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假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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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假建议书
病假建议书
腺炎)按合并症状标准处理;
(3)发生肝硬化者按相应标准处理。
10、胃、十二指肠溃疡
活动期不能进食或有呕吐者全休3-7天,合并出血,出现黑便者全休2-3天;中等量以上出血者全休15-45天;根据症状和血色素恢复情况,逐步恢复原工作。
1
1、胃、十二指肠炎
剧痛者全休1-3天;伴初学者按胃、十二指肠溃疡标准处理。
1
2、胃下垂
症状明显者全休1-3天。
1
3、胃粘膜脱垂参照溃疡病标准处理。
1
4、肠结核
参照结核病科标准处理。
1
5、局限性肠炎、慢性结肠炎、结肠易激症候群有明星腹痛、腹泻者全休1-3天。
1
全休至退热、临床症状体征消失后14-30天。
1
7、胰腺炎
(1)急性:
全休至症状消失后14-30天。
(2)原则上不给病假,如有剧痛予全休1-3天,伴有明显腹泻者继续半休7-10天。
1
8、急性气管-支气管炎
全休3-10天。
1
9、支气管哮喘
发作期全休1-3天。
20、支气管扩张症
合并急性感染者全休至症状消失后3-7天;合并咯血者全休至咯血停止后3-7天;如
仅为血丝痰者予半休15-30天。
2
1、肺气肿
(1)继发急性呼吸道感染、发热气促等时全休3-7天;
(2)并发呼吸衰竭及肺原性心脏病、心功能常在Ⅱ~Ⅲ级者作长休处理。
2
全休至临床症状体征消失后3-7天;已无临床症状尚有X线阴影者全休10-20天,或半休30天。
2
3、自发性气胸
残腔消失后全休14-21天;并发呼吸衰竭者按长休处理。
2
4、高血压病
(1)Ⅰ期高血压病或新发病例全休至高血压正常(三次不同日期测量,下同)后继续半休7-10天;
(2)舒张压超过1
4.67Kpa(110mmHg)或收缩压超过24Kpa(180mmHg)药物未能理想控制者全休10-30天。
年龄50岁以上,病期超过一年,血压虽达
到2
671
3.33Kpa(170100mmHg),但较长时间稳定在一定水平,自觉症状不明显者,可予半休10-15天;血压降至临界高血压1
8.67~2
1.3312~1
67Kpa左右,稳定一个月后,不再给病假;
(3)40岁以上患者,病期超过一年,无明显自觉症状,血压在2
1.331
67Kpa(16095mmHg)以下者,一般不给病假;
(4)合并心、肾、脑等器质性改变但临床表现不甚严重者,参照上述
(2)、
(3)项处理;
( 5)Ⅲ期高血压病合并心、肾、脑严重器质性损害及功能失代偿者作长休处理。
2
5、风湿病
(1)急性风湿性心脏炎:
全休至风湿活动症状消失后半休2个月;
(2)风湿性心瓣膜病:
风湿活动期全休;无心功能不全者原则上不给病假;心功能不全者按相应标准处理;
(3)风湿性关节严:
①凡表现为游走多发性大关节红、肿、热、痛、功能障碍、全身发热、S.R25mmh以上,全休至关节红肿消退,S.R不正常,全休1-3天。
2
6、类风湿性关节严
急性发作期全休1-3个月;多个关节严重受累、功能完全丧失者可作长休处理。
2
7、冠心病
(1)心肌梗塞:
急性一般全休4-6个月,以后半休2-6个月,病假期长短视心绞痛、梗塞后心律失常和心功能恢复情况而定;陈旧性无心功能不全者,一般可草场工作,重体力劳动者可照顾转做轻工。
心功能不全者按相应标准处理;
(2)心绞痛:
不稳定型者全休;稳定型者半休1-2个月;
(3)心律失常:
①心房纤颤或莫氏二型Ⅱ度房室阻滞,高度和Ⅲ度房室传导阻滞伴有心功能不全者,按心功能不全标准处理;
②功能性阵发性房颤、慢性房颤临床症状不明显者半休7-14天;
③频发的阵发性心动过速全休;偶而发作的阵发性心动过速,发作后全休1-2天;
④频发早搏伴有症状或处罚者全休14-30天;持久的频发早搏无症状者恢复工作,有心功能不全者按心功能不全标准处理;
