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北调度调度规程(定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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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北电网调度管理规程
1总则
1.1为了加强电网调度管理工作,适应电网运行的客观规律,保证电网安全、稳定、经
济运行和向用户供应充足的符合质量标准的电能,维护电网投资者、经营者及用户等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电力法》、《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及上级调度机构的有关规程、规定,结合冀北电网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程。

1.2电力调度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冀北电力系统内各电网企业及其调度机
构、发电企业、电力用户有责任共同维护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

1.3冀北电网是由唐山、张家口、秦皇岛、承德、廊坊地区所在的电网构成,是由发
电、输电、变电、配电、用电等所有一次设施及相关的继电保护、自动化、通信等二次设施构成的整体。

1.4按照电网统一调度的原则,冀北电网实行统一调度、分级管理。

1.4.1冀北电力调度控制中心在本规程中简称冀北调控中心。

1.4.2唐山、张家口、承德、秦皇岛、廊坊五个地区调度控制中心在本规程中简
称唐山地调、张家口地调、秦皇岛地调、承德地调、廊坊地调。

1.5冀北调控中心依法在冀北电网运行中行使调度权。

冀北调控中心与地调,与电网内
发电厂(站)和变电站在调度业务和电网运行指挥上是上下级关系,各地调、发电厂、变电站必须服从冀北调控中心的领导和指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各级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发电厂及变电站值班人员发布和执行调度命令,值班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有权拒绝各种非法干预。

1.6需要并入冀北电网运行的发电厂(含机组)及需与冀北电网互联的周边电网,必须在
并网或互联之前与冀北电力有限公司或其授权的电网调度部门签订并网调度协议。

否则,不得并入电网运行或与冀北电网互联运行。

1.7本规程是冀北电网运行、操作和事故处理的基本依据,其解释权属于冀北电力有限
公司。

1.7.1凡冀北电网内的调度、发电、供电、用电等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
程。

1.7.2冀北电网各级调度,以及并入冀北电网的发电、供电、用电等单位制定的
规程、规定等不得与本规程相抵触。

若有关条款涉及冀北调控中心权限
时,应事先得到冀北调控中心的认定。

1.7.3任何违反本规程的调度机构、相关单位及相关人员,必须承担相应责任。

1.8洪水、地震等重大自然灾害及战争等非常时期的电力调度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调度管理
2.1调度管理任务
2.1.1电网调度管理的任务是维护电网安全、稳定、经济运行,指挥电网的运行
和操作,保证实现下列基本要求:
2.1.1.1科学、合理利用电网内发电、输配电设备能力来满足电网负荷的需
求;
2.1.1.2保障电网安全、稳定运行,保证供电可靠性;
2.1.1.3保障电网内供电质量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
2.1.1.4合理使用各种资源,使整个电网在最优方式下运行,实现电网最大范
围的资源优化配置;
2.1.1.5执行并网调度协议(或合同),保护各协议方(或合同方)的合法权
益。

2.1.2冀北调控中心的职权
2.1.2.1负责所管辖电网的调度管理,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参与制定电网运
行技术措施、电网管理方面的规定等。

2.1.2.2负责所辖电网的安全、稳定和经济运行,向社会提供可靠的电力供
应。

2.1.2.3组织所管辖电网运行方式的编制和执行;执行上级调度机构下达的省
级电网间联络线的运行方式。

2.1.2.4配合有关部门编制所管辖电网年度发、供电计划和各种技术经济指
标;负责制定、调整和监督管辖电网内有关方的日发、供电计划。


行省级电网间联络线的送受电力、电量计划;执行上级调度机构下达
的冀北电网同其它电网间联络线的送受电计划。

2.1.2.5负责向上级调度机构提出修改冀北电网同其它电网间联络线送受电曲
线和事故支援的申请。

2.1.2.6指挥所管辖电网的事故处理,组织事故分析,制定并组织实施提高电
网安全稳定运行水平的措施;配合上级调度机构处理电网事故。

2.1.2.7指挥所管辖电网的ACE调整、调压以及调峰等工作。

2.1.2.8对调度范围内的设备进行操作管理。

2.1.2.9根据来水情况和防洪、灌溉、航运以及城市供水等方面的要求,安排
管辖电网内水电厂的运行方式。

2.1.2.10编制并批准、执行调度范围内发电设备检修计划。

2.1.2.11参加编制并批准、执行调度范围内输变电设备停电计划。

2.1.2.12编制所管辖电网内的新建或改建设备的启动调试方案。

2.1.2.13负责本网内与各发电方签订并网调度协议,并严格执行。

2.1.2.14参加所管辖电网规划、系统设计和有关工程设计的审查工作。

2.1.2.15负责所管辖电网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规划、运行管理、技术管
理与监督。

