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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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词 : 司法人人 格 ; 格否认 ; 公 人 人格 否认 的适 用
中图分 类号 : 9 6 D 1
文献标 识码 : A
文章编 号 :0 9 3 7 (0 ) 12 — 2 10 — 8 7 2 1 0 — 0 0 1
公 司法 人人格否认制度 的适用
李汶君
( 州大学 , 郑 河南郑 州 ,5 0 2 4 05 )
摘
要: 新公 司法设 立 了公 司法人 人格 否认制 度 。 该项制 度是对 股 东有 限 责任 和公 司独 立人 格
这 两大公 司法律 制 度 的有益 补充 , 于 完善我 国公 司法人制 度 、 对 健全 公 司法人 治理 具 有重要 意 义 。
而不是否认公司法人人格本身。所以, 只有客观上公司股东 实施了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的行为, 且在受害的公司债权人提 出请求的情况下, 法院才能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滥
收 稿 日期 :0 0 1- 0 2 1 — 1 l
间 没有区 别, 公司的 盈利可随意转 化为 股东的 个人财产, 或 转化为另一个公司的财产,而公司的负债则为公司的债务。
2 5 l月修 0 年 0
称新《 公司法》中最为突出的修改是对一人公司和公司法人 ) 人格否认制度的完全承认和采纳, 使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变得非常完整, 成为我国公司法在世界公司法制度中一个最
用公司法人人格的行为要件具有两个特点 : 一是把公司法人 人格作为工具忽略其制度本质和目的; 二是扭曲或取代公司
公司 与其它公司间 无严格的分别。 一套人马、 两块牌子, 名为 公司实为个人的情形都属于人格混同。 现实生活中主要有一 人成立数家公司, 各个公司表现上彼此独立, 实际上在财产
我国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适用及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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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 的有 限责任 , 责令公司 的股东 ( 包括 自 然人股东和法人股
东 )对公 司债权人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 ,以实现公平 、正义
目 之要求而设立 的一种法律措施。 l 标 【 法人人格否认并不是
对法人独立人格制度的全面否定 , 而是指在特定 的法律关系
收稿 日期 :2 1-0 - 1 01 1 2 作者 简介 :毛磊军 (9 2 ) 18 - ,男 ,江苏丹阳人 ,中国 海洋 大学 20 0 9级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 , 研究方向为经济 法。
保 护的利益提供 更好 的救济手段 , 是一种对失衡 的公司利益 关系的事后 法律规制 。
度和股东有限责任原则 的现象也越来越 多, 严重损 害了公 司 债权人利益、其他利 害关系人和社会公共利益 。 虽然新 公 司法 的颁布对公司股东滥用公司独 立法人资格和股东有 限 责任 作出了原 则性 的规定 , 但滥用法人人格行 为往往形 式多 样, 纷繁复杂且措施 隐蔽 , 易认定 。因此 , 不 有必 要在 目前
第3 2卷 第 5期
21 年 5 u n l f n n Un v ri f ce c n g n ei g o r a a i e s y o in ea dEn i e rn o Hu t S
、).2No5 1 . 3
M a .0 1 y2 1
董事、 经理等 高级 管理人 员虽有滥用行为但并非公司股东则 不能适用法人人格否认原则 。 二是因公司法人人格的滥用者
( ) 避 义 务 型 一 逃
逃避义务 型滥 用行 为集 中体现在 利用公司行为逃避法
律规定 或者合 同约定义务 的行为 。 股东利用新开设公 司或既 存公 司的独立人格 ,人为改变强制性 法律规范适用 的前提 , 从而达到规避 法律义 务之 目的的行为 , 国际避税、股东虚 如
法人人格逆向否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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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人格逆向否认制度
一、概念定义
法人人格逆向否认制度,是指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当股东滥用公司的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时,债权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否认公司的独立人格和股东的有限责任,直接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制度。
该制度是公司法人人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保护债权人利益,维护公平正义。
二、适用条件
法人人格逆向否认制度的适用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且股东依法履行出资义务。
2.股东滥用公司的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
3.债权人提起诉讼,请求否认公司的独立人格和股东的有限责任,直接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4.法院认定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行为成立。
三、法律后果
当法院认定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行为成立时,将产生以下法律后果:
1.否认公司的独立人格和股东的有限责任,直接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如果股东无法承担连带责任,可能会被追究个人责任,包括财产被强制执行等。
3.如果股东的行为构成犯罪,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四、制度目的
法人人格逆向否认制度的建立旨在保护债权人利益,维护公平正义。
该制度通过否认公司的独立人格和股东的有限责任,直接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防止股东滥用公司的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
同时,该制度还可以促使股东更加审慎地履行出资义务,加强对公司的监督和管理,避免出现不当行为。
法人人格否认的概念和适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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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人人格否认的概念法人人格否认是指法律主体对法人的独立性进行否认的制度。
在特定情况下,法律允许将法人和其实际控制者视为统一的主体,从而使其在承担责任、享有权益等方面产生直接影响。
法人人格否认的概念是现代公司法制度中的一个重要内容。
尤其在公司违法犯罪、债务蔓延等问题中,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二、法人人格否认的适用条件1. 法人实质上是控制人的工具法人人格否认的适用条件之一是法人实质上是控制人的工具。
这意味着法人在实际运作中完全受控于某一自然人或少数自然人,其行为和意志完全由控制人支配。
在这种情况下,法人与其控制人的独立性已经被实际情况所否定,法律应当予以否认法人独立性的处理。
2. 法人行为明显违反了法律规定或违背了公共利益另一个适用条件是法人行为明显违反了法律规定或违背了公共利益。
法人作为一种法律主体,其行为应当遵守法律的规定并符合公共利益的要求。
如果法人的行为严重违反了这些原则,导致损害他人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法律应当审慎考虑是否对法人进行人格否认,以便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3. 法人行为缺乏独立意志和能力法人行为缺乏独立意志和能力也是法人人格否认的适用条件之一。
法人的独立意志和能力是其作为法律主体的重要特征,如果法人缺乏独立意志和能力,其行为往往受制于他人,不能真正表达法人自身的真实意愿和能力,这种情况下,人格否认制度也应当得到适用。
三、代表性案例分析1. Enron 公司案件Enron 公司是 20 世纪末最具代表性的公司丑闻之一。
在 Enron 公司的案件中,公司高层通过财务造假、违规会计等手段掩盖了公司的巨额债务和亏损,最终导致了公司的破产。
在这一案件中,法律部门对Enron 公司进行了法人人格否认的处理,直接追究了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的刑事责任,有效维护了相关利益人的合法权益。
2. 针对企业环境违法行为的法人人格否认在我国企业环境违法行为案件中,法人人格否认的适用也颇具争议。
