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B合同下可保利益的问题研究
海运中出口商采用FOB的保险利益风险探究
海运中出口商采用FOB的保险利益风险探究
FOB(Free on Board)是海运运费和保险费中,保险费由买方负责支付的贸易术语。
这意味着,一旦货物装上船,出口商不再对货物负责,买方必须承担货物的保险责任和任
何损失。
因此,在采用FOB方式运输货物时,出口商需要了解FOB的保险利益和风险。
保险利益
1. 保险费用节约:由于FOB保险费由买方承担,出口商可以节省货运保险费用,这对于大宗海运货物的出口商而言,可以节约相当可观的费用。
2. 不需考虑灾害风险:由于买方需要负责货物的保险,在货物运输中遇到任何可能
导致货物损失或损坏的灾害风险,如自然灾害或海盗袭击时,出口商不需要承担保险责任。
这大大降低了出口商在交货后承担的责任。
3. 不用担心运输风险和责任:在FOB交货条件下,一旦货物交付给运输商,运输风险和货物丢失责任也由买方承担。
这意味着,出口商可以避免货物在装卸期间引起的损失或
延误。
如果货物在运输过程中损坏或丢失,买方需要与运输商解决问题,从而减轻了出口
商的责任和风险。
综上所述,FOB交货条件使出口商能够在保险费用上节省成本,同时还可以通过将货
物运输风险和保险责任转移给买方来降低其自身的责任和风险。
但是,出口商必须考虑到FOB交货条件可能导致出口商无法掌控货物运输的安全,在买方未能为货物购买足够保险
或在不同国家的法律要求上可能引发的风险和责任。
因此,出口商应该全面评估使用FOB
方式交货的利弊,并制定相应的计划来降低每个交易的风险。
海运中出口商采用FOB的保险利益风险探究
海运中出口商采用FOB的保险利益风险探究【摘要】海运中出口商在选择FOB(船上交货)条款时,会面临一定的保险利益和风险。
FOB术语的定义是出口商将货物装上船舶后的责任边界。
出口商采用FOB可以降低运输成本,但也需要自行购买货物保险以保障货物安全。
出口商需要考虑保险的种类和范围,以及可能发生的风险,如货物损坏、货运延误等。
为了降低风险,出口商可以购买适当的保险和加强货物包装,确保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得到充分保护。
海运中出口商在采用FOB时需谨慎选择保险,合理评估风险,以确保货物的安全交付,并降低不必要的损失。
【关键词】海运、出口商、FOB、保险、利益、风险、选择、应对、结论1. 引言1.1 引言在国际贸易中,海运是最主要的运输方式之一。
在海运中,出口商可以选择不同的价格术语来确定各方责任和风险的分担。
FOB(Free on Board)是出口商常用的价格术语之一。
在FOB价格术语下,出口商将货物交货至装运港口,并承担货物直到装上船后的风险。
这种价格术语的选择不仅会影响出口商的利益,还会涉及到保险和风险管理的问题。
本文将探讨海运中出口商采用FOB价格术语的保险利益和风险。
我们将介绍FOB术语的定义,然后分析海运中出口商采用FOB的保险利益和风险。
接着,我们将讨论FOB出口商在选择保险时需要考虑的因素,并探讨FOB出口商应对风险的策略。
通过这些内容的探究,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海运中出口商采用FOB价格术语所面临的保险利益和风险,有助于出口商在国际贸易中做出更加明智的决策。
2. 正文2.1 FOB术语的定义FOB 是Free On Board 的缩写,意即"离岸价"。
它是一种国际贸易术语,在海运中特别常见。
FOB的含义是指卖方在货物被装上船的时候就完成了交货的义务,并且在那一刻起,货物的所有损失或损坏风险就转移给了买方。
这意味着一旦货物装上船,卖方就不再对货物负责。
FOB术语的定义在国际贸易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
国际贸易.浅论FOB贸易术语下对发货人利益的保护
经定下舱位的船只进行运输,并且获得实际承运人签发的海运提单。
无船承运人在获得海运提单后,并不交给无船承运人在目的港的代理,而是直接交给买方,这样买方根本无须到银行付款赎单,就可以直接利用手中的海运提单将货物提走。
而卖方在结汇不成的情况下,凭借手中的无船承运人提单向无船承运人索要货物时,无船承运人早已溜之大吉。
卖方在此时一般会寻找实际承运人来试图挽回经济损失,但是由于卖方与实际承运人之间并不存在直接的法律关系,海运提单上的托运人并不是国际贸易中的卖方,因而一般卖方是无法从实际承运人那里得到赔偿的,最终卖方只能面临财货两空的结局。
这是FOB术语下买方进行诈骗的比较典型的形式[2]。
(二)FOB术语在我国得以广泛使用的原因既然FOB存在着较高的诈骗风险,那么为什么在我国出口做FOB还呈上升的趋势?上世纪80年代,我国的对外贸易实行的是国家统制政策,除少数三资企业外,外贸经营权局限于中央和省市级的专业外贸公司,直到80年代末才扩大到市、县级外贸公司和重点生产企业。
当时我国的航运市场还没有对外开放,中远开航的远洋干线船远不能适应对外运输的需要,大量出口货物必须通过香港中转。
国家为保护国轮和保险业的发展,提出了出口做CIF、进口做FOB,这成为当时对外贸易洽谈运输条款的准则。
自上世纪90年代我国对外开放航运市场以来,各外资班轮公司纷纷抢滩中国的主要沿海港口,特别是上海港。
外资船公司的进入,为国外买家指定船公司提供了条件。
同时三资企业蓬勃发展,一些生产企业和科研院所也被赋予进出口经营权,我国已不再是专业外贸公司一统天下的局面,而是形成了大经贸的格局。
加之国际贸易也从卖方市场转变为买方市场,出口做CIF除国有企业有一定的传统影响外,其他企业是随行就市,使出口FOB的货量有一定程度的上升。
随着境外船公司进军中国航运市场,境外货运代理也蜂涌而入。
境外货运代理的活跃,使我国出口做FOB指定代理的货量急剧上升,加之1997年以来班轮公司屡屡涨价,使原来略有盈利的运费支出变为无利甚至反亏,部分外资业务人员为规避运价风险,主动做FOB。
海运中出口商采用FOB的保险利益风险探究
海运中出口商采用FOB的保险利益风险探究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国际贸易日益频繁,海上运输成为国际贸易中最为常见的运输方式之一。
在海上运输中,出口商经常选择FOB(Free on Board)合同方式,并为其货物购买保险以保障自身利益。
采用FOB合同方式的出口商在海上运输中所面临的保险利益风险并不容忽视。
本文将探讨海运中出口商采用FOB的保险利益风险,并提出相应的应对措施。