执行华北分调审定的安全稳定自动装置配置方案和运行管
理规定。

2.1.2.16负责所管辖电网调度自动化系统的规划、运行管理、技术管理与监
督。

2.1.2.17组织调度系统有关人员的业务培训、考核及上岗合格证书颁发等工
作。

2.1.2.18行使冀北电力有限公司或上级调度机构批准(或授予)的其它职权。

2.2调度管理制度
2.2.1各级值班调度员在其值班期间为其所管辖电网运行和操作的指挥人,直接
对调度范围内的运行值班人员发布调度命令。

2.2.2下列人员在调度关系上受冀北调控中心值班调度员领导,并接受其调度命
令:
2.2.2.1地调值班调度员;
2.2.2.2冀北调控中心直接调度的发电厂、变电站的值长、电气值班长以及有
关方认定可以接受调度命令的值班员;
2.2.2.3必要时由冀北调控中心直接下达调度命令的发电厂值长、变电站值班
员等;
2.2.2.4检修公司生产值班人员。

2.2.3冀北调控中心值班调度员直接对运行值班人员发布调度命令,并对其正确
性负责。

接受冀北调控中心调度命令的运行值班人员,应对调度命令作书
面记录,并复诵命令,在核对无误并经冀北调控中心值班调度员允许后方
可执行。

在事故处理情况下调度令的下达、记录和执行按本规程有关规定
执行。

冀北调控中心值班调度员在发布调度命令和调度谈话时应全部录
音。

2.2.4接到冀北调控中心值班调度员发布的调度命令后,受令人员应迅速执行,
不得延误,并及时向冀北调控中心调度值班人员如实汇报执行情况。

如果
认为该命令不正确时,应向冀北调控中心值班调度员报告,由冀北调控中
心值班调度员决定原调度命令是否执行。

但当执行该项命令会威胁人身、
设备安全时,则必须拒绝执行,并将拒绝执行命令的理由,报告冀北调控
中心值班调度员和本单位直接领导人。

2.2.5受令人员如无故拖延执行或拒绝执行冀北调控中心值班调度员的命令,则
未执行命令的受令人员和允许不执行该命令的领导人均应负责。

2.2.6冀北调控中心调度的设备,未经冀北调控中心值班调度员同意,发电厂、
变电站和地调值班人员不得改变设备状态,但对人身或设备安全有威胁者
除外。

按现场规程紧急停用的设备,在停用之后应立即报告冀北调控中心
值班调度员。

冀北调控中心许可设备应得到冀北调控中心值班调度员的许
可后才能进行操作。

2.2.7发电厂和变电站运行值班人员发现设备有威胁电网安全运行的缺陷时,应
依照调度范围立即向值班调度员报告。

值班调度员应作详细记录,及时采
取相应控制措施。

2.3调度范围划分
2.3.1调度范围划分与调整原则
2.3.1.1调度范围的划分应遵循有利于电网安全、优化调度的原则,并根据电
网的发展及变化适时调整。

2.3.1.2冀北调控中心确定管辖电网的调度范围的划分与调整。

2.3.2冀北调控中心调度设备是指由冀北调控中心下令进行运行调整、倒闸操作
的发电厂、变电站、线路等一次设备及相关二次设备,简称调度设备。

2.3.2.1冀北调控中心调度范围划分以批准书形式下达。

在设备投入运行时,
按冀北调控中心批准书执行。

2.3.2.2冀北调控中心的调度设备范围包括并入冀北电网的发电厂(冀北调控
中心授权地调调度的发电厂除外)的机、炉及升压站一次设备及相关
二次设备(高压厂变等厂用系统除外);并入冀北电网的风电等新能
源电厂(冀北调控中心授权地调调度的新能源电厂除外);220kV主
要环网线路、发电厂并网线路、地区间联络线等一次设备及相关二次
设备;主要枢纽变电站中的有关母线、母联、旁路开关、刀闸等一次
设备及相关二次设备,冀北调控中心认为有必要直接调度的变压器中
性点刀闸;涉及冀北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安全自动装置;网间主干通
信网络。

