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上的认识错误
2016考研资料:法硕刑法学重要考点之刑法上的认识错误
2016考研资料:法硕刑法学重要考点之刑法上的认识错误一、刑法上的认识错误概述刑法上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在行为时对自己的行为的法律性质、法律上的后果或者事实状态上的认识错误。
刑法上之所以要研究认识错误,主要意义在于刑法上的认识错误可能会影响行为人此罪与彼罪的认定。
刑法上的认识错误还可能会影响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的犯罪形态即犯罪既遂与未遂。
二、刑法上认识错误的分类在理论上,我们主要将刑法上的认识错误分为法律上的认识错误和事实上的认识错误。
(一)法律上的认识错误法律上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是否具有违法性经常出现主观认识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情形。
法律上的认识错误通常有以下三种表现:1、行为人误认为自己的行为不犯罪,而法律上规定为犯罪。
这叫“假想的不犯罪”。
2、行为人的行为在法律上不构成犯罪,而行为人自己却认为是犯罪。
这叫“假想的犯罪”。
3、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应当成立的罪名和量刑轻重上有误解。
无论行为人在对法律上的何种误解,因为对犯罪的构成和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并不会发生影响,所以行为人对其行为仍应负法律规定的刑事责任,对司法工作人员也无任何约束作用。
但是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果行为人确实不了解国家的某种禁令,从而也不知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的,就不能令其承担故意犯罪的刑事责任。
(二)事实上的认识错误1、事实上的认识错误的概念事实上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的事实情况的不正确理解。
事实认识错误是主观上的认识与客观上的事实不相符合。
2、事实上的认识错误类型(1)对象错误。
即行为人对自己行为对象发生错误认识。
具体分为三种情况:一种是反映了客体错误的对象错误,即表现为对象错误,实际上是客体错误。
一种是对象错误,是犯罪客体上没有错误的对象错误。
如某人去仓库内盗窃,误将食盐当成白糖偷走,只要数额构成犯罪,不影响定罪。
还有一种是具体的对象不存在的认识错误,如误以为尸体是人而枪杀,成立故意杀人未遂。
(2)客体的错误。
刑法上的认识错误
刑法上的认识错误刑法上的认识错误(一)认识错误的概念刑法上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的意义有不正确理解或者对有关客观事实存在不符合真相的认识。
罪过是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的统一,认识因素不同,就会影响意志因素,因而影响罪过。
行为人的认识错误,既可能影响罪过的有无与罪过的形式,也可能影响行为人所实施的犯罪是既遂还是未遂,还可能影响共同犯罪的成立与否。
认识错误包括法律认识错误与事实认识错误。
(二)法律认识错误法律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在有意识地实施某种行为时,对自己行为的法律性质或意义有误解。
一般认为包括以下三种情况:1.为人误认为自己实施的是刑法所禁止的犯罪行为,其实该行为并非刑法禁止的犯罪行为。
例如,行为人以为与现役军人的配偶通奸是犯罪,在实施通奸行为后自动投案。
但刑法并没有将这种行为规定为犯罪。
这种情况称为幻觉犯。
既然某种行为并非刑法所禁止的行为,就不能因为行为人误认为是犯罪而认定为有罪。
2.为人误认为自己实施的行为不是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其实该行为是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
例如,行为人误认为自己窃取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不是犯罪行为,其实刑法第219条将该行为规定为犯罪。
这种认识错误是否影响定罪,在刑法理论上存在争议。
第一种观点坚持不知法律不免责的原则。
第二种观点相反,认为犯罪故意中的认识只能是违法性的认识,而不是社会危害性的认识。
第三种观点认为,在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与违法性之间,只要认识其中之一即可。
第四种观点认为,认识行为的违法性一般来说不是犯罪故意的内容,但不能绝对化。
根据行为人的具体情况,如果确实不知法律,而认为自己的行为是合法的,则不能认定为故意犯罪。
第五种观点认为,如果行为人认识自己的行为是社会危害性行为而有意识地实施,则不能因为他自称不知法律,而排除故意的罪过。
如果行为人确因不认识行为的违法性,从而也不认识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则应排除犯罪的故意。
通说采取第五种观点。
3.为人对自己实施的犯罪行为在罪名、罪数、量刑等方面有不正确的理解。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辅导笔记 刑法上的认识错误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辅导笔记:刑法上的认识错误一、认识错误的概念错误指人们主观对客观现实的错误反映与认识,即主观和客观不一致。
刑法上的认识错误,又称为刑法上的错误,指行为人在实施危害行为时,他的主观认识同行为的事实情况或刑法上对该行为的评价不相符合。
刑法上的认识错误一般分为两类,即对法律的认识错误和对事实的认识错误。
二、法律错误行为人实施行为时,主观认识与刑法规范对该行为的评价不一致。
这种错误是由于行为人不懂法造成的,主要有三种情况:1.行为人将无罪误认为有罪。
对此应按照刑法的规定处理,而不能以行为人的错误认识将其按犯罪对待。
2.行为人将有罪误认为无罪。
此时行为人对行为性质的认识错误不影响犯罪故意的成立,不能以其不懂法而将其宣告无罪。
3.行为人对于其应成立的罪名或应处以的刑罚的轻重有错误认识,即将此罪当成彼罪、将重罪当成轻罪或将轻罪当成重罪等。
此时仍然应该按照法律的规定定罪量刑,不能因行为人的认识错误而使定罪量刑有所改变。