一、FOB合同方式简介FOB合同是一种国际贸易中常见的贸易方式,其英文全称为Free on Board,中文翻译为“离岸价”。
在FOB合同中,出口商的责任是将货物交付给船东,并承担货物装运的费用,包括装卸费用、装卸责任、舱单费用等。
一旦货物交付给船东,出口商的义务就基本完成了。
FOB合同方式下,出口商通常需要为货物购买适当的保险来保障自身的利益。
1.货物保险风险在海上运输中,货物可能会遭受损坏、丢失、被盗等情况。
尽管FOB合同方式下船东承担了货物装运的费用和装卸的责任,但一旦货物发生损失,出口商仍然需要承担损失,因为FOB合同的义务是将货物交付给船东,而货物的所有权和风险在装运时就已经转移给了买方。
出口商需要购买货物保险来保障货物在海上运输中的安全。
2.运输工具保险风险在海运中,如果货物发生损失,出口商需要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由于海运是国际性的贸易方式,货物的损失可能发生在不同的国家或地区,因此可能会涉及到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法律、保险标准和语言等问题,给出口商的保险索赔带来一定的困难。
1.明晰保险责任出口商在选择FOB合同方式时,需要明确了解自己在海上运输中的保险责任。
出口商需要确定自己的货物保险责任范围,确保货物在海上运输中能够得到充分保障。
出口商需要了解船东购买的运输工具保险范围和金额,并对其进行审查,确保船东购买的保险能够足够保障出口商的利益。
2.选择专业保险公司出口商在购买保险时,需要选择专业的保险公司,确保保险公司能够为其提供全面的保险服务。
FOB 贸易术语下货物在陆运阶段的保险研究
FOB 贸易术语下货物在陆运阶段的保险研究一、FOB 下货物在陆运阶段的风险分析按照最新解释通则,FOB离岸价是国际贸易中最常用的贸易术语之一。
按离岸价进行的交易,买方负责租船或订舱,卖方应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港和规定的期限内将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船只并及时通知买方。
货物被装上船舶时,风险即由卖方转移至买方。
然而解释通则未规定FOB 下货物保险由谁负责,在实务中一般都是买方负责保险。
买方为了防范货物的风险,往往会去购买货物的仓至仓的一切险,即从发货地的仓库起至收货地的仓库止,而这就带来了一个非常棘手的问题。
在国际货物运输保险中,依据保险合同,承保人承担货物灭失损害的赔偿责任,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 1) 保险公司和索赔人之间有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即索赔人必须是保险单的合法持有人。
( 2) 向保险公司行使索赔权利的人,须对保险标的享有保险利益。
( 3) 被保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遭受的损失必须是承保风险造成的。
在FOB 贸易术语下,如果买方为货物投保仓至仓的一切险,那么当货物发生灭失损害时,买方便会向保险公司索赔。
但这时保险公司便会以买方不享有保险利益为由拒绝赔偿。
所谓的保险利益,就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保险利益产生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之间的经济联系,它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向保险公司投保的利益,即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因保险标的遭受风险事故而受损失,因保险标的未发生风险事故而受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2 条规定: 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因此保险公司会认为货物还处在卖方的控制之下,还未装上船舶,也就意味着风险还未转移到买方手中,即使货物发生灭失损害的事故,买方在此时对货物也就不存在保险利益,故索赔便会遭到保险公司以其无保险利益为由的抗辩。
但是在FOB 贸易术语下,卖方无需为货物投保,买方也不会把保单背书给卖方,卖方就算对货物拥有所有权,一旦发生了灭失损害,其显然也无法向保险公司索赔。
海运中出口商采用FOB的保险利益风险探究
海运中出口商采用FOB的保险利益风险探究海运是国际贸易中常见的运输方式之一,对于出口商来说,选择适合的运输方式和保险方式是非常重要的。
在海运中,出口商通常选择FOB(Free On Board)的价格术语来交货,这意味着出口商将货物交给船运公司后,就不再承担责任和风险。
出口商在海运中采用FOB价格术语的也要考虑到保险利益和风险。
本文将围绕海运中出口商采用FOB的保险利益和风险展开探讨。
对于出口商来说,采用FOB价格术语可以减少他们在运输过程中的保险成本。
在FOB 交货条件下,出口商只需要购买货物出口前的货物保险,而货物在海上运输过程中的风险和责任通常转移到买方。
这样一来,出口商可以节省运输保险费用,减轻了他们的财务压力。
FOB价格术语还可以简化出口商的保险手续和程序,减少了他们的工作量和时间成本。
采用FOB价格术语可以使出口商避免承担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风险。
在FOB交货条件下,一旦货物交付给船运公司,出口商就不再对货物的安全负责。
即使在货物运输过程中发生了意外情况,如货物丢失、损坏或延迟交货,出口商也不需要承担责任。
这可以帮助出口商避免可能的风险和纠纷,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出口商需要注意货物在买方装载船舶之前的损失和损坏风险。
在FOB交货条件下,一旦货物交付给船运公司,责任和风险就转移到买方。
在货物交付船运公司前,如果货物受到损失或损坏,出口商需要自行承担损失。
出口商可能需要购买货物出口前的货物保险来保障货物在买方装载船舶前的安全。
海运中出口商采用FOB的价格术语可以减少其在运输过程中的保险成本和责任,但同时也需要考虑到一些潜在的保险利益和风险。
出口商在海运中采用FOB价格术语时,需要仔细评估货物的安全和风险,购买合适的保险来保障自身的利益。
