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规范
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事项申请材料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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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本人借款期间的扣款账户信息:开户银行:;账户名:;账号:。
3. 本人申请办理月对冲还贷□是□否;配偶申请办理月对冲还贷□是□否;共同申请人申请办理月对冲还贷□是□否。
4. 本次为本人(及配偶)第次住房公积金贷款,无其他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
5. 本人同意你中心将本人、配偶及共有人信用信息提供给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信贷征信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其他个人信用数据库,并同意你中心向上述个人信用数据库或有关单位、部门及个人查询本人、配偶及共有人的信用状况,查询获得的信用报告限用于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用途范围内。
6. 本人同意你中心向不动产登记部门查询本人、配偶及共同申请人名下房产信息,向广西住房公积金监管信息系统、自治区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查询本人、配偶及共同申请人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信息。
7. 本人将严格遵守约定按时还款,如有违约或逾期情形,本人同意你中心直接扣划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贷款,本人和配偶(共同借款人)均无异议。
8. 本人自愿按照你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有关规则办理,愿意承担由此所产生的一切可能的风险、后果和违约责任。
如最终发生或可能发生任何的责任和损失,本人自愿放弃向你中心追究一切相关责任的权利。
(请申请人手抄划线文字):以上表内所填内容均为中心工作人员与本人面谈时所填,如有不实愿负法律责任。
申请人(签名):配偶(签名):共有人/共同申请人(签名):(手印)(手印)(手印)年月日谢谢观赏谢谢观赏。
广西壮族自治区直属单位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区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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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直属单位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区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直属单位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08.17•【字号】区直房委会字〔2023〕18号•【施行日期】2023.08.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直属单位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区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区直房委会字〔2023〕18号各有关单位:《广西区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已经自治区直属单位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直属单位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2023年8月17日广西区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广西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规范》等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规定,结合业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西区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区直中心)管辖范围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申请、审批、发放、回收、贷后等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管理。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贷款条件第三条住房公积金贷款对象为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规定正常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借款人。
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在南宁市所辖城区范围内购买自住住房可向区直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四条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临时性和弹性工作及其他在南宁市灵活就业居住的各类人员(含港澳台人员、符合自治区和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引进政策的海外人才)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按《广西区直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管理。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贷款用于在南宁市所辖城区范围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并能在南宁市房产管理部门及不动产登记机构(以下统称不动产管理部门)办理不动产抵押权登记的自住住房。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住房资金管理的通知-桂政发[1998]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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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住房资金管理的通知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住房资金管理的通知(1998年12月17日桂政发〔1998〕80号)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随着房改的深化,我区住房资金的归集取得了较大的进展,住房资金的管理、使用逐步走上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
截至1998年6月底,全区归集住房资金118.94亿元,其中住房公积金14.5亿元。
几年来,各地利用住房资金共建设经济适用住房17万多套,面积1363万平方米,解决了一大批住房困难户的住房问题。
但是,住房资金的归集、管理、使用也存在一些问题,如管理机构不健全,住房资金多头管理;有些地方没有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有的虽然已经建立,但参储人数比例偏低,归集量少;挪用、占用住房资金现象时有发生;住房资金贷款逾期问题突出,造成住房资金流失等等。
为切实加强我区住房资金的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建立健全住房资金管理机构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6〕35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加强国有住房出售收入和住房公积金管理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1996〕167号)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在1999年3月底以前建立健全住房资金管理中心,配备相应的专业人员,负责承担住房资金的管理任务。
不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代行住房资金的管理职责。
