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北工业大学关于研究生在学期间发表学术论文的规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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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工业大学关于研究生在学期间发表学术论文的规定
2012-05-17 10:00
(2002年12月30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通过)
(2006年12月25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第一次修订)
(2008年7月9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第二次修订)
论文质量是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生命线,特别是博士学位论文的学术水平集中表现了一个学校的办学水平。为了保证和进一步提高我校博士、硕士学位论文的学术水平,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2002年12月30日会议讨论决定:研究生在学期间须发表反映学位论文工作成果的学术论文,方可申请学位。
1、研究生本人必须是学术论文的第一作者,若为第二作者,则其指导教师必须是第一作者。
2、作者单位署名原则上是西北工业大学且唯一。确因课题合作关系需要写2个作者单位的,西北工业大学必须是第一单位,可计入1篇;若西北工业大学是第二单位,则不计入篇数。
3、各学科、专业的博士生(含在职人员以同等学力申请博士学位),在学期间至少发表与学位论文工作相关的学术论文4篇(至少有1篇为第一作者;有1篇系用外文撰写,其认定范围见第6条),其中在《西北工业大学认定的中国重要学术期刊》(刊登在由我校科技处制定的《西北工业大学学术论文投稿指南》中,下同)列出的本学科学术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不少于1篇,其余学术论文应发表在《中国科技论文统计源期刊(摘录)》(自然科学类)或《中国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期刊》(社会科学类)列出的本学科学术期刊上。博士生在申请答辩时,可有3篇学术论文已经发表,1篇已收到录用通知,上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学位时必须全部发表出来。
4、各学科、专业的硕士生(含在职人员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不含专业学位、高校教师)至少应在以下范围内的期刊上发表或被录用1篇学术论文(已发表的文章附期刊封面、目录、全文影印件且由导师签字认可;有录用通知者提交由导师签字认可的录用通知和已投稿的论文全文)。仅有录用通知的硕士生有责任在文章刊出后,将期刊封面、目录、全文影印件且由导师签字认可后交校学位办审核存档。自硕士生毕业起,仅有录用通知且在2年内未刊出者,将根据学校有关规定撤销其硕士学位,并收回学位证书,报送国家有关部门。
①《中国科技论文统计源期刊》(自然科学类)
②《中国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期刊目录》(社会科学类)
③六种高等教育刊物(社会科学类):《辽宁教育研究》、《教师教育研究》、《高教理论战线》、《高教探索》、《黑龙江高教研究》、《现代教育科学·高教研究》
④《西北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类)
5、被EI或SCI收录的学术论文;或获得省部级二等以上科技成果奖(研究生个人的单位署名西北工业大学必须是第一);或获得国家发明专利(单位及署名要求同本规定的第1条和第2条),均等同于在《西北工业大学认定的中国重要学术期刊》列出的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1篇。
6、外文学术论文认定范围(以下5种情况均予以认可)
①在境外正式期刊上公开发表的完整的学术论文(非简讯或摘要类);
②在国际会议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正式出版(有刊号,由正规出版社出版,不含电子出版物)且被完整收录的;
③在境内中英文混编期刊上发表的,仅限《西北工业大学认定的中国重要学术期刊》;
④在境内全英文版期刊上发表的,可扩大至《中国科技论文统计源期刊(摘录)》和《中国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期刊》;
⑤不在认定的期刊上发表的外文论文,但被四大索引(SCI、EI、ISTP、SSCI)收录。
7、发表在增刊、专刊上,且未被四大索引(SCI、EI、ISTP、SSCI)收录的学术论文,一律不予认可。
8、因特殊情况未能达到上述要求者,需由本人申请,研究生院批准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经主席签字同意后,方可受理其答辩申请,并上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讨论是否授予其学位。
9、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可在此基础上提出更高要求,但不得低于此要求。制定后的要求必须到研究生院学位办备案后方可生效,该要求同时就是学校对该学院研究生的统一要求。
10、2002年12月30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规定从2002年9月1日后入学的研究生开始执行。
11、本规定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西北工业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
2008年7月9日
/info/1181/9804.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