关于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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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案由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指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法院可以根据一定的要求和条件,对公司法人人格进行否认,将公司法人与公司成员互相分离,将法律责任追溯到公司成员个人身上的制度。
而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案由主要有以下几种:
1. 公司滥用法人身份:如果一家公司以法人身份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或者虚假交易,用法人身份隐蔽违法行为,对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严重损害,法院可以根据情况裁定对公司法人人格进行否认。
2. 公司资金混同使用:如果公司法人与公司成员个人将公司的资金与个人资金混同使用,无法清晰区分和核算,导致公司资金的流失、挪用或滥用,严重侵害了债权人的利益,法院可以裁定对公司法人人格否认。
3. 公司设立或实质性违反公司法规定:如果公司在设立过程中虚假登记、伪造文件、隐瞒事实等违反法律规定行为,或者在运营过程中长期未履行公司法规定的注册、备案义务,导致公司法人的合法性受到质疑,法院可以否认公司法人人格。
4. 公司利益与成员个人利益混淆:如果公司法人与公司成员之间存在恶意串通、非法协议或其他违法行为,致使公司法人与公司成员的权益混淆不清,对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产生严重影响,法院可以裁定对公司法人人格进行否认。
需要注意的是,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一种特殊且严格的法
律制度,只有在严重违法行为或恶意损害他人权益的情况下,法院才会裁定对公司法人人格进行否认。
同时,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也需要符合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具体案由的适用会因不同法域的法律体系和司法实践而有所差异。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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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适用条件是什么1、前提条件:公司已合法取得独立人格。
只有合法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取得法人资格后,才能对法人人格予以否认。
2、行为条件:股东实施了不正当使用或滥用公司法律人格的行为。
法人是公司法最重要的主体之一,这一点来说,无论是大陆的法系,还是英美的法系都是最重要之一。
法人制度从某些方来说,可以说是人类社会进步发展的一个非常具有进步意义的一个产物。
公司法人虽然不是公司自然人,但是他却能够同自然人一样的独立的行使民事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但是说到底,公司法人是公司自然人通过法律的方法为了公司盈利设立的,这其中就不免会有人以公司法人的以合法的形式来掩盖被他侵害的第三人、公司债权人或者是公司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为了防止这种情况的产生,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就应运而生,一个制度的产生,要在一定的适用条件下才能正常运作,那么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适用条件都有哪些方面,请看下文详述。
《公司法》第20条规定:“公司股东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艰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汪,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该条规定从立法上正式确立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根据这一规定,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应当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主体要件。
滥用的主体限于公司股东,而不包括公司的董事、监事。
(2)、行为要件。
存在滥用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行为。
(3)、结果要件。
严重损害了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在司法实践中,如果有以下三种情况之一的,法官通常认定构成滥用公司的独立人格和股东的有限责任:(1)、公司与股东存在财产混同、业务混同和人员混同的情况。
财产混同,主要表现为股东与公司资金混同(如共用一个银行账号),财务管理不作清晰区分等;业务混同,主要表现为股东与公司业务范围重合或主要经营业务互有交叉;人员混同,主要表现为股东与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或其他高管人员相互兼任,员工大量重合等,甚至经营场所、电话也完全一致。
民法典中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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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民法典中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指在公司法人的权利义务范围内,认定公司法人不存在或者将其法律效力降低的一种制度。
该制度旨在防范公司法人滥用法人权利,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维护法律秩序,并为受害人提供救济途径。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具体适用范围包括:公司成立缺陷、公司实质缺失、公司权利滥用、公司违法行为等。
在这些情况下,法院可以通过裁决认定公司法人不存在或者将其法律效力降低,从而限制公司法人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利益相关人的权益。
然而,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实际适用存在一些问题。
由于公司法人在现代经济中的重要性,一些法院对公司法人的法律效力进行否定往往会引起一系列负面影响,如破坏商业信誉、影响经济发展等。
因此,在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时,需要权衡各种利益,尊重公司法人的法律地位,同时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实现法律的公正与合理。
- 1 -。
公司法人否认制度的适用和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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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人否认制度的适用和界定摘要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是对公司法人格制度的突破,是针对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格责令其对公司债权人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的一种法律制度,是对公司独立人格的一项例外。
但我国《公司法》只做了原则性规定,因此,对公司法人否认制度进行正确的适用和界定,无论对于该制度还是公司法人制度都是十分必要的。
本文将对法人格否认制度进行系统的梳理,并重点论述公司法人否认制度的界定,司法适用和完善。
关键词公司法人格否认适用作者简介:鲍鑫扬,山东大学。
中图分类号:d922.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4-043-02一、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概述(一)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概念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是适用在当公司股东以职务之便利滥用公司独立的法人人格,而侵害公司债权人或者社会公众利益时,法律规定在这种情况下,要求滥用公司独立人格的股东不得以股东承担有限责任为抗辩,要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制度,是公司法人人格的一种例外制度。