⑤未能查到病因的,稳定持久的Ⅱ度房室传导阻滞、莫氏一型Ⅱ度房室传导阻滞(文氏现象)、完全性或不完全性右束枝传导阻滞和室内传导阻滞者照常工作;
⑥稳定持久的莫氏二型Ⅱ度房室传导阻滞、Ⅲ度房室传导阻滞,据症状体征予半休7-14天;
(4)心衰:
按心功能不全标准处理;
篇二:
广州市病假建议书发放标准和病休职工
目录
广州市劳动局、广州市卫生局关于颁发《广州市病假建议书发放和病休职工管理规定》和广州市常见病病假建议书发放暂行标准》的通知广州市病假建议书发放和病休职工管理规定
广州市常见病病假建议书发放暂行标准
1、内科
2、结核病科
3、神经病科
4、骨科
5、颅脑外科
6、普通外科
7、胸部外科
8、泌尿外科
9、烧伤科
10、眼科
1
1、耳鼻喉科
1
2、口腔科
1
3、妇产科
1
4、皮肤科
1
5、职业病科
广州市劳动局、广州市卫生局
关于颁发《广州市病假建议书发放和病休职工管理规定》和广州市常见病病假建议书发放暂行标准》的通知
穗劳险字第008号
市属各主管局(总公司)、市直各单位、各区、县及各医疗单位,中央、省、部队驻穗各单位:为进一步加强企业的劳动管理,解决伤病职工管理上的混乱现象,特制定《广州市病假建议书和病休职工管理规定》和广州市常见病病假建议书发放暂行标准》,现颁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一九九一年十二月十日
广州市病假建议书发放和病休职工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病假建议书的发放和病休职工的管理工作,严肃劳动纪律,
提供医疗服务质量,保障职工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病假建议书发放和职工病休管理工作。
由市劳动、卫生行政部门统
一领导,市、区(县)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下简称鉴会)和医院医务管理部门统一负责监督检查。
第三条本规定使用于广州地区全民、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
营企业。
第二章职责
第四条本市街(镇)以上卫生院、医院以及单位医疗部门,具有医士以上(含医士)职称和处方权的临床医务人员,均有发病假建议书的职权。
第五条医生只能给亲自诊治的病人开具病假建议书,同时在病历上做好记录,以备核对。
病假建议书必须经医疗单位管理部门加盖公章。
第六条各专科医生(除急诊值班医生外)不得签发非本专科病
假建议书,签发病假建议书日期必须与诊治日期相一致。
职业病、精神病、结核病患者的病假建议书必须由相应的专科或专科医院签发。
第七条病假建议书仅是医生对伤病职工病休期限提出建议,须
经职工所在单位指定的行政部门或人员认可。
但病假建议书一次或连续超过15天(含15天)的休假,必须经本单位劳动人事部门批准。
各级劳鉴会(小组、下同)或劳动人事部门有权向医疗单位提出复查,医疗单位应积极配合,实事求是地做出复查结论。
第三章病假建议书发放
第八条发放病假建议应严格执行《广州市常见病病假建议书发
放暂行标准》(下简称《标准》)规定的病休期限,对未列出的病种,可参照相似的病休期限提出病休建起建议。
第九条医生首次出具病假建议书,不得超过《标准》规定的最
长病假期限。
如病假期满,仍需休息治疗的,门诊病例每次持续时间不超过7天,连续休假时间不超过30天,住院病人出院后每次持续时
间不超过15天,连续休假时间不超过30天。
如确仍需病休的,必须经医院科主任签名、医院医务管理部门批准,假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
第十条超过6个月仍需继续病休治疗者,由单位劳动人事部门
根据病假建议书和同级劳鉴会的意见,审批办理长期病休。
长期病休期间仍需凭病假建议书办理续假手续。
对患有短期内难以康复的较严重疾病者,可一次续假6个月。
