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见证业务工作细则[最新版]
广东律师见证工作细则
广东律师见证工作细则律师见证,是指律师事务所接受当事人的委托或申请,指派具有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并有律师执业证书的律师,以律师事务所和见证律师的名义,就有关的法律行为或法律事实的真实性谨慎审查证明的一种律师非诉讼业务活动。
下文是广东律师见证工作细则,欢迎阅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律师见证业务工作的规范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结合见证工作实务,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律师见证是指律师应客户的申请,根据见证律师本人亲身所见,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依法对具体的法律事实或法律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证明的一种活动。
第三条律师见证的时间应当是被见证的法律行为发生之时。
第四条律师见证的空间应当是律师本人在见证时视眼所能见到的范围。
第五条从事见证工作的律师必须具备律师资格,并持有律师执业证。
第二章见证业务应遵循的基本原则第六条自愿原则,即根据客户的申请就客户申请的事项进行见证。
第七条直接原则,即仅能就律师本人视眼所见范围内发生的具体法律事实进行证明。
第八条公平原则,即真实的反映客户的意思表示,客观的确认正在发生的法律行为。
第九条回避原则,即律师不得办理与本人、配偶或本人、配偶的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见证业务。
第十条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第十一条律师对客户申请办理见证的事务,应当保守秘密。
第三章见证业务的范围第十二条律师可以承办下列见证业务:(一)各类经济合同的签订与履行行为;(二)企业章程、董事会决议、转股协议等法律文书;(三)继承、赠与、转让、侵害等民事行为;(四)各种委托代理关系;第十三条凡是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定不应由律师见证的不得见证。
第四章见证的工作程序第十四条律师与申请见证的当事人谈话,应当制作笔录;第十五条律师同意受理的应当与客户签订见证委托合同,重大疑难见证业务必须经所主任审批。
合同中应明确载明客户与见证律师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六条接受客户委托后,所里应指派两名律师进行见证工作;第十七条律师办理业务的收费标准:(一)涉及财产的见证,按非诉讼业务的收费标准收取;(二)非财产的见证收费,由双方协商收取。
律师见证业务工作细则
律师见证业务工作细则(中华全国律师协会2007年制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律师见证业务工作的规范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结合见证工作实务,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律师见证是指律师应客户的申请,根据见证律师本人亲身所见,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依法对具体的法律事实或法律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证明的一种活动。
第三条律师见证的时间应当是被见证的法律行为发生之时。
第四条律师见证的空间应当是律师本人在见证时视眼所能见到的范围。
第五条从事见证工作的律师必须具备律师资格,并持有律师执业证。
第二章见证业务应遵循的基本原则第六条自愿原则,即根据客户的申请就客户申请的事项进行见证。
第七条直接原则,即仅能就律师本人视眼所见范围内发生的具体法律事实进行证明。
第八条公平原则,即真实的反映客户的意思表示,客观的确认正在发生的法律行为。
第九条回避原则,即律师不得办理与本人、配偶或本人、配偶的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见证业务。
第十条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第十一条律师对客户申请办理见证的事务,应当保守秘密。
第三章见证业务的范围第十二条律师可以承办下列见证业务:(一)各类经济合同的签订与履行行为;(二)企业章程、董事会决议、转股协议等法律文书;(三)继承、赠与、转让、侵害等民事行为;(四)各种委托代理关系;第十三条凡是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定不应由律师见证的不得见证。
第四章见证的工作程序第十四条律师与申请见证的当事人谈话,应当制作笔录;第十五条律师同意受理的应当与客户签订见证委托合同,重大疑难见证业务必须经所主任审批。
合同中应明确载明客户与见证律师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六条接受客户委托后,所里应指派两名律师进行见证工作;第十七条律师办理业务的收费标准:(一)涉及财产的见证,按非诉讼业务的收费标准收取;(二)非财产的见证收费,由双方协商收取。
第十八条承办律师在出具《律师见证书》前应先审查以下主要内容:1、客户是否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2、客户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3、客户所要求见证的事项是否合法;4、客户提供的证明材料和其他文件是否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律师见证业务工作细则
律师见证业务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律师见证业务工作的规范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结合见证工作实务,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律师见证是指律师应客户的申请,根据见证律师本人亲身所见,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依法对具体的法律事实或法律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证明的一种活动。