世界各国都有类似的规定,美国称“揭开公司面纱”,英国称“刺破公司面纱”,德国称“直索责任”,日本称“透视理论”。
虽然该制度在各国的名称和具体内容不尽相同,但其本质都是对公司法人人格制度的突破,为了防止股东对公司法人人格的滥用后规避法律,导致侵害债权的合法利益。
继而法律在股东权益和债权人权益的保护上,规定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以寻求二者的平衡。
但该制度仅是作为帝王规则的公司法人人格的补充制度,是为实现个案正义的特别制度。
在法人格已变成徒具形式,或者为规避法律的适用而被滥用时,对法人格的认可,并不符合赋予法人格的本来目的,于是就产生了否定法人格的必要性。
(二)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历史演变该理论溯源于19世纪末的美国,而后在英美法系国家盛行,由于这一制度对保护公司的债权人和社会公众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因此这一制度被大陆法系国家也相继引进,公司人格的否认本质上并不是对公司人格的根本否认,而是对股东承担有限的公司债务的否认。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及其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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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30期总第769期公司人格否认理论始于上世纪初,最早确立于美国1905年的一个判例当中,随后该制度陆续被很多国家接受。
我国《公司法》第20条第1款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第20条第3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一、“公司人格否认”理论评析1.公司人格否认的法理学基础(1)公平正义原则。
法律的价值起到对社会价值的导向作用,公司法人制度从设计上来看能够通过降低投资者的风险而吸引社会公众的投资,并最终扩大社会财富的增长,从这种意义上讲公司独立人格否认是公平正义的法律价值在公司法领域内的具体体现。
(2)诚实信用和禁止权利滥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作为民商法的强制制性规范是法院在解决纠纷、处理案件时可以直接适用的基本原则,因此也成为了法院适用公司人格否认的法律根据。
2.公司人格否认的法律特征(1)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效力范围仅限于特定的法律关系中。
公司人格否认作为一种事后的司法救济,是针对公司股东滥用公司独立人格的事后规制手段,主要运用于司法判例中,其针对的仅仅是特定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在公司参加的其他法律关系中其依旧拥有独立的法人人格,并不影响公司作为一个独立实体合法存在。
(2)公司人格否认针对对象主要是控制股东,由他们承担民事责任。
人格否认的结果是追责到股东,但不是意味着股东都得承受这一法律后果,实施了滥用公司人格行为的股东才是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其他股东则不受到影响。
(3)公司人格否认制度适用前提是公司独立人格的合法存在,其要求主体适格。
主体适格是指公司须合法有效成立,公司未取得法人资格、法人资格消灭,或者存在一些其他无效事由时,所产生的债务清偿都不能适用该原则。
我国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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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5( ) 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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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 国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
吴柏军
摘
柳
燕
要 2 0 年 1 1日开始实施的最新《 06 月 公司法》 规定 了“ 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它标志着我 国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正 ,
司法 把赋 予公 司股 东所 有 权人 的 地 位 的 同时 , 把 保护 公 司债 权 人 的 个 方面 的 问题 : 也 利 益 作 为 己任 。 兰 、 国新 公 司 法 人 人 格 否 认制 度 的规 定 及适 用 要 件 我 () 用 公 司法 人 人 格 的 行 为 必 须给 公 司债 权 人 造 成 严 重 损 害 。 1滥 () 人 人格 的滥 用 行 为 必 须 与 实 际损 害 之 间存 在 因 果 关 系 , 2法 滥
( ) 国新公 司法 中有关法人人格否定的规 定 一 我 修订后 的《 公司法》 2 第 O条规定:“ 公司股 东应 当遵守法律 行政 法规和 公司章程, 依法行使股 东权利 , 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 其他股东的利益: 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债 权人 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 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 的, 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公司股东滥用 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 有限责任 , 逃避 债务, 严重损害 公司债权人利益的, 应当对公司承担连
2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的法律效果仅作用于特定当事人之间 . 的法律关系 。 3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体现和维护了法律精神的公平 、 .
正 义
其代理机构和工具, 以至于形成股 东即公司, 公司即股东的情况。主
要 包 括 一 下几 种 概 况 :
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对实际控制人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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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对实际控制人的适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对实际控制人的适用引言: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指在某些情况下,法律可视法人与实际控制人为同一主体,对实际控制人进行追究和责任追溯。
这一制度旨在避免法人对于违法行为的免责,防止滥用法人人格的现象出现。
然而,在实际应用中,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如何对实际控制人进行适用,却存在诸多争议和难题。
一、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发展与意义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发展与完善,主要是对传统法人制度的一种补充与修正。
传统法人制度强调法人与自然人之间的分离,并赋予法人独立的权利和责任。
然而,在现实中,一些自然人通过建立法人来逃避法律的制约和追责,滥用法人人格的现象时有发生。
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出现,则是对这一问题的回应,试图建立更加合理和公正的责任追溯机制。
二、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条件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条件是法人与实际控制人之间存在虚化关系。
虚化关系主要表现为实际控制人在实际上对法人拥有真实、实质性的控制权。
在这种情况下,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可以将法人与实际控制人视为同一主体,进行责任的追究和追溯。
三、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范围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违法犯罪行为:当法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时,可以对实际控制人进行追究和追责。
这样可以避免法人通过滥用法人人格来逃避法律的制约。
2.违反合同义务:当法人违反合同义务时,实际控制人也应对此负有相应的责任。
这样可以避免法人通过巧妙设计合同来规避责任。
