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病假建议书发放和病休职工管理规定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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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病假建议书发放和病休职工管理
规定1997
篇一:广州市病假建议书
篇一:关于颁发《广州市病假建议书发放和病休职工管理规定》和《广州市常见病病假
建议书发放暂行标准》的通知〔19
关于
颁发《广州市病假建议书发放和病休职工管理规定》和《广州市
常见病病假建议书
发放暂行标准》的通知
穗劳险字[1991]第
008号
市属各主管局(总
公司)、市直各单位,各区、县及各医疗单位,
中央、省、部队驻
穗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企业
的劳动管理,解决伤病职工管理上的混乱现象,特制定《广州市病假建议书发放和病休职工
管理规定》和《广州市常见病病假建议书发放暂行标准》,现颁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一九九一年十二月
十日
广州市病假建议书
发放和病休职工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病
假建议书的发放和病休职工的管理工作,严肃劳动纪律,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职工健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病假建议
书发放和职工病休管理工作,由市劳动、卫生行政部门统一领导,市、区(县)医务劳动鉴
定委员会(下简称劳鉴会)和医院医务管理部门统一负
责监督检查。
第三条本规定适
用于广州地区全民、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
第二章
第四条本市街(街)
以上卫生院、医院以及单位医疗部门,具有医士以上(含医士)职称和处方权的临床医务人
员,均有发放病假建议书的职权。
第五条医生只能
给亲自诊治的病人开具病假建议书,同时在病历上做好记录,以备核对。病假建议书必须经
医疗单位管理部门加盖公章。
第六条各专科医
生(除急诊值班医生外)不得签发非本专科病假建议书,签发病假建议书日期必须与诊治日
期相一致。
职业病、精神病、
结核病患者的病假建议书必须由相应的专科或专科医
院签发。
第七条病假建议
书仅是医生对伤病职工病休期限提出建议,须经职工所
在单位指定的行政部门或人员认可。
但病假建议书一次或连续超过15天(含15天)的休假,必须经本单位劳动人事部门批准。
各级劳动鉴会(小组,下同)或劳动人事部门有权向医疗单位提出复查,医疗单位应积极配
合,实事求是地做出复查结论。
第三章病假建议书发放
第八条发放病假
建议书应严格执行《广州市常见病病假建议发放暂行标准》(下简称《标准》)规定的病休期
限,对未列出的病种,可参照相似病种的病休期限提出病休假期建议。
第九条医生首次
出具病假建议书,不得超过《标准》规定的最长病假期限。如病假期满,仍需休息治疗的,
门诊病例每次续假时间不超过7天,连续休假时间不超过30天;住院病人出院后每次续假时
间不超过15天,连续休假时间不超过90天。如确仍需病休的,必须经医院科主任签名、医
院医务管理部门批准。假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
第十条超过6个
月仍需继续病休治疗者,由单位劳动人事部门根据病假
建议书和同级劳鉴会的意见,审批办
理长期病休。长期病休期间仍需凭病假建议书办理续假手续。对患有短期内难以康复的较严
重的疾病者,可一次续假6个月。
第十一条单位劳
鉴会或劳动人事部门,应定期对长期病休职工进行复查,复查间隔期限不应超过3个月。
第四章试工和复
工
第十二条单位要
加强对病休职工的思想教育,积极做好伤病职员的医疗康复工作。单位劳动人事部门对经劳
鉴会鉴定确认可复工的职工(包括病情稳定的精神病者),应在鉴定结论作出7天内,发给复
工通知书,职工必须在通知书规定期限内复工,单位应妥善安排他们的工作。
第十三条对病休
6个月以上的职工,病愈恢复工作之日起应先给1个月
的试工期。在试工期间,由单位劳鉴
会或劳动人事部门对其健康状况和试工情况进行考查,并详细记录。试工期满后,应作出鉴
定结论和处理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