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提高司法保障科学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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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如何提高司法保障科学合理性【摘要】公正、高效、权威的人民法院,需要有一定的物质保障为基础。
当前,现行的人民法院经费保障体制与人民法院承担的司法任务逐渐呈现出不适应的现象。
为进一步履行审判职责,提升工作水平,有必要对现有的人民法院经费保障体制进行检视。
本文提出,建立垂直供应的人民法院经费保障体制的具体建议,以期能够提升人民法院的经费保障,为审判职责的充分履行提供坚实的物质支撑。
【关键词】人民法院;经费保障;提高
一、引言
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人民法院,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最基本的标志。
充分的物质保障始终是进行一切活动的最根本因素,物质保障也是法院履行审判职能的前提条件。
财政保障对于司法工作的尤为重要。
审判机关,既是巩固国家政权、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更是推动清除和防止司法腐败的需要。
当前,现行人民法院经费保障体制与其面临的日益繁重复杂的司法任务还不相适应,不能充分保障人民法院各项职能的充分发挥。
如何为司法公正提供财政保障,是当前法治建设进程中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
二、完善司法保障应遵循的路径
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优化司法资源配置,规范司法行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保证审判
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检察权。
”“深化预算制度改革,强化预算管理和监督,健全中央和地方财力相匹配的体制,加快形成统一规范透明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温家宝总理在去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加强对行政收费的规范管理,改革和完善司法、执法财政保障机制。
”这些中央的报告,为改革现行人民法院经费保障体制规定了原则,指明了前进的方向。
本文认为,要改革现有人民法院经费保障体制,必须以党的十七大等中央文件精神为指导,为司法公正提供科学合理财政保障,促进公平与效率的实现。
三、加强司法保障的必要性
(一)增强法院财政预算,加强装备建设,努力保障办案经费新的《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取消了其他诉讼费和执行费,实行先执行后收费,将财产案件收费比例大幅下调,客观上降低了诉讼门槛,使法院受案数激增。
法院工作量的增加、办案成本的提高,一方面必然要求直接增加办案经费;另一方面,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更加突出,审判场地、设备、设施等审判资源不足的问题进一步显现,这就要求在装备建设上需要加强配套和完善。
在经济发达地区的法院,地方财政状况好,诉讼费收入多,经费相对充足,办案经费有保障,法官福利待遇好;在经济欠发达地区的法院,由于地方财政困难,诉讼费收入少,经费不足,人员经费尚无法保证,办案经费更是无法保障。
一旦财政不能足额保障法院各项经费,必然会出现人民法院工作难以正常运行的状况,司法能力必将大大削
弱,人民法院保障和推进和谐社会建设的职能作用将难以有效地发挥。
因此,增强法院财政预算,努力保障办案经费,加强装备保障成为必然。
(二)增强干警待遇,防止审判人才的流失
欠发达地区法院人才流失严重,不同地区法院法官待遇相差太大,难予保证相对落后地区审判队伍的稳定,最终使相对落后地区的法院工作难开展。
由于经费短缺,干警的福利待遇不能很好的落实,法官收入偏低、收入无法保障、收入过于悬殊引发的心理失衡,使相当一部分优秀审判员离开审判队伍,造成干警队伍的不稳定,加上公务员的招考录用制度,致使优秀的法律人才进不来、留不住,影响法院队伍的整体素质,影响审判工作的正常开展。
同时培训经费严重不足,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制约了欠发达地区法官的职业化建设以及法官素质的提高,不利于法官队伍的稳定和建设。
低工资、低福利待遇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制约了法官提高自身业务素质的积
极性。
因此,增强法院干警待遇,成为亟待解决的重要因素。
三、改革人民法院经费保障体制的建议
垂直供应的人民法院经费保障体制,是保障司法公正的较好方式。
实现“公正与效率”主题,离不开必要的经费支持与保障。
各类案件剧增,法院的审判业务越来越繁重,现有的经费保障制度已经难以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无法体现司法应有的功效,更无法回应构建和谐社会对司法的需求和期待。
本文认为,只有通过改革法院经费预算制度和财政管理体制,不断完善法院经费保障机制和现
行管理模式,建立垂直的中央经费保障体制,才能从根本上解决法院经费保障问题,更好地发挥法院的职能。
建立独立的司法预算制度,实行国家单列财政拨款,具体有如下四个方面内容:(一)垂直的中央经费保障体制是指各基层法院在认真做好各部门预算编制的基础上,逐级上报、编报,由中央统一拨款到最高院,再由最高院统一拨款到各高院后,再拨款到各法院。
(二)各级法院的收入全部上缴中央财政,不再与法院的任何经费支出有任何形式的挂钩;各级法院每年根据实际运作需要草拟开支预算,并向上级法院提出,最后由最高人民法院汇总,经与国务院相关部门共同审定,编入国家预算,报全国人大批准,其后由国务院主管部门按预算拨款,由最高人民法院负责分配、管理,而各级人大和政府审计部门有权监督同级法院的预算执行情况。
(三)制定适用全国的各级法院运作标准,包括人员编制、待遇水平、办公设施、办案经费等,以指导各级法院拟定开支预算,也方便上级法院及国务院审定预算;但同时应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水平和承办案件的负荷合理调整有关标准。
(四)建立独立的司法预算制度,实行国家单列财政拨款,有利于充分调动各个法院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使经费得以充足的保障,又能体现其灵活性,使资金得到最有效的利用。
有利于保证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地方政府干预。
有利于保障法院有充足的办案经费,保证审判职能的实现,防止司法腐败的产生,维护司
法公正。
有利于保障法官们享有应有的物质待遇和福利待遇,提高法官们的社会地位,纠正少数干警的不正之风。
有利于保证拨给的经费能得到充分合理的使用,最大限度地发挥作用,从而使地方保护主义失去其存在的空间,进一步保障司法公正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