3.滥用权利:当法人滥用权利时,实际控制人也应对此负有相应的责任。
这样可以避免法人通过滥用权利来达到个人目的。
然而,应当指出的是,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范围应当把握得当。
过分泛化和滥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可能对企业经营和市场秩序造成不良影响。
四、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难题与争议尽管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在遏制滥用法人人格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其适用难题和争议也不容忽视。
1.确定实际控制人的难度:在适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时,难以确定实际控制人的身份和地位是一个重要问题。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含义及适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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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介绍一、定义与背景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又称“刺破公司面纱”或“揭开公司面纱”,是指在特定情况下,否认公司与其背后的股东各自独立的人格及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的一种法律制度。
该制度旨在阻止公司独立人格的滥用,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以实现公平、正义的目标。
二、适用条件(一)公司已合法取得独立人格。
公司必须已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完成了设立登记,取得了法人资格。
这是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前提条件。
(二)股东实施了滥用公司法律人格的行为。
股东滥用公司法律人格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滥用公司人格回避合同义务、滥用公司人格造成公司形骸化、利用公司人格规避法律义务等。
这些行为都严重损害了公司的独立性和债权人的利益。
(三)造成债权人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之损害。
股东滥用公司法律人格的行为必须造成了实际的损害结果,即债权人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失。
这是适用该制度的实质性条件。
(四)滥用行为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股东滥用公司法律人格的行为与债权人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受损之间必须存在明确的因果关系。
即,损害结果是由于股东的滥用行为直接导致的。
三、适用情形与后果(一)适用情形1.公司资本显著不足,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出资,导致公司无法清偿债务。
2.股东与公司之间财产混同、业务混同、组织机构混同,使公司失去独立性,成为股东的另一个自我或代理机构和工具。
3.股东利用公司人格进行欺诈、逃避债务、转移资产等违法行为。
(二)法律后果1.在符合上述适用条件的情况下,法院可以“揭开公司的面纱”,否认公司的独立人格和股东的有限责任。
2.责令滥用公司人格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以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四、制度意义(一)维护市场秩序。
通过打击股东滥用公司人格的行为,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和秩序。
(二)保护债权人利益。
确保债权人在公司无法清偿债务时,能够依法追究滥用公司人格的股东的责任,保障其合法权益。
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五种情形
![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五种情形](https://img.taocdn.com/s3/m/1a811052a55177232f60ddccda38376baf1fe0b4.png)
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五种情形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指在特定情况下,法律可以剥夺法人的独立法律地位,将其与其背后的自然人或其他法人合并为一体,以实现公平正义和保护权益的目的。
在实践中,法人人格否认制度适用的情形有很多,下面将介绍其中的五种情形。
一、滥用法人人格滥用法人人格是指法人主体以虚假的目的和手段设立,或者以法人人格为掩护从事非法活动,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在这种情况下,法律可以否认法人的独立法律地位,追究背后的自然人或其他法人的责任,以保护受害人的权益。
二、法人实质为空壳法人实质为空壳是指法人主体在设立后没有真实的经营活动,或者经营活动非常有限,无法实现法人的独立法律地位和法律目的的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法律可以否认法人的独立法律地位,将其与背后的自然人或其他法人合并为一体,以防止法人主体被滥用或用于逃避法律责任的目的。
三、法人违法犯罪行为法人违法犯罪行为是指法人主体以其名义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法律可以否认法人的独立法律地位,追究背后的自然人或其他法人的责任,以实现法律的公正和社会的稳定。
四、法人主体资金混淆法人主体资金混淆是指法人主体与其背后的自然人或其他法人之间的资金流动混淆不清,无法准确划分法人主体和背后实际控制人之间的财产关系的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法律可以否认法人的独立法律地位,将其与背后的自然人或其他法人合并为一体,以保护债权人的权益和维护经济秩序。
五、法人主体违反公序良俗法人主体违反公序良俗是指法人主体从事违背社会公共道德和伦理的活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法律可以否认法人的独立法律地位,追究背后的自然人或其他法人的责任,以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道德风尚。
总结起来,法人人格否认制度适用的五种情形包括滥用法人人格、法人实质为空壳、法人违法犯罪行为、法人主体资金混淆以及法人主体违反公序良俗。
这些情形的出现,都会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不良影响,因此需要法律依据来剥夺法人的独立法律地位,以实现公平正义和保护权益的目的。
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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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隋海波!长春工程学院管理学院"长春#$%%&#’摘要(论述了我国)公司法*确立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对于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的重要意义"分析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适用条件+适用场合+举证责任等问题"并提出了相关的立法建议"以确保公司人格独立和股东有限责任制度不因权利滥用行为而破坏,关键词(公司法人人格-人格否认-人格否认的适用中图分类号(./&&0&/#0/#文献标识码(1文章编号(#%%/23/45!&%%5’%62%%$52%$&%%5年#月#日生效的新)公司法*第&%条规定(7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8这条规定在我国确立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对于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但是"如果债权人滥用这一权利"公司制度就被完全否定了,因此"在)公司法*确立了新制度之后"就有必要认真研究如何在实践中适用这一制度的问题,一+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含义公司人格独立和股东的有限责任是公司制度的支柱"是区分公司与其他企业形态的核心依据,公司法人人格独立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公司拥有独立的财产"即股东的出资形成为公司的财产"公司以其代表人的名义独立行使对该财产的权利-二是公司独立承担财产责任"即公司以其全部独立的财产对公司的债权人承担责任"而公司的股东与公司的债权人并无直接联系"其仅以出资为限对公司承收稿日期(&%%52%52#9作者简介(隋海波!