第三条律师见证的时间应当是被见证的法律行为发生之时。
第四条律师见证的空间应当是律师本人在见证时视眼所能见到的范围。
第五条从事见证工作的律师必须具备律师资格,并持有律师执业证。
第二章见证业务应遵循的基本原则第六条自愿原则,即根据客户的申请就客户申请的事项进行见证。
第七条直接原则,即仅能就律师本人视眼所见范围内发生的具体法律事实进行证明。
第八条公平原则,即真实的反映客户的意思表示,客观的确认正在发生的法律行为。
第九条回避原则,即律师不得办理与本人、配偶或本人、配偶的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见证业务。
第十条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第十一条律师对客户申请办理见证的事务,应当保守秘密。
第三章见证业务的范围第十二条律师可以承办下列见证业务:(一)各类经济合同的签订与履行行为;(二)企业章程、董事会决议、转股协议等法律文书;(三)继承、赠与、转让、侵害等民事行为;(四)各种委托代理关系;第十三条凡是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定不应由律师见证的不得见证。
第四章见证的工作程序第十四条律师与申请见证的当事人谈话,应当制作笔录;第十五条律师同意受理的应当与客户签订见证委托合同,重大疑难见证业务必须经所主任审批。
合同中应明确载明客户与见证律师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六条接受客户委托后,所里应指派两名律师进行见证工作;第十七条律师办理业务的收费标准:(一)涉及财产的见证,按非诉讼业务的收费标准收取;(二)非财产的见证收费,由双方协商收取。
第十八条承办律师在出具《律师见证书》前应先审查以下主要内容:1、客户是否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2、客户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3、客户所要求见证的事项是否合法;4、客户提供的证明材料和其他文件是否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广东律师见证工作细则文档3篇
广东律师见证工作细则文档3篇Detailed rules and documents of Guangdong lawyer wit ness work编订:JinTai College广东律师见证工作细则文档3篇前言:细则也称实施细则,是有关机关或部门为使下级机关或人员更好地贯彻执行某一法令、条例和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对其所做的详细的、具体的解释和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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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文是广东律师见证工作细则,欢迎阅读!篇章1:广东律师见证工作细则版文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律师见证业务工作的规范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结合见证工作实务,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律师见证是指律师应客户的申请,根据见证律师本人亲身所见,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依法对具体的法律事实或法律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证明的一种活动。
第三条律师见证的时间应当是被见证的法律行为发生之时。
第四条律师见证的空间应当是律师本人在见证时视眼所能见到的范围。
第五条从事见证工作的律师必须具备律师资格,并持有律师执业证。
第二章见证业务应遵循的基本原则第六条自愿原则,即根据客户的申请就客户申请的事项进行见证。
第七条直接原则,即仅能就律师本人视眼所见范围内发生的具体法律事实进行证明。
第八条公平原则,即真实的反映客户的意思表示,客观的确认正在发生的法律行为。
律师见证书附《律师见证工作细则》
律师见证书附《律师见证工作细则》律师见证书附《律师见证工作细则》律师见证书附:《律师见证工作细则》律师见证工作细则》《律师见证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律师见证业务工作的规范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结合见证工作实务,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律师见证是指律师应客户的申请,根据见证律师本人亲身所见,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依法对具体的法律事实或法律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证明的一种活动.第三条律师见证的时间应当是被见证的法律行为发生之时。
第四条律师见证的空间应当是律师本人在见证时视眼所能见到的范围。
第五条从事见证工作的律师必须具备律师资格,并持有律师执业证。
第二章见证业务应遵循的基本原则第六条自愿原则,即根据客户的申请就客户申请的事项进行见证。
第七条直接原则,即仅能就律师本人视眼所见范围内发生的具体法律事实进行证明.第八条公平原则,即真实的反映客户的意思表示,客观的确认正在发生的法律行为。
第九条回避原则,即律师不得办理与本人、配偶或本人、配偶的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见证业务。
第十条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第十一条律师对客户申请办理见证的事务,应当保守秘密。
第三章见证业务的范围第十二条律师可以承办下列见证业务:(一)各类经济合同的签订与履行行为;(二)企业章程、董事会决议、转股协议等法律文书;(三)继承、赠与、转让、侵害等民事行为;(四)各种委托代理关系;第十三条凡是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定不应由律师见证的不得见证。