二、加强住房公积金和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的集中专户管理(一)所有住房公积金都要存入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在银行设立的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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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ord格式广西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规范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编制目录1 总则⋯⋯⋯⋯⋯⋯⋯⋯⋯⋯⋯⋯⋯⋯⋯⋯⋯⋯⋯⋯⋯(7)2 术语⋯⋯⋯⋯⋯⋯⋯⋯⋯⋯⋯⋯⋯⋯⋯⋯⋯⋯⋯⋯⋯(8)3 住房公积金缴存⋯⋯⋯⋯⋯⋯⋯⋯⋯⋯⋯⋯⋯⋯⋯⋯⋯(14)3.1 缴存基数及缴存比例的核定⋯⋯⋯⋯⋯⋯⋯⋯(14)3.2 缴存登记及个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设立⋯⋯(15)3.3 汇缴和补缴⋯⋯⋯⋯⋯⋯⋯⋯⋯⋯⋯⋯⋯⋯⋯(19)3.4 转移⋯⋯⋯⋯⋯⋯⋯⋯⋯⋯⋯⋯⋯⋯⋯⋯⋯⋯(23)3.5 封存⋯⋯⋯⋯⋯⋯⋯⋯⋯⋯⋯⋯⋯⋯⋯⋯⋯⋯(26)3.6 缴存基数调整⋯⋯⋯⋯⋯⋯⋯⋯⋯⋯⋯⋯⋯⋯(27)3.7 降低缴存比例和缓缴⋯⋯⋯⋯⋯⋯⋯⋯⋯⋯⋯(28)3.8 计结利息⋯⋯⋯⋯⋯⋯⋯⋯⋯⋯⋯⋯⋯⋯⋯⋯(31)3.9 行政执法⋯⋯⋯⋯⋯⋯⋯⋯⋯⋯⋯⋯⋯⋯⋯⋯(31)3.10 查询、对账⋯⋯⋯⋯⋯⋯⋯⋯⋯⋯⋯⋯⋯⋯⋯⋯(36)3.11 归档收存资料⋯⋯⋯⋯⋯⋯⋯⋯⋯⋯⋯⋯⋯⋯(37)4 住房公积金提取⋯⋯⋯⋯⋯⋯⋯⋯⋯⋯⋯⋯⋯⋯⋯⋯⋯(39)4.1 提取条件及额度⋯⋯⋯⋯⋯⋯⋯⋯⋯⋯⋯⋯⋯(39)4.2 提取所需资料⋯⋯⋯⋯⋯⋯⋯⋯⋯⋯⋯⋯⋯⋯(41)4.3 办理程序⋯⋯⋯⋯⋯⋯⋯⋯⋯⋯⋯⋯⋯⋯⋯⋯(43)4.4 归档收存资料⋯⋯⋯⋯⋯⋯⋯⋯⋯⋯⋯⋯⋯⋯(45)5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47)5.1 贷款对象和条件⋯⋯⋯⋯⋯⋯⋯⋯⋯⋯⋯⋯⋯(47)3.12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48)3.13 贷款担保⋯⋯⋯⋯⋯⋯⋯⋯⋯⋯⋯⋯⋯⋯⋯⋯⋯(50)3.14 贷前调查与咨询⋯⋯⋯⋯⋯⋯⋯⋯⋯⋯⋯⋯⋯⋯(53)3.15 贷款办理⋯⋯⋯⋯⋯⋯⋯⋯⋯⋯⋯⋯⋯⋯⋯⋯(54)3.16 贷款回收⋯⋯⋯⋯⋯⋯⋯⋯⋯⋯⋯⋯⋯⋯⋯⋯(61)3.17 合同变更及终止⋯⋯⋯⋯⋯⋯⋯⋯⋯⋯⋯⋯⋯(63)3.18 贷后管理⋯⋯⋯⋯⋯⋯⋯⋯⋯⋯⋯⋯⋯⋯⋯⋯(66)3.19 贷款归档资料收存⋯⋯⋯⋯⋯⋯⋯⋯⋯⋯⋯⋯⋯(71)附表目录⋯⋯⋯⋯⋯⋯⋯⋯⋯⋯⋯⋯⋯⋯⋯⋯⋯⋯⋯⋯⋯(73)1总则4.5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统一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规根据,益程,保障住房公积金安全运作,维护缴存人的合法权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本规范。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批准发布《住房公积金管理业务用房建设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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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批准发布《住房公积金管理业务用房建设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2.05.02
•【文号】建标[2012]137号
•【施行日期】2012.11.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标准定额
正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批准发布《住房公积金管理业务用房建设标准》的通知
(建标[2012]137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委、局)、发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改革委: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8年建设标准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8]328号)要求,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组织编制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业务用房建设标准》,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发布,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
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业务用房建设项目的审批、设计和建设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国家关于严格控制建设标准、进一步降低工程造价的相关要求,认真执行本建设标准,坚决控制工程造价。
本建设标准的管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2年5月2日。
《住房公积金业务档案管理标准》今年12月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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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业务档案管理标准》今年12月起实施
佚名
【期刊名称】《低温建筑技术》
【年(卷),期】2022(44)9
【摘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日前发布公告,批准《住房公积金业务档案管理标准》(以下简称《标准》)为行业标准,自2022年12月1日起实施。
《标准》主要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形成与收集、整理与归档、保管与保护、鉴定与销毁、利用与开发、统计与移交、电子档案管理信息系统、纸质档案数字化11项内容,适用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的住房公积金业务档案管理工作。
【总页数】1页(P110-11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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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业务档案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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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公积金业务的档案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所有涉及住房公积金业务的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条公积金业务档案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完整性原则:确保档案的完整性,防止档案的遗失、损毁和篡改。
2. 准确性原则:确保档案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3. 系统性原则:建立科学、规范的档案管理体系,实现档案管理的系统化。
4. 安全性原则:确保档案的安全,防止档案信息泄露和滥用。
第二章档案分类与归档第四条公积金业务档案分为以下类别:1. 综合性档案:包括单位内部管理文件、会议记录、报告等。
2. 住房公积金缴存档案:包括缴存人信息、缴存明细、缴存凭证等。
3. 住房公积金提取档案:包括提取申请、提取凭证、提取明细等。
4. 住房公积金贷款档案:包括贷款申请、贷款合同、贷款发放凭证等。
5. 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档案:包括收益明细、收益分配等。
第五条档案归档范围:1. 住房公积金业务的各类文件、资料、凭证等。
2. 公积金管理中心内部产生的各类文件、资料、凭证等。
3. 与住房公积金业务相关的其他文件、资料、凭证等。
第六条档案归档程序:1. 档案形成部门应按照档案分类和归档范围,及时收集整理档案。