#/4#"52’"男!汉’"黑龙江齐齐哈尔"副教授主要研究民商法+建筑房地产法理论及教学,担清偿责任,公司的独立责任和股东有限责任相辅相成"公司的独立责任必然决定股东有限责任"股东有限责任又意味着公司的独立责任,可见"公司财产是公司债权人的债权得以清偿的唯一保障,如果公司股东滥用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必然受到损害,因此"我国新)公司法*借鉴西方国家相关判例制度"以成文法的形式规定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所谓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是指为阻止公司独立人格的滥用"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与其背后的股东各自独立的人格和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的一种法律制度,因为该制度是将掩盖在公司身上的法人面纱去掉"责令背后的股东承担责任"因而又称7刺破公司面纱8或7揭开公司面纱8,这一制度是为防止股东有限责任原则和公司独立人格制度因被滥用而产生的弊端"以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司法审判人员可基于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在诉讼个案中否认公司的独立人格以及股东的有限责任"而要求公司股东对公司的债权人直接承担责任"其效力不及于公司其他法律关系,二+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在肯定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作用的同时"也应看到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弊端(它无疑加重了公司股东的责任"在一定程度上是肯定公司股东对有限责任公司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对股东的积极性将带来巨大的损害"因此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只能在特定情况下适用,!一’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适用条件公司法人人格否认作为一种特例在特殊情况下对公司法人适用"应遵循以下适用条件(#:公司必须合法设立并且具有独立的人格,公司设立合法有效是公司取得独立人格的前提"也是公司人格否认的前提,各国公司法都对公司的合法5 $有效及公司享有独立的人格规定一系列的条件!如要有独立的财产"章程"组织机构和场所#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依法成立等$如果公司欠缺以上条件!其设立就被认为无效!公司不能成立!股东也不会享有因公司人格独立而产生的有限责任制度的保护!公司人格否认也就毫无意义$另外!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解散后!其法人资格也随之终止!公司不复存在!亦不产生人格否认!因此!公司设立合法有效且有独立人格是公司否认的前提条件$%&主体条件$由于公司法人人格否认通常基于个案认定!因此其适用的主体条件必须包括双方当事人’一是公司人格的滥用者!指滥用公司人格的积极股东和支配股东!不包括消极股东及非支配股东#二是因公司法人人格滥用而受到损害!并有权提起诉讼的相对人$(&行为条件$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适用!应当有股东滥用公司人格的事实和行为!表现为对公司具有实际支配力的股东利用公司人格作为逃避债务!规避法律责任或从事非法活动的工具!如滥用公司人格回避合同义务"滥用公司人格造成公司形骸化等$)&结果条件$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适用的一个重要条件是必须有损害事实的发生!且该损害的发生与股东滥用公司人格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程序条件$能够做出公司人格否认的只能是国家审判机关$只有这样!才能体现出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严肃性和审慎态度!以更好地维护公司法人制度$+二,公司法人人格否认适用的场合在我国的司法审判中!应当在以下场合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公司资本显著不足$公司资本是公司独立承担责任的基础!也是公司取得独立人格的前提之一$如果公司资本显著不足!则公司将失去独立存在的物质基础!公司独立人格也会受到质疑$但是!公司资本不足并非是指公司资本不符合法定最低资本额!如果公司骗取登记!或者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以至于注册资本低于法定最低资本额的要求!则公司的成立先天存在瑕疵!任何利害关系人均得请求法院解散公司!而不是依个案否认公司法人人格$这里所说的资本显著不足!是指公司成立时股东实际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与公司经营所隐含的风险相比明显不足!这是基于经济要求而非法律要求!如甲公司从事汽车经营!但其资产却远小于公司日常经营所需费用!则视为资产不足$公司资本显著不足!表明公司股东缺乏以公司经营事业的诚意!而意欲利用较少资本经营较大事业!从而利用公司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把投资风险转移给公司的债权人$在适用公司资本显著不足而否认公司人格时!美国的相关做法对我们有借鉴价值$在美国的判例中!在以公司资本额多少来决定是否揭开公司面纱时!还与公司债务的性质有密切的关系!如果是合同之债!法庭通常不会以资本不足为理由揭开公司面纱!因为债权人缔结合同是自愿的!事先应当调查对方的资信情况!除非对方在缔结合同时虚报或隐瞒了公司的资本状况!有欺诈行为#如果是侵权行为之债!受害人是被迫地成为公司的债权人!对侵权公司无法事先选择!法庭认为公司的营业风险高!而公司资本相应不足!就可能以资本不足为由揭开公司面纱!让股东以个人财产赔偿受害者的损失$%&利用公司逃避合同义务$公司成立的目的在于独立从事经营活动!如果股东设立公司仅仅为利用公司人格而逃避合同义务!则公司人格独立性之价值就值得怀疑$所以!在公司被用来作为逃避合同义务的场合!公司的法人人格通常也被否认$公司被用来逃避合同义务的情形主要包括’+-,为逃避合同上的特定不作为义务而设立新公司从事相关活动!如竞业禁止义务"商业保密义务"不得制造特定商品的义务等#+%,通过成立新的公司逃避债务!主要是将公司资产转移到新公司而逃避原公司的债务#+(,利用公司对债权人进行欺诈以逃避合同义务$ (&利用公司规避法律义务$利用公司规避法律所规定的强制性义务!如为了逃税"洗钱等非法目的而成立公司!均系公司法人人格的滥用!有损社会公共利益!有违法人制度的根本宗旨!缺乏存在的合法性和正当性!因而应当适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揭开公司面纱$)&公司法人人格的形骸化$公司法人人格形骸化实质是公司与股东完全混同!公司失去独立存在的价值$在实践中!公司人格形骸化主要表现在公司被股东不当控制以及公司与股东之间财产"业务与组织机构的混同$+-,股东对公司的不当控制!指股东通过对公司的控制而实施不当影响!使公司丧失了独立的意志和利益!成为股东谋取利益的工具$这种情况的典型表现就是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控制上$母公司往往大量持有子公司的股份!可以通过子公司的公司管理层直接对子公司实施控制$子公司在此种情况下!无独立意思而言!因此其人格独立也是大打折扣的$此外!母公司还通过种种手段把母公司的呆"坏账全转给其控股的公司!使其成为母公司的呆"坏账.回收/(隋海波’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站!"这种情况严重地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扰乱了市场的正常秩序"所以对此种情况应采取公司人格否认#否认子公司的独立人格而直接把责任追加于母公司"$%&财产混同#指公司的财产不能与该公司的股东或其他公司的财产做清楚的区分"此时公司缺乏独立的财产#也就缺乏了作为独立人格存在的基础"财产混同可以表现为公司与股东财产的同一或不分#也可表现为公司与股东利益的一体化"$’&业务混同#主要表现为公司与股东从事同一业务#且业务的进行不加区分#大量交易活动形式上的交易主体与实际主体不符合或无法辨认"$(&组织机构混同#指公司与股东在组织机构上存在严重的交叉)重叠"这样#公司与股东之间尽管形式上独立#但实质上互为一体#公司也因失去独立的意思机构而失去独立性"$三&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举证责任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是司法审判人员基于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在诉讼个案中否认公司的独立人格以及股东的有限责任#而要求公司股东对公司的债权人直接承担责任"因此#作为诉讼案件的当事人能否达到否认公司人格的目的#关键是提供相应的证据"一般情况下#在公司人格否认案件中#应当由提起诉讼的相对人承担证明公司股东滥用公司人格造成损害事实的举证责任*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混同下的人格否认#应坚持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即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理论的提出是市场发展的产物#它弥补了公司人格独立制度的种种漏洞"可以预见#随着新+公司法,的实施#基于公司人格否认而要求公司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案件将会越来越多"而新+公司法,对这一制度只是做了原则规定#具体关于滥用公司人格的情形)适用公司人格否认的条件)支配股东和其他相关责任人的民事责任等问题应在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公司法,司法解释中详细规定#以便在实践中操作"参考文献-./赵旭东0新公司法讲义-1/0北京2人民法院出版社# %334056789:;;<=>:7=?6?