出口商还需要谨慎对待买方的要求和责任,以避免可能的纠纷和损失。
通过合理选择保险方式和规避风险,出口商可以更好地保护自身在海运中的合法权益。
FOB论文保险利益论文浅析FOB和CIF下的保险利益问题
FOB论文保险利益论文:浅析FOB和CIF下的保险利益问题摘要:保险利益原则是保险法的基本原则,被保险人不具保险利益,保险合同无效。
保险利益的确定尤为重要。
由于涉及买卖关系、运输关系及保险关系,fob、cif 价格条件下的海运货物保险利益的复杂。
本文提出了海运货物保险利益确定应考虑的因素,并具体分析了fob、cif价格条件下海运货物的保险利益。
关键词:fob cif 保险利益一、保险利益原则概述保险利益原则是保险法的基本原则,各国保险法一般都明文规定,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
可见,保险利益的确定是判断保险合同能否生效的重要依据。
海运货物的保险利益的判定主要取决于货物所有权及风险的转移。
若货物所有权与风险相统一,可直接以所有权的转移确定保险利益。
但实践中,买卖双方一般约定使用国际贸易术语将货物的所有权与风险分离,仅明确了风险的转移,未规定所有权的转移,因此,应以风险作为确定有无保险利益的标准。
根据买卖合同中贸易术语(如fob、cif)的约定,明确风险的转移,风险移至何方,何方便具有保险利益。
我国《保险法》第12条第6款规定:"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何谓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并未明确规定。
由于我国《海商法》未定义保险利益,此定义适用于我国海上保险。
这是一个可以涵盖财产和人身保险利益的概括定义。
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第5条对保险利益规定如下:(1)除本法的规定外,与航海有利害关系的每一个人具有保险利益。
(2)一个人与航海有利害关系,特别是当他与该航海或处在危险中的保险财产具有法律上或衡平的关系,如保险财产安全或按时抵达,他即能从中获益;如保险财产灭失、受到损害,或被滞留或引起有关责任,他的利益将受到损害。
由上述定义可知,保险利益首先要求被保险人与可保财产之间存在一种基于法律或有效的合同而产生的关系,其次,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并不要求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绝对的所有权或财产权,只需要存在合法的利害关系。
FOB合同下可保利益的问题研究
FOB合同下可保利益的问题研究摘要:在对外贸易中,为了更好地保护本国出口商的利益,应尽量与国外出口商订立CIF合同,但是在实际业务中,FOB术语的应用仍然很广泛,从保险的角度研究贸易术语,对本国出口商的利益有很重要的启示。
关键词:FOB 风险保险可保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的统计数据显示,在2015 年我国有形商品的进出口总值达到了24.59 万亿元人民币,贸易顺差3.69 万亿元,扩大了56.7%,对外贸易对于我国经济的发展仍起到重要作用。
而在这一过程中,国际贸易术语又发挥了重要作用。
国际商会曾多次修订《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现行的《2010 通则》于2010 年10 月修订完成,并在2011 年1 月1 日起正式生效。
《2010 通则》中包含了11 个贸易术语,其中FOB CFR和CIF是对外贸易中使用频率较高的贸易术语。
而我国出口商基于费用、风险和利益等原因,在与国外进口商签订合同时大多采用了FOB术语。
为了更好的保护本国出口商的利益,本文将从可保利益的角度出发,对FOB 术语下的全程运输进行分析,以寻求更好的保险策略。
可保利益又称为保险利益,它是一种经济上的利益,是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关于保险标的所进行的受到法律认可和保障的利益分配的产物。
于是在对外贸易中,我们就可以通过确定进出口双方之间的可保利益来确定当事人的保险责任。
而对外贸易中进出口双方关于风险、责任和费用的划分问题在《2010 通则》中都有了非常明确的阐述,这就要求保险利益在买卖双方之间转移时必须与风险的转移保持一致,而不是随着货物、物权凭证或者保险单的转移而转移。
本文将FOB术语下的对外贸易划分为四个阶段,分别阐述关于风险转移和可保利益转移的问题。
第一阶段,从卖方所在地(仓库)起到装运港码头止,这一段通常是起运国的内陆运输阶段,此时,货物尚未开始装船。
《2010通则》中FOB术语下,以货物在装运港装上船为界来划分风险,主运输过程中的保险是由买方负责办理,卖方只需要通知协助即可。
海运中出口商采用FOB的保险利益风险探究
海运中出口商采用FOB的保险利益风险探究FOB(Free on Board)是指在海运贸易中,卖方在货物到达海港后,将货物交到船舶上,并支付装运费用和费用。
在FOB条款下,出口商的保险利益和风险问题值得深入探讨。
本篇文章将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探究:一、FOB的含义FOB释义为“离岸价格”或“船上交货价”,是指出口商要负担统筹安排装运、向船公司运费、吊运、理货和安放货物等费用,并在货物装船后,将货物和提单一起交给航运公司,使货物从海上运抵目的港。
在FOB下,出口商的责任仅限于将货物交到船上,货物的保险和风险则由进口商负责。
二、出口商的保险利益问题在FOB下,出口商对货物的保险利益非常重要。
如果出口商未能按照合同要求履行交货义务,造成货物受损或丢失,那么出口商将面临经济损失。
同时,如果进口商未购买货物保险,那么出口商将面临更大的经济风险。
因此,出口商应该意识到保险的重要性,并及时为自己购买货物保险。
在FOB下,出口商通常需要提供货物装载前的清洁报告、装运单以及货物实际装运的证明。
如果货物在装载中受到损坏,出口商必须证明货物在装载前没有任何损坏。
如果无法证明,出口商将无法获得任何保险赔偿。
因此,出口商需要仔细检查货物并确保在装载前没有任何损坏。
在FOB下,出口商的风险也需重视。
在货物交到船上之后,所有损失和损坏风险将由进口商负责。
然而,由于某些原因,如战争、海盗等,货物可能会在运输过程中遭遇损失或损坏,这将给出口商带来很大的风险。