2. 归档部门对收集的档案进行审核,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准确性和系统性。
3. 档案归档时,应填写《公积金业务档案归档登记表》,并按照档案类别和顺序进行编号。
4. 档案归档后,应建立档案目录,并报档案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档案保管与利用第七条档案保管:1. 档案管理部门应建立档案库房,确保档案的安全、整洁和有序。
2. 档案库房应配备必要的防火、防盗、防潮、防虫等设施。
3. 档案管理人员应定期检查档案保管情况,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处理。
第八条档案利用:1. 公积金业务档案的利用应遵循“合法、合规、便民”的原则。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2年全区住房公积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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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2年全区住房
公积金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地产财会住房制度改革
【发文字号】桂建金管[2012]7号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12.03.12
【实施日期】2012.03.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2年全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
(桂建金管〔2012〕7号)
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分中心:
现将《2012年全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要点》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认真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二日
2012年全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要点
2012年全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思路是: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自治区第十次党代会精神,以加快新型城镇化跨越发展为主线,规范运作,严格监管,加强服务,确保住房公积金安全和高效使用,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作用。
重点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规范运作,加强廉政风险防控
全面实施修订后的《广西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规范》,进一步促进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的规范化、标准化。
加强银行账户设置、缴存和使用政策、增值收益分配和管理、管理制度建设、岗位职责设置、业务标准、操作流程以及信息化管理,认真排查住房公积金决策和管理中因政策执行不到位、岗位职责不落实、管理运作不规范带来的权钱交易、行贿受贿、贪污渎职等廉政风险。
在住房公积金决策机制、管理中心内部管理、信息化防控、从。
广西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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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规范广西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规范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编制目录1 总则 (7)2 术语 (8)3 住房公积金缴存 (14)3.1 缴存基数及缴存比例的核定 (14)3.2 缴存登记及个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设立 (15)3.3 汇缴和补缴 (19)3.4 转移 (23)3.5 封存 (26)3.6 缴存基数调整 (27)3.7 降低缴存比例和缓缴 (28)3.8 计结利息 (31)3.9 行政执法 (31)3.10 查询、对账 (36)3.11 归档收存资料 (37)4 住房公积金提取 (39)4.1 提取条件及额度 (39)4.2 提取所需资料 (41)4.3 办理程序 (43)4.4 归档收存资料 (45)5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47)5.1 贷款对象和条件 (47)5.2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48)5.3 贷款担保 (50)5.4 贷前调查与咨询 (53)5.5 贷款办理 (54)5.6 贷款回收 (61)5.7 合同变更及终止 (63)5.8 贷后管理 (66)5.9 贷款归档资料收存 (71)附表目录 (73)1 总则1.1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统一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规程,保障住房公积金安全运作,维护缴存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本规范。
1.2 本规范适用于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行政执法、贷款等业务管理行为。
1.3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承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的事项。
1.4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与受委托银行签订《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委托协议》,明确委托事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委托费用及支付方式等事项。
1.5 住房公积金管理运作的目标是保障资金安全、提高工作效率、优化服务。
1.6 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行政执法和贷款业务管理,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同时符合本规范的规定。
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审批告知单
![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审批告知单](https://img.taocdn.com/s3/m/5c329d2aff4733687e21af45b307e87101f6f8c2.png)
大修、翻修 住房
1、不动产权证
2、房屋质量安全鉴定证明(由当地住建局备案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
3、有资质的土建施工单位的大修合同
大修条件:牵动或拆换部份主体构件,工程一次费用在该建筑物同类结构新建造价的25%以上。
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提前还贷的,须提供提前还款凭证(结清贷款1年内)
购买商品房或经济适用房
1、购房合同登记备案证明或不动产登记证明
2、购房合同书或购房协议书 3、支付房款专用票据或购房发票
购买二手住房或法院拍卖房
1、房屋买卖契约或(拍卖成交确认书或裁定书)
以契税完税(或拍卖成交)之日起一年内
2、不动产权证 ( 法院拍卖的不需提供 )
3、契税完税凭证( 法院拍卖的不需提供 )
1、医院证明或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劳动鉴定委员会)、《伤残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
2、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文件
终止劳动、人事关系后半年且未建立新的劳动、人事关系
1、失业证或解除劳动、人事关系的有关证明
2、如因单位破产原已办理封存的,提供封存手册和本人结算户存折户名、帐号、开户银行名称