2.3.3地调调度设备范围包括其所属电力(供电)公司管辖范围内的电网一次设备
及相关二次设备(不含冀北调控中心调度设备)。

2.3.4冀北调控中心与地调调度分界设备定义为冀北调控中心和地调双重调度设
备;冀北调控中心与发电厂自行调度的分界设备定义为冀北调控中心与发
电厂双重调度设备。

双重调度设备双方均可操作,但在操作前、后,操作
方应通知另一方。

2.3.5地调调度范围内的设备,若其运行状态变化对冀北主网或相邻电网的安全
稳定运行和继电保护配合产生影响,这些设备列为冀北调控中心许可调度
设备(简称冀北调控中心许可设备)。

2.3.5.1其运行状态的改变必须事先由所在地调征得冀北调控中心许可(属计
划检修的按本规程第4条款相关规定处理),并在操作完毕后汇报冀
北调控中心值班调度员。

2.3.5.2事故处理涉及冀北调控中心许可设备时,地调在进行处理的同时报告
冀北调控中心。

2.3.6冀北调控中心调度范围内的设备,其运行设备状态的改变可能对地调管辖
电网产生影响时,冀北调控中心应事前通知地调。

2.3.7当地调借用冀北调控中心调度范围内的设备时,应履行借用及归还手续。

借用期间由地调调度,并由地调进行操作,用后按双方约定的状态交回冀
北调控中心。

2.3.8当冀北调控中心借用地调范围内的设备时,借用前应通知有关地调,待地
调将设备交冀北调控中心后由冀北调控中心操作,借用期间由冀北调控中
心调度,用后按双方约定的状态交回地调。

2.3.9冀北调控中心授权地调调度的发电厂(含企业自备电厂)的调度范围划分参
照以上原则由所在地区地调负责。

3电网运行方式管理
3.1电网运行方式编制
3.1.1各级调控机构均应按年编制各自调度管辖范围内的电网运行方式。

年度方
式应每年编制一次,如一年内系统结构有重大变化应编制过渡方式。

3.1.2冀北电网年度运行方式由冀北调控中心于上年年底前编制完成,经冀北电
力有限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后执行;各地调编制的年度运行方式于上年十二
月份编制完成,经其所在电力(供电)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后执行并报冀北调
控中心。

3.1.3电网运行方式应保证本规程2.1.1条款基本要求的实现。

3.1.4编制运行方式时应考虑的内容:
3.1.
4.1电网短路容量的要求;
3.1.
4.2潮流合理分布的要求;
3.1.
4.3载流元件热稳定的要求;
3.1.
4.4电网稳定的要求;
3.1.
4.5电网电压调整的要求;
3.1.
4.6电网电力平衡的要求;
3.1.
4.7系统调峰的要求;
3.1.
4.8供电可靠性的要求;
3.1.
4.9事故后运行方式的要求;
3.1.
4.10适应主要元件检修的能力;
3.1.
4.11运行方式对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及通信的要求。

3.1.
4.12风电等新能源发电对电网运行的影响。

3.1.5年度运行方式的内容:
3.1.5.1上一年度新设备投产情况及系统规模(包括全网及统调两部分):
(1)上一年度新投产设备及设备规范;
(2)上一年度末系统规模。

3.1.5.2上一年度生产运行情况分析:
(1)本网电力供需形势;
(2)本网负荷特性分析;
(3)主要生产指标;
(4)新能源发电运行情况。

3.1.5.3上一年度电网安全运行状况分析。

3.1.5.4本年度电网新设备投产计划。

3.1.5.5本年度电力生产需求预测。

3.1.5.6本年度电网主要设备检修计划。

3.1.5.7本年度电网结构、短路分析及运行结线方式选择。

3.1.5.8本年度电网潮流计算、N-1静态安全分析。

3.1.5.9本年度系统稳定分析及安全约束。

3.1.5.10本年度无功电压分析。

3.1.5.11本年度电网安自装置和低频低压减负荷整定方案。

3.1.5.12本年度风电等新能源并网运行分析。

3.1.5.13本年度调度系统重点工作开展情况。

3.1.5.14本年度电网安全运行存在的问题及措施。

3.1.5.15下级电网年度运行方式概要
3.1.6电网的正常接线方式以及有关继电保护与安全自动装置的整定、使用应保
证:
3.1.6.1电网安全运行:
(1)能迅速消除事故,限制事故范围,避免事故扩大,保证对重要用户持续供电。

