公司不适用公司法人否认制度,如果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的权利,同样要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责任。
三、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法律效果
债权人主张法人人格否认,实现债权的方法有几种。一种方法是直接追究公司背后的股东的责任,让滥用公司权利的股东承担无限责任。另一种方法是追究公司和股东的共同责任,公司和股东成为共同的被告,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再者就是首先追究公司的责任,当公司不能清偿的部分由滥用公司权益的股东承担。一般国家都是采取第二种方法,让公司和背后的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列为共同被告,来实现债权人的债权。公司法人否认只能让有过错的股东承担和公司的连带责任,而不能殃及没有过错的股东。公司的法人人格否认只能在特定的场合,而在该情形外,公司的法人人格依然独立。公司法人否认是为了惩罚那些控制股东和滥用公司独立地位的股东。在撤销权和代位权行使的场合,债权人只能对公司怠于行使的财产和到期债权行使代位权,但公司法人否认是让背后的股东承担无限的连带责任。
四、审慎使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为了市场的稳定,公司法人格独立仍是公司法的基本原则,公司法人否认仍是例外。法官在对公司人格可否可不否的情形下,就不能否定公司的人格。虽然我国公司法第20条第3款规定了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但法官在使用公司法第20条仍要慎重。公司法规定了揭开公司面纱制度,不是解决公司债权债务的妙药,公司人格否认是在针对股东滥用公司权力,严重损害了公司的债权人利益的情况下才使用的。如果滥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必然会影响公司的发展,打消投资者的积极性。公司股东的有限责任,就是为了鼓励投资者放心的投资,即使某一投资亏了,也不会遭到灭顶之灾,不会把所有的家产都搭进去,使投资者能放心投资。公司股东有限责任的发明是人类的一大创举,但有些股东利用股东有限责任去逃避债务,抽逃资金,严重损害了公司的债权人利益,如果不实行否认法人人格,就达不到正义的效果,因此,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也是为了达到衡平的目的。我国《公司法》中规定了揭开公司面纱制度,就是为了防止法官乱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只有确属司法第20条第3款的规定,才能适用公司法人否认制度。如果广泛使用公司法人否认制度,就会失去公司股东有限责任的意义。
五、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一点建议
新《公司法》规定了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对于保护公司正常运转,保护债权人的利益,避免股东滥用公司独立人格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但是,公司法第1款和第3款针对公司人格否认的规定还不够完善,使用起来仍然有一定的难度,法官对哪些能适用人格否认、哪些不能适用,很难把握。公司法对股东滥用公司独立的权利规定的不够具体,还有待司法解释给以说明,对公司股东滥用权利的范围规定的不够具体。对于股东滥用权力给债权人造成严重后果,法官在判案时很难掌握,规定的比较模糊。为了法官更好的公平的判案,最高人民法院应该出一些详尽的司法解释,使符合法律规定的滥用公司人格的股东承担应有的责任。公司法人否认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可缺少的法律制度,它能保护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转。法人否认制度带有惩罚的性质,股东利用法人独立地位得到的利益有可能远远低于要承担的要偿付的债权,对股东起到警醒作用。
总之,我国确立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既必要又可行,并将产生相当积极的意义。它的确立将把公司人格独立制度的对立性要素因势利导地纳入公司制度的内部,成为促进新陈代谢的建设性力量,形成制度性妥协。如此以来,中国公司企业的发展必将向规范化、规模化的道路前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