第四章见证的工作程序第十四条律师与申请见证的当事人谈话,应当制作笔录;第十五条律师同意受理的应当与客户签订见证委托合同,重大疑难见证业务必须经所主任审批。
合同中应明确载明客户与见证律师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六条接受客户委托后,所里应指派两名律师进行见证工作;第十七条律师办理业务的收费标准:(一)涉及财产的见证,按非诉讼业务的收费标准收取;(二)非财产的见证收费,由双方协商收取。
律师见证业务工作细则
律师见证业务工作细则(中华全国律师协会2007年制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律师见证业务工作的规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国律师法》的规定,结合见证工作实务,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律师见证是指律师应客户的申请,根据见证律师本人亲身所见,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依法对具体的法律事实或法律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证明的一种活动。
第三条律师见证的时间应当是被见证的法律行为发生之时。
第四条律师见证的空间应当是律师本人在见证时视眼所能见到的围。
第五条从事见证工作的律师必须具备律师资格,并持有律师执业证。
第二章见证业务应遵循的基本原则第六条自愿原则,即根据客户的申请就客户申请的事项进行见证。
第七条直接原则,即仅能就律师本人视眼所见围发生的具体法律事实进行证明。
第八条公平原则,即真实的反映客户的意思表示,客观的确认正在发生的法律行为。
第九条回避原则,即律师不得办理与本人、配偶或本人、配偶的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见证业务。
第十条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第十一条律师对客户申请办理见证的事务,应当保守秘密。
第三章见证业务的围第十二条律师可以承办下列见证业务:(一)各类经济合同的签订与履行行为;(二)企业章程、董事会决议、转股协议等法律文书;(三)继承、赠与、转让、侵害等民事行为;(四)各种委托代理关系;第十三条凡是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定不应由律师见证的不得见证。
第四章见证的工作程序第十四条律师与申请见证的当事人谈话,应当制作笔录;第十五条律师同意受理的应当与客户签订见证委托合同,重大疑难见证业务必须经所主任审批。
合同中应明确载明客户与见证律师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六条接受客户委托后,所里应指派两名律师进行见证工作;第十七条律师办理业务的收费标准:(一)涉及财产的见证,按非诉讼业务的收费标准收取;(二)非财产的见证收费,由双方协商收取。
第十八条承办律师在出具《律师见证书》前应先审查以下主要容:1、客户是否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2、客户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3、客户所要求见证的事项是否合法;4、客户提供的证明材料和其他文件是否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律师见证业务工作细则
律师见证业务工作细则律师见证业务工作细则一、定义1.律师见证业务:指派律师参与各类证据材料的审核,出具律师见证证明书。
2.客户:指委托律师事务所履行律师见证业务的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律师:指委托律师事务所提供律师见证服务的律师、执业律师及助理。
二、接受客户委托1.接受客户委托:律师根据客户提出的需求,签订律师见证协议,接受客户委托。
2.调查工作:律师将在收到委托后,开展一定的调查工作,以确定涉及的内容,明确证据材料。
三、履行职责1.调查收集:根据客户提出的请求,律师应当积极收集有关的证据材料,尽可能多的获取证据。
2.出具证明:律师应当按照客户的要求,依据实际情况出具律师见证证明书。
3.文件保存:律师应当按照有关相关规定,将客户提交的证据材料和出具的证明书及本次业务实施过程中形成的资料妥善保存。
四、违约责任1. 律师履行本次律师见证业务过程中,有违反专业律师行为规范或者有作出不履行本协议的义务的行为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2. 如若律师发生违约行为,应当对客户造成的后果负责,并赔偿因此给客户带来的财务损失。
五、决策机制1.变更决策:客户及律师可在接受委托及业务实施过程中,变更本次委托的内容,但需要书面确认。
2.争议解决:凡是在本协议项下发生的争议,应根据双方友好协商,由当事人自行解决。
3.法律适用: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及相关规定,因本协议引起的一切争议均应服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管辖。
六、其他1.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2.双方经友好协商,本协议可以另行补充或修改,但经双方书面确认后方可生效。
3.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4.本协议在本公司及客户另有约定的情况下,以另有约定为准。
律师见证业务工作细则
律师见证业务工作细则(中华全国律师协会2007年制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律师见证业务工作的规范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结合见证工作实务,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律师见证是指律师应客户的申请,根据见证律师本人亲身所见,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依法对具体的法律事实或法律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证明的一种活动。
第三条律师见证的时间应当是被见证的法律行为发生之时。