因此,如果出口商打算在FOB下出口货物,他们需要更谨慎,并在货物运输前与船舶运输公司达成共识,确保货物在安全的环境下运输。
综上所述,FOB是出口贸易中广泛使用的贸易术语。
然而,在FOB下,出口商的保险利益和风险问题需要特别关注。
在出口货物前,出口商应该明确自己的保险责任,并与运输公司达成协议,确保货物在安全的环境下运输。
海运中出口商采用FOB的保险利益风险探究
海运中出口商采用FOB的保险利益风险探究海运中,出口商通常会采用FOB(Free On Board)条款,这种条款是指在货物装上船之后,所有的费用、风险和责任就由买方承担,出口商在这个过程中的保险利益和风险需要探究。
对于出口商而言,采用FOB条款可以降低其运输成本和风险。
根据FOB条款,一旦货物装上船,买方就承担了所有的货物运输责任,这意味着出口商不再需要为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意外和损失负责。
出口商只需要负责将货物安全地装上船,并提供必要的船舶和货物证书等文件给买方,从而减少了出口商的风险和责任。
FOB条款有助于出口商更好地管理货物的保险利益。
按照FOB条款,买方需要在货物装上船之后购买货物运输保险。
这意味着买方对货物的保险责任和费用负责,出口商只需要确保货物在装船前是完好无损的即可。
这样一来,出口商可以避免为货物的损失和损坏购买额外的保险费用,同时还能确保买方在运输过程中进行合理的保险管理,以便在意外和损失发生时获得相应的赔偿。
采用FOB条款还可以为出口商提供更大的销售灵活性和竞争优势。
由于出口商不必事先为货物的运输费用和保险费用负责,可以提供更有竞争力的价格给买方。
由于买方需要自行承担货物的运输风险和保险责任,出口商可以更加专注于商品的生产和质量控制,从而提高出口产品的质量和竞争力。
采用FOB条款也存在一些潜在的风险和限制,这需要出口商进行合理的风险管理和控制。
出口商需要确保货物在装船前是完好无损的,并保证货物符合买方的要求和期望。
如果货物在装船前发生损坏或货物质量不合格,出口商可能需要对此承担责任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出口商需要确保买方按照合同要求及时购买货物运输保险。
如果买方没有购买货物运输保险或购买的保险不足以承担货物损失,出口商则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风险和损失。
海运中采用FOB条款可以降低出口商的运输成本和风险,并通过买方负责货物运输保险来管理货物的保险利益。
出口商需要注意风险管理和控制,以确保货物的质量和买方的合理利益。
海运中出口商采用FOB的保险利益风险探究
海运中出口商采用FOB的保险利益风险探究
FOB是指出口方将货物交到装运船舶上的指定地点后,即完成了交货义务,货物的运
输风险和保险义务也就转移给了进口方。
在FOB合同下,由出口商负责预订和装运货物,
但对于货物的保险,则需要进口商自行负责购买。
在海洋运输中,由于其特殊性质,货物
可能会面临各种风险,包括货损、货丢、海盗劫持等,因此出口商需要了解FOB的保险利
益和风险。
一方面,FOB确保了出口商的交货义务,避免了一些可能出现的纠纷。
一旦交货完成,进口商即负有责任保管货物。
这样,出口商不再有货物保管责任,可以避免一些可能会影
响货物运输和卸货的问题,如由于贮存空气湿度高而导致差错。
同时,FOB加强了进口商
对货物质量的监督,能够促使进口商对货物进行严格检验和评估,确保货物质量和数量符
合要求。
另一方面,FOB对于出口商而言,也存在一定的保险利益风险。
一旦发生货物丢失、
损坏等情况,如果进口商未购买保险或购买的保险不足以覆盖所有损失,出口商则需要承
担相应的损失,包括鉴定或替换货物、赔偿进口商等费用。
因此,出口商需要加强与进口
商之间的沟通,了解进口商的保险需求,确保货物得到充分的保险覆盖。
同时,出口商也
需要注意保险费用的控制,在维持合理保险费用的同时确保货物安全。
综上所述,FOB提供了一种相对简单和清晰的出口合同形式,能够避免一些因交货和
货物保管问题而导致的纠纷,同时也为进口商提供了对货物质量的保障。
然而,FOB也存
在一定的保险利益风险,对于出口商而言需要加强与进口商之间的沟通和合理控制保险费用,确保货物得到充分的保险覆盖。
FOB、CFR、CIF价格条件下保险利益的若干问题探讨
3 C R和 F B F O 价格条件下保险利益及保险单的转让
( )O C R 格 条 件 下保 单 转 让 的效 力 1F B F 价 有 这 样 一 宗案 例 某年 我 国 福 建省 某 进 出 1公 司 c 方 )与 : 3 卖
[ 词 1F B c R CF 保 险利 益 关键 O F I
保险利益原则是保险法特别是海上保险法中极其重要的原则 合 同无效。 ”是 不妥和不符合实务要求的 .以我 国 《 保险法》的 之一 , 关系到保险合同的有效与否 以及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 相 关规定确定国际海运货物保险合 同的效力是有害 险利益的若干问 C e O B F R l F 题探讨
_ 李二敏
[ 摘
安徽 国际商务 职业 学院
要]在 国际贸易中,使 用最 多的价格 条件是 C 、c R O 。在 F B F I F 、FB F O 、c R价格 条件下,保 险利益的确 定决 定了买
仓 库 至 装 运 港船 舷这 一 段 的保 险 。
转让和保险责任起讫问题。
前 向保 险 人 购 买 的 保 险 合 同 的效 力 保 险 利 益 与保 险 合 同 的 效 力 关 系紧 密相 联 ,可 以这 么 说 .没
1在 F B和 C R价格 条件 下 买 方 的保 险 利 益 与在 货 物 装船 货 港 买 方仓 库 ) 。所 以卖 方 为 自 己的 利益 起 见 应 另 外加 保 自 己 . O F ”
者 以货物 ” 交付第一承运人”为界转移货物 的风险 .后者以 船 从 卖方仓库起运时开始 .但由于保险事故发生在货物交付第一承
舷 ” 为界 转 移 风险 .但 两者 均 没 有 货物 所 有 权 转 移 的规 定 ,仅 明 运 人或 越 过 船 舷 之前 .买方 并 未 承担 该 货 物 的风 险 .也 没 有取 得 确 风 险 转移 。在所 有 权 与 风 险转 移 相 分 离 的原 则 下 ,我 们就 只能 该货物的所有权 ,在保险事故发生时 ,买方对该货物不具有保险 根据 风险承担 来确认买、卖方对货物的权j 与义务 ,从而 以 利 益 。 因此 .买 方作 为被保 险人 与 保 险 人订 立 的 保险 合 同 因买 方 f 0 ” 险 承担 ”作 为保 险 利 益 的 因 素 风