法律错误不影响故意的成立,仍然应负故意犯罪的刑事责任。
但在某些特殊的情况下,可以影响刑事责任的大小,这主要是第二种情况。
三、事实错误行为人在实施危害行为时,主观认识与行为的客观情况不相符合的情况。
一般将事实错误作如下分类:(一)对行为的认识错误1.对行为性质的认识错误。
行为人对于自己行为实际性质发生了错误认识,常见的是把事实上对社会有危害的行为当作有利于社会的行为而加以实施,如假想防卫、假想避险等。
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对行为的客观危害性没有认识,不成立故意,如果行为人有过失,成立过失犯罪,无过失的,属于意外事件。
2.对行为手段的认识错误。
行为人对自己所使用的犯罪方法或作案工具产生了错误认识,从而使犯罪结果不能发生。
主要有两种情况:(1)行为人所采用的手段具有危害社会的可能性,但由于其认识错误,使用了不能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手段,如把白糖当成毒药杀人、把假枪当真枪杀人等。
行为人的错误不影响故意的成立,客观上因为其意志以外的原因使犯罪不可能得逞,因此属于犯罪未遂。
法律认识错误成功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8年6月的一天,张某某驾驶一辆小型客车行驶在省道XX上。
当车辆行驶至某路段时,因操作不当,导致车辆失控,撞上路边的一棵大树,造成张某某受伤,车辆损坏。
事故发生后,张某某报警,并等待交警到来处理。
在等待过程中,张某某意识到自己可能涉嫌交通肇事罪,于是主动向警方交代了自己的违法行为。
二、法律认识错误张某某在事故发生后,意识到自己可能涉嫌交通肇事罪,这是他的法律认识错误。
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张某某在事故发生后,主动向警方交代了自己的违法行为,这体现了他对法律的认识错误。
他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并且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案件审理案件审理过程中,张某某的律师提出了法律认识错误的辩护意见。
律师认为,张某某在事故发生后,能够主动向警方交代自己的违法行为,这表明他对法律的认识存在错误,且具有悔罪表现。
根据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某的行为符合法律认识错误的辩护意见。
张某某在事故发生后,能够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悔罪表现。
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对张某某作出了从轻处罚的决定。
四、案例启示本案是一起法律认识错误的成功案例。
以下是对此案例的启示:1. 提高法律意识:公民应当增强法律意识,了解法律规定,避免因法律认识错误而触犯法律。
2. 自首情节:犯罪分子在犯罪后,能够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视为自首。
自首情节是法院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重要依据。
3. 悔罪表现:犯罪分子在犯罪后,能够真诚悔罪,积极赔偿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这些都是法院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重要因素。
犯罪认识错误
刑法中的认识错误一、法律上的认识错误 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是否构成犯罪、如何定罪量刑的错误认识 (一)假想犯罪(二)假想不犯罪 并不能因为误解而逃避责任 (三)行为人对自己应承担罪名、刑罚有误解 不影响刑事责任追究二、事实上 的认识错误 行为人对自 己的事实情 况不正确理 解(一)客体错误 (对象错误)意图侵犯一种客体, 却实际侵犯另一客体1.可反映客体错误的,又称非同类对象错误(1)把甲当作乙侵害, 甲乙体现的社会关系不同想象竞合犯,按一重罪处理 (2)把非犯罪对象当作犯罪对象侵害 按故意未遂处理(3)把犯罪对象当作非犯罪对象侵害 (主观无故意)主观有过失,为过失犯罪;主观无过失为意外事故2.客体无错误 把甲当作乙来侵害,甲乙反映相同的社会关系,行为性质相同故意既遂,而不是过失(二)犯罪工具、 手段错误将不能发生侵害结果 的手段工具用于侵害 1.相对 不能犯 在具体条件下不能,在别的条件下可以 手段工具不能犯,未遂2.绝对 不能犯客观上根本不能发生危害因无知采用迷信等手段,无重大社会危害性,可不追究刑事责任(三)行为性质认识 错误把不存在的行为当做正在进行的行为,进行防卫,为假想防卫,把自己的行为当做法律允许的行为主观上没有犯罪故意,犯罪主体有过失的为过失犯罪,犯罪主体无过失的为意外事故(四)因果关系认识 错误1.行为人误认为自己的行为,已达到了预期的犯罪结果,事实上并没有发生这种结果故意未遂 2.行为人所追求的结果事实上由于其他原因造成,行为人却误认为是自己的行为造成的故意未遂 3.行为人的行为没有按照他预想的方向发展及其预想的目的停止,而是发生了行为人所预见所追求的目标以外的结果4.行为人实施了甲乙两个行为,伤害结果是由乙行为造成的,行为人却误认为是由甲行为造成的。
论刑法中的认识错误
论刑法中的认识错误认识错误在刑法实践中是常见的问题之一,它是指法官在对案件进行认识和判断时,由于个人认知的局限性或者对法律规定的理解不清,导致对事实和法律的判断出现偏差,从而影响了判决的公正性和正确性。
本文将就刑法中的认识错误问题进行探讨,分析其原因和对策,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一定的参考价值。
一、认识错误的类型认识错误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1.认知限制所谓认知限制,是指人们在判断某些事物时,由于知识或经验的不足和过度专注于某些方面,从而忽略了其他方面的因素,导致对事实的认知出现了片面性。
例如,某位法官缺乏对某种犯罪的专业知识,对罪行的认定可能会出现误判。
2.逻辑错误逻辑错误是指法官在运用逻辑推理时,从前提到结论出现了漏洞或错误,导致对案件的认识出现了偏差。
例如,在法官的逻辑推理中出现了”归因谬误”,将一个事件的结果归因于某一个单一的因素,而忽略了其他影响因素,导致判断的不准确。
3.法律错误法律错误是指法官对法律规定的理解和运用出现了偏差。
例如,法官对某一法律规定的解释和适用出现错误,导致对事实的认知不准确,甚至对当事人的利益造成了伤害。