非城镇户口从业人员、非广西户籍缴存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户口本及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合同期在一年(含)以内的短期用工人员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所签的劳动合同及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出国定居
公安等相关部门签发的移民批准文件、定居国(地区)长期居住证明
调离市
1、劳动人事部门的调令
办理异地转移并销户
2、在新单位所在地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满6个月以上
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被宣告失踪
每年可提取一次,且距上次提取时间间隔满6个月以上
《南宁市个人自愿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
![《南宁市个人自愿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https://img.taocdn.com/s3/m/0ebeaab51ed9ad51f11df259.png)
《南宁市个人自愿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实施办法》编制说明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代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草拟了《南宁市个人自愿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拟以管委会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制定并印发实施。
一、起草的目的:为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受益群体,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解决和改善新市民住房问题的重要作用,积极推进我市新型城镇化建设进程,我管理中心按照公平和自愿原则,制定和出台本实施办法。
二、制定的政策依据(一)《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下称《条例》);(二)《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三)关于印发《广西个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建发﹝2017﹞9号,下称《管理办法》);(四)自治区住建厅、财政厅、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关于进一步深入开展个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业务的通知》(桂建金管〔2020〕8号,下称《通知》);(五)关于印发《广西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规范》的通知(桂建金管〔2011〕26号,下称《业务规范》)等文件。
三、主要内容(一)《实施办法》第二条,根据《通知》第三条第(一)- 1 -点制定,结合我市营商环境优化工作,扩大了自愿缴存的适用范围。
(二)《实施办法》第三条,根据《管理办法》第三条制定,规定了南宁市个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部门。
(三)《实施办法》第四条,根据《管理办法》第三条、《通知》第二条第一点制定。
管理中心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办理方式,有利于政策尽快得以实施,并为缴存人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
(四)《实施办法》第五条,根据《条例》第十三条制定,管理中心应为缴存人开设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记载自愿缴存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使用等情况。
(五)《实施办法》第六条,根据《管理办法》第四条制定,为确保自愿缴存人的权益、防范资金风险,自愿缴存人在提出开户申请时,必须符合自愿缴存条件且对其参加公积金制度的权利与义务的知晓情况进行授权、确认、承诺。
(六)《实施办法》第七、第八条关于自愿缴存个人账户管理,根据《管理办法》第七条、《通知》第三条制定,建立个人自愿缴存和在职职工缴存之间的转换机制。
广西区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广西区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https://img.taocdn.com/s3/m/b3ef134da517866fb84ae45c3b3567ec102ddcab.png)
广西区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广西区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概述广西区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批准成立的官方机构,致力于管理区直各级单位员工的住房公积金,保障员工的住房需求,促进区直单位和员工的和谐发展。
本中心的使命是提供高质量的服务,为广大职工提供安居乐业的保障,推动区直单位和职工共同发展。
服务内容本中心主要服务内容包括:1. 出具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员工在办理购房、贷款等相关业务时需要提供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本中心将在第一时间内出具真实合法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为职工办理相关业务提供方便。
2. 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服务本中心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服务,员工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以通过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享受优惠利率,减轻购房压力。
3. 反映职工的诉求和建议本中心接受职工的咨询、建议和投诉,及时处理和解决职工投诉和纠纷,与职工保持密切联系,深入理解职工的需求和诉求,为职工提供优质的服务。
4. 职工住房公积金管理本中心负责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和监管,做到公正、透明、严格,确保住房公积金的安全和稳健增值。
5. 职工住房公积金查询本中心提供职工住房公积金查询、申领、退还等服务,职工可以通过电话、网站、微信等渠道查询自己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方便快捷。
6. 职工住房公积金政策宣传本中心定期宣传住房公积金政策,让职工了解政策的最新进展,及时了解自己的权益和义务,提高职工对住房公积金政策的认识度和参与度。
服务宗旨本中心的服务宗旨是服务职工,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以人为本,公正透明,严格管理,网上便民,实现快捷高效地服务。
服务承诺本中心承诺:1. 为职工提供优质的服务,以职工为中心,做到真正为职工着想;2. 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职工的尊严,规范服务行为,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3. 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职工住房公积金监督和管理机制,做到公开透明、规范有序;4. 及时处理职工的咨询、投诉和建议,严格按照规定时间办理相关事项,做到及时、准确、公正;5. 开展广泛的住房公积金政策宣传,提高职工对政策的认识度和参与度,确保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权益被充分保障。
公积金大厅窗口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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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大厅窗口管理制度一、总则公积金大厅窗口管理制度是为了规范大厅窗口服务流程,提高服务效率和服务质量,满足缴存单位和职工的需求,保障公积金经营活动正常开展而制定的管理规范。
二、窗口服务流程1. 大厅窗口服务时间为每个工作日的上午8:30至12:00,下午13:30至17:00,具体服务时间以公告为准;2. 大厅窗口应按照服务流程顺序为缴存单位和职工提供服务,不得擅自更改服务顺序;3. 大厅窗口服务流程包括:领取公积金账户信息查询、缴存单位开户、职工开户、公积金提取、贷款业务办理等,详细服务流程应在窗口显著位置设置说明;4. 大厅窗口服务流程应明确各项服务项目所需材料和办理时间,提醒缴存单位和职工提前准备;5. 大厅窗口服务流程应设立专人负责引导和协助办理业务,确保服务流程畅通和高效。