@789A B A79C?@789 D=A E9F:E D?@>?E;?E:79;9E A?6:<=7BG H I J K L M N O$P Q R S S T S UVW X W Y Z[Z X\#]R W X Y Q R^X_X‘\a\^\Z S Ub Z Q R X S T S Y c#]R W X Y Q R^X.’33%.#]R a X W&d e A7E:>72f g L hi K i j kK l K m n o j hp g jL q i O k p K l r jO s i k O p j r p L l t p g jL l p j k j h p hO sr k j u L p O k hp g k O v t gp g jh n h p j q O sp g ju L h M k j t K k uO s r O k i O k K p j i j k h O l K m L p nj h p K w m L h g j uw np g j x O q i K l n y K zO s x g L l K0f g L h K k p L r m j K l K m n h L h p g j i k O i j k K i i m L r K p L O lO s p g j h n h p j q O s u L h k j t K k uO s r O k i O k K p jK l uh p K p j hp g j k j m K p j u h v t t j h p L O l h L l m j t L h m K p L O l L l O k u j k p O i k O p j r p p g j h g K k j g O m u j k{hm L qL p j um L K w L m L p nK t K L l h p p g jr k j u L p O k hK w v h L l t p g j L k i k L|L m j t j0}9B~?E D A2r O k i O k K p ji j k h O l K m L p n*u L h k j t K k uO s i j k h O l K m L p n* K i i m L r K p L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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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显著不足”情形下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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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显著不足”情形下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一、概述“资本显著不足”情形下的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是指在特定情况下,当公司的资本与其经营的业务和风险相比显得明显不足时,法院或相关监管机构有权否认公司的法人格,追究公司背后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个人责任。
这一制度的目的在于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防止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利用公司形式逃避债务或进行欺诈行为。
该制度起源于英美法系国家的判例法,后来逐渐被一些大陆法系国家所采纳和发展。
在我国,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也得到了广泛的关注和研究。
尤其是在当前市场经济环境下,公司数量不断增加,公司规模不断扩大,资本显著不足的情况时有发生。
探讨“资本显著不足”情形下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理论价值。
在适用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时,需要综合考虑多个因素,如公司的注册资本、实收资本、股东出资情况、公司的业务规模和风险程度等。
同时,还需要结合具体案件的情况,如债权人是否受到损害、损害的程度以及是否存在其他救济途径等。
只有在符合一定条件下,才能适用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追究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个人责任。
“资本显著不足”情形下的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是一种重要的法律救济手段,旨在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在实践中,如何准确把握适用条件、如何平衡各方利益等问题仍需进一步探讨和研究。
1. 研究背景与意义随着全球经济的迅猛发展和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公司作为现代经济活动的核心主体,其法律地位与人格独立性日益受到广泛关注。
在实践中,一些公司通过资本显著不足等手段规避法律义务,损害债权人利益,破坏市场公平与正义。
这种现象的存在,不仅损害了公司的信誉,也影响了市场的健康发展。
探讨“资本显著不足”情形下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作为一种对公司独立人格进行限制的法律手段,旨在防止股东利用公司独立人格进行欺诈、逃避债务等不法行为。
在“资本显著不足”情形下,该制度的适用显得尤为重要。
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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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摘要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现代经济体系中一个重要的法律原则,它允许法院在特殊情况下否认公司作为法人实体的独立法律地位。
本文将深入探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起源、适用条件和影响,并就其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进行分析。
1. 引言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指法院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否认公司作为法人实体的独立法律地位。
这一制度的出现得益于现代经济发展的需要,旨在保护公司利益的同时,也确保了社会公平和公正的原则。
2.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起源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公平正义原则和法的灵活适用的需求。
早期的公司法对公司法人人格的否认并未明确规定,但司法实践中已经出现了一些案例,法院对公司法人实体的人格进行有限度的否认。
3.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条件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适用条件的确立是非常重要的,只有在特定情况下,法院才能否认公司的法人人格。
一般而言,适用条件包括:公司滥用法人人格;公司资金状况不正常;公司与个人的交叉经营等。
4.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影响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实施对经济体系和社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在经济层面上,它可以防止公司以法人身份进行非法行为,保护公司的债权人和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
在社会层面上,这一制度可以维护公平竞争和市场秩序,避免公司滥用法人人格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是非常复杂和灵活的,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和裁量。