二、认识错误的原因1.个人认知的局限性法官作为司法实践者,其知识面和经验水平会因为工作背景的不同而存在差异,从而导致在对某些案件的认识和判断上出现错误。
2.法律规定的不确定性法律规定的不确定性及其在具体案件中的适用,既是法官误判的原因之一,也是判断标准的问题。
例如,在某些案件中,如果法律规定的解释和适用出现了偏差,很可能会导致对案件的认识和判断出现错误。
3.组织和制度的问题由于司法制度和组织架构的问题,存在一些案件管理和内部沟通上的偏差,从而对判决质量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在这种情况下,法官需要做好相关的工作,尤其是建立机制,促进内部交流,以保证更加客观和准确地对案件进行认识和判断。
三、对策1.加强司法人员培训为了提高司法人员对不同领域相关法律知识的掌握,应该加强司法人员的培训工作,提高其专业素质,同时还可以不断完善相关的知识体系,以解决由于专业知识不足导致的认识错误问题。
刑法中认识错误的类型及处理原则.doc
刑法中认识错误的类型及处理原则.doc在刑法中,认识错误是指人们在行为中对客观事物的认识产生错误的情形。
认识错误的存在可能导致犯罪的结果与意图的差异,因此需要对其进行分类和处理。
一、认识错误的分类1.客观认识错误客观认识错误是指犯罪人对客观现实事物的认识出现错误。
如因对财产所属权的认识错误而侵犯他人财产,或因对危险行为后果的认识错误而造成严重后果。
主观认识错误是指犯罪人对自己的意图、行为目的等主观意识产生错误的认识。
如因对刑法规定的意图不清而误以为自己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或因对犯罪事实的认识错误而误以为自己行为不构成犯罪。
混淆认识错误是指犯罪人对客观现实和主观意识的混淆误解,导致其行为与预期的结果不同。
如因酒后混淆认识而发生交通事故。
二、认识错误的处理原则对于客观认识错误而言,由于犯罪人的主观行为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后果,因此刑法会对其进行一定的惩罚。
但是,考虑到犯罪人的认识本身出现问题,法律也会对其进行限制性处理。
具体而言,如果犯罪人在行为过程中对客观情况的认识出现错误,并已经尽可能减少了不良后果,则可依法对犯罪人进行从轻处罚或减轻刑事责任。
对于主观认识错误而言,由于犯罪人在行为过程中的主观意识出现问题,所以其罪责较轻。
但是,在认定主观认识错误是否成立时,法庭需要考虑犯罪人的主观意图。
如果犯罪人的主观意图本身并未出现错误,仅仅是因为对法律的认识出现问题而导致了行为上的错误,则不能认定其行为属于主观认识错误。
对于混淆认识错误而言,由于犯罪人的思维混乱导致了行为上的错误,因此法律会考虑其认知能力上的限制,在惩罚时斟酌从轻处理。
但需要跟据事实找到混淆认识的是由于什么原因,被什么物质影响而导致错误发生的?如是思维上的混乱还是醉酒后犯了疑神疑鬼等?总之,对于认识错误的分类和处理需要结合具体情况评估,依法进行处理。
在认定刑事责任时,应当结合犯罪人的人格造诣、原因所在、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悔罪情况等综合考虑,合理适用刑法,维护社会公正。
法律上的认识错误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某某,男,35岁,个体工商户。
2020年10月25日,张某某驾驶一辆小型客车在行驶过程中,与前方同向行驶的李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李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
事故发生后,张某某驾车逃离现场。
后经公安机关调查,张某某因交通肇事逃逸被抓获。
二、案件事实1. 张某某驾驶的小型客车与李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李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
2. 事故发生后,张某某驾车逃离现场。
3. 张某某在被抓获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三、法律问题本案中,张某某对交通肇事逃逸的法律后果存在认识错误,是否影响对其的定罪量刑?四、法律分析1. 认识错误的定义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对其行为、行为对象、行为后果等存在错误认识。
认识错误分为事实错误和法律错误。
事实错误是指行为人对犯罪事实的认识错误,如对行为对象、手段、结果的认识错误;法律错误是指行为人对法律规定的认识错误,如对法律规定的认识错误。
2. 张某某的认识错误本案中,张某某对交通肇事逃逸的法律后果存在认识错误。
他认为,只要自己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就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这种认识错误属于法律错误。
3. 认识错误对定罪量刑的影响根据我国《刑法》第14条的规定,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在本案中,张某某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李某受伤,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其主观上具有故意。
虽然他对交通肇事逃逸的法律后果存在认识错误,但这种错误并不影响其故意犯罪的主观要件。
因此,张某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逃逸罪。
至于对张某某的定罪量刑,应当考虑其认识错误的情节。
根据我国《刑法》第67条的规定,犯罪分子具有自首、立功等情节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在本案中,张某某在被抓获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五、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逃逸罪,鉴于其具有自首情节,依法从轻处罚。
刑法中事实认识错误的处理
刑法中事实认识错误的处理
刑法中的事实认识错误是指法院或检察机关在审理犯罪案件时对案件事实认识错误,而导致判决结果错误的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一般有以下几种处理方式:
1. 取消原判决,重新审理。