第四条律师见证的空间应当是律师本人在见证时视眼所能见到的范围。
第五条从事见证工作的律师必须具备律师资格,并持有律师执业证。
第二章见证业务应遵循的基本原则第六条自愿原则,即根据客户的申请就客户申请的事项进行见证。
第七条直接原则,即仅能就律师本人视眼所见范围内发生的具体法律事实进行证明。
第八条公平原则,即真实的反映客户的意思表示,客观的确认正在发生的法律行为。
第九条回避原则,即律师不得办理与本人、配偶或本人、配偶的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见证业务。
第十条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第十一条律师对客户申请办理见证的事务,应当保守秘密。
第三章见证业务的范围第十二条律师可以承办下列见证业务:(一)各类经济合同的签订与履行行为;(二)企业章程、董事会决议、转股协议等法律文书;(三)继承、赠与、转让、侵害等民事行为;(四)各种委托代理关系;第十三条凡是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定不应由律师见证的不得见证。
第四章见证的工作程序第十四条律师与申请见证的当事人谈话,应当制作笔录;第十五条律师同意受理的应当与客户签订见证委托合同,重大疑难见证业务必须经所主任审批。
合同中应明确载明客户与见证律师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六条接受客户委托后,所里应指派两名律师进行见证工作;第十七条律师办理业务的收费标准:(一)涉及财产的见证,按非诉讼业务的收费标准收取;(二)非财产的见证收费,由双方协商收取。
第十八条承办律师在出具《律师见证书》前应先审查以下主要内容:1、客户是否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2、客户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3、客户所要求见证的事项是否合法;4、客户提供的证明材料和其他文件是否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律师见证业务工作细则
律师见证业务工作细则一、引言。
律师见证业务是律师事务所的一项重要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为客户提供法律见证服务,保障客户的合法权益。
为了规范律师见证业务,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制定本工作细则。
二、律师见证业务的基本原则。
1. 法律依据,律师见证业务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严格遵守法律程序,保障客户合法权益。
2. 独立公正,律师在见证业务中应当保持独立公正的立场,不受任何外部因素的影响,客观公正地履行见证职责。
3. 保密性,律师在见证过程中应当严守客户的隐私和商业秘密,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4. 诚信守法,律师在见证业务中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诚信守法,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三、律师见证业务的工作流程。
1. 接案与审查,律师事务所接到见证业务委托后,应当对案件进行审查,了解客户需求,确定见证范围和内容。
2. 证据收集,律师应当根据客户需求,收集相关证据和资料,进行审核和整理,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3. 见证过程,律师应当按照约定时间和地点,进行见证活动,记录相关证据,保证见证过程的客观真实性。
4. 见证报告,律师应当及时编写见证报告,对见证过程和结果进行详细记录,提供给委托方和法院等相关机构。
5. 后续服务,律师应当在见证过程结束后,为客户提供相关法律咨询和服务,协助客户处理可能出现的法律问题。
四、律师见证业务的注意事项。
1. 严格遵守法律程序,确保见证过程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2. 保持独立公正的态度,不受任何外部压力和影响。
3. 严守客户的隐私和商业秘密,确保客户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4. 保持良好的职业操守,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五、律师见证业务的工作效果评估。
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见证业务的工作效果评估机制,定期对见证业务的工作质量和效果进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整改,提高工作水平和质量。
六、总结。
律师见证业务是律师事务所的一项重要工作,本工作细则的制定旨在规范律师见证业务,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保障客户的合法权益。
律师见证业务工作细则
律师见证业务工作细则第1章总则第2条律师见证业务是指律师依法为当事人提供的见证公证、调查取证、勘验现场等服务。
第3条律师见证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保持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立场,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
第4条律师见证业务领域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签订、财产交易、知识产权保护、诉讼与仲裁过程等。
第5条律师见证业务的委托、受理、执行程序应当符合律师执业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6条律师在承接见证业务前,应当了解当事人的相关情况,明确服务内容和目标,确保自身具备提供相应服务的技能和知识。
第7条律师见证业务的费用依据具体情况协商确定,并应当与客户签订书面协议。
第8条律师在见证过程中,应当严守职业操守,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9条律师在见证过程中发现法律漏洞或其他问题,应当向委托人及时报告并提供相应的法律意见。
第2章见证公证服务第10条律师见证公证是指律师依法对当事人的合同签订、财产交易等事项进行证明、确认的公证活动。