三、窗口服务规范1. 窗口工作人员应穿着整洁、得体,佩戴工作证,做到礼貌热情,态度和蔼;2. 窗口工作人员应熟练掌握各项业务流程和规定,准确、及时为缴存单位和职工提供服务;3. 窗口工作人员应保持对缴存单位和职工信息的保密,不得私自泄露;4. 窗口工作人员应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不得擅自延误办理业务时间,应保证工作效率;5. 窗口工作人员应接受缴存单位和职工的监督和投诉,如有问题应积极解决,确保服务质量;6. 窗口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接受缴存单位和职工的礼品、礼金,不得以任何方式索取金钱。
四、窗口服务监督1. 公积金管理部门应设立专人负责窗口服务的监督和检查工作,定期对窗口服务流程和工作人员进行考核评比;2. 缴存单位和职工有权对窗口服务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价,如发现问题可向公积金管理部门投诉;3. 公积金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处理窗口服务中的问题和纠纷,保障缴存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
五、其他1. 公积金大厅窗口服务制度应在大厅明显位置张贴,以便缴存单位和职工了解;2. 公积金管理部门应定期对窗口服务流程和规范进行检查和修改,确保服务质量;3. 对于窗口服务工作人员应定期进行培训和考核,提高服务水平和工作效率;4. 公积金管理部门应建立完善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缴存单位和职工的投诉。
财政部关于印发《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字[1999]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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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印发《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字[1999]5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财务行为,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我们制定了《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六日附件: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的财务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财务行为,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第三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具体负责住房公积金的归集、运作、保值、归还和核算。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财政、财务制度;建立健全内部财务制度,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降低运作风险,保证住房公积金保值增值,确保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编制住房公积金和公积金中心管理费用年度预决算;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依法办理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业务,防范风险;严格执行住房委员会批准的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核算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严格执行财政部门批准的管理费用预算,控制管理费用支出,努力降低住房公积金运作成本。
(完整word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修正)
![(完整word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修正)](https://img.taocdn.com/s3/m/a334e32b6137ee06eef9182d.png)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机构及其职责 (2)第三章缴存 (3)第四章提取和使用 (4)第五章监督 (5)第六章罚则 (6)第七章附则 (7)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第三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第四条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条住房公积金的存、贷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经征求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
第七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拟定住房公积金政策,并监督执行。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第二章机构及其职责第八条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应当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成员中,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建设、财政、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有关专家占1/3,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占1/3,单位代表占1/3。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主任应当由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人士担任。
第九条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职责:(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二)根据本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拟订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三)确定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四)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五)审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六)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第十条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应当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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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规范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编制目录1 总则 (7)2 术语 (8)3 住房公积金缴存 (14)3.1 缴存基数及缴存比例的核定 (14)3.2 缴存登记及个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设立 (15)3.3 汇缴和补缴 (19)3.4 转移 (23)3.5 封存 (26)3.6 缴存基数调整 (27)3.7 降低缴存比例和缓缴 (28)3.8 计结利息 (31)3.9 行政执法 (31)3.10 查询、对账 (36)3.11 归档收存资料 (37)4 住房公积金提取 (39)4.1 提取条件及额度 (39)4.2 提取所需资料 (41)4.3 办理程序 (43)4.4 归档收存资料 (45)5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47)5.1 贷款对象和条件 (47)5.2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48)5.3 贷款担保 (50)5.4 贷前调查与咨询 (53)5.5 贷款办理 (54)5.6 贷款回收 (61)5.7 合同变更及终止 (63)5.8 贷后管理 (66)5.9 贷款归档资料收存 (71)附表目录 (73)1 总则1.1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统一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规程,保障住房公积金安全运作,维护缴存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本规范。