此时需要重新调查和认定案件事实,确保结果正确。
2. 改判。
如果错误的事实认识只影响了原判决的部分内容,法院可以只对该部分进行改判,而不必重新审理整个案件。
3. 撤诉。
如果检察机关在起诉阶段犯有事实认识错误,导致起诉的对象不应该被起诉的情况,检察机关可以自行撤诉,以保障司法公正。
总之,在处理刑法中的事实认识错误时,应该根据实际情况、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以确保结果正确为原则,尽可能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
刑法上的认识错误
【内容提要】刑法上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在刑法上的意义或者对与其行为相关的事实情况的不正确理解。
认识错误直接关系到对行为人行为的性质的认定。
本文试从认识错误的概念、类别探讨认识错误对定罪量刑的影响。
【关键词】刑法法律认识错误事实认识错误一、刑法上的认识错误的概念刑法上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在刑法上的意义或者对与其行为相关的事实情况的不正确理解。
刑法上的认识错误影响罪过的有无与罪过形式,从而影响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因此,研究刑法上的认识错误,对于定罪量刑具有重要意义。
刑法上的认识错误分为法律认识错误和事实认识错误两类。
二、法律认识错误法律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行为的法律性质有错误的认识,即行为在法律上是否构成犯罪,或者构成何种犯罪,应当受何种刑罚处罚有不正确的理解。
法律认识错误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况:(一)假想的犯罪也称法律上的积极错误,即行为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而误认为构成犯罪。
这种情况包括行为人把一般违法或不道德行为、无罪过事件或者合法行为误认为是犯罪等。
对于这种认识错误,只能根据刑法的规定来判断行为的性质,而不是根据行为人的错误认识来判断。
(二)假想的不犯罪也称法律上的消极错误,即行为人将自己的犯罪行为误认为不构成犯罪。
这种情况包括行为人将犯罪行为误认为是一般违法行为、不道德行为、无罪过事件、合法行为等。
虽然,“不知法律不赦”这一古老的法谚正受到现实法律关系的冲击,但笔者认为,这种认识错误,不应当成为免责的事由;但是,当这种错误认识是不可避免的除外。
(三)对行为涉嫌的罪名或刑罚的认识错误即行为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构成何罪,或者应当受到何种刑罚处罚,存在不正确的理解。
例如,行为人偷割正在使用中的电话线,依照法律构成破坏通讯设备罪,行为人却误以为构成盗窃罪。
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对法律的这种错误认识不影响其犯罪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应当按照他实际构成的犯罪及其危害程度定罪量刑。
笔者认为,在上述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法律性质认识错误的情况下,通常并不影响对行为人的行为性质的认定。
认识错误
第六节认识错误刑法上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刑法性质、后果和有关的事实情况不正确的认识。
刑法上的认识错误,包括法律认识错误和事实认识错误。
一、法律认识错误定义对定罪的影响对量刑的影响法律认识错误也称违法性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或者应受怎样的处罚,有不正确的理解;这种不正确的理解或是由不知法律规定或是由误解法律所引起的。
即行为人认识到了符合构成要件的事实,但不知道自己的行为在被法律所禁止的情形,责任说将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解释为与故意相区别的责任要素,违法性的错误与故意的成立无关,但该错误不可能回避时阻却责任,可能回避时只能减轻责任。
(1)严格责任说主张正当化事由的错误是违法性的错误(不能阻却故意);(2)限制责任说认为正当化事由的错误是事实错误(阻却故意2、故意犯罪的成立不要求行为人现实地认识到形式的违法性1)行为人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内容、社会意义与危害结果,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发生时,就反映出行为人积极侵犯法益的态度。
2)构成要件具有故意规制机能,形式的违法性不是构成要件要素回避可能性违法性错误的回避可能性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行为人具有认识违法性的主观能力;(2)行为人具有对其行为的法的性质进行考察的具体契机;在以下三种情形中,可以认为提供了对法的状况确认的契机:1)行为人对于行为的法律性质存在怀疑;2)行为人知道在法的特别规制领域进行活动,例如证券业。
即行为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的行业行为可能受到某些特殊的法律规范调整;3)行为人认识到自己行为的法益侵害性。
(3)可以期待行为人利用向其提供的认识违法性的可能性回避可能性的判断基准:1)因为是责任的判断,所以必须是具体状况下的“行为者个人能力”。
2)即使在涉及特殊的社会领域中的专门向的场合,也不能采取规范化的一般的标准,而是主观的个别化的标准。
假想犯罪是指行为人的行为依照法律并不构成犯罪,但行为人误认为构成犯罪,即刑法理论上通常所说的“幻觉犯”。
认识错误怎么定罪
一、认识错误怎么定罪(一)法律上的认识错误1、假想犯罪将刑法上没有规定为犯罪的行为误以为是犯罪。
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2.假想不犯罪将刑法中规定为犯罪的行为误认为不是犯罪。
构成什么罪就承担什么罪的刑事责任。
(二)事实上的认识错误1、行为人误以为有可以侵害的客体,但实际上侵害的客体并不存在。
如:误将尸体当做活人加以杀害;误将非毒品当作毒品出卖;误将男人当作女人强奸;误将自己的老婆当做别的女人予以强奸;等等。
行为人应承担故意犯罪的未遂责任。
2、行为人意图侵害的是这个客体而实际上侵害的是另外一个客体。