第11条律师见证公证应当具有合法的证据性和效力,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12条律师见证公证的程序应当严格按照公证法和公证机构的相关标准进行,确保证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可信度。
第13条律师见证公证的文书应当包括委托书、见证笔录、当事人的声明等,确保记录了见证过程的详细情况。
第14条律师见证公证的文书应当由律师和当事人共同签署,并将公证书送达公证机构备案。
第15条律师见证公证的费用由当事人根据公证机构和律师费用的双重标准支付。
第3章调查取证服务第16条律师调查取证是指律师依法进行证据的收集、整理和保存等服务。
第17条律师调查取证应当依法获得证据,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的保密义务。
第18条律师调查取证应当注意保护被调查对象的合法权益,不得侵犯其人格尊严和隐私。
第19条律师调查取证的方法包括但不限于走访调查、现场勘验、查阅档案等,以确保获取充分的证据。
第20条律师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应当采用科学、专业的方法,确保证据的真实、准确、完整。
律师见证业务工作细则
律师见证业务工作细则(中华全国律师协会2007年制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律师见证业务工作得规范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律师法》得规定,结合见证工作实务,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律师见证就是指律师应客户得申请,根据见证律师本人亲身所见,以律师事务所得名义依法对具体得法律事实或法律行为得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证明得一种活动。
第三条律师见证得时间应当就是被见证得法律行为发生之时。
第四条律师见证得空间应当就是律师本人在见证时视眼所能见到得范围。
第五条从事见证工作得律师必须具备律师资格,并持有律师执业证。
第二章见证业务应遵循得基本原则第六条自愿原则,即根据客户得申请就客户申请得事项进行见证。
第七条直接原则,即仅能就律师本人视眼所见范围内发生得具体法律事实进行证明。
第八条公平原则,即真实得反映客户得意思表示,客观得确认正在发生得法律行为。
第九条回避原则,即律师不得办理与本人、配偶或本人、配偶得近亲属有利害关系得见证业务。
第十条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得原则。
第十一条律师对客户申请办理见证得事务,应当保守秘密。
第三章见证业务得范围第十二条律师可以承办下列见证业务:(一)各类经济合同得签订与履行行为;(二)企业章程、董事会决议、转股协议等法律文书;(三)继承、赠与、转让、侵害等民事行为;(四)各种委托代理关系;第十三条凡就是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定不应由律师见证得不得见证。
第四章见证得工作程序第十四条律师与申请见证得当事人谈话,应当制作笔录;第十五条律师同意受理得应当与客户签订见证委托合同,重大疑难见证业务必须经所主任审批。
合同中应明确载明客户与见证律师双方得权利与义务。
第十六条接受客户委托后,所里应指派两名律师进行见证工作;第十七条律师办理业务得收费标准:(一)涉及财产得见证,按非诉讼业务得收费标准收取;(二)非财产得见证收费,由双方协商收取。
第十八条承办律师在出具《律师见证书》前应先审查以下主要内容:1、客户就是否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2、客户得意思表示就是否真实;3、客户所要求见证得事项就是否合法;4、客户提供得证明材料与其她文件就是否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与有效性。
律师见证工作细则
律师见证工作细则律师见证业务工作细则(中华全国律师协会2007年制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律师见证业务工作的规范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结合见证工作实务,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律师见证是指律师应客户的申请,根据见证律师本人亲身所见,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依法对具体的法律事实或法律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证明的一种活动。
第三条律师见证的时间应当是被见证的法律行为发生之时。
第四条律师见证的空间应当是律师本人在见证时视眼所能见到的范围。
第五条从事见证工作的律师必须具备律师资格,并持有律师执业证。
第二章见证业务应遵循的基本原则第六条自愿原则,即根据客户的申请就客户申请的事项进行见证。
第七条直接原则,即仅能就律师本人视眼所见范围内发生的具体法律事实进行证明。
第八条公平原则,即真实的反映客户的意思表示,客观的确认正在发生的法律行为。
第九条回避原则,即律师不得办理与本人、配偶或本人、配偶的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见证业务。
第十条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第十一条律师对客户申请办理见证的事务,应当保守秘密。
第三章见证业务的范围第十二条律师可以承办下列见证业务:(一)各类经济合同的签订与履行行为;(二)企业章程、董事会决议、转股协议等法律文书;(三)继承、赠与、转让、侵害等民事行为;(四)各种委托代理关系;第十三条凡是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定不应由律师见证的不得见证。
第四章见证的工作程序第十四条律师与申请见证的当事人谈话,应当制作笔录;第十五条律师同意受理的应当与客户签订见证委托合同,重大疑难见证业务必须经所主任审批。
合同中应明确载明客户与见证律师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六条接受客户委托后,所里应指派两名律师进行见证工作;第十七条律师办理业务的收费标准:(一)涉及财产的见证,按非诉讼业务的收费标准收取;(二)非财产的见证收费,由双方协商收取。