海运中出口商采用FOB的保险利益风险探究
海运中出口商采用FOB的保险利益风险探究
随着全球贸易的不断发展,海运已经成为了最主要的国际贸易运输方式之一。
而在海运中,出口商采用FOB(Free on Board)的交易方式已经成为了一种常见的选择。
在FOB 交易方式下,出口商将货物交付到指定港口,并且承担了货物的运输费用、装载费用以及货物的出口清关手续。
而在这种交易方式下,出口商往往需要对货物进行保险,以应对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可能面临的各种风险。
本文将探究出口商采用FOB的保险利益和风险。
让我们来看看出口商采用FOB的保险利益。
在FOB交易方式下,出口商需要对货物进行保险,以确保货物在运输过程中不受到意外损失的影响。
出口商购买的货物保险可以对货物在运输途中发生的损坏、丢失等风险进行有效的覆盖,从而保障了出口商的利益。
货物保险也能够保护出口商不受到货物在海运中可能面临的各种风险的损失。
出口商采用FOB的保险利益在于可以有效地保障货物在运输过程中所面临的各种风险。
我们来分析一下出口商采用FOB的保险风险。
在FOB交易方式下,出口商负责将货物交付到指定港口,并且进行出口清关手续,但是在货物抵达指定港口之后,货物的运输风险就会转移到买方身上。
这就意味着出口商需要在货物交付给船东之前对货物进行保险,以应对货物在海运中所可能面临的各种风险。
尽管货物在海运中可能面临的风险是不可控的,但是出口商在选择保险公司和保险单的条款时需要谨慎选择,以避免出现保险索赔难的情况。
出口商采用FOB的保险风险在于需要考虑如何应对货物在海运中可能面临的各种风险,并在选择保险公司和保险单的条款时需要更加谨慎。
FOB_CFR_CIF价格条件下保险利益的若干问题探讨
43《商场现代化》2009年3月(下旬刊)总第570期保险利益原则是保险法特别是海上保险法中极其重要的原则之一,其关系到保险合同的有效与否,以及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是否给予赔偿方面的问题,因此在实务中经常成为当事人争议的焦点。
然而我国保险法及海商法对此仅做了原则性规定,并不详尽,在实务中经常引起纠纷。
在国际贸易中,人们大多以不同的价格条件来决定相互间的权利和义务,而在实践中,使用最多的价格条件是CIF、CFR、FOB,且经常会发生因保险利益问题而在保险合同当事人间发生有关保险索赔理赔的争议。
国际贸易中,保险利益与货物风险转移及所有权转移之间的关系十分密切。
在货物风险转移及所有权转移相统一的情况下,以所有权转移为界确定买、卖双方的保险利益。
但《联合国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和《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都采取货物所有权与风险转移分离的原则,对货物所有权转移的界限没有规定。
前者以货物“交付第一承运人”为界转移货物的风险,后者以“船舷”为界转移风险,但两者均没有货物所有权转移的规定,仅明确风险转移。
在所有权与风险转移相分离的原则下,我们就只能根据“风险承担”来确认买、卖方对货物的权利与义务,从而以“风险承担”作为保险利益的因素。
一、FOB(或CFR)价格条件下保险利益根据国际商会《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规定:在FOB和CFR价格条件下,买卖双方的风险的划分以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为界;保险由买方办理(非责任)。
在这种情况,就产生了在FOB和CFR价格条件下由受保险利益保险影响的合同生效、转让和保险责任起讫问题。
1.在FOB和CFR价格条件下,买方的保险利益与在货物装船前向保险人购买的保险合同的效力保险利益与保险合同的效力关系紧密相联,可以这么说,没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是无效的保险合同。
我国《保险法》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
”我们知道,在FOB和CFR价格条件下,作为投保人买方,其在购买保险时往往对货物尚不具有保险利益。
可保利益原则在国际货物运输保险中的运用探析
可保利益原则在国际货物运输保险中的运用探析可保利益原则是保险合同所必须遵循的原则。
1.构成可保利益的条件并非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任何利益关系均可作为可保利益。
2.可保利益原则在实践中的作用(l)可防止将保险变为赌博行为。
判断保险行为与赌博行为的界限关键在于投保人对其投保的标的有无可保利益。
若以无可保利益的他人财产或人身作为保险标的投保,则是一种赌博行为。
(2)可防止道德危险的发生。
道德危险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为获取保险赔款而故意地作为或不作为,由此造成或扩大保险标的的损失。
若投保人对其投保的保险标的无任何利害关系则容易滋生道德危险。
若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有某种利害关系—可保利益,则投保则只是为了获得损失补偿或定额给付。
(3)可限制保险赔偿程度。
在财险合同中,可保利益是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对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所能补偿的最高限度,因此,坚持可保利益原则可以防止通过保险获取保险标的所具有的可保利益的金额,从而避免违背保险经济补偿的目的,诱发道德风险。
二、可保利益原则在国际货物运输保险中的运用在国际贸易中,买卖双方在合同中所规定的国际贸易术语决定着双方承担的风险的转移时间,而风险转移的时间又与可保利益的转移时间紧密相关。
因此,国际贸易术语的选择不仅是对货物风险转移时间的划分,也是对保险的安排。
无论是进口还是出口商品,都需要办理保险,因此,贸易术语的选择对买卖双方都至关重要。
只有依据交易中所采用的贸易术语,才能在货物发生损失时,判定是买方还是卖方享有可保利益,以及何方对保险人享有赔偿请求权。
国际货物运输中常用的国际贸易术语对风险转移时间以及由此决定的可保利益的转移时间随贸易术语的不同而各异。