在实践中,法院通常会综合考虑公司的经营状况、公司与个人的交叉经营情况、公司的背后实际控制人等因素来确定是否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6. 结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现代经济体系中的一个重要法律原则,它在保护公司利益的同时,也确保了社会的公平公正。
尽管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一定的困难和争议,但通过合理适用和明确适用条件,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依然能够发挥积极的作用,维护经济与社会的良性发展。
我国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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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 民法 中 的这 两 大 原 则 也 可 以成 为 适 用 公 司 法 人 人 格 否 认 制 人 格 混 同是 指 某 公 司 与 某 成 员之 间 , 以及 该 公 司 与 其 他 公 司 之
度 的理论 依据 。 2 民法中关 于债 的相关理论 。 () 由于股东对法人 间没有严格 的分别 。在实践 中一套人 马、 两块牌 子, 名为公 司、
人 格的滥用 导致作 为债务人 的公司法人 实质上丧 失 了独 立人 实为个人等 , 都属于人格混 同的情况 。在我 国现 实生活中人格
格 的特 征, 为债 发生原因的公司行为实质上不是 公司法人意 混 同现 象 主 要 有 以下 几 种 : 是 姐 妹 公 司 间 的人 格 混 同 。一 人 作 一
格被 滥用的情形及 法
【 键 词 】 人 ; 格 否 认 ; 公 司法 关 法 人 新
我 国于 2 0 0 5年 1 2 O月 7日通过的新 《 公司法》 首次在立法 大 地 丰 富 了法 人 理 论 , 法 人 制 度 更 加 丰 富完 善 。 () 高 人 民 使 4最 中规定法人人格 否认制度,此法于 2 0 0 6年 1月 1日起正式 实 法院相关 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 中华人 民共和国 施 。这是我 国首 次以制定法的形式规定该制度 , 健全我 国公 公 司 法) 干 问题 的规 定 ( ) 已于 2 0 对 若 二 》 0 8年 5月 5 日由最 高 人 司法制度具有重 要意义 。但遗憾 的是涉及 的条文较少 , 缺乏 可 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4 次会议 通过 , 自2 0 47 0 8年 5月 l 9日 操作性 , 因而有必要对 公司法人 人格 否认制度 在我 国的规 范适 起施行。新的公司法 司法解释 一大亮 点就是 , 揭开公司法人 对“ 用作进一步深入研究 。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适用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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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bert Einstein: Logic will get you from A to B. Imagination will take you everywhere.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适用的情形有哪些导读:法人人格否认制度适用的情形包括公司资本显著不足,利用公司回避合同义务,利用公司规避法律义务或者是公司法人人格的形骸化。
因为,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本来就是为了能够确保法人的独立人格不被滥用,可能够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只在这四种情形中。
一、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适用的情形有哪些?1、公司资本显著不足公司资本不足是指公司成立时股东实际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与公司经营所隐含的风险相比明显不足,其判断的依据是经营的需求而非法律的具体规定。
2、利用公司回避合同义务在公司被用来作为回避合同义务的场合,公司的法人人格通常也将被否认。
公司被用来回避合同义务的情形主要包括:(1)为逃避契约上的特定不作为义务而设立新公司从事相关活动,如竞业禁止义务、商业保密义务、不得制造特定商品的义务等;(2)通过成立新的公司逃避债务,主要是将公司资产转移到新公司而逃避原公司的债务;(3)利用公司对债权人进行欺诈以逃避合同义务。
3、利用公司规避法律义务利用公司规避法律所规定的强制性义务,如为了逃税、洗钱等非法目的而成立公司等。
4、公司法人人格的形骸化公司法人人格形骸化实质是公司与股东完全混同,公司仅仅是股东的另一形象,是股东行为的工具,因而失却独立存在的价值。
二、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范围是什么?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指为阻止公司独立人格的滥用,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的独立人格和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的一种法律制度。
以实现公平、正义的法律制度。
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正是弥补了单纯法人人格确认制度的固有缺陷,有效防范了债务人利用法人独立人格,逃避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从而保护银行权益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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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关于《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是我们特意为大家整理的,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关于人格、法人人格、公司法人人格和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简介(一)人格的概念及其起源人格作为法律概念,来源于西语。
在旧式英语中,人格一词用personalite表述,现代汉语则以personality代之,其含义是作为法律上的人的法律资格,即维持和行使法律权利、服从法律义务和责任的能力的集合。
在罗马法中,人格是由自由权、市民权、家族权组成的,凡具有这三项权利就具有完全的人格,而丧失这三项权利的全部或部分就会导致人格的变更。
在现代法中,人格又被称为“民事地位”、“法律地位”、“民事能力”、“地位”等,通常认为,是指民事主体在法律上的地位,或者指民事主体资格之称谓。
(二)法人、法人人格和公司法人人格的本质及内容依据传统法律思想,只有自然人具有独立人格,然而由于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法律活动有个人所不能或较难实施的、需要给予合法组成之社团与个人同等的权利能力或独立人格,以便顺利进行法律活动。
而这种具有独立人格之团体或组织即是法人。
大多数学者都从法人的团体性出发,强调法人是与自然人不同的一类民事主体。
然而法人最本质的特征应是其人格性,否则其与合伙将难以区别。
江平先生在其《法人制度论》中开篇就谈到:法人的本质特征有二,一是它的团体性;二是它的独立人格性。
前者说明法人首先是一个团体,一个组织,这是它有别于自然人的特征。
后者说明法人具有独立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能够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即具有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这是它有别于非法人团体的本质特征。
故,法人者,团体人格也。
综上,笔者认为,法人人格就是指具有独立法律地位,能够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团体人格。
公司法人人格,又称公司法人资格。
结合上述观点,笔者认为它就是指公司作为具有独立法律地位的民事权利主体的资格。
它是法人人格的典型形式,是指公司在法律上的地位或对其主体资格之称谓。
(三)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概念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是大陆法系国家的术语,在英美法系国家中被称为“揭开公司的面纱”或“刺破公司法人面纱”,指为了制止滥用公司法人制度和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允许在特定情形下,否认公司的独立人格和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公司股东对公司债权或公共利益承担责任的一种制度。