比如:两种情形第一,行为人意图盗窃一般财物,而实际上盗窃到手的是一把枪支。
如何处罚?第二,行为人意图盗窃枪支,而实际上盗窃到手的是一般财物。
如何处罚?对意图侵害的客体,行为人应当承担故意犯罪的未遂责任。
对于实际侵害的客体不能承担故意犯罪的责任,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有过失,应同时承担过失犯罪的责任,如果主观上没有过失,则是意外事件。
按照想象竞合犯的处罚原则,从一重处。
3、行为人意图侵害一个客体,而实际上被侵害的对象代表着两个客体。
比如:盗窃正在使用当中的变压器的行为。
对于意图侵害的一个客体承担故意罪的责任;对于实际侵害的另一个客体承担过失罪的责任,如果连过失都没有,不承担任何责任。
按照想象竞合犯的原则,从一重处。
1、行为人意图侵害两个客体,但是被侵害的犯罪对象实际上就代表一个客体。
如:某甲以为国家工作人员某乙正在执行公务,便采用暴力手段公然侮辱乙,甲以为这样既会损害乙的名誉和人格,也会妨害其执行公务,而实际上,乙当时并没有在执行公务。
对于意图侵害的客体承担故意罪的既遂责任。
对于实际上不存在的客体不承担任何责任(不能犯)2、对象错误的责任承担。
首先,不影响故意犯罪的成立。
其次,对实际侵害的对象应该承担既遂的责任。
3、打击错误刑事责任的承担。
对意图侵害的对象应该承担故意犯罪的未遂责任。
对于实际侵害的对象,行为人若干抱着放任的态度,就承担间接故意犯罪的责任;如果抱着过于自信过失或者疏忽大意过失,则应承担过失犯罪的责任;如果既没有间接故意也没有过失,则是意外事件。
刑法认识错误讲义汇总课件
根据认识错误产生的原因和表现形式 ,刑法认识错误可分为假想非犯罪、 假想犯罪、禁止错误和手段错误。
刑法认识错误的意义
指导定罪量刑
刑法认识错误是影响定罪量刑的重要因素,对于判断行为人 主观恶性、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以及是否具有期待可能性具有 重要意义。
保障人权
刑法认识错误理论的发展和完善有助于保障行为人的合法权 益,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体现了刑法的人权保障机能。
总结词
以行为人的主观意图为判断标准
详细描述
主观主义原则主张,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故意或过失是判断其是否承担刑事责任的关键。在刑法认识错误的情 况下,应根据行为人主观上的认识来决定其刑事责任。
客观主义原则
总结词
以行为对客观事实的影响为判断标准
详细描述
客观主义原则认为,行为的客观结果是否符合犯罪构成要件是判断其是否构成犯罪的标 准。在刑法认识错误的情况下,即使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认识错误,但如果其行为对客观
刑法认识错误讲义汇总课件
目 录
• 刑法认识错误概述 • 事实认识错误 • 法律认识错误 • 刑法认识错误的处罚原则 • 刑法认识错误的案例分析
01
刑法认识错误概述
定义与分类
定义
刑法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 为是否违反刑法,以及行为所产生的 结果是否符合刑法规定的主观认识与 客观实际不相符的一种心理状态。
假想犯罪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是否违法存在错误认识 ,即误认为自己的行为是违法的,而实际上是合法的。例 如,行为人误以为自己携带的物品是违禁品,但实际上并 非如此。
禁止的违法性认识错误
行为人对法律禁止性规定的认识存在错误。
禁止的违法性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法律禁止性规定的认识存在错误,即对自己 的行为是否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存在误解。例如,行为人误以为自己的行为不构 成盗窃罪,但实际上盗窃罪是法律禁止的行为。
法律上的认识错误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被告人张某,男,35岁,某市居民。
2018年3月,张某因生活拮据,心生盗窃之念。
一日,张某发现邻居李某家中门窗紧闭,于是心生一计,准备趁李某外出时,偷偷进入李某家中盗窃。
然而,在实施盗窃过程中,张某误将邻居李某视为小偷,导致双方发生激烈冲突。
2018年3月15日,李某外出购物,张某发现其家中无人。
于是,张某翻墙进入李某家中,准备实施盗窃。
在翻墙过程中,张某不慎发出声响,惊醒了李某。
李某从梦中惊醒,发现家中被盗,于是大声呼喊。
张某误以为李某是小偷,遂与李某发生激烈冲突。
在冲突过程中,张某将李某打伤,并逃离现场。
李某报警,公安机关迅速将张某抓获。
经审查,张某对盗窃事实供认不讳,但对误将邻居视为小偷的事实否认。
二、争议焦点1. 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2. 张某误将邻居视为小偷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三、法律分析1. 关于盗窃罪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本案中,张某翻墙进入李某家中,准备实施盗窃,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然而,在实施盗窃过程中,张某误将邻居李某视为小偷,导致双方发生冲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中止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行为。
本案中,张某在冲突过程中停止了盗窃行为,但并未自动放弃犯罪或者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
因此,张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中止。
综上所述,张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2. 关于故意伤害罪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本案中,张某在冲突过程中将李某打伤,其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然而,张某误将邻居李某视为小偷,并非故意伤害李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犯罪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认识错误
