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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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由通知行做保兑行。但是,保兑行有权做出 是否加保的选择。
保兑银行具有与开证银行相同的责任和地位。
保兑行承担与开证行相同的责任。保兑行一 旦对该信用证加具了保兑,就对信用证负独立的 确定的付款责任。 如遇开证行无法履行付款时,保兑行履行验 单付款的责任。保兑行付款后只能向开证行索偿, 因为它是为开证行加保兑的。 保兑行付款后无权向受益人或其它前手追索 票款。
具体做法是,议付行审单相符后买入单据垫付货款, 即按票面金额扣除从议付日到汇票到期之日的利息, 将净款付给出口商。 在信用证业务中,议付行是接受开证行在信用证中 的邀请并且信任信用证中的付款担保,凭出口商提 交的包括有代表货权的提单在内的全套出口单证的 抵押,而买下单据的。议付行议付后,向开证行寄 单索偿。如果开证行发现单据有不符信用证要求的 情况存在,拒绝偿付,则议付行有向受益人或其它 前手进行追索的权利。
受益人按合同发货并提交相符单据、接受议付行的 追索;但有权决定是否接受及要求修改信用证、有 权向开证行及进口商收取货款。
受益人与开证申请人之间存在一份贸易合同,而与开证行之 间存在一份信用证。 受益人有权依照信用证条款和条件提交汇票及/或单据要求 取得信用证的款项。 受益人交单后,如遇开证行倒闭,信用证无法兑现,则受益 人有权向进口商提出付款要求,进口商仍应负责付款。这时, 受益人应将符合原信用证要求的单据通过银行寄交进口商进 行托收索款。如果开证行并未倒闭,却无理拒收,受益人或 议付行可以诉讼,也有权向进口商提出付款要求。
练习
1.按惯例规定,银行开立信用证所产生的一切费用 和风险应由( )负担。 A、受益人 B、申请人 C、出口公司 D、第三方 2.信用证的第一付款人是( )。 A.开证行 B.通知行 C.议付行 D.开证申请人
3.一般来说,保兑行对所保兑的信用证的责任是( )。 A.在议付行不能付款时,承担付款责任 B.在开证行不能付款时,承担付款责任 C.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 D.在开证申请人不能付款时,承担付款责任 4.按照“UCP600”规定,开证行审核单据和决定是否提出异 议的合理时间是( )。 A.收到单据后的5个工作日 B.收到单据后的7个工作日 C.收到单据后的8个工作日 D.收到单据后的10个工作日
信用证当事人的责任与权利
基本的跟单信用证业务有三方主要的当事人。 这三个当事人是:
一、开证申请人(Applicant) (买方)
在国际贸易中,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是进口商(importer)、 买方(buyer)、付款方(accountee party)。有时开证申请人也称 开证人(opener),他还是运输单据的收货人(consignee)。此外 有些国家的开证申请人被称为:holder,order,customer。 跟单信用证的程序开始于买方向其银行申请开立以卖方 为受益人的跟单信用证。
偿付银行是指信用证中规定的在付款行或任何议付 行根据信用证支付货款后应向其做出偿付的银行。 为了方便结算,开证行有时委托另一家有账户关系 的银行代其向议付行、付款行或承兑行偿付。偿付 行只有在开证行存有足够的款项并受到开证行的偿 付指示时才付款。
偿付行的偿付不视为开证行终局性的付款,因为偿 付行不审查单据。若开证行见单后发现单证不符, 可向议付行或付款行追索货款。 如果索偿行未受到偿付行的偿付,开证行不能免除 其本身偿付的责任。
议付行 付款行 承兑行
五、信用证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1、申请人与受益人的关系 通常以书面形式订立的商务合同而成立。 2、申请人与开证行的关系 这是以开证申请书所确定的。 3、开证行与受益人的关系 体现在信用证上。
4、开证行与通知行的关系
这是一种委托代理的关系。
5、通知行与受益人的关系
通知行应合理谨慎的审核信用证的表面真实性。
付款行是在信用证中规定应负付款责任的银行。它 可以是开证行,也可以是在信用证中由开证行所指 定的一家银行。 付款行在向受益人无追索权的付款后,可从开证行 那里得到偿付。如果开证行资信不佳,付款行有权 拒绝代为付款。但是,付款行一旦付款,即不得向 受益人追索,而只能向开证行索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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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偿付银行(Reimbursement Bank )
6、开证行与偿付行的关系
偿付行是开证行的偿付代理人。
7、开证行与议付行的关系
无论指定议付还是自由议付,都是委托代理关系。
8、开证行与保兑行的关系
根据代理合同的规定所确定。
9、保兑行与受益人的关系