第十八条承办律师在出具《律师见证书》前应先审查以下主要内容:1、客户是否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2、客户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3、客户所要求见证的事项是否合法;4、客户提供的证明材料和其他文件是否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律师见证工作细则
律师见证工作细则律师见证业务工作细则(中华全国律师协会2007年制订)【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律师见证业务工作的规范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结合见证工作实务,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律师见证是指律师应客户的申请,根据见证律师本人亲身所见,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依法对具体的法律事实或法律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证明的一种活动。
第三条律师见证的时间应当是被见证的法律行为发生之时。
第四条律师见证的空间应当是律师本人在见证时视眼所能见到的范围。
第五条从事见证工作的律师必须具备律师资格,并持有律师执业证。
第二章见证业务应遵循的基本原则第六条自愿原则,即根据客户的申请就客户申请的事项进行见证。
第七条直接原则,即仅能就律师本人视眼所见范围内发生的具体法律事实进行证明。
第八条公平原则,即真实的反映客户的意思表示,客观的确认正在发生的法律行为。
第九条回避原则,即律师不得办理与本人、配偶或本人、配偶的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见证业务。
第十条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第十一条律师对客户申请办理见证的事务,应当保守秘密。
第三章见证业务的范围第十二条律师可以承办下列见证业务:(一)各类经济合同的签订与履行行为;(二)企业章程、董事会决议、转股协议等法律文书;(三)继承、赠与、转让、侵害等民事行为;(四)各种委托代理关系;第十三条凡是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定不应由律师见证的不得见证。
第四章见证的工作程序第十四条律师与申请见证的当事人谈话,应当制作笔录;第十五条律师同意受理的应当与客户签订见证委托合同,重大疑难见证业务必须经所主任审批。
合同中应明确载明客户与见证律师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六条接受客户委托后,所里应指派两名律师进行见证工作;第十七条律师办理业务的收费标准:(一)涉及财产的见证,按非诉讼业务的收费标准收取;(二)非财产的见证收费,由双方协商收取。
律师见证业务工作细则
律师见证业务工作细则律师见证业务工作细则(中华全国律师协会2007年制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律师见证业务工作的规范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结合见证工作实务,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律师见证是指律师应客户的申请,根据见证律师本人亲身所见,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依法对具体的法律事实或法律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证明的一种活动。
第三条律师见证的时间应当是被见证的法律行为发生之时。
第四条律师见证的空间应当是律师本人在见证时视眼所能见到的范围。
第五条从事见证工作的律师必须具备律师资格,并持有律师执业证。
第二章见证业务应遵循的基本原则第六条自愿原则,即根据客户的申请就客户申请的事项进行见证。
第七条直接原则,即仅能就律师本人视眼所见范围内发生的具体法律事实进行证明。
第八条公平原则,即真实的反映客户的意思表示,客观的确认正在发生的法律行为。
第九条回避原则,即律师不得办理与本人、配偶或本人、配偶的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见证业务。
第十条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第十一条律师对客户申请办理见证的事务,应当保守秘密。
第三章见证业务的范围第十二条律师可以承办下列见证业务:(一)各类经济合同的签订与履行行为;(二)企业章程、董事会决议、转股协议等法律文书;(三)继承、赠与、转让、侵害等民事行为;(四)各种委托代理关系;第十三条凡是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定不应由律师见证的不得见证。
第四章见证的工作程序第十四条律师与申请见证的当事人谈话,应当制作笔录;第十五条律师同意受理的应当与客户签订见证委托合同,重大疑难见证业务必须经所主任审批。
合同中应明确载明客户与见证律师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六条接受客户委托后,所里应指派两名律师进行见证工作;第十七条律师办理业务的收费标准:(一)涉及财产的见证,按非诉讼业务的收费标准收取;(二)非财产的见证收费,由双方协商收取。
第十八条承办律师在出具《律师见证书》前应先审查以下主要内容:1、客户是否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2、客户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3、客户所要求见证的事项是否合法;4、客户提供的证明材料和其他文件是否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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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见证业务工作细则--附1见证书范本;附2二手房屋贷款律师见证相关;附3律师见证讲稿2007-10-23 14:5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律师见证业务工作的规范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结合见证工作实务,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律师见证是指律师应客户的申请,根据见证律师本人亲身所见,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依法对具体的法律事实或法律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证明的一种活动。