答案:AD 解析: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危害行为 与危害结果之间的一种引起与被引起的关 系。行为人误认为第一个行为造成了危害 结果的发生,但实际上危害结果是他的第 二个行为造成的,这就是因果关系认识错 误。所以A是正确的。
在刑法理论上一般将错误分为法律错误与事实错 误,打击错误是事实错误的一种。所谓打击错误, 也称打击失误、行为偏差、方法错误,是指行为 人对自己意欲侵害的某一对象实施侵害行为,由 于失误而导致实际侵害对象与其本欲侵害的对象 不一致(由于行为本身的误差,而非对犯罪对象 认识的误差)。打击错误有以下基本特征:1、行 为人对自己意欲侵害的对象实施了侵害行为。2、 实际侵害的对象与行为人意欲侵害乃至行为所指 向的对象不一致。3、行为人在主观上不仅不希望 而且也没有放任自己的行为对第三者(实际侵害 对象)造成危害。本案中刘某基于杀害潘某的故 意对潘某本人实行打击行为,所以刘某并不存在 打击错误,所以B是正确的。
特征:
1、刑法上的错误是认识上的错误; 2、行为人认识错误是行为人主观上对自己 行为的认识错误; 3、刑法上的错误是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在 法律上的意义或行为危害社会的事实情况 的认识错误。
分类
法律上 认识的 错误
事实上 认识的 错误
1、假想的犯罪 2、假想的不犯罪 3、对罪名与刑罚的错误 1、客体 2、对象 3、行为性质 4、手段 5、因果关系
第六节
认识错误
一、认识错误的概念
刑法学上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的刑 法性质、后果和有关的事实情况不正确的认识。
当错误影响到行为人的认识或可能认识自己行 为的危害结果时,就应该排除行为人的主观罪过; 当错误虽然对这种认识有影响,但未影响到这 种认识的可能性,可以排除行为人主观上的故意, 但不能排除过失的责任; 当错误对这种认识毫无影响时,不能排除行为 人主观上的罪过,但可能对犯罪的既遂或未遂有 影响。
法律认识错误的后果(3篇)
第1篇一、法律认识错误的类型1. 对法律事实的错误认识:行为人对法律事实的认识与实际情况不符,如将非法行为误认为合法行为。
2. 对法律性质的错误认识:行为人对法律规定的性质存在误解,如将犯罪行为误认为一般违法行为。
3. 对法律后果的错误认识:行为人对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存在误解,如认为违法行为不会受到法律制裁。
二、法律认识错误的后果1. 影响刑事责任在刑法领域,法律认识错误可能会对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产生重大影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条的规定,故意犯罪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行为。
如果行为人对法律事实存在错误认识,如将非法行为误认为合法行为,那么其主观上的故意犯罪要件可能不成立,从而减轻或免除刑事责任。
2. 影响行政处罚在行政法领域,法律认识错误可能会对行为人的行政处罚产生一定影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条的规定,行政处罚应当依法进行,公正、公开、公平。
如果行为人对法律事实存在错误认识,如将非法行为误认为合法行为,那么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可能会根据实际情况适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3. 影响民事责任在民法领域,法律认识错误可能会对行为人的民事责任产生一定影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6条的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如果行为人对法律事实存在错误认识,如将非法行为误认为合法行为,那么在民事纠纷中,可能会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减轻或免除民事责任。
4. 影响诉讼结果在诉讼领域,法律认识错误可能会对诉讼结果产生一定影响。
如果原告或被告对法律事实存在错误认识,如将非法行为误认为合法行为,那么在诉讼过程中,法官可能会根据实际情况作出有利于原告或被告的判决。
三、法律认识错误的防范措施1. 加强法律宣传和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使人们了解法律、尊重法律。
2. 完善法律法规:确保法律法规的科学性、严谨性,减少法律认识错误的发生。
刑法上的几种认识错误
刑法上的⼏种认识错误(⼀)认识错误的概念刑法上的认识错误,是指⾏为⼈在主观上对⾃⼰的⾏为的法律性质和有关事实情况的错误理解。
刑法上的认识错误在理论上⼀般可以分为两类:法律认识错误和事实认识错误。
(⼆)法律认识错误法律认识错误是指⾏为⼈对⾃⼰的⾏为在法律上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或者应当受到怎样的处罚的错误认识。
法律认识错误通常包括三种情况:1、⾏为⼈的⾏为在法律上不构成犯罪⽽⾏为⼈误认为构成犯罪;2、⾏为⼈的⾏为在法律上构成犯罪⽽⾏为⼈误认为不构成犯罪;3、⾏为⼈对⾃⼰⾏为构成犯罪的罪和应处刑罚轻重存在错误的理解。
这些情况对其⾏为构成犯罪与否以及如何追究刑事责任⼀般并不发⽣影响。
(三)事实认识错误事实认识错误,是指⾏为⼈主观上对决定其⾏为性质及刑事责任的有关事实情况的错误理解。
事实认识错误⼀般有以下⼏种情况:1、客体认识错误。
客体认识错误,是指⾏为⼈对客观上是否存在被侵犯的客体发⽣错误认识。
它包括⾏为⼈在实施危害⾏为时误认为存在犯罪客体⽽实际上不存在,或误认为不存在犯罪客体⽽实际上存在,或意图侵犯某种犯罪客体⽽实际上侵犯了另⼀种犯罪客体。
客体认识错误通常是由于对象认识错误所引起,但该对象的不同体现了社会关系的不同。
因此,客体认识错误可能影响罪过形式、犯罪的既遂与未遂甚⾄可能影响犯罪的成⽴。
2、对象认识错误。
为了与前述客体认识错误区分开来,这⾥的对象认识错误是指对同⼀客体的不同对象之间的误解,因此,这种对象认识错误⼜称⽬的物认识错误,对刑事责任不发⽣影响。
3、⾏为认识错误。
⾏为认识错误主要包括两种情况:第⼀,⾏为性质认识错误。
即⾏为⼈对其⾏为具有社会危害性质与否存在错误理解,如假想防卫。
⾏为性质认识错误可能影响罪过形式,也可能影响犯罪成⽴。