根据国际商会1990年颁行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即INCOTERMS1990),13种不同特性的价格术语可归纳为E(启运)、F(主运费未付)、C(主运费已付)、D(到达)四组。
据此可具体阐释风险及可保利益在买卖双方的转移时间。
海运中出口商采用FOB的保险利益风险探究
海运中出口商采用FOB的保险利益风险探究随着全球贸易的日益发展和扩大,海运成为了全球贸易中最重要的运输方式之一。
对于出口商来说,选择合适的运输方式和保险方式对于保障货物安全和减少风险至关重要。
FOB(Free On Board)是国际贸易中常用的术语之一,出口商通常会选择FOB运输方式来管理货物运输和保险的利益。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探讨海运中出口商采用FOB的保险利益和风险,并尝试寻找最佳的保险解决方案。
FOB是指卖方在货物运抵指定的装运港口(通常指出口国的港口)时,卖方的责任就告终。
这意味着一旦货物装上船并交付给船东,责任转移给买方。
在这种情况下,出口商需要购买货运保险来保护自己的利益。
采用FOB运输方式带来了一定的保险利益和风险,下面我们将详细分析。
首先来看FOB的保险利益。
对于出口商来说,采用FOB运输方式可以降低货物运输过程中的风险。
一旦货物交付给船东,出口商的责任就结束,这意味着在货物运输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事故和损失都不再是出口商的责任。
此时,出口商可以购买货运保险来覆盖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可能面临的各种风险,比如货物丢失、损坏、被盗等。
货运保险能够保障出口商的利益,让他们在货物遇到问题时能够得到合理的赔偿。
采用FOB运输方式也带来了一定的保险风险。
出口商需要自行购买货运保险,这将增加出口商的运营成本。
出口商需要选择合适的保险公司和保险方案,以确保能够得到全面的保障。
但是在选择保险方面,出口商可能会面临一些难题,比如保险费用高昂、保险条款复杂、索赔流程繁琐等问题。
这些都会增加出口商的保险成本和运营风险。
采用FOB运输方式还可能使出口商面临一些潜在的法律风险。
一旦货物交付给船东,其责任就转移给买方。
如果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损失,出口商可能需要与买方和保险公司展开复杂的索赔和仲裁程序。
在这个过程中,出口商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来处理索赔事宜,同时可能还要面临买方提起的法律诉讼,从而增加了出口商的法律风险和经济风险。
海运中出口商采用FOB的保险利益风险探究
胡勇(三亚学院财经学院,海南三亚572000)摘要:现以国际贸易中出口方采用FOB 贸易术语的隐性风险为研究主体,详细说明了在FOB 成交方式条件下,如果货物在装上船之前受损,出口方有失去对受损物索赔资格的风险。
如果货物在运输途中受损又遭买方拒收货物,卖方有无法得到保险赔偿的风险。
分析了在FOB 的链式交易“STRING SALES ”中,可保利益转让的风险。
关键词:隐性风险;可保利益;链式交易中图分类号:F840.3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913X (2019)06-0017-02收稿日期:2019-03-03作者简介:胡勇(1957-),男,南昌人,硕士,研究方向:国际贸易。
一、引言“出口用FOB ”。
在我国刚刚实行改革开放后的一段时期,对外贸易企业洽谈出口贸易时通常采用的贸易术语就是FOB 。
随着后续我国对外贸易蓬勃开展,国际贸易合同中各种贸易术语被广泛采用,只有少部分出口业务采用FOB 成交方式。
然而上世纪末至本世纪初,采用FOB 贸易术语的出口合同突然激增。
狂涨不止的石油价格,狂涨的铁矿石,煤炭以及有色金属价格,带来了世界各地班轮运费暴涨。
为了规避运价暴涨带来的风险,许多出口商主动选择了以FOB 贸易术语成交,以此来规避运费与其附加费用上涨的风险。
其实,出口合同中采用FOB 贸易方式,出口商存在很大的风险,有明了易见的显性利益风险,也有不易察的隐性利益风险。
但在国际贸易的实务中,有一些隐性利益风险往往不被重视,有的隐性利益风险还没有被大家充分认识。
由于其隐蔽性、难以预测性容易被忽视,给出口商带来意想不到的损失。
更应该对隐性利益风险提高警惕,提高隐性利益风险的辨别能力,尽量做到防范于未然。
二、FOB 贸易合同条件下出口商隐性利益风险(一)海洋运输不同阶段,出口方失去对受损物索赔资格的风险1.出口方未交货前的未保险的隐性风险。
根据《INCOTERMS2010》的规定,在FOB 成交方式下,卖方负责把货物按时、按质、按量,在指定的地点装上买方所指定的船上即完成了交货义务,货物运输的风险由此转移给了买方,买方需要承担货物的投保,支付保险费用。
海运中出口商采用FOB的保险利益风险探究
海运中出口商采用FOB的保险利益风险探究随着全球贸易的不断发展,海运成为了许多出口商的主要运输方式。
在海运中,出口商通常会选择跟买家签订FOB(Free on Board)合同,这意味着出口商将货物交运送至指定港口后的一切费用和风险都归买家承担。
这种方式给出口商带来了许多保险利益,同时也存在一些风险。
本文将探讨海运中出口商采用FOB的保险利益和风险。
出口商选择FOB合同可以节省运输成本,提高竞争力。
在FOB合同中,出口商只需负责将货物交到指定港口,运费和港口费用将由买家负责。
这样一来,出口商就可以节省大量的运输成本,在价格上更具有竞争优势。
由于运费和港口费用由买家承担,出口商在出货后就可以摆脱货物的风险和成本负担,可以更加专注于生产和销售,提高企业的效率和盈利能力。
FOB合同也可以为出口商提供更多的货物保险选择。
在FOB合同中,一旦货物交到指定港口,所有的风险和损失都由买家承担,这就为出口商提供了更多的货物保险选择的自由。
出口商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购买适合的货物保险,保障货物在海运过程中的安全,降低货物遇险的风险,保障出口商的利益。
采用FOB合同也存在一定的风险。
一旦货物交到指定港口后,出口商就失去了对货物的控制权,如果因为买家原因而出现货物损失或损坏,出口商将很难得到赔偿。