(2)当电网内重要设备发生N-1故障跳闸后,保持电网的稳定。

(3)短路容量不超过发电厂和变电站设备允许的数值。

3.1.6.2电网的电能质量在规定范围内。

3.1.6.3电网运行的经济性。

3.1.7各地调编制的年度运行方式应服从冀北电网运行方式的要求。

3.1.8为编制年度运行方式和进行稳定计算,各地调于每年8月20日前按附录要
求将有关资料报冀北调控中心。

3.2基(改)建工程前期及设备投入运行调度管理
3.2.1冀北调控中心及各地调应根据本规程及所辖电网调度专业管理的有关规
定,结合所辖电网的具体情况,制定基(改)建工程前期及设备投入运行的
调度管理规定。

3.2.2基(改)建工程项目的设计必须符合国家规程、行业标准、国家电网公司以
及冀北电网的有关规程规定。

3.2.3基(改)建工程项目的前期可研、接入系统、初步设计审查必须通知相关调
度机构参加,基建工程项目的设计文件(含概算资料)应提前报送相关调度
机构。

3.2.4为保障基(改)建工程项目按期顺利投产,各有关单位应编制工程项目投产
计划并在以下日期报送冀北调控中心及相关地调:
3.2.
4.1每年4月30日前将下半年度的基(改)建工程项目投产计划报送冀北
调控中心。

3.2.
4.2每年8月15日前将下一年度的基(改)建工程项目投产计划及有关技
术资料报送冀北调控中心及相关地调。

3.2.5冀北调控中心调度范围内基(改)建设备,有关单位应在投入运行或停电过
渡三个月前向冀北调控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并按附录报送有关技术资料;
提前一个月上报运行规程、运行人员名单、停电过渡方案和预计启动投运
日期等。

3.2.6冀北调控中心接到上述申请后,应在投运前5个工作日下达批准书,主要
内容包括:新建厂站、线路名称;设备调度编号;调度范围划分;运行方
式和主变压器分头位置;并提前3天给出有关的继电保护定值及启动投运有
关事项,调度值班人员名单等。

3.2.7冀北电网设备调度编号原则:各调度机构按调度范围对电网设备进行编
号;500kV设备必须按国家及行业的相关标准和规定编定,220kV设备应按
照附录九执行;原有设备可仍用各网的编号原则执行。

3.2.8地调和发电厂调度的220kV及以上输变电基(改)建工程,相关单位应于启
动投运前三个月将相关参数、设计资料、一次接线图、分析报告等报冀北
调控中心批准;于启动投运前15个工作日,将工程涉及的通信点表报送冀
北调控中心;于启动投运前5个工作日,按通信点表的顺序完成与冀北调控
中心调度技术支持系统的计算机通信转发工作,并将启动批准书报冀北调
控中心备案;输电线路实测参数须在工程投产前5个工作日报冀北调控中
心,发电机组实测参数须在机组进行168或72小时试运前报冀北调控中
心。

3.2.9冀北调控中心调度设备确定启动日期后,相关单位应于启动前4个工作日
向冀北调控中心提出启动申请,冀北调控中心应于启动前1个工作日12时
前批复。

基(改)建工程单位虽已接到冀北调控中心批准书和批准启动计
划,仍必须得到冀北调控中心值班调度员下达的启动操作令后,方可进
行。

3.2.10基(改)建的发输变电设备,在启动投入运行后即按运行设备管理。

3.3机网协调管理
3.3.1冀北调控中心依据国家、行业以及上级调控机构的有关规程、规定、技术规
范及标准等,结合所辖电网的实际情况,开展对发电机励磁(含PSS)(以
下简称励磁)、调速系统或装置(以下简称调速系统)及一次调频工作等的
运行管理。