第三条律师见证的时间应当是被见证的法律行为发生之时。
第四条律师见证的空间应当是律师本人在见证时视眼所能见到的范围。
第五条从事见证工作的律师必须具备律师资格,并持有律师执业证。
第二章见证业务应遵循的基本原则第六条自愿原则,即根据客户的申请就客户申请的事项进行见证。
第七条直接原则,即仅能就律师本人视眼所见范围内发生的具体法律事实进行证明。
第八条公平原则,即真实的反映客户的意思表示,客观的确认正在发生的法律行为。
第九条回避原则,即律师不得办理与本人、配偶或本人、配偶的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见证业务。
第十条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第十一条律师对客户申请办理见证的事务,应当保守秘密。
第三章见证业务的范围第十二条律师可以承办下列见证业务:(一)各类经济合同的签订与履行行为;(二)企业章程、董事会决议、转股协议等法律文书;(三)继承、赠与、转让、侵害等民事行为;(四)各种委托代理关系;第十三条凡是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定不应由律师见证的不得见证。
第四章见证的工作程序第十四条律师与申请见证的当事人谈话,应当制作笔录;第十五条律师同意受理的应当与客户签订见证委托合同,重大疑难见证业务必须经所主任审批。
合同中应明确载明客户与见证律师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六条接受客户委托后,所里应指派两名律师进行见证工作;第十七条律师办理业务的收费标准:(一)涉及财产的见证,按非诉讼业务的收费标准收取;(二)非财产的见证收费,由双方协商收取。
第十八条承办律师在出具《律师见证书》前应先审查以下主要内容:1、客户是否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2、客户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3、客户所要求见证的事项是否合法;4、客户提供的证明材料和其他文件是否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第十九条承办律师按前条规定审查无误后,应填写《律师见证书审批表》,由业务主管审批后,出具《律师见证书》。
第二十条《律师见证书》主要内容包括:1、客户委托见证事项;2、律师见证的过程;3、律师见证的法律依据;4、律师见证的结论;5、见证律师的签字,并由律师事务所盖章;6、律师见证的时间。
第二十一条《律师见证书》的份数可按客户的需要进行制作,并可增发若干副本。
第二十一条《律师见证书》由所统一编号后打印、盖章。
第二十三条见证业务办理完毕后,承办律师应按档案管理的要求立卷归档,送办公室统一保管。
第五章工作责任第二十四条如发现客户有违法动机或内容,承办律师应予以制止并拒绝见证。
第二十五条重大见证和疑难见证应提交主任办公会集体讨论研究决定。
附:律师见证书见证委托人:张某某,男,汉族,19xx年x月出生,住XX市x号。
卢某,女,汉族,19xx年x月出生,住XX市x号。
见证事项:协议签署见证。
见证过程:2008年10月8日,XX律师事务所接受见证委托人的委托,根据与其签订的《委托协议》,指派XXX、XXX律师为见证律师。
具体见证过程如下:一、要求张某某、卢某出示身份证,核对二人身份真实性。
张某某身份证号:3701xxxxxxxxxxxxxx;卢某身份证号:3701xxxxxxxxxxxxxx。
二人身份证均在有效期限内。
二、询问张某某、卢某是否清楚为张某做担保的《学费津贴协议》(MOE Tuition Grant Agreement)内容及明白所承担的义务及可能会出现的责任。
二人对该学费担保协议的内容和自己承担的义务及可能会出现的责任清楚明白。
三、询问张某某、卢某是否是自己真实意思的表示。
二人均称没有受到欺诈、胁迫等意思表示不自由的情形,二人自愿签署该协议。
四、在上午10时20分,张某某、卢某分别在该协议相应位置签署姓名。
见证律师XXX在相应位置签署姓名,表示对张某某、卢某二人签署该协议真实性的见证。
整个过程在上午10时35分结束。
见证结论:见证律师经见证认为:张某某、卢某签署《学费津贴协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见证声明:一、委托人张某某、卢某应对其提构相应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责任。
二、本所律师见证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进行。
三、本律师见证书仅作为见证委托人签署《学费津贴协议》的合法性予以见证,不享有《学费津贴协议》的任何权利,不承担该协议任何义务。
四、本所对该《学费津贴协议》复印件予以留档保存。
附:身份证复印件两份。
XX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XX2008年x月x日二手房屋贷款律师见证相关用贷款买二手房,律师在二手房抵押贷款中主要做如下一些工作:一、需要对贷款资格进行初审,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借款人主体资格的审查,即借款人身份证明材料的核实和信用水平审查,二是对抵押物的审查即房屋产权情况的审查;二、作为见证方,见证或代签房地产买卖合同,保证双方交易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三、当买方必须抵押贷款时,此时卖方还没有收到全部售房款的情况下,就必须将房产证同意变更到买方名下,以便买方申请抵押贷款,即二手房抵押贷款中的“先抵押,后放款。
”律师此时的作用是: 1、办理变更手续,将房产证变更为买方; 2、进行他项权利登记,将房产抵押给贷款银行; 3、将房产证或他项权利证交给贷款银行或律师事务所保存; 4、在银行取得他项权利证后,保证卖方将房产交给买方; 5、代买方将银行抵押贷款交给卖方以完成交易。
四、设立专项账户,以便代买方支付各种首期购房款及其他费用,并督促交易各方履约。