尤其是在买家国家的海关制度不够完善,或者存在一些不可预见的政治风险和自然风险的情况下,出口商的货物面临的风险将会更大。
FOB合同也存在一定的货币风险。
在FOB合同中,出口商必须将货物交到指定港口后,由买家自行负责运输和支付清关费用,这就造成了买家在货物到港口前的货币风险。
如果在货物到达指定港口之前,当地货币贬值或者出现货币限制,买家可能需要支付更多的货币来完成清关手续和运输,这将增加买家的成本,也会对出口商产生一定的交易风险。
FOB合同也可能存在一些纠纷的风险。
在FOB合同中,一旦货物到达指定港口,如果有货物损失或者质量问题,出口商和买家之间就可能出现一些纠纷。
海运中出口商采用FOB的保险利益风险探究
海运中出口商采用FOB的保险利益风险探究FOB(Free on Board)是指根据出口合同的规定,出口货物自由上船后,进口商自负责任,因而在国际贸易中常常作为交货条件之一。
在FOB保险方面,出口商和进口商有不同的保险责任和利益风险。
本文将分析FOB保险的优缺点,对出口商和进口商的保险责任和利益风险进行探究。
一、FOB保险的优点出口商通常采用FOB交货方式,因为它使得出口商避免了将货物送达目的地所带来的许多费用和风险。
出口商只需负责将货物运到港口,并将其放置在装船后的特定位置上,负责由此产生的费用和风险。
因此,FOB保险有以下几个优点。
1. 出口商避免了承担货物运输期间的风险根据FOB合同的规定,一旦货物被装载到船上,进口商立即承担货物的风险和损失。
在货物运输期间,如海盗抢劫、船只漏水等不可预测的事件发生,出口商可以免受责任和损失。
这对于出口商来说是一个重要的保障,可以保护他们免受运输风险的影响。
2. 出口商省去了货物到达目的地所带来的成本和风险FOB合同允许出口商仅需负责将货物交到港口,并在船上装载后放置在特定位置上。
这就意味着出口商无需担心货物到达目的地的成本和风险,例如港口装卸费、保管费、税费等等。
这使得FOB合同成为出口商的常见选择之一。
虽然FOB合同有许多优点,但它也存在一些缺点。
由于FOB合同的责任在装船后立即转移到进口商,因此出口商可能面临以下情况。
1. 出口商可能对运输风险感到担忧虽然出口商不必承担因货物运输引起的风险和损失,但他们必须确保货物在装船前已经得到保险,以保护自己的权益。
如果出口商未能购买适当的保险,那么在货物运输过程中发生了损失,必须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
2. 出口商可能面临货款支付的风险FOB合同规定出口商将货物送到装船的特定位置上,进口商自主解决其余的问题。
这意味着进口商可以选择不在付款后拿货物,如果出现货款支付问题,出口商可能会面临经济损失和财务困境。
在FOB保险中,出口商和进口商承担不同的保险责任和利益风险。
浅析FOB和CFR条件下保险利益的归属问题
在, 但保险界一般都认为保险利益应该符合 以下条件 : 即
保险利益必 须 : ①是合, 以风 险转移 为界 区分保险利 益 的主体并不排斥国际货物运输 保险利益 的其他来 源。因 此, 尽管对同一保 险标 的, 在某 一 时点上 , 性质相 同的保 险利益具有惟一性 , 由于 国际货 物买 卖合 同与 相关 当 但
[ 中图分类号]F 1 '0 /
[ 文献标识码 ]A
[ 文章编号 ]10 02—28 (0 1 0 —0 5 0 8 0 2 1 )1 0 2— 2
④基于合同而产生 的期 得利益 。由于 CS IG确立 了货 物 所 有权 与风 险分离的原 则 , 明确规定 了货物所 有权转 并 移的时 间, c T R 2 o I O E Mso 0也对买卖双 方风险转移 的界 N
利 益 : 基 于 对 货 物 的所 有 权 或 经 营 管 理权 ; 基 于 对 货 ① ②
买方在这一时段既 不承担风 险 , 也不拥 有物权 , 因此买方 对货物没有保 险利益 。在 F B或 C R贸易条件下 , O F 一般
承担风险 , 同时 由于 此 时 物 权 尚未 转 移 , 而 卖 方 对 货 物 因 拥 有 基 于 物权 和风 险而 产 生 的 两 种性 质 的 保 险 利 益 。 而
性规定和公序 良俗 , 就对该保 险标 的具有保 险利益 。因 此, 海运货物被保 险人往往 可 以通过 以下途 径取得 保 险
浅析 F 和 C R条 件 下 O B F 保险 利益 的 归属 问题
徐 金 丽
( 山东师 范大学 管理与经济学院 , 山东 济南 2 0 1 ) 50 4
[ 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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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B 合同下可保利益的问题研究
摘要:在对外贸易中,为了更好地保护本国出口商的
利益,应尽量与国外出口商订立 CIF 合同,但是在实际业务 中,FOB 术语的应用仍然很广泛,从保险的角度研究贸易术 语,对本国出口商的利益有很重要的启示。
关键词: FOB 风险 保险 可保利益
有形商品的进出口总值达到了 24.59 万亿元人民币,贸易顺 差 3.69 万亿元,扩大了 56.7%,对外贸易对于我国经济的发
展仍起到重要作用。
而在这一过程中,国际贸易术语又发挥 了重要作用。
国际商会曾多次修订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现行的《 2010 通则》于 2010 年 10月修订完成,并在 2011
年 1月 1日起正式生效。
《2010通则》中包含了 11 个贸易术 中FOB CFR 和CIF 是对外贸易中使用频率较高的贸易 术语。
而我国出口商基于费用、风险和利益等原因,在与国 外进口商签订合同时大多采用了
FOB 术语。
为了更好的保护 术语下的全程运输进行分析,以寻求更好的保险策略。
可保利益又称为保险利益,它是一种经济上的利益,是
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关于保险标的所进行的受到法律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的统计数据显示,在
2015 年我国
语,其 本国出口商的利益,本文将从可保利益的角度出发,对
FOB
可和保障的利益分配的产物。
于是在对外贸易中,我们就可以通过确定进出口双方之间的可保利益来确定当事人的保险责任。
而对外贸易中进出口双方关于风险、责任和费用的划分问题在《2010 通则》中都有了非常明确的阐述,这就要求保险利益在买卖双方之间转移时必须与风险的转移保持