3.3.2并入冀北电网的新建或改造发电机组的励磁、调速系统工程项目设计必须
符合国家、行业以及上级调控机构的规程、标准以及冀北电网的有关规程
规定和反事故技术措施。

上述工程项目设计(方案)的审查应通知相关调控
机构参加。

3.3.3并入冀北电网发电机组的励磁、调速系统须通过国家质检部门的型式试验
和冀北电网的入网检测。

3.3.4新建或改造的发电机励磁、调速系统的技术资料应报送相关调控机构备
案。

其有关定值及参数设定、运行规定等均纳入电网调度管理的范畴,在
投产前必须经过技术论证,并报相关调控机构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

3.3.5并入冀北电网的发电厂发电机组的励磁、调速系统应按照相关调控机构要
求的状态投入运行。

上述系统状态的改变和退出均须得到相关调控机构的
批准。

3.3.6并入冀北电网运行的机组必须具备并投入一次调频功能,纳入电网调度运
行管理。

3.3.7并入冀北电网的火、水电机组的失磁、失步、过激磁、电压、频率异常等
涉网保护定值,风电机组电压、频率异常保护定值,应报相应的调控机构
备案。

3.3.8冀北电网内各发电厂(站)厂用电方式、保厂用电措施,应报送相关调度机
构备案。

4设备停电调度管理
4.1总则
4.1.1国(分)调调度及许可设备的停电管理,按国(分)调下发的有关调度管理
规程执行。

4.1.2冀北电力调控中心调度和许可设备的停电,以及其它引起上述设备状态改变
的工作均应纳入冀北电力有限公司的发、输变设备停电计划管理。

设备停
电计划分为年度、月度停电计划及日前停电工作票。

4.1.3电网发输变电设备的停电工期与周期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


殊停电项目停电工期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4.1.4设备的停电分为计划停电、临时停电和紧急停电。

4.1.4.1纳入月度停电计划,并正常办理停电工作票的停电工作为计划停
电。

4.1.4.2未纳入月度停电计划,但正常办理停电工作票的停电工作为临时停
电。

4.1.4.3设备异常需紧急停运处理及设备故障停运抢修等由值班调度员批准
的设备停电工作为紧急停电。

4.2设备停电管理原则
4.2.1各级调度机构负责其调度设备停电计划安排及管理。

4.2.2编制停电计划时应在确保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前提下,遵循周期性检修和
状态检修相结合、高电压等级设备优先和相互配合原则,全面考虑各类因
素,统筹安排,尽量缩短停电检修时间,避免设备重复停电及相关设备重
叠停电。

4.2.3检修计划的制定必须经过电网安全校核,制定并落实安全措施和反事故预
案。

4.3冀北调控中心调度及许可设备计划停电管理
4.3.1年度计划的编制:每年9月30日前,各地市供电(电力)公司、检修公司、
发电厂负责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报送下一年度的停电计划和基(改)建投产
计划建议。

其中国(分)调调度及许可设备停电计划由冀北调控中心汇总平
衡后统一上报,冀北调控中心调度及许可设备的停电计划由冀北电力有限
公司统一平衡后于12月底前编制完成并下达执行。

4.3.2月度计划的编制:每月10日前,各有关单位应根据年度计划和设备实际情
况向冀北调控中心报送次月停电计划建议。

其中国(分)调调度及许可设备
停电计划由冀北调控中心汇总平衡后统一上报,冀北调控中心调度及许可
设备的停电计划由冀北调控中心会同有关部门统一平衡后,于25日前发布
次月停电计划。

