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北调度调度规程(定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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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北电网调度管理规程

1总则

1.1为了加强电网调度管理工作,适应电网运行的客观规律,保证电网安全、稳定、经

济运行和向用户供应充足的符合质量标准的电能,维护电网投资者、经营者及用户等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电力法》、《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及上级调度机构的有关规程、规定,结合冀北电网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程。

1.2电力调度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冀北电力系统内各电网企业及其调度机

构、发电企业、电力用户有责任共同维护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

1.3冀北电网是由唐山、张家口、秦皇岛、承德、廊坊地区所在的电网构成,是由发

电、输电、变电、配电、用电等所有一次设施及相关的继电保护、自动化、通信等二次设施构成的整体。

1.4按照电网统一调度的原则,冀北电网实行统一调度、分级管理。

1.4.1冀北电力调度控制中心在本规程中简称冀北调控中心。

1.4.2唐山、张家口、承德、秦皇岛、廊坊五个地区调度控制中心在本规程中简

称唐山地调、张家口地调、秦皇岛地调、承德地调、廊坊地调。

1.5冀北调控中心依法在冀北电网运行中行使调度权。冀北调控中心与地调,与电网内

发电厂(站)和变电站在调度业务和电网运行指挥上是上下级关系,各地调、发电厂、变电站必须服从冀北调控中心的领导和指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各级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发电厂及变电站值班人员发布和执行调度命令,值班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有权拒绝各种非法干预。

1.6需要并入冀北电网运行的发电厂(含机组)及需与冀北电网互联的周边电网,必须在

并网或互联之前与冀北电力有限公司或其授权的电网调度部门签订并网调度协议。

否则,不得并入电网运行或与冀北电网互联运行。

1.7本规程是冀北电网运行、操作和事故处理的基本依据,其解释权属于冀北电力有限

公司。

1.7.1凡冀北电网内的调度、发电、供电、用电等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

程。

1.7.2冀北电网各级调度,以及并入冀北电网的发电、供电、用电等单位制定的

规程、规定等不得与本规程相抵触。若有关条款涉及冀北调控中心权限

时,应事先得到冀北调控中心的认定。

1.7.3任何违反本规程的调度机构、相关单位及相关人员,必须承担相应责任。

1.8洪水、地震等重大自然灾害及战争等非常时期的电力调度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2调度管理

2.1调度管理任务

2.1.1电网调度管理的任务是维护电网安全、稳定、经济运行,指挥电网的运行

和操作,保证实现下列基本要求:

2.1.1.1科学、合理利用电网内发电、输配电设备能力来满足电网负荷的需

求;

2.1.1.2保障电网安全、稳定运行,保证供电可靠性;

2.1.1.3保障电网内供电质量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

2.1.1.4合理使用各种资源,使整个电网在最优方式下运行,实现电网最大范

围的资源优化配置;

2.1.1.5执行并网调度协议(或合同),保护各协议方(或合同方)的合法权

益。

2.1.2冀北调控中心的职权

2.1.2.1负责所管辖电网的调度管理,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参与制定电网运

行技术措施、电网管理方面的规定等。

2.1.2.2负责所辖电网的安全、稳定和经济运行,向社会提供可靠的电力供

应。

2.1.2.3组织所管辖电网运行方式的编制和执行;执行上级调度机构下达的省

级电网间联络线的运行方式。

2.1.2.4配合有关部门编制所管辖电网年度发、供电计划和各种技术经济指

标;负责制定、调整和监督管辖电网内有关方的日发、供电计划。执

行省级电网间联络线的送受电力、电量计划;执行上级调度机构下达

的冀北电网同其它电网间联络线的送受电计划。

2.1.2.5负责向上级调度机构提出修改冀北电网同其它电网间联络线送受电曲

线和事故支援的申请。

2.1.2.6指挥所管辖电网的事故处理,组织事故分析,制定并组织实施提高电

网安全稳定运行水平的措施;配合上级调度机构处理电网事故。

2.1.2.7指挥所管辖电网的ACE调整、调压以及调峰等工作。

2.1.2.8对调度范围内的设备进行操作管理。

2.1.2.9根据来水情况和防洪、灌溉、航运以及城市供水等方面的要求,安排

管辖电网内水电厂的运行方式。

2.1.2.10编制并批准、执行调度范围内发电设备检修计划。

2.1.2.11参加编制并批准、执行调度范围内输变电设备停电计划。

2.1.2.12编制所管辖电网内的新建或改建设备的启动调试方案。

2.1.2.13负责本网内与各发电方签订并网调度协议,并严格执行。

2.1.2.14参加所管辖电网规划、系统设计和有关工程设计的审查工作。

2.1.2.15负责所管辖电网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规划、运行管理、技术管

理与监督。执行华北分调审定的安全稳定自动装置配置方案和运行管

理规定。

2.1.2.16负责所管辖电网调度自动化系统的规划、运行管理、技术管理与监

督。

2.1.2.17组织调度系统有关人员的业务培训、考核及上岗合格证书颁发等工

作。

2.1.2.18行使冀北电力有限公司或上级调度机构批准(或授予)的其它职权。

2.2调度管理制度

2.2.1各级值班调度员在其值班期间为其所管辖电网运行和操作的指挥人,直接

对调度范围内的运行值班人员发布调度命令。

2.2.2下列人员在调度关系上受冀北调控中心值班调度员领导,并接受其调度命

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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