第十一条单位劳鉴会或劳动人事部门,应定期对长期病休期
职工进行复查,复查间隔期限不应超过3个月。
第四章试工和复工
第十二条单位要加强对病休职工的思想教育,积极做好伤病职工的医疗康复工作。
单位劳动人事部门对经劳鉴会鉴定确认可复工的职工(包括病情稳定的精神病者),应在鉴定结论作出7天内,发给复工通知书,职工必须在通知书规定期限内复工,单位应妥善安排他们的工作。
第十三条对病休6个月以上的职工,病愈恢复工作之日起应先给1个月的试用期。
在试工期间,由单位劳鉴会或劳动人事部门对其健康状况和试
工情况进行考查,并详细记录。
试工期满后,应作出鉴定结论和处理决定。
第十四条对病休职工休假实行累计计算办法。
凡职工在12个月内,病假累计超过108天(含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的,发给疾病救济费。
试工期间半休的,也应累计为病假。
试工期间旧病复发或病情恶化的,应即停止试工,给与积极治疗,其病假时间前后合并计算。
第十五条病休的合同制职工和临时工,超过应享受的医疗期仍不能复工者,按现行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奖惩和仲裁
第十六条劳动人事部、劳鉴会成员和医生,在履行职责时,应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对表现较好的单位和个人给与奖励。
第十七条医生违法本规定开具病假建议书,一经发现应严肃处理。
对骗取医生签发病假建议书者,应给与必要的处分。
第十八条对无法正当理由决绝鉴定和不按期复工者,应停发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并以旷工论处。
第十九条病休职工应严格执行本单位所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
如对行政处理决定有意见,应在接到书面通知书之日起5天内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主管部门应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15天内作出处理意见,并书面通知基层单位和申诉人。
如双方当事人(即基层单位和诉讼人)仍有意见。
应在接到处理意见之日起7天内,按隶属关系,报主管局(总公司)或区、县劳动局。
主管局或区、县劳动局应于接到申诉书之
篇三:
广州市常见病病假建议书发放暂行标准
广州市常见病病假建议书发放暂行标准
内科
1、原因不明低热:一般标准口温3
7.5°C-38°C,腋温一天内多次在37°C以上,未排除病理性低热、自觉症状不明显,体质尚好者,可给半休7天;自觉症状明显,体质较差者,可给全休7-14天。
确定病因后,按原疾病处理。
如系
职业病所致者,应按职业病处理。
功能性低热:
(1)无自觉症状,体质尚好,可予半休3天;
(2)自觉症状明显,体质较差,可予半休7天,以后由基层单位观察处理;
(3)低热持续一年以上(或每年在一定季节均有低热),无自觉症状,体质尚好,可正常工作。
如属高温,高空作业或从事重体力劳动者,由单位酌情调整工作。
2、肝炎
(1)急性黄疸型肝炎:
急性期全休2-3个月(含住院或家庭隔离病人全休时间),复查达临床恢复标准者继续半休1个月,达好转标准者逐步过渡到正常工作;
(2)急性无黄疸性肝炎:
可按急性黄疸型肝炎处理,疸病休时间可根据病情及肝功能恢复情况适当缩短;
(3)慢性肝炎:
活动期可根据症状和体征、肝功能检查具体情况给予全休1-2个月,慢性肝炎稳定期,经复查如病情继续稳定可逐步过渡到正常工作。
迁延性肝炎参照上述原则处理。
3、肝硬化
(1)代偿期半休6个月;
(2)失代偿期可作长休处理。
4、乙型肝炎病毒携带(HBgAg阳性)者不给病假。
5、胆道感染
(1)急性发作期全休至退热后7-14天;
(2)低热加肝功能损害,参照肝炎标准处理;
(3)低热疸肝功能正常,体温(口探)3
7.5°C以上者半休10天,体温3
7.5°C以下者逐步过渡到正常工作。