2它是司法判例中维系公司法人独立人格制度的一项重要原则。
(四)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本质和特征对如何理解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的本质,日本学者森本滋曾作过一段精辟解说:“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是指对照法人制度的目的,就某一公司而言,贯彻其形式的独立性被认定违反了正义、衡平的理念,并不对该公司的存在给予全面否定,而是在承认其法人存在的同时,只特定事案否定其法人格的机能,将公司与其股东在法律上视为同一体”。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不同于法人否认说。
后者是界定法人本质的学说,它从根本上不承认法人的客观存在,是对法人制度的否定;而前者是在承认整个法人制度的实在性的基础上,在个案中对法人团体的人格予以相对的否定,除此之外法人人格不受影响。
它具有以下特征:1、公司法人已合法取得法人资格2、法人人格被滥用法人组织(出资者或股东)滥用了法人的特权,致使法律承认的法人制度的实效性受到影响。
3、法人人格的滥用侵害了债权人的合法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法人人格否认理论在尊重公司人格独立及其成员有限责任等基本原则的同时,也限制滥用行为,以防有悖法人制度的初衷(保护债权人和社会公共利益)。
4、这是一种法人人格的个案否定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不是对法人人格彻底的、终极的否定,而是在特定的法律关系中暂时地否定,此一法律关系经过后,法人仍继续存在。
二、中国公司法人人格制度的现状中国公司法人人格制度的正式建立始于1993年12月29日中国《公司法》的首次颁布,但同时在具体法律规定上也暴露出一些不很完善或不够妥当的问题,虽于2019年8月28日和2019年10月27日两次修订,且最高人民法院分别于2019年5月9日、2019年5月19日制定了相关司法解释,但对法人人格制度和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如何适用并无具体规定。
目前在公司法人人格制度方面,比较突出的问题是公司法人人格不健全,具体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1、公司财产不独立由上可知,公司财产独立是公司法人格独立的物质基础,财产不独立就使公司法人格丧失了存在的基础和生命力。
在实践中,公司财产不独立主要表现为:(1)公司股东不能足额、按时、按要求出资。
这一问题主要存在于发起人身上,他们的出资方式比较复杂,货币、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都可能有,有的货币不能一次缴足,有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价值评估失实,过户、转让手续不能及时办理。
(2)变相抽回公司资本。
这一问题也主要存在于发起人身上,他们利用自己的特殊地位,通过关联交易、借款或借款担保、内幕交易等各种方式变相抽回其出资,将公司变成它的“提款机”。
(3)控制股东随意占用公司财产。
控制股东利用其控制地位,通过借款、租赁、借款担保等方式随意占用公司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等财产。
2、公司人事不独立公司人事不独立是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的结果。
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主要表现为:(1)控制股东操纵股东会。
控制股东操纵股东会的手法主要有:一是利用其所拥有的股东会议的主持权,二是利用召开股东会议没有设定最低门槛---参会股东所代表股数的最低限额。
(2)董事会行同虚设。
这种情况多发生在法人控股的公司,由于其股东代表常常为兼职人员,被选为公司董事和董事长后,不能全身心投入工作,致使公司董事会不能形同虚设。
(3)独立董事“不独立”。
由于所代表的利益不同,控制股东与独立董事之间必然存在矛盾和冲突,于是控制股东凭借其优势地位尽一切可能地排斥或拉拢独立董事,使之丧失独立性。
(4)监事会“不监事”。
其直接结果是,公司董事会和经理层缺乏必要的监督,易于产生大股东侵犯中小股东权益、董事经理侵犯公司利益的问题。
3、公司业务不独立业务独立是现代公司的基本特征,业务不独立的公司是一个人格不健全的公司,虽然有可能红火一时,但决不可能红火一世。
在实践中,公司业务不独立主要表现为:(1)公司主营业务不突出,主营业务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小于50%,其他业务收入中投资收益、租赁收入所占比例较大;(2)与控制股东的关联交易较多,成为公司业务收入的主要来源和降低成本费用的主要因素,而与其成员以外客户的市场交易收入相对较少。
纠其原因,一方面在于部分控制股东对公司进行恶意控制,将之变成它自己的“摇钱树”;另一方面在于部分公司欠缺完整的业务平台,在一些业务领域或业务环节不得不依附于控制股东。
公司业务不独立的直接后果是,公司经营受制于人,丧失市场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不能给股东以持续满意的回报。
4、公司从属于控制股东这种情况多发于改制而成的公司。
改制前公司是控制股东的分支机构或全资子公司,改制后仍然延用原来的管理程序,公司的大事小情都向控制股东请示报告。
这里面有控制股东的原因,也有公司本身的原因。
部分控制股东以公司的主管部门或主管企业自居,仍把公司作为其分支机构进行管理,对公司人财物产供销直接进行控制,公司没有经营自主权,只是控制股东的附庸或壳资源。
部分公司则由于天生欠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又不力图完善,而成为贪图控制股东所提供的温床,追求一荣共荣、一损俱损而不是企业利润最大化、股东回报最大化,甘愿沦为控制股东的附庸。
由于控制股东追求公司对其贡献的最大化而不是公司利润的最大化,公司从属于控制股东的结果,势必是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的利益。
三、公司法人人格健全公司法人人格健全即建立完善的公司法人格制度,就是实现公司的财产独立、责任独立、存续独立、诉讼主体资格独立、人事独立、业务独立,使公司与其成员财产分离、经营分离、责任分离,保证公司具有独立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和平等的法律地位。
公司具有独立、健全的人格是公司开展经营活动的基本前提,是吸引投资、分散风险、实现利润和股东回报最大化的动力之源。
因此,著名经济学家萨缪尔森高度评价公司制度:“如果不具备有限责任和公司形式,社会就不可能得到相互竞争的大公司所带来的利益,因为,大量的资本就不会被吸引,从而,就不可能得到大公司所生产的各种各样相互补充的成员,不可能有风险的分摊,不可能最好地利用大规模研究机关的经济效果及经营的技术。
这就是法所创造的所谓公司得以存在的理由。
”但是,股东承担有限责任并没有减少或降低其投资风险,只是通过公司法人格制度的技术设计,将股东投资风险的一部分巧妙地转给了公司债权人。
公司债权人之所以愿意承担这些风险,是基于公司具有独立的人格,即具有独立的财产、独立的名称,能以自己的名义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和责任。
因此,只有当公司法人格健全,与其成员在财产、业务、人事等方面完全分离时,公司制度才能正常、有效地发挥作用,当公司发生经营风险时,那些自愿的公司债权人才能接受自己对公司经营能力判断的结果。
相反,如果公司法人格不健全,徒有虚名,与其成员在财产、经营、责任上相混同,则公司债权人不会情愿承担投资风险,股东有限责任制度将受到挑战,公司将名存实亡,同时将产生极大的社会不公平和社会经济混乱。
可见,公司法人格健全是公司制度的基石,必须在法律实践中高度重视,务必做好。
人格制度和公司法人格制度虽然在世界上已历经数年,但公司法人格健全的问题一直存在并将长期存在下去。
我们已经看到,即使在公司制度极度发达的美国,类似安然、世通等公司丑闻事件也层出不穷,公司制度正式建立才近2019年的中国出现ST猴王、银广厦、郑百文等恶性事件就不足为奇了。
出现问题不可怕,关键是分析原因、找出症结、对症下药。
通过上面的论述可知,中国公司法人人格制度的问题在于公司财产不独立、公司人事不不独立、公司业务不独立和公司从属于控制股东,解决这些问题根本在于公司法人人格健全,严格按照公司法人人格制度的要求分离财产、分离经营、分离责任和改进公司治理结构。
这不仅是中国证监会等政府监管部门的责任,也是公司本身的责任,因为除非公司破产,否则公司法人人格不健全的直接结果是损害公司本身的利益,影响公司的盈利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因此,公司要主动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指导,自觉健全其法律人格,在确保债权人利益的前提下,谋求公司利润和股东回报的最大化和持久化。
四、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构成要件和适用情形(一)主体要件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主体要件包括两方面,一是公司法人人格的滥用者,一是因公司法人人格被滥用而受到损害,并有权提起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之诉的当事人。
(二)行为要件它强调的是公司法人人格之利用者必须实施了滥用公司法人人格执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