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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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案例(真实)
请大家先读案例并完成以下要求:
1.查阅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找出与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有关的规定;
《公司法》
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十四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第十八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其在造成损失围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帐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上述情形系实际控制人原因造成,债权人主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第十九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第二十条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第二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二人以上的,其中一人或者数人按照本规定第十八条和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后,主其他人员按照过错大小分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第二十二条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条和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
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围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2.对照案例,对其中的法律争议焦点进行归纳;
王某是否应承担其成为股东前的债务连带责任。
某是否应承担其退股前债务连带责任
王某,某女应如何承担责任。
3.对原告和被告各自有利证据与不利证据分别进行整理;
1).对原告有利:
1,具有结算表和结算凭证
2,工商登记查询表
3,公司正常经营但营业收入未收入公司账户
2)对原告不利
1,对账单显示无收入
2,有人证证明账册在某女处
4.对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进行评价(合理性与合法性),判决是否还有遗漏之处,
如一方提起上诉,可能存在的理由有哪些;
1,法律指明某女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某女未出席。
2,某女由于账册下落不明承担责任过大上诉
5.对我国法律中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存在的不足进行调研。
1,未有针对性地指导复杂的司法实践
2,对赔偿问题规定模糊
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2)仪民初字第0705号
原告段XX
委托代理人谈志全,中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仪征业之峰装饰工程。
法定代表人王XX,总经理。
被告王XX
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钮宏斌,市邗江区润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XX
委托代理人木洋,市邗江区润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某女
原告段XX与被告仪征业之峰装饰工程(以下简称业之峰公司)、XX、某女、王XX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6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段XX及其委托代理人谈志全、被告业之峰公司、王XX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钮宏斌、XX 的委托代理人木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女经本庭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段XX诉称,自2010年起被告业之峰公司及其分公司曾在花样年华等小区承接多起房屋装修工程,并将之转包给原告施工,但工程款一直拖欠,截止目前尚欠原告装修款58 446.92元。被告XX、某女、王XX三人为公司股东,2009年至2011年期间,三人采用营业收不入帐的方法,将公司约463万余元的收入据为股东个人所有或转入XX任法定代表人的远景装饰工程账户,导致业之峰公司成为空壳公司;被告王XX、某女在公司被吊销后怠于履行清算义务。三人的行为侵害了债权人利益,故诉请法院判令被告业之峰公司给付工程款58 466.92元,被告XX、某女、王XX承担连带责任。
提供主要证据:
1、原告与业之峰公司工程结算表,业之峰公司分公司结算凭证,证明被告业之峰公司欠原告工程款的事实;
2、业之峰公司工商登记查询表一份;
3、业之峰现金会计证言,主要容为2009年4月至2012年4月间,业之峰公司正常经营,但营业收不入公司账户,客户交现金就由某女拿走,刷卡就入远景公司账户,公司帐册在某女处,现在下落不明;
4、业之峰分公司建行和农行账户对账单,显示业之峰公司分公司在2010年3月至2012年1月基本无营业收入;
5、业之峰代理人木洋调查笔录,主要容为业之峰帐册在某女处。
证据4-5证明被告业之峰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但被告王XX、某女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事实及被告XX、某女、王XX采用营业收不入帐的方法,将公司收入个人所有或转入关联公司从而侵害原告债权的事实。
被告业之峰公司辩称,原告证据不能证明我公司欠他的装修款,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以驳回。未提供证据。
被告王XX辩称,原告称我将业之峰公司财产混同个人财产不属实,公司债务与我无关,我不应承担连带责任。未提供证据。
被告XX辩称,原告所称我将业之峰公司财产混同个人财产不属实,公司债务应由公司在其财产围偿还,与我个人无关;且原告对我的诉讼请求与对业之峰的诉讼请两个不同案由,应分案处理。未提供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