保兑行对受益人承担独立的义务,没有追索权。
10、议付行与受益人的关系
议付行对受益人并不承担必须议付的义务,议付后有追索权。
进口商根据贸易合同的规定到其有业务往来的银行申 请开立信用证;提供开证担保并承担相关费用和及时赎 单付款。同时,有权取得与信用证相符的单据并得到合 同规定的货物。 开证担保 ——缴纳开证押金,金额的多少与申请人的资信状况有 关。 ——在银行授信额度之内,不需押金,超额度则收取押 金。 ——押金是冻结不动的,所以不计利息
二、开证行(Opening Bank,Issuing Bank)(买
方银行)
1.接受开证申请人委托开立信用证的银行即是开证行。开证
行也被称作开证人、授予人。
2.开证银行在从买方那里得到指示后,(通常是买方的业务 主办行)便开立了以卖方为受益人的跟单信用证,并将信用 证发给通知行(常常是卖方银行)。 开证申请书(与开证申请人) 开证行的行为受
5.以下当事银行中( )对信用证受益人付款之后享有追索 权。 A.议付行 B.开证行 C.保兑行 D.付款行 6.在信用证业务中, ( )不必向受益人承担付款的责任. A.开证行 B.保兑行 C.通知行 D.付款行 7.以下当事银行中( )向信用证受益人付款之前不必审核单 据。 A.议付行 B.开证行 C.偿付行 D.付款行 8.在信用证关系人中,只负责交证和证明信用证真实性,不 承担其它义务的银行是( )。 A.开证行 B.通知行 C.议付行 D、承兑行
4.取得质押的权利:进口商拒付时,由开证行处理货物,弥
补损失,并有权追索不足部分
5.第一性付款责任 (1)对合格单据付款,付款后无追索权。 (2)不得以合同关系或者开证人提交保证金不足或无偿 付能力向受益人拒付。
三、受益人(Beneficiary)(卖方或出口商) 国际贸易中,信用证的受益人是出口商或卖方。受 益人同时还是信用证汇票的出票人、货物运输单据 的托运人。
四、其他当事人 1.通知银行(卖方银行) (Advising Bank,
Notifying Bank )
通知行是指接受开证行的委托,将信用证转交给受 益人的银行。 通知行通常是受益人所在地的银行,是开证行的联 行或者代理行。
《UCP600》相关规定:
通知行的责任是及时通知或转递信用证,证 明信用证的真实性并及时澄清疑点。 如通知行不能确定信用证的表面真实性,即 无法核对信用证的签署或密押,则应毫不延误地 告知从其收到指示的银行,说明其不能确定信用 证的真实性。 如通知行仍决定通知该信用证,则必须告知 受益人,它不能核对信用证的真实性。 通知行对信用证内容不承担责任。
3.议付银行(Negotiating Bank)押汇银
行或贴现银行
议付是信用证的一种使用方法。它是指由一家信 用证允许的银行买入该信用证项下的汇票和单据, 向受益人提供资金融通。议付又被称作”买单” 或”押汇”。买入单据的银行就是议付银行。 议付行可以是通知行或其他被指定的愿意议付该 信用证的银行。
案例分析
出口合同中规定某货物为红、蓝二种颜色,红色300 件,蓝色200件。信用证上规定刚好相反,出口人审 证时未注意,装货时按合同规定装货,后信用证遭 银行拒付。 (1)为什么银行拒付? (2)收到来证后,我方应如何处理?
案例分析
国外贸易公司从我进出口公司购买小麦500吨,合同 规定,1月30日前开出L/C,2月5日前装船。1月28日 买方开来L/C,有效期至2月10日。 后由于卖方不能按期装船,故电请买方将装船期延 至2月17日并将L/C有效期延至2月20日,买方回电表 示同意,但未通知开证行。2月17日货物装船后卖方 到银行议付时,遭到拒绝。 (1)银行是否有权拒绝付款,为什么? (2)卖方应该怎样处理?
4.承兑行(Accepting Bank)
远期信用证如要求受益人出具远期汇票的,会指定 一家银行作为受票行,由它对远期汇票做出承兑, 这就是承兑行。 如果承兑行不是开证行,承兑后又最后不能履行付 款,开证行应负最后付款的责任。 承兑行付款后向开证行要求偿付。
5.付款银行(Paying Bank)

信用证(与受益人)
代理协议(与通知行或议付行)
3.开证行的权利义务 (1)按照开证申请书的内容,开立和修改信用证 (2)合理、小心地审核单据 开证行只需审核单据表面有无不符点,但对单据的形式、 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及法律效力等不负责任。 (3)UCP600规定:开证行应在最多不超过5个银行工作日 审核单据,以决定接受或拒绝单据,并通知交单方。
通知行的功能 (1)保证受益人能收到真实的信用证 通知行的主要责任是鉴定信用证签名或电传密押的真实 性 (2)受益人如有问题也可通过通知行向开证行进行查询。
注: 不承担对受益人付款的义务;
因错误地通知信用证使受益人受损,应对此负责
2.保兑银行(Confirming Bank )
保兑行在经开证行授权或应其请求对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加 以保兑后,即构成开证行以外的保兑行的确定责任,但以 向保兑行提交规定的单据并符合信用证条款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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