第⼆,⾏为⼯具(⽅法)产⽣不正确认识,从⽽影响危害结果的发⽣,⾏为⼯具(⽅法)认识错误可以影响犯罪成⽴既遂或未遂,也可以影响犯罪成⽴。
4、因果关系认识错误。
浅谈刑法中的认识错误
浅谈刑法中的认识错误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对刑法认识的不断深入,刑法中的认识错误也逐渐浮出水面。
事实上,刑法中的认识错误天生就存在着,这也制约了刑法的实践运用。
对于刑法从业者来说,更应该认真审视刑法中的认识错误,以更加准确、公正地运用刑法。
一、认识错误之刑罚目的实现刑罚目的是刑法实践的核心问题,而其认识错误便有可能导致刑罚的滥用或不足。
刑罚目的是通过制裁犯罪,实现对罪犯的惩罚、警戒、教育和改造,保障社会的安全和正义。
但对于刑罚目的的理解,却存在着各种不同的认识偏差。
第一个认识错误是把刑罚目的仅局限于惩罚犯罪的行为,而忽略了教育和改造的意义。
事实上,惩罚犯罪只是刑罚目的的一部分,而真正的目的应该是通过对罪犯的教育和改造,防范和治理犯罪,使罪犯能够修正错误,回归社会。
第二个认识错误是将刑罚目的的达成建立在报复和复仇之上。
实际上,刑罚的目的应该是为了制止和预防犯罪,而不是为了报复和复仇。
刑罚的使用不能被贪婪和对社会不负责任的个人利益所驱使,否则不但不能发挥刑法的整体作用,更加会适得其反。
二、认识错误之证据标准运用证据的标准是指对证据的认定和应用要求的标准,其大小直接影响到刑法实践效果的好坏。
目前,刑法实践中的证据认定存在着一些认识错误:首先,经验证据的认定标准鲜明不足。
经验证据是指人们在日常生活中形成的对事物的经验和见识,具有重要的价值。
但现实中往往缺乏具体标准和定量指标,容易导致错误的判断。
其次,视证据来源进行歧视,把公平视为等同于平均数。
事实上,对证据的来源应该按照其充分性、真实性和可信度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绝不能因为其来源,就给予任意的不信任或去抵消其证明力。
三、认识错误之实质正义理论透析实质正义理论认为,刑法应该关注的不仅仅是法律形式上的正义,还要重点关注实质上的正义。
在实践中,为了保证实质正义的实现,需注意以下两点:第一个是认为,实际正义和形式正义不仅仅是自由的,还应该差异很大。
事实上,实际正义和形式正义之间的关系处于互动和调整的状态中,不能以“实际正义”为借口擅自减刑或逍遥法外,而必须根据法律的规定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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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上的认识错误【摘要】刑法上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犯罪过程中任何主观认识和客观实际相偏离并能对定罪量刑有影响的情况,刑法上的认识错误和意外事件一样,都是通过影响犯罪构成来影响定罪量刑,它们是对定罪量刑不同角度的观察,刑法上的认识错误不属于主观方面的内容也不属于犯罪主观方面的内容,刑法上的认识错误只能通过排除主观要件或者影响客观要件来影响定罪。
一般情况下,对法律认识错误,不知道刑法不是辩护的理由,但不可避免的情况可以除外【关键词】刑法上的认识错误,犯罪主观方面,排除主观要件的认识错误,对法律的认识错误,影响客观要件的认识错误,对象偏离,客体偏离一、概述(一)刑法上的认识错误的概念辨析关于刑法上的认识错误有许多定义,如“行为人着手实施犯罪行为,如果主观意图与客观事实不相符合,就是刑法上的认识错误”。
①“行为人主观上对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的意义或对行为有关事实的认识与实际法律的规定相偏离”。
②“对任何事实真实的自然或者法律的性质的不正确认识或者缺乏应有的认识”。
③认识是人的主观对客观的反映。
所谓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的主观认识和客观事实之间相互矛盾,即主观认识对客观实际的不正确反映。
但并非所有的认识错误都有刑法上的意义。
定义是任何研究的前提和基础,本文试就在以下定义的基础上对刑法上的认识错误进行讨论:广义上的刑法上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犯罪过程中任何主观认识和客观实际的偏离的情况;狭义上的刑法上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犯罪过程中任何主观认识和客观实际相偏离并能对定罪量刑有影响的情况。
认定任何犯罪都需要主客观方面的前提,刑法上的认识错误和意外事件一样,都是通过影响犯罪构成来影响定罪量刑,它们是对定罪量刑不同角度的观察。
从纯粹抽象的逻辑上讲,没有必要对它们进行规定,因为它们只是对犯罪构成的反面的说明。
不过现实的情况却不同:法律可以通过对认识错误的规定更严格和准确的界定犯罪。
(二)刑法上的认识错误与犯罪主观方面一般观念认为刑法上的认识错误应该属于犯罪主观方面的内容,刑法上的认识错误只通过排除犯罪主观方面来对犯罪行为进行认定。
这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受到英美法系关于刑法上的认识错误的观念的影响,在一定的角度下和对刑法上的认识错误的界定下,这种观点是正确的,关于两大法系关于刑法上的认识错误的区别将在后文论述。
在本文的定义下:1、刑法上的认识错误不属于主观方面的内容也不属于犯罪主观方面的内容主观方面是反映客观现实的主观心理状态,而认识错误是主观和客观的偏离,不仅只包含主观反面的内容。
如下表中主观方面只指的是错误认识,而认识错误显然和错误认识有区别。
犯罪主观方面是指刑法规定的支配主体实施犯罪行为的心理状态,在一般情况下,它表现为罪过,具体为故意和过失两种心理状态。
但是如下例中,无论是“认为已经死亡而实际没有死亡”还是“认为是砒霜而实际是白糖”都和故意或者过失的罪过无任何联系。
2、刑法上的认识错误通过排除主观要件或者影响客观要件来影响定罪在我们的思维过程中,面对一个刑法上的认识错误的案件,我们先去找其与之最相适宜的罪名的主观要件或者客观要件,再寻找与之对应的客观要件或者主观要件是否适宜。
比如对某人欲杀甲而误将乙杀死。
可先认为主观方面甲是故意杀人,而认识错误导致对象偏离;或者先认定甲的客观方面是杀人的危害行为,而主观上甲并没有杀乙的故意。
刑法上的认识错误使犯罪的认定与罪名的要件有偏差,这也正体现了对刑法上的认识错误研究的。
但是必然的,也只能通过排除主观要件或者影响客观要件来影响定罪。
必要比如下表的中的“排除主观故意“和的认识错误刑法上的认识错误可以排除过失,只要认识错误有相当的合理性,即在通常情况下,任何人都可能产生此认识错误,如不能预料的意外事件。