6、流感、普通感冒
全休至退热后2-4天。
7、痢疾
(1)急性菌痢:
全休至症状消失后2-4天;
(2)慢性菌痢:
症状较明显者半休10-20天。
8、疟疾
间日疟全休7-10天;恶性疟全休至退热后7-10天。
9、华支睾吸虫病
(1)轻者(无症状或稍有食欲不振、轻度腹泻等)原则上不给病假;
(2)重者(反复感染、并发急性肝囊炎、总胆管阻塞、胰管炎、胰腺炎)按合并症状标准处理;
(3)发生肝硬化者按相应标准处理。
10、胃、十二指肠溃疡
活动期不能进食或有呕吐者全休3-7天,合并出血,出现黑便者全休2-3天;中等量以上出血者全休15-45天;根据症状和血色素恢复情
况,逐步恢复原工作。
1
1、胃、十二指肠炎
剧痛者全休1-3天;伴初学者按胃、十二指肠溃疡标准处理。
1
2、胃下垂
症状明显者全休1-3天。
1
3、胃粘膜脱垂参照溃疡病标准处理。
1
4、肠结核
参照结核病科标准处理。
1
5、局限性肠炎、慢性结肠炎、结肠易激症候群有明星腹痛、腹泻者全休1-3天。
1
6、肝脓肿
全休至退热、临床症状体征消失后14-30天。
1
7、胰腺炎
(1)急性:
全休至症状消失后14-30天。
(2)原则上不给病假,如有剧痛予全休1-3天,伴有明显腹泻者继续半休7-10天。
1
8、急性气管-支气管炎
全休3-10天。
1
9、支气管哮喘
发作期全休1-3天。
20、支气管扩张症
合并急性感染者全休至症状消失后3-7天;合并咯血者全休至咯血停止后3-7天;如仅为血丝痰者予半休15-30天。
2
1、肺气肿
(1)继发急性呼吸道感染、发热气促等时全休3-7天;
(2)并发呼吸衰竭及肺原性心脏病、心功能常在Ⅱ~Ⅲ级者作长休处理。
2
2、肺炎
全休至临床症状体征消失后3-7天;已无临床症状尚有X线阴影者全休10-20天,或半休30天。
2
3、自发性气胸
残腔消失后全休14-21天;并发呼吸衰竭者按长休处理。
2
4、高血压病
(1)Ⅰ期高血压病或新发病例全休至高血压正常(三次不同日期测量,下同)后继续半休7-10天;
(2)舒张压超过1
4.67Kpa(110mmHg)或收缩压超过24Kpa(180mmHg)药物未能理想控制者全休10-30天。
年龄50岁以上,病期超过一年,血压虽达
到2
671
3.33Kpa(170100mmHg),但较长时间稳定在一定水平,自觉症状不明显者,可予半休10-15天;血压降至临界高血压1
8.67~2
1.3312~1
67Kpa左右,稳定一个月后,不再给病假;
(3)40岁以上患者,病期超过一年,无明显自觉症状,血压在2
1.331
67Kpa(16095mmHg)以下者,一般不给病假;
(4)合并心、肾、脑等器质性改变但临床表现不甚严重者,参照上述
(2)、
(3)项处理;
( 5)Ⅲ期高血压病合并心、肾、脑严重器质性损害及功能失代偿者作长休处理。
2
5、风湿病
(1)急性风湿性心脏炎:
全休至风湿活动症状消失后半休2个月;
(2)风湿性心瓣膜病:
风湿活动期全休;无心功能不全者原则上不给病假;心功能不全者按相应标准处理;
(3)风湿性关节严:
①凡表现为游走多发性大关节红、肿、热、痛、功能障碍、全身发热、S.R25mmh以上,全休至关节红肿消退,S.R不正常,全休1-3天。
2
6、类风湿性关节严
急性发作期全休1-3个月;多个关节严重受累、功能完全丧失者可作长休处理。
2
7、冠心病
(1)心肌梗塞:
急性一般全休4-6个月,以后半休2-6个月,病假期长短视心绞痛、梗塞后心律失常和心功能恢复情况而定;陈旧性无心功能不全者,一般可草场工作,重体力劳动者可照顾转做轻工。
心功能不全者按相应标准处理;
(2)心绞痛:
不稳定型者全休;稳定型者半休1-2个月;篇
四:
医院病假休假若干规定
xxxx医院
病假休假若干规定
为加强病假建议书发放的管理工作,提高医疗服
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医
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总体原则
1.具有医师及以上职称且具备处方权的临床医生,才具有发