五、律师还可以接受委托代为办理文书公证、房屋保险等手续在二手房屋贷款具体的见证中,律师往往做以下工作:审核卖家是否为房屋合法产权人;是否拥有处分房屋的权利,包括是否还有其他共有人,是否与售房单位有产权份额划分,单位员工是否有先购买权,其房改购房合同中是否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能出卖该房屋;是否有欠缴物业管理费、水电气暖等应缴费用之情形;审核房屋是否已被出租、抵押、转让、赠与、出卖给他人或改变房屋使用性质而使本转让行为无效;审核该房屋是否存在欠缴房改售房价款情形,取得原售房单位同意卖家售房的书面意见。
由于在二手房屋交易过程中,往往存在以下法律风险点:(1)来自交易主体方面原风险。
具体说来也就是出卖人并非房屋所有权人,未获得房屋所有权人的有效授权。
比如说,夫妻双方的一方瞒着对方把房出售;不通知房屋产权共有人就私自将房屋卖掉;职工不告知单位便把单位拥有部分产权的公房出售等。
(2)来自交易房屋方面的风险。
这包括多种情况:用于交易的房屋为非法建筑或已被列人拆迁范围;房屋权属有争议;房屋已出租他人,出卖人未依规定通知承租人,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益的;房屋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转让的;已购公有住房或经济适用房上市出售后会形成新的住房困难的;被依法查封或者被依法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屋所有权属转让的;用于交易的房屋存在质量瑕疵。
(3)来自交易手续方面的风险。
房屋属于不动产,其交易规则有别于一般动产的交易规则。
房屋产权及相关权利的发生、变更等均需到有关政府部门进行登记。
出卖人仅将房屋交付买受人使用并不足以产生房屋所有权变动的法律效果。
(4)来自交易合同方面的风险。
这是跟买卖其他房屋一样会遇到的问题,如果双方对权利义务约定不明而引发争议,那么一方的权益就会受到损害。
(5)产权风险。
购买二手房也要认准产权,以免房屋今后不能出手。
按规定,买卖双方要交纳相关税费,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房管局才会核发过户后的产权证。
所以作为法律工作者的律师在见证中如何规避见证风险,做到防患于未然?首先,律师见证应当严格核查当事人的资格。
见证律师在对合同各方当事人的身份进行调查和认证时,不能仅依赖当事人提供的书面材料,而应当对当事人提供的书面材料进行全面核实。
就当事人的资格来说,应当查明自然人或法人的真实身份,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代理人的代理资格、代理权限;当事人的资信状况、履约能力以及合同履行的可行性。
对企业来说,应当调查企业的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外贸许可、特许经营、产品标准、专利商标等等,对相关证据和材料,还应当到有关部门进行必要的核实。
其次,律师见证应当谨慎审查见证事项的合法性。
律师见证的目标之一就是见证某一法律行为或法律事实的合法性,因此律师见证必须对见证事项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如果律师所做的见证只是行为见证,只对当事人在合同上签字及盖章的真实性做见证,并不对所签合同的内容作见证。
那么律师做为法律人士的专业属性就不能得到体现。
律师见证之所以不同于一般人的的作证,就在于见证律师还担负着对见证事项合法性审查的义务。
第三、律师见证应当严格审查见证事项的真实性。
在从事合同见证业务时,律师除了要查明当事人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外,还应当确定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明确,是否存在因欺诈、胁迫、乘人之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违背真实意思的表示的情况,当事人是否存在重大误解的情况等。
第四、见证律师在出具律师见证书之前,应当逐一核查见证材料是否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
律师见证讲稿一、律师见证:是指律师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以律师身份在场,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对具体的法律行为或法律事件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证明的活动。
二、律师能进行见证业务的法律依据:1、律师见证业务最早是从基层法律服务所开展见证业务后,才慢慢发展起来的。
所以最早依据就是1992年司法部《关于基层法律服务所有限制地开展见证工作的通知》中说到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可以开展见证业务。
2、另外一依据就是《律师法》中关于律师业务范围中关于当事人可以委托律师从事非诉讼业务。
现在全国人大正在进行《律师法》的修改,律师见证也是修改律师法的焦点之一。
现在只有上海律协和广东律协对律师见证业务有规定。
三、律师见证的原则律师见证应遵循三大原则:1、直接原则。
律师见证业务要求律师必须当场目睹并且亲自调查核实。
2、合法原则。
查明当事人的身份和行为能力,申请事项及所提供的证件材料是否真实、合法,并主动开展法律咨询、代书和审查修改合同等工作,帮助当事人完善其法律行为,然后方可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予以见证。
3、对强制公证的行为不能予以见证原则。
如收养公证就是公证处的一项业务,律师就不得给予见证。
四、律师见证业务的范围:(一)合同见证:各种经济、技术合同、章程、协议的见证;包括现在按揭贷款中的律师见证服务,不过大家一定要注意现在不一种合同行为是不可以见证的,就是带有非法集资性质的合同也不能见证。
如投资林业的合同见证。
(二)遗嘱与执行遗嘱的见证;(引用港奥台电视影视剧境头)遗嘱见证业务和遗嘱执行人业务必将成为律师业务的一个新的靓点(三)财产赠与、分割、转让的见证;(四)各种代理、委托关系的见证;(五)招标、投标、开标、拍卖的见证;(六)文件原本同副本、译本、影印件是否相符的见证;五、律师见证业务的程序:1、接待当事人:倾听当事人的陈述,了解当事人的要求见证的内容,判断当事人见证的真实目的,感受当事人精神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