1.2 本规范适用于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行政执法、贷款等业务管理行为。
1.3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承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的事项。
1.4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与受委托银行签订《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委托协议》,明确委托事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委托费用及支付方式等事项。
1.5 住房公积金管理运作的目标是保障资金安全、提高工作效率、优化服务。
1.6 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行政执法和贷款业务管理,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同时符合本规范的规定。
强制性标准是指涉及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运作的财务会计、劳动工资、档案管理、信息化等国家标准、规范的强制性条文。
2 术语2.1 住房公积金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2.2 单位依法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的统称。
2.3 在职职工与所在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不包括外籍及港、澳、台人员),包括有工作岗位,但由于学习、病伤及产假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包括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符合劳动部门认定的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在岗职工。
不包括已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离岗职工。
2.4 缴存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个人。
包括强制缴存的在职职工和自愿缴存的个人。
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和使用具体办法,由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另行制定向社会公布后执行。
2.5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是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在设区城市设立的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委员由设区城市人民政府聘任。
设区城市是指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
2.6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直属设区城市人民政府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法人,负责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运作。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按规定设立分支机构和业务经办网点,实行内部授权管理,依法承担法人责任。
2.7 受委托银行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
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范围由中国人民银行规定。
具体受委托银行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
2.8 住房公积金专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设立的记载和反映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使用、结息等资金情况的专用账户。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在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每家受委托银行按规定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
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授权,分中心可以在受委托银行开设住房公积金专户,或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设的住房公积金专户下设立二级账户。
2.9 个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记载和反映缴存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计息及结余等资金情况的明细账户。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为每个缴存人建立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每个缴存人只能建立一个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
2.10 缴存单位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扣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的行为,包括补缴。
2.11 缴存登记新设立单位或单位为新录用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采集单位或职工有关住房公积金缴存的基本信息,办理登记手续的行为。
2.12 变更登记单位和缴存人基本信息发生改变后,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原缴存登记信息进行变更的行为。
2.13 注销登记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破产时,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该单位缴存登记信息进行注销的行为。
2.14 单位登记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单位办理缴存登记时设定的,用于识别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的唯一编码。
可采用组织机构代码作为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的识别码。
2.15 缴存凭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向缴存人出具的记载其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计息及结余等资金情况的有效凭证。
2.16 缴存基数用于计算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职工本人上一公历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
2.17 缴存比例经法定程序审批确定的用于计算月缴存额的比例。
以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形式发放住房补贴的,提高部分不属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2.18 降低缴存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按规定程序经审核、批准后,执行低于本地区缴存比例的行为。