放病假建议书(或病情介绍书)的职权。
医生只能给亲自诊治的病人开具病假建议书,同时在病历
(含门诊病历)、门诊登记表上做好记录,以备核对;病假建议书必
须经医务科加盖公章方能有效。
3.各专科医生(除急诊值班医生外)不得签发非本专科的病
假建议书。
签发病假建议书日期必须与诊治日期相一致。
凡是提前开
具或日期推后2天以上者,视为无效病假建议书(或病情介绍书)。
4.一般门诊病人休息时间不超过7天,每次续假时间不超过7 天,连续休假时间不超过30天。
门诊特殊病人休假详见附件。
5.一般住院病人出院后休息时间不超过7天,每次续假时间
不超过7天,连续休假时间不超过30天。
住院特殊病人休假详见附
件。
6.住院病人出院后,对患有短期内难以康复的较严重的疾病
者,可一次休假3-6个月,3个月内必须科主任审核批准、签名,3个
月以上须经医务科审核同意,假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如需陪
护者,可注明需陪护天数,但一般不超过6个月。
二、特殊疾病病假规定
详见附件。
三、本规定从201X年2月21日起执行,既往有关规定与本
规定相冲突的,按本规定执行。
医务科负责对此规定进行解释。
201X年2月12日
附件:特殊疾病病假规定
一、出具门诊病假证明原则上不超过7天,以下疾病根据病
情调整:
1.高血压病:
舒张压超过(110mmHg)或收缩压超过(180mmHg),
药物未能理想控制者休7-15天。
四肢深Ⅱ度烧伤面积1-4%,门诊治疗者可休15-30天。
3.四肢深Ⅱ度烧伤面积5%以上,原则上需住院治疗,若门诊
治疗者可休1-2个月。
4.肝炎:
肝功能异常(转氨酶达正常值3倍以上)者,可休1 个月;乙型肝炎病毒携带者不给病假。
二、住院病人出院时病假原则上不超过15天,以下疾病根据
病情调整:
1.冠心病:
仅急性冠脉综合征住院后方可延长病假,病假期
长短视心绞痛、梗塞后心律失常和心功能恢复情况而定,最高可休2-4
个月;
慢性肾炎:
有临床症状,反复尿蛋白(+++)者可休1 -2个月;无临床症状,尿检查连续三次蛋白(++),可休15-30
天;
3.肾功能不全:
视病情可休1-3个月;
4.糖尿病:
“三多”(多尿、多饮、多食)、乏力、浮肿、蛋白
尿(+~++)等症状体征较明显者可休15-30天;
5.甲状腺功能减退症: 甲状腺吸
131碘≤5%(24小时),血清
蛋白结合碘≤1微克100毫升,T3T4下降,TSH增加,心血管和神经系
统症状明显者休15-30天;
6.甲状腺功能亢进: 甲状腺吸131碘明显增加(24小时70%),
T3T4升高,TSH降低,脉率110次分以上,中毒症状明显者休15-30
天;
7.震颤麻痹(帕金森氏病): 出现较明显的震颤、运动减少、
“慌张步态”者休2-4个月;
8.重症肌无力:
有明显症状体征者休1-3个月;
9.脑出血、脑梗塞:
两个以上肢体(含两个)瘫痪、肌力在
四级以下(含四级)者休3-6月;
10.蛛网膜下腔出血:
休2-4个月;
1
1.腰背挫、扭伤肿胀:
疼痛明显者休7-14 天;
1
腰椎间盘突出症:
神经根激惹或受压症状明显者休15—30 天;
1
3.四肢骨骨折及关节脱位休2-4个月;锁骨骨折,肩胛骨骨
折,无并发膀胱、尿道、直肠损伤的骨盆骨折休2-4个月;并发膀
胱、尿道、直肠损伤的骨盆骨折休3-6个月;
1
4.脊柱损伤
(1)单纯脊椎楔形压缩骨折、横突骨折、第四腰椎以上的椎
板骨折:
休2—4个月;
(2)骨折、脱位伴脊髓或马尾损伤:休4-6个月;
1
5、完全性跟腱断裂:
休1-2个月;
1
6.手(及前臂)肌腱外伤者:
休20-30天;
外伤性截指:
视手指缺损程度及部位,休15-30天;
16
7.颅骨骨折:
手术者,出院后休1-2个月;因骨折片压迫脑组织,引起神经系体征或癫痫,休2-4个月;
1
8.脑震荡:
在确诊前提下,急性症状较轻者休7-14天;症状较重者休15-30
天;
.脑挫裂伤:
休2-6个月;
20.外伤性颅内出血:
手术清除血肿后出院休2-4个月;
2
1.胸外科手术者:
(1)肺段、叶切除后休2-4个月;
(2)全肺切除术、胸廓改形术后休3-6个月;
2
外伤性血、气胸休2-3个月;
2
3.脓胸:
(1)急性者排净脓液,脓腔消失后休1-2个月;慢性者术后休2-4个月;
2
4.肋骨骨折:
(1)单条,休:15-30天;
(2)多条,休1-2个月。
2
5.隔疝、贲门失弛症:
手术后休1-2个月。
2
6.食道、气管肺、纵隔等胸科疾患手术后休2-3个月;
2
7.胃大部分切除术后休1-2个月;
2
8.胃十二指肠溃疡穿孔修补手术后休15-30天;
2
9.肠梗阻手术解除梗阻后休15-30天;
30.腹部内脏器破裂,手术后休1-2月;
3
1.肝硬化:
并发症(上消化道出血、腹水、脾亢)手术后休2-4个月;
附送:
病区药房实习工作总结
病区药房实习工作总结
篇一:
医院药房实习报告今年暑假我到溪南卫生院的药房实习了两星期,在医院实习期间,医生和护士们都很支持,使我在医学和药学上的知识获得不少。
药房的主任还有几位护士姐姐给予了悉心的指导和帮助,使得我受益匪浅,亦有一中医学院毕业的老医生给我讲解了中医药的知识,让我感觉到中医的博大精深,也觉得中医在现下的情况需要更科学,更深远的发展。
这家医院在平时很是繁忙,医院里的人经常忙不过来,凡是有点不舒服的,首先都会到这家医院看毛病,在口碑上是比较好的。
一方面是这家医院的设备比较齐全,B超室和拍片室自然不在话下,还有CT室等,在无法准确诊断病症的情况下,就可以借助这些先进设备帮助病人找到病因,并在最短的时间内做出合适的治疗方法,让病人早点脱离病痛的折磨;另一方面就是这家医院的人对待病人很是和蔼,医生会帮病人拿药取药,经常对病人进行探望,询问身体状况如何,遇到没带够钱的病人,可进行赊账,并不写账单的,只要下次来记得补上就行了,这充分体现了对病人的信任,让人不得不在情感上有点感动,故这所医院成了孕妇,老人,小孩们看病的首选地。
现在说说在药房的实习情况。
药房服务规范遵守四查十对:查处方,对科别,姓名,年龄;查药品,对药名,规格,数量,标签;查配伍禁忌,对药品性状,用法和剂量;查用药品合理性,对临床诊断.我到医院主要是跟着我的指导老师药房主任拿药,这当然得先熟悉药品的摆放,开始时,我就在药房的药柜前看和记药品的名字和位置,药房里的药品有很多的种类,要记的话很不容易,不过还好,药品的摆放
是有按类别来的,先是注射液,胶囊,片剂,滴丸等的分类,再在这些的基础上分别按抗生素类,心血管,呼吸系统,消化系统,其他,外用,非处方药,食品,百货,计划生育,医疗器械来分。
其中注射液在医院的使用比较广泛。
按类别来记就较简易了。
为更熟悉药品的摆放,我还搬运过药品(医院还有储存药品的药库)。
在药品中,葡萄糖和生理盐水较常用,别的心血管类的,消化系统方面的,呼吸系统的药品也都较常用。
市场对药品的需求是有增无减,特别是常用心血管类的,消化系统方面的,呼吸系统类的药品。
日常药品的使用主要是感冒药和咽喉肿痛药及一些清凉降火药,感冒药有999感冒颗粒,复方盐酸伪麻黄碱缓释胶囊,小儿止咳糖浆,小儿氨酚烷胺颗粒,小儿咳嗽灵颗粒,枇杷止咳颗粒,同时还有一些退烧药如柴胡注射液,安乃近注射液等。
降火药主要有西瓜爽润喉片,金银花颗粒等,咽喉肿痛药有头孢氨苄胶囊等. 在对药品的摆放位置熟悉了些后,我开始看处方为病人拿药,有不懂的就问护士或主任,虽然拿药是很简单的事,只要是识字的,时间久了都会,可是到自己会做,并且把药给病人,还是有些开心的,说不上来为什么,有点像帮助了别人的感觉吧。
在拿药的时候发现,对不同年龄,性别,和不同程度的病人,药的拿取都是不同的,特别是孕妇和小孩的用药要十分的小心,谨慎,相对于孕妇,能不开药就尽量不开药。
在医院我发现医护人员对病人很细心,很是和蔼,言语间有着关爱,这或许就是医护人员的必备素质吧。
病人的生理上已有痛苦,医护人员在心灵上给了病人一定的安慰,一定程度上也减轻了病人苦痛了吧。
我国的药品数量多,品种杂,价格还一直居高不下,给老百姓带来许多的难处,有病都怕看病,家里有钱的都怕出个药罐子,虽然国家有采取措施对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