因为认识的局限性使主观认识未能反映客观情况,这也是一种认识错误。
(三)刑法上的认识错误的分类1、可以根据认识错误有无法律效力,将刑法上的认识错误分为“纯正的错误”和“非纯正的错误”。
“假想犯罪”即属于“非纯正的错误”。
这也是广义定义和狭义定义的区别所在。
2、根据对现实的刑法上的认识错误实现的实机,可以将刑法上的认识错误分为“动机错误”和“能力错误”。
前者是影响意志形成的错误,后者是影响意志实现的错误。
④3、根据错误的内容,可以将刑法上的认识错误分为“对事实的认识错误”和“对法律的认识错误”。
⑤4、根据与犯罪构成的关系,可以将刑法上的认识错误分为“排除主观要件的认识错误”和“影响客观要件的认识错误”。
二、排除主观要件的认识错误(一)排除主观要件的认识错误的合理性能作为排除主观要件的刑法上的认识错误必须具有合理性,合理性是指在相同情况下各方面类似的人同样会犯的错误。
对事实的认识错误同样可以作为排除主观要件的理由,事实的认识错误可以是诚实的认识错误也可以是合理的认识错误,诚实的认识错误同样应具有合理性,如果行为人诚实的相信他的行为的合法性,比如诚实的相信财物是自己的而误拿了别人的财物,可以排出主观故意。
事实的错误和事实的不知有差别。
事实的不知是指对某方面知识的缺乏但两者都可以在合理的情况下作为排除主观要件的理由。
(二)对法律的认识错误一般而言,不论是不知道法律还是对法律的误解都不足以作为免责的理由,刑事秩序预先设定“人人都懂法律”,这个假定成为可以驱动人门去学习法律。
事实上法律的不知是一种具有可责的不知,行为人对法律不了解可能导致法律上的可责性。
如果对法律有错误的理解,照说应该有更严厉的处罚,因为,按这种理论的逻辑,了解法律是公民的绝对义务。
1、如果某人的行为构成犯罪不是因为其行为不道德或者反传统,而仅仅是因为违反了刑法典,他实施的过程中真实的相信他的行为是合法的,不是犯罪行为。
法律是否要惩罚此人呢?若答案是肯定的话,他成了刑法的一般预防目的的代价,对于报应和特殊预防说,他不应该被处罚,因为不能达到此目的。
刑法应该惩罚“可责行为或者自由选择的犯罪行为。
事实上,从道德上内有错误,而且没有意识地去犯错,社会就没有理由去处罚他。
刑法“法律不知或错误不能作为辩护理由”的古老原则流传自今有很多理由,根本的是刑法更维护的是社会利益:协助司法活动,遵守法律,保持司法一致性,维护法律权威,另外,对法律错误的认定的困难也是一个主要原因。
2、对法律禁令的认识错误,是主体个人对法律价值的主观态度的体现,尽管从原则上说任何人都有了解法律规定的可能,但并不排除在特殊情况下,某个主体认识错误的产生有不可避免的原因;由于这种原因只是属于个别人的特殊情况,对法律的认识错误并不排除故意的根据,如果确实不可避免,则可作为排除主观罪过的理由。
在认定这类对法律认识错误时,显然不能采用“纯主观的标准”,因为如果采用纯主观的标准,行为人对法律的任何认识错误多具有不可避免性的性质。
只能采用“纯客观标准”和“混合标准”:⑥1)“纯客观标准”,所谓“纯客观标准”是指由于法律本身“内容的绝对模糊”或者有关当局对法律规定没有明确而一贯的解释,使公民无法真正了解其真实的内容;这种情况实际上属于国家机关违背了向社会提供正确信息的义务,因而阻碍了公民履行主动了解法律规定的义务。
2)“混合标准”,是指主体在形成犯罪决意时,处于一种使一般人可能犯同样错误的特殊条件(例如,有关当局的负责人提供了错误的担保);但是,如果主体具有了解法律规定的特殊条件或专业能力,则不存在对法律认识错误具有不可避免性的问题。
总的说来,在勾画公民了解刑法规定的义务时,应该采用客观标准,即以法律实际上的可认识性为标准。
在说明这个标准时,应该强调影响法律可认识性的两个因素,其中一个是法律的立法表述方式,另一个是确信行为合法性的特殊原因(这个因素包含认识错误的合理性)。
按照这个标准,对杀人、抢劫、放火、强奸等自然犯,一般不存在可原谅的认识错误问题,因为这些犯罪的违法性是不言而喻的客观存在;对刑法的认识错误,可原谅的多是有关“行政犯”不仅范围经常变动,并且有些行为本身不一定真正具有危害性。
不过,有关“自然犯”的刑法规定,也可能存在某些使人门发生错误认识的特殊情况,因此,对这类规定的认识错误也不应该先验的一概而论。
因此,一般情况下,对法律认识错误,不知道刑法不是辩护的理由,但不可避免的情况可以除外。
三、影响客观要件的认识错误(一)对象偏离对象偏离是指“因为实施犯罪的手段错误或者其他原因,而对不是原指向对象的对象造成了危害的情况”。
一般认为,对于对象偏离的刑事责任,有罪的人如同实施了对其希望侵害的人造成损害的犯罪一样承担责任。
除了被害人身份被法律规定为犯罪情节的情况外,造成对象偏离的错误,没有任何刑法意义。
不同观点认为,比如甲欲杀乙而误杀了丙,在这样的情况下,实际发生的情况并不是行为人所希望发生的具体事实,行为人根本就不可能预见到会侵害不同的被害人,如果能预见他就会停止侵害。
主体的行为则属于一种犯罪竞合的表现形式:针对其希望侵害的被害人而言,行为人应当承担犯罪未遂;对于实际的被害人而言,行为人应当承担过失责任。
这种观点有很多缺陷,首先,行为人的一个危害行为不应该产生两个罪名。
其次,基于违法行为所产生的意外事件,行为人本身具有可责性。
再次,通常认为对象偏离的行为比产生竞合的任何一个罪名都应得到更加严厉的处罚。
在现实中,还存在“对象偏离”对希望侵害的对象也造成损害的情况,即。
对行为人希望侵害的人而言,主体应该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故意责任,这一点没有疑问。
行为人对其不希望侵害的人不应当作为故意处理,这一点同样很清楚,因为行为人的故意是针对一个人的故意。
对犯罪的认定应该以危害行为作为中心,因为行为人只具有一个危害行为,因此不能对其行为认定为两个罪名,但是,在客观上,“多危害的对象偏离”比通常的犯罪具有更大的危害,根据罪则刑相适应原则,行为人应该得到更严厉的处罚,所以,如果行为人对其不希望侵害的人的行为没有任何罪过,则应该将较严重的危害结果作为与故意相对应的客观方面来认定犯罪;如果行为人对其不希望侵害的人的行为具有过失,对有罪的人按照最重的罪名定罪。
(二)客体偏离客体偏离是指“因为使用犯罪实施手段错误,或者其他原因,引起一个与行为人希望的结果不同的结果,事实上侵犯了不同的犯罪客体”的情况。
例如某人扔石头本来想砸车却砸中了小孩。
这些都是由于实施行为的偏离,而实际发生的危害与行为人希望发生的危害性质不同的情况。
客体的偏离可造成想象竞合的情况,想象竞合犯是指行为人出与一个故意或者过失,实施了一个犯罪行为触犯了数个罪名,而其中任何一个罪名都不能单独包含这个犯罪的情况。
一般认为,想象竞合犯因为犯罪人只实施了一个犯罪行为,不具有数个犯罪构成,因此不能以数罪处理,而应该“从一重处断”。
但是,在特定的案件中,如果偏离结果造成了重大危害,而其主观并没有罪过,如果只按行为人侵害的主观希望侵害的客体定罪则显然有失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