各单位应根据要求做好停电工作的安全分析并随停电计划
一并上报,对于生产技改、基(改)建工程等涉及的停电应提前落实工作方
案。

4.3.3日计划的编制:各有关单位应根据月度停电计划,向冀北电力调控中心提
交日停电申请票。

各地调在提出停电工作申请时,应做好调度管辖范围内
的安全校核。

4.3.4国(分)调、冀北电力调控中心调度及许可设备的停电工作申请应提前4个
工作日16时前提交至冀北电力调控中心。

冀北电力调控中心提前2个工作
日17时前批复停电申请,提票单位应于该日18:00前完成签收,逾期未签
收的工作视为取消。

4.3.5停电计划确定后,原则上无特殊情况不得改变工期。

4.3.6因设备运维单位的原因,计划停电因故不能按批准时间开工的,应在设备
计划停运12小时前报告冀北调控中心值班调度员。

发电设备计划停电工作
在原批准工期内不能完成者,应在工期未过半前向冀北调控中心值班调度
员申请办理延期手续;输变电设备的计划停电工作在原批准工期内不能完
成者,应提前一天向冀北调控中心值班调度员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如输变
电设备的计划停电工期为一天且在原批准工期内不能完成者,应在当天12
点前向冀北调控中心值班调度员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4.3.7对电网运行方式影响较大的计划停电,应编制相应的电网特殊运行方式。

4.4冀北调控中心调度及许可设备非计划停电管理
4.4.1国(分)调调度及许可设备非计划停电管理按其相关规定执行。

4.4.2非计划停电指计划停电外的临时停电和紧急停电,临时停电原则上应按计
划停电规定办理,紧急停电可以向值班调度员申请。

值班调度员有权批准
的停电工作:
4.4.2.1设备异常需紧急处理以及设备故障停运后的紧急抢修。

设备停电后,
相关单位应及时补报设备停电工作票,并按正常流程进行审批(当天
能够竣工恢复的除外)。

4.4.2.2在当值时间内可以完工的且与已批准的计划停电相配合的工作(但不
得超过已批准的计划停电时间或扩大停电范围)。

4.4.3对电网运行方式影响较大的临时停电,应编制相应的电网特殊运行方式。

4.4.4紧急停电运行方式超出运行规程规定的,应及时给出相关的运行控制要
求。

4.4.5紧急停电在设备停运或工作已开始后,设备运维单位应及时补办停电申请
票。

4.5冀北调控中心调度及许可设备停电流程
4.5.1冀北调控中心调度及许可设备的停电,原则上统一由所属地调、检修公
司、发电厂向冀北调控中心提出申请,经冀北调控中心正式批复后生效。

4.5.2停电申请内容包括:检修单位、停电设备名称、工作内容、设备停电范
围、工作起止时间、对运行方式和继电保护的要求以及其他注意事项等。

对带电作业的工作,应明确是否有停用重合闸或其他要求。

4.5.3冀北调控中心调度及许可设备停电后送电时有特殊要求的(如:需要核相、
带负荷检验和二次保护检查或做与系统有关的试验等),在上报停电计划建
议或停电申请票时,应同时上报送电方案,并经冀北电力调控中心相关专
业人员同意后批复。

4.5.4凡在冀北调控中心调度及许可设备上进行重大试验的,应在向冀北调控中
心提出申请同时上报试验方案,经冀北调控中心同意后方能进行。

4.5.5凡基(改)建施工需要对冀北调控中心调度及许可发输变电设备停电、降低
出力或改变运行方式的,需要提前确认施工方案,由施工单位向设备运维
单位提出申请,再由设备运维单位向冀北调控中心提出申请批准后再实
施。

4.5.6冀北调控中心调度的发电厂和变电站内设备的检修施工令由冀北调控中心
值班调度员下达给厂站运行人员,线路的检修施工令由冀北调控中心值班
员下达给地调值班调度员、检修公司生产值班人员,完工后由受令单位向
冀北调控中心值班调度员交令。

4.5.7冀北调控中心许可设备的检修施工令由冀北调控中心值班调度员下达给地
调值班调度员,完工后由地调值班调度员向冀北调控中心值班调度员交
令。

4.5.8非冀北调控中心调度及许可设备停电、试验或运行方式改变,对冀北调控
中心调度及许可范围内的电厂出力、输变电设备潮流有较大影响的,以及
对继电保护、自动化、通信信息传送有影响的,应得到冀北调控中心许
可,并在操作前、后汇报冀北调控中心值班调度员。

4.5.9申请已获批准的停电设备停运或退出备用,需得到冀北调控中心值班调度
员的命令或许可,冀北调控中心值班调度员下达施工令后方可开工。

在设
备停电期间,因电网运行需要,冀北调控中心值班调度员有权终止或缩短
停电工期。

4.5.10严禁未经下达施工令擅自在已停电或备用的设备上进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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