致,而不是随着货物、物权凭证或者保险单的转移而转移。
本文将FOB术语下的对外贸易划分为四个阶段,分别阐述关于风险转移和可保利益转移的问题。
第一阶段,从卖方所在地(仓库)起到装运港码头止,
这一段通常是起运国的内陆运输阶段,此时,货物尚未开始为界来划分风险,主运输过程中的保险是由买方负责办理,卖方只需要通知协助即可。
由此可见,只有在货物装上船后买方才开始承担风险并具备相应的可保利益,而发生在起运国内陆运输中的货损是不能由买方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的。
装船。
《2010 通则》中FOB 术语下,以货物在装运港装上船
若是内陆运输路程较短,拥有可保利益的卖方也极有可能不向保险公司投保。
一旦发生货损,缺少保险单的卖方无法向保险公司索赔。
即使买方投保时选择了“仓至仓”货运险,但由于卖方不是保险单的受益人,所以保险公司不会对此做出任何赔偿。
在实际业务操作中,为了更好地保护这一阶段中卖方的利益,卖方可自负费用另行投保,也可要求买方在投保海上货运保险时把卖方作为共同的保单受益人。
由于
2010 通则》是国际惯例,当合同与惯例相冲突时,是以合同的约定为准的。
在制定合同时,买卖双方也可约定将风险转移的界限提前到卖方所在地。
第二阶段,从货物开始装船起到装船完毕止,也就是装
船过程。
《2010通则》规定FOB由买方负责租船订舱,卖方负责将货物装上船。
此时,卖方应先向买方发出备货通知,再由买方向卖方发出派船通知,最后卖方在装船完毕后再向买方发装船通知,那么风险转移的时间和可保利益的转移也许会随着装船通知的延迟发出来推迟。
可是买方在租船订舱时应该已经知道关于装运港、装运期和卸货港等相应信息,此时,卖方还有发出装船通知的义务吗?这种义务是绝对的吗?英国1979 年颁布的《Sale of Goods Aet 1979》第32 条第3 款有如下描述的:在排除买卖双方另有约定的情况下,但凡是通过海洋运输的方式交由买方的货物,都应在装船后
由卖方发出装船通知以便买方投保。
如卖方未能及时发出通
知,那么风险就会延迟转移。
其中“排除买卖双方另有约定
的表达中并未排除FOB合同,那么这一条款应适用于FOB合
同。
根据字面意思“如卖方未能及时发出通知,那么风险就会延迟转移”可以看出卖方是有通知的义务的,但这一义务的绝对与否取决于买方是否拥有了能办理保险的足够信息,否则就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
如合同中约定由卖方代买方租船订舱时,卖方就有绝对的义务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
买方是不是必须等到卖方发出装船通知后才能办理海
运保险呢?卖方通常在装船完毕24 小时后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即可,若此时买方才着手办理投保手续,很有可能出现保险手续尚未办妥却已经发生货损的情况。
为了避免这种损失,在实际业务操作中,买方可以在货物装船前就办理预约保险。
风险发生转移后,即使买方尚未及时办理投保手续,只要货物装上预约保险单载明的运输工具,或被承运人收受签发运单,保险公司就自动承担了相应的风险责任。
在装船的过程中如果发生货损,可保利益又该如何划分
呢?以下两个案例可以就这一问题作出明确的解答。
案例一:乌克兰某外贸公司向泰国某外贸公司出口一船小麦,共计
13000袋,合同约定程租船运输,3月底前装运,FOB敖德萨
成交。
在装船完毕前,由于意外导致已上船的部分小麦发生损毁。
泰方已投保ICC(A),遂向保险公司索赔,但保险公司以泰方购买的是整船货物,部分货物灭失时不享有可保利益为由拒绝赔偿。
双方僵持不下,申请法院裁决。
法院认为在本案中,小麦已经装上船的事实使得买方已经拥有了对货物的全部权利,那么在意外发生时,买方理当承担风险,保险公司需要赔偿买方的损失。
案例二:美国某出口公司向韩国某进口公司出口一批粮食,合同采用FOB西雅图术语成交,卖方不迟于7 月底完成装运,合同中还约定货物的所有权在全部货物发运后才转移给韩国某进口公司。
装运过程中,由
于受载船只沉没,导致已上船的三分之二的粮食全部被海水浸泡,完全丧失其原有价值。
韩国某进口公司在向美国某出口公司付清全部货款后,取得了全套商业单据,并向保险公司索赔。
保险公司却拒绝赔偿,理由是发生损毁的三分之的粮食尚未满足合同中所描述的关于全部货物的要求,此时风险尚未转移,韩方也不具备可保利益。
法院支持了保险公司这一说法。
从以上两个案例可以看出,案例一是把已上船的部分货物视为独立投保的标的物,即每上船一袋小麦,则该袋小麦的风险就转移给买方。
案例二是把全部粮食整体投保,也就是只有全部粮食都上船买方才能有可保利益。
第三阶段,从货物装船完毕起到到达目的港止,也就是
海运过程。
根据《2010 通则》货物上船后,风险转移给买方,
买方具备可保利益,此时的卖方已完成了自己交货的义务,本身的质量提出异议,从而进一步的做出拒付或者解约的行为,那么风险就又重新划归卖方。
又如在付款交单业务中,买方可能会因需求、价格和市场行情等原因故意拒绝收货拒绝付款,那么即使风险已经转移,卖方依然要承担可能会产生的货损。
为了更好地保护卖方的利益,此时可以投保卖方利益险。
投保就显得没有意义了。
但在实际业务中,买方可能就货物第四阶段,从目的港开始卸货起到到达收货人仓库为止。
在目的国,一切的风险、费用和责任都划归买方,但是对卖
方而言收汇仍然存在一定程度的风险。
此时,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就显得尤为重要。
我国出口商可向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投保,当发生买方破产、无力偿付债务、拖欠货款、开证行破产等商业风险或者发生战争、内战或者暴动等政治风险时,都能得到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不同程度的赔偿。
对外贸易中所涉及到的风险还有很多,如商业诈骗、伪
造单据、信用证陷阱条款等等,要想最大程度地规避风险就必须熟练掌握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惯例,并不断地在实战中积累经验,以保护自身利益。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2010 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