2.19 缓缴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按规定程序经审核、批准后,暂缓缴存住房公积金,按计划再予以补缴的行为。
2.20 转移由于单位调整或缴存人工作变动等原因,缴存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由原单位变动到新单位的行为。
转移包括同城转移和异地转移,同城转移指同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的个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所发生的不同单位之间的转移行为;异地转移指不同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的个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所发生的转移行为。
2.21 封存单位和缴存人暂时中断缴存住房公积金但不符合销户提取条件时,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该缴存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由正常缴存状态转为暂停缴存状态的管理行为。
封存分为集中封存和单位封存。
对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解除人事关系的个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设立集中封存库,对这类缴存人的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实行集中封存管理;未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个人明细账户在原单位下实行封存管理。
2.22 启封单位和缴存人恢复缴存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该缴存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由封存状态转为正常缴存状态的管理行为。
2.23 提取缴存人按规定取出本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内全部或部分存储余额的行为。
住房公积金提取,按住房公积金明细账处理方式可分为销户提取和非销户提取。
销户提取是指缴存人按规定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内全部存储余额,计结当期利息,并注销其明细账户的行为。
非销户提取是指缴存人按规定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内部分存储余额,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计结当期利息并继续保留其明细账户的行为。
2.24 提前退休缴存机构改革原因的提前退休职工不销户提取,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行为。
2.25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受委托银行,用住房公积金向符合条件的缴存人发放的,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产权自住住房的贷款。
借款申请人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的自住住房包括商品住房、保障性住房(含房改公有住房、集资建房等)、市场运作方式建房、自建私房、危改(棚改)还迁住房等,但别墅除外。
2.26 个人住房组合贷款指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银行自营性个人住房贷款组合向缴存人发放的贷款。
个人住房组合贷款应符合以下要求:1 借款人应为同一缴存人,其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的应为同一套住房;2 每一笔个人住房组合贷款应尽量用同一种担保方式。
2.27 委托贷款基金专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设的用于发放、回收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专用账户。
2.28 贷款委托人指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29贷款受托人(即贷款人)指受委托银行。
3 住房公积金缴存3.1 缴存基数及缴存比例的核定3.1.1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新参加工作职工为参加工作第二个月当月工资,新调入职工为调入单位发放的当月工资,提前退休职工按退休工资计算。
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不应超过单位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职工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列入工资总额统计项目计算,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职工上年月平均工资为职工上一年在本单位所领取的工资收入总额除以领取工资的月数。
3.1.2 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不得低于5%,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根据本地实际拟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采取提高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方式发放职工住房补贴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在缴存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中予以注明。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在拟订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时,应考虑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职工工资水平等因素。
3.1.3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每年应在统计部门公布数据后1个月内按规定的缴存基数和比例计算本城市住房公积金年度缴存额上限,按程序向社会公布。
缴存基数不应超过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缴存比例最高不得高于经批准的本城市的最高缴存比例。
3.1.4 同一设区城市应规定统一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同一单位职工的缴存比例应一致。
3.1.5 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由职工个人缴存的和单位为其缴存的两部分构成。
职工个人月缴存额=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字肮じ鋈俗》抗鸾纱姹壤?单位月缴存额=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椎ノ蛔》抗鸾纱姹壤3.2 缴存登记及个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设立3.2.1 新设立的单位,应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3.2.2 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时,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要求其填写和提供下列资料:1 《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表》;2 《个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设立登记表》;3 属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出具单位设立批准文件或法人证书副本及复印件;企业出具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4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及复印件